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王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桃农(动监)罚〔2021〕69号(公示日期2021年8月24日).docx

Forgot 丢失4 页 15.142 KB下载文档
王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桃农(动监)罚〔2021〕69号(公示日期2021年8月24日).docx王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桃农(动监)罚〔2021〕69号(公示日期2021年8月24日).docx王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桃农(动监)罚〔2021〕69号(公示日期2021年8月24日).docx王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桃农(动监)罚〔2021〕69号(公示日期2021年8月24日).docx
当前文档共4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王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桃农(动监)罚〔2021〕69号(公示日期2021年8月24日).docx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1〕69 号 当事人:王 XX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XX 年 XX 月 身份证号码:43092219XXXXXXXXXX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 XX 镇 XX 村 XX 村民组 当事人王 XX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一案, 经本机关于 2021 年 8 月 5 日立案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 年 8 月 5 日晚,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桃江县 XX 镇反馈,XX 镇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王 XX 在 XX 镇收 购生猪时未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装载生猪车辆湘 HBXXXX 上出现 1 头死亡生猪,XX 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将当事人 的生猪暂带至高桥镇府留观。 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 XX 镇线索后,立即组 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经查:2021 年 8 月 5 日,当事人 王 XX 在桃江县 XX 镇收购生猪 12 头(已开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XX 镇收购生猪 12 头(已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XX 镇 养殖户养殖户张 XX 处以 6.4 元/千克的价格收购生猪 9 头, 重量 1500 千克,货值金额 9600 元。当事人王 XX 收购生猪 共计 33 头,打算运至湘潭市韶山市清溪镇 XX 公司屠宰。当 事人不能提供在 XX 镇收购的 9 头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在 XX 镇收购的 9 头生猪生猪有确切来源地,且临床 健康,符合补检条件,对该批次涉案生猪进行补检。 由于天气炎热,运输生猪车辆空间小,在高桥留观过程 中生猪应急死亡 1 头,共计死亡生猪 2 头,已由桃江县畜禽 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材料登记表 1》当事人身份信息; 二、当事人王 XX 询问笔录 1 份 3 页,对当事人王 XX 经 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的事实认定; 三、《证据材料登记表 2》证明运输生猪车辆; 四、张 XX 询问录音,证明王 XX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 经检疫生猪的来源、货值; 五、《证据材料登记表 3》证明当事人在 XX 镇和 XX 镇收 购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 六、《证据材料登记表 4》证明对当事人出现应急反应死 亡的生猪无害化集中处理; 七、《证据材料登记表 5》对涉案生猪补检的检疫合格证 明; 八、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王 XX 经营依法应当检 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王 XX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 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 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 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 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桃江县农 业农村局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下达了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桃农(动监)告〔2021〕69 号),于 2021 年 8 月 6 日在桃 江县桃花江镇文化路 41 号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 公室直接送达当事人王 XX,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 听证的权力。当事人王 XX 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 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 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 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 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 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 》“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 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 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 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王 XX 积极 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生猪来源等信息,生猪健康状况良好, 未造成社会影响,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罚款,计 144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 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8 月 17 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