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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跨省引进种用生猪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输入生猪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案桃农(动监)罚〔2021〕24号(公示日期2021年4月28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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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跨省引进种用生猪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输入生猪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案桃农(动监)罚〔2021〕24号(公示日期2021年4月28日).docx王XX跨省引进种用生猪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输入生猪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案桃农(动监)罚〔2021〕24号(公示日期2021年4月28日).docx王XX跨省引进种用生猪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输入生猪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案桃农(动监)罚〔2021〕24号(公示日期2021年4月28日).docx王XX跨省引进种用生猪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输入生猪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案桃农(动监)罚〔2021〕24号(公示日期2021年4月28日).docx王XX跨省引进种用生猪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输入生猪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案桃农(动监)罚〔2021〕24号(公示日期2021年4月28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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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跨省引进种用生猪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输入生猪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案桃农(动监)罚〔2021〕24号(公示日期2021年4月28日).docx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1〕24 号 当事人:王 XX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XX 年 XX 月 XX 日 身份证号码:43232519XXXXXXXXXX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 XX 镇 XX 村 XX 村民组 当事人王 XX 跨省引进种用生猪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输 入生猪未经指定通道进入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经湖南省动物卫生监督平台 反馈,桃江县 XX 镇养殖户王 XX、易 XX 跨省引进种猪,检查 发现:当事人王 XX 从牧原联系购买 41 头种猪,2021 年 3 月 21 日,分两车到达桃江县 XX 镇,一车为当事人王 XX 所 有(18 头,豫 RXXXXX),一车代为同镇养殖户易 XX 购买(23 头 , 豫 RJXXXX ), 附 有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 动 物 A , NO4114089656、NO4114089657、4202099556)和非洲猪瘟检 查报告(20210318-W256),代易 XX 购买的种猪办理了跨省 引进种用生猪的点对点调运手续(编号 02021110),但当事 人王 XX 不能提供跨省引进种用生猪的点对点调运手续和跨 省输入生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检查站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材料登记表 1》证明当事人王 XX 身份信息; 二、当事人王 XX 询问笔录 1 份 3 页,证明当事人王 XX 跨省引进种用生猪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输入生猪未经指定通道进入 的事实、生猪的来源和去向; 三、《证据材料登记表 2》证明易 XX 身份信息; 四、易 XX 询问笔录 1 份 3 页,证明涉案生猪的来源和 去向; 五、涉案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非洲猪瘟检查 报告复印件; 六、易 XX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编号 02021110)复印件; 七、《中南区联防〔2020〕1 号,关于印发中南区生猪调 运管理办法、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规范化建设指 引和指定通道检查站名单的通知》 (中南区联防〔2020〕1 号) 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王 XX 跨省引进种用生猪未办理审批手 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 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取得检疫证明。 ”之规定;当事人王 XX 跨省输入生猪未经指 定通道进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八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中南区生猪调运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从事生猪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四)经公路运输生猪时,应从中南区或中南 区各省(区)公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入境,主动接 受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的监督检查。”的规定。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桃农(动监)告〔2021〕24 号),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文化路 41 号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 执法大队办公室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 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王 XX 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和申请听证。 当事人王 XX 跨省引进种用生猪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 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 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 零二条:“1、违法当事人初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 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当事 人王 XX 跨省输入生猪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行为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 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五条: “2、违法行为发生在疫情流行时、疫区的,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如实提供生猪来源等信息,未造成社会影响,但目前处于非 洲猪瘟疫情流行时,综上所述,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跨省引进种用生猪未办理审批手续,罚款 5000 元; 二、跨省输入生猪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罚款 5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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