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 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1 号 【发文日期】 2020-12-1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 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 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 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 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非税收入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 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 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由缴费人按月向税务部 门自行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已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地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 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其他地区有关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管事项,待国务院相关部 门确定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后,由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 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七、缴费人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各地可与其 他项目合并申报资料、简并申报流程。 八、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部门的合作,持续优化 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 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九、各地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 和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共享非税收入计征、缴款等信息。 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公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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