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畜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doc

FOCUS-33ち橘色暗140 页 1.321 MB下载文档
畜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doc畜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doc畜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doc畜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doc畜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doc畜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doc
当前文档共140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畜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doc

畜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法律条款 类型、情节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没有违 法所得的 没收非法财物,并处 5 千元罚款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违法所 得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 5 千以上 1 万元罚款 销售、推广 未经审定或 者鉴定的畜 禽品种 《畜牧法》(2005 年 12 月通过,2015 年 4 月修订)第六 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 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 年 3 月通过)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 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 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5 千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违法所 得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违法所 得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违法所 得 5 万元以上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到 3 倍罚款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 种畜禽的,或者转让、租 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没有违法所得 处 3 千元罚款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 种畜禽的,或者转让、租 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 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 产经营许可证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 种畜禽的,或者转让、租 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 产经营许可证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或者转让、租借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畜牧法》(2005 年 12 月通过,2015 年 4 月修订)第六 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 无种畜禽生 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产经营许可 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证或者违反 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种畜禽生产 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经营许可证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的规定生产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 经营种畜禽, 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 转让、租借 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 年 3 月通过) 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 者超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经营种畜 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 处罚标准 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3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 上 3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 的,并处 3 千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 经营单位使 用的种畜禽 不符合种用 标准 3 4 以其他畜禽 品种、配套 系冒充所销 售的种畜禽 品种、配套 系,或以低 代别种畜禽 冒充高代别 种畜禽,或 以不符合种 用标准的畜 禽冒充种畜 禽,或销售 未经批准进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或者转让、租借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 并多次违反本规定的 《畜牧法》(2005 年 12 月通过,2015 年 4 月修订)第六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或违法所得的不足 1 千元的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违法所得 1 千元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以上 2 千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违法所得 2 千元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以上 5 千元以下的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 年 3 月通过)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违法所得 5 千元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 以上的 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 千元以上的,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违法所得 5 千元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以上的,并多次违反本规定的 违法所得不足 5 千元的,并处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 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1 千元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千元以上 2 千元以 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 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 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销售种畜禽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 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 以 5 千元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销售种畜禽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 《畜牧法》(2005 年 12 月通过, 2015 年 4 月修订)第 销售种畜 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 禽以其他 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 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畜禽品种、 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 配套系冒 销售种畜禽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 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充所销售 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的种畜禽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品种、配 销售种畜禽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 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套系的 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 年 3 月通过)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种畜禽有本办 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 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营业执照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 5 千以上 到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 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 2 万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 1 倍到 3 倍罚款 口的种畜禽 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 所得在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5 千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 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销售种畜禽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多次违反 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本规定的 销售种畜 禽以低代 别种畜禽 冒充高代 别种畜禽 的 销售种畜禽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 别种畜禽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 以五千元罚款 销售种畜禽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 别种畜禽的,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 5 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处吊 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销售种畜禽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 别种畜禽的,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 2 万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处吊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销售种畜禽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 别种畜禽的,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 到 3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销售种畜禽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别种畜禽的,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 并多次违反本规定的 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销售以不 符合种用 标准的畜 禽冒充种 畜禽的 销售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 畜禽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 以五千元罚款 销售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 畜禽的,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 5 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销售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 畜禽的,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 2 万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销售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 畜禽的,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 到 3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销售未经 批准进口 的种畜禽 的 销售未附具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 年 2 月通过) 销售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 畜禽的,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 多次违反本规定的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 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没有 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 以 5 千元罚款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违法 所得不足 2 万元的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 5 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违法 所得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 2 万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违法 所得 5 万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 到 3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违法 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多次违反本规 定的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 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情节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处 1 千元罚款 5 6 本法第二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种畜禽有本办法第三十 九条规定的 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种畜禽合格 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 证明、检疫 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 合格证明的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 种畜禽或者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5 千元以上 5 未附具家畜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 系谱的种畜, 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销售未经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种畜禽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 定或者鉴定 五项、第六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 的种畜禽品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 2 千元以下罚款。 种、配套系 种畜禽生产 经营单位未 建立养殖档 案的,或者 未按照规定 保存养殖档 案 情节严重 1.《畜牧法》(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第六十六条“…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 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 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款。;2.《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 年 2 月 26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98 号)第四十二条种畜禽 生产经营者未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或者未按规定保 存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 千元以下罚款。 处 2 千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 千元罚款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 明、家畜系谱的,或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 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涉及销售金额 5 百元以 下 7 违反《畜牧 法》有关规 定,销售的 种畜禽未附 具种畜禽合 以上行为,涉及销售金额 5 百元以上 2 千元以下的 格证明、检 《畜牧法》(2005 年 12 月 29 日通过,2015 年 4 月修订) 疫合格证明、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 以上行为,涉及销售金额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 家畜系谱的, 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 销售、收购 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 国务院畜牧 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 以上行为,涉及销售金额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兽医行政主 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 管部门规定 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应当加施标 识而没有标 识的畜禽的, 以上行为,涉及销售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或者重复使 用畜禽标识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销售不符合 国家技术规 范的强制性 要求的畜禽 8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违法所得在 2 万元以下的 《畜牧法》(2005 年 12 月 29 日通过,2015 年 4 月修订) 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 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违法所得在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 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违法所得在 5 万元以上的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并多次违反本规定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可处 5 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可处 1 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可处 1 千 5 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可处 2 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商请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9 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未 《畜牧法》(2005 年 12 月 29 日通过,2015 年 4 月修订) 建立养殖档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 案、伪造养 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 殖档案或者 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未按照规定 一万元以下罚款。 保存养殖档 案 在生鲜乳收 购过程中, 加入非食品 用化学物质 或者其他可 能危害人体 健康的物质 10 11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 年 10 月通过)第 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 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 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 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 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 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 15 倍 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限期责令改正 伪造养殖档案或养殖档案严重缺失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5 千元以下罚款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奶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 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 四十四条的规定,不构成犯罪的 处以货值的 30 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 许可证 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奶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 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 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 处以货值的 30 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 许可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 年 10 月 6 日通过) 奶畜养殖者、 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 生鲜乳收购 故后未报告、处置,有关证据齐全的 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 者在发生乳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 品质量安全 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 事故后未报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告、处置 故后未报告、处置,少量证据被损毁的 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责令停产停业,处以 10 万元罚款;造成 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法追究刑事责任。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 故后未报告、处置,毁灭部分证据的 责令停产停业,处以 10 万元以上至 1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 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 故后未报告、处置,毁灭有关证据的 责令停产停业,处以 15 万元以上至 2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 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 故后未报告、处置,毁灭有关证据 责令停产停业,处以 20 万元罚款;造成 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吨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 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 金额 8 倍罚款 吨以上不足 5 吨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 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 金额 8 倍以上 9 倍以下罚款 收购生鲜乳 5 吨以上不足 10 吨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 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 金额 9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收购生鲜乳 10 吨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 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 金额 10 倍罚款 收购生鲜乳 2 12 未取得生鲜 乳收购许可 证收购生鲜 乳;生鲜乳 收购站取得 生鲜乳收购 许可证后, 不再符合许 可条件继续 从事生鲜乳 收购;生鲜 乳收购站收 购《乳品质 量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规定禁止收 购的生鲜乳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 年 10 月通过)第 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 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 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未取得生 鲜乳收购 许可证收 购生鲜乳 收购生鲜乳 2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生鲜乳收 购站取得 生鲜乳收 购许可证 后,不再 符合许可 条件继续 从事生鲜 乳收购 吨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 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 金额 8 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吨以上不足 5 吨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 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 金额 8 倍以上 9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 吊销许可证照 收购生鲜乳 5 吨以下不足 10 吨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 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 金额 9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 关吊销许可证照 收购生鲜乳货值金额 2 收购生鲜乳 2 生鲜乳收 购站收购 《乳品质 量安全监 督管理条 例》第二 十四条规 定禁止收 购的生鲜 乳的 收购生鲜乳 10 吨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 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 金额 10 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照 收购生鲜乳 2 吨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 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 金额 8 倍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吨以上不足 5 吨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 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 金额 8 倍以上 9 倍以下罚款,有生鲜乳收 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收购生鲜乳 5 吨以上不足 10 吨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 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 金额 9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有生鲜乳 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收购生鲜乳 10 吨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 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 金额 10 倍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收购生鲜乳 2 13 《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15 年 4 月修订)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 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畜 牧法》(2005 年 12 月通过)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 未按照国务 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 院兽医主管 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 部门规定建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 立免疫档案、 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 加施畜禽标 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 识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 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畜禽养殖 场未建立 养殖档案 的,或者 未按照规 定保存养 殖档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的种 畜禽未附 具种畜禽 合格证明、 检疫合格 证明、家 畜系谱的, 销售、收 购国务院 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 应当加施 标识而没 有标识的 畜禽的, 或者重复 使用畜禽 标识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 动物隔离场 所、动物和 动物产品无 害化处理场 所不符合动 物防疫条件 14 违反本办 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经审查符 责令改正,处 1 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 年 1 月农业部令第 7 号) 法第三十 合动物防疫条件,期间没有引起动物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 一条第一 疫病发生、传播等情形的 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 款规定,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 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 变更场所 条规定予以处罚。 