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天组通〔2015〕17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场、街道)、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党(工)委, 市委各部办委,市政府各办委局(行社司)、各人民团体、 市委市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党费是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 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具备的基 本条件和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党性和组织观念的体现。目 前,我市大部分党组织能认真按照党费收缴标准,严格党费 收缴程序,积极主动地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但也有一些 党组织无视党的组织纪律,不按时收缴党费,任意降低收缴 - 1 - 标准,私自截留和挪用党费,严重影响了党组织活动的开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费收缴工作,根据《党章》、《关于 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 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党费收缴、使用和 管理的意见》(鄂办发[2009]1号)有关精神,现就有关事 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标准,严格收缴 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党费收缴规定 的比例收缴党费,不得随意降低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标准, 特别注重做好农村党员、离退休老党员、流动党员和企业下 岗职工党员的党费收缴工作。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 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 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 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 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 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 资)和不固定的部分(奖金)。 - 2 - 党费交纳比例如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 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 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二)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 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的规定交纳党费。 (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 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 交纳党费。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 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五)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1 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 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 的城乡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六)村干部党员,按每月固定收入为基数,参照第一条 规定交纳党费。 (七)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 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中有固定收入的 按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 O.2 元的标准交纳党 费。 - 3 -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 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 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定期审核,严格检查 (一)定期核准,严格党费收缴标准。各级党组织要在 每年年初,根据党员工资收入变化情况,按规定标准分类核 准每个党员党费缴纳基数和比例,并向党员予以公布。 (二)明确收缴时限程序,严格按时足额上缴党费。党 员应每月主动向其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基层党支部收取的 党费必须每季度向上级党组织上缴一次;各乡镇党委、市直 各部门收缴的党费必须于每年 6 月 20 日和 12 月 20 日前清 查核对后,按时全额上缴市委组织部。 (三)定期公布。各党支部要将支部所属每个党员应缴 党费和实缴党费以及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的情况 在党务公开栏上公布,自觉接受党员监督。党支部每季度在 党员大会上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基层党委每半年公布一 次党费收缴情况。 (四)定期检查。各基层党委定期对基层党组织党费收 缴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市委组织部将定期不定期重点抽 查。 三、规范程序,加强管理 - 4 - (一)各级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党费,并按照市 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费收缴收据》、《党费征收上缴登 记簿》和《党费证》按月认真记载党员交纳党费情况,收缴 党费时应按照规定比例核准交纳数额,认真履行党费收缴登 记手续。 (二)党费要逐级收缴,程序是:党小组—党支部— 党总支—党委—市委组织部。上缴党费由各乡镇和市直单位 分别汇总后汇入市委组织部指定的银行账号。 (三)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党 组织要每月按核定标准向党员收缴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 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 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对少 数组织观念淡薄,不能按时缴纳党费的党员,6 个月以内的, 由所在党支部督促立即缴纳,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6 个 月以上的,必须查明原因,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无正当理由 连续 6 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按自行 脱党处理。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 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四)各基层党组织收缴的党费,不得与其他费用混在 一起,严禁个人长期保管现金或以个人名义用存折的形式私 存党费。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 5 - (五)党费收缴和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基层党 组织收缴的党费必须足额全部上缴市委组织部,不得以任何 理由和借口截留或挪用党费。 (六)党费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做到先配后调,防 止工作上的脱节。移交时,做好有关党费管理文件及规定、 党费账目、收据存根等各项业务工作的交接,手续齐全,账 目清楚,交接人双方签名,才可移交。 四、强化领导,严格纪律 (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按期、足额 交纳党费,为普通党员作出榜样。党组织负责人要切实担负 起党费收缴管理主要责任人的职责,把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列 入党建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监督,每年年终 要对党费收缴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 时纠正。市委组织部每年将对全市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 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全市党费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各基层党组织 无权使用和截留,更不能随意挪用,必须逐级及时全额上缴。 对长期拖延、不能按时上缴党费的党组织,要提出严肃批评, 并督促其立即缴纳;对违反党费收缴规定,不缴、少缴、截 - 6 - 留、挪用党费的党组织,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及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党费收缴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党组织要把党员按期交纳党费作为党组织活 动和党员教育的一项内容和经常性工作来抓。要针对新时期 流动党员和外出务工经商党员增多等新特点, 采取多种形式, 教育党员按照规定“自觉、按期、足额”向所在党组织缴纳 党费。 中共天门市委组织部 2015 年 4 月 2 日 - 7 - 中共天门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 8 - 2015 年 4 月 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