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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BC〔2022〕ZH0100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金积存业务服务协议 (2022 年版)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 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咨询,或 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 95580。 甲方:客户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甲方与办理黄金积存业务的乙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在乙方办理黄金积存业务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本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 黄金积存业务是指乙方按照与甲方的约定,为甲方开立黄金账户,记录甲方在 一定时期内存入一定重量黄金的负债类业务。乙方黄金积存业务标的黄金资产价格挂钩上海 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Au99.99 等黄金合约。 第二条 甲方申请在乙方办理黄金积存业务,需使用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在乙方加办 黄金积存业务后制定黄金积存计划,该结算账户作为所建立黄金积存计划的资金结算账户 (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办理黄金积存业务,其中电 子渠道包括贵金属业务系统独立交易端(以下简称独立交易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 甲方在加办黄金积存业务过程中,需按照乙方要求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 进取型、激进型的客户可办理黄金积存业务,保守型、谨慎型的客户不可办理黄金积存业 务。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 及时前往乙方指定营业网点或通过电子渠道进行变更,如不及时进行变更产生的损失均由 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定期定额投资 3.1 本协议项下的定期定额投资(以下另称积存计划)是指甲方签订本协议后,在乙方 1 建立黄金积存计划,设定积存模式、积存周期和积存金额等要素。甲方新增积存计划后,乙 方将为此生成一个积存协议号。 3.2 甲方可选择的积存方式为固定金额;可选择的积存周期为按周、双周和月。积存 计划扣款日定为每个周期的前一至三个交易日,由乙方自动从甲方对应结算账户中扣除相 应的投资金额,具体扣款日期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积存扣除的金额为甲方建立积存 计划时设定的积存金额,黄金积存计划自建立后的第一个扣款日生效。上金所交易日以乙 方通知及乙方门户网站公告为准。 3.3 积存金额投资起点为 400 元,倍增金额为 10 元。为满足人行“黄金积存产品最小 业务单位为 1 克”的要求,如最近一个完整自然月内上金所 Au99.99 合约收盘价均价较上 一个月上涨或下跌超过 10 元(含),乙方将上调或下调黄金积存起点至均价上方的 10 元 最小整数倍价格,仅对调整后的新增黄金积存计划有效。 3.4 乙方提供新增积存计划的服务时间为自然日 7:00—22:29。 3.5 乙方扣取甲方积存资金后,在积存周期的上金所交易日内均摊金额,逐个交易日 进行交易。如遇节假日致使上金所休市达到或超过一个自然周,则按单周积存的积存计划 自动停止一个周期,所扣资金在下一周期使用。 3.6 甲方可修改或自行终止已制定的黄金积存计划,已扣款的按原计划进行,修改或 自行终止的申请自下一扣款日生效。 第四条 主动积存与库存卖出 4.1 主动积存。本协议项下的主动积存是指甲方在建立积存计划后,在乙方黄金积存业 务主动积存服务时间内,主动发起固定金额的一次性单笔黄金资产追加投资申请。甲方发起 主动积存后,乙方自动从结算账户中扣取相应的主动积存资金。主动积存起点为 500 元,倍 增金额为 100 元。 4.2 库存卖出。本协议项下的库存卖出是指甲方在乙方黄金积存业务库存卖出服务时间 内,委托乙方卖出其黄金积存库存以获取资金的申请。甲方发起库存卖出后,乙方自动扣除 对应重量的黄金积存库存。 4.3 主动积存和库存卖出的服务时间为上金所交易日 9:30—15:00。 4.4 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控制需要,乙方可分别控制每个交易日所有客户发起的主 动积存和库存卖出的总额度,并于额度修改生效前一周在乙方门户网站 http://www.psbc.com/cn/发布公告。如甲方发起主动积存或库存卖出已超出剩余额度时, 甲方的主动积存或库存卖出申请将不被接受。 4.5 主动积存和库存卖出均属一次性交易行为,在服务时间内可以发起多笔申请,但 一旦成交将不能进行修改和撤销。 第五条 产品兑换 5.1 产品兑换。产品兑换是指甲方在黄金积存业务产品兑换服务时间内,可将黄金积存 库存以补偿差价的方式向乙方兑换指定黄金实物产品(以下简称实物金产品)并预约提取的 行为。可兑换的实物金产品必须在乙方公布的黄金积存兑换产品名称中。 2 5.2 补偿差价。是指甲方用于兑换实物金产品的积存黄金库存价值与实物金产品价值之 差。甲方用于兑换实物金产品的积存黄金库存重量需大于零且小于等于甲方名下积存计划中 已有黄金库存重量。甲方用于兑换实物金产品的积存黄金库存价值应小于或等于兑换实物金 产品的价值。 5.3 产品兑换的服务时间为上金所交易日 9:30—15:00。 5.4 甲方预约提取实物金产品须遵循《产品购买协议》相关内容。如甲方未能如约提 取,用于支付的黄金积存库存将不再归还,甲方所兑换的实物金产品将作为甲方在乙方的 实物金代保管库存。 第六条 成交价格与成交重量 6.1 本协议项下每日计划积存成交价格是指乙方根据当日买入或卖出情况计算的加权 平均价,每日主动积存及库存卖出价格为实时成交价,所有价格于本交易日公布。 6.2 计划积存的成交重量 乙方扣取的甲方资金将平均分摊至积存周期内的每一个上金所交易日用于购买黄金库 存,成交的黄金重量以克为单位记录,按截尾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五位。 6.3 主动积存的成交重量 成交的黄金重量以克为单位记录,按截尾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五位。 6.4 库存卖出的成交重量 库存卖出的成交重量即为甲方设定的库存卖出重量,需大于零且小于等于甲方名下积存 计划中已有黄金库存重量。 第七条 黄金积存业务费用 7.1 积存手续费。积存手续费是指乙方根据甲方计划积存的成交金额收取的手续费, 费率为 0.5%。 7.2 主动积存手续费。