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济宁市任城区区级、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目录.doc
济宁市任城区区级、镇(街道)、村(社区)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济宁市任城区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 年 8 月 — 2 — 目 录 一、区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1 18.区物价局……………………………………………………34 1.区国家保密局………………………………………………1 19.区经济和信息化局…………………………………………36 2.区委组织部…………………………………………………1 20.区民营经济发展局…………………………………………37 3.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 21.区教育体育局………………………………………………41 4.区委区政府信访局…………………………………………2 22.区科技局……………………………………………………59 5.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3 23.区知识产权局………………………………………………60 6.区档案馆(局)……………………………………………5 24.区地震局……………………………………………………62 7.区总工会……………………………………………………6 25.区民族宗教局………………………………………………65 8.团区委………………………………………………………13 26.区民政局……………………………………………………67 9.区妇女联合会………………………………………………15 27.区司法局……………………………………………………89 10.区归国华侨联合会…………………………………………19 28.区财政局……………………………………………………97 11.区科学技术协会……………………………………………20 29.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9 12.区工商业联合会……………………………………………23 30.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128 13.区残疾人联合会……………………………………………24 3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2 14.区政府办公室………………………………………………28 32.区人民防空办公室………………………………………147 15.区地方史志办公室…………………………………………29 33.区城市管理局……………………………………………150 16.区发展和改革局……………………………………………30 34.区交通运输和港航局……………………………………152 17.区粮食局……………………………………………………31 35.区航运服务中心…………………………………………155 — 3 — 36.区水务局…………………………………………………156 54.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48 37.区农业局…………………………………………………158 55.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252 38.区蔬菜服务中心…………………………………………168 56.区金融工作办公室………………………………………254 39.区畜牧兽医局……………………………………………169 57.区红十字会………………………………………………256 40.区农业机械管理局………………………………………173 58.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61 41.区水产局…………………………………………………177 59.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262 42.区商务局…………………………………………………179 60.市中公安分局、任城公安分局……………………………263 43.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181 61.市中交警大队、任城交警大队……………………………274 44.区旅游局………………………………………………189 62.市中消防大队、任城消防大队……………………………276 45.区文物局………………………………………………192 63.区国土资源分局…………………………………………277 46.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194 64.区城乡规划分局…………………………………………280 47.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16 65.任城公路局……………………………………………281 48.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23 66.区盐务分局……………………………………………283 49.区环境保护局……………………………………………227 二、镇(街道)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285 50.区林业局…………………………………………………231 三、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341 51.区统计局…………………………………………………236 52.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8 53.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42 — 4 — 区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务、依 作日;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其他 一、区国家保密局 1 区国 家保 密局 信息公开 其他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民、法 (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 人或其他 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 组织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无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其他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2 区国 家保 密局 保密宣传 教育 其他 《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 年 9 月 5 日通过,2010 年 4 月 29 日修订)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 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 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 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其他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民、法 (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 人或其他 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 组织 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其他 1.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 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 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 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4 号)。 3.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高 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济 组通字[2016]1 号)。 无 无 无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二、区委组织部 3 4 区委 组织 部 区委 组织 部 信息公开 党员组织 关系接转 需要办理 组织关系 接转的党 员 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1 —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5 区机 构编 制委 员会 办公 室 6 区机 构编 制委 员会 办公 室 事项 名称 信息公开 事业单位 登记管理 信息查询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其他 其他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民、法 (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 人或其他 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 组织 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其他 《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查询办法》(鲁编办 发〔2013〕9 号)第五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 主要分为以下二类。第一类:由监督管理机构公开过 的登记管理信息。主要包括是否已在本监督管理机 构登记、当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刊载的信息、事 公民、法 业单位年检结果等。第二类: 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管 人或其他 理工作中形成的档案信息。主要包括设立登记日期、 组织 变更登记结果、公告情况、已公开的年度报告等。”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询第一类信息 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提供。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查询第二类信息,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其合法 利用目的的,应当予以提供。” 无 无 5 个工作 日 5 个工作 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其他 四、区委区政府信访局 7 区委 区政 府信 访局 信息公开 其他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民、法 (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 人或其他 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 组织 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2 — 无 备注 序 号 8 9 实施 主体 区委 区政 府信 访局 区委 区政 府信 访局 事项 名称 信访事项 受理 信访事项 处理情况 查询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其他 1.《信访条例》(2005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31 号)第 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 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 公民、法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人或其他 2.《山东省信访条例》(2015 年 9 月 24 日通过)第 组织 十五条:“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国家机关履行下列 职责:(一)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无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1.《信访条例》(2005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31 号)第 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 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 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 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 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 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 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 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 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 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 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 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2.《山东省信访条例》(2015 年 9 月 24 日通过)第 八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向信访人公开其信访事 项处理进展、办理结果,并为其查询、评价本人信 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15 个工作 日 15 个 工 作日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60 个工作 日 6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其他 五、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10 区老 龄工 作委 员会 办公 室 信息公开 其他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民、法 (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 人或其他 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 组织 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3 — 无 备注 序 号 11 12 实施 主体 区老 龄工 作委 员会 办公 室 区老 龄工 作委 员会 办公 室 事项 名称 城镇养老 服务机构 资金扶持 创建“山东 省老年人 公益维权 服务示范 站”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社会 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25 号)“二、加快发展 养老服务业的基本任务。(二)积极推进养老服务机 构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 城镇民办 多形式、多层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采取多种筹资 养老服务 渠道,在县级以上城市和县城建设示范性老年综合 机构 服务中心等功能比较齐全的养老服务机构,面向广 大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省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 的方式予以扶持。各市可根据实际,对养老服务机 构建设和发展加大扶持力度。” 区财政 局 无 无 其他 《山东省老年人公益维权服务示范站创建办法》 “二、创建范围:全省老龄、法院、检察院、公安、 民政、司法行政等系统基层老年维权服务单位,以 及老年公寓、敬老院、农村幸福院等各类养老机构。 三、示范站职责(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 基层老年 展老年普法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依法维护老年人 维权服务 合法权益和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二)了 单位,以 解和掌握老年人利益诉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倾 及老年公 向性问题,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消除不稳定因素。 寓、敬老 (三)耐心接待群众来访,诚心为老年人提供维权 院、农村 服务。(四)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应优先做好老 幸福院等 年人维权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等工作。(五)民 各类养老 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养老机构监督指导,引导其积 机构 极为机构内老年人提供各类维权服务。(六)基层法 律服务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应优先优惠为老年人提 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办理等服 务。” 无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4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13 实施 主体 区老 龄工 作委 员会 办公 室 事项 名称 开展敬老 月活动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无 无 无 无 文化 体育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 年 8 月通过,2015 年 4 月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 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 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老年人和 2.《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 2016 年全国“敬 老年人组 老月”活动的通知》“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 织 精心组织。……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 履行综合协调职能,精心组织,确保“敬老月”活 动取得实效。 ” 其他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民、法 (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 人或其他 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 组织 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其他 1.《档案法》(1987 年 9 月通过,1996 年 7 月修正)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 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 年 11 月国家档案局令 机关、团 第 1 号发布,1999 年 6 月国家档案局令第 5 号重新 体、企事 发布)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 业单位及 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 公民个人 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 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 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无 无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直接 提供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六、区档案馆(局) 14 15 区档 案馆 信息公开 (局) 区档 档案利用 案馆 服务 (局) — 5 —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其他 备注 七、区总工会 16 17 18 区总 工会 区总 工会 区总 工会 信息公开 《特困职 工证》办理 职工社会 互助补充 保险 其他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民、法 (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 人或其他 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 组织 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其他 1.