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成果奖励条例》(修订稿)实施细则.doc
《甘肃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成果奖励条例》 (修订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甘肃省高等学校社会科 学 成 果 奖 励 条 例 》 ( 修 订 稿 ), 参 照 有 关 规 定 , 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 第二条 高等学校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和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 为 了 充 分 调 动 和 发 挥 全 省 高 等 学 校 广 大 教 学 、科 研 和 管 理 人 员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立 足 国 情 、省 情 ,在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中 勇 于 探 索 、不 断 创 新 的 积 极 性 ,多 出 成 果 ,多 出 人 才 ,发 挥 高 等 学 校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的 优 势 和 潜 力 ,切 实 有 效 地 贯 彻 执 行 社 会 科 学 理 论 研 究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的 方 针;鼓 励 在 社 会 科 学 领 域 系 统 地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做 出 创 造 性 贡 献 的 集 体 和 个 人 ,特 制 定《 甘 肃 省 高 等 学 校 社 会 科 学 成 果 奖 励 条 例 》( 修 订 稿 )实 施 细 则 。进 行 社 会 科 学 成 果奖励工作。 二、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本 《 条 例 》 的 奖 励 范 围 和 对 象 是:全 省高等学校包括部、委属院校。下同)在哲学、法 学、文学、史学、经济学、教育学及管理学等社会 科学领域所取得的比较系统的和在社会主义精神 文 明 、物 质 文 明 建 设 中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的 研 究 成 果 。 成 果 形 式 分 专 著 类 、论 文 类 和 应 用 类 。专 著 类 包 括 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译著、古籍译注、校注、普 及 读 物 及 工 具 书 等;论 文 类 包 括 在 公 开 发 行 的 刊 物 ( 含 正 式 出 版 的 论 文 集 )上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调 研 报 告 等;应 用 类 包 括 针 对 现 代 化 建 设 需 要 完 成 的 和 接 受 委 托 完 成 的 、并 经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组 进 行 鉴 定、验收的成果等。 第四条 凡 已 获 得 地 、厅 级 以 上 奖 励 的 成 果 , 均 不 得 再 申 报 省 高 校 社 会 科 学 成 果 奖( 以 下 简 称 省 高 校 社 科 奖 );不 在 期 限 内 的 未 获 奖 论 文 , 不 能 作 为 5 篇 主 要 论 文 申 报 本 奖 励 ,但 允 许 在 系 列 论 文 中 包括,以表明其研究工作的系统深入程度。 三、评奖标准 第五条 申报省高校社科奖的研究成果所包 括 的 专 著 、论 文 和 报 告 等 ,不 能 有 宣 扬 资 产 阶 级 自 由 化 和 否 定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的 观 点 。申 报 成 果 的 政 审 工 作 主 要 由 申 报 学 校 负 责 并 要 严 格 把 关;凡 申 报 书 中 申 报 学 校 政 审 意 见 栏 内 ,审 查 人 和 校 级 领 导 人 没 有 签 章 的 ,不 予 受 理 。评 委 会 在 评 审 中 如 发 现 政 治 上 有 问 题 的 成 果 ,应 通 过 省 教 委 退 回 申 报 学 校 审 查 。 第六条 省高校社科奖评奖工作,须从评选 项 目 入 手 ,对 以 专 著 、论 文 和 应 用 等 不 同 表 现 形 式 的成果,采取基本相当的衡量标准,坚持科学性、 公 正 性 、系 统 性 和 导 向 性 原 则 ,综 合 评 审 ,择 优 选 拔 。科 研 成 果 必 须 有 新 知 识 的 产 生 或 达 到 新 的 应 用 目的。 第七条 专 著 类 成 果 ,应 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水 平 和 应 用 价 值 , 专 著 字 数 在 10 万 字 以 上 ( 10 万 字 以 下 的 一 般 应 附 有 3 篇 以 上 系 列 论 文 ), 深 受 读 者 欢 迎 。字 数 较 少 的 专 著 ,应 在 学 术 价 值 上 有 较 高 的 要 求 。对 各 省 人 民 出 版 社 以 上 级 别 的 出 版 社 出 版 的 、 没 有 支 付 出 版 补 贴 的 、具 有 较 高 学 术 价 值 的 专 著 类 成 果 ,应 给 予 足 够 重 视 。对 补 贴 出 版 的 普 及 读 物 和 工 具 书 ,应 严 格 评 审 。一 般 性 的 普 及 读 物 和 工 具 书 , 不 能 评 奖 。 