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四川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 法的通知 川科发成〔2015〕4 号 发布时间: 2015-03-31 16:08:40 来源: 成果处 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部门: 技术市场发展是评判科技创新投入产出绩效的重要指 标,是衡量一个地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强弱的主要标志。为 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技术市场,促 进成果转化”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技术市场法制 建设,完善技术市场管理制度,确保技术市场政策的贯彻落 实。科技厅依据国家和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制订了 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强化责任,细化管理, 进一步规范、有序的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严格执行。 附件: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15 年 3 月 30 日 附件 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 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四川省技术市场条 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 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 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 四川省科技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组织管 理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市、州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由所在市、州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科 技厅批准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 方便登记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厅和各市、州科技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 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工 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 工作。 第五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或科技中介机构; (二)有二人以上持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的专职 工作人员; (三)具有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保证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 记及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条件。 第六条 科技厅批准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后,向其授 予统一刻制的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 术合同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登记员等情况,以书面形式 向同级税务机关和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 法律知识,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技术合同 认定登记员必须经省级以上部门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后,方能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 作。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受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 (二)依法认定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并进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交易额和奖酬金金额; (四)进行技术合同的网上登记和统计; (五)保管技术合同档案。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照自愿原则,实行一次性 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 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在合同成立后向 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技术开发合同: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目标;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 案;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技术转让合同: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 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2. 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 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3.当事人对合 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技术咨询合同: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 评价和预测;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 见。 技术服务合同:1.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 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2.服务内容为改进 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 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 数量指标;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 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 同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依法生效的合同文本原件一份、 复印件二份和相关附件三份;2.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 当事人出具的其他材料(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 课题组订立的合同,应当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 书面授权证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订立的合同,应当 提交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 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 合同文本推荐采用由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参照示范文本的主要条款。 技术进出口项目签订的合同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依照《技术合同认定规 则》,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 行审查,责成登记员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办理登记手 续,出具登记证明。主要包含:1.在技术合同文本上编号、 登记员签名、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和审查合格准予登记 印章;2.在科技部专网上填写并下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表”,并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3.出具“四川省技术 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表”或“技术交易减免税及奖励酬金申报 审批表”。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以上材料应一式三份,并存档三 年。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 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对合同名称不规范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 引起混乱的、内容不完整的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要 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不予登记:1.无效合 同或未生效的合同;2.非技术合同;3.合同主体、技术标的、 价款、报酬以及使用费约定不明确的;4.国家规定需要有关 部门审批的合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5.合同名称与合同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登记机构要求补正,当事人未予 补正的;6.申请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 的;7.印章不齐全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8.其他不 应认定登记的。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密级的,当事人 应当出具确定密级的单位同意申请认定登记的证明,脱密后 提交或者提交给有保密资质的登记机构进行,同时,按照国 家相关保密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为当事人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 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当事人凭技术合同登 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技术合同 认定登记审核或者减免税收和奖酬金审核手续,并加盖“技 术市场管理专用章”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后,享受 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技术合同金额在 3000 万元(含)以上的技术合同,须 经科技厅授权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并经市、州科技行 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技术合同金额在 1 亿元(含)以上的技术合同应当由科技厅和省国税局共同 会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由授权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 定,并经科技厅审核后,报省国税局备案。 进出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应当由科技厅授权的技术 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并经科技厅审查后,报当地或省税务机 关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 有关技术交易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 订立的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可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20%的比例作为奖 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 贡献的人员。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经合同 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 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 注销手续。变更登记的合同,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 销登记的合同,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 异议的,可以按属地原则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科 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 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绳。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 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 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所管辖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收回登记证明,并分别通报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 登记机构的管理及监督检查。科技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全省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技 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的业 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 率。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工作秩序混乱、不依法进行认定登 记工作的,应给予通报批评,令其限期整顿,直至取消登记 资格,并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给 国家、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和市、州科技行政部门对在技术合同认 定登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 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科技厅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以后施行。 查询网页地址:http://www.scst.gov.cn/zhuzhan/tz/20150331/206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