关于做好困难职工(农民工)建档立卡和市直特 困职工申报换证工作的通知(济会办[2016]48 号) 2.关于转发济宁市总工会《关于做好困难职工(农 民工)建档立卡和市直特困职工申报换证工作的通 知(济会办[2016]48 号)》的通知(济任会字[2016]27 号) 社会 保障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第三条:“中国职工 保险工助会不以盈利为目的,是职工自筹资金、自 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社会互助互济合作保险 组织,是按照党和国家对‘送温暖工程’的指示, 通过工会组织职工依靠自己和集体的力量,用互助 合作的办法,解决职工生活中的困难问题,作为国 家基本保险的补充。其业务接受同家有关主管部门 的指导。”第六条:“职工社会互助补充保险适用于 中国境内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 工会组织 的特困职 工 工会组织 的职工 — 6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无 无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36 元,济 任 会 发 [2015]5 号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按照市总 工会具体 通知时间 办理 序 号 19 实施 主体 区总 工会 事项 名称 困难职工 就业创业 帮扶 事项 类别 扶贫 脱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 的意见》(鲁会〔2016〕26 号)“四、政策措施…… (三)通过就业创业实现脱困……充分发挥各级工 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适应结构性改革对职 工素质的要求,根据市场需求,加强技能培训和下 岗失业人员技能再培训。充分发挥山东工会就业信 息网的作用,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社会专业机构 的联系协作,通过发布企业用工信息、举办招聘会、 搭建校企合作平台等形式,为困难职工求职提供便 捷高效的信息化服务。继续实施‘工友创业’行动, 深化工会创业服务工作,加强工会创业载体建设, 坚持创业带动就业,鼓励支持困难职工群体自主创 工会组织 业。” 的困难职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 工 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5〕65 号) 第五条 : “帮扶资金专项用 于困难劳模帮扶和困难职工帮扶。其中,困难劳模 帮扶是指对生活困难劳模个人补助。困难职工帮扶 包括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庆日 送温暖活动,针对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救助、助学 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促进就业等帮扶活 动。” 第八条:“除上述省级财政安排的困难劳模和 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外, 各级工会组织应通过统筹中 央帮扶资金、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安排资金、发动社 会捐赠、争取各级政府支持等多种方式,扩大帮扶 效果。” — 7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区人社 局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20 实施 主体 区总 工会 事项 名称 困难职工 日常救助 事项 类别 扶贫 脱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 的意见》(鲁会〔2016〕26 号)“四、政策措施…… (四)通过医疗帮扶实现解困。积极参与医疗卫生 体制改革,推动政府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尽快 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逐步提高职工家庭个人承 担部分的报销比例。对患大病、重病,经医保报销 后仍然难以承担医药费的困难职工给予医疗救助。”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 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工会组 (鲁财建〔2015〕65 号)第五条:“帮扶资金专项 织的困难 用于困难劳模帮扶和困难职工帮扶。其中,困难劳 职工 模帮扶是指对生活困难劳模个人补助。困难职工帮 扶包括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庆 日送温暖活动,针对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救助、助 学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促进就业等帮扶活 动。” 第八条:“除上述省级财政安排的困难劳模和 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外, 各级工会组织应通过统筹中 央帮扶资金、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安排资金、发动社 会捐赠、争取各级政府支持等多种方式,扩大帮扶 效果。” — 8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21 22 实施 主体 区总 工会 区总 工会 事项 名称 困难职工 助学帮扶 12351 热线 电话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扶贫 脱贫 1. 《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 的意见》(鲁会〔2016 〕26 号)“四、政策措施…… (三)通过就业创业实现脱困……充分发挥各级工会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适应结构性改革对职工素 质的要求,根据市场需求,加强技能培训和下岗失业 人员技能再培训。充分发挥山东工会就业信息网的作 用,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社会专业机构的联系协作, 通过发布企业用工信息、举办招聘会、搭建校企合作 平台等形式,为困难职工求职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化 服务。继续实施‘工友创业’行动,深化工会创业服 务工作,加强工会创业载体建设,坚持创业带动就业, 工会组织 鼓励支持困难职工群体自主创业。 ” 的困难职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 工 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鲁财建〔2015〕65 号) 第五条 “ :帮扶资金专项用于 困难劳模帮扶和困难职工帮扶。其中,困难劳模帮扶 是指对生活困难劳模个人补助。困难职工帮扶包括省 委、省政府确定的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庆日送温暖活 动,针对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救助、助学救助、医疗 救助、 法律援助、 促进就业等帮扶活动。 ” 第八条:“除 上述省级财政安排的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专项资金 外,各级工会组织应通过统筹中央帮扶资金、从本级 工会经费中安排资金、发动社会捐赠、争取各级政府 支持等多种方式,扩大帮扶效果。 ” 无 无 其他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工会职工热 线电话的通知》( 全总总工办发﹝2004﹞26 号)“三、 热线电话受理范围及相关问题处理原则(一)受理 范围:1、职工对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咨 询;2、职工对需帮扶及解决生活困难的救助;3、 职工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申诉;4、职 工会组织 工对紧急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5、其他 及个人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反映等。(二)处理原则: 职工通过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及要求,按照‘分级 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 和及时就地就近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相结合的 原则,分别作出具体处理。”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9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23 实施 主体 区总 工会 事项 名称 困难职工 生活帮扶 事项 类别 扶贫 脱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 的意见》(鲁会〔2016〕26 号)“四、政策措施…… (六)通过社会救助和工会帮扶解困。 协助政府统 筹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 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 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强化社会救助托底功能。对失 去劳动能力的职工,在协助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的同 时,把工会“送温暖”与日常救助活动相结合,适 当提高救助标准,加大救助力度,保障困难职工基 本生活。发挥职工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等 阵地作用,设立爱心超市,为困难职工家庭发放粮 油、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积极推动将困难职工纳入 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覆盖范围,帮助解决住房困 工会组织 难。” 的困难职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 工 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5〕65 号) 第五条 : “帮扶资金专项用 于困难劳模帮扶和困难职工帮扶。其中,困难劳模 帮扶是指对生活困难劳模个人补助。困难职工帮扶 包括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庆日 送温暖活动,针对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救助、助学 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促进就业等帮扶活 动。” 第八条:“除上述省级财政安排的困难劳模和 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外, 各级工会组织应通过统筹中 央帮扶资金、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安排资金、发动社 会捐赠、争取各级政府支持等多种方式,扩大帮扶 效果。” — 10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政策 支持 备注 序 号 24 25 实施 主体 区总 工会 区总 工会 事项 名称 困难职工 精神文化 帮扶 职工书屋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扶贫 脱贫 《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 意见》(鲁会〔2016〕26 号)“四、政策措施……(七) 通过多元化服务脱困。要根据困难职工的新需求新 期待,开展多样化帮扶和服务。加强法律援助和服 务工作,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充实法律援助 志愿者队伍,创新和完善劳动争议调处,及时介入 各类劳动权益纠纷,建立快速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 工会组织 工伤赔偿等案件的“绿色通道”。实施人文关怀,对 的职工 困难职工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困难职工提高适应社 会的能力和自我调适能力。丰富精神文化生活,通 过职工服务中心、工人文化宫、职工学校等阵地, 组织开展知识讲座、交际联谊、文化娱乐等活动。 探索 ‘互联网+’服务职工平台建设,为困难职工提 供多样化、全方位服务。” 无 无 文化 体育 1.《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全国工会“职工书屋” 建设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08〕3 号)“……建设 ‘职工书屋’,是各级工会组织为广大基层职工提供 和创造方便实用的读书场所和学习条件的重要工作。 ‘职工书屋’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命名,主要在一线 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作和居住相对集中的基层企事 工会组织 业单位、城市社区、工业园区、乡(镇)村和重点 及个人 建设项目工地建立……” 2.《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工程五年规划》(总工 发〔2014〕3 号)“各县(区)以上总工会要将职工 书屋建设资金列入本级经费预算,争取同级财政支 持,共同用于职工书屋建设。”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11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26 27 实施 主体 区总 工会 区总 工会 事项 名称 困难劳模 帮扶 工会法律 援助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社会 保障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 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 财建〔2015〕65 号) 第五条 : “帮扶资金专项用于困 难劳模帮扶和困难职工帮扶。其中,困难劳模帮扶 是指对生活困难劳模个人补助。困难职工帮扶包括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庆日送温 暖活动,针对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救助、助学救 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促进就业等帮扶活动。” 第八条 :“除上述省级财政安排的困难劳模和职工 帮扶专项资金外, 各级工会组织应通过统筹中央帮 扶资金、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安排资金、发动社会捐 赠、争取各级政府支持等多种方式,扩大帮扶效 果。” 困难劳模 无 无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总工发〔2008〕52 号)第四 条:“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指导、协调全国工会 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法律工作部门指 导、协调本地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工会法律援助 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第六条:“县 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设立法 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工 会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成立工会(职工)法律 工会组织 援助工作站,也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合作,签 及个人 订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协议。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工会 法律援助的范围:1、劳动争议案件;2、因劳动权 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 案件;3、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的案件;4、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5、 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无 无 — 12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政策 支持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其他 备注 八、团区委 28 29 30 团区 委 团区 委 团区 委 信息公开 青年志愿 服务 “鲁青基 准贷”贷款 企业审核 推荐 其他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民、法 (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 人或其他 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 组织 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社会 保障 《山东省青年志愿服务规定》(2001 年 10 月 1 日起 农民工子 施行)第二条:“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或 女、留守 者青年志愿者组织自愿进行的有益于人民群众生产、 儿童、贫 生活、安全和社会发展的服务活动。”第三条:“青 困青少年、 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制 区文明 残疾青少 定完善志愿服务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办、各 年等各类 对青年志愿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 镇街 特殊青少 训。 ”第四条:“青年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服务、 年群体; 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助残支教、科技服务、扶贫 孤寡、空 济困、法律援助、抢险救灾、维护治安、旅游服务、 巢老人等 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 政策 支持 《关于印发<“鲁青基准贷”实施细则>的通知》(鲁 青联〔2015〕68 号)第二条:“贷款条件:1.‘鲁 青基准贷’面向在我省范围内创业的 40 岁以下青年 创业者。贷款主体为小微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第五条:“职责说明:1.团省委负责 “鲁青基准贷”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汇总各 市工作开展进度,向各相关单位通报工作情况,并 及时汇总全省“鲁青基准贷”贴息材料交省财政 厅。……3. 各市团委负责贷款企业的审核推荐,与 相关银行各市分支机构共同进行现场考察,建立工 作台账并及时报送团省委。” 无 失业青年、 高校毕业 生、返乡 青年农民 无 工、军队 转业官兵 等青年创 业人员 — 13 — 无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无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团省市委 设有志愿 者工作部, 每年制定 工作重点, 团区委遵 循上级要 求开展业 务 资金 补贴 每年度根 据团省委 文件安排 开展工作。 团区委负 责按文件 要求协助 推报创业 资金申请 项目,并送 交团市委 审核,团市 委审核通 过后送交 团省委、项 目合作金 融机构审 核 序 号 31 32 33 实施 主体 团区 委 团区 委 团区 委 事项 名称 青少年权 益保护及 信息咨询 农村青年 电商培育 心愿直通 车活动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农村留守 儿童、服 刑在教人 员未成年 子女、流 浪乞讨未 成年人、 有不良行 为和严重 不良行为 青少年、 闲散青少 年 区司法 局、区 检察院、 区法院、 无 区教体 局、公 安部门 等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劳动 就业 《关于印发<共青团山东省委关于青春扶贫行动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鲁青发〔2016〕6 号)“四、重点 项目……1.