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docx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体育类校外培 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中心校,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省政府和济源示范区党工委、示范 区管委会“双减”工作部署,根据《河南省体育局 河南省教 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 南(试行)>的通知》(豫体〔2022〕17号),结合济源实际, 研究制定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 准和管理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2年8月22日 — 1 —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称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 构”),是指在济源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在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 册,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的,以培养兴趣爱好,传授 体育知识和提升体育技能,发现体育人才为目的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准入条件 在济源行政区域内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相关规定的举办者; (二)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充足稳定的开办资金; (四)具有与所开办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以 及符合要求的培训内容材料等; (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从 业人员; (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 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及设施器材; — 2 — (七)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党组织建设 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坚 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凡有3 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暂时不具备单独建立 党组织条件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选派党建指导员、 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 时及时建立党组织,保证党组织在机构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 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四、 机构设置 (一) 举办者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 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 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 解决办法等内容。 3.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 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 — 3 — 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 道德风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业务、组织形式等组成, 非营利性一般表述为:济源市**街道(镇)**篮球培训中心;营 利性一般表述为:济源市**街道(镇)**篮球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且不得使用简称。 (三)决策机构、章程及规章制度 培训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应按照以上法律 法规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决策机构成 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 表等组成。 (四)开办资金及经费保障 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 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 30 万 元人民币。 五、场所设施 (一)培训场所 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 4 — 及设施,并符合下列条件: 1. 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场所的房 屋(不动产)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签署 2 年及以上的有效 租赁协议(或合同)。培训机构不得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 场地办学。 2. 场所面积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培训需要, 培训机构教学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 2/3。 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 3 平方米, 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 5 平方米。 (培训场所总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培训场所应预留 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3. 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他存 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培训对象含有 14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 4. 培训场所实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 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能与学科 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 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二)设施器材 培训机构用于开展培训的体育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 会的相关规则,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要按照国家 — 5 — 采光和照明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室内场地应 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三)安全保障 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 环保、卫生等相关管理 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1.培训场所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 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等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采 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心防” 四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在重点部位配备视频监控和一键报警 设备,并按要求接入相关监管平台,视频保留时长不得少于90天。 2.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预案(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 伤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其中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类 培训项目,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配备基本医疗用 品。 3.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 护等方面培训;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培训人员人身意外险等, 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 名经过培 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专(兼)职安保人员。 4.培训场所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 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 — 6 — 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 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AED);实行培训人员健康准入制度,公共用品、器材应选择 合适的方式进行常态化清洁、消毒,保证消毒效果。 5.培训机构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项目培训 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 六、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从业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培训机构必 须有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 行各项职责,身体健康,热爱教育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职业道德。 2.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 (1) 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2) 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3)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 (4) 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5)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 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 经省级(含)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 7 — 3.不得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 4.符合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的《校外培 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 (二)人员配备 培训机构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原则上每 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 35 人,每 10 名学员至少配有 2 名执教人员。 (三) 人员管理 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 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 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培训机构 要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 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七、 培训内容 (一)培训机构应以“健康第一”“以体育人”为目标, 根据青少年身心成长及体育运动科学发展规律,开展与培训对象 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的专项运动技能培训。制 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采取必 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体育运动项目和体育活动的教育教学培训 内容不得违背党的教育方针,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 — 8 — 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要求和“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 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隐形变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三)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 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 八、收费管理 (一)培训机构的收费应符合《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 资金监管暂行规定》。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需明确培 训项目与内容、质量承诺、培训期限、时间安排、收费金额、退 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等 并共同遵守。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 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应依 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二)培训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教育体育 主管部门备案,设立预收费资金专用账户,预收费须全部进入专 用账户;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 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风险保证金进行 融资担保。保证金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 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保证金额度实行动态调整, 并报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九、审核登记 — 9 — 培训机构依据行政职能实行属地管理,经示范区教育体育行 政部门前置审核同意后,向同级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 记。 (一)办理名称预先保留: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向民 政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保留;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向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保留。 (二)办理审核手续:培训机构办理名称预先保留后,按照 规定向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意意见书”。 (三)办理登记手续:培训机构取得“同意意见书”后,根 据属性向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十、附则 (一)本指南实施前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须按此指 南重新审核登记。 (二)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潜水、滑雪等) 的校外培训机构,除须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外,必须取得《经 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购买专门保险。体育场地应符合 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三)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体育类校外 培训机构设置参照本指南执行。 (四)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10 — 附件:1.济源示范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流程 2.济源示范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3.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