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用地使用税docx.docx
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 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农产品批发 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 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 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 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 第 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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