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渝文审[2006]10号.doc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 通告 (渝文审[2006]10 号) 2006-07-05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 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 通告 一、为加强我市互联网安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互联网公共安全 秩序,保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 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规,制定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是指提供互联网物理 接入服务的单位。 本通告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单位,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提 供信息发布和信息查询服务的单位,包括各类网站、短信息内容服务 提供商以及其他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 本通告所称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单位,是指提供主机托管、 租赁和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单位。 三、下列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国际联网备案: (一)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单位; (三)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单位; (四)通过拨号、专线等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用户) ; (五)通过拨号、专线等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个人用户(以下简称 个人用户)。 四、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互 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单位和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单位,向重庆市公 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进行备案;其设在区(市)县的独立 分支机构,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进行 备案。 市级党政机关、金融机构、大专院校、新闻媒体以及列入市级治 安保卫重点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向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 察总队进行备案;其他单位用户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 络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备案。 个人用户的备案由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代为办理,个人用 户应当如实填写《个人用户备案表》 。 五、凡进行国际联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其联网、变更联网之 日起 30 日内进行备案。已经进行国际联网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在 2006 年 10 月 30 日之前进行备案。 六、有关国际联网用户备案的实施细则和办理流程,可登录重庆 市 公 安 局 网 络 安 全 报 警 处 置 中 心 网 站 ( 域 名 为 www.cqnet110.gov.cn)查询。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 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