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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曾都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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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曾都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 年) 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 O 二二年十二月 总 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 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创新、协调、绿 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曾都区经济发展,加 强顶层设计,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搞好勘查、开发利 用,增强曾都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规定,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 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 号)和省自 然资源厅关于《湖北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 年)编制指南》要求,结合曾都区“十四五” 发展规划及相关部门规划要求,编制《随州市曾都区矿产 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随州市曾都区“十四五”矿产资源管理工 作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 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重要依据。凡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规划,应当与本《规划》 做好衔接。 《规划》以 2020 年为基期,目标年为 2025 年,展望 到 2035 年。《规划》适用于曾都区(含高新区)所辖行政 区域。 1 一、矿产资源现状与形势 (一)经济社会概况 曾都区位于湖北省西北部,东经 113°14′20″~113 °39′00″,北纬 31°18′~31°58′,地处鄂北,东承 武汉,西走川陕,北通中原,南达荆湘,素有“荆豫要 冲”、“汉襄咽喉”、“鄂北重镇”之称。是湖北省对外 开放的“北大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由东向西的 重要接力站和中转站。曾都区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编钟 古乐之乡、中国专用汽车之都、中国银杏之乡、省级文明 卫生城市。 曾都区以低山丘陵为主,一般海拔 50m~500m。处于淮 河流域与长江流域的交汇地带,位于中纬度季风环流区域 的中部,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光照充足,雨量 充沛,无霜期较长,严寒酷暑时间较短。年均降水量 865mm~1070mm,年光照总数在 2009.6~2059.7 小时之间, 年平均气温 15.5℃,无霜期 220~240 天。 曾都区版图面积 1425 平方公里,户籍总人口 66.1 万, 下辖 5 个镇(万店镇、何店镇、洛阳镇、府河镇、淅河 镇)、4 个街道(东城街道、西城街道、南郊街道、北郊街 道)、1 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和城南新区。 2 (二)矿产资源特点 1.资源分布特征 曾都区矿产资源主要为南北中三区分布,南区集中分 布有重晶石矿、磷矿、钒矿、铜矿和磁铁矿,其中洛阳镇 至凉水岗一带分布有金的矿化点,涢水流域具砂金矿化显 示,该区除重晶石矿具规模矿产被开发利用外,其他矿产 均未具规模。北区位于万店以北地区,分布有铜和铜-银金矿(化)点与变质型的磷矿(化)点及火山沉积变质型 磁铁矿,目前均无开发利用价值。建筑石料用灰岩、辉绿 岩等建材类非金属矿产全区皆有分布,主要集中在洛阳镇、 何店镇、府河镇、万店镇等地区,虽有一定的赋矿层位或 岩体,但附加值低。 2.可开发利用的矿种少 截至 2020 年底,区内共发现 14 种矿产,已探明并被 开发利用的矿种有 5 种,占比约 36%。已开发利用的矿产全 为非金属矿产,其中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 1 种(重晶石), 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产 4 种(制灰用石灰岩、建筑石料用 灰岩、建筑用辉绿岩、砖瓦用页岩)。 3.矿床规模小,勘查程度低 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有 23 处,全部为非金属矿产。 3 矿床规模总体偏小,其中中型规模 5 处,小型规模 18 处。 勘查工作程度普遍较低,23 处矿产地地质工作程度在普查 及以下的有 21 处,占比 90%;地质工作程度为详查的 2 处, 占比 10%。 (三)矿业发展现状 1.矿产开发情况 曾都区历年开发利用的矿产有重晶石、制灰用石灰岩、 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建筑用辉绿岩。重晶石矿 主要分布于何店镇和洛阳镇南部。建筑石料用矿产主要分 布于曾都区中部地区,开发矿种以建筑用辉绿岩为主,其 次为建筑用灰岩矿。此外,少量开发利用制灰用石灰岩矿 和砖瓦用页岩矿。 2.开发利用矿山 至 2020 年底全区已建或筹建矿山共计 11 家,其中重 晶石 2 家、建筑石料 7 家(建筑用辉绿岩 5 家,建筑石料 用灰岩 2 家)、砖瓦用页岩 1 家、制灰用石灰岩 1 家。 (四)三轮规划实施评估 1.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得到加强 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效明显,矿产资源勘查取 得进展。在当今国内外矿产资源开发形势的大环境下,根 4 据曾都区矿产资源实际,加大了建筑石料矿产资源的勘查 力度,在“十三五”期间实施了多个建筑用辉绿岩矿普查 项目,为矿业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资源保障。 2.矿业结构得到调整 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对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及资源枯竭的 矿山企业予以关闭或有序退出,以最大程度保护生态环境 安全。2016~2020 年间,按政策注销、关闭多家到期或资 源枯竭的矿山企业,建筑石料矿“多、小、散”的状态已 得到控制,矿山结构得到优化,矿产开采总量得到有效控 制,矿业结构和开发布局得到调整,矿业经济得到发展。 3.规范矿业权管理、推动采矿权市场建设 全面清理采矿许可证,严格按法定程序呈报和办理采 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手续,对新设采矿权均以招拍 挂方式予以出让。采矿权人的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同时 有效地利用了矿产资源,增加了政府收益,为经济建设提 供了资金保障。 