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CNCA-10C-010:2013.doc
编号:CNCA-01C-010:201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2013 年 05 月 13 日发布 2013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1. 使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低压成套设备开关设备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为确保被 认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认证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本规则所覆盖产品在得以正确 安装,维护,并按原设计功能使用的前提下,不致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本规则基于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度。认证机构须依据本规则的要 求,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编制认证实施细则配套本规则共同实施。 本规则使用的产品范围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产品,具体包 括额定电压交流不超过 1000V,频率不超过 1000Hz 的成套开关设备,母线干线系统(母 线槽) ,配电板,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公用电网动力配套设备,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等。 本规则不适用于有各自相关标准的单独的元器件及自成一体的组件,诸如电机起动器,刀熔 开关,电子设备等。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 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术语和定义 2.1 基本要求 本规则中采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法规中的术语及下列术语定义。 2.2 设计鉴定 本规则中,设计鉴定是指采用验证比较,验证评估的方式证明产品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 求的一种非试验验证的手段。 3. 认证依据 3.1 认证依据标准 (1)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GB 7251.1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 1 部分:型式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成套设备 (2) 母线干线系统 (母线槽) GB 7251.2《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 2 部分:对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的特殊 要求》 (3) 配电板 GB 7251.4《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 3 部分:对非专业人员可进入场地的低压成 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配电板的特殊要求》 (4) 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 GB 7251.4《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 4 部分:对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的 特殊要求》 (5) 公用电网动力配电成套设备 GB7251.5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 5 部分:对公用电网动力配电成套设备的特 殊要求》 (6) 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GB/T 15576 《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对于上述(1)—(6)各产品的智能型设备,还应增加 GB/T 7251.8《低压成套开关设 备和控制设备 智能型成套设备通用技术要求》作为认证依据标准进行补偿试验。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要使用标准的其 它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认证委托人应通过查询 网站等方式主要获得相关标准的版本更新信息和认证标准的执行要求。 3.2 认证依据标准变化时的要求 认证机构负责跟踪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的制修订等变化情况,并依据有关规定和 技术专家组决议,自行制定标准修订等变化的转换期及认证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认证机构应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详细,准确的关于标准变化情况的信息。 4. 认证模式 本实施规则规定的基本认证模式,是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 基于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产品固有安全风险特点,以及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所确定的认证 模式。 认证机构应基于企业实际的管理水平,诚信状况,生产工艺等各类质量信息,对生产企 业实施分类管理。为有效控制认证风险,认证机构可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实际需要,在 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增加相关认证要求,确定具体实施所采用的认证模式,并在认证实施 细则中予以明确。 实施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或, 设计鉴定 + 部分项目型式试验 +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当企业具备相应设计能力并有实施设计鉴定的基准数据时,可由认证机构确定采用设计 鉴定的方式替代部分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否则,应采用型式试验全项目检测的方式对产品是 否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进行验证。认证机构一般采用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方式核查生产企业质量 保证能力,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并维持认证证书的有效。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对认证模式的适用性及对应要求做出明确规定。认证委托 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认证机构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原则,提出适用认证模式的申请。 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 决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以确保生产企业及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5.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原则上,相同结构,同一主母线额定短时耐受电流等级与相应进线额定电流范围(见下 表)的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中主电路控制投切电容器的元件类型不同, 应为不同认证单元)。 额定短时耐受电流 Icw (kA) 额定电路 In (A) Icw > 80 In≥4000 50<Icw≤80 1600≤In≤4000 30<Icw≤50 1000≤In≤2500 Icw≤30 In≤1600 认证机构在确保认证结果有效,认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还应遵循以下单元划分原则: (1)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 相同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设计鉴定,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 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2) 当多个生产企业均与同一生产者存在隶属关系时,可作为相同单元申请认证。 认证委托人依据以上单元划分原则申请认证 认证机构应充分考虑自身认证风险控制能力,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类别生产企 业逐级严格单元划分要求,有关单元划分参考要素及方式的调整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6. 认证委托 6.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 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6.2 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 (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 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文审)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6.3 认证方案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安排,并根据生产企 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 人。 7. 认证实施 本规则中的认证实施主要包括型式试验和设计鉴定(以及与设计鉴定相结合的部分项目 型式试验) 。 7.1 型式试验 7.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文审)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7.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抽样/封样相关要求。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 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可采取现场抽 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 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7.1.3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应为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当型式试验与设计鉴定相结合时,所需检测的部分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确定,并告知认 证委托人。 7.