地址或者 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 经营范围, 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期 责令改正,处 3 千元以上 6 千元以下罚款 间没有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情 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 未按规定 形的 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重新申请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 《动物防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 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疫条件合 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责令改正,处 6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格证》的 经审查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期间没 有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情形的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 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期间导致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其 款 他严重危害的 未经审查 擅自变更 布局、设 施设备和 制度的 15 三级、四级 实验室未按 照相关规定 取得从事高 致病性病原 微生物实验 活动的资格 证书,或者 已经取得相 关资格证书 但是未经批 准从事某种 高致病性病 原微生物或 者疑似高致 病性病原微 生物实验活 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 年 11 月 国务院令 424 号)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 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 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 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 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 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 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 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 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 制度,经审查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警告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 制度,经审查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警告,责令改正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 制度,经审查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级、四 级实验室 未取得从 高致病 性病原微 生物实验 活动的资 格证书, 或者已经 取得但是 未经批准 从 某种 高致病性 病原微生 物或者疑 似高致病 性病原微 生物实验 活动的 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并给予警告 造成传染 病传播、 流行或者 其他严重 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予以撤职、开除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 后果的 构成犯罪 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在不符合相 应生物安全 要求的实验 室从事病原 微生物相关 实验活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424 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 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 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 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违反本条 例规定, 在不符合 相应生物 安全要求 的实验室 从 病原 微生物相 关实验活 动的 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并给予警告 造成传染 病传播、 流行或者 其他严重 后果的 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予以撤职、开除处分 构成犯罪 的 违规使用生 物危险标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 年 11 月 和生物安全 国务院令 424 号)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实验室级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 标志;未报 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告实验活动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结果以及工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 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作情况;违 规采集病原 微生物样本;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 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 新建、改建 标志的; 或者扩建一 17 级、二级实 验室未及时 备案;未按 规定对工作 人员进行培 训、发证、 上岗;未遵 守实验室生 物安全技术 规范和操作 规程;未建 立或者保存 实验档案; 实验室感染 应急处置预 案未备案等 行为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 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 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 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 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规定 在明显位 置标示兽 医主管部 门规定的 生物危险 标识和生 物安全实 验室级别 标志的 (只针对 动物病原 微生物)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 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 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 志的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 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予以撤职、开除处分;有许可证的,并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未向原批 准部门报 告实验活 动结果以 及工作情 况的(只 针对动物 病原微生 物) 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 及工作情况的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 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予以撤职、开除处分;有许可证的,并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未依照规 定采集病 原微生物 样本,或 者对所采 集样本的 来源、采 集过程和 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 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 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 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予以撤职、开除处分;有许可证的,并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方法等未 作详细记 录的(只 针对动物 病原微生 物)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 新建、改 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 建或者扩 部门备案的 建一级、 二级实验 室未向设 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 兽医主管 逾期不改正的 部门备案 的(只针 对动物病 原微生物)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予以撤职、开除处分;有许可证的,并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未依照规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定定期对 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 工作人员 实验室的 进行培训, 或者工作 人员考核 不合格允 许其上岗, 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 或者批准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未采取防 逾期不改正的 法予以撤职、开除处分;有许可证的,并 护措施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人员进入 实验室的 (只针对 动物病原 微生物) 经依法批准 从事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 物相关实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 年 11 月 国务院令 424 号)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 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 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 实验室工 作人员未 遵守实验 室生物安 全技术规 范和操作 规程的 (只针对 动物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 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 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予以撤职、开除处分;有许可证的,并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未依照规 定建立或 者保存实 验档案的 (只针对 动物病原 微生物) 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 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予以撤职、开除处分;有许可证的,并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未依照规 定制定实 验室感染 应急处置 预案并备 案的(只 针对动物 病原微生 物)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 预案并备案的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 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予以撤职、开除处分;有许可证的,并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经依法批准从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 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 责令限期整改 活动的实验 室的设立单 位未建立健 全安全保卫 制度,或者 未采取安全 保卫措施 18 19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 高致病 (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 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 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 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 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撤职、开除的处分 未经批准运 输高致病性 病原微生物 菌(毒)种 或者样本,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 年 11 月 或者承运单 国务院令 424 号)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 位经批准运 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 输高致病性 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 病原微生物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 菌(毒)种 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 或者样本未 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 履行保护义 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 务,导致高 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致病性病原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微生物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毒)种或 者样本被盗、 被抢、丢失、 泄漏 实验室在相 关实验活动 结束后,未 依照规定及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 年 11 月 国务院令 424 号)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 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 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 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 丢失、泄漏的 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验室在 相关实验 活动结束 后,未依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 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 管的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 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20 时将病原微 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 生物菌(毒) 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 种和样本就 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地销毁或者 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送交保藏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 构保管的; 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 实验室使用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技术、新 方法从事高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 致病性病原 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的; 微生物相关 实验活动未 经国家病原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 微生物实验 委员会论证的; 室生物安全 专家委员会 论证的;未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 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经批准擅自 从事在我国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 尚未发现或 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者已经宣布 消灭的病原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 微生物相关 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实验活动的; 在未经指定 的专业实验 室从事在我 国尚未发现 或者已经宣 布消灭的病 原微生物相 关实验活动 的;在同一 个实验室的 照规定及 时将病原 微生物菌 (毒)种 和样本就 地销毁或 者送交保 藏机构保 管的(只 针对动物 病原微生 物)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有许可证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 可证件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验室使 用新技术、 新方法从 事高致病 性病原微 生物相关 实验活动 未经国家 病原微生 物实验室 生物安全 专家委员 会论证的 (只针对 动物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 高致 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 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 员会论证的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 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有许可证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 可证件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 擅自从事 在我国尚 未发现或 者已经宣 布消灭的 未经批准擅自从 在我国尚未发现或 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 验活动的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 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同一个独立 安全区域内 同时从事两 种或者两种 以上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 物的相关实 验活动 病原微生 物相关实 验活动的 (只针对 动物病原 微生物) 有许可证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 可证件 构成犯罪的 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 在我国 在未经指 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 定的专业 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实验室从 事在我国 尚未发现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 或者已经 后果的 宣布消灭 的病原微 生物相关 实验活动 的(只针 构成犯罪的 对动物病 原微生物) 在同一个 实验室的 同一个独 立安全区 域内同时 从事两种 或者两种 以上高致 病性病原 微生物的 相关实验 活动的 (只针对 动物病原 微生物)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 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有许可证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 可证件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 域内同时从 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 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 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有许可证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 可证件 构成犯罪的 21 实验室工作 人员出现该 实验室从事 的病原微生 物相关实验 活动有关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 年 11 月 感染临床症 国务院令 424 号)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 状或者体征, 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 以及实验室 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 发生高致病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 性病原微生 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 物泄漏时, 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 实验室负责 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 人、实验室 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 工作人员、 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负责实验室 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 感染控制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专门机构或 刑事责任。 者人员未依 照规定报告, 或者未依照 规定采取控 制措施 实验室工 作人员出 现该实验 室从 的 病原微生 物相关实 验活动有 关的感染 临床症状 或者体征, 以及实验 室发生高 致病性病 原微生物 泄漏时, 实验室负 责人、实 验室工作 人员、负 责实验室 感染控制 的专门机 构或者人 员未依照 规定报告, 或者未依 照规定采 取控制措 施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2 拒绝接受卫 生主管部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 年 11 月 兽医主管部 国务院令 424 号)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 门依法开展 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 有关高致病 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 性病原微生 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 物扩散的调 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 查取证、采 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 集样品等活 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动或者依照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 本条例规定 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 采取有关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控制措 施 造成传染 病传播、 流行或者 其他严重 后果的 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构成犯罪 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接受 卫生主管 部门、兽 医主管部 门依法开 展有关高 致病性病 原微生物 扩散的调 查取证、 采集样品 等活动或 者依照本 条例规定 采取有关 预防、控 制措施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造成传染 病传播、 流行或者 其他严重 后果的 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 件 构成犯罪 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24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 年 11 违反相关规 月农业部令第 16 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 定保藏或者 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提供菌(毒) 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 种或者样本 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有关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 年 11 规定未及时 月农业部令第 16 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 向保藏机构 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 提供菌(毒) 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 种或者样本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的处罚 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 法规定, 保藏或者 提供菌 (毒)种 或者样本 的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拒不销毁 或者送交 的 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 法规定, 未及时向 保藏机构 提供菌 (毒)种 或者样本 的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 的 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25 对违反有关 规定从国外 引进或向国 外提供菌 (毒)种或 者样本的处 罚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 年 11 月农业部令第 16 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 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 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 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 以下罚款。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2005 年 11 月省 政府第 58 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令第 183 号)第四十 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 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 对不履行 《山东省重 大动物疫情 应急办法》 (一)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 规定的职责, 导致动物疫 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 情的; 病传播、流 行,或者对 (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 养殖业生产 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安全和公众 身体健康与 生命安全造 (三)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 成严重危害 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 的处罚 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四)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 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五)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 违反本办 法规定, 未经农业 部批准, 从国外引 进或者向 国外提供 菌(毒) 种或者样 本的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一)不 履行疫情 报告职责, 瞒报、谎 报、迟报 或者授意 他人瞒报、 谎报、迟 报,或者 阻碍他人 报告重大 动物疫情 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的; 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 在重大动 物疫情报 告期间, 不采取临 时隔离控 制措施, 导致动物 疫情扩散 的; (三) 不及时划 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 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 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 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定疫点、 疫区和受 威胁区, 不及时向 本级人民 政府提出 应急处理 建议,或 者不按照 规定对疫 点、疫区 和受威胁 区采取预 防、控制、 扑灭措施 的; (四) 不向本级 人民政府 提出启动 应急指挥 系统、应 急预案和 对疫区的 封锁建议 的; (五) 对动物扑 杀、销毁 不进行技 术指导或 者指导不 力,或者 不组织实 施检验检 疫、消毒、 无害化处 理和紧急 免疫接种 的; (六) 其他不履 行本办法 规定的职 责,导致 动物疫病 传播、流 行,或者 对养殖业 生产安全 和公众身 体健康与 生命安全 造成严重 危害的 有上述行 为之一的 构成犯罪 的 27 《兽药管理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04 号公布, 201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66 号部分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 无兽药生产 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 许可证、兽 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药经营许可 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 证生产、经 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 营兽药及生 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 产、经营假、 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 劣兽药 同)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 核实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 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兽药生 产许可证 生产兽药, 货值金额 (包括已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 出售和未 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或人用药品(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 出售的兽 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 2 倍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 10 万元罚款 药,下同) 在 1 万元 (含本数) 以下的; 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 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 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 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 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无兽药经 营许可证 经营兽药, 货值金额 在 2 千元 (含本数) 以下的; 有兽药生 产许可证, 生产假、 劣兽药, 货值金额 在 5 千元 (含本数) 以下的; 有兽药经 营许可证, 经营假、 劣兽药或 人用药品, 货值金额 在 2 千元 (含本数) 以下的 无兽药生 产许可证 生产兽药, 货值金额 在 1 万元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 以上 3 万 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或人用药品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货 元(含本 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 10 万元罚款 数)以下 的;无兽 药经营许 可证经营 兽药,货 值金额在 2 千元以 上 1 万元 (含本数) 以下的; 有兽药生 产许可证, 生产假、 劣兽药, 货值金额 在 5 千元 以上 1 万 元 (含 本数)以 下的;有 兽药经营 许可证, 经营假、 劣兽药或 人用药品, 货值金额 在 2 千元 以上 1 万 元(含本 数)以下 的 无兽药生 产许可证 生产兽药,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 货值金额 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或人用药品货值金额 4 倍的罚款,货 在 3 万元 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 15 万元罚款 以上 5 万 元(含本 数)以下 的;无兽 药经营许 可证经营 兽药,货 值金额在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 (含本数) 以下的; 有兽药生 产许可证, 生产假、 劣兽药, 货值金额 在 1 万元 以上 2 万 元 (含 本数)以 下的;有 兽药经营 许可证, 经营假、 劣兽药或 人用药品, 货值金额 在 1 万元 以上 3 万 元(含本 数)以下 的 无兽药生 产许可证 生产兽药, 货值金额 在 5 万元 以上的; 无兽药经 营许可证 经营兽药, 货值金额 在 3 万元 以上的; 有兽药生 产许可证, 生产假、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 劣兽药, 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或人用药品货值金额 5 倍的罚款,货 货值金额 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 20 万元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 在 2 万元 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 以上的;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 有兽药经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营许可证, 终身不得从 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经营假、 劣兽药或 人用药品, 货值金额 在 3 万元 以上的; 无兽药生 产许可证 生产兽药 或无兽药 经营许可 证经营兽 药,累计 被查处两 次及以上 的,伪造、 消灭、转 移有关证 据材料、 物品的, 造成质量 安全事故 或较大社 会影响等 严重情节 的;生产、 经营假、 劣兽药, 累 计被 查处两次 及以上的, 伪造、消 灭、转移 有关证据 材料和物 品的,造 成质量安 全事故或 较大社会 影响等严 重情节的 提供虚假的 资料、样品 或者采取其 他欺骗手段 取得兽药生 产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 可证或者兽 《兽药管理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04 号公布,201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66 号部分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 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 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 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提供虚假 的资料、 样品或者 采取其他 欺骗手段 取得兽药 生产许可 证、兽药 报请原发证、件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 文件,并处 5 万元罚款 28 药批准证明 文件 活动。 经营许可 证或者兽 药批准证 明文件, 违法生产、 经营的兽 药货值金 额在 1 万 元 (含 本数)以 下的 提供虚假 的资料、 样品或者 采取其他 欺骗手段 取得兽药 生产许可 证、兽药 经营许可 证或者兽 报请原发证、件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 药批准证 文件,并处 6 万元罚款 明文件, 违法生产、 经营的兽 药货值金 额在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含 本数)以 下的 提供虚假 的资料、 样品或者 采取其他 欺骗手段 取得兽药 生产许可 证、兽药 经营许可 证或者兽 报请原发证、件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 药批准证 文件,并处 8 万元罚款 明文件, 违法生产、 经营的兽 药货值金 额在 3 万 元以上 5 万元(含 本数)以 下的 提供虚假 的资料、 样品或者 采取其他 欺骗手段 取得兽药 生产许可 报请原发证、件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 证、兽药 文件,并处 10 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 经营许可 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 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证或者兽 药批准证 明文件, 违法生产、 经营的兽 药货值金 额在 5 万 元以上的 买卖、出租、 《兽药管理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04 号公布,2016 出借兽药生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66 号部分修订)第五十八条买卖、出 产许可证、 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 兽药经营许 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可证和兽药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 批准证明文 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件 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9 买卖、出 租、出借 兽药生产 许可证、 兽药经营 许可证和 兽药批准 证明文件, 违法所得 在 1 万元 (含本数) 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买卖、出 租、出借 兽药生产 许可证、 兽药经营 许可证和 兽药批准 证明文件, 违法所得 在 1 万元 以上 3 万 元(含本 数)以下 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罚款 买卖、出 租、出借 兽药生产 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6 万元罚款 兽药经营 许可证和 兽药批准 证明文件, 违法所得 在 3 万元 以上 5 万 元(含本 数)以下 的 买卖、出 租、出借 兽药生产 许可证、 兽药经营 许可证和 兽药批准 证明文件, 违法所得 在 5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原发证、件机关吊销兽药生 以上的; 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或者具有 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 兽药质量 安全事故, 两次以上 违法被查 处,伪造 或销毁证 据等严重 情节的 30 兽药安全性 评价单位、 临床试验单 位、生产和 经营企业未 按规定实施 兽药研究试 验、生产、 经营质量管 理规范及不 按规定研制 新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04 号公布,201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66 号部分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 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 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 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安全 性评价单 位、临床 试验单位、 生产和经 营企业未 按照规定 实施兽药 研究试验、 生产、经 营质量管 理规范的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责令其限 期改正而 逾期不改 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 3 万元罚款 责令其限 期改正而 逾期不改 正,造成 兽药安全 事故的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 5 万元罚款 责令其限 期改正而 逾期不改 正,造成 严重兽药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 安全事故 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处 5 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的;一年 责任 内累计被 查处两次 以以上的, 伪造、转 移、消灭 有关证据 材料或物 品的,造 成一定社 会影响等 严重情节 的 兽药的标签 和说明书未 经批准 31 《兽药管理条例》(2004 年通过,2016 年 2 月部分修 订)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 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 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 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 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兽药生产 企业生产 的兽药标 签和说明 书未经批 准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 兽药生产 企业生产 的兽药标 签和说明 书未经批 准,在责 令限期改 正后,逾 期不改正 的,且符 合生产、 经营假兽 药一般情 况的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一般情况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报请原发件机关撤 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在责令限 期改正后, 逾期不改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较重情况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报请原发件机关撤 正的,且 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符合生产、 经营假兽 药较重情 况的 在责令限 期改正后, 逾期不改 正的,且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严重情况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 号的,报请原发件机关撤 符合生产、 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假兽 药严重情 况的 境外企业在 中国直接销 售兽药 32 《兽药管理条例》(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部 分修订。)