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经营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银晶软占”水稻种子案.doc
南县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种子)罚〔2015〕6 号 关于经营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银晶软占”水稻种子案 当事人:程小平,女,32 岁,汉族,身份证号:430921198304022629 住 址:湖南省南县浪拔湖乡永太村第七村民小组。 联系电话:13549755676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银晶软占”水稻种子一案,经本机 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5 年 5 月 20 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南县浪拔湖乡程小平农资店内销 售有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银晶软占”水稻种子,我局立即立案调查。经 查,该种子包装上标签内容标注不合法,其经营许可证编号已过期。随后, 我局执法人员又进一步对当事人程小平进行了详细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 该批种子的合法经营许可证,经网上查证也没有与该批种子相关的经营许 可证信息。当事人经营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银晶软占”水稻种子的违法 事实确凿。当事人共调入“银晶软占”水稻种子 40 公斤,进价为 8 元/公 斤,货值 320 元。至查处时止,当事人尚未将这秕水稻种子销售出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询问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现场检 查(勘验)笔录、进货票据、实物相片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 明。 本局认为: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银晶软占”水稻种子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 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的规定。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辨、 1 申请听证,已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 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经 营种子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 一章第二条:“三、执行基准:1、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的, 生产、经营种子货值在 10000 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 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停止“银晶软占” 水稻种子的经营、推广,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 2、没收种子。 2、罚款 2000 元(贰仟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 行南县支行(帐号:43001501067052500023)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 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益阳市农业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 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 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局 2015 年 6 月 18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