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每年为 2000 名农村贫困青年提供提升型技能培训,突出运营管 理、营销推广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搭建创业伙伴 给予指导,促进农村青年电商转型升级;动员社会 力量开展订单管理、品牌和包装设计等第三方服务 培训,增强农村青年电商农产品外销和带动贫困青 年脱贫的能力;充分发挥山东省农村青年电商联盟 的作用,进一步扩大联盟规模,为农村青年电商提 供经验交流、开拓业务、产业合作的平台。” 农村贫困 青年 无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其他 1.《关于印发<共青团山东省委 2015 年工作情况>和<共青团山东省委 2016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鲁青 发〔2016〕3 号):“三、坚持竭诚服务青少年的生 命线,更多关注关心关爱普通青少年。开展‘心愿 直通车’少年儿童关爱行动。” 2.《关于印发〈共青团山东省委关于青春扶贫行动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青发﹝2016﹞6 号)“开展 公益扶贫。以少工委委员和农村少先队辅导员为纽 带,广泛开展‘心愿直通车’等活动,满足农村贫 困中小学生的微需求、微心愿。” 贫困中小 学生 无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1.《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 年 9 月通过,2012 年 10 月修正)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 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 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 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89 年 11 月通 过, 2010 年 7 月修订) 第四条: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 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 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等团体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14 —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其他 九、区妇女联合会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34 区妇 女联 合会 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公开 其他 (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 妇女群众 无 无 受侵害妇 女 区法院、 区司法、 无 公安部 门 无 7 个工作 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城镇农村 妇女 无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贫困女童 无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 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山 东 省 妇 女 发 展 “ 十 三 五 ” 规 划 》( 鲁 政 字 〔2016〕161 号)“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 庭暴力法》。加强宣传普及、业务培训和监测统计工 作,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 35 区妇 女联 合会 家庭暴力 侵害妇女 救助 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 其他 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和预防、制止、 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要 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对 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对加害人、 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为受 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专业化服务。” 36 区妇 女联 合会 妇女职业 教育和实 用技术培 训 《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 年 4 月通过,2005 年 8 就业 技能 培训 月修正)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 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 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全国妇联转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关于进一步 37 区妇 女联 合会 “春蕾计 划”失学女 童救助 扶贫 脱贫 实施“春蕾计划”的意见〉的通知》(妇字〔1996〕 12 号):“为辅助国家发展女童教育,让更多的失学 女童重返校园,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实施‘春蕾计 划’” 。 — 15 —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妇女儿童 和家庭 区文明 办 无 留守儿童 区民政 局 《关于印发< 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 (2011—2015 年)>的通知》(妇字〔2012〕8 号) 学生家长 “巩固发展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 校,规范化、常态化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区教体 局 实施依据及条款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 (中发﹝2015﹞4 号)“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完善组 织管理,提升志愿服务水平。” 2.《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1949 年 4 月通过, 2013 年 10 月修订)第五条:“关心妇女工作生活, 38 区妇 女联 合会 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 巾帼志愿 服务 其他 大巾帼志愿者队伍,加强妇女之家建设。加强与女 性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全社会为妇女 儿童和家庭服务。” 3.《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 实施意见》(鲁发﹝2015﹞15 号)“创新服务方式, 鼓励通过项目招聘、购买服务、志愿者招募等方式, 吸引社工人才、专家学者、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等广 泛参与服务群众工作。”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发﹝2016﹞13 号)“依托妇女之家、儿童 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气功 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 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 39 区妇 女联 合会 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留守儿童 关爱服务 其他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 号文 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 政发﹝2016﹞17 号)“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 作纳入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通过实施‘春蕾计 划’,开展‘爱心妈妈’等活动,给予帮扶关爱。加强 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 导,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 力。” 40 区妇 女联 合会 家庭教育 指导服务 公共 教育 — 16 — 备注 序 号 41 42 实施 主体 区妇 女联 合会 区妇 女联 合会 事项 名称 12338 妇女 维权热线 事项 类别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妇女少儿 公益培训、 公共 儿童社会 教育 公益实践 活动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 (中发﹝2015﹞4 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市群团组 织的重要工作。……群团组织维权工作应该主动有 为,哪里的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群团组 织就要帮助群众通过合法渠道、正常途径,合理伸 张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妇女和妇联组织作用的意见》 (妇字﹝2015﹞19 号)“增强基层维权服务的实效, 充分发挥遍布全国 2800 多个县区的 12338 妇女维权 热线和 25 万个妇女儿童维权站、维权合议庭、维权 岗、家庭暴力投诉站等各类妇女儿童维权服务机构 求助妇女 的作用,探索建立集矛盾排查、投诉受理、法律援 群众 助、咨询调解、心理疏导、关爱服务、特殊群体帮 教于一体的妇女维权服务工作模式,在法治轨道上 推动妇女维权工作发展。” 3.《山东省妇女发展 “十三五” 规划》(鲁政字﹝2016﹞ 161 号)“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完善基层 妇女维权站(点)、妇女法律服务热线、妇女法律援 助中心、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等各类妇女法律救 助和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 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 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 提供司法救助。” 区法院、 区司法 无 局、公 安部门 7 个工作 日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山东省儿童发展 “十三五” 规划》(鲁政字﹝2016﹞ 161 号)“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设区市和 80%以上的县(市、区)建有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加 强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和儿童 课外、校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 规划,加大扶持力度,规范设施场所的管理。整合 社区资源,创建以娱乐、教育、卫生保健、心理咨 询、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妇女儿童家园或儿童之 家,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增加街 道(乡镇)综合服务机构承担儿童服务的功能。加 强各类文化、科技、体育、图书等公益性场馆设施 建设,并对儿童免费开放。” 培训机 构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妇女儿童 — 17 — 无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35—64 岁 妇女 区卫计 局 无 无 贫困患两 癌妇女 区民政 局、区 红十字 会 无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办法》(1994 年 1 月 17 日,2009 年 1 月修订)第二 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安排 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 43 区妇 女联 合会 查……”。 适龄妇女 健康查体 医疗 卫生 2.《山东省妇女发展 “十三五” 规划》(鲁政字﹝2016﹞ 161 号)“……认真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确保用人单位每年 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筛查,县 级人民政府至少每 2 年安排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 1 次妇科病、乳腺病筛查,每年对 65 周岁以上的老年 妇女免费进行 1 次查体。” 1.《关于印发<2011 年至 2015 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 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1﹞711 号)第三条:“项目资助的地域 包括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以下统称省),救助对象为经过有检查资质的医疗 机构确诊、患有宫颈癌 2B 以上或乳腺浸润性癌的农 村贫困妇女,救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 10000 元 44 区妇 女联 合会 贫困母亲 两癌救助 社会 保障 人民币。”第九条:“村妇代会负责收集汇总需救助 的‘两癌’患病妇女名单、人数以及申报材料,上 报至项目实施县妇联。项目实施县妇联对相关材料 进行初审后,上报至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 2.《山东省妇女发展 “十三五” 规划》(鲁政字﹝2016﹞ 161 号)“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宣传普及妇女 健康知识,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管理,有计划、有步骤 地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 — 18 — 备注 序 号 45 实施 主体 区妇 女联 合会 事项 名称 “新农村 新生活”培 训 事项 类别 公用 事业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转发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乡环卫一体化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4〕18 号)“四、 保障措施。(四)深化宣传教育。开展以改善农村环 境、转变生活方式为主要内容的“新农村新生活” 培训,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对全省农村乡村文明行动 公民、法 指导员和一半以上的中青年农村妇女培训一遍,引 人或其他 导农民群众增强环境意识,形成良好卫生习惯,积 组织 极参与农村垃圾集中治理工作。采取新闻宣传、社 会宣传、文艺宣传等方式,大力宣传农村生活垃圾 集中治理的意义和相关政策措施、先进经验做法, 形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文明乡村的良好社会 氛围。”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各镇街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无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主动服 务 购买 服务 备注 十、区归国华侨联合会 46 47 区归 国华 侨联 合会 区归 国华 侨联 合会 信息公开 对涉侨法 规政策和 投资兴办 产业的咨 询服务 其他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民、法 (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 人或其他 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 组织 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无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年 11 月通 过)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 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归侨、 侨眷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归侨、侨眷、华侨 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产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 政策咨询、技术扶持等方面的引导和服务工作。” 无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 19 —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其他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属于主动公开 范围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关通 过政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渠道 面向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机关 依申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当按 照申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以提 供;无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的形 式提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申请 人查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或者 其他适当形式 提供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务、 作日;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其他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1.《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 年 9 月 7 日通过, 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第十条第二款:“对丧失劳 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 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 2.《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 年 6 月通 48 区归 国华 侨联 合会 过,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二款:“地 贫困归侨 侨眷扶贫 救助 扶贫 脱贫 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 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 活。”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年 11 月 通过)第二十六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 予救助。” 