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 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 和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境外企业 直接在中 国销售兽 药,违法 所得在 1 万元(含 本数)以 下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在 1 万元 以上 3 万 元(含本 数)以下 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 6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在 3 万元 以上 5 万 元(含本 数)以下 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 8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在 5 万元 以上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罚款;报请原发 证机关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3 未按照国家 有关兽药安 全使用规定 使用兽药、 未建立用药 记录或者记 录不完整真 实的、使用 禁止使用的 药品和其他 化合物或者 将人用药品 用于动物 《兽药管理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04 号公布,201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66 号部分修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 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 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 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使用 单位,未 建立用药 记录或者 记录不完 整真实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 兽药使用 单位,未 按照国家 有关兽药 安全使用 规定使用 兽药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 1 万元罚款 兽药使用 单位,使 用禁止使 用的药品 和其他化 合物的, 将人用药 品用于动 物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 3 万元罚款,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 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兽药使用 单位,使 用禁止使 用的药品 和其他化 合物,造 成动物产 品质量安 全事故或 危害人体 健康后果 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 5 万元罚款,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 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4 销售尚在用 药期、休药 期内的动物 及其产品用 于食品消费 的,或者销 售含有违禁 药物和兽药 残留超标的 动物产品用 于食品消费 《兽药管理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04 号公布,201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66 号部分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 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 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 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擅自转移、 《兽药管理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04 号公布,2016 使用、销毁、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66 号部分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 销售被查封 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 或者扣押的 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 销售尚在 用药期、 休药期的 动物及动 物产品用 于食品消 费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罚款 销售兽药 残留超标 的动物及 动物产品 用于食品 消费的 责令其对含有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6 万元罚款 销售含有 违禁药物 的动物及 动物产品 用于食品 消费的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 万元罚 款 销售含有 违禁药物 和兽药残 留超标的 动物及动 物产品用 于食品消 费,造成 消费者群 体性健康 危害的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0 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擅自转移、 使用、销 毁、销售 被查封或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罚款 兽药及有关 材料的处罚 35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者扣押的 兽药及有 关材料, 货值金额 在 1 万元 (含本数) 以下的 擅自转移、 使用、销 毁、销售 被查封或 者扣押的 兽药及有 关材料, 货值金额 在 1 万元 以上 3 万 元(含本 数)以下 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6 万元罚款 擅自转移、 使用、销 毁、销售 被查封或 者扣押的 兽药及有 关材料, 货值金额 在 3 万元 以上 5 万 元(含本 数)以下 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8 万元罚款 擅自转移、 使用、销 毁、销售 被查封或 者扣押的 兽药及有 关材料, 货值金额 在 5 万元 以上的 36 兽药生产经 营企业、兽 药使用单位 和有关兽医 人员不按规 定报告兽药 严重不良反 应或者生产 企业不及时 报送新兽药 的疗效、不 良反应等 《兽药管理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04 号公布,201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66 号部分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 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 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 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10 万元罚款 兽药生产 企业、经 营企业、 兽药使用 单位和开 具处方的 兽医人员 发现可能 与兽药使 用有关的 严重不良 反应,不 向所在地 人民政府 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 报告的 造成经济损失 1 万元(含本数)以下 的 给予警告,并处 5 千元罚款 造成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上 3 万元(含 本数)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 7 千元罚款 造成经济损失 3 万元以上 5 万元(含 本数)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 9 千元罚款 造成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罚款 生产企业 在新兽药 监测期内 不收集或 者不及时 报送该新 兽药的疗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 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 反应等资料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罚款 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 3 万元罚款 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再 次被查处后仍推诿拖延,不按照要求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 4 万元罚款 效、不良 反应等资 料的 改正违法行为的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抗拒执法人员执 法活动;多次出现本条规定的违法行 为;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兽药管理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04 号公布,2016 未经兽医开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66 号部分修订)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 具处方销售、 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购买、使用 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下罚 兽用处方药 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7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 5 万元罚款,报请 原发件机关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 号 未经兽医 开具处方 销售、购 买、使用 兽用处方 药的,涉 及药品货 值金额在 2 千元(含 本数)以 下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千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涉及药品 货值金额 在 2 千元 以上 1 万 元(含本 数)以下 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涉及药品 货值金额 在 1 万元 以上 2 万 元(含本 数)以下 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涉及药品 货值金额 在 2 万元 以上的 兽药生产、 经营企业把 原料药销售 给兽药生产 企业以外的 单位和个人 的,或者拆 零销售原料 药 38 《兽药管理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04 号公布,201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66 号部分修订)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 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 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 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兽药生产、 经营企业 把原料药 销售给兽 药生产企 业以外的 单位和个 人的,或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者兽药经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营企业拆 零销售原 料药,货 值金额在 1 万元(含 本数)以 下的 货值金额 在 1 万元 以上 3 万 元(含本 数)以下 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 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货值金额 在 3 万元 以上 5 万 元(含本 数)以下 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货值金额 在 5 万元 以上的; 或者累计 被查处两 次及以上 的;或者 伪造、转 移、消灭 相关证据 材料或物 品的以及 造成质量 安全事故 或一定社 会影响等 严重情节 的 直接将原料 药添加到饲 料及动物饮 用水中或者 饲喂动物 39 散养户 (存栏量 禽等小型 动物 1000 只以下, 《兽药管理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04 号公布,2016 猪、羊等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66 号部分修订)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 中型动物 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 50 头以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 下, 牛、 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 马等大型 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 动物 20 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头以下)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直接将原 料药添加 到动物饮 用水中, 或者饲喂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罚款;报请原发证机关吊 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 1 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的 养殖场 (存栏量 禽等小型 动物 1000-500 0 只,猪、 羊等中型 动物 50-200 头, 牛、马等 大型动物 20-50 头)直接 将原料药 添加到动 物饮用水 中,或者 饲喂动物 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 2 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养殖场 (存栏量 禽等小型 动物 5000-100 00 只,猪、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 2 万 5 千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羊等中型 动物 200-500 头,牛、 马等大型 动物 50-100 头) 直接将原 料药添加 到动物饮 用水中, 或者饲 喂动物的 养殖场 (存栏量 禽等小型 动物 10000 只以上, 猪、羊等 中型动物 500 头 以上,牛、 马等大型 动物 100 头、 匹以上) 直接将原 料药添加 到动物饮 用水中, 或者饲喂 动物的 提供虚假的 资料、样品 或者采取其 他欺骗方式 取得许可证 明文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通过、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四次修订)第 36 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 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 证明文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 3 年 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 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主观故 意提供虚 假的资料、 样品取得 许可证明 文件的, 且情节并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 3 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 5 万元罚款 不特别严 重的 40 主观故意 提供虚假 的资料、 样品或者 采取其他 欺骗方式 取得许可 证明文件 的 主观故意 提供虚假 的资料、 样品或者 采取其他 欺骗方式 取得许可 证明文件 的,且情 节严重的 主观故意 提供虚假 的资料、 样品或者 采取其他 欺骗方式 取得许可 证明文件 的,且情 节特别严 重的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 7 万元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 许可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 9 万元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 许可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 10 万元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 许可 假冒、伪造 或者买卖许 可证明文件 4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通过,2017 年 3 月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七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 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 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故意 提供虚假 的资料、 样品或者 采取其他 欺骗方式 取得许可 证明文件 的,且情 节特别严 重,并致 他人损失 的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 10 万元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 许可。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假冒许可 证明文件 且情节不 严重的 按权限收缴其许可证明文件,并予以警告 伪造许可 证明文件 的,且情 节并不严 重的 按权限收缴其许可证明文件,并予以警告 买卖许可 证明文件 的 按权限收缴其许可证明文件,并予以警告 假冒、伪 造或者买 卖许可证 明文件, 且情节严 重的 按权限收缴其许可证明文件,予以严重警告,并向社会公开其行为 假冒、伪 造或者买 卖许可证 按权限收缴其许可证明文件,予以严 重警告,并向社会公开其行为,且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明文件, 且情节特 别严重, 构成犯罪 的 4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通过,2017 年 3 月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 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 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 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 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 1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 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生产 许可证生产 饲料、饲料 添加剂;已 经取得生产 许可证,但 不再具备本 条例第十四 条规定的条 件而继续生 产饲料、饲 料添加剂的, 或者未取得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 产品批准文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号而生产饲 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 料添加剂、 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 添加剂预混 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 合饲料 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 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 吊销生产许可证。 被及时发现并自行停止,违法生产的 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1 万元罚款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 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5 万元罚款 未取得生 产许可证 生产饲料、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 饲料添加 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 1 剂的 万元且不足 10 万元的 已经取得 生产许可 证,但不 再具备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 7 倍罚款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 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 50 万元,且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罚 款,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 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 从 饲料、饲料添加剂 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 饲料、饲料添加剂,被及时发现且自 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 定条件而 继续生产 饲料、饲 料添加剂 的 已经取得 生产许可 证,但未 取得产品 批准文号 而生产饲 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 混合饲料 的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 饲料、饲料添加剂,且自 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罚 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 饲料、饲料添加剂,非主观故意未如 期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 3 万元罚 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 饲料、饲料添加剂,未如期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 5 万元罚 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 饲料、饲料添加剂,拒不整改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 5 万元罚 款,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 批准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 混合饲料,被及时发现且自己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 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 批准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 混合饲料,且自己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 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 品货值金额 1 倍的罚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 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货值较大,但自己改正 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 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 品货值金额 2 倍的罚款 43 生产企业不 遵守国务院 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的限 制性使用规 定;或者使 用国务院农 业行政主管 部门公布的 饲料原料目 录、饲料添 加剂品种目 录和药物饲 料添加剂品 种目录以外 的物质生产 饲料;或者 生产未取得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通过、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四次修订)第 39 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 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 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 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 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 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货值巨大,但自己改正 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 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 品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 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货值巨大、情节严重, 且拒绝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 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 品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 生产许可证 使用限制 被及时发现,或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 使用的饲 金额不足 1 万元,且自愿改正的 料原料、 单一饲料、 饲料添加 剂、药物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 1 万元 饲料添加 但不足 5 万元,且自愿改正的 剂、添加 剂预混合 饲料生产 饲料,不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 5 万元 遵守国务 但不足 10 万元,且自愿改正的 院农业行 政主管部 门的限制 性规定的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 10 万元 但不足 50 万元,且自愿改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 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 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 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1 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 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 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 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币金额 5 倍的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 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 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 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 7 倍的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 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 新饲料、新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 饲料添加剂 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 证书的新饲 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料、新饲料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 添加剂或者 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禁用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 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 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的罚 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 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 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 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 50 万元, 料,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的罚款,由发证 或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 或已构成犯罪的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10 年内不得从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 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使用国务 院农业行 政主管部 门公布的 饲料原料 目录、饲 料添加剂 品种目录 和药物饲 料添加剂 品种目录 以外的物 质生产饲 料的 被及时发现,或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 金额不足 1 万元,且自愿改正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 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 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 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 1 万元 但不足 5 万元,且自愿改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 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 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 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5 万元罚款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 5 万元 但不足 10 万元,且自愿改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 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 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 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 5 倍的罚款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 10 万元 但不足 50 万元,且自愿改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 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 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 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的罚 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 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 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 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 50 万元, 料,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的罚款,由发证 或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 或已构成犯罪的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10 年内不得从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 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生产未取 得新饲料、 被及时发现,或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 新饲料添 金额不足 1 万元,且自愿改正 加剂证书 的新饲料、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 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 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 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1 万元罚款 新饲料添 加剂 或者禁用 的饲料、 饲料添加 剂的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 1 万 元但不足 5 万元,且自愿改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 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 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 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5 万元罚款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 5 万元 但不足 10 万元,且自愿改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 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 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 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 5 倍的罚款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 10 万 元但不足 50 万元,且自愿改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 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 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 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的罚 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 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 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 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 50 万元, 料,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的罚款,由发证 或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 或已构成犯罪的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10 年内不得从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 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生产企业不 按照国务院 农业行政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通过,2013 年 12 月修订)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 不按照国 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 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罚款 44 管部门的规 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 定和有关标 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 准对生产原 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 料进行查验 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5 或者检验;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 生产过程中 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不遵守国务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 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制 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 定的质量安 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 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全管理规范 和安全使用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 规范;或者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生产的饲料、 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饲料添加剂 未经产品质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量检验 部门的规 定和有关 标准对采 购的饲料 原料、单 饲料、 饲料添加 剂、药物 饲料添加 剂、添加 剂预混合 饲料和用 于饲料添 加剂生产 的原料进 行查验或 者检验的 情节轻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并处 2 万元罚款 未造成严重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5 万元罚款 已造成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10 万元罚款,责 令停止生产 已造成严重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10 万元罚款,由 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 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的 料添加剂 生产过程 中不遵守 国务院农 情节轻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业行政主 管部门制 定的饲料、 饲料添加 未造成严重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剂质量安 全管理规 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罚款 继续责令改正,并处 2 万元罚款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5 万元罚款 范和饲料 添加剂安 全使用规 范的 已造成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10 万元罚款,责 令停止生产 已造成严重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10 万元罚款,由 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罚款 情节轻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生产的饲 料、饲料 添加剂未 经产品质 量检验的 继续责令改正,并处 2 万元罚款 未造成严重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5 万元罚款 已造成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10 万元罚款,责 令停止生产 已造成严重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10 万元罚款,由 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的 情节轻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45 不依照规定 实行采购、 生产、销售 记录制度或 者产品留样 观察制度, 或者销售的 饲料、饲料 添加剂未附 具产品质量 检验合格证 或者包装、 标签不符合 规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通过,2017 年 3 月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 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 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 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 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 料添加剂 生产企业 不依照本 条例规定 实行采购、 生产、销 售记录制 度或者产 品留样观 察制度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 饲料、饲 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 料添加剂 的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 销售的饲 料、饲料 添加剂未 附具产品 质量检验 合格证或 者包装、 标签不符 合规定的 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罚款 继续责令改正,并处 2 万元罚款 未造成严重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处 3 万元罚款 已造成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处 5 万元罚款 已造成严重危害,但拒不改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处 5 万元罚款,由发证 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的 责令改正 情节轻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 额 5%的罚款 情节较重,但拒不改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 额 10%的罚款 情节严重,但拒不改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 额 20%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但拒不改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 额 30%的罚款 46 不符合《饲 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 例》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 条件经营饲 料、饲料添 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通过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四次修订)第 42 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 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营业执照。 