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得到加强 健全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障制度,编制并实施 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提升了矿山企业开展生 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全区完成多家矿山 5 生态修复治理,有效防止了因采矿活动而诱发地面塌陷、 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生,减少了水土流失,改善了 矿区生态环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 (五)矿产资源面临形势与要求 本区地质工作自 1955 年以来,先后有四十多个勘查单 位在区内进行了矿产普查与勘探、区域性的地质矿产调查、 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调查与勘查、航空物探和地面物化探 矿产普查等工作。进行了系统的成矿规律分析、成矿预测 研究。对区内的重晶石矿、钒矿进行了潜力评价工作,重 晶石矿和钒矿有一定的资源潜力。 区内发现多处金、银、铜、铅、锌等贵金属和有色金 属矿点,但规模和品位有限,达不到开发利用的要求。非 金属矿类型单一,仅分布有辉绿岩、灰岩等建筑石料矿产 和化工原料重晶石矿产。 矿产资源供需形势严峻,受矿产禀赋条件制约,预计 到 2035 年,矿产品将供不应求。其中:建筑石料类矿产根 据禀赋条件看,虽前景可观,但目前探明资源量不足;重 晶石矿经过几十年的开采,部分矿山资源储备接近枯竭, 急需发现新的接替资源;其余矿产属短缺资源,无资源可 用。 6 鉴于区内的矿产资源形势,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需求,依据区内矿产地质条件,运用新的成矿理论和找 矿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进行矿产资源评价势 在必行。对具有矿产资源潜力的矿山开展外围和深部找矿 工作,探求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增加矿产资源储备;对基 础地质研究取得新进展的区域,采用相适应的找矿方法, 争取获得新的找矿突破。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 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密围绕统筹 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 布局和“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服从服务于生态安全和 资源安全两个大局;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以 推进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为主线,助力“双碳”目标,坚 持绿色矿业、循环利用、低碳环保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政 府与市场、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国内 与国外的关系。以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优化资 源配置和开发利用布局结构,促进矿业转型升级和发展绿 色矿业,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储 7 备与管理;规范开发利用管理秩序,发挥技术创新和制度 创新作用,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尽职尽责 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 众利益”,为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式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1.资源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 资源开发要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矿业开发服务于 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围绕政府统筹、市场需求、社会诉求, 拓展新领域,统筹兼顾矿产开发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 会效益、生态效益。系统谋划工作布局,努力激发找矿活 力。积极配合做好布署在区内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等基础 性、公益性地质工作,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商业性勘查 提供依据和信息。鼓励社会投资开展商业性勘查,提高地 质勘查程度和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 2.资源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统一 资源开发应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理念,坚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走生态优先、保护 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 中,矿产资源内部各矿种之间以及矿产资源与其他自然资 源、自然环境及相关产业共同协调发展的关系及采矿业与 矿产深加工之间的关系,坚持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 利益与整体利益的有机结合,合理避让“三条控制线”, 8 切实加强环境和生态保护,促进社会、经济、科技与资源、 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 3.优化布局与结构,强化资源综合利用 科学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优化布局与结构,提高 资源规模化开发水平,增强矿产资源可持续供应能力。强 化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创新资源集约 和循环利用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和矿业经济增长的新途径, 形成矿业规模化、集约化,提高矿产资源产出率,实现资 源开发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 4.开发与保护并重,提高资源保障程度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方针,珍惜与合理开发利用不 可再生资源,搞好矿业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大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力度,坚持“谁开发谁保护, 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监督矿山切实履 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发展绿色矿业,促进经济 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提高资源保障程度。 5.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出让制度,坚持 市场竞争取向,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全面推进矿 业权竞争性出让,尽量减少申请在先、协议出让等行政方 式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6.