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通知.doc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0〕3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青发 〔2009〕15 号)精神,现对市内七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从 2010 保险年度起,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黄岛区、城阳 区、崂山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按每人每年 120 元的标准 执行。属独生子女的中小学生和儿童,市财政仍按每人每年 5 元的标准增加补 助。从 2011 年度起,大学生个人缴费按少年儿童的缴费标准执行。 二、调整参保居民医疗费报销标准 从 2010 年 5 月 1 日起,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一)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非从业人员,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发生 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规定范围和限额内的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 40%。使用基 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再提高 10 个百分点。 (二)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不 变,各统筹分档支付比例分别提高 10 个百分点。 门诊大病统筹支付费用限额按职工医保的规定标准执行,其统筹支付比例 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 10 个百分点,但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予补助。 (三)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非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 付限额提高到 12 万元。 (四)按每人每年 50 元标准建立大学生门诊统筹金,由大学生门诊定点 医疗机构包干统筹使用。大学生在其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规 定范围内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 60%。 (五)少年儿童、大学生的门诊大病统筹支付限额按职工医保的规定标准 执行,统筹支付比例仍按住院标准执行,但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予补助。 少年儿童、大学生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不变,起付标准以上至 10000 元以 内的医疗费,其统筹支付比例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 10 个百分点,但报销比例最 高不超过 90%。10000 元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不变。 三、其他 (一)自 2010 年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改为每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保险年度与自然年度一致。其中,大学生集中缴费期改为每年 9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医疗保险年度仍为 10 月 1 日至次年 9 月 30 日。新入学 大学生正常缴费的,可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其他事宜,仍按《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 市人民政府令第 19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