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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固定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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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教委〔2016〕39 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 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党政主要领导 干部经济责任、固定资产、科研经费 管理、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等 7 个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普通高校,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市教委制定了 《天津市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审计实施办法》、 《天津市教育系 统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天津市教育系统党政主要领导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天津市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 计实施办法》、《天津市教育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 《天津市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天津市教育系 - 1 - 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16 年 9 月 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 - 天津市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审计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保证审 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天津市教育系统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审计,是指教育行 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对本部门、 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编制、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 和预算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实 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应当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 计相结合。 (一)事前审计:重点检查和审核财务部门制订的财务预 算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效益最 大化原则,积极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为事中和 事后审计打下基础; (二)事中审计:重点了解和掌握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的 不足与偏差,及时采取措施,提出调整或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三)事后审计:重点检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的真 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查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方针、 政策和规章制度,是否最大限度的节约资金,其效益指标是否 - 3 - 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和预期的效果。 第四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绩效 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天津市标准 周期预算管理办法》、《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上级主 管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定; (三)预算编制能否与本部门、本单位发展目标相适应, 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是否做到 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 准确; (四)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 算中是否贯彻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 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有无赤字预算; (五)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是否在单位内部进行分解、 审批下达; (六)预算编制后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预算调整 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 规定,是否全部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管理,实行统一管理、 - 4 - 统一核算; (二)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 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各项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 足额到位; (三)有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是否将应上缴的预算收入 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有关部门,有无截留、挪用预算收入或设 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四)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项目是否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 原则,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无证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未缴入 单位法定账户等乱收费、乱集资等行为;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 无利用往来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 等问题; (六)是否制订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方法; (七)分析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确认与收入预算之间的 差异和原因。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开支、虚列 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 - 5 - 务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 开支标准、改变经费用途、突破预算金额和无预算支出等行为;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往 来等过渡性科目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四)专项资金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 占或虚列行为; (五)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有保证预算支出目标实现 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六)分析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与支出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 因;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二)审查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 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机制情况; (三)审查各项财务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反映 部门、单位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四)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是否存在脱节现象, 与计划是否有差异,是否存在赤字现象或年终结转资金量大等 问题; (五)为保证预算目标的完成,被审计部门、单位是否有 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具体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六)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 - 6 - 是否合规,有无重大违纪违规行为; (七)分析预算执行的效果、各项资金使用的效益和全过 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建立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有权 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 和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依据、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审查批准的预算; (四)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账等; (五)被审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等; (六)被审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七)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必要时安排预算执行情况后续 审计。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执行 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天津市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天 津市教育委员会2007年12月20日发布的《天津市教育系统预算 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7 - 天津市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 - 8 -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 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天津市教育系 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及 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 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财务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 财务机构是否对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相应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是否设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度运 行是否有效。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 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 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 无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或设置“小金库”等问题; (二)各项收费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 - 9 - 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无证收费、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未缴入单位法定账户等乱收 费、乱集资等行为; (三)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是否按照国家规定 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 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是否按照规定开具 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或财政专户。 (四)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收费票据是否使用国 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类票据申领、启用、核销、销毁等是否 履行规定手续,是否按照顺序号使用,是否做好废旧票据管理。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 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 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 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是否明确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 关控制措施; (四)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 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 - 10 - (五)各项支出是否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 金支付手续,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是否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 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六)专项资金是否按照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办法专款专 用,是否按项目核算,是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七)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 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八)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有关部门是否对重大支出项目的支出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债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举借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是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 (三)是否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 (四)是否建立债务风险控制机制; (五)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是否进行充分论证,并由本 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有权要求 被审计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 料: (一)有关财务收支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 11 - (二)有关收费项目批复文件、依据等; (三)有关收费票据存根、票据领购登记本和票据使用记 录本等; (四)被审计年度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银行存款 对账单等; (五)被审计年度编制的财务预算、决算报表和财务报告; (六)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对已实行计算机应用系统进行会计核算的部门进 行财务收支审计时,财务部门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相关的 软件、硬件设置及系统基本功能等技术资料和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要留有数据接口,并按《会 计法》、《审计法》的要求同时提供纸介质的相关会计资料。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必要时安排财务收支后续审计。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收 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天津市教 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 年。天 津市教育委员会 2007 年 12 月 20 日发布的《天津市教育系统 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12 - 天津市教育系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13 -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 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推进党风廉政 建设,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 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 号)、《天津市党政主要领 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津党厅 〔2014〕21 号)、《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办学校、园所、事业单 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部门或团体)的正职领 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和分管财经工 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普通高等院校(以下统称各单位)内部管理的党政 职能部门、专业学院、所属单位、群众团体及其业务服务单位 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和分 管财经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管理的各类企业(以下统称各 单位)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 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 14 -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 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 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逐步实现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 定。 