依法行政、依法治矿 9 进一步加强矿政管理,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执行 规划,配合和督促淘汰落后产能,持续推进矿产资源开发 整合,促进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生产;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矿业市场秩序。 (三)规划目标 1.规划期目标(2025 年) (1)提升矿产资源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健全矿产资源 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机制,完善矿产资源管理 体制,使矿产资源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2)矿业发展有效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在有效 调控的基础上保持适度增长。 (3)优化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保持矿产资源开采 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优化矿业开发布局与结 构,合理规划矿产开采,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加快矿 业经济发展。根据矿产资源现状和远景,最大程度地适应 经济增长的需要,优化矿山结构,提高集约化水平,促进 矿山企业规模发展。 (4)发展绿色矿业,建设和谐矿区。符合条件的大中型 应建矿山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3.展望期目标(2035 年) (1)基本完善以法规、政策和规划为主要手段的矿产资 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宏观调控体系及运 10 行机制;基本形成以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为要素的 矿产资源市场体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矿业发展环 境根本好转。 (2)继续配合省、市对矿业权进行管理,完成部署在本 区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鼓励商业性地质勘查 工作,力争发现新的矿产地。 (3)继续实行宏观调控开采政策,矿山进入有序竞争、 良性发展的轨道。 (4)推动矿业绿色发展,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将绿色发 展理念贯穿到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全 过程,体现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探索矿产资 源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完善绿色矿业发展的工作体系、政 策体系、监管体系和利益共享体系,健全绿色矿业发展的 长效机制,从而引领和带动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5)矿产勘查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的调查、监 测和监督,形成制度化、信息化。 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方向 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国家紧缺矿产资源为 重点,以成矿地质条件为基础,成矿远景区划和近年地质 科研、地质勘查成果为主要依据,全面提高基础性地质调 查工作程度,加大找矿力度,加快老矿山外围和深部接替 11 资源的勘查,提高全区地质勘查程度与矿产资源的保障程 度。 在勘查工作中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将绿色发 展理念贯穿于勘查活动的全过程,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勘 查活动中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1.重点勘查矿种 根据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曾都区矿产 资源禀赋实际,规划重点勘查矿种为铁、铜、金、银、铅、 锌、重晶石、矿泉水等。争取省地勘基金项目支持,鼓励 商业性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 2.限制勘查矿种 限制勘查超贫磁铁矿等选冶技术未过关或环保问题未 解决的矿种。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布局 重点布局已知矿床深部、外部地带和隐伏矿的勘查。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 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1.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 全面落实省、市规划布局,积极协助并着力推进省、 市规划部署在曾都区内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 2.勘查规划分区 12 全面落实省、市规划布局的重点勘查区,涉及禁止、 限制勘查区域等空间治理内容的应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和空 间规划的规定。 3.勘查规划区块 充分考虑勘查条件、资源储量情况、勘查开发现状、 技术经济条件和地质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划分勘查规划 区块,指导探矿权设置。规划区块要优先保证国家紧缺矿 产和重要矿产的探矿权设置,并充分考虑未来的勘查、开 采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避免引起严重的环境破坏和地质灾 害。 4.探矿权设置与投放 按照地质勘查工作的特点和矿产资源保障的要求,适 时投放探矿权。结合规划基期探矿权实际,做好规划期内 探矿权投放规划。 (三)勘查准入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湖北省 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 合随州市曾都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勘查准 入条件: (1)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 划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13 (2)新设探矿权的勘查矿种和范围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应做到共伴生矿产综合勘查,推行资源环境综合评价; (3)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需要利用原 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 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4)在各类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内新设、延续、变更 探矿权,必须具备相关行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必要时 需进行环境影响可行性论证; (5)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的区域内开展勘查工作, 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论证,并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 环境保护方案; (6)地质灾害易发区原则上不新设探矿权,确需设置 的,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勘查实施单位应当采用绿色勘查手段,运用新技 术、新方法、新工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生态开发,保证矿地和谐。