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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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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EL——036 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 检总局第 17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一个或多个加热单元的电磁灶(包括组合式器具中 的电磁灶单元,以下简称“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 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每个加热单元的额定功率为 700 W~3500 W。 不适用于商用电磁灶、工频电磁灶和凹灶。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80 mm,宽度为 54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 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热效率(%); (5)待机状态功率(W);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 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热效率和待机状态功率的检测方法应依据 GB 21456《家用电磁灶 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2-《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 -1- 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委托经中国合格评 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检测资源)应提交检测能力备 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可对未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的 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热效率和待机状态功率应依据 GB 21456《家用电磁灶 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 标注的热效率和待机状态功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能 效标识上标注的待机状态功率应为整机待机状态功率。被测产品的每 个加热单元的热效率和整机待机状态功率应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的标 注值。 4.4 依据国家标准为 GB 21456《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 80g 及以上铜版纸印制和粘贴。 5.3 标识应粘贴在电磁灶本体上。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台电磁灶均应加施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 -2- 说明。 5.5 加施在电磁灶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字、 规格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 上按比例放大。 5.6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使用标识,标识可按比 例放大或缩小,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型号不同但加热 单元相同、结构相同、热效率和待机状态功率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 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备案,通过信 函等方式提交《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以及 《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 网”(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3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 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 存档、编备案号,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 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4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 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 -3- 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6.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 公告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 的标识信息。 7.2 授权机构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7.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 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4 授 权 机 构 接 受 生 产 者 和 消 费 者 等 对 标 识 的 投 诉 , 电 话 : 010 58811738,网址: “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 -4- 附件 1: 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样式与规格 注:标识样式以二级为例,实际标识等级按产品能效等级确定。请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中国能源效率标识 基本样式》(发展改革委公告 2004 年第 71 号) 。 -5- 附件 2: 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检测单位(盖章): 主 检: 日 期: 审 核: 日 期: 批 准: 日 期: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者/商标: 委托单位: 制造单位: -6- 注 意 事 项 1.报告无“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本报告的任何部分。 3.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4.报告涂改无效。 5.若对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向检测单位提 出,逾期不予处理。 6.委托检测仅对来样负责。 7.检测和判定依据为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实施规则所引用标准的现行 有效版本。 -7- 检 测 报 告 报告编号: 页 共 页 第 规格型号 样品名称 商 标 抽样单序号 样品等级 抽(送)样地点 样品数量 抽(送)样日期 样品基数 到样日期 原编号或 生产日期 检测完成日期 检测和判定 依据 检测项目 热效率、待机状态功率 对 XXXX 生产的规格型号为 XXXX 家用电磁灶的热效率和 待机状态功率两个项目进行检测,所检项目符合 GB 21456 的相关要求,其能效等级为 X 级。 检 (以下空白) 测 结 论 (检测报告专用章) 年 -8- 月 日 报告编号: 共 AC 电源类型 页 第 页 DC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功率(W) 最大功率档位 样 品 描 述 及 说 明 防触电保护类型 Ⅰ类 Ⅱ类 防护等级 IP 输入插口 有 无 温控器 有 无 热断路器类型 器具类型 热敏电阻 双金属片式 自复位式 非自复位式 软件 其他_____ 单灶 便携式 双灶 驻立式 机械控制 控制方式 二次供电方式 Ⅲ类 安全隔离变压器 其他说明 -9- 多灶 嵌入式 电子控制 开关电源 其他_____ 报告编号: 页 共 附样品铭牌和外观照片, 照片要求清晰可见。 样 品 描 述 及 说 明 - 10 - 页 第 - 11 - 报告编号: 页 检 序 检测项目 号 测 技术要求 结 额定值 按 GB 21456 的规定。 单位:% 1 热效率 2 待机状态 按 GB 21456 的规定。 功率 单位:W - 12 - 共 页 第 单项 判定 能效 等级 判定 果 标准 规定值 实测值 附件 3: 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一、备案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如下: 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与备案信息一致; 本型号产品变更能源效率标识时,向授权机构更新备案; 确保该型号产品始终符合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相关要求; 二、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信息 生产者名称: 产品规格型号: 商 标: 项目 数值 热效率(%) 待机状态功率(W) 能效等级 三、初始使用日期 本标识于 年 月 日开始使用。 - 13 - 备注 四、其他信息 样品描述 AC 电源类型 DC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功率(W) 最大功率档位 Ⅰ类 防触电保护类型 Ⅱ类 防护等级 IP 输入插口 有 无 温控器 有 无 热断路器类型 器具类型 热敏电阻 双金属片式 自复位式 非自复位式 软件 其他_____ 单灶 双灶 多灶 便携式 驻立式 嵌入式 机械控制 控制方式 二次供电方式 Ⅲ类 安全隔离变压器 电子控制 开关电源  其他____ 待机状态功率(W) 能效等级 外形尺寸(长×宽×高) (mm×mm×mm) 扩展型号信息 序号 规格型号 热效率(%) 备案方: 公章: 日期: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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