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展销)会消防安全责任书.doc
全国农业展览馆 展览(展销)会消防安全协议书 为加强展览(展销)会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展览(展销)会顺利进 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条 例》、《北京市消防条例》的精神,全国农业展览馆委托展会安保部(以 下简称甲方),与展览(展销)会承办单位(以下简称乙 方) ,签订展览(展销)会消防安全协议书。 一、甲方根据乙方申报批准的相关办展文件,同意于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将 年 号馆租给乙方,用于举办 展览(展销)会。 二、乙方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大型群众 性活动管理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做好展览(展销)会的防火、 防爆工作,有序安排展览(展销)会的布展、展出及撤展,疏导好观众, 杜绝人身伤亡事故。 三、展览期间,乙方应设立展览会临时保卫机构。根据“谁承办、谁 负责”的原则,确定消防负责人,安排足够的消防人员,明确任务,落实 岗位责任制,以确保展览(展销)会的安全顺利进行。 四、甲方负责提供消防器材和设备,乙方所有参展保安人员都应了解 展区结构布局,消防器材、设备的放置地点,熟练掌握各类灭火器材的使 用方法,了解初起火灾的扑救知识。展会工作人员应了解灭火器的使用方 法和消防设备位置,熟知报火警电话。在未发生火灾的情况下,任何人不 得动用消防器材和设施。 五、乙方不得在展区内使用汽油、酒精、稀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禁 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使用碘钨灯和高压汞灯等高温灯具;严禁使 用电熨斗、电炉等电热器具。 六、乙方展板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 0.6 米,通道不得小于 3.5 米; 馆内特装展位搭建限高 5 米;不得在展馆(厅)出入口设立展位、堆放物 品。必须保持展区内人行通道、防火间距、出入口畅通;包装物等废弃物 应及时清理。 七、乙方必须遵守《全国农业展览馆展览施工管理规定》,展位施工 须按照经查验、审核的设计及相关资料进行,不得私自更改。 八、甲方对展区内所有电气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和分配。乙方在电气施 工时,须严格按《电气工程安装标准》进行,电气设备的连接、使用必须 由电工操作;施工电工必须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九、展览会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化学试剂等物品 如需展示,须使用代用品;压力容器不得充压。 十、甲、乙双方须认真遵守本协议。展览(展销)会开幕前,须经消 防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确保展览(展销)会的消防安全。 十一、乙方如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甲方将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乙 方须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造成重大伤亡或火灾事故,乙方和相关人员还将 承担法律责任。 十二、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在规定期满后废止。 十三、本协议书一式叁份,除上报北京市消防部门备案外,甲、乙双 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签于全国农业展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