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紧紧围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在 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山生 态文明建设,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促进矿 业经济全面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 14 长点。 (一)开发利用方向及总量调控 1.开发利用方向 坚持生态开发、保护优先、集约利用的矿产资源勘查 开发利用发展方向。严守“三条控制线”,衔接落实“三 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 护、自然保护地保护、耕地保护、林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 度”。根据曾都区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和丰缺程度,在满足国 家和本省需求的条件下,提出重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方 向,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重点开采矿种 重点开采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石料用灰岩、重晶石、 砖瓦用页岩等矿产。重点开采矿种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前提 下,可优先设置采矿权,适度扩大开发规模,提高资源供 应能力和水平。 ——限制开采矿种 限制开采:煤、钒、钨、锑、铅、锌、稀土、水泥用 灰岩、累托石粘土及各类砂矿等矿产。 ——禁止开采矿种 禁止开采:汞矿、砂金、蓝石棉、可耕地的砖瓦用粘 15 土等矿产,禁止将优质石灰岩、白云岩等作为普通碎石建 筑石料开采。 2.开发利用总量调控 矿产资源总量调控以开采总量与市场需求总量相适应 为目标,根据地区资源特点、市场需求、产业政策等要求, 对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进行宏观调控。 为防止优势矿产资源过度开采,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 资源,加强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力度,限量开采产能过 剩、污染环境的矿产,巩固优势矿产开发地位,实现矿产 资源供需总量基本平衡。 (1)重晶石矿 规划期内提升重晶石矿开采总量,重点进行选矿提纯、 加工、精制技术提升,提高资源利用率。 (2)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辉绿岩、砖瓦用页岩 重点进行优化布局调整,鼓励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加 大建筑石料矿山生产规模。 关闭一批建筑石料用灰岩和制灰用灰岩矿山(包括年 产量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小矿山),关闭“三条控制线” 内的所有矿山,减少矿山数量。 16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在曾都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总体开发保护格局下统 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矿产资源禀赋、开发适宜性和产业 布局等因素,在“三条控制线”之外的区域,科学划定开 采规划区块,引导矿业开发向规模化、规范化、基地化的 生产格局聚集。 曾都区地处随州市中心地区,规划期内矿产开发利用 重点向南部何店镇、洛阳镇地区发展,在重点开发重晶石 矿的同时,因地制宜地开发石灰岩、辉绿岩等建筑石料类 非金属矿产。 1.开采规划分区 重点开采区指大中型矿产地、重要矿产集中开采的区 域,区内资源储量大、资源条件好、具有开发利用基础, 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曾都区将积极探 索矿产集中开采,促进矿产资源规模开采、集约利用和有 序开发。 2.开采规划区块 开采规划区块是为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 按照科学布局、优化结构、规模开发的要求,充分考虑矿 产资源赋存特点、勘查程度、资源储量规模、开发利用现 17 状、技术经济条件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影响,划 分出指导矿业权设置的空间单元。 3.采矿权设置与投放 对已设采矿权,符合规划要求的予以保留,布局不合 理的按照规划管理要求进行调整和整合,不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资源接近枯竭或列入政府整顿关闭名单的予以关闭。 位于“三条控制线”范围内的采矿权或符合《湖北省矿产 资源生态开发负面清单》条件的已设建筑石料开采项目应 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或退出。 拟新设采矿权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保护距 离,凡不符合红线管控要求的建筑石料类矿业权,一律不 得设立,对于符合“负面清单”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 拟新设采矿权,应按照开采规划区块设置,作为采矿 权管理的依据,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同级应急、 环保、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提供书面征求意 见。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1.结构调整和方向优化 (1)矿山企业开采规模结构调整 大力推进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矿业规模结构调 18 整方向是集团化和专业化相统一,合理布局采矿权,矿山 总数适量压减,矿业生产总量适度增长。矿山开采规模与 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遏制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优矿劣 开。 结构调整重点突出。大力支持重晶石矿、建筑用石料 矿等优势矿产开发企业通过改组改制、合资合作和内引外 联,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经营。积极引导小型矿山整改联 合,提高采选技术水平,对开采零星分散资源的小矿山, 有选择地予以保留;对不符合生产条件、开采规模与矿区 储量规模不匹配、破坏或浪费资源、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 企业予以整改或关闭。 (2)矿业技术、产品、采选冶结构调整 加大科技创新力度,鼓励开发低品位、难利用的矿产资 源。采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引进新工艺、 新设备,改造、提升传统矿业,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 率和综合回收率,增强矿山开采能力,挖掘矿山潜能。重 点提高重晶石矿产的采选能力,增强重晶石矿产精加工产 品开发,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进 矿业技术高新化。 