被及时发 现并主动 改正的 责令改正 违法经营 的产品货 值金额不 足 1 万元, 但未在规 定期限内 改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2 千元罚款 虽违法经 营的产品 货值金额 不足 1 万 元,但拒 不改正, 或者违法 经营的产 品货值金 额1 万 元以上但 不足 2 万元,且 主动改正 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2 万元罚款,或没收违法 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 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 的产品货 值金额 2 万元 以上但不 足 10 万 元,且拒 不改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 或者违法 经营的产 品货值金 额 10 万 元以上但 不足 50 万 元,且主 动改正的 违法经营 的产品货 值金额 10 万元以上 但不足 50 万元,且 拒不改正 的,或者 违法经营 的产品货 值金额超 过 50 万元 的 经营者对饲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 料、饲料添 609 号、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 加剂进行再 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 43 条饲料、饲料添加剂 加工或者添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加物质,或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 者经营无产 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 品标签、无 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生产许可证、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 无产品质量 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检验合格证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饲料、饲 料添加剂, 对饲料、 饲料添加 剂进行再 加工或者 添加物质 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5 倍的罚款,责 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 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 品 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 额不足 1 万元,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 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产品,并处 2000 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虽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 金额不足 1 万元,但拒不改正,或者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 1 万元以 上但不足 2 万元,且主动改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产品,并处 2 万元罚款,或没收违法 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 倍的罚款 47 或者经营无 (一)对饲料、 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 产品批准文 额 2 万元以上但不足 10 万元,且拒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 号的饲料添 不改正的,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 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加剂、添加 金额 10 万元以上但不足 50 万元,且 剂预混合饲 主动改正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 料,或者经 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 合饲料的; 营用国务院 额 10 万元以上但不足 50 万元,且 农业行政主 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 管部门公布 值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或者已经造成 的饲料原料 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严重危害,或者构成犯罪的 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目录、饲料 添加剂品种 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 目录和药物 的 饲料添加剂 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 品种目录以 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的。 外的物质生 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 产的饲料, 额不足 1 万元,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 或者经营未 正的 经营无产 取得新饲料、 品标签、 未造成危害,虽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 新饲料添加 无生产许 金额不足 1 万元,但拒不改正,或者 剂证书的新 可证、无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饲料、新饲 产品质量 但不足 2 万元,且主动改正的 料添加剂或 检验合格 者未取得饲 证的饲料、 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 料、饲料添 饲料添加 额 2 万元以上但不足 10 万元,且拒 不改正的,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 加剂进口登 剂的 金额 10 万元以上但不足 50 万元, 记证的进口 且主动改正的 饲料、进口 饲料添加剂 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 以及禁用的 额 10 万元以上但不足 50 万元,且 饲料、饲料 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 添加剂 值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或者已经造成 严重危害,或者构成犯罪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5 倍的罚款,责 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追 究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 品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产品,并处 2000 元罚款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产品,并处 2 万元罚款,或没收违法 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 倍的罚款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5 倍的罚款,责 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追 究其刑事责任 经营无产 品批准文 号的饲料 添加剂、 添加剂预 混合饲料 的 经营用国 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 部门公布 的饲料原 料目录、 饲料添加 剂品种目 录和药物 饲料添加 剂品种目 录以外的 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 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 品 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 额不足 1 万元,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 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产品,并处 2000 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虽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 金额不足 1 万元,但拒不改正,或者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但不足 2 万元,且主动改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产品,并处 2 万元罚款,或没收违法 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 倍的罚款 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 额 2 万元以上但不足 10 万元,且拒 不改正的,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 金额 10 万元以上但不足 50 万元,且 主动改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 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 额 10 万元以上但不足 50 万元,且 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 值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或者已经造成 严重危害,或者构成犯罪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5 倍的罚款,责 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追 究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 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 品 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 额不足 1 万元,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 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产品,并处 2 千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虽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 金额不足 1 万元,但拒不改正,或者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但不足 2 万元,且主动改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产品,并处 2 万元罚款,或没收违法 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 倍的罚款 物质生产 的饲料的 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 额 2 万元以上但不足 10 万元,且拒 不改正的,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 金额 10 万元以上但不足 50 万元,且 主动改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 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 额 10 万元以上但不足 50 万元,且 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 值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或者已经造成 严重危害,或者构成犯罪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5 倍的罚款,责 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追 究其刑事责任 经营未取 得新饲料、 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 新饲料添 的 加剂证书 的新饲料、 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 新饲料添 额不足 1 万元,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 加剂或者 正的 未取得饲 料、饲料 未造成危害,虽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 添加剂进 金额不足 1 万元,但拒不改正,或者 口登记证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的进口饲 但不足 2 万元,且主动改正的 料、进口 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 饲料添加 剂以及禁 额 2 万元以上但不足 10 万元,且拒 用的饲料、 不改正的,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 饲料添加 金额 10 万元以上但不足 50 万元, 且主动改正的 剂的 经营者对饲 料、饲料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 609 号、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 对饲料、 饲料添加 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 品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产品,并处 2 千元罚款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产品,并处 2 万元罚款,或没收违法 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 倍的罚款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 品 48 加剂进行拆 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 44 条饲料、饲料添加剂 包、分装,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或者不依照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2000 规定实行产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品购销台账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制度,或者 经营的饲料、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饲料添加剂 失效、霉变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 或者超过保 质期的。 质期 剂进行拆 包、分装 的 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 品,并处 2 千元罚款 情节较重,或者金额较大,或者在监 管机关责令整改后未按期整改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 品,并处 5 千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者金额巨大,或者在监 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 品,并处 7 千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金额特别巨大,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 或者在监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 品,并处 1 万元罚款 且屡次再犯的 不依照本 条例规定 实行产品 购销台账 制度的 经营的饲 料、饲料 添加剂失 效、霉变 或者超过 保质期的 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责令改正 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并处 2 千元罚款 情节较重,或者在监管机关责令整改 后未按期整改的 责令改正,并处 5 千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者在监管机关责令改正 后拒不整改的 责令改正,并处 7000 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在监管机关责令 改正后拒不整改,且屡次再犯的 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罚款 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 品 情节轻微,或者金额较小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 品,并处 2 千元罚款 情节较重,或者金额较大,或者在监 管机关责令整改后未按期整改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 品,并处 5 千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者金额巨大,或者在监 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 品,并处 7 千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金额特别巨大,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 或者在监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 品,并处 1 万元罚款 且屡次再犯的 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且及时召回 产品并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 49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管 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 定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 生产企业不 主动召回和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管 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 定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 经营者不停 止销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通过,2017 年 3 月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五条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 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 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 业承担。 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 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未造成危害,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大, 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 且及时召回产品并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的 对本条例 第二十八 条规定的 饲料、饲 料添加剂, 生产企业 不主动 召回的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 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 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 照。 对本条例 第二十八 条规定的 饲料、饲 虽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大,但在监管 机关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及时召回,或 者违法产品货值较大,且及时召回产 品并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 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 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处应召回的 产品货值金额 1 倍的罚款 虽违法产品货值金额较大,但在监管 机关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及时召回,或 者违法产品货值巨大,且及时召回产 品并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或者拒不对 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 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 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处应召回的 产品货值金额 2 倍的罚款。生产企业对 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 毁, 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虽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巨大,但在监管 机关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及时召回,或 者违法产品货值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 严重的 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 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处应召回的 产品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 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情节轻微,货值较小,或被及时发现 并主动改正的 责令停止销售 料添加剂, 经营者不 未造成危害,在监管机关责令停止销 停止销售 售后未停止销售,但违法经营的产品 的 货值金额较小的,或者违法金额未超 过 5 万元的 在生产、经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 营过程中, 609 号、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 以非饲料、 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 46 条饲料、饲料添加剂 非饲料添加 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剂冒充饲料、 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饲料添加剂 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 在生产、 经营过程 中,以非 饲料、非 饲料添加 剂冒充饲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千 元至 2 万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虽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 金额不足 5 万元,但拒不改正,或者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 5 万元 以上但不足 10 万元,且主动改正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至 4 万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 额超过 10 万元,且拒不改正的,或者 违法经营产品货值较大,但是屡次再 犯的,或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 巨大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 元罚款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特别巨大, 情节特别严重,已造成危害,影响恶 劣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情节轻微,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 值金额不足 1 万,或被及时发现并主 动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 2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未造成危害,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 货值金额大于 1 万但不足 5 万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 倍 的罚款 50 或者以此种 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 饲料、饲料 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 添加剂冒充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他种饲料、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 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 或者生产、 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经营无产品 质量标准或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 者不符合产 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品质量标准 的饲料、饲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 料添加剂; 容不一致的。 或者生产、 经营的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 饲料添加剂 与标签标示 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 的内容不一 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致 料、饲料 添加剂或 者以此种 饲料、饲 料添加剂 冒充他种 饲料、饲 料添加剂 的 生产、经 营无产品 质量标准 或者不符 合产品质 量标准的 饲料、饲 料添加剂 的 未造成危害,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 货值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但不足 10 万 元的,或者有屡犯情节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3 倍 的罚款 未造成危害,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 货值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4 至 5 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特别巨大,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已造成危害,影 响恶劣的,或者已经构成犯罪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5 倍的罚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 前款规定的行为,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 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 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通知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 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 值金额不足 1 万,或被及时发现并主 动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 2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未造成危害,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 货值金额大于 1 万但不足 5 万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 倍 的罚款 未造成危害,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 货值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但不足 10 万 元的,或者有屡犯情节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3 倍 的罚款 未造成危害,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 货值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4 至 5 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特别巨大,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已造成危害,影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5 响恶劣的,或者已经构成犯罪的 倍的罚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 前款规定的行为,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 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 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通知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 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 值金额不足 1 万,或被及时发现并主 动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 2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未造成危害,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 货值金额大于 1 万但不足 5 万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 倍 的罚款 未造成危害,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 货值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但不足 10 万 元的,或者有屡犯情节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3 倍 的罚款 生产、经 营的饲料、 饲料添加 剂与标签 未造成危害,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 标示的内 货值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 容不一致 的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特别 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已造成危 害,影响恶劣的,或者已经构成犯罪 的 养殖者违反 规定,存在 《饲料和饲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 609 号、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 47 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 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 使用未取 的 得新饲料、 新饲料添 未造成危害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4 至 5 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5 倍的罚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 前款规定的行为,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 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 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通知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 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1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1 千元罚款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料添加剂管 理条例》第 47 条所列 行为之一 51 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 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加剂证书 的新饲料、 新饲料添 加剂或者 未取得饲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 料、饲料 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 添加剂进 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口登记证 的进口饲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 料、进口 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添加 剂的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 使用无产 合饲料的; 品标签、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 无生产许 可证、无 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 产品质量 规范的; 标准、无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产品质量 检验合格 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证的饲料、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 饲料添加 剂的 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 源性成分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 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 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使用无产 品批准文 号的饲料 添加剂、 添加剂预 混合饲料 的 单位处 2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2 千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但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3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3 千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但情节严重的,或者有 屡犯情节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4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4 千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已造成危害,影 