十一、区科学技术协会 49 50 区科 学技 术协 会 信息公开 区科 学技 术协 会 群众性、社 会性、经常 性科普活 动组织开 展 其他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民、法 (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 人或其他 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 组织 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其他 《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第十 二条:“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 公民、法 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 人或其他 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 组织 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 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无 无 无 — 20 —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政策 支持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中国科协关于加强城镇社区科普工作的意见》 (科 协发普字〔2013 〕21 号)“二、(一)……力争在 51 区科 学技 术协 会 社区科普 大学建设 发展 政策 支持 2016 年达到全国所有地级地区(地级市、地区、盟、 公民、法 自治州)都建有社区科普大学……。(三)……按照 市(地)建总校、区(县)建分校、街道或社区建 人或其他 组织 立教学点的三级教学管理体系,明确工作任务职 责,共同推动本地区社区科普大学建设发展。” 1.《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第 十二条:“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 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 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 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 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2.《关于开展 2005 年全国科普日活动的通知》(科 52 区科 学技 术协 会 “全国科 其他 普日活动” 协办发普字〔2005〕31 号)“按照中央书记处的指示 精神和中国科协六届五次全委会的工作部署,中国 科协决定从 2005 年开始,在每年 9 月的第三周公休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日举办全国科普日活动。” 3.《中国科协 教育部 科技部 中科院关于举办 2016 年全国科普日活动的通知》(科协发普字〔2016〕67 号)“2016 年全国科普日主题为‘创新放飞梦想,科 技引领未来’。定于 9 月 17-23 日在全国各地集中开 展,部分科普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主题 宣传活动贯穿全年。” — 21 —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53 区科 学技 术协 会 “讲理想、 比贡献”活 其他 动组织开 展 54 区科 学技 术协 会 实施社区 科普益民 工程 政策 支持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关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创新型 国家作出新贡献的若干意见》(科协发办字〔2007〕 6 号) “4、坚持以改革为己任,以深化改革促进自主 创新,以完善体制机制保障自主创新,自觉把研究 开发活动与经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起来,深入企业 广泛开展以技术创新为主要内容的‘讲理想、比贡 献’活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 培训技能型紧缺人才,参与和组织技术创新活动, 努力做企业欢迎、社会认可、有真才实学、能解决 问题的企业工程师,推动提高企业的研究开发水平 和技术创新能力。” 2.《关于在企业深入开展“讲理想、比贡献”活动 公民、法 的意见》(科协发组字〔2007〕37 号)“为深入贯彻 人或其他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 组织 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中国科协、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和国资委决定,就在企业深入开展‘讲理想、 比贡献’活动(以下简称‘讲、比’活动),提出如 下意见:……” 3.《山东省“讲理想、比贡献”活动实施办法(试 行)》(鲁“讲、比”组办发〔2008〕1 号)第五条: “各市、大企业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同时指导 本地区、本单位所辖县(市、区)、企业、分厂(公 司)等成立领导机构。各级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各级科协,具体负责‘讲、比’活动的 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 要实施方案(2016—2020 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 10 号)“三、(六)实施社区科普益民工程。措施: 促进形成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居民参与的社区科 普新格局。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中切实加强社区科 公民、法 普工作,深入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推动全国科 人或其他 普示范社区蓬勃发展。激发社会主体参与科普的积 组织 极性,面向社区提供多样化的科普产品和服务,动 员驻区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社团、科普场 馆、科普教育基地等相关单位开发开放科普资源, 支持和参与社区科普活动。” — 22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政策 支持 无 主动服 务 政策 支持 备注 序 号 55 实施 主体 区科 学技 术协 会 事项 名称 实施学会 创新和服 务能力提 升工程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政策 支持 1.《中国科协关于实施学会创新和服务能力提升工 程的意见》(科协发学字〔2014〕86 号)“中国科协 明确把学会建设作为科协主体工作,摆在重中之重 的位置,启动实施学会创新和服务能力提升工 程。……在学会能力提升专项成果基础上,进一步 聚焦改革难点,深化学会能力与机制建设,拓展创 新和服务职能,启动学会创新和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实施工作。”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协关于实施学会创新 和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通知》(鲁科协发﹝2016﹞29 号)“省科协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学会创新和服务能 力提升工程的组织管理和绩效考评,对学会进行分 类指导、统筹协调。各市科协、财政局结合自身实 际,参照省里做法,积极开展学会创新和服务能力 提升工作。”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政策 支持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其他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十二、区工商业联合会 56 57 区工 商业 联合 会 信息公开 区工 商业 联合 会 为非公有 制企业提 法律 供政策、信 和信 息、法律、 息咨 融资、技术、 询 人才等方 面服务 其他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民、法 (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 人或其他 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 组织 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1997 年 11 月通过,2011 年 3 月修订)第三条:“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 有制经济。(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 策、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经济 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结构调整和自 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 可持续发展能力。” 无 无 无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 23 —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58 区工 商业 联合 会 开展光彩 事业公益 活动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其他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1997 年 11 月通过,2011 年 3 月修订)第一条第二项: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 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 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 会员企业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其他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政策 支持 十三、区残疾人联合会 59 60 区残 疾人 联合 会 区残 疾人 联合 会 信息公开 残疾人职 业培训和 就业服务 其他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民、法 (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 人或其他 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 组织 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劳动 就业 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88 号)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 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 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 息;(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三)为残 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 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四)为 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五)为用人单 具有任城 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区户籍且 2.《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 持有《中 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 号)“‘十二五’ 华人民共 时期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残疾人就 和国残疾 业服务……”。 人证》 (第 3. 《 山 东 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二代) 的残 (2013-2015)》:“2013-2015 年残疾人基本公共 疾人 服务基本标准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人职业培 训和就业服务 按规定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技能、 岗位技能提升、创业和农村实用技术等培训,免费 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享有职 业心理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和失业登 记、职业适应评估、就业信息发布等服务;对就业 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 区人社 局 无 无 — 24 — 备注 序 号 61 实施 主体 区残 疾人 联合 会 事项 名称 残疾儿童 抢救性康 复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 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 号)“‘十二五’ 时期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残疾人基 本服务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2. 《 山 东 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3-2015)》:“‘2013-2015 年残疾人基本公 共服务基本标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儿童 抢救性康复 对接受手术、适配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 等服务提供资助……。” 3.《山东省 0-6 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 法》(鲁残联发〔2013〕4 号)第八条:“救助标准。 具有任城 1、康复训练:听力语言残疾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 区户籍且 12000 元,对贫困患者给予配发助听器补助,每人补 持有《中 助费 6000 元(其中 4800 元用于助听器购置、1200 华人民共 元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脑瘫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 和国残疾 费 13200 元(其中 1200 元用于辅助器具装配);智 人证》 (第 力残疾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 12000 元;孤独症儿 二 代 )的 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 12000 元。2、人工耳蜗:对年 0—9 岁贫 龄在 1—6 岁的重度听力(双裸耳听力损失≥100 分 困残疾儿 贝)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的, 童 免费为其提供人工耳蜗产品 1 套;手术费用按每人 12000 元补助,用于术前复筛检查、手术及术后 5 次 调机;按每人 14000 元标准对术后一学年(10 个月) 的康复训练给予补助,主要用于术后康复训练、康 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等。3、肢残儿童矫治 手术:每人补助 15000 元,其中手术费 10000 元、 术后康复训练费 4000 元、辅助器具装配费 1000 元。 4、低视力儿童康复:对进入定点机构进行康复的低 视力儿童每人一次性补助 1000 元,用于免费配发助 视器、进行为期不少于 6 个月的康复训练。” — 25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区卫计 局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政策 支持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资金 补贴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政策 支持 具有任城 区户籍且 62 区残 疾人 联合 会 残疾人家 庭无障碍 改造 社会 保障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 年 6 月国务院第 622 持有《中 号令)第二十九条:“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华人民共 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 和国残疾 贴。” 人证》 (第 二代) 的残 疾人 具有任城 区户籍且 63 区残 疾人 联合 会 残疾人轮 椅车燃油 补贴 社会 保障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持有《中 的通知》(财社﹝2010﹞256 号)“规定中央财政从 华人民共 2009 年开始对残疾人轮椅车燃油给予适当补贴。残 和国残疾 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 人证》 (第 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二代)、有 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 机动轮椅 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 车辆的贫 (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困肢体残 疾人 64 区残 疾人 联合 会 “百千万 残疾人就 业创业扶 贫工程”实 施 政策 支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 具有任城 “整体赶平均、共同奔小康”行动方案(2014-2017 区户籍且 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4 号)“(二)围 持有《中 绕增加残疾人家庭收入,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 华人民共 贫工程‘…… 3.大力扶持自主创业……继续实施好 和国残疾 ‘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加大扶持力度, 扩大覆盖面,各县(市、区)每年至少新建 2-3 个 残疾人创业就业扶贫基地,新培育 5 名以上创业标 兵或致富能手……”。 人证》 (第 二代) 的残 疾人 — 26 — 备注 序 号 65 66 67 实施 主体 区残 疾人 联合 会 区残 疾人 联合 会 区残 疾人 联合 会 事项 名称 贫困肢体 残疾人康 复救助 贫困残疾 人辅助器 具适配 残疾人文 化体育活 动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社会 保障 1.《残疾人保障法》(1990 年 12 月通过,2008 年 4 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 的权利。 2.《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贫困肢体残疾 人康复救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1]16 号)。 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 贫困肢体残疾人康复救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 任政发[2011]19 号)。 具有任城 区户籍且 持有《中 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 人证》 (第 二代) 的贫 困肢体残 疾人 区卫计 局 无 社会 保障 1.《残疾人保障法》(1990 年 12 月通过,2008 年 4 月修订)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 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 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 法》(鲁政发[2012]24 号)第四十五条:……对享受 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免费适配 基本型辅助器具,对其他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给予 补贴…… 3.《关于印发济宁市贫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精 准适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残联字[2016]8 号)。 无 区委宣 传部、 区文广 新局、 区教体 局 文化 体育 具有任城 区户籍且 持有《中 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 人证》 (第 二代) 的贫 困残疾人 1.《残疾人保障法》(1990 年 12 月通过,2008 年 4 月修订)第五章:文化生活。 具有任城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 区户籍且 法》(1993 年 3 月通过,2012 年 5 月修订)第五章: 持有《中 文化体育。 