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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第二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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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 优惠政策目录清单 (2) 财务审计司编发 序号 3 月 25 日至 4 月 20 日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 1.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 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第一条规 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2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 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 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 未超过 45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 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 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 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应栏次。 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3.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 号)第二条、《国家税务 2022 年第 6 号) 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9 年第 4 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 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第六条 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 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18 号)相关 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余额,在 2022 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 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 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 2022 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 1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4.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3 4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金融支持货运物流 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 ( 银保监办发〔2022〕40 号) 《中国银保监会 交通运 输部关于银行业保险业 支持公路交通高质量发 展的意见》(银保监发 〔2022〕8 号) 1.加大资金支持。各银行机构要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 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主 动跟进并有效满足其融资需求,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 相关贷款的接续转换,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 2.帮扶重点群体。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对货车司机群体的关 怀和帮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供便捷有效的综合金融服务。 对于因疫情影响货车司机偿还汽车贷款暂时存在困难的,商业 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均应视情合理给予延期、展期或续贷安排。灵活调整货车司机 个人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帮助其渡过难关。 3.提升服务效率。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优化审批流 程,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开辟 绿色通道,提供灵活便捷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在综合考虑自身 经营状况和客户还款能力基础上,降低实际贷款利率,适当减 少收费。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提高出险理赔 效率,适度延后货运汽车保险等保费缴纳时间。 4.创新担保方式。充分利用行业主管部门动态监控数据,鼓励 银行机构创新符合陆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 产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货车 司机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 5.加强保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针对货车司机、快递员等特殊 岗位工作人群特点,开发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积极发展货物 运输保险、道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等财险业务,为物流 业提供风险保障。 1.依法合规做好政府收费公路项目配套融资。严格按照《关于 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 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 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在落实好分 账管理的前提下,对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 专项收入、资金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银行保险机构可在 风险可控、审慎合规的前提下,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提供市 场化融资。 2.进一步优化公路项目还款安排。针对公路交通项目现金流收 益特征,合理做好贷款还本付息安排。对在运营初期存在收支 缺口的收费公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评估情况,合理安排 债务本息还款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建设期加 1 年。 3.稳妥有序开展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绿 色低碳公路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助力交通运输领域实现碳达峰 碳中和。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2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通过资产证券化(ABS)、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等方式有效盘活公路存量资产。 4.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公路交通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规模大、 期限长、稳定性高的优势,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股 债结合、资产支持计划和私募基金等形式,参与重大公路交通 基础设施、新型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鼓励保险机构根据 不同类型项目特点,推出合适的公路交通项目灾毁保险产品和 服务,积极参与公路灾毁保险等业务。鼓励保险资金在风险可 控前提下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公路发展。 5.稳妥做好存量债务风险化解。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经营遇到 暂时困难的公路交通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 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不 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公路交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6.建立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 步完善公路建设投融资管理模式。在制定收费公路项目收费期 限和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实现对公路建设成本 的全覆盖。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的公路项目管理,按规 定将通行费收入和有关专项收入用于偿还专项债券本息,测算 偿还后有剩余专项收入的,在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 的前提下,可由依法确定的高速公路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根据剩 余经营性专项收入情况适度进行市场化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 管理的通行费等收入和纳入企业收入管理的经营性专项收入 实行分账管理,纳入企业收入管理的经营性专项收入包括路衍 专营收入,要优先用于偿还银行保险机构融资。 5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 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 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 融服务的通知》 1.发挥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 企业、人群等金融支持 (1)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用好 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适时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 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 发零售、文化旅游等接触型服务业及其他有前景但受疫情影响 暂遇困难行业的支持力度。 加强与商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政银企对接活动, 帮助银行提升客户获取、 风险评价和管控能力,针对企业特点开发动产抵质押和信用贷 款产品。 (2)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受困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发挥 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末,按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 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 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 自 2022 年起,原用于支持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 4000 亿元再贷 款额度继续滚动使用,必要时可再进一步增加,引导金融机构 3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提升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 金融机构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更好满足小微 企业用款需求。要细化实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 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要求,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强化金融科 技赋能,加快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要按市场化原则, 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降低利率、展期或续贷支持等方式,积 极支持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要积极主动对接征信平台有关的金融、政务、公用事业、商务 等不同领域的涉企信用信息,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融资 效率。 (3)提高对重点地区和受困人群的金融服务质效。金融机构 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 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水 平。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 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 及时优化信贷政策,区分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区分受疫情影 响的短期还款能力和中长期还款能力,对其存续个人住房等贷 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 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予以支持。对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 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金融机构可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 主,加大对其经营性贷款支持力度。 2.发挥金融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作用,抓好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 策落地 (1)加大对物流航运循环畅通的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 主动跟进和有效满足运输企业融资需求。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 急运输任务较重的运输物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化信贷 审批流程,提供灵活便捷金融服务。对于因疫情影响偿还贷款 暂时困难的运输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支持金融机构科学合理 给予贷款展期和续贷安排。要用好用足民航应急贷款等工具, 多措并举加大对航空公司和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 (2)强化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支持。设立科技创新再 贷款,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提供再贷款支持,引导金融 机构加大对企业科技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建立信贷、 债券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 企业融资需求。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发挥供应链票据等 金融工具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支持供应链企业融资。 (3)加大对有效投资等金融支持力度。开发性、政策性银行 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大对重点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重大项目,加大对水利、交通、管网、市 政基础设施等领域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和第五代移动通信 (5G)、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4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推动新开工项目尽快开工,实现实物工作量。要合理购买地方 政府债券,支持地方政府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要在风 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 合理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保障在建项目顺 利实施。做好民间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金融支持工作。 金融机构对信贷增长缓慢的省(区)新增贷款占比要稳中有升。 (4)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对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在贷款、债券融资政策等金融政策上一 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合作关系,制定 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充分满足民营经济合理金融需求,进 一步提高新发放企业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占比。 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 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 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5)引导平台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在推动平台 企业网络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发挥平台企业金融 服务的积极作用。支持平台企业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化场景化 线上融资产品,向平台商户和消费者提供非接触式金融服务。 鼓励平台企业充分发挥获客、数据、风控和技术优势,加大对 “三农”、小微领域的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引导平台企业 稳步降低利息和收费水平,为受疫情影响的贷款客户提供延期 还本付息服务,最大化惠企利民。督促平台企业规范开展与金 融机构业务合作,赋能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提升金融服 务效率和覆盖面。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 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 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 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 第 4 号) 1.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 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 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2.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 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 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 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 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 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 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3.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 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1.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 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 5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5 号) 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 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 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 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 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 的情况进行判断。 5.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 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 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 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 业所得税税款, 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6.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 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7.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 4 月、7 月、10 月预 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 度内不再变更。 8.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8 1. 强化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 围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造等重点领域,在不 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偿债能 力、项目投资回报周期等,探索开发合适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 式,加大对乡村道路建设、供水工程改造、农村电网巩固提升 好 2022 年金融支持全面 等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投放中长期贷款。 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 2. 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与金融服务融合发展。各金融机构要 的意见》(银发〔2022〕 依托线下网点,积极整合普惠金融、便民服务、农资农技等资 74 号) 源,加快涉农场景建设推广,增强网点综合化服务能力,提升 缴费、查询、远程服务等便捷性。进一步加强金融与教育、社 保、医疗、交通、社会救助等民生系统互联互通,推进县域基 本公共服务便利化。 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 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协 会商会自律作用坚决杜 绝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行业协会商会要进一步学深悟透有关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 费行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对照执行。有关部门将坚 决对以下乱收费行为“零容忍”,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强制或 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 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 6 序号 10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发改办体改〔2022〕245 号) 机构有偿服务,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 或刊物,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对会费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 重复收费,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重复收取会费,未按规 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利用自身法定职责或行政机关影 响力、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 标表彰、职业资格认定并收费,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 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探索创新金融支持乡村建设有效方式。