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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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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建人[2007]472 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 施办法》、《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附件: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试 行)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 法》、《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二级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 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 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经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工程总承包或 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其他相关施工管理活动。 第四条 甘肃省建设厅注册执业资格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 册管理机构,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登 记工作。 各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 初审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注册者,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 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 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按属地原 则向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其中省直各厅局所属企业、国资 委管理的企业及省属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出 注册申请。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甘肃建设信息网(网 址:www.gsjs.com.cn)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 重新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 更换。 第七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 不满 5 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 止不满 3 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 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 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 冶炼工程的,土木部分内容按照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机电部分内容按照机电 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 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第十一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备案制度。一是对批准注册的人员,在 核发注册证书后 30 日内报建设部备案;二是每年年底将全省当年二级建造师执 业资格注册登记情况向建设部备案。备案工作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 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 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五)持外省(市)颁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 该省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尚未注册证明。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五)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 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销、重新)注册申请汇 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 2 份、材料附件一式 1 份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延续、 变更、增项、注销、重新)注册初审意见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 建造师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销、重新)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销、重新)注 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 心进行注册登记。材料报送按《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 材料报送目录》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延续注册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 3 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 册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3 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 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各种表格、材料份数参照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 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一)执业企业变更的; (二)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 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 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 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申报程序和各种表格、材料份数参照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 3 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 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各种表格、材料份数参照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及时通过市(州)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提出注销注册申请,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具有注销注册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如遇到应注销注册而未办理注销手续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省级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七条 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 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 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各种表格、材料份数参照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连同材料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 册中心办理。 第十九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换申请,并 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连同材料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 册中心更换。 三、受理和初审 第二十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 规程》(建法〔2004〕111 号)的规定,进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 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 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 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 请人。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省直专业厅局所属企业、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省属无主管部门的 企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人员申请注册,由企业汇总并按要求直接报省建设厅 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审核。 四、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 中心于收到申请材料后 20 日内审核完毕,并报省级注册机构审批,作出书面决 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 更换的,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于收到申请材料后 10 日内审核完毕,并 报省级注册机构审批,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执业企业、企业名称和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经审查合格,在注册证书变更注册 记录栏进行登记。跨市、州变更的,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 业报原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跨省变更的,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报原省级建设 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于收到申请材料 后 10 日内审核完毕,并报省级注册机构审批,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 公告。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 3 年,执业 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省级注册机构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日内,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 心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经审批同 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在注册证书内页签注意见并加盖甘肃省建 设厅印章。 经审批同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将注册证书、执业印 章统一编号后发放。 五、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六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省建设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 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样式、编号及 执业印章样式按《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其中编号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申 请地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回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原发证 部门负责证书销毁并按规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 人保管、使用。 六、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执业资格 二级建造师 注册实施办法 抄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甘肃省建设厅 校对:王卫国 2007 年 12 月 13 日印 共印 1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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