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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海南区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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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海南区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实施方案》.doc

海南政办发〔2016〕5 号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区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驻 区有关单位: 《海南区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人 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 行。 2016 年 4 月 7 日 海南区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农 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强村医队伍建设,提高村医队伍素质和 服务能力,切实筑牢农区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内蒙古 自治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内政办发 〔2015〕114 号)、《乌海市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实施方 案》(乌海政办发〔2015〕86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 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 则,从全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村医服务 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村医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 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村医队伍,全面提 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 10 年左右的建设,力争全区村 医总体具备中专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到 2020 年,30%以上的村医获得村医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村医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年龄和学历结构 合理、执业资格达到要求、业务素质较高、服务能力较强、 适应农村牧区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有效促进基层首诊、分 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更好地保障农区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任务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 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区居 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卫计行政部门委托的 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 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综合考虑辖 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 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 1-1.5 名的比例 配备,不足一千人的行政村按 1 名配备。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 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 室的医疗、护理、预防、保健等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 师及以上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由卫计行政部门按照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组织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 历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蒙医中医一技 之长人员参加统一考试,合格者由卫计行政部门发放乡村医 生执业证书,经岗前培训合格并注册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六)规范乡村医生服务管理。卫计行政部门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 关规定,切实加强服务监管,规范乡村医生服务行为,提高 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推进并完善镇村一 体化管理,从严打击非法行医,杜绝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 务和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等行为。 (七)规范乡村医生督导考核。卫计行政部门按照基本 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的原则,制定完善村卫生室及乡村 医生绩效考核办法,统一组织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主要 由巴音陶亥镇卫生院承担。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基本医疗服务, 乡村医生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 医生执业注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村卫生室应按照 巴音陶亥镇卫生院核定的工作任务以及测算分配的补助资 金额度落实各项工作。巴音陶亥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基 本公共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每季度进行绩效考 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绩效补助,奖优罚劣。 开展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考核。对村卫生室执行国家 基本药物制度及低价药品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未完全执行自 治区基本药物及低价药品使用政策的,不享受国家基本药物 零差率补助。 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考核。考核村卫生室诊疗、用药、 收取一般诊疗费以及执行医保政策情况,重点查处滥用抗菌 素、激素类药物行为。考核村卫生室开展适宜的蒙中医技术 服务情况。 四、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八)加强学历教育。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 (2011—2020 年)》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 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接 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 (九)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区订单定向医学生免 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 3 年制中、高职免费 医学生培养。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按照“村来村去”原则, 主要招收农区生源。毕业的订单定向医学生要与卫计行政部 门签订一定年限的服务协议,并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卫计、 人社部门要在乡村医生进修培训、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政策 倾斜。 (十)强化乡村医生培训。卫计行政部门每年免费培训 乡村医生不少于 2 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周;积极利用 信息化手段,对乡村医生开展网上在线培训;开展乡村医生 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 3—5 年免费到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或 有条件的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 个月; 建立乡村医生每月到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 3 天 的灵活见习培训制度,对乡村医生进行与其业务开展相关的 免费培训;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 村医生到区级或区级以上的医院和蒙中医院接受免费培训。 卫计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生蒙中医药知识培训,掌握 蒙中医适宜技术,运用蒙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五、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十一)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制定优惠政策,吸引 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按照镇村一体化管理要求, 加强乡村医生聘用管理, 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在村卫生室连续执业 10 年以上、取得执业(助 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工作 5 年以上的医学 院校大中专毕业人员以及在村卫生室工作协议服务期满后 的订单定向培养人员,在镇卫生院有空编的情况下,按照有 关规定,可通过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到镇卫 生院工作。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人员、订 单定向培养人员,被招聘录用到镇卫生院工作满规定年限后, 可自由流动。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二)开展契约式服务。立足农区居民实际需求和乡 村医生服务能力,以健康管理、综合服务为导向,全面推进 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由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和乡村医生组 成团队,与农区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 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 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水 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 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收取规定的服务费外, 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十三)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村医队 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村医全科执业助理医师 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执行,考试合格的 发放村医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镇卫生院或村 卫生室执业。取得村医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 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四)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综合考虑 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政府 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核定的任 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 村医生。在 2014 年和 2015 年将农区新增的人均 5 元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 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重点向村 医倾斜,用于加强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 村卫生室,可收取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 8 元,纳 入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按规定的比例报销。将符合条件 的村卫生室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对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照上级关于“自治 区各级财政按每 1000 个农区服务人口每年补助 8000 元的标 准安排补助资金”的要求,区本级财政按照 35%的比例安排 补助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于上述资金,要综合考 虑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情况,结合实际分类制定对 村卫生室的定额补助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 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对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 的艰苦边远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将适当增 加补助。 (十五)规范经费拨付与监管。规范和加强乡村医生财 政补助资金及医保补偿资金的拨付和监管。财政部门会同卫 计行政部门采取先预拨后考核结算以及社会化发放的方式, 直接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村卫生室,预拨资金应在每年的 5 月底前拨付到位,拨付比例不低于 70%,考核结算资金应在 每年年底前拨付到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定额扣除风 险金后,逐月将居民医疗保险费预拨至村卫生室。年底,根 据年度考核等级确定风险金全额扣除、部分扣除、全额返还。 完善乡村医生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村医的财政补助资金挂 钩。 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十六)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对于符合参加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村医,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 险;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 加居民养老保险。 对于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从业 10 年以上 (含 10 年)并已经退出工作岗位的乡村医生,结合实际进 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每月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生活补 助,所需资金由财政解决。 (十七)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到 龄退出制度。对于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依法注册 的在岗乡村医生,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 作。确有需要的,镇卫生院可以返聘其继续执业。 建立违规违纪乡村医生辞退制度。对于乡村医生执业期 间出现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自动脱离乡村医 生岗位半年以上或累计脱岗一年,连续 2 年考核不合格,违 规套取各类专项资金,出现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责 任事故等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卫计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处 理,直至吊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八)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依托“十个全覆盖”村卫生 室标准化建设工程,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 置。要不断提升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水平,建立以农区居民 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支持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 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业务。 (十九)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探索采取区 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积极化解 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 担机制,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乡 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素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将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 深化医改管理目标和责任考核指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扎实推进。 (二十一)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 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对乡村医生队伍建 设相关经费的补助机制,同时加大对财政相对困难和服务成 本较高地区的倾斜力度。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要切实 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二)开展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 报机制,加强日常督促检查,确保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各项政 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 以及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行为,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宣传引导,大 力宣传乡村医生服务群众、守护健康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 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 出成绩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人武部、纪委,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 —————————————————————————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4 月 7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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