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审批权限在工业和信息化部。.docx
附件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审批权限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2、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 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4、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 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 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 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 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 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 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 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 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 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