响恶劣的,或者已经构成犯罪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5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5 千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 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1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1 千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2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2 千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但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3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3 千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但情节严重的,或者有 屡犯情节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4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4 千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已造成危害,影 响恶劣的,或者已经构成犯罪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5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5 千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 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1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1000 元罚 款 未造成危害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2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2 千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但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3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3 千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但情节严重的,或者有 屡犯情节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4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4 千元罚款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饲料或 者动物饮 用水中添 加饲料添 加剂,不 遵守国务 院农业行 政主管部 门制定的 饲料添加 剂安全使 用规范的 使用自行 配制的饲 料,不遵 守国务院 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 制定的自 行配制饲 料使用规 范的 使用限制 使用的物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已造成危害,影 响恶劣的,或者已经构成犯罪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5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5 千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 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1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1 千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2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2 千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但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3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3 千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但情节严重的,或者有 屡犯情节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4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4 千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已造成危害,影 响恶劣的,或者已经构成犯罪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5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5 千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 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1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1 千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2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2 千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但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3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3 千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但情节严重的,或者有 屡犯情节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4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4 千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已造成危害,影 响恶劣的,或者已经构成犯罪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5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5 千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 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1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1 千元罚款 质养殖动 物,不遵 守国务院 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 的限制性 规定的 在反刍动 物饲料中 添加乳和 乳制品以 外的动物 源性成分 的 在饲料或 者动物饮 用水中添 加国务院 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 公布禁用 的物质以 及对人体 具有直接 或者潜在 危 的其 他物质, 未造成危害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2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2 千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但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3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3 千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但情节严重的,或者有 屡犯情节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4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4 千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已造成危害,影 响恶劣的,或者已经构成犯罪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5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5 千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 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1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1 千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2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2 千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但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3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3 千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但情节严重的,或者有 屡犯情节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4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4 千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已造成危害,影 响恶劣的,或者已经构成犯罪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 单位处 5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5 千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 的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 害化处理 未造成危害的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 害化处理,并处 3 万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但情节较重的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 害化处理,并处 5 万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但情节严重的,或者有 屡犯情节的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 害化处理,并处 7 万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已造成危害,影 响恶劣的,或者已经构成犯罪的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 害化处理,并处 10 万元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直接 使用上述 物质养殖 动物的 养殖者对 外提供自 行配制的 饲料,情 节轻微, 或未发生 买卖,或 被及时发 现并主动 改正的 养殖者对外 提供自行配 制的饲料 52 未造成危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 609 号、 害的,或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 案值不大 决定》第四次修订)第 48 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 的 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未造成危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害,情节 较重或案 值较大的, 或者不予 改正的 未造成危 害,情节 严重或案 值巨大的, 或者有屡 犯情节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并处 2 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 5 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罚款 情节特别 严重或案 值特别巨 大,或者 已造成危 害,影响 恶劣的 申请人隐瞒 有关情况或 者提供虚假 材料申请生 产许可 5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 609 号、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 20 条出厂销售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 的规定。 饲料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可以使用罐 装车运输。罐装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并随罐装车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 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 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责令改正,并处 2 万元罚款 申请人隐 瞒有关情 况或者提 供虚假材 料申请生 产许可, 被及时发 现并自改 正的 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被及时发 现但不改 正,或者 未被及时 发现但自 改正的 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严重警告 情节较重, 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严重警告,申请人在半年内不得再次 或者有屡 申请生产许可 犯情节的 情节严重, 或者被多 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严重警告,申请人在 1 次严重警 次申请生产许可 告仍再犯 的 情节特别 严重的 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严重警告,申请人在 1 次申请生产许可,并向社会和属地管理部门通报 年内不得再 年内不得再 以欺骗、 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 取得生产 许可证, 被及时发 现并自己 改正的 对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 生产许可证 的处罚 54 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 以欺骗、 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 取得生产 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 609 号、 许可证,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 未被及时 决定》第四次修订)第 21 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 发现并自 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 己改正的 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 以欺骗方 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 式取得生 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 产许可证 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 的,或者 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 以贿赂等 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并处 5 万 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 不正当手 元罚款 喂反刍动物"字样。 段取得生 产许可证, 情节较重 的 以欺骗、 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 取得生产 许可证, 情节严重 的,或者 有屡犯情 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并处 8 万元罚款 节的 以欺骗、 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 取得生产 许可证, 情节特别 严重或已 构成犯罪 的 5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 年 对生产企业 农业部令 3 号,2013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5 号修订) 超出许可范 第 22 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围生产饲料、 饲料添加剂,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 或者生产许 仓储设施; 可证有效期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 届满后,未 术人员; 依法续展继 续生产饲料、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饲料添加剂 的处罚 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并处 10 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货值较小,被及时发现并 自 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 未造成危害,违法货值不足 1 万元, 自愿改正的,或者情节轻微,但未如 期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处 1 万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 额超过 5 万元但不足 10 万元,且自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超出许可 范围生产 饲料、饲 料添加剂 的 改正的,或者货值不足 1 万元,但没 有改正情节或有屡犯情节的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处货值 5 倍的罚款 未造成危害,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 额超过 10 万元但不足 50 万元,且 自 改正的,或者违法生产的产品货 值金额超过 5 万元但不足 10 万元,但 没有改正情节或有屡犯情节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处货值 8 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 50 万元,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或者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10 万元但不足 50 万元,但没有改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正情节或有屡犯情节的,或者已造成 料添加剂的原料,处货值 10 倍的罚款。 严重危害、影响恶劣,或者已构成犯 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罪的 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 届满后, 未依法续 展继续生 情节轻微,货值较小,被及时发现并 自 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 产饲料、 饲料添加 未造成危害,违法货值不足 1 万元, 自 改正的,或者情节轻微,但未如 期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处 1 万元罚款 未造成危害,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 额超过 5 万元但不足 10 万元,且自 改正的,或者货值不足 1 万元,但没 有改正情节或有屡犯情节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处货值 5 倍的罚款 未造成危害,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 额超过 10 万元但不足 50 万元,且自 改正的,或者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 额超过 5 万元但不足 10 万元,但没有 改正情节或有屡犯情节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处货值 8 倍的罚款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 50 万 元,或者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 过 10 万元但不足 50 万元,但没有改 正情节或有屡犯情节的,或者已造成 严重危害、影响恶劣,或者已构成犯 罪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处货值 10 倍的罚款。 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情节轻微, 且主动改 正的 56 生产企业采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 年 购单一饲料、 农业部令 3 号,2013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5 号修订)第 饲料添加剂、 二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 药物饲料添 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 加剂、添加 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剂预混合饲 第四十条处罚。 料,未查验 相关许可证 明文件的 违反《饲料 和饲料添加 剂生产许可 管理办法》 57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 年农业部 令 3 号,2013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5 号修订)第二十四 条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情节轻微, 但未在规 定期限内 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罚款 继续责令改正,并处 2 万元罚款 未造成严 重危害, 但拒不改 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5 万元罚款 已造成危 害,但拒 不改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10 万元罚款,责令停止生产 已造成严 重危害, 但拒不改 正的 继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10 万元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其他违反 《饲料和 饲料添加 剂生产许 可管理办 法》的行 为,情节 轻微,被 及时发现 并自 改 正的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酌情处罚 其他违反 《饲料和 饲料添加 剂生产许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酌情处罚 可管理办 法》的行 为,情节 轻微,但 没有改正 情节或有 屡犯情节 的 其他违反 《饲料和 饲料添加 剂生产许 可管理办 法》的行 为,情节 较重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酌情处罚 其他违反 《饲料和 饲料添加 剂生产许 可管理办 法》的行 为,情节 严重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酌情处罚 其他违反 《饲料和 饲料添加 剂生产许 可管理办 法》的行 为,情节 特别严重, 或者已造 成严重危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酌情处罚 害、影响 恶劣 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提供 虚假材料申 请产品批准 文号或者以 欺骗、贿赂 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产品 批准文号 58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 法》2012 年农业部令 5 号第 14 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 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 1 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产品批准文号的,由发证机关撤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 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以欺骗方式取得 产品批准文号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骗、 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 取得产品 批准文号, 被及时发 现并自愿 改正的 由发证机关撤销产品批准文号 以欺骗、 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 取得产品 批准文号, 未被及时 发现并自 愿改正的 由发证机关撤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以欺骗方 式取得产 品批准文 号,或者 以贿赂等 不正当手 段取得产 品批准文 号,情节 较重的 由发证机关撤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 号,并处 5 万元罚款 以欺骗、 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 取得产品 批准文号, 由发证机关撤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 号,并处 8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的,或者 有屡犯情 节的 以欺骗、 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 取得产品 批准文号, 情节特别 严重或已 构成犯罪 的 由发证机关撤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 号,并处 10 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 或违法货 值不大的, 按权限收缴其许可证明文件,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 或者被及 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 时发现并 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 自行改正 的 对假冒、伪 造、买卖产 品批准文号 的处罚 59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 法》(2012 年农业部令 5 号)第十五条假冒、伪造、买卖 产品批准文号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处罚。 违法货值 不超过 1 万元的 按权限收缴其许可证明文件,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 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 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1-5 万的罚款 违法货值 不大,但 有屡犯情 节的,或 者违法货 值大于 1 万不 超过 5 万元,或 者无证企 业假 、 获证企业假冒、伪造、买卖产品批准文号,违法货值不大,但有屡犯情节的,或者 违法货值大于 1 万不超过 5 万元,或者无证企业假 、伪造产品批准文号,情 节轻微或违法货值未超过 1 万的 伪造产品 批准文号, 情节轻微 或违法货 值未超过 1 万的 违法货值 大于 1 万不超过 5 万元,但 有屡犯情 节的,或 按权限收缴其许可证明文件,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 者违法货 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 值巨大的, 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货值 10 倍的罚款 或者无证 企业假冒、 伪造产品 批准文号 的 违法货值 巨大于, 但有屡犯 情节的, 或者违法 货值特别 按权限收缴其许可证明文件,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 巨大或情 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 节特别严 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货值 10 倍的罚款,没收其 重的,或 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饲料、 者无证企 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业假冒、 伪造产品 批准文号, 情节严重 的 被及时发现并自己改正,或者违法销 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60 生产企业违 反规定向定 制企业以外 的其他饲料、 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 生产企业、 法》2012 年农业部令 5 号第 17 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 经营者或养 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 殖者销售定 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 制产品和定 产品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制企业违反 处罚。 规定,向其 定制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 他饲料、饲 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依照《饲料 料添加剂生 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罚。 产企业、经 营者和养殖 者销售定制 产品 饲料添加 剂、添加 剂预混合 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 1 万元 饲料生产 但不足 5 万元的 企业违反 本办法规 定,向定 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 5 万元 制企业以 外的其他 但不足 10 万元的,或者违法货值不大, 饲料、饲 但有屡犯情节的 料添加剂 生产企业、 经营者或 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巨大,或者 养殖者销 违法货值较大,但有屡犯情节的 售定制产 品的 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特别巨大,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违法货值巨大, 但有屡犯情节的 饲料添加 剂、添加 剂预混合 饲料定制 企业违反 本办法规 定,向其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1 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1 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2 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3 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3 倍的罚款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 十三条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 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 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 被及时发现并自愿改正的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1 万元 罚款 他饲料、 饲料添加 剂生产企 业、经营 者和养殖 者销售定 制产品的 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 1 万元 但不足 5 万元,且自愿改正的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 十三条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 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5 万元 罚款 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 5 万元 但不足 10 万元,且自愿改正的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 十三条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 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 额 5 倍的罚款 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 10 万元 但不足 50 万元,且自愿改正的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 十三条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 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 额 10 倍的罚款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 十三条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 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 50 万元, 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 或在监管部门告知后拒不改正的,或 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已构成犯罪的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的 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 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 饲料、饲 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不合格 畜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 年 4 月 29 日通过)第五 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 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 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 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61 销售的畜 产品有本 法第三十 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 项或者第 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千元罚款 五项 列 情形之一, 违法所得 1 千元以 下的 销售的畜 产品有本 法第三十 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 项或者第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 五项 列 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千元罚款 情形之一, 违法所得 1 千元以 上 3 千元 以下的 销售的畜 产品有本 法第三十 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 项或者第 五项 列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 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情形之一, 违法所得 3 千元以 上 6 千元 以下的 销售的畜 产品有本 法第三十 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 项或者第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 五项 列 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 5 千元罚款 情形之一, 违法所得 6 千元以 上 9 千元 以下的 销售的畜 产品有本 法第三十 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 项或者第 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罚款 五项 列 情形之一, 违法所得 9 千元以 上的 冒用畜产品 质量标志 违反本法 第三十二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 年 4 月 29 日通过)第五十一 条规定, 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 用畜产品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质量标志, 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千元罚款 1 千元以 下的 62 违反本法 第三十二 条规定, 用畜产品 质量标志, 违法所得 1 千元以 上 3 千元 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千元罚款 违反本法 第三十二 条规定, 用畜产品 质量标志, 违法所得 3 千元以 上 6 千元 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违反本法 第三十二 条规定, 用畜产 品质量标 志,违法 所得 6 千 元以上 9 千元以下 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 5 千元罚款 违反本法 第三十二 条规定, 用畜产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罚款 品质量标 志,违法 所得 9 千 元以上的 畜产品质量 安全检测机 构伪造检测 结果 63 未保存或伪 造农产品生 产记录 64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 年 4 月 29 日通过)第四 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 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 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 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 测资格。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 年 4 月 29 日通过)第四十七 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 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 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 罚款。 