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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政复决字(2023)14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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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焦政复决字〔2023〕149 号 复议申请人:贾某某 复议被申请人: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贾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 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 2023 年 4 月 23 日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所 在的村集体领导不作为,将难以耕种的砂质土地分配给申请 人作为家庭承包地,迫使申请人不得不自己出资改良土地。 申请人的行为系平整改良土地,不应受到行政处罚。我们国 家一直要求应该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保障粮食产量,申请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的土地政策,不 应受到处罚。被申请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切实深入基层, 了解农民的难处,为民排忧解难,而不是遇事而罚、暴力解 决问题。基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给申请人 造成的信用危机,应由被申请人负责为申请人恢复信用,以 及可能对申请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予以更正。综上, 请求市政府支持行政复议请求。 1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涉案处罚决 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首先,贾某某在被申请人对其的询问笔 录中明确承认其“将自有耕地卖给李某用于挖砂”等,证明其 承认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转让耕地的行为。其次,被申 请人对李某的询问笔录中也印证了这点。案件调查过程形成 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测)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 片、微信转账账单等均可证明贾某某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 为。2、涉案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土地是不可再生资 源,保护耕地关乎国计民生,而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 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正是通过法律手段加 强对耕地的保护。贾某某非法转让土地给他人挖砂的行为已 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贾某某的行为属于该法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相 应处罚。3、被申请人对贾某某处罚时已经考虑其违法事实、 性质、情节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贾某某非法转让土地给他人挖砂的行 为可以处非法所得的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正是考虑到 违法行为系轻微违法,被申请人作出基本按照法定最低的罚 款数额即非法所得的 13%对其进行处罚。综上,请求市政府 维持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2020 年 5 月 11 日,申 请人贾某某同意李某在 XX 村村南自家耕地 1656 平方米 (合 2.484 亩)的土地上挖砂,取得卖砂款项 15000 元整,后李 2 某在涉案土地上实施挖砂行为。2022 年 5 月 21 日被申请人 对涉案土地进行现场勘测,测量结果:共计 1656 平方米(折 合 2.484 亩),申请人对勘测结果予以确认。 2022 年 7 月 28 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书》,认定申请人违法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2022 年 8 月 31 日,被申请人以 适用条款错误撤销对申请人下达的此《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 年 9 月 9 日,被申请人第二次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书》,认定申请人违法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申请人不服该第二次处罚决定,向本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第二次撤销处罚决定。 2023 年 4 月 23 日,被申请人第三次对申请人作出涉案《行 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中查明的事实、认定申请人违法 及处罚的依据、处罚结果同第二次处罚决定相同,决定没收 违法所得 15000 元,并处 13%的罚款,罚款额为 1950 元, 合计 16950 元整,且在行政复议答复期间,被申请人未提供 涉案《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等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讯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图、照片资料、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属非法转让行 为是否正确的评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3 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本案中, 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以及公安机关对案外人李 某的讯问笔录内容看,申请人同李某之间是买卖承包地上砂 的行为,不存在转让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行为,被申请人认 定申请人违反上述规定明显不当,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涉案处罚决定适用处罚依据是否正确的评判。被 申请人对申请人行政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八十二条,即“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 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 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 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从该条的条文表 述并结合本案案情,对申请人行政处罚应具备两个条件:一 是申请人实施了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 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的行为;二是涉案土地用于非农业建 设,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申请人不存在擅自将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的行 为,涉案土地亦不存在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被申请人适 用上述行政处罚依据明显错误。 (三)涉案处罚决定适用程序是否得当的评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要求听证等权利”、《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四条第一 4 款第(一)项“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对公民处以 5000 元 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5 万元以上罚款;(二)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价值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处罚决定 确定没收违法所得为 15000 元,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有 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 由、依据,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被申请人不按照 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 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在本 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未提交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相关证明材料,应视为涉案处罚决 定没有相应的证据,程序明显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适 用法律依据错误、程序明显不当,本机关不予支持,应予撤 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 2023 年 4 月 23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九十 日内重新予以处理。 5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 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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