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公示信息(新).doc
食品小作坊许可 核发、变更、延续、补办和注销 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六 条。 二、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的规定; 4、符合《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 理条例》第二章的规定; 3、符合《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第五章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申请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信息 序 材料名称 号 1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 2 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 材料类 型 表格 份 数 2 证照 2 3 4 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照 2 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 (生产和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图) 证照 2 食品生产经营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和工艺流程说明(工艺流程图) 证照 2 包含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6 证照 2 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九项制度) 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 7 证照 2 格的证明材料(产品检验报告) 备注: 1、 申请材料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材料为复印件的须由申请人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材料所盖公章可采用逐页盖章或者加盖骑 缝章的方式。 2、 申请书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自己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签名并加 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填写完整、规范、准确。 3、 申请材料应当按照要求上报的材料顺序排列,并将申请材料首页作为材料目录,申请材 料一式二份,县局、日常监督机构各一份。 申请变更食品小作坊许可需提交的材料信息 序 号 1 2 3 4 5 材料名称 食品小作坊许可变更申请书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备注: 材料类型 表格 证照 证照 文件 文件 份 数 2 2 2 2 2 1、 涉及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同一食品 类别内增加新的品种明细,且生产工艺布局、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等未发生变化不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提交以上资料。 2、 涉及生产场所迁址、食品类别、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 生变化的,其变更办理程序、时限按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核发程序进行。 申请延续食品小作坊许可需提交的材料信息 序 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 型 份 数 1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表格 2 2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证照 2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照 2 4 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文件 2 5 与许可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文件 2 备注: 1、食品小作坊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 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换发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逾期提出延续申请 的,按新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办理。 2、原发证部门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小作坊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生产 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3、申请人的食品类别或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或生产地址迁址等生产加工等条件发 生变化的,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其办理程序、时限按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核 发程序进行。 补办小作坊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序 号 1 2 材料名称 材料类 型 表格 份 数 2 2 食品小作坊许可补办申请书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网站或者县级以上媒体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损 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原件。 备注: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 证书一致。 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序 材料类 份 材料名称 号 型 数 1 食品小作坊许可注销申请书 表格 2 2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证照 2 3 与注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相关的其他材料 文件 2 备注:食品小作坊经营者终止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单位:桃江县政务中心市监局窗口。受理电 话:0737-8788812; 网址: http://www.tjygzw.com/index/baseinfolist.action?orgId=2 590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 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小作坊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 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 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 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 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 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 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 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 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 申请人申请材料受理后当天报送食品生产监管股。 (三)时限:5 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材料补正时间) 。 二、资料审查、 (一) 责任部门:食品生产监管股。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 进行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审查,需要企业补充材料的,应填 写《补充材料通知书》,转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告知 申请企业。 2、符合要求的且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资料交核查组。 3、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 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许可中止申请,中止时间 应当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且被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程序应 当中止。 (三)时限:2 个工作日(需要现场核查的)或 8 个工作日 (不需要现场核查的) 三、现场核查 (一)责任部门:食品生产股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 2、对受理的申请资料,按照不同的分类及相应技术要求, 编制现场核查计划,并将现场核查决定通知申请人及日常监督管 理部门。 3、按照核查计划组织对小作坊进行现场核查(采取核查现 场、查阅文件、核对资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现场核查以 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必要时, 抽查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核查组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作出审查 结论,并填写现场核查记录表,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审核意 见。 4、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核查组应 当如实报告审查部门,本次核查按照未通过现场核查做出结论。 5、收集、汇总申请人申请资料,核查资料等相关材料,并 按照通过或不通过分别填写待发证、待换证和不通过小作坊汇总 表,形成综合审核意见报食品生产监管股。 (三)时限:6 个工作日。 四、行政审核 (一)责任部门:食品生产监管股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现场核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 核; 2、对拟核发(换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编排许 可证编号; 3、对审核同意的,股室负责人在《行政许可审批表》上签 署意见,审核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三)时限:2 个工作日 3、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在《行政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三)时限:2 个工作日 4、告知与送达 (一)责任部门:市监局政务服务窗口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核发(换发)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 坊许可证》的,由政务服务中心按规定制作打印《食品生产加工 小作坊许可证》正本、副本,送达申请人。 2、对不同意核发(换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 由食品生产监管股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政务服务中 心送达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理由,并告知 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食品生产监管股汇总发证许可小作坊名单,交市监局办 公室上网公告审批结果。 时限: 8 个工作日。 四、办理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不包括材料补正、补充、许可中 止、公告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 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作出 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受理机关:桃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地 址: 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东路 258 号。 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0737-2658731。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点击下载) 附1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书 □首次 □延续 申请人名称: (签字或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声 明 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本人资质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 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 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小作坊名称 与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一致 经营者姓名 (负责人) 与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一致 食品加工小作坊许 可证编号 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 营业执照注册号 与营业执照注册号一致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个体工商户未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经营者身份证号 码 住 所 生产地址 与营业执照载明内容一致 湖南省 市(州) 乡(镇) 区(县) 村(路、街道) 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 箱 固定资产(万元) 建筑面积 (m2) 从业人 数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如:生产加工地址 备注: 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变更的填写以上变更情况。 变更后 二、食品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文化程度、专业 三、产品信息表 序号 食品类别 类别编号 类别名称 注:具体填写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品种明细 执行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信息表 序号 生产场点、工艺、工序名称 生产场点、工艺、工序所在地 多类别、多品种不同加工工艺的分别填写。 五、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序 号 添加剂名称 食品名称 添加剂作用 使用量 (ɡ/kg) 备注:1、“食品名称”是指食品添加剂所加入的食品;2、“使用量”不超过 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 中规定的范围。 六、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设备、设施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序号 管理制度名称 1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2 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 3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4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5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 6 食品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7 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其他管理制度 文本编号 附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项 目 原核准/申请许可事项 (逐项填写) 申请变更事项 (只填写变更事项) 小作坊名称 经营者姓名 (负责人) 住 所 生产地址 食品类别 品种明细 其 他 联 系 人 联系 电话 电子 邮箱 (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变更原因 附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小作坊名称 经营者姓名 (负责人)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 许可证编号 住所 生产地址 食品类别 品种明细 联系人 申请 补办 原因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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