第二章 第六条 组织协调与计划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行政应当加强对经 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 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组织(干 部)、人事、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召集人由各级教育 行政部门和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 室)。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内部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 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成 员由联席会议成员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各级党委、政 府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制度和文件;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经济责任审计会议; - 15 - (四)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五)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制度和文件; (二)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三)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四)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五)办理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干部) 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 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内部审计机构报请 本单位党委或行政主要领导审定后,纳入内部审计机构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 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组织(干部) 部门可以提出临时委托建议,由内部审计机构报请本单位党委 或行政主要领导审定后,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化 建设,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数据库。对被审计领导干 部任职情况、任职期间接受审计情况、以往审计发现的主要问 题及其整改情况等,逐步实行信息化、数字化和动态化管理, 并对审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有效利用。 - 16 -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审计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 位、本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 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本部门财政收 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严格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办学校、园所、事 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以及 效益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决策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合同管理情况; (六)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管情况; (七)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八)对下属单位(部门或团体)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 监督情况; (九)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其它需要审计事项。 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办学校、园所、事业单位下属 单位(部门或团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按其 - 17 - 承担的不同经济责任确定。重点关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 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院校内部管理的党政职能部门、专业 学院、所属单位、群众团体及其业务服务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 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 法和效益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决策情况; (四)重点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合同管理情况; (六)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管情况; (八)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九)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十)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管理的各类企业领导人 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及其效果; (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 损益情况; - 18 -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六)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其它需要审计事项。 各类企业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 主要内容,按其承担的不同经济责任确定。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 划或组织(干部)部门的临时委托,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利用外部专 家服务,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提高审计质量和 效率。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 日 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或者原任职单位、 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 - 19 - 开有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的座谈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派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进 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 听取本单位党委、行政有关领导同志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 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 可以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 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 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 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有关经济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 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于审计工作开始后 5 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个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材 - 20 - 料。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编制 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 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单位党委、行政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 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或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内 容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修 改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 序,对审计组报送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审定后,出具经济 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 基础上,通过精简、提炼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 - 21 - 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单位党委、行政主要领导;提交委托审 计的组织(干部)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 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 由内部审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 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被 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 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 情形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报请本单位党委、行政主要领导批准 后,可以终止审计项目。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 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 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 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 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 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七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 - 22 -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 任制考核目标; (四)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 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 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五)国家和教育系统的有关行业标准; (六)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统计资料、考核结果和评价意 见; (七)其它依据。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 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 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 经济责任过程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 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 - 23 - 流失等严重后果;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 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 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 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 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 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 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 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 济责任过程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 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 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 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 失等严重后果; (三)疏于监管,致使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 问题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等严重后果;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行为。 - 24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 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 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 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 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 情况反馈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 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附 则 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 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活动适用本办法。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也 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领导干部需要进行经济责 任审计时,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审计,并因其所任职务确定 审计内容。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07 年 12 月 20 日发布的《天津市教育系 - 25 - 统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 止。 天津市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证 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天津市教育系 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 26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及 其所属单位固定资产审批控制、增减变化、管理以及使用的真 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固定资产配置、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折旧和固定资产结存 等内容。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实施归口管理; (二)是否对固定资产实行岗位分离管理; (三)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和审批、招标 采购、合同检查、验收入库、财务核算、建卡登记、使用保养、 效益考核、盘点清查、损失赔偿、账物核对以及调剂、出租、 出借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建立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是否有效执行。 第五条 固定资产配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当年预算计划,专控商品是 否按规定进行报批; (二)对大型仪器、设备和贵重物品等的购置,是否经过 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 (三)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账务处理是否 - 27 - 及时、合规,计价是否正确; (四)新增固定资产的购置程序和配置标准,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 (五)对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否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 竣工决算和决算审计,是否及时办理了房屋资产登记、移交、 接收等手续并进行了账务处理; (六)划拨或受赠固定资产,是否有合规的价值依据,手 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按规定进行了账务处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审计内容: 1.是否属于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陈旧老化程度淘汰,以 及无法正常运行和使用的设备。 2.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3.作价是否合理,是否有鉴定或评估报告; 4.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是否按有关规定上缴; 5.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责任是否 明确,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二)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的固定资产审计内容: 1.是否属于长期闲置、不适用或不需要的固定资产; 2.是否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3.