主动积存手续费是指乙方根据甲方主动积存的成交金额收取的 手续费,费率为 0.5%。 7.3 库存卖出手续费。库存卖出手续费是指乙方根据甲方库存卖出的成交金额收取的 手续费,费率为 0.5%。 第八条 资金、库存清算 8.1 计划积存。每日日终,乙方根据甲方建立的积存计划和乙方报出的积存价格,按本 协议约定的规则为甲方清算计划积存成交的黄金库存、成交金额和扣除的手续费。积存周期 内每日日终,乙方系统自动统计和结算本周期计划积存成交的黄金积存库存重量、成交金额、 积存手续费等,并将黄金积存库存记录在甲方对应的积存协议号下。如本周期总成交金额与 积存手续费之和低于扣款日扣取款项,多余款项将在本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日终一并归还甲 方对应结算账户。 8.2 主动积存。乙方实时根据甲方发起的主动积存申请和乙方报出的积存价格,按本协 议约定的规则为甲方清算主动积存成交的黄金积存库存、成交金额和扣除的手续费,并将黄 3 金积存库存记录在甲方对应的积存协议下。 8.3 库存卖出。乙方实时根据甲方发起的库存卖出申请和乙方报出的积存价格,按本协 议约定的规则为甲方清算库存卖出成交的黄金积存库存、成交金额和扣除的手续费,从对应 的积存协议下扣减所冻结的黄金积存库存,并将扣除手续费后所获得的金额转入甲方对应结 算账户。 8.4 计划积存手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主动积存和库存卖出以进位 方式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8.5 乙方对甲方的积存扣款金额及积存库存不计付利息。 第九条 计划终止 9.1 因甲方的结算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结算账户处于被挂 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导致某一黄金积存计划连续三次扣款失败,该 计划将自动终止。乙方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市场情况对黄金积存计划扣款失败而终止的 次数进行调整,并将通过乙方门户网站 http://www.psbc.com/cn/进行公告。如甲方对此修 改持有异议,可选择申请终止积存计划。 9.2 甲方可主动终止某一积存计划。甲方主动终止从下一扣款日生效,已扣款的积存周 期不受主动终止的影响。 9.3 积存计划终止后,甲方仍可对其积存协议号下的黄金积存库存进行库存卖出、产 品兑换等交易。积存计划终止属一次性交易行为,一旦终止将不能进行修改和撤销。 第十条 特殊情况处理 10.1 乙方仅在上金所每个交易日根据甲方的各类委托在上金所进行交易。在上述时间 段内如遇上金所出现涨/跌停、上金所系统通讯故障、市场流动性不足或监管要求改变等特 殊情况,当天甲方的计划积存、主动积存、库存卖出的交易需求可能不能全额成交。 10.2 出现未全额成交的情形时,乙方将于次一交易日公布当日实际交易成交的总重量 和成交价格。乙方将根据当日实际成交的所有黄金交易品种的总重量对当日交易需求重量 (包括计划积存、主动积存和库存卖出)按比例进行分配。 10.3 积存计划周期中甲方当日未成交的资金或重量,将顺延至积存周期内下一交易日 继续交易;若积存周期在当日结束,则将未成交资金与积存手续费根据本协议 8.1 中条款约 定退还甲方。 10.4 当上金所在交易日出现涨/跌停、上金所系统通讯故障、市场流动性不足或监管要 求等特殊情况,乙方将终止当日的产品兑换申请。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更新和终止 11.1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甲方本人点击确认或勾选已阅读、在乙方系统内签约/加办 黄金积存业务、完成新增积存计划后生效。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渠道进行的签约/加办操作, 视同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签署本协议。 11.2 协议更新。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上金所规则或乙方交易规 4 则等发生变化,乙方将依照上述变化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本协议与之相关的条款,变 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乙方将及时通过乙方门户网站 http://www.psbc.com/cn/等渠道发 布变更或补充条款。如甲方对本协议的修改持有异议,可在修改执行前终止积存计划,并 将黄金积存库存处置完毕;如甲方在修改执行后未终止积存计划并继续办理本协议项下业 务的,则视为接受乙方对本协议的修改。 11.3 协议终止。仅在甲方已加办黄金积存业务、加办黄金积存业务账户状态正常、甲 方已终止所有积存计划、卖出全部黄金积存库存并结清所有费用的情况下,甲方可通过乙 方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办理黄金积存业务撤办,终止甲乙双方黄金积存业务关系。 由于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黄金积存业务停办时,本协议将自动终止,届时 存续业务相关安排将由乙方另行告知。 第十二条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 12.1 个人信息收集 乙方出于更好地为甲方服务的目的,同时切实履行反洗钱与投资者适当性等义务,将 在甲方办理黄金积存业务的过程中收集甲方的如下个人信息,同时在与乙方发生业务关系 的存续期间,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对已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删除、 撤回等操作,可通过乙方手机银行、客服热线 95580 对已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操作。 12.1.1 参与黄金积存业务各项交易时,乙方将收集甲方的账号信息。 12.1.2 进行风险评估时,乙方将收集甲方的投资经验、投资风格、家庭总资产等信息。 12.1.3 如甲方选择申请开立手续费发票,乙方将收集甲方的发票抬头、发票抬头类型、 开票方式、开票备注等信息,乙方须确保以上信息仅用于开具开票。 12.1.4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信息。 12.2 个人信息保存与使用 12.2.1 个人信息保存: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对甲方的个人信息妥善保存, 保存期限将符合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的要求。 