其 中 : ( 1) 学 术 专 著 应 对 当 代 的 或 历 史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比 较 系 统 深 入 的 研 究 ,提 出 有 新 意 的 独 到 见 解 , 产 生 较 好 的 社 会 影 响 。 ( 2) 译 著 应 选 择 好 作 品 ,原 著 应 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价 值 。译 文 准 确 流 畅 , 保 持 原 著 风 格 。 ( 3) 古 籍 译 注 、 校 注 等 应 切 合 原 意 ,修 辞 严 谨 简 明 ,有 补 正 残 缺 、更 正 讹 误 的 特 点 。 要 重 视 地 方 古 籍 的 整 理 研 究 成 果;全 国 性 古 籍 的 整 理 研 究 成 果 ,应 在 国 内 同 一 研 究 中 具 有 较 高 水 平 。 ( 4) 普 及 读 物 应 具 有 科 学 性 、 知 识 性、趣味性、实用性,内容深入浅出,语言生动简 练 、具 有 较 大 的 社 会 影 响 和 较 好 的 社 会 效 益 。( 5) 工 具 书 应 达 到 内 容 翔 实 准 确 全 面 、文 字 简 练 、编 排 科学、应用性强的要求。 第八条 论文类成果,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 平 、应 用 价 值 和 较 好 的 社 会 影 响 ,一 般 在 限 期 内 应 有 5 篇 以 上 正 式 发 表 的 系 列 研 究 论 文( 包 括 调 研 报 告 等 ), 其 中 1 篇 发 表 在 具 有 权 威 性 的 刊 物 ( 相 当 于核心刊物,下同)上;不足 5 篇系列论文的成 果 ,一 般 应 有 2 至 3 篇 论 文 发 表 在 具 有 权 威 性 的 刊 物上;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 ( 全 文 转 载 )、 《 求 是 》、 《 人 民 日 报 》、 《 光 明 日 报 》等 国 家 级 报 刊 上 、且 在 国 内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单 篇 论 文 可 以 破 格 申 报 本 奖 励 。被 有 关 文 摘 报 刊 转 摘 的 论 文 ,可 根 据 转 摘 情 况 ,适 当 提 高 其 发 表 级 别 。 其 中 ,学 术 论 文 应 做 到 立 论 严 谨 ,论 证 科 学 ,内 容 充 实 , 理 论 上 有 突 破 或 创 新;调 研 报 告 能 抓 住 现 实 中的重大问题,材料翔实,立论正确,分析科学, 提出可行的建议,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九条 应用类成果,必须针对经济和社会 发 展 中 急 需 解 决 的 重 要 问 题 ,论 据 可 靠 ,建 议 可 行 , 方 案 科 学 适 用 ,不 仅 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水 平 ,同 时 具 有 较 高 的 参 考 、应 用 价 值 ,已 取 得 比 较 明 显 的 经 济 和社会效益,经过正式鉴定、验收。其中,接受委 托 完 成 的 社 科 成 果 ,必 须 经 委 托 部 门 组 织 评 审 验 收 , 且 评 价 较 高 ,具 有 较 高 的 参 考 、应 用 价 值( 附 委 托 部 门 证 明 、 函 件 等 );委 托 单 位 一 般 应 是 县 级 以 上 政府或省直厅、局以上部门。 第十条 奖励成果应按照下列四个条件进行 综 合 评 定 : ( 1) 学 术 水 平 和 价 值 ; ( 2) 社 会 效 益 和 影 响 ; ( 3) 促 进 学 科 建 设 和 人 才 培 养 的 作 用 ; ( 4) 推 动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作 用 和 意 义 。 一 等 奖 成 果 应 是 同 类 研 究 中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学 术 水 平 和 价 值 高 ,研 究 工 作 系 统 深 入 ,工 作 量 大 。其 中 专著类成果一般应是信誉较高的省级以上出版社 出 版;普 及 读 物 和 工 具 书 应 具 有 较 大 的 发 行 量 、 畅 销 且 反 映 良 好 。论 文 类 成 果 一 般 应 有 3 篇 以 上 系 列 论 文 发 表 在 权 威 性 刊 物 上 。二 等 奖 和 三 等 奖 成 果 均 应 具 有 较 高 学 术 水 平 ,研 究 工 作 比 较 系 统 深 入 ,工 作 量 较 大 。论 文 类 成 果 应 有 1 至 2 篇 论 文 发 表 在 权 威性刊物上。 四、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凡属我省高等学校完成的社会科学 研究成果,经学校组织评审,合格的,报省教委。 第十二条 几 所 高 等 学 校( 单 位 )共 同 完 成 的 研 究 成 果 ,由 主 持 该 成 果 的 省 内 高 等 学 校 组 织 联 合上报。 专著类成果,必须由工作在我省高校的第一 作 者 组 织 申 报 ,非 第 一 作 者( 第 一 作 者 是 其 它 单 位 的 )原 则 上 不 能 组 织 申 报 ,如 确 认( 由 第 一 作 者 及 其 单 位 开 具 证 明 、 函 件 ) 非 第 一 作 者 完 成 50%以 上 研 究 工 作 ,并 组 织 申 报 奖 励 时 ,必 须 附 送 自 己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完 成 的 系 列 论 文 3 篇 以 上 。一 部 专 著 不 能 分 开 申 报 奖 励 ,如 多 卷 本 专 著 中 某 一 卷 由 我 省 高 校 主 编 ,且 符 合 有 关 条 款 可 以 单 独 申 报 奖 励 。多 人 撰 稿的论文集不能作为专著类成果申报。 