银行机构要强化乡村建 设中长期信贷投入,加大乡村道路交通、物流通信、供水供电、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教育卫生、清洁能源、人居环境改造提升等领域金融支持,助 关于 2022 年银行业保险 力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 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 探索创新金融支持乡村建设的有效方式,构建乡村建设领域综 兴重点工作的通知》(银 合平衡融资模式,破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缺乏有效还款来源难 保监办发〔2022〕35 号) 题。积极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创新符合新型城镇化需求的金 融产品和融资模式。 1. 工作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继续实现单户授信 1000 万 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即此类贷 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 平。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 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 比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实现全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法人 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 争总体实现 2022 年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 2021 年有所下降。 11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 2022 年进一步强化 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 发〔2022〕37 号) 2. 完善多层次的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体系。大型银行、股份制银 行要进一步健全普惠金融事业部的专门机制,保持久久为功服 务小微企业的战略定力,发挥网点、技术、人才、信息系统等 优势,下沉服务重心,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拓展首贷户。地 方法人银行要坚守定位,将服务小微企业作为自身改制化险、 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用好年初出台的普惠小微贷款增量 奖励、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着力提高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开发银行、政策性银 行要继续深化完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小微企业转贷款业务模 式,并根据自身战略定位和业务特点,稳妥探索开展对小微企 业的直贷业务。 3. 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 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着 重提高信用贷款发放效率。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积极推 广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降 低对不动产等传统抵押物的过度依赖。深入推进银担合作、银 保合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其合作担 7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保机构有序开展总对总的“见贷即保”批量担保业务,为小微 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合理分担贷款风险。鼓励政 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首贷户贷款提供担保。鼓励保险机构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融资 性信保业务,对优质小微企业给予费率优惠。 4. 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和贷款期限管理。银行业金融 机构要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转换。进一步推广 “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主动跟进小微企 业融资需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正常类小微企业贷款积极给予 支持。对确有还款意愿和吸纳就业能力、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 的小微企业,统筹考虑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 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 5. 巩固向小微企业让利成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 利率定价机制应动态反映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并 将货币、税收减免、财政奖补等政策红利向终端利率价格有效 传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合作以转贷款资 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终端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当地同类机构 同类贷款平均水平。 6. 持续做好对小微制造业企业的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 重点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中长期信 贷投放,积极支持传统产业小微企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 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需求,助力工业经济平稳增 长。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建立健全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及主管部门的信息对接机制, 精准获客,开发专属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要规范发展供应 链金融,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基础上,依托核心企业,整合金融 产品、客户、渠道等资源,综合运用交易数据、资金流和物流 信息,为上下游小微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 7. 强化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 极完善科技信贷服务模式,发挥与子公司的协同作用,为小微 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 构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在企业生命周期中 前移金融服务。强化科技保险服务,进一步推进首台(套)重 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丰富知识 产权保险业务品种。 8.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根据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确保 2022 年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对依照《电子商务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须申领营业执照 的个体经营者,应比照个体工商户,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金融支 8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持。 9. 着力改善金融资源投放的区域均衡性。大型银行、股份制银 行制定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要向欠发达地区的一级分行 压实信贷投放任务,并明确要求各一级分行在向下分解信贷计 划时,优先满足辖内相对欠发达地区信贷需求。在内部资金转 移定价(FTP)、利润损失补偿、综合绩效考核、营销费用等 方面,可适当向相对欠发达地区倾斜。 10.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为符合条件 的小微企业提供保函和保证保险产品,减轻企业保证金占款压 力。 11. 严格落实信贷融资收费和服务价格管理规定。严禁银行保 险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服务费用或变相转嫁服务成本。银 行保险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要了 解第三方机构向小微企业收费情况,评估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第三方机构将其所提供服务的资费标 准向小微企业充分告知,并明确约定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 义向小微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要持续评估合作模式,及时终止 与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机构的合作。 12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 271 号文件要求,对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 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 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 6 个 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 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 月租金。各中央企业要抓紧研究确定房租减免政策的具体实施 细则并抓好落实,尽快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普遍减免 3 个月 《关于做好 2022 年服务 租金工作要力争在上半年实际完成主体工作,补充减免 3 个月 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租金工作要在列为中高风险地区后 2 个月内完成。对于转租、 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减租政策有 (国资厅财评〔2022〕29 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积极沟 号) 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对租金予以减免。对于所属子企业因落实减租政策导致资金困 难的,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给予资金支持。关于服务业行业 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 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优先减免 271 号文件所涉及行 业。关于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或市场监 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 13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下调金 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中国人民 银行决定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 0.25 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 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为加大 9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对没有跨省经营的城商行 和存款准备金率高于 5%的农商行,在下调存款准备金率 0.25 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额外多降 0.25 个百分点。本次下调后, 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为 8.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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