农产品质 量安全检 测机构伪 造检测结 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情节严重 的 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建立或 者未按照 规定保存 畜产品生 产记录的, 或者伪造 畜产品生 产记录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未建立或 者未按照 规定保存 畜产品生 产记录, 在期限内 未改正的 处 2 百元罚款 伪造畜产 品生产记 录,在期 处 5 百元罚款 限内未改 正的 65 引导农产品 生产者改变 新技术、新 产品用途, 造成危害农 产品质量安 全 未建立或 者未按照 规定保存 畜产品生 产记录, 再次出现 同样违法 行为的 处 1 千元罚款 伪造畜产 品生产记 录,再次 出现同样 违法行为 的 处 2 千元罚款 危害县内 农产品质 量安全的 责令改正,处单位 2 千元罚款,处个人 2 百元罚款 危害跨县 本市农产 品质量安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 年 5 月 27 日通过) 全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 危害县内 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 农产品质 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 量安全, 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未进行改 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正的 危害跨县 本市农产 品质量安 全,未进 行改正的 处单位 5 千元罚款,处个人 5 百元罚款 处单位 1 万元罚款,处个人 1 千元罚款 处单位 1 万 5 千元罚款,处个人 1 千 5 百元罚款 危害全省 农产品质 量安全的 执业兽医师 未按规定进 行动物诊疗 活动 66 67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 年 11 月农业部令 18 号通过, 2013 年 9 月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 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 违法行为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 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使用不规范的处 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三) 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 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的。” 情节轻微, 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 情节比较 严重,造 成一定后 果的 情节严重, 造成严重 后果的 《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07 年 8 月修 订、2015 年 4 月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 没有违法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 所得或违 对使用伪造、 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 法所得在 2 千元以 变造、受让、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下的 租用、借用 的兽医师执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 业证书或者 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 助理兽医师 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 违法所得 执业证书的 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 在 2 千元 处罚 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 以上 5 千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 元以下的 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处单位 2 万元罚款,处个人 2 千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2 百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 元罚款 处 1000 元罚款 收缴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 1 千元以上 2 千元以下罚款 收缴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 年 11 月农业部令 18 号通过, 2013 年 9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 违法所得 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在 5 千元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以上 1 万 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元以下的 违法所得 在 1 万元 以上;或 者治疗国 家规定不 得治疗的 动物疫病 的 收缴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 5 千元以上 7 千元以下罚款 收缴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 7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15 年 4 月修 订、主席令第 24 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 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 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超出注册 机关核定 的执业范 围从事动 物诊疗活 动的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 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68 对超出核定 执业范围从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事动物诊疗 活动或者变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 更受聘的动 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物诊疗机构 未重新注册、 备案的处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 年 11 月农业部令 18 号通 过,2013 年 9 月修订)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 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 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 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 的。 变更受聘 的动物诊 疗机构未 重新办理 注册或者 备案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 2 千元以 下,能够认识行为的危害性,并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 千元以上 2 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或者虽然违法所得数额不足 5 千元, 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抗拒执法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5 千元以上 7 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上;或者治疗国 家规定不得治疗的动物疫病;或者导 致动物疫病传播等社会危害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7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报 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 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得在 2 千元以下 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 千元以上 2 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 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 册或者备案,违法所得在 2 千元以上 5 千 元以下的 违法所得在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或者虽然违法所得数额不足 5 千元, 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抗拒执法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5 千元以上 7 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上;或者治疗国 家规定不得治疗的动物疫病;或者导 致动物疫病传播等社会危害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7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报 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 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情节轻微 69 对乡村兽医 不按照规定 区域从业或 者不按照有 关要求参加 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和 扑灭活动的 处罚 警告,责令改正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 年 11 月农业部令第 17 号通 过)第十九条:“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 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 村兽医登记证:(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二)不 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造成一定 程度危害 责令暂停一年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严重 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70 《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15 年 4 月修 订、主席令第 24 号)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转让、伪造、 以下罚款: 变造《动物 防疫条件合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 格证》,使 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用转让、伪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 造、变造《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 物防疫条件 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 合格证》 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使用转让、 伪造或者 变造 动 物防疫条 件合格 证》,违 法所得在 2 千元以 下的 违法所得 在 2 千元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 年农业部令第 7 号通过) 以上 5 千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 元以下的 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 责令改正,处 1 千元以上 4 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 4 千元以上 7 千元以下罚款 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所得 在 5 千元 以上 1 万 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 7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在 3 万元 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动物 和动物产 品的集贸 市场不符 合动物防 疫条件, 能够认识 到行为危 害性,及 时改正违 法行为的 经营动物和 动物产品的 集贸市场不 符合动物防 疫条件 71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后,拒不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 年农业部令第 7 号发布) 改正,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 没有出现 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 动物疫病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 发生、传 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 播等社会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危害后果 的 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责令改正 后,拒不 改正,导 致出现动 物疫病发 生、传播 等社会危 害后果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72 变更场所 《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15 年 4 月修 地址或者 经营范围 订、主席令第 24 号)第七十七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 未按规定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重新申请 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 《动物防 变更有关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疫条件合 息未按规定 格证》的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 重新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 《动物防疫 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 条件合格 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 证》,或者 年农业部令第 7 号发布)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 未经审查擅 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 自变更布局、 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设施设备和 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制度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 未经审查 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擅自变更 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布局、设 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 施设备和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制度的 跨省引进乳 用、种用动 物未按规定 隔离观察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 年 1 月农业部令第 6 号通过)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 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跨省、自 治区、直 辖 引进 用于饲养 的乳用、 种用动物 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经审查符 合动物防疫条件,期间没有引起动物 疫病发生、传播等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 1 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罚款 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期 间没有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情 形的 责令改正,处 3 千元以上 6 千元以下罚款 经审查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期间没 有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 6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期间导致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其 他严重危害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 经审查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警告 经审查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警告,责令改正 经审查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拒不改 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责令改正,处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罚款 到达输入 地后,未 按规定进 行隔离观 察,货值 在 2 万元 以下的 73 跨省引进用 于饲养的非 乳用、非种 用动物和水 产苗种未按 规定报告 74 货值在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 责令改正,处 5 千元以上 7 千元以下罚款 货值在 5 万元以上; 或者虽然 数额不足 5 万元,但 造成疫病 传入等严 重危害后 果的 责令改正,处 7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跨省、自 治区、直 辖 引进 用于饲养 的非乳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 年 1 月农业部令第 6 号通过) 非种用动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 物和水产 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 苗种到达 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目的地后, 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未向所在 地动物卫 生监督机 构报告, 货值在 2 5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罚款 万元以下 的 75 货值在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 1 千元以上 1 千 5 百元以下罚款 货值在 5 万元以上 的 1 千 5 百元以上 2 千元以下罚款 从事动物 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认识到行为的 疫病研究 危害性,并采取有效措施,改正违法 责令改正,免于财产处罚 从事动物疫 与诊疗和 行为,有效控制疫情的 病研究与诊 《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15 年 4 月修 动物饲养、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但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 1 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 疗和动物饲 订、主席令第 24 号)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 屠宰、经 采取了相应控制措施,有效控制疫情 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 2 百元以下 养、屠宰、 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 营、隔离、 的 罚款 经营、隔离、 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 运输,以 运输,以及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 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及动物产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 3 千元以上 7 千元以下 动物产品生 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虽采取相应 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品生产、 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 2 百元以上 4 百 产、经营、 措施,但疫情在本场未得到有效控制, 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元以下罚款 经营、加 加工、贮藏 未向场外扩散的 工、贮藏 等活动的单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等活动的 位和个人,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没 单位和个 不履行动物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 7 千元以 1 万元以下罚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 人不履行 疫情报告义 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 4 百元以上 5 百元 向场外扩散、传播;或者多次出现本 动物疫情 务、不如实 以下罚款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报告义务 提供与动物 的 防疫活动有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 关资料、拒 从事动物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 检测的。 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认识到行为的 责令改正,免于财产处罚 绝监督检查、 疫病研究 危害性,并及时依法履行义务的 拒绝动物疫 与诊疗和 病监测、检 动物饲养、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 1 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 测 屠宰、经 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 2 百元以下 营、隔离、 推诿拖延,不按照要求及时履行义务 罚款 运输,以 及动物产 品生产、 经营、加 工、贮藏 等活动的 单位和个 人不如实 提供与动 物防疫活 动有关资 料的 的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 3 千元以上 7 千元以下 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 2 百元以上 4 百 修改、藏匿、编造与动物防疫活动有 元以下罚款 关资料的 疫情发生期间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 活动有关资料,或者多次出现同类违 法行为,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 7 千元以 1 万元以下罚 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 4 百元以上 5 百元 以下罚款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能够认识到行为危害性,并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依法接受检查的 责令改正,免于财产处罚 从事动物 疫病研究 与诊疗和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 1 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 动物饲养、 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 2 百元以下 推诿拖延,阻挠检查的 罚款 屠宰、经 营、隔离、 发生二、三类动物疫病时拒绝动物卫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 3 千元以上 7 千元以下 运输,以 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责令改正 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 2 百元以上 4 百 及动物产 后,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元以下罚款 品生产、 经营、加 工、贮藏 等活动的 多次拒绝、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 单位和个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 7 千元以 1 万元以下罚 动物疫情时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 人拒绝动 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 4 百元以上 5 百元 行监督检查,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物卫生监 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的 督机构进 行监督检 查的 从事动物 疫病研究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 疫病监测、检测,能够认识到行为危 责令改正,免于财产处罚 与诊疗和 害性,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接受监 动物饲养、 测、检测的 屠宰、经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 营、隔离、 疫病监测、检测,责令改正后, 推诿 运输,以 拖延,拒不改正的 及动物产 发生二、三类动物疫病时拒绝动物疫 品生产、 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 经营、加 检测,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违法 工、贮藏 行为的 等活动的 单位和个 人拒绝动 多次拒绝、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 物疫病预 动物疫情时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 防控制机 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责令改 构进行动 正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物疫病监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 1 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 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 2 百以下元 罚款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 3 千元以上 7 千元以下 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 2 百元以上 4 百 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 7 千元以 1 万元以下罚 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 4 百元以上 5 百元 以下罚款 测、检测 的 未经兽医执 业注册从事 动物诊疗活 动,执业兽 医违反有关 规定 76 《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15 年 4 月修 订、主席令第 24 号)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 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 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 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 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 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未经兽医 执业注册 从事动物 诊疗活动, 时间较短, 违法所得 在 2 千元 以下,能 够认识行 为的危害 性,没有 造成动物 疫病发生、 传播等社 会危害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千元以上二 2 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 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未取得动物 《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15 年 4 月修 违法所得 在 2 千元 以上 5 千 元以下, 没有造成 动物疫病 发生、传 播等社会 危害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在 5 千元 以上 1 万 元以下; 或者经批 评教育, 拒不改正 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 动物疫病 发生、传 播等社会 危害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千元以上 7 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在 1 万元 以上,或 者违法得 不足 1 万 元,但导 致动物疫 病发生、 传播等严 重危害后 果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7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动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 5 千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诊疗许可证 从事诊疗活 动,动物诊 疗机构违反 规定造成动 物疫病扩散 订、主席令第 24 号)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 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 元以下的 3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 5 千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 4 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三 类动物疫病扩散后,能够及时向主管 部门汇报,并迅速采取措施,有效控 制动物疫病扩散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二 类动物疫病扩散后,能够及时向主管 部门汇报,并迅速采取措施,有效控 制动物疫病扩散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一 类动物疫病扩散后,能够及时向主管 部门汇报,并迅速采取措施,有效控 制动物疫病扩散的 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各 类动物疫病扩散,不及时向主管部门 汇报,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 导致动物疫病大范围、跨区域扩散, 或者导致出现人感染病例等重大危害 的 责令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不遵守县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 级以上人 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 民政府及 物疫病规定的,数量较少(禽 500 只 其兽医主 以下,猪、羊 50 头/只以下,牛、马 管部门依 等 20 头/匹以下),情节轻微,及时 法作出的 改正违法行为,没有导致疫病传播等 有关控制、 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 1 千元以上 2 千元以下罚款 物诊疗许 可证从事 动物诊疗 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77 动物诊疗 机构违反 规定,造 成动物疫 病扩散的 78 不遵守有关 控制、扑灭 动物疫病规 定,藏匿、 转移、盗掘 已被依法隔 离、封存、 《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07 年 8 月修 订)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 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处理的动物 和动物产品, 违法发布动 物疫情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 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扑灭动物 疫病规定 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 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 物疫病的规定,数量较大(存栏量禽 500 只以上,猪、羊 50 头/只以上, 牛、马等 20 头/匹以上),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没有导致疫病传播等严重 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罚款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 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 物疫病的规定,经批评教育,不及时 责令改正,处 5 千元以上 7 千元以下罚款 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有多次违法行为, 没有导致疫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 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 物疫病的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或 其他严重社会危害的 责令改正,处 7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等 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责令改正,处 1 千元以上 2 千元以下罚款 一千元以下,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疫病传播等严重危害的 藏匿、转 移、盗掘 已被依法 隔离、封 存、处理 的动物和 动物产品 的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等 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或者虽然货 值金额不足 1 千元,但经批评教育, 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疫病 传播等严重危害的 责令改正,处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罚款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等 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或者有多次违 法行为,但没有造成疫病传播等严重 危害的 责令改正,处 5 千元以上 7 千元以下罚款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等 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或者导致出现危害他人身 责令改正,处 7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体健康、疫病传播或其他严重社会危 害的 违反规定 发布动物 疫情的 79 转让、伪造 或者变造检 疫证明、检 疫标志或者 畜禽标识 《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15 年 4 月修订、 主席令第 24 号)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 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 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检疫 证明、检 疫标志或 者畜禽标 识,数量 较少,没 有违法所 得,尚未 造成社会 危害的 在官方未公布动物疫情之前,口头传 播、散布动物疫情,传播范围小,能 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疫病防控、 社会稳定没有造成不利影响和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 1 千元以上 2 千元以下罚款 在官方未公布动物疫情之前,口头传 播、散布动物疫情,经批评教育,仍 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疫病防控、 社会稳定没有造成不利影响和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罚款 在官方未公布动物疫情之前,通过网 络、报刊、广播等媒介,在较大范围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责令改正,处 5 千元以上 7 千元以下罚款 在官方未公布动物疫情之前,发布动 物疫情,对疫病防控、社会稳定等造 成不利影响和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 7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 3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罚款 转让、伪 造或者变 造检疫证 明、检疫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 标志或者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畜禽标识, 违法所得 在 5 百元 以下的 转让、伪 造或者变 造检疫证 明、检疫 标志或者 畜禽标识, 违法所得 在 5 百元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 至 2 千元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之间或者 间接导致 二、三类 动物疫病 发生、传 播等社会 危害后果 的 转让、伪 造或者变 造检疫证 明、检疫 标志或者 畜禽标识, 违法所得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 在 2 千元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或 者有多次 转让、伪 造、变造 行为,或 者导致一 类动物疫 病发生、 传播等严 重社会危 害后果的 80 对屠宰、经 营、运输的 动物未附有 检疫证明, 经营和运输 的动物产品 未附有检疫 证明、检疫 标志,参加 展览、演出 和比赛的动 物未附有检 疫证明的处 罚 《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15 年 4 月修 订、主席令第 24 号)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 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 