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有关事项.doc
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有关事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做好 2014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 号)精神,为进一 步促进毕业生就业,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现就毕业生 就业手续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就业手续管理办法 (一)毕业生确认就业方案 各院系编制的毕业生离校就业方案, 应当由毕业生本人确认。 毕业生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完成确认。 (二)离校时未就业毕业生实行实名登记 离校时未就业毕业生,有就业意愿的应当在离校前进行实名 登记,确定求职地,详细填写求职意愿、服务需求。 (三)调整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权限 毕业生到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 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毕业生到省内驻济以外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 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毕 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毕业生到驻济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 事业单位以及省外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仍由省级毕业生就业 主管部门办理。 (四)建立毕业生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制度 — 1 —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 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我校毕业生应当登陆“山东高 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登记有关就业信息并办理确认手续。具 体按照就业报到或者实名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 二、简化毕业生就业手续 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报到、求职登记和办理户口迁移等 手续的重要凭证。就业报到证包括教育部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 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见附件 1-2)。 (一)就业报到或者实名登记 毕业生离校后,应当持就业报到证等有关材料,在报到期限 内,到用人单位或指定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或者实名 登记等手续。 毕业生报到或者实名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 其中,毕业生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自动确认。 2.就业报到证签发回户籍地的,毕业生应当到当地毕业生 就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名登记。离校时以签订劳动合同、灵活就业 证明、非派遣签约等方式落实用人单位的,离校时未落实用人单 位和离校后准备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应当登陆“山东 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使用“山东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 实名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实名管理服务系统”)向户籍 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实名登记。也可以由本人或者委 — 2 — 托亲友持双方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件,到现场办理实 名登记。 (1)毕业生离校时以签订劳动合同、灵活就业证明、非派 遣签约等方式就业的,使用“实名管理服务系统”,按系统提示 在网上进行报到登记,填写就业状况、查询档案迁转情况,办理 档案托管等手续。 (2)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用人单位(含离校后准备自谋职 业或自主创业的),且在离校前未进行实名登记的,使用“实名 管理服务系统”,按系统提示在网上进行实名登记,填写求职意 愿、服务需求,了解当地就业政策、就业信息、查询档案迁转情 况,接受当地就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就业服务。 (二)调整与改派 1.调整手续 调整手续(又称“二次派遣”)是指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 回户籍地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落实用 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进行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 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 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 毕业生调整手续办理 (1)毕业生在省内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 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就 业协议书,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 (2)毕业生在外省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 — 3 — 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盖章的省 外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 续。 2.改派手续 改派手续是指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用人单位,且就业报到证 也已签发到用人单位的,在改派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 因特殊情况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申请回户籍地,或与新 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完成就业信息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 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 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 毕业生改派手续办理 (1)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回户籍地的,本 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 协议证明,山东生源的到户籍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 派手续,非山东生源的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2)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在省内落实用人 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 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与新用人单位 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新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 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在外省落实用人 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 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与省外新用人 — 4 — 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当地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接 收证明、机关事业单位的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到省级毕业生 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三)户口迁移与落户 毕业生毕业后,应当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 1.应届已就业毕业生的落户。 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与用人 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居民 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 续。 2.非应届已就业毕业生的落户。非应届已就业毕业生持毕 业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的 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 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3.未就业毕业生的落户。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持就 业报到证、县级(含)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 信、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家庭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三、其他手续办理 (一)就业报到证的遗失补办手续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 申请,学校核实情况并出具遗失证明说明,在单位所在地(或户 籍所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毕业学校就业 主管部门申请补发新证。其中:就业报到证正本原件遗失的,由 — 5 — 毕业生持学校出具的遗失证明、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和就业报到 证副本(即就业通知书,下同)原件,到原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 业主管部门补办;就业报到证正、副本原件一并遗失的,由学校 就业主管部门持遗失情况说明、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到原就业 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补办。补发的就业报到证备注栏内须 注明“遗失补发”。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后遗失的,不再补发新 证,但可以向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学校核实情况 后填写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加盖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印章,到原 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其中:2003 年(含)以后 毕业的,由毕业生持加盖学校印章的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到原 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办理;2003 年以前毕业的,由学 校持加盖印章的《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 生名册(原件)和毕业生就业工作调配表(原件),到原就业报 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二)毕业生放弃升学申请补发就业报到证手续 毕业生在就业方案中列为升学的,不签发就业报到证。毕业 生因特殊情况放弃升学的,应当向毕业学校提出补发就业报到证 申请,由学校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在升学当年 9 月 1 日前提出申请的,经学校批准 后,将录取通知书原件,送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2.毕业生在升学当年底前提出申请的,经学校批准后,将 录取通知书原件、录取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取消该生学籍的证明, — 6 — 送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3.毕业生在升学半年以上一年以内提出申请的,由学校核 实情况后形成正式文件,连同录取通知书原件、录取学校教务部 门出具的取消该生学籍的证明,送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 门办理。 毕业生在毕业升学一年以上的,不再受理补发就业报到证。 (三)结业生的就业报到证发放手续 结业生如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确认, 可以按照结业生签发就业报到证,并在就业报到证正、副本的备 注栏内注明“结业”字样。如结业生经学校考试考核合格同意毕 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可以视情况换发就业报到证,其中,当年年 底前取得毕业证书的,按照应届毕业生签发就业报到证;未在当 年底取得毕业证书,但在下届学生毕业前取得毕业证书的,编入 下届毕业生就业方案,核发就业报到证。 (四)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信息修改手续 毕业生就业方案确定后,就业报到证的有关信息原则上不得 修改,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由学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在校期间更改姓名的信息修改 毕业生在校期间经批准更名的,由学校汇总后提出申请,在 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时报请省就业主管部门更改。更改时,需持 招生部门更改姓名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原件)或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更名的文件(原件)。其中毕业生离校时已 签发就业报到证的,须返还就业报到证的正、副本原件。 — 7 — 2.用人单位名称或单位所在地的信息修改 毕业生用人单位或单位所在地与就业报到证不一致的,由学 校核实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者用人 单位出具的信息修改情况说明,及就业报到证正、副本原件,到 原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3.就业报到证上档案托管单位的信息修改 对部分毕业生与省外用人单位签约后,用人单位或者人事档 案托管部门提出在其就业报到证上同时注明两单位信息的,由学 校核实情况后,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或者人事档案托 管单位出具的信息修改情况说明,及就业报到证正、副本原件, 到原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统一在报到栏内加注 信息,例如:XX 人才服务中心(XX 公司)或 XX 公司(XX 人才服 务中心)。 以上事项办理程序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1、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燕子山路 2 号, 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430 房间,电话:0531-88597896。 2、校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0537-3616072(济宁),0633-2983627 (日照),jyjyzd@163.com 3、教务处、学籍管理科:0537-3616206(济宁), 0633-2983657(日 照) 4、保卫处、家委:0537-3616152(济宁)、0633-2983758(日照)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