2.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 19 (1)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通过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开采和集约化经营,提高规模 效益,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 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根据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区矿产资源特点及开 发利用现状,制定我区各矿种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指标。 新建矿山开采规模不得小于以下规模:重晶石 3 万吨/ 年、建筑石料 30 万吨/年、砖瓦用页岩 30 万吨/年。 (2)矿山最低服务年限 矿山最低服务年限是新建矿山准入和生产矿山延续的 必要条件。矿山开采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 5 年。 (四)矿产资源集约利用 1.矿产资源综合评价、综合利用 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融入总量调控、结构调整、优化 布局的全过程,因地制宜,规范管理,重点突破,引进推 广先进技术、方法和管理模式,提高曾都区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的整体水平。 (1)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发共、伴生矿 产的综合开发利用技术,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综合开 20 发利用效益;鼓励矿山企业开展三废利用和有用组分二次 回收,利用废石、尾砂生产矿产品。 (2)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回收率 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 和选矿回收率。矿山企业要从基础管理工作入手,配备专 业技术人员,加强生产技术管理,提高资源回收率。 坚决推行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同时勘查、同时评价、 同时设计、同时开采、同时回收利用。对暂难利用的共伴 生矿制定相应的资源保护措施,对没有综合勘查和评价的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予认定,对共、伴生矿不进行综合开 发利用的,不颁发采矿许可证。 2.尾矿、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曾都区除重晶石矿为地下开采外,其余均为露天开采。 对矿产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和固体废弃物,均可二次开 发利用,实现工业生产过程中尾矿、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 用,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开发和保护同步发展。 (五)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本次规划提出以下矿 山开采准入条件: (1)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必须是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 21 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且申请人提交采矿登记申请之前 2 年 内没有受到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2)采矿权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供可以作为矿山设计或 开发利用依据的勘查报告及评审备案文件(除建筑用砂石 土类矿产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矿山 安全生产预评估报告等技术材料等; (3)矿山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应达到规划确定的最低 要求,开采规模必须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 (4)新设或调整采矿权不得与其它已设置矿业权交叉 重叠,申请开采区与相邻矿业权区域间应保持合理间距, 与周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 (5)新建矿山不得位于“三条控制线”等法定禁止或 地方政府禁止开采的区域内; (6)新设采矿权的开采矿种和开采范围必须符合规划 要求,应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五、绿色矿业与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 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全面推进绿色勘查、绿色矿 山建设,走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将绿 22 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全过程,引领和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提升矿业发展质 量和效益,实现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有机统一。 (一)绿色勘查 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以科学管理和先进技术为手 段,通过运用先进的勘查手段、方法、设备和工艺,严格 按照绿色地质勘查工作规范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实现勘查 全过程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 的扰动,并对受扰动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管理规范,完善有关勘查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 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将绿色勘查管理内容融入日常工作, 责任明确、管理措施和投入到位。 勘查设计应将绿色勘查要求编入其中,包括节能减排、 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和谐勘查等相关方面的要求,将绿 色勘查工作的组织管理、预防控制和恢复治理的技术措施 方案进行分解和落实。 勘查实施要采取有效的技术及管理措施,做好安全文 明施工、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管理工作。 勘查工作结束或阶段工作结束,应针对勘查活动造成 的环境影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生态修复 23 要求,及时开展生态修复,恢复或消除勘查活动对生态环 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绿色矿山建设 绿色矿山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以开采方式的 标准化,资源利用的高效化,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生态工 艺的环保化,矿山环境保护的生态化为标准,促进科学发 展、绿色发展。 