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 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 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 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 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 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 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其货值金额在 1 千元以下,情节较轻,能够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没有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0%以上 20%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 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 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其货值金额在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能够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没有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20%以上 30%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屠宰、经 营、运输 的动物未 附有检疫 证明,经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 营和运输 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 的动物产 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其货值金额在 1 品未附有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能够及时改正 检疫证明、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检疫标志 的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 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 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其货值金额在 2 万元以上;或者当 人抗拒执法,拒 不改正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 或者导致其他严重社会后果的 参加展览、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总数在 演出和比 10 头(只)以下,没有造成社会危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上 40%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40%以上 50%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 5 百元以下罚款 赛的动物 未附有检 疫证明的 81 兴办动物饲 养场(养殖 小区)和隔 离场所,动 物屠宰加工 场所,以及 动物和动物 产品无害化 处理场所未 取得动物防 疫条件合格 《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15 年 4 月修 订、主席令第 24 号)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 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 兴办动物 饲养场 (养殖小 区)和隔 离场所, 动物屠宰 加工场所, 以及动物 和动物产 品无害化 处理场所, 害后果的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总数在 11-15 头(只)之间,能够及时改正违 法行为,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 5 百以上 1 千元以 下罚款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总数在 总数在 16-20 头(只)之间,能够及 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社会危 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 1 千以上 2 千元以 下罚款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总数在 21 头(只)以上;或者虽然涉案动 物数量较少,但当 人拒不改正违法 行为或造成疫病传播等严重社会危害 后果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 2 千以上 3 千元以 下罚款 兴办上述四类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时间短,能够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期间没有引起动物疫病发 生、传播等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 1 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罚款 兴办上述四类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 违法行为,期间没有引起动物疫病发 生、传播等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 3 千元以上 6 千元以下罚款 兴办上述四类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导致二、三类动物疫病 发生或者传播的 责令改正,处 6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证;未办理 审批手续跨 省引进乳用、 种用动物及 其精液、胚 胎、种蛋; 未经检疫向 无规定动物 疫病区输入 动物、动物 产品 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 物产品的。 未取得动 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 的 未办理审 批手续, 跨省、自 治区、直 辖市引进 乳用动物、 种用动物 及其精液、 胚胎、种 蛋的 未经检疫, 向无规定 动物疫病 区输入动 物、动物 产品的 兴办上述四类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期间导致一类动物疫病 发生或者传播等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 辖 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 液、胚胎、种蛋,数量较少,能够及 时改正违法行为,未引起动物疫病发 生、传播等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 1 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 辖 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 液、胚胎、种蛋,数量较多,或者经 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但未 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 3 千元以上 6 千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 辖 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 液、胚胎、种蛋,导致二、三类动物 疫病发生或者传播的 责令改正,处 6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 辖 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 液、胚胎、种蛋,导致一类动物疫病 发生或者传播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 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较少,能够及 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引起动物疫病 发生、传播等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 1 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罚款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 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较多,或者经 责令改正,处 3 千元以上 6 千元以下罚款 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但未 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情形的 82 不按规定屠 宰、经营、 运输动物或 者生产、经 营、加工、 贮藏、运输 动物产品 屠宰、经 营、运输 封锁疫区 内与所发 生动物疫 病有关的 《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15 年 4 月修订、 主席令第 24 号)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动物和生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 产、经营、 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 加工、贮 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 藏、运输 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 封锁疫区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 内与所发 生动物疫 罚。 病有关的 动物产品 的 屠宰、经 营、运输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 动物、动物产品,导致二、三类动物 疫病发生、传播的 责令改正,处 6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 动物、动物产品,导致一类动物疫病 发生、传播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 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千元以下,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社会危 害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 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 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能够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 行等社会危害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 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 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能够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 行等社会危害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 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 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抗拒执法,拒不改正 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 行等社会危害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 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 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 疫区内易 感染的动 物和生产、 经营、加 工、贮藏、 运输疫区 内易感染 的动物产 品的 屠宰、经 营、运输 检疫不合 格的动物 和生产、 经营、加 工、贮藏、 运输检疫 不合格的 动物产品 的 千元以下,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社会危 害的 疫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 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能够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 行等社会危害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 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 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能够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 行等社会危害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 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 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抗拒执法,拒不改正 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的传播 流行等社会危害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 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 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千元以下,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社会危 害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 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 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能够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 行等社会危害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 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 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能够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 行等社会危害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 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 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抗拒执法,拒不改正 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 行等社会危害的 屠宰、经 营、运输 染疫或者 疑似染疫 的动物和 生产、经 营、加工、 贮藏、运 输染疫或 者疑似染 疫的动物 产品的 屠宰、经 营、运输 病死或者 死因不明 的动物和 生产、经 营、加工、 贮藏、运 输病死或 者死因不 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 疫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 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千元以下,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社会危 害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 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 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能够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 行等社会危害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 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 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能够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 行等社会危害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 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 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抗拒执法,拒不改正 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 行等社会危害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 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 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千元以下,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社会危 害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 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 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能够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 行等社会危害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 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明的动物 产品的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 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没有造成动物 疫病传播流行等社会危害,并能够及 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 疫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 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抗拒执法,拒不改正 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 行等社会危害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 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涉案动物及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 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千元以下,情节较轻,能够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没有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0%以上 20%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屠宰、经 涉案动物及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 营、运输 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依法应当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能够及时改正 检疫而未 违法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没有 经检疫的 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动物和生 涉案动物及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 产、经营、 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加工、贮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能够及时改正 藏、运输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依法应当 检疫而未 经检疫的 涉案动物及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 动物产品 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2 的 万元以上;或者当 人抗拒执法,拒 不改正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 或者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社会危 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20%以上 30%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上 40%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40%以上 50%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83 不按规定处 置染疫动物 及其排泄物 等污染物以 及其他不合 格的动物、 动物产品 《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15 年 4 月修订、 主席令第 24 号))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 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 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 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 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 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 千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国 务院兽医 主管部门 规定处置 染疫动物 及其排泄 物,染疫 动物产品, 病死或者 死因不明 的动物尸 体,运载 工具中的 动物排泄 物以及垫 料、包装 物、容器 等污染物 以及其他 经检疫不 合格的动 物、动物 产品,情 节较轻, 能够认识 到行为的 危害性, 并及时改 正违法行 为,没有 造成疫病 传播等社 会危害的 责令无害化处理, 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 5 百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国 务院兽医 主管部门 规定处置 染疫动物 及其排泄 物,染疫 动物产品, 病死或者 死因不明 的动物尸 体,运载 工具中的 动物排泄 物以及垫 料、包装 物、容器 等污染物 以及其他 经检疫不 合格的动 物、动物 产品,经 批评教育, 拒不改正 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 疫病传播 等社会危 害的 责令无害化处理, 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 5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国 务院兽医 主管部门 规定处置 染疫动物 责令无害化处理, 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 1 千元以上 2 千元以下罚款 及其排泄 物,染疫 动物产品, 病死或者 死因不明 的动物尸 体,运载 工具中的 动物排泄 物以及垫 料、包装 物、容器 等污染物 以及其他 经检疫不 合格的动 物、动物 产品,情 节较重, 经批评教 育,拒不 改正违法 行为,同 时具备多 个违法情 节或者有 导致二、 三类动物 疫病传播 等情形的 不按照国 务院兽医 主管部门 规定处置 染疫动物 责令无害化处理, 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 2 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罚款 及其排泄 物,染疫 动物产品, 病死或者 死因不明 的动物尸 体,运载 工具中的 动物排泄 物以及垫 料、包装 物、容器 等污染物 以及其他 经检疫不 合格的动 物、动物 产品,情 节严重, 经批评教 育,拒不 改正违法 行为,抗 拒执法人 员执法活 动、多次 出现上述 违法行为 或者导致 出现一类 动物疫病 传播等重 大危害的 饲养动物不 按规定进行 《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15 年 4 月修 订、主席令第 24 号)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对饲养的 动物不按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 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能够认识到行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84 免疫接种, 种用、乳用 动物未经检 测或者不按 规定处理, 动物、动物 产品的运载 工具在运载 前后未及时 清洗、消毒 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 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 行免疫接种的 照动物疫 病强制免 疫计划进 行免疫接 种的 为的危害性,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 需处理 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责令改正期满,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 4 百元以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数量较少,没有 下罚款 造成社会危害的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 需处理 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责令改正期满,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 4 百元以上 7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数量较大或者造 百元以下罚款 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 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 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 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责令改正期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 需处理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出现抗拒执法人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 7 百元以上 1 员执法活动、在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 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或者导致发生严重社会危害 后果等情形的 种用、乳 用动物未 经检测或 者经检测 不合格而 不按照规 定处理的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 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能够认识 到行为的危害性,并及时改正违法行 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而不按照规 定处理,责令改正期满,仍拒不改正 违法行为,数量较少,没有造成社会 危害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 需处理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 4 百元以 下罚款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 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责令改正 期满,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数量较 大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 需处理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 4 百元以上 7 百元以下罚款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 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责令改正 期满,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出现抗拒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 需处理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 7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在疫情发生期间 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有导致发生严重 社会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动物、动 物产品的 运载工具 在装载前 和卸载后 没有及时 清洗、消 毒的 擅自采集重 大动物疫病 病料或者在 重大动物疫 病病原分离 时不遵守有 关规定 能够认识 到行为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 年 11 月国务院令第 450 危害性, 号通过)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 并及时改 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 正违法行 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为,没有 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疫病 传播等社 会危害的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 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能 够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并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 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责令 改正期满,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运载 工具载重量在 1 吨以下,没有造成社 会危害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 需处理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 4 百元以 下罚款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 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责令 改正期满,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运载 工具载重量在 1 吨以上 3 吨以下或者 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 需处理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 4 百元以上 7 百元以下罚款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 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责令 改正期满,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出现 抗拒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在疫情发生 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运载工具载重 量在 3 吨以上或者导致发生严重社会 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 需处理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 7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 1 千元以下罚款 85 经批评教 育,拒不 改正违法 行为,没 有造成疫 病传播等 社会危害 的 给予警告,并处 1 千元以上 2 千元以下罚款 经批评教 育,拒不 改正违法 行为,同 时具备上 述两个违 法情节, 没有造成 疫病传播 等社会危 害的 给予警告,并处 2 千元以上 4 千元以下罚款 导致出现 疫病传播 等严重社 会危害, 或者擅自 采集重大 动物疫病 病料供国 外科研、 教学、生 产等机构 使用的 给予警告,并处 5 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 87 拒绝、阻碍 进行重大动 物疫情监测, 发现动物出 现群体发病 或者死亡不 报告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 年 11 月国务院令第 450 号通过)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 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饲养、屠宰、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2005 年 11 月山 加工、运输、 东省人民政府令 183 号发布)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贮存、销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根 动物及动物 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产品的单位 和个人拒绝、 (一)饲养、屠宰、加工、运输、贮存、销售动物及动 阻碍动物强 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动物强制免疫、检疫、监 制免疫、检 测等动物防疫工作的; 疫、监测等 动物防疫工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饲养家畜、家禽或者不按规定饲 作;在城市 养宠物、观赏动物、珍稀动物的; 规划区内饲 养家畜、家 (三)在公共场所遛放易感动物或者利用易感动物从 禽或者不按 违反本条 例规定, 拒绝、阻 碍动物防 疫监督机 构进行重 大动物疫 情监测, 或者发现 动物出现 群体发病 或者死亡, 不向当地 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 报告的 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 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饲 养、屠宰、 加工、运 输、贮存、 销售动物 及动物产 品的单位 和个人拒 绝、阻碍 动物强制 免疫、检 疫、监测 等动物防 疫工作的; 责令改正 规定饲养宠 物、观赏动 物、珍稀动 物;在公共 场所遛放易 感动物或者 利用易感动 物从事演艺、 展销、放飞 等活动;随 意处置及出 售、转运、 加工病死或 者死因不明 动物;未经 省畜牧兽医 主管部门批 准,向疫点 引进同类动 物 事演艺、展销、放飞等活动的; (四)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 动物的; (五)未经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向疫点引进同类 动物的。 (二)在 城市规划 区内饲养 家畜、家 禽或者不 按规定饲 养宠物、 观赏动物、 珍稀动物 的;(三) 在公共场 所遛放易 感动物或 者利用易 感动物从 事演艺、 展销、放 飞等活动 的;四) 随意处置 及出售、 转运、加 工病死或 者死因不 明动物的; (五)未 经省兽医 主管部门 批准,向 疫点引进 同类动物 的。有上 述行为之 一的 有上述行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为,且情 节严重的 88 拒绝或者阻 碍动物疫病 流行病学调 查或者免疫 质量评估 未按照规定 做好免疫、 消毒等动物 疫病预防工 作 89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 年 1 月通过)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或 者免疫质量评估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 年 1 月通过)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动物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 疗、演出、比赛、展览、研究实验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 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 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的,由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 例规定, 拒绝或者 阻碍动物 疫病流行 病学调查 或者免疫 质量评估 的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 的 对单位处 3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 千元以上 2 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 例规定, 从事动物 屠宰、经 营、隔离、 运输、诊 疗、演出、 比赛、展 览、研究 实验以及 动物产品 生产、经 营、加工、 贮藏、运 输等活动 的单位和 个人,未 按照规定 做好免疫、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消毒等动 物疫病预 防工作的 90 91 出售或者收 购未经布鲁 氏菌病、结 核病等动物 疫病检测或 者检测不合 格的乳用动 物及其产品 输入本省的 乳用、种用 动物到达输 入地后,货 主未按照国 家规定履行 隔离观察义 务 拒不改正 的 处 5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 年 1 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或者收购未经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 所得和乳用动物及其产品,并处同类检测合格乳用动物及 其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 例规定, 出售或者 收购未经 布鲁氏菌 病、结核 病等动物 疫病检测 或者检测 不合格的 乳用动物 及其产品 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乳用动物及其产品,并处同类检测合格 乳用动物及其产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 年 1 月通过)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输入本省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 后,货主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隔离观察义务的,由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 例规定, 输入本省 的乳用、 种用动物 到达输入 地后,货 主未按照 国家规定 履行隔离 观察义务 的 责令改正,处 2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92 93 94 对调运动物 运抵目的地 后跨县级行 政区域再调 运,货主未 重新申报检 疫的处罚 从事动物和 动物产品收 购、运输、 销售的单位 和个人,未 按照规定建 立台账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 年 1 月通过)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动物运抵目的地后跨县级行政区域 再调运,货主未重新申报检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 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 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 上二倍以下罚款。