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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晋中学院奖学金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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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奖学金制度,鼓励学生 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学金的来源 (一)从当年收取学杂费金额中提取5%(专业奖学金除外)作为奖学 金的主要来源; (二)企事业或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所设的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的种类及发放原则 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奖学金、单项奖 学金、国家和单位专项(专业)奖学金、社会捐赠(基金)奖学金。 各项奖学金发放要坚持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有利于保证培 养人才的需要,有利于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 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为鼓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争取思想品德和学业上的进步,设立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应全面坚持品学兼优的标准。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和评定比例: 1.特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 0.1%评定,每人每年奖学金额度为 3000 元; 1 2.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 1%评定,每人每年奖学金额度为 2000 元; 3.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 2%评定,每人每年奖学金额度为 1000 元。 第五条 单项奖学金 (一)单项奖学金的奖励范围 1.科技创新、学科知识、文体活动竟赛单项奖:凡代表学校在科研学 术、学科知识、文体活动等各类正式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给予奖劢; 2.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单项奖:凡代表学校参加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 活动,影响大,获得社会认可,为学校做出贡献,争得荣誉者,给予奖励; 3.特殊荣誉奖:为国家、学校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党和人民的赞扬, 群众影响较大(如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者,给予奖励。 (二)单项奖学金奖励办法 1.学生单项奖学金分个人项目奖励和集体项目奖励,参加人数 2 人及 以上的项目按集体项目标准给予奖励; 2.奖励办法 科技创新、学科知识、文体活动竟赛单项奖:在教育部主办的有重大 影响的竞赛(A 类)、教育厅主办的竞赛(B 类)、全国性学会/协会及教 指委主办的正式竞赛中(C 类)取得前三名者(或三等奖以上者),分别按 个人和集体项目给予奖励,个人项目每人 100 元,集体项目每项目 200 元; 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单项奖视情况给予 300-500 元奖励; 特殊荣誉奖视情况给予 500-1000 元奖励; 2 3.学生工作部(处)参考竞赛活动的权威性、实际效果和影响程度决 定竞赛级别; 4.单项奖学金具体执行办法、评审标准、发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在同一类活动中,同一人或团体在同一年度只可申报一项单项奖学金,以 最好成绩申报;竞赛奖项如设特等奖,按一等奖奖励,一等奖、二等奖则分 别按照二等奖、三等奖奖励;若取得名次的比赛为上一级比赛的选拔赛, 不能获得单项奖学金;竞赛奖励三等奖如果为成功参赛奖或鼓励奖,不能 获得单项奖学金;所获奖项已受到学校表彰奖励的,不再参加单项奖学金 评定, 5.本办法未列举但确需奖励的情况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六条 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奖学金 (一)师范专业奖学金,每生每年 640 元,分 10 个月逐月打入伙食卡 中;非师范专业奖学金,每生每年 380 元,分 10 个月逐月打入伙食卡中; (二)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考试(含考查)课每学期两门及两门以 上不及格者,扣发国家专项奖学金 50%; (三)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成绩不及格者,停发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 国家专项奖学金一学期。 第七条 单位专项(专业)奖学金 (一)企事业或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可以在 学校设立用人单位的专项奖学金; (二)单位专项奖学金的享受条件、等级与额度由用人单位和学校协 商确定,学生自愿申请; 3 (三)享受单位专项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毕业后 按合同就业。 第八条 捐赠奖学金 社会各界或个人可以捐赠形式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具体发放办法由学 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捐赠单位或个人意向确定。 第九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单位专项奖学金、捐赠奖学金的基本条 件: (一)评选范围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本科学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政治 学习,爱国爱校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能模范地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无违纪行为; (四)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 秀,一学年内考试(含考查课)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六)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七)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贡献,其它方面也达到基本要求。 第十条 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 一、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各教学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教学学院党总支书记 任组长,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教学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在做好 综合测评的基础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生获得奖学金 的条件和比例,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并将获 4 奖学生名单在教学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公示后将结果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二)学生工作部(处)对各教学学院上报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全校 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 个人或集体直接取消获奖资格,缺额不递补。公示无异后,由分管学生工 作校领导审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奖学金的评定要求 (一)奖学金的评定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 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民意测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不许只按 学习成绩或民意测验结果等某一因素排队,不得搞轮流坐庄。三个等级的 优秀学生奖学金同一年度不可兼获; (二)各教学学院应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 评定办法,要求有综合的量化标准,并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诉和复核 学生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教学学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 3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向本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3 日内做出答复;学生对本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评审小组答 复后3日内向校学生工作部(处)提起复核,学生工作部(处)应征求各 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在3日内做出复核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教学学院。复核处理意见是最终意见。 第十二条 奖学金的管理与颁发 5 (一)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各项奖学金,由财务处进行专项管理,专款 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各项奖学金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三)二等以上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师范、非师范专业 专项奖学金逐月发放; (四)单位专项奖学金,具体发放时间由单位与学校协商确定; (五)捐赠奖学金(基金)其测评发放办法单独发文。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二等以上奖学金 (一)有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含考查课); (二)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师范专业教学技能未达标者。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 1.获得各类各级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外),由学校发文公布,予以 表彰。学校或奖学金设立单位发给奖学金、荣誉证书; 2.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 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已获奖学 生,在奖学金发放之前受学校处分者,取消其所得称号,扣发全部奖学金。 第十五条 附则 各单位内部设立奖学金应及时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备案,申 报内容包括: 1.奖学金名称; 2.奖学金来源; 6 3.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4.评定和颁奖时间。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以前的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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