1.完善绿色矿山体系 按照政府引导、矿山主体的原则,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工作,促进矿业发展方式转变,完善绿色矿山建设体系。 健全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行绿色矿山建设激 励政策。一是制定有利于绿色矿山建设的资源配置倾斜政 策。对于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规划和设计建设的矿山,在用 地、用矿等方面予以倾斜;二是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的优惠 政策。对于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企业,落实资源综合 利用、矿山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相关优惠政策;三是探 索建立资源税与绿色矿山建设相挂钩的激励机制,鼓励资 源综合利用,逐步形成与法律制度相衔接、向绿色矿山企 业倾斜的经济政策体系。 2.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开采和清洁利用 24 实现边开采边恢复边归还的采矿用地新模式,发展“采 前有规划、采中能控制、采后可恢复”的绿色采矿体系, 因地制宜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减沉开采等技术,积 极推广源头节能减排、节能降耗、封闭式生产、控制噪声 传播,保障石粉、泥粉的综合利用,实行绿色开采、绿色 选冶、绿色存贮,“环保化生产、清洁化加工、无尘化运 输”的绿色生产模式,促进矿产资源低开采、高利用、低 排放。 3.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重要任务是完善绿色规划体系,推进绿色勘查,推进 新建、生产矿山建设达标,推进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 矿地共建共享、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等重点任务完 成。 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实现矿山生态 环境综合治理,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废水循环利用, 矿山粉尘有效防治,矿山环境显著改善,力争形成创新驱 动型绿色矿山。 4.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措施 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加强矿 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 25 监督企业落实保护措施,矿山“三废”得到有效处理,污 染物达标排放。严格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监督企业落实安 全措施,确保矿山绿色安全生产。 (三)矿区生态保护与修复 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 红线等管控要求,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按照“谁 损毁、谁复垦”和“谁破坏、谁治理”及“宜农则农、宜 水则水、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实施山水林田湖 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 创新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机制,探索构建“政 府主导、政策扶持、企业负责、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 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新模式;落实矿山企业 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完善矿区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机制, 明确矿山生态环境调查与监测及监督管理等相关要求。 1.新建矿山生态保护准入 (1)新建矿山必须提交拟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 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以及矿区土地复垦方案。 (2)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6 (3)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 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入企业成本,用于矿山环境保护和 综合治理。 (4)矿山企业须有专人监测矿山环境。 2.生产矿山生态修复与监管 (1)加强现有矿山生态修复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超标排放废气、废水, 随意堆放固体废弃物侵占大量土地资源和破坏性开采矿产 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和污染环境的矿 山,要依法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 实行限产或关闭。 (2)建立动态监管机制 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动态监 管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断强化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推 进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主体责任落实。 (3)依法严格惩处 对拒不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义务的矿山企业,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与修复责任义务履行情况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当中,采取多 项措施,督促其履行治理责任。 27 六、规划实施与管理 《规划》是曾都区“十四五”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 通过年度计划、勘查项目、资源开发、专项措施等予以落 实。《规划》与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土 地利用、水土保持、旅游开发、水资源开发、国民经济社 会发展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衔接。为 确保规划制定的目标、任务的实现,应建立健全并完善衔 接统一、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规划实施保障体系,包括 法律、行政、经济、社会、科技等综合手段和配套机制。 (一)规划实施目标与责任考核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在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相应职权范围内,结合 工作实际,严格按照责权一致的要求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 任制度。