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乌拉特中旗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 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 目审计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审计风险,节约政府建设资金,提 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 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 投发〔2017〕30 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 计监督实施办法》(内审政投字〔2022〕42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 金,以政府为建设主体,进行固定资产新建、扩建、改建、技术 改造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含政府债务资金)投资 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工程 造价咨询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 实履行管理职责,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建设单位不具备专业能力的,可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聘用具 1 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决)算审查(核),工程竣 工结算审查(核)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结算审查 (核)报告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旗财政局、旗审计局备案,报 送社会中介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基本情况备案表和结算 审查(核)报告。 第六条 旗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政 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决)算,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 审(查)核报告的审定金额,备案后拨付工程款。 第七条 旗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结 算审查(核)的审计程序、审计档案、审计结果、审计纪律及有 关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审计质量监督,重点对政府投资大、社会 关注度高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核查,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要 予以配合。 第八条 旗审计局按照相关规定可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 格的人员,对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查) 核工作进行核查,核查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旗审计局应经常性开展全旗政府投资审计人员教育 培训,深刻学习领会审计相关法规、审计工作纪律等规范文件精 神,增强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从审的自觉性,强化审计履责意识, 严格执行审计纪律。 2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 查(核),应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工程造价行业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审查(核) 工作,出具正式、规范的审查(核)报告,并独立承担法律责 任。受聘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将承接的项目转包或分包。参与工 程项目前期的预算编制、招标代理、结算编制的社会中介机构 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结算审查(核)。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 查(核)报告文书,内容要反映审查(核)过程,包括:项目概 况、审查(核)程序、审查(核)方式方法和审查(核)结果, 做到内容要素齐全、逻辑清晰、文字简洁。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要及时将结算审查(核)过程中形 成的全部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并立卷归档,在接受审计机关核查时 提交。旗审计局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核查: (一)参审社会中介机构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审查(核)报告及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 性; (三)合同、招投标、适用规范等文件中涉及工程造价条款 的执行情况; (四)是否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查(核); (五)现场踏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六)重要证据的否充分、可靠、合理、合法、真实; 3 (七)金额较大的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等 计价依据的审查(核)情况; (八)重大争议问题及主要审增、审减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情况; (十)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订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 审查(核)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包括损失赔偿、 逾期提供结论文书、结论文书不符合国家规范等的责任追究办法。 结算审查(核)合同要明确由虚报工程造价产生审计费用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如发现社会中 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 究违约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 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核结果严重失 实的; (二)提供的审查(核)报告误差率在±5%及以上的; (三)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将承接的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五)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程项目前期的预算编制、招标代 理、结算编制,又对同一项目进行结算审查(核)的。 (六)不配合旗审计局实施审计核查的。 (七)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4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旗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