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 年 1 月通过)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收购、运输、销售 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罚款。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依法处理。 向无规定动 物疫病区输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 年 1 月通过)第五十七条 入易感动物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和动 和动物产品, 物产品,未经隔离或者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由动物卫生 未经隔离或 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者未经指定 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通道进入 违反本条 例规定, 调运动物 运抵目的 地后跨县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 10%以上 30%以下罚 级行政区 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域再调运, 货主未重 新申报检 疫的 违反本条 例规定, 从事动物 和动物产 品收购、 运输、销 售的单位 和个人, 未按照规 定建立台 账的 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 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 例规定, 向无规定 动物疫病 区输入易 感动物和 动物产品, 未经隔离 或者未经 责令改正,处 3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指定通道 进入的 95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 年 1 月通过)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屠宰厂(场)出厂(场)的动物产品未经兽 屠宰厂(场) 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 出厂(场) 停业整顿,没收动物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的动物产品 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 未经兽医卫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其直 生检验或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五万元以上 检验不合格 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屠宰许 可证。 情节严重 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 例规定, 屠宰厂 (场)出 厂(场) 的动物产 品未经兽 医卫生检 验或者检 验不合格 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动物产品和违法所得,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的 吊销屠宰许可证 96 未对病死动 物和病害动 物产品进行 无害化处理 或者随意抛 弃病死动物 和病害动物 产品以及非 法收购、贩 卖、屠宰病 死动物和病 害动物产品 违反本条 例规定, 未对病死 动物和病 害动物产 品进行无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 年 1 月通过)第五十九条 害化处理 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处 1 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 或者随意 化处理或者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动物 抛弃病死 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行为 动物和病 人承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害动物产 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动 品的 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 违反本条 以下罚款。 例规定, 非法收购、 贩卖、屠 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宰病死动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物和病害 动物产品 的 97 98 屠宰厂 (场)、动 物饲养场 (养殖小 区)、动物 隔离场等场 所未按照规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 年 1 月通过)第六十条违 定配备与其 反本条例规定,屠宰厂(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 生产规模相 物隔离场等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 适应的无害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且未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 化处理设施 中处理本厂(场)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 设备,并且 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委托无害 化处理运营 单位集中处 理本厂(场) 病死动物和 病害动物产 品 无害化处理 运营单位未 按照规定处 理病死动物 和病害动物 产品的、未 按照规定建 立台账或者 未向所在地 违反本条 例规定, 屠宰厂 (场)、 动物饲养 场(养殖 小区)、 动物隔离 场等场所 未按照规 定配备与 其生产规 模相适应 的无害化 处理设施 设备,并 且未委托 无害化处 理运营单 位集中处 理本厂 (场)病 死动物和 病害动物 产品的 违反本条 例规定,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 年 1 月通过)第六十一条 无害化处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病 理运营单 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位未按照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 规定处理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病死动物 和病害动 物产品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报告 无害化处理 情况 99 100 上述行为, 情节严重 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无害化处 理运营单 位未按照 规定建立 台账或者 未向所在 地动物卫 生监督机 构报告无 害化处理 情况的 责令改正,处 3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2014 年 11 月通过)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无疫区内动物交易市场交易 来自非无疫区的易感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 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 法规定, 在无疫区 内动物交 易市场交 易来自非 无疫区的 易感动物 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 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 过境无疫区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2014 年 11 月通过) 的易感动物、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过境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 动物产品, 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出入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离开的, 未经指定通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 道出入或者 以下罚款。过境无疫区,其运载工具未采取相对封闭的生 未在规定时 物安全措施,或者卸载、出售、馈赠、抛扔易感动物、动 限内离开的、 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运载工具未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采取相对封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闭的生物安 违反本办 法规定, 过境无疫 区的易感 动物、动 物产品, 未经指定 通道出入 或者未在 规定时限 责令改正,可以处 5 百元以上 3 千元以下罚款 在无疫区内 动物交易市 场交易来自 非无疫区的 易感动物 全措施,或 者卸载、出 售、馈赠、 抛扔易感动 物、动物产 品 内离开的 过境无疫 区,其运 载工具未 采取相对 封闭的生 物安全措 施,或者 卸载、出 售、馈赠、 抛扔易感 动物、动 物产品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 3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存在第二 项行为且 情节严重 的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01 (一)未按 规定进入 指定的动 物隔离场 所进行隔 离检疫的; 未按规定进 (二)易感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2014 年 11 入指定的动 动物、动 月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物隔离场所 物产品未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 进行隔离检 经指定通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疫的、易感 道进入无 款: 动物、动物 疫区的; 产品未经指 (三)接收 (一)未按规定进入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 定通道进入 未经指定 疫的; 无疫区的、 通道的动 接收未经指 物卫生监 (二)易感动物、 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的; 定通道的动 督检查站 物卫生监督 签章输入 (三)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 检查站签章 无疫区的 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 输入无疫区 易感动物、 的易感动物、 动物产品 动物产品 的 有上述行 为之一的 情节严重 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 3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02 违反本办 法规定, 输入无疫 输入无疫区 区的易感 的易感动物、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2014 年 11 月通过) 动物、动 动物产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 物产品, 抵达输入地 物产品,抵达输入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未按规定报告的, 抵达输入 后,货主或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后,货 者承运人未 主或者承 按规定报告 运人未按 规定报告 的 违反条例规 定,未经定 点从事生猪 屠宰活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 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103 104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 第 666 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 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 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 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对单位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 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冒用或者使 用伪造的生 猪定点屠宰 证书或生猪 定点标志牌 处 5 百元以上 3 千元以下罚款 未经定点 屠宰生猪 1-5 头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3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 下罚款;对个人并处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 未经定点 屠宰生猪 6-10 头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3.5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 下罚款;对个人并处 6000 元以上 7500 元以下罚款 未经定点 屠宰生猪 11-20 头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 15 万元 2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并处 75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定点 屠宰生猪 21 头以上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 20 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 1 万元罚款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 冒用或者 第 666 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 使用伪造 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的生猪定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 点屠宰证 3.5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 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 书或者生 下罚款;对个人并处 6000 元以上 7500 元以下罚款 的,对单位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 猪定点屠 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宰标志牌, 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 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 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屠宰生猪 1-5 头 冒用或者 使用伪造 的生猪定 点屠宰证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书或者生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 15 万元 20 万元以下罚款; 猪定点屠 对个人并处 75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宰标志牌, 屠宰生猪 6-10 头 冒用或者 使用伪造 的生猪定 点屠宰证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书或者生 5 倍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 20 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 1 万元罚款 猪定点屠 宰标志牌, 屠宰生猪 11-20 头 生猪定点屠 宰厂(场) 出借、转让 生猪定点屠 宰证书或者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 第 666 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 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 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 冒用或者 使用伪造 的生猪定 点屠宰证 书或者生 猪定点屠 宰标志牌, 屠宰生猪 21 头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 初犯,没 有给他人 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 造成危害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 日以内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主要负责人处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105 生猪定点屠 宰标志牌 的,对单位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 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 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 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后果的 属于厂 (场)内 管理不严, 员工投机 取巧的造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 日以内改正,并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成屠宰生 其主要负责人处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猪不符合 国家规定 的操作规 程和技术 要求的 厂(场) 方故意屠 宰生猪不 符合国家 规定的操 作规程和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 日以内改正,并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技术要求, 其主要负责人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未对他 人或者社 会公共利 益造成危 害 厂(场) 方故意屠 宰生猪不 符合国家 规定的操 作规程和 技术要求 并给他人 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 造成危害 后果的 106 生猪定点屠 宰厂(场) 屠宰生猪不 符合国家规 定的操作规 程和技术要 求的;未如 实记录其屠 宰的生猪来 源和生猪产 品流向的; 未建立或者 实施肉品品 质检验制度 的;对经肉 品品质检验 不合格的生 猪产品未按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 第 666 号)第二十五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 其主要负责人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 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 的; 屠宰生猪 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 操作规程 和技术要 求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条 未如实记 录屠宰的 生猪来源 初犯,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属于厂(场)内管理不严,员工投机 取巧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 猪产品流向的 责令限期改正 厂(场)方故意不未如实记录屠宰的 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并给他 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 日以内改正, 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处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 罚款 厂(场)方故意不如实记录屠宰的生 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并给他人或 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 日以内改正, 并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处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 罚款 初犯,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 日以内改正, 并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 属于厂(场)内管理不严,员工投机 取巧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 猪产品流向的 责令限期改正 照国家有关 规定处理并 如实记录处 理情况 和生猪产 品流向的 未建立或 者实施肉 品品质检 验制度的 厂(场)方故意不未如实记录屠宰的 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 日以内改正, 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处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 罚款 厂(场)方故意不如实记录屠宰的生 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并给他人或 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 日以内改正, 并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处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 罚款 初犯,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 日以内改正, 并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 属于厂(场)内管理不严,员工投机 取巧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 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 记录处理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 厂(场)方故意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 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 日以内改正, 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处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 罚款 厂(场)方故意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 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并给他人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 日以内改正, 并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处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 罚款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 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少 于 2000 元或生猪 2 头以下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 日以内改正, 并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 对经肉品 品质检验 不合格的 生猪产品 未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处理并 如实记录 处理情况 的 107 生猪定点屠 宰厂(场) 出厂(场) 未经肉品品 质检验或者 经肉品品质 检验不合格 的生猪产品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 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 得,并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 责人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 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 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在 2000-10000 元或生猪 3-10 头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货值 1 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 5 万元的罚款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 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在 1 万元-2 万元或生猪 11-20 头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货值 1 倍至 2 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 责人处 1 万元至 15000 元的罚款;货值难 以确定的,并处以 5 万元至 75000 元的罚 款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 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在 2 万元以上或生猪 20 头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货值 2 倍至 3 倍倍的罚款,对其主要 负责人处 15000 元至 2 万元的罚款;货值 难以确定的,并处 75000 元至 10 万元的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 所得,并处货值 1 倍的罚款,对其主 要负责人处 1 万元的罚款;货值难以 确定的,并处 5 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货值 3 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以 2 万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 10 万元的罚款。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同时提请市政府取消其屠宰厂(场)资格 出厂(场) 未经肉品 品质检验 或者肉品 品质检验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 1 倍至 2 倍的罚款,对其主要 不合格的 负责人处 1 万元至 15000 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以 5 万元至 75000 元的 生猪产品 罚款 价值少于 2000 元或 生猪 2 头 以下的 不合格的 生猪产品 价值在 2000-100 00 元或生 猪 3-10 头 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 2 倍至 3 倍倍的罚款,对其主 要负责人处 15000 元至 2 万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 75000 元至 10 万元 的罚款 不合格的 生猪产品 价值在 1 万元-2 万 元或生猪 11-20 头 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 3 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处以 2 万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 10 万元的罚款。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的,同时提请市政府取消其屠宰厂(场)资格 不合格的 生猪产品 价值在 2 万元以上 或生猪 20 头以上的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 处货值 3 倍罚款。若货值难以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违反的, 不合格的 对单位并处 5 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并处 生猪产品, 1 万元罚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违反的,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不论金额, 造成食品 安全事故 的 生猪定点屠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 宰厂(场)、 第 666 号)第二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 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 者个人对生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猪、生猪产 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品注水 或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 者注入其他 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 物质的 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 生猪定点 屠宰厂 (场)、 其他单位 或个人对 生猪、生 猪产品注 水或者注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 处货值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若货值难以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 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并处 5 万元以上 7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1 万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并处 1 万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 罚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违反的,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108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1 万元 入其他物 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的,货 值在 2000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 元以下, 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 或生猪产 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 品 2 头以 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 下的 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货值在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 2000 元至 处货值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若货值难以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 1 万元的, 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并处 7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或生猪产 1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并处 1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 品 3 头至 下的罚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违反的,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10 头的 货值在 1 万元至 2 万元的, 或生猪产 品 11 头至 20 头的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 处货值 5 倍罚款。若货值难以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违反的, 对单位并处 10 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2 万元的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 并处 2 万元罚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违反的,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货值在 2 不论违法金额多少,均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 万元以上, 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 5 倍罚款。若货值难以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 或生猪产 (场)、其他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并处 10 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2 万元的 品 20 头以 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并处 2 万元罚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违反的,同时 上的 提请市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造成食品 安全事故 的,或者 两次以上 对生猪、 生猪产品 注水或者 注入其他 物质的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 处货值 1 倍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罚款。若货值难以确定的,生猪定点屠 宰厂(场)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生猪定点 屠宰厂 (场)屠 宰注水或 者注入其 他物质的 生猪的, 货值在 2000 元以 下,或生 猪产品 2 头以下的 生猪定点屠 宰厂(场) 屠宰注水或 者注入其他 物质的生猪 109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 处货值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 款。若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 生猪定点 屠宰厂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二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 (场)屠 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宰注水或 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 者注入其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 并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他物质的 处货值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1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 生猪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款。若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货值在 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 2000 元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1 万元的, 或生猪产 品 3 头至 10 头的 生猪定点 屠宰厂 (场)屠 宰注水或 者注入其 他物质的 生猪的, 货值在 1 万元至 2 万元的,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 处货值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2 万元的罚款,若货值难以确定 的,并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 果的,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或生猪产 品 11 头至 20 头的 110 未经定点违 法从事生猪 屠宰活动的 单位或者个 人提供生猪 屠宰场所或 者生猪产品 储存设施, 或者为对生 猪、生猪产 品注水或者 注入其他物 质的单位或 者个人提供 场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三十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 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对单位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 人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猪定点 屠宰厂 (场)屠 宰注水或 者注入其 他物质的 生猪的, 货值在 2 万元以上, 或生猪产 品 20 头以 上的。造 成严重后 果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 5000 元罚款,对单位并处 2 万元罚款 个人违法 所得在 5000 元以 下或单位 违法所得 在 2 万元 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等额罚款 个人违法 所得在 5000 元以 下 1 万元 以下的, 或单位违 法所得在 2 万元以 下 5 万元 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 5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1 万元的罚款 个人违法 所得在 1 万元以上 的,单位 违法所得 在 5 万元 以上的; 或个人或 单位经责 令拒不整 改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