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集相关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0号).doc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文件 青人社发〔2011〕30 号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 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2011 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1〕8 号)及相关文 件要求,现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及相关待遇政 策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 2011 保险年度,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黄岛区、 城阳区、崂山区、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 下简称七区五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级财政补助, 统一按每人每年 200 元的标准执行。 -1- 2012 年及以后年度的财政补助标准逐步提高,增长比例应当 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并参 照青岛市新农合财政补助增长幅度确定。国家、省规定的标准高 于本市的标准时,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标准。 2012 年度,七区五市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按以下标准执行:少 年儿童和大学生每人每年 40 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 300 元;重 度残疾人每人每年 150 元;城镇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 720 元。属 独生子女的中小学生和儿童,财政仍按每人每年 5 元的标准增加 补助。2013 年起,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同时参考国 家、省相关规定,按照财政补助提高的幅度同比例提高,具体调 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 政府批准实施。 市、区市两级财政的分担比例不变。 二、调整参保居民医疗费报销标准 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七区五市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 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一)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门诊统筹金 筹集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 150 元;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五市可 选择镇卫生院) 发生的符合规定的1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 门诊统筹金报销比例调整为 50%,其中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再提 高 10 个百分点。 (二)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 -2- 各统筹分档支付比例分别提高 5 个百分点, 具体报销比例为:5000 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 6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支付 75%;5000 元至 10000 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 70%, 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 80%;10000 元至 20000 元部分,在 三级医疗机构支付 7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 85%;20000 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 85%。 (三)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特殊疾病门 诊医疗费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统筹支付比例在社区定点医疗 机构为 75%,在定点医院为 65%,但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部分不 予支付。 (四)参保居民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老年医疗护理和家庭 病床相关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仍为 80%。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 15 万元。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居民医保Δ 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3- 2011 年8 月31 日印 发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