华人民共 3.《中共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 和国残疾 设的意见》(残联发[2012]7 号)。 人证》 (第 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 二代) 的残 体育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4]3 号)。 疾人 5. 《济宁市任城区残疾人保障办法》(济任政发 [2014]36 号)第五章:文化体育。 — 27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十四、区政府办公室 68 69 区政 府办 公室 区政 府办 公室 信息公开 5662345 区 长公开电 话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无 其他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作用,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 逐步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 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 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 无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 28 —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其他 无 7 个工作 日 7 个工作 日 直接 提供 依申请 服务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十五、区地方史志办公室 属于主动公 开范围的政 70 区地 方史 志办 公室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府信息,行 492 号)。 政机关通过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府网站、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政府公报等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信息公开 其他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渠道面向社 会直接公开。 其他 行政机关依 申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请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人要求的形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式予以提供;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无法按照申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请人要求的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形式提供的,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可以通过安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排申请人查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阅资料、提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供复制件或 者其他适当 形式提供 71 区地 方史 读志用志 服务 其他 1.《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67 号) 第十六条:“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 公民、法 人或其他 — 29 — 无 无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其他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 组织 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 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 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 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 2.《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2005 年 9 月 29 日 通过,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 史志工作,具体承担下列任务……(六)宣传、推广 地方史志成果,开展地情研究,建设地情文献库和 地情文献网站,为公众读志用志提供服务……”第 十八条:“地方史志文献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情文 献库应当向公众开放。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利用地 情文献库和地情文献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史志文 献。” 志办 公室 十六、区发展和改革局 72 区发 展和 改革 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公民、法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人或其他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组织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30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其他 属于主动公开 范围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关通 过政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渠道 面向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机关 依申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当按 照申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以提 供;无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的形 式提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申请 人查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或者 其他适当形式 提供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十七、区粮食局 73 区粮 食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31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序 号 74 实施 主体 区粮 食局 事项 名称 “世界粮 食日”和节 粮爱粮宣 传周活动 事项 类别 其他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69 号)“九、(二十六)加强 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 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 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 氛围。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加强对餐饮业 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大力倡导‘光盘行 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公 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 2.《关于贯彻国发〔2014〕69 号文件落实粮食安全 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8 号)“九、 (一)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 情、粮情教育,宣传粮食产需形势,积极倡导合理、 健康的饮食文化,使节约粮食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 公民 为。加强公益广告宣传,加大反对食品浪费宣传报 道力度,弘扬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组织好世 界粮食日、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做好‘节约 一粒粮’等公益活动宣传,组织开展爱粮节粮先进 单位和示范家庭创建活动。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 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 3.1979 年 11 月,第 20 届联合国粮农组织大会决议 确定,1981 年 10 月 16 日(联合国粮农组织 FAO 创 建纪念日)是首届世界粮食日,此后每年的这一天 都作为“世界粮食日”。其宗旨在于唤起全世界对发 展粮食和农业生产的高度重视。为推动建设节约型 社会,1991 年国家粮食局确定以每年 10 月 16 日起 一周的时间为“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的主题为 “粮食与建设节约型社会”。 — 32 — 共同实 施部门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每 年 10 月 16 日 起1周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75 76 实施 主体 区粮 食局 区粮 食局 事项 名称 农户科学 储粮技术 服务(申购 JSBZ-015 型彩钢板 组合仓及 配套技术 指导) 粮食收购 政策信息 咨询 事项 类别 其他 其他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国粮展[2011]184 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建立省、地(市)、县三级农 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第八条:东北地区(含 内蒙古东部)参与项目的农户,其储粮数量应在 5000 公斤以上,其他地区应在 1000 公斤斤以上。参加项 目的农户要自愿提出申请,与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签订协议,并承诺所购粮仓 5 年内不得转让或者 变卖。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 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 [2016]55 号)。 种粮农民 种 粮 农 民 、粮食 经营者 — 33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农户科 学储粮专 项管理办 法》第六 条专项投 资中,中 央投资补 助比例按 30% 左右 掌握,省 级财政资 无 金补助原 则上不低 于 30% , 其 余 40% 左右由农 户自筹资 金解决。 (依据每 年国家下 发具体计 划执行)。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3 个工作 日 依申请 服务 政策 支持 3 个工作 日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粮食收购 期间由代 储企业公 开粮食收 购价格及 相关信息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属于主动公 开范围的政 府信息,行 政机关通过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社 会直接公开。 行政机关依 申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请 人要求的形 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的 形式提供的, 可以通过安 排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或 者其他适当 形式提供 十八、区物价局 77 78 区物 价局 区物 价局 信息公开 价格举报 (投诉)受 理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无 其他 1. 《价格法》(1997 年 12 月通过)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 举报……”。 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 年 1 月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6 号)第二条:“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第十二 条:“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 费者,可以单独或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一并对涉及 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投诉……”。 无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 34 —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其他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序 号 79 80 实施 主体 区物 价局 区物 价局 事项 名称 价格争议 调解 价格信息 发布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其他 1.《价格管理条例》(1987 年 9 月发布施行)第十五 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 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六)协调、处理 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价格争 议调解处理办法>和<山东省价格鉴证援助办法>的通 公民、法 知》(鲁政办发〔2010〕7 号)第四条:“省价格主 人或其他 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 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省价格鉴证机构具 体承担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组织、协调和业务 指导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辖区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的具体工作。 无 无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1.《价格法》(1997 年 12 月通过)第二十四条:“政 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 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 年 12 月 通过)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网站、报刊、政府信息公告栏 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但是属 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 35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十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81 区经 济和 信息 化局 信息公开 82 区经 济和 信息 化局 开展节能 宣传活动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无 其他 《节约能源法》(1997 年 11 月通过,2007 年 10 月 修订)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 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 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无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 36 —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其他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83 区经 济和 信息 化局 国网山东 电力集团 公司微信 便民服务 公共 事业 84 区经 济和 信息 化局 公共 事业 停电信息 公告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该公众号包含“我的用电”、“业务办理”、“用心服 公民、法 务”三大核心模块,当前提供电费缴纳、信息查询、 人或其他 公告查询等便民服务。 组织 无 无 《国家电网供电服务十项承诺》为进一步让广大客 户了解停用电信息,及时调整生产、生活情况,当 前供电公司开展停电信息社会公告,通过报纸、电 视、广播等多种手段完成全社会性通知,同时针对 停电辖区内客户进行电话通知及张贴停电公告。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二十、区民营经济发展局 85 区民 营经 济发 展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86 区民 中小企业 政策 1.《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 年 6 月通过)第四十条: 中小微企 — 37 — 无 各镇街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其他 无 无 无 购买 主动服 属于主动公 开范围的政 府信息,行 政机关通过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社 会直接公开。 行政机关依 申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请 人要求的形 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的 形式提供的, 可以通过安 排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或 者其他适当 形式提供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营经 济发 展局 经营管理 培训 支持 87 区民 营经 济发 展局 申报省市 “专精特 新”中小企 业 政策 支持 88 区民 申报省市 政策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 业经营管 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 理者、初 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 始创业者、 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第 网店经营 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有关机构、大专院校培训中小 人员、个 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提高中小 体经营户 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2.《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07 年 7 月通过)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 门应当加强创业辅导工作,为创业人员和中小企业 提供产业政策、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指导、 技术创新、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3.《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 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 号)第十三条:人才 与培训服务。以深入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为 重点,引导和促进优质培训机构加快发展。