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docx
南京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学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 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 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 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学校必须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校、院两级教代会 制度,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实行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 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 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 第五条 教代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 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 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学校党委要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 决教代会运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学校行政要支持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 1 工作。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党委和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配合校党 委和行政开展工作,教育引导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 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第七条 职 权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 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 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 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 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 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 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 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代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必须提 交教代会审议通过。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对全校 2 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而未按照法定程序提 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校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 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 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办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 (三)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富有开拓精神,有较强的参政、议 政能力。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有一定的威信和影响。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教代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 进行询问、检查与督促。 (四)有权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 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 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3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 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养 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 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群众的意 见和要求。 (四)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 本职工作。 (五)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自觉接受评议和监督。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比例为全体在职教职工的 10%左右。 第十五条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从事教学、 科研的代表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 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 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校基层党组织(党委、党工委、党总 支)为单位选举产生。在基层单位党组织主持和工会参与下,根据代 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代表选举方法召 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选举会 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全体教职 工半数以上(含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校领导和工会、团委主要负 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原则上任期为 5 年,可以连 选连任。如下一届教代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八条 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机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 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 4 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团一般以基层党组织为单位独立或联合组 建。各代表团设正、副团长,由所在代表团的代表选举产生。团长负 责组织本团教代会代表的活动,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教代会代表接 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 更换本单位的代表,并报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备案。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1. 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2.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 3. 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 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二)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停止代表资格: 1. 教代会代表退休、 调离学校或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关系的, 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 2. 教代会代表被学校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 停止。 (三)教代会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1.届期内因校内工作调整,代表资格随其带入新的工作单位,参 加其所在单位代表团的活动,原工作单位不予增补代表。 2.届期内因校内工作调整,致使代表团负责人空缺,则该代表团 应重新推选代表团团长或副团长。 3. 因退休、调离学校、撤免等原因出现教代会代表缺额,按如下 程序进行补选: (1)原选举单位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出申请。 (2)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 5 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3)审查同意后,填写教代会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全体代表大 会报告代表增补及更换情况。 (四)因出国、借调在外等原因,在召开教代会期间不能参加工 作,但在届期内可以参加下次教代会的,可以保留代表资格,但不计 入本次教代会应到会人数。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教代会代表的学校党政领 导、学院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基层工会主席、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 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 离退休人员代表等作 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原则上五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 届中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应成立由分管校领导 任组长,校有关党政部门、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 领导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 一般为组织组、秘书组、宣传组、提案工作组、会务组。 第二十四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主要内容: (一)由上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提交 请示。 (二)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制定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经学校党 委研究批准后执行。 (三)确定会议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条件、代表名 6 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组建代表团。 (四)征集大会提案,并对大会提案进行登记、分类、审查、整 理、编号。 (五)拟定大会日程和议程,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 (六)提出大会主席团、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 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报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提交大会选举。 (七)编印大会文件材料,并在会前发至代表。 (八)做好大会召开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召开由全体 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集。 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一)向大会报告本届(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听取并通过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三)选举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 (四)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 (五)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 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 组成,其中包括校领导、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教师 代表。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教代会 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二)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 (三)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7 (五)表决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学校政策、规章、制 度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实到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 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凡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提交全体代 表大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会议决议。 提交全体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须经大会表决并获得代表总 数的半数以上(含半数)赞成票方为有效。 未获得全体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而又确需实施的,应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复议,再次 提交全体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不得以党政工联席会议、教代会代 表团团长会议、大会主席团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等其它方式绕过教 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 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第三十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为教 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常设机构,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职责是: (一)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 (三)讨论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 (四)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解释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 (六)主持教代会届中全体代表大会。 (七)选举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8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由 15-25 人组成,委员原则上是本届教代会正 式代表。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到届改选,委员可连选连任。教代会执 行委员会委员必须经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由教 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差额提出,报经学 校党委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酝酿差额或等额候选人正式名单提 交大会选举。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分管校领导、工会负责人、学院或部门 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秘 书处设在校工会,执行委员会秘书长由校工会主席担任。 届期内如有人事变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实行替补制,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下一次全体代表大 会确认。 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也可根据需要 不定期举行,到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方 可开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 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提前通知执行委员会委员。 闭会期间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 委员会。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对教代会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 查。 (二)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 (三)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和建议,为修改议 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9 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经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 会议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基层单位 推荐的基础上差额提出,报经学校党委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酝 酿差额或等额候选人正式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根据需要设定,由各专门 工作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届期内如有人事变动,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实行替补 制,由专门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后,由下一次全体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必须处理的重大事项,经学校 党委、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者 1/3 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 开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要建立调研制度、质询制度、督查制度、提 案评选制度、代表培训制度、立卷归档制度等。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提案工作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 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 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五条 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 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 内可以处理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提案的征集实行集中征集制。在教代会召开前由教 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提案应一事 一案。提案须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议、两名及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 10 议,也可以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名义提出。 第三十七条 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案工作组收到教代 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审查、整理、编号;内容相 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后提出立案意见。 (三)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给予正式编号、登记。凡不予立案也 不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的提案,将退回提案人。 (四)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案工作组应向教代 会代表作提案审查和落实情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 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一)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内容分类后送交学 校校长办公室。 (二)校长办公室送交分管校领导阅处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 (三)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两个月内做出处理意见,并 给予书面答复,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 的解释。 (四)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的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领导 批阅后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同时承办部门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 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 11 常工作,并对学校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 学校党政以及学校工会应当为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创 造条件。教代会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 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基层单位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 度,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 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运 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四十二条 合理设置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组织机构,基 层单位党政有关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主席团人选,党组织负 责人一般提名为主席团团长人选。本单位选举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 为本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基层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领导,并 接受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工会相关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二级 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相关条例并予以实施。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五条 则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如有与上 级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校第三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原 2008 年 1 月颁布的《南京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及《南京财经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