12.2.2 个人信息使用:甲方签署本协议视同甲方同意将个人信息授权乙方使用,其中 账号信息、家庭总资产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个人权益影响重大,一旦泄露 或非法使用将可能对甲方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乙方须确保甲方有关个人信息仅用 于办理黄金积存业务办理,并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上述信息传输与存储的安全性,防止上 述信息在意外的、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非法访问、复制、修改、传送、遗失、破坏、处理 或使用。甲方撤回同意后,乙方将不再处理甲方相应的个人信息,甲方也理解撤回同意的 决定将不会影响此前乙方已处理的个人信息。如甲方拟撤回同意的个人信息属于乙方提供 服务的必要信息,甲方应在乙方提供相关服务前或终止相关服务后再进行撤回。 12.3 个人信息保密: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对甲方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保密期限为长期。 第十三条 反洗钱管理 13.1 甲方须保证在乙方办理黄金积存业务时,提供的身份信息资料真实有效,向乙方 5 提供的资金来源及去向合法合规,从乙方兑换的实物金产品不得用于洗钱等犯罪活动,必 要时乙方可能会要求甲方就资金或产品的来源及去向的合法性提供相关证明。甲方对所做 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2 在业务存续期间,若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 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并更新个人金融信息,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 购买申请。 13.3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为满足境内外各级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有权在不预先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反洗钱反恐融资相关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 终止提供任何服务、要求甲方补充提供额外身份证明文件或资料、对甲方进行电话回访和 实地查访、向公安等部门进行核实等。 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 14.1 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黄金价格可能会发 生剧烈波动。甲方承诺已充分了解黄金投资的风险,充分了解黄金积存业务性质,充分认 识到可能由此遭受的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 和预测报告仅供乙方参考。乙方不承诺其所引用数据、资料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 时性和准确性。甲方确认其投资计划、交易申请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由此产生的风险 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4.2 因发生自然灾害、火灾、战争、国家有关政策变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系统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和网络故障等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因其他不可抗 力因素而造成乙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乙方不承担责任。 14.3 如遇国家政策、监管规定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开办黄金积存业 务的,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时,将通过乙方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协议自乙方公告确定的 协议解除之日终止。公告发布后乙方将停止除库存卖出以外的所有黄金积存业务,甲方应 根据公告规定时期内将所有库存卖出,不可再新增积存计划及主动积存。存量的积存计划 自协议终止日起终止,不再扣款。库存卖出将价格按本协议 6.1 中的条款确定。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5.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15.2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 上金所交易规则执行(甲方可访问上金所门户网站 https://www.sge.com.cn/查阅交易规 则)。 15.3 凡因本协议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 则予以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如本协议为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签署,则将争议提交本 协议签署地法院诉讼解决;如本协议为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渠道签署,则将争议提交 该业务项下结算账户开户网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6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乙方修改计划积存和主动积存的起点金额及追加金额等规则时,将通过乙方门户 网站等渠道公布。 16.2 甲方因结算账户挂失补卡、升级等原因换卡,黄金积存计划及积存协议号下的黄 金积存库存将自动调整至新卡账户。 16.3 甲方了解并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渠道发起新增黄金积存计划、主动积 存、库存卖出等交易申请或指令,均是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在乙方营业网点发起的书 面申请和指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甲方声明:乙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 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 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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