积极推 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不断开发中小企业使用的 培训产品,发展远程网络培训,扩大培训范围、培 训品种,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促进人才 交流、测评与推荐,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保障。 4. 《关于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济 发[2013]15 号)第十一条:放大公益培训服务功能。 实施中小企业“百千万”培训工程,每年组织 100 名中小企业家到国内著名高校接受高层系统培训; 对 1000 名中小微企业经营者和高管人员进行创新能 力提升培训;对 10000 名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进行现代管理知识等提高素质培训。开设“民营经 济大讲堂”。 1.《关于编制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规划实施 “育苗扶壮”工程的通知》(鲁中小企局字[2013]40 号)。 中小微企 各镇街 2.关于印发《济宁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规 业 划实施“育苗扶壮”工程的意见》(济中小企字 [2014]15 号)。 1.《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小微企业 各镇街 — 38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务 服务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其他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其他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营经 济发 展局 “小微企 业创业示 范基地 支持 89 区民 营经 济发 展局 申报中小 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 政策 支持 90 区民 申报“省市 政策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国发[2012]14 号)。 2.《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07 年 7 月通过) 第十二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 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鼓 励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 置厂房等改造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建设、 承租多层标准厂房。 3.《关于贯彻国发[2012]14 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 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2]28 号) 。 4.《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 建设的意见》(鲁中小企办字[2011]34 号)。 5. 《济宁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办法》(济 创民工组办字[2012]10 号)。 1.《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 年 6 月通过)第十条: 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 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2.《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07 年 7 月省人大 通过)第二十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 情况逐年增加。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 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 企业或社 管理,其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 会团体 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制定。省级财政用于扶持 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扶持符合专项 资金投向的中小企业。 3.《山东省中小企业创业补助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鲁财企[2014]29 号)。 4.《济宁市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 财企[2013]20 号)。 5.《关于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济任 财发[2014]23 号)。 1.《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 年 6 月通过)第三十八: 服务机构 — 39 —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服务 区财政 局、各 镇街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各镇街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其他 备注 序 号 91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营经 济发 展局 级服务机 构” 支持 区民 营经 济发 展局 申报“省级 政策 示范平台” 支持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 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第三十九条:政府根据实 际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 业提供优质服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计 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 放的信息服务系统。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联系和引导各 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2.《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07 年 7 月通过)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动社会各方面力 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 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工商、财 税、融资和职工的人事档案、户籍管理、子女入学、 住房、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提 高服务质量。 3.《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 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 号)。 4. 《山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鲁 中小企办字[2011]52 号)。 5.《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 施意见》(济政办字[2012]132 号)。 1.《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 年 6 月通过)第三十八: 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 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第三十九条:政府根据实 际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 业提供优质服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计 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 放的信息服务系统。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联系和引导各 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2.《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07 年 7 月通过)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动社会各方面力 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 服务机构 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工商、财 税、融资和职工的人事档案、户籍管理、子女入学、 住房、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提 高服务质量。 3.《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 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 号)。 4.《山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鲁 中小企办字[2011]52 号)。 5.《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 施意见》(济政办字[2012]132 号)。 — 40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服务 各镇街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其他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二十一、区教育体育局 92 93 区教 育体 育局 区教 育体 育局 信息公开 开展国防 教育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无 公共 教育 《国防教育法》(2001 年 4 月通过)第十三条:“学 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 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 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 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无 中小学生 — 41 —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其他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94 区教 育体 育局 开展社区 教育 公共 教育 95 区教 育体 育局 开展推广 普通话宣 传周活动 公共 教育 96 区教 育体 育局 师范类毕 业生档案 转递 公共 教育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 《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第八章第二十五条:“加强城乡 社区教育机构和网络建设,开发社区教育资源。” 2.《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 职成﹝2004﹞16 号)第四部分第一条:“各地教育 开展社区 行政部门要把开展社区教育作为推进社区建设、 构建 教育的机 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措 施,纳入地方教育发展计划,纳入教育检查评估范 构及社区 居民 畴,采取得力措施,不断推进社区教育工作。” 3.《教育部等 9 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 的意见》(教职成﹝2016﹞4 号)第三部分:“各级 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开展社区教育作为推进教育现代 化的重要内容。” 《关于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 语[1998]17 号)“经国务院第 134 次总理办公会议批 公民 准, 自 1998 年起, 每年 9 月份第三周在全国开展‘推 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1.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人发[1996]118 号)“第三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的转递第八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 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 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 15 天内,将流动人 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 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 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 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 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 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第九条 流动人员人事 任城区户 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 籍师范类 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 毕业生 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2.《关于进一步规范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工 作的通知》(鲁教学处函〔2011〕5 号)“2 对未落实 就业单位、就业报到证签发回生源地的省内师范类 高校毕业生,要严格按照就业去向转递档案。其中, 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的档案转往生源所在市教育局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专科毕业生的档案转往生源 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4、 对省外院校山东生源的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省教育 厅将收到的档案集中整理后,转往毕业生生源所在 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 42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区民政 局 无 无 区语委 各成员 单位 无 无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每年 9 月 份第 3 周 每年 9 月 份第 3 周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97 实施 主体 区教 育体 育局 事项 名称 师范类毕 业生就业 手续办理 事项 类别 公共 教育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 学〔1997〕6 号)“第四十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 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1、在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 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 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 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3、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 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 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 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 〔2014〕 49 号)“1.调整手续:(1)省内院校毕业生调整手续 办理:①省内院校毕业生在省内落实用人单位的,完 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 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到用人单 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2) 省 外院校毕业生调整手续办理:①省外院校山东生源 毕业生在省内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 任城区籍 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用 师范类毕 人单位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 业生 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和就业情况确认手续。② 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毕业生在省内落实用人单位 的,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就业协 议书到原就业报到证签发部门办理调整手续,完成 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按照相应程序到用人单位所在 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情况确认手续。 2.改派手续:(1)省内院校毕业生改派手续办理:② 省内院校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在省 内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 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 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 协议书,到新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办理改派手续。(2)省外院校毕业生改派手续办理: ② 省外院校毕业生在省内调整用人单位的,与原用人 单位解除就业协议,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并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 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 证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新用人 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和信息确 认手续。” — 43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无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98 区教 育体 育局 城乡义务 教育寄宿 生生活补 助费 公共 教育 99 区教 育体 育局 免除学杂 费、免费提 供教科书 其他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 号)“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 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 补’) 。” 2.