按照管理职责科学设定工作流程,确定工作时限, 并将规划目标任务逐一分解进行细化和量化,落实到具体 单位和责任人,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做到任务明确、 责任明晰,并相应加强监督检查,健全考核奖惩制度、过 错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并纳入相关单位年 度目标管理体系,统一考核作为考核单位及个人政绩的主 要依据,使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工作总体上做到工作目标具 体化、工作责任明晰化、工作行为规范化、监督检查有效 28 化、过错追究制度化,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 明、廉政高效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管理体制。 (二)规划实施与审查 建立科学、规范的规划审查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现 实需求,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是强化技术支撑的 必然要求。健全完善规划审查制度应从法律上明确规划审 查的地位与作用,使规划审查有法可依;健全审查机构及 相关职责,使规划审查既客观又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做到公开透明;为确保规划成果质量,要加强规划审查全 过程的制度建设,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强化规 划审查专家责任制度,建立完善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 技术优势,负责对规划审查、实施和评估的全过程监督管 理。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山生态 保护修复,以及矿业权的审批、出让、变更和延续等必须 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立项、 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三)规划实施评估与调整 1.规划实施评估 开展规划实施评估,是加强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围 绕掌握规划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找出规划实 29 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特别是分析矿山规模结构调整与 布局优化、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 的进展和成效,有针对性地提出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 收集规划实施期间与各类规划目标任务相关的数据资 料,分析规划实施过程中各类规划任务的进展和规划指标 的实现情况。 通过将矿产勘查、矿产开发、矿山治理、遥感影像等 空间数据进行叠加、比对,分析矿产勘查部署、矿山布局 优化、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变化情况。 选择重点矿种和地区,深入剖析规划任务的落实情况, 进而总结成效、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与优化对策。 评估方式分为:年度评估,形成年度评估报告;中期 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提出完善措施和规划调整、修 订意见;期末评估,形成综合评估报告,为下一轮规划编 制奠定基础。 2.规划实施调整 逐步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修改变更制度,完善变更调整 程序,确保规划调整符合规定。 在规划期内国家相关政策、经济产业发展、勘查开发 布局、矿产资源配置发生较大变化,规划中出现与相关矿 30 产资源产业发展不适应的规定等,规划应作出相应调整。 区自然资源部门对调整后的规划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 准备案。同时,还要加强规划实施评估能力建设,强化对 规划实施情况跟踪分析。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对约束性指标 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提交规划实施年度进展情况报告,以适当方式向社 会公布。 每年 12 月底前,可根据本年度地质找矿新发现和当年 矿业权出让计划安排需要,对确需新增或调整的勘查开采 规划区块,申请进行集中调整,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在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 开展全面评估,将中期评估报告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 议,并根据审议批准的调整意见对规划进行调整。 (四)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一是要分阶段 检查矿产资源规划指标控制情况,确保各项总量调控指标 落实到位;二是要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权责机制,对 执行不力乃至违反规划的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三是建立并 严格执行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规划公示、规划备案、规划 管理、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等制度。 31 强化建筑石料矿山开采监管。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 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挖滥采的建筑石料矿山,依 法予以关闭取缔,未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露天矿山,依法 责令停产整治;深入推进绿色矿山、科技管矿智慧矿山建 设;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协调齐抓 共管机制。 (五)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提高规划实施审查的信息化水平,充分应用 GIS 与网络技术,利用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作为基础数据,实 时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行为。夯实规划辅助审查 的数据基础,充分考虑其它专业数据,确保规划管理依据 充分,实现各级规划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确保规划实施 过程中协调有序,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附 则 《规划》由文本、附表、附图组成,三者具有同等效 力。 《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规划》经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批准,由随州市曾都区人民 政府发布和组织实施。 32 《规划》批准后,新颁布的政策与本《规划》相冲突 时,按新政策执行。 《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实施期内确实需要局部调整 或修改,应按程序逐级上报批准。 《规划》由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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