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 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 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必要时,在不应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制订相应管理程序,由指定 实验室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认证机构需对此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将具体要求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7.1.5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实验室应及时 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在获证后监督时应能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 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7.2 设计鉴定 7.2.1 设计鉴定实施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对设计鉴 定的实施适用范围和过程做出明确规定。 7.2.2 设计鉴定的方式 设计鉴定可以采用验证比较,验证评估两种方式进行。 验证比较是指成套设备或部分成套设备的建议设计与试验的设计的机构相比较。验证评 估是指对严格的按设计准则或计算的成套设备的样机或其部件进行设计验证,以证明设计能 满足相关成套设备标准的要求。 7.2.3 设计鉴定的实施 采用含有设计鉴定的认证模式实施认证的,认证委托人需提供由生产者完成的设计鉴定 报告及有关资料。由认证机构选择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对所提供的设计鉴定报告及有关 资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所需部分型式试验项目的方案。实验室完成审核及检测后,将结果提 交认证机构。 7.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设计鉴定的结论和各有关资料/信息进行评价,做出认证决定。 对能够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 认证终止。 7.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 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8. 获证后监督 本规则中的获证后监督是认证机构采取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方式对获证产品及企业实施 监督。 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8.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 对获证产品及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 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并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获证后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采用不预先通知的方式进行。认证委托 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以便于后续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 8.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确保认证风险可控的原则下,自行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产品一致性 检查要求,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检测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公布。 8.1.3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时间和频率 对于初次获证的生产企业,一般在获证后 3 个月内或首次生产时实施第一次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不同跟踪检查频 次,具体原则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8.1.4 获证后跟踪检查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 有可塑性。 8.2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获证后监督结果不合格 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9. 认证证书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ODM 和 OEM 证书的有效期按协议规定, 但不超过 5 年;ODM 证书的有效期还不得超过初始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有效期内,证书的 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申请办理。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直接换发新证书。 9.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9.2.1 变更的申请和要求 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涉及产品安全的设计和电气结构, 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 变更申请。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 单。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变更,在不需要提供样品试验的情况下,可有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 人确认批准,并保存相应记录,认证机构在获证后监督时核查,必要时做验证试验。获证后 监督时,对于外购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 品认证证书;对于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自 愿性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由获得 ILAC 协议互认的认可机构按照 ISO/IEC 17025 认可 的实验室依据该产品符合的标准出具有效检测报告) 。 认证机构还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产品变更程序和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要求。 9.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保是否可以批准变更。如需样品 测试和/或工厂检查,应在测试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 型式试验(或设计鉴定结合部分项目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变更 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9.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单元覆盖产品范围时,应重新办理认证申请手续。 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扩展产品有关技术资料,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 差异,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并针对差异做补充试验或对生产现场产品进行 检查。核查通过的,由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进行全项型式试验(或设计鉴定结合部分项目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 品为扩展的基础。 9.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 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 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 9.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10. 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10.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获得认证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产品应使用安全类(S)认证标志,式样如下图: 10.2 标注方式 可采用国家认监委同一印刷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或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认证标志。 11. 收费 认证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监督复查费、证书年金等收费 项目,由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中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复查收 费人日数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具体的收费人日数。 12. 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决定人员应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设计鉴定结果和检测/设计鉴定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委派的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申请资料集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3.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机构应收集、整理、保存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各类质量信息,认证委托人、生 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产品的特点、安全风险、质量稳定性、质 量信息等因素,确定并公布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14.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 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 单元划分的细则及相关要求; (4)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5) 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6) 样品检测要求及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实验要求; (7) 初始工厂检查及获证后的监督要求,包括工厂检查的覆盖性要求(含产品分类的划 分)、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关键元器件 和材料质量控制检测要求、ODM/OEM 模式的工厂检查要求、监督频次、抽样检测或检查 的相关要求等; (8) 认证变更(含标准换版)的要求; (9)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 (10) 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11) 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12) 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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