《关于贯彻国发〔2015〕67 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 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鲁政发〔2016〕 1 号)“一、主要内容(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 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 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 费(统称‘两免一补’)……二、实施步骤(二)自 2017 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 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 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 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 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将城乡家 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统一扩大到在校 寄宿生的 30%。”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 号)“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 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 补’) 。” 2.《关于贯彻国发〔2015〕67 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 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鲁政发〔2016〕 1 号)“一、主要内容(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 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 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 费(统称‘两免一补’)……二、实施步骤(二)自 2017 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 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 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 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 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将城乡家 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统一扩大到在校 寄宿生的 30%。”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具有就读 义务教育 学校正式 注册学籍、 无 家庭经济 困难的寄 宿学生。 无 40 个工 40 个工作 作日(含 日(含 5 5 个工作 个工作日 日的公示 的公示期) 期) 义务段全 体学生 无 无 — 44 — 无 无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主动服 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100 实施 主体 区教 育体 育局 事项 名称 成人高等 学校招生 全国统一 考试 事项 类别 公共 教育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 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 国家承认 学历的各 类高、中 等学校在 校生以外 的从业人 员和社会 其他人员 — 45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山东省 招生考 试院 山东省物 价局、山 东省财政 厅鲁价费函 〔2010〕 46 号《关于 调整成人 高校报名 考试收费 标准的复 函》:报 无 名费每考 生40 元, 综合科目 (文史、 理 化) 考试费 每科每考 生 40 元, 其他科目 每科每考 生 30 元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101 实施 主体 区教 育体 育局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适龄儿童、 少年就近 公共 免试入学 教育 接受义务 教育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义务教育法》(1986 年 4 月通过,2006 年 6 月 修订)第二章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 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 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 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 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 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 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 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 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 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符合入学 2.《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 年 11 月 28 日通过, 条件的适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 龄儿童少 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 年 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 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 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县(市、区)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 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 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 请。”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 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 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 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 少年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所 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并入学就读。学校接收 确有困难的,由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 校就读。” — 46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102 实施 主体 区教 育体 育局 事项 名称 生源地信 用助学贷 款 事项 类别 公共 教育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 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66 号)“一、充分认识做好生源 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生源地信用 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 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 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 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 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 担还款责任。具体承办银行由省教育、财政、银监 任城区户 部门与拟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籍家庭经 协商确定。”“四、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 济困难的 管理。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省政府统 全日制本 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开 专科新生 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各地政府 或高校在 共同开展。各级教育、财政、银监部门和生源地信 读的本专 用助学贷款承办银行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逐步 科学生、 探索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各 研究生和 级教育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督促有关学校 第二学士 共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学生 2.《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 知》(财教[2014]180 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 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总和低于 8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 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 度不超过 12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 于 12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总和确定。” — 47 — 共同实 施部门 国家开 发银行 山东省 分行、 各高校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1 个工作 日 1 个工作 日 依申 请提 供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103 实施 主体 区教 育体 育局 事项 名称 普通高中 国家助学 金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公共 教育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 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 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切实解决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国务院决定建立健全普通本 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山东省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鲁财教 〔2015〕38 号)第六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平均资助 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2000 元,具体分为三档,1 档 1500 元,2 档 2O00 元,3 档 2500 元。” 104 区教 育体 育局 中小学生 学籍信息 修改 公共 教育 105 区教 育体 育局 普通高中 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 资助 公共 教育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具有就读 学校正式 注册学籍, 普通高 家庭经济 中学校 困难的普 通高中在 校生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符合学籍 (教基一〔2013〕7 号)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 信息修改 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 条件的适 无 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 龄儿童少 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 年 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具有就读 学校正式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 注册学籍,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 建档立卡 63 号)“二、(二)落实学费减免等政策。高中学校要 等家庭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 济困难学 生( 含非 实施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等救助政策。” 建档立卡 普 通 高 2.《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 的家庭经 中学校 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 号) 济困难残 “三、主要内容。从 2016 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 疾学生、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 农村低保 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家庭学生、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农村特困 救助供养 学生) — 48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40 个工 40 个工作 作日(含 日(含 5 5 个工作 个工作日 日的公示 的公示期) 期)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40 个工作 日 4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106 107 108 实施 主体 区教 育体 育局 区教 育体 育局 区教 育体 育局 事项 名称 义务教育 阶段农村 学生营养 改善 学前教育 资助 普通话水 平测试报 名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公共 教育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计划的意见》 (国发办〔2011〕54 号) “四、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二)创新供餐机制。 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展学生营养 改善工作。供餐模式包括学校食堂供餐,向具备资质 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偏远地区 义务教育 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可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等。 阶段农村 供餐内容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 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鼓励食品原料采购本地化,通 学生 过集中采购、与农户签订食品原料供应协议等方式, 妥善解决学校食堂副食品、蔬菜供应问题。鼓励有条 件的农村学校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地方人民政府应为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提供土地、经费 和技术等支持。 ” 无 无 无 公共 教育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 在普惠性 助政策的通知》(鲁财教〔2011〕96 号)“二、主要 幼儿园就 内容及要求。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 读的 3-5 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 岁在园家 原则,实施以财政投入为主,幼儿园、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 庭经济困 儿童资助政策。(一)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从 难儿童、 2011 年秋季学期起,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用 孤儿和残 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儿童。” 疾儿童 注册普 惠性幼 儿园、 教办 公共 教育 1.《关于下发<山东省语委办关于加强测试管理规范 测试程序提高普通话水平测试质量的意见(试行)>的 通知》(鲁语办字[2008]5 号)"各市普通话培训测试 中心、各高等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中心)和省有 户籍在任 关行业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测试实施机 城区或在 构),依照《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开展测试工作。” 2.《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话 任城区工 培训测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语办[2011]7 号) 作的人员 “严格执行测试范围有关规定。各市测试中心测试 范围为本市除高校教职员工和高校学生以外的的人 员。 任城区 教师进 修学校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49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主动服 务 资金 补贴 无 40 个 工 40 个工作 作日(含 日(含 5 5 个工作 个工作日 日的公示 的公示期) 期)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备注 序 号 109 实施 主体 区教 育体 育局 事项 名称 中小学生 转学办理 事项 类别 公共 教育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因 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 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 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 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 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 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 一般不准转学。”第十二条“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 原则。“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 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 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 级。”第十三条“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 符合转学 “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 条件的适 手续的学生就读。”