申 报 奖 励 的 论 文 ,必 须 由 工 作 在 我 省 高 校 的 第 一 作 者 组 织 申 报 ,如 第 一 作 者 是 其 它 单 位 的 ,则 由 工 作 在 我 省 高 校 的 第 二 作 者 ,在 征 得 第 一 作 者 同 意 的 前 提 下 组 织 申 报 ,依 次 类 推 。系 列 论 文 是 指 正 标 题 或 副 标 题 基 本 相 同 ,从 不 同 角 度 和 层 面 研 究 同 一 问 题 的 一 组 文 章 。以 系 列 论 文 组 成 的 研 究 成 果 ,申 报 奖 励 者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的 主 要 论 文 必 须 占 50%以 上 , 且 组 织 申 报 者 应 在 每 篇 论 文 上 都 有 署 名;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完 成 的 论 文 ,导 师 没 有 署 第 一 作 者 ,经 学 校 科 研 处 审 查 证 实 同 意 并 签 注 具 体 的 意 见 ,可 不 受 50%的 限 制 。我 省 高 校 教 师 发 表 论 文 时 , 将 其 名 署 在 其 它 单 位 名 称 之 后 ,则 该 论 文 不 能 作 为 评选论文。 第十三条 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成果,在争 议未解决之前有关学校不得申报省高校社科奖。 第十四条 省高校社科奖的评奖工作,每两 年 进 行 一 次 ,其 申 报 工 作 按 省 教 委 的《 通 知 》安 排 进行。 第十五条 申报奖励的成果,应填报《甘肃 省 高 等 学 校 社 会 科 学 成 果 奖 励 申 报 书 》, 并 附 学 校 组 织 的 5 人 以 上 专 家 组( 附 专 家 组 成 员 名 单 )的 评 审 意 见 。 属 专 著 类 成 果 的 , 应 附 送 2 部 样 书;属 论 文 类 成 果 的 ,应 附 送 全 部 申 报 论 文 和 发 表 所 有 论 文 的 刊 物 封 面 、目 录 和 刊 号 、论 文 转 摘 或 调 研 报 告 应 用的证明等。属应用类成果的,应附正式的鉴定、 验 收 证 书 、委 托 文 件 、成 果 应 用 及 效 益 证 明 等 。各 种材料不完备的,不能申报评奖。 五、评审和授奖工作 第十六条 设立甘肃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成果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全 省 高 等 学 校 社 会 科 学 成 果 奖 的 评 审 工 作 。每 届 评 委 会 任 期 两 年 ,即 在 两 年 一 次 的 评 奖 工 作 前 ,推 荐 组 成 新 一 届 评 委 会 。评 委 会 的 办 事 机 构 设 在 省 教 委 科 研 管 理 处 ,负 责 日 常 具 体 工 作。 第十七条 省高校社科奖评委会下设若干个 学科评审组,对本学科领域的申报成果进行评审。 学 科 组 评 审 由 组 长 负 责 ,组 长 必 须 对 全 部 成 果 比 较 了 解 。并 对 评 委 会 负 责 。学 科 组 落 选 成 果 ,不 再 提 交评委会讨论。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评委会主任负 责 。评 审 时 先 由 学 科 组 组 长 介 绍 成 果 有 关 情 况 ,再 由 评 委 会 进 行 评 审 ,依 照 标 准 严 格 把 关 。其 中 对 学 科组确定的二、三等奖成果,由评委会审查通过; 对 一 等 奖 成 果 ,要 逐 项 介 绍 、讨 论 ,评 委 会 投 票 表 决通过。 第十九条 对有疑义的成果,可采取无记名 投 票 方 式 ,三 等 奖 成 果 须 经 评 委 会 委 员 半 数( 不 含 半 数 )以 上 同 意 ,二 等 奖 成 果 须 经 评 委 会 委 员 三 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所有一 等 奖 成 果 须 经 评 委 会 委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凡评委会委员为成果主要完成人, 在 讨 论 该 成 果 时 应 回 避 ,表 决 时 该 委 员 不 计 入 应 到 人数。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通过的省高校社科奖成 果,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 如 有 异 议 ,由 各 高 等 学 校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省 教 委 , 由 省 教 委 会 同 评 审 委 员 会 主 任 及 副 主 任 裁 决 。经 裁 决 后 ,如 学 校 及 科 研 人 员 因 奖 励 等 级 偏 低 而 不 愿 受 奖 者 ,允 许 撤 回 其 申 报 成 果 。无 异 议 的 ,经 省 教 委 审批后即行授奖。 第二十二条 省高校社科奖奖金开支渠道、 标准和发放办法,按《条例》规定执行;鼓励获奖 单位自筹资金提高配套奖金比例。 六 第二十三条 附则 本 细 则 由 省 教 委 负 责 解 释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实 施 。1990 年 5 月 25 日 省 教 委 印 发 的 《 <甘 肃 省 高 等 学 校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奖 励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 同 时 废 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