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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申报条件【2002】6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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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申报条件【2002】62号.doc

重庆市人事局文件 渝人发[2002]62 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 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 渝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 号)精神,特制定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以下简称“技师”) 评聘试行办法。 一、 技师的职数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技师的职数名称,按照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确定(具体名称见附件一) 。 二、 评聘技师的范围和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中,凡在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工种岗位 上工作,已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术等级 岗位证书》,且符合本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申报条件的在册在岗技术工 人。 三、 评聘技师的原则 ㈠ 选拔德、能、勤、绩突出。并具有高超技艺的技术工人担任技 师职务的原则。 ㈡ 按照任职条件和技师岗位职数限额评聘的原则。 ㈢ 实行资格考核评审与聘用分离的原则。 四、 评聘技师的条件 ㈠ 机关事业单位评聘技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 业道德,工作业绩突出、具有高超的技艺。 2. 具有高中、中专、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其以上毕业证书。对年 龄男满 55 岁、女满 45 岁有高超技艺的高级工,学历可适当放宽。 3. 截止本人申报技师考评前一年 12 月 31 日以前止,取得政府人 事部门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五年且年 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 书》满五年以上的起始时间,从本人执行本等级工资之月起计算。 4. 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关 键性的操作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 5. 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高、中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㈡ 凡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在技 术创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得省、部级四等奖以上的;获得省、 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经政府批准的省、部级技能竞赛 中获得前三名的,可不受获高级工岗位证书的时限,直接申报技师资格 的考核评审。 五、 技师的岗位设置 ㈠ 设置技师岗位的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评聘技师工作,在科学合理地设置技师岗位的基础上 进行,并按照规定的技师岗位职数限额,在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的可实行技师聘用工种范围内,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技师岗位。 ㈡ 设置技师岗位的程序和要求 1. 各单位按照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及主管部门提出的技师岗位职 数限额,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技师岗位设置方案,并制定相应的岗 位职责。 2.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对单位提出的技 师岗位设置方案和技师岗位职责进行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 3. 市人事局按技师设置原则和岗位职数要求综合平衡后,正式行 文下达岗位职数。 六、 技师的考核、评审 ㈠ 评审组织 技师考核、评审工作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同时,建立重庆市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评委员会” ) ,对参加 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技师资格评审。考评委员会由市人事局负责组建, 聘请有关行业相关工种的技术骨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评委。 ㈡ 技师的考核 1.资格审查。符合申报技师条件的技术工人,应由本人向所在单 位提出申报技师的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任职 资格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二),并提交有关学历、技术等级、 工作成果和业绩等材料,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 事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技师任职资格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 2.培训、考核。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人要参加思想政治表现、 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以及技术业务水平的培训考核和技师考核评审。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 度等。 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 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的水平,从事技术革新成果和发明创造及安全生产 达标情况等。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其 中,技术业务理论重点考核申报人应用基本技能和掌握专业技能及传授 技艺等方面的知识水平,实际操作技能重点考核申报人解决本工种岗位 上关键性操作难题的经验和能力。 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由工人所在单位按照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技术业务水平的培训考试考核,由市人事局指定的单位组织进行。 ㈢ 技师的评审 1. 评审内容:审定工种范围,审查个人申报材料,审查申报人员 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审定考核成绩。 2. 技师考评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在《申报审批表》内签署技师任 职资格评审意见,按程序报市人事局审核,市人事局对合格人员核发人 事部统一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证书》。 七、 技师的聘用 ㈠ 技师的聘用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和市级主管 部门组织实施。 ㈡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技师,聘期一般为三年,聘用期满,如工作 需要可以续聘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㈢ 各单位在技师岗位职数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与取得技师资格 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向签约受聘人员颁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聘用 证书》 ,并将《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任职资格申报审批表》 (附 件二)与聘用合同存入本人档案。 ㈣ 技师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等均按《重庆市事业 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执行。 八.技师的调(变)动、解聘 ㈠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技师职务,仅在本单位本工种范围内有效。 ㈡ 受聘技师因工作调动,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由调入单位视本 单位岗位等级设置情况和工作需要自主聘用。 ㈢ 受聘技师在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合 格),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解 除聘用合同。 ㈣ 受聘技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经组织批准提前退休、提前离岗 时,其技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㈤ 受聘技师在聘期内辞职、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 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㈥ 受聘技师变更技术工种岗位的,原聘技师职务自行解聘,聘用 合同自行解除,可按新从事的工种重新考评相应工种的技师任职资格, 由单位按岗位等级设置情况和工作需要自主聘用。 九.技师的工资待遇 ㈠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技师,从签订技师聘用合同之次月起,将本 人现执行的工资就近就高靠入技师工资标准 ㈡ 受聘技师退休(含提前退休)后,按技师职务计发退休费和享 受相关待遇。 ㈢ 受聘技师因各种原因(提前离岗和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分或刑 事处罚的除外)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从解除合同的下月起就近就低 靠入重新聘用的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 十、技师职数的核定与管理 ㈠ 市人事局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师岗位职数实行总额控制。各 区县(自治县、市)、市区各部门的技师岗位职数,原则上按各地各部 门编制内实有技术工人的 3%申报,由市人事局核准后下达。今后,由于 事业单位发展等原因,确需增加技师岗位职数的,由各区县(自治县、 市)、市级各部门向市人事局申报,经核准后适当予以追加。 ㈡ 各单位在批准的技师岗位职数限额内,因技师自然减员、调动 或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已获得相同工种岗位 技师资格的人员中聘用。 十一、有关问题 ㈠ 技术工人申报技师评聘的培训、考试考核、评审、颁证等具体 操作事宜另文通知,所需经费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市)、各单位不得以任 何理由自立名目、自定标准乱收费。 ㈡ 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评聘工作,是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体系,选 拔优秀人才,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的工人队伍,加快 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措施,各级人事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 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十二、本试行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试行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工人技师目录参考 一、 汽车驾驶技师 二、 汽车维修技师(含汽车维修工、汽车发动机维修工、汽车底 盘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 三、 公路养护技师 四、 中式烹调技师 五、 通信技师(含无线机务员、微波机务员、载波机务员、长途 机务员、电力机务员、市话机务员、无线线务员、长途线务员、市话线 务员、电缆线务员、市话测量员机线员) 六、 农业技师(含农艺工、茶叶工、蔬菜工、果树工、家禽养殖 工、动物疫病防治员、淡水鱼苗种繁育工、淡水成鱼饲养工) 七、 园艺技师(含育苗工、花卉工、绿化工、盆景工、假山工) 八、 印刷技师(含平版印刷工、轮转机印刷工) 九、 制版技师(含拼版工、晒版工、打样工、照相工、修版工) 十、 激光照排技师(含图象处理工、输出工) 十一、林业技师(含造林(更林)工、森林管护工) 十二、水电利技师(含闸门运行工、渠道维护工、灌区供水工、水 文勘测工、电气运行工) 十三、机械技师(含车工、钳工、铣工、刨工、磨工) 十四、电工技师 十五、地勘技师(限地质工程钻探、钻掘设备维修钳工 2 个工种) 十六、殡葬技师(限尸体整容、尸体火化、尸体防腐 3 个工种) 十七、雕塑翻制技师 十八、计算机操作技师(行政岗位工、经济岗位工、计算机文字录 入员、计算机系统操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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