是否经过资产评估鉴定,作价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 合规; - 28 - 4.取得的收入是否按有关规定上缴。 (三)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审计内容: 1.是否进行了科学论证、资产评估和民主决策; 2.是否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3.是否有完善的合同协议; 4.投资收益是否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的固定资产审计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2.调拨清单中所列项目、品名、数量、价值,是否与实物 相符; 3.是否有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或受赠方上级管理部门 出具的证明; 4.是否及时按规定进行了账务处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是否合规; (三)折旧额计提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四)固定资产非正常增加或减少,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 是否合规。 第八条 固定资产结存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查账、卡、物是否相符, 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 29 - (二)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是否为单位实际拥有; (三)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固定资产增减变 动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时,有权要求 被审计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 料: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三)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卡和增减审批单; (四)固定资产定期盘存表和变动或调整明细表; (五)与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应当 实地核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 固定资产增减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实行计算机应用系统管理固定 资产的单位进行审计时,要求其提供审计监督和评价所需要的 计算机应用系统软件、硬件设置和系统的基本功能等技术资料 和原始数据,并留有数据接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固定资 产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天津市教 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必要时安排固定资产后续审 - 30 - 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天 津市教育委员会2007年12月20日发布的《天津市教育系统固定 资产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市教育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审计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教育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工作, 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天津市教 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 31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是指教育行政部 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对本部门、本单 位及其所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 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范围: (一)各种按计划下拨的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情况; (二)国内外合作单位委托研究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情况; (三)部门或单位划拨的科研经费管理情况; (四)部门或单位划拨的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情况; (五)部门或单位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管理情况; (六)其他渠道取得的科研经费管理情况等。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部门或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集中核算; (二)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是否健全、适当和有 效;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遵循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 (四)科研经费外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五)需要部门或单位配套经费的项目是否按规定拨付到 位; (六)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是否纳入部门或单位资 产统一管理; (七)科研经费决算是否按项目要求编制和审核; - 32 - (八)科研项目活动既定目标的适当性、相关性、可行性 和实现程度,以及未能实现既定目标的情况及其原因; (九)研发、财务、采购、实验、生产、销售、转让等主 要管理活动的效率; (十)科研项目活动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的实现 情况; (十一)科研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的履行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时,可按照项目的性质 和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科研经费决算实施审签; (二)对具体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 (三)对整体科研经费实施管理审计; (四)对重点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对规定的科研项目委托社会审计; (六)其他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时,课题负责人、所在 部门或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与审计内 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科研项目情况, 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关注管理体制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关注 - 33 - 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舞弊风险,对舞 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和确定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对象,既可以针对本部门、本单位及 其所属单位的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管理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 项目和业务。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 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 计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 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审计时,应 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 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 年。 天津市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保证 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天津教育系统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 34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审计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单 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及 其所属单位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 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 审查与评价。 (二)对已立项建设项目的决策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以及有关部门项目批准建设的文件进 行审查与评价。 (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 量及绩效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设计(勘察) 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勘察、 设计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委托设计(勘察)、初步设 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项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面的招标和工程承发包的质 量及绩效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招投标环节 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招投标资 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合 法性和公正性,以及工程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五)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专项合同内容及其管理工作质 量及绩效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合同管理环 - 35 - 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管 理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 止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合同对整个项目投资的效益性。 (六)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设备和材料采购环节各项管理工 作质量及绩效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采购环 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采购资 料依据的充分性与可靠性;采购环节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 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七)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进度、施工质量、工 程监理和投资控制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建 设项目工程管理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 有效性;工程管理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建设项目工程 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八)对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 评价。主要包括:检查工程价格结算与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的真 实性、合法性;检查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 高估冒算的行为等。 (九)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及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活动。 (十)对建设项目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及账务处理、竣工 结算以及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一)对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经过试运行后有关经济指标 - 36 - 和技术指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后评价工作 的全面性、可靠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积 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 件及有关工程会议纪要等; (二)工程总、分包合同,各类招投标文件,暂估价材料 设备采购合同,经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设 计变更、洽商、签证资料,监理会议及专项会议纪要等; (三)工程款支付审批资料; (四)工程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报告; (五)工程结算资料; (六)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及工 程项目自身特点,确定审计重点环节、内容,选择进行事前审 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可以自审,也可 根据机构自身情况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在建设经费中按规定列支。 第七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应 在社会审计机构的遴选、审计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与审计相关 - 37 - 各方的职责划分、协调相关各方关系、复核并确认审计结果、 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价等方面履行自身职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自身情况, 逐步开展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公开制度。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必要时安排建设项目后续审计。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建设项目 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天津市教育 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天 津市教育委员会 2007 年 12 月 20 日发布的《天津市教育系统 建设、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市教育系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教育系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天津教育 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教育行政部 - 38 - 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对本部门、本单 位及其所属单位未列入资本性支出的修缮工程项目经费使用 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资金起点,可根据本部门、 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经费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情况; (二)工程项目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情况; (三)工程项目履行招标程序情况; (四)工程项目签订合同和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 (五)工程项目变更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和擅自扩大项目规 模以及提高标准情况; (六)工程项目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审核审批情 况; (七)工程项目概算、结算编制情况; (八)工程管理、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大型修缮的支 出,应当参照建设项目支出内部实施审计;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时,有权 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 39 - (一)工程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审批的相关文件、会议纪 要等资料;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和变更等资料; (三)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四)列入资本性支出的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 项目要求提供审计资料; (五)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机 构组织实施。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或委托社会 审计组织实施,发生的审计费用在修缮工程经费中按规定列支。 第七条 在开展修缮项目审计时,应本着成本效益原则, 结合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既可以进行项目 全过程的审计,也可以进行项目结算环节的审计。 第八条 凡应审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进行工程 结算。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对所审计的修缮工程项目,按审 计额的适当比例计提审计业务费,具体比例根据本部门、本单 位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修缮工程 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天津市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 40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 年。 抄送: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 年 9 月 6 日印发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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