第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 龄儿童少 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第十五 年 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 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 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 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其中,高中学生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 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 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 手续并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我省转出 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50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110 实施 主体 区教 育体 育局 事项 名称 中小学生 休学、复学 与退学办 理 事项 类别 公共 教育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学生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 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 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 办理休学手续。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 准休学。”第十七条“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 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 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 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 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 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 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续办休学手续。”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 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 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第二十条“普通高中学生 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 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 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第二十一条“普 通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 在籍学生 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 按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第二十二条“高 中学校一般不开除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学生开除 学籍处分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 定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第二十三条“义务 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除 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退学。”第 二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 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 学籍。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 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纸 质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教育行 政部门。”第二十五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 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 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 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学籍所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 育。”第二十六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 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 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 51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111 实施 主体 区教 育体 育局 事项 名称 外来务工 人员随迁 子女入学 办理 事项 类别 公共 教育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义务教育法》 (1986 年 4 月通过,2006 年 6 月修订)第 二章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 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 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十二条:“适龄儿 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 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 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 2.《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 年 11 月 28 日通过,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 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县(市、 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报当 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 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 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 符合入学 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 条件的适 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 份、居住、就业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 龄儿童少 就读申请并入学就读。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居住地县(市、 年 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 在公办学校就读。 ” 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进 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暂行)的通知》 (济任政 办发〔2016〕4 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迁子女,是指其 父亲或母亲在任城区城区实际居住,有合法稳定居所、合法 稳定职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城区户籍随迁适龄儿 童。”第三条“积分入学办法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具 备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进行积分。济宁市任城区义务教 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城区学校当年可接纳随迁子 女入学学位数划定入学积分资格线,积分达到资格线分值的, 可以在任城区城区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入 学的基本条件:(1)随迁子女须年满六周岁(截止到当年 8 月 31 日) ;(2)随迁子女身体健康并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 的能力;(3)随迁子女父(母)在城区实际居住,租房、就 业或经商、最近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均需满 1 年(截止时间 为当年 8 月 31 日);(4)随迁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含收养) ;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的,可视同 符合要求。 ” “本办法自 2016 年 4 月 2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 年 4 月 24 日。 ” — 52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区监察、 宣传、 公安、 人社、 住建、 工商、 无 税务、 教育、 财政等 相关部 门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112 113 114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区教 育体 育局 义务教育 阶段家庭 经济困难 学生营养 餐补助 区教 育体 育局 农村义务 教育阶段 非家庭经 济困难学 生营养餐 补助 区教 育体 育局 城乡低保 户子女资 助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公共 教育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的意见》(济政字{2012}87 号 在校孤儿按每年 365 天补助,每生每天补助 10 元;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按每年在校 200 天补助,每生每 天补助 10 元;低保家庭学生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按每年在校 200 天补助,每生每天补助 3 元。 义务教育 阶段家庭 经济困难 学生孤儿 特殊教育 和低保 共同实 施部门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10 个工 10 个工作 作日(不 日(不含 5 含 5 个工 个工作日 作日的公 的公示期) 示期)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主动服 务 资金 补贴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其他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非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的意见》(济政字{2013}39 号 无 10 个 工 10 个工作 作日(不 日(不含 5 含 5 个工 个工作日 作日的公 的公示期) 示期) 公共 教育 《济宁市任城区教育体育局关于教育精准扶贫攻坚 的工作方案》(济任教体字[2016]6 号)。“三、工作 在注册普 措施。(二)整合资源精准扶持。对城乡低保户幼儿 惠性幼儿 在注册普惠性幼儿园上学期间保教费用实行政策性 园、义务 各学校、 减半;对义务教育阶段城乡低保户子女寄宿生生活 教育学校、 幼儿园、 费进行补助,在上级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 普通高中、 教 办 、 增加 500 元;对城乡低保户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上 无 中高职学 各镇街、 学期间免除学生装费;对城乡低保户子女在普通高 中上学期间免除学费、教材费、作业本费和学生装 校就读的 区 民 政 费,并给予每生每年 2000 元的生活补助费;对户籍 任城区户 局 为任城区的城乡低保户子女在中高职学校就读期间, 籍城乡低 除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外,一次性给予每生 保户子女 3000 元扶贫助学补助。” 40 个 工 40 个工作 作日(含 日(含 7 7 个工作 个工作日 日的公示 的公示期) 期) 农村中小 学生 — 53 — 无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115 区教 育体 育局 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 报名 公共 教育 116 区教 育体 育局 山东体彩 爱心助学 其他 117 区教 育体 育局 社会体育 指导员技 能培训 文化 体育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高等教育法》(1998 年 8 月通过,2015 年 12 月 修正)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 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 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 符合报考 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 条件的人 号,2014 年 7 月修订)第九条:省、自治区人民政 员 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 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 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 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1.《彩票管理条例》(2009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554 号) 第三十三条: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 等社会公益事业,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贫困在读 2.《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2 年 1 月财政部、 学生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67 号)。 3.山东体彩网(www.sdticai.com)发布体彩爱心助 学公告。 1.《体育法》(1995 年 8 月 29 日通过)第二章 第 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 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 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 导。” 2.《全民健身条例》(2009 年 08 月国务院令第 560 号)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 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 公民 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3.《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 年 10 月 9 日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6 号公布,2011 年 11 月 9 日起 施行)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 准的协会或委托的组织应当对报名参加社会体育指 导员技术等级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人员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证书。” — 54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定期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公共体育 设施(场馆) 文化 向 社 会 开 体育 放 1.《体育法》(1995 年 8 月 29 日通过)第六章 第四 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 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 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 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 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 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2.《全民健身条例》(2009 年 08 月国务院令第 560 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 公民、法 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人或者其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他组织 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 费开放。” 3.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 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经字〔2014 〕34 号) “(一)大型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和 设施应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 少于 35 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 330 天。公休日、 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等,每天开放时间不 少于 8 小时。” 各镇街 无 119 区教 育体 育局 全民健身 活动开展 文化 体育 《全民健身条例》(2009 年 8 月国务院令第 560 号) 第十二条:“每年 8 月 8 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 公民、法 民健身宣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人或者其 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 他组织 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体育 主馆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 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无 120 区教 育体 育局 在全民健 身日开展 免费健身 指导服务 文化 体育 《全民健身条例》(2009 年 8 月国务院令第 560 号) 公民、法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 人或者其 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他组织 无 118 实施 主体 区教 育体 育局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55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在校学生 区财政 局 无 无 在校学生 团区委、 区财政 无 局、区 卫计局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政策 支持 无 主动服 务 资金 补贴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 认真做好 2016 年全省中小学生普及游泳运动工作的 通知》(鲁体青字〔2016〕8 号)“二、临沂、菏泽、 德州、聊城、莱芜 5 市作为 2016 年省级试点市,仍 然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每市选取试点学校 10 所,每所学校按照培训 8 期、每期 7 天/40 人制定培 121 区教 育体 育局 中小学生 普及游泳 活动开展 文化 体育 训方案, 计划培训学生总数 16000 人。 三、 2014、 2015 年已完成省级试点的十二市要根据各市实际,有计 划、有步骤地推进中小学生游泳运动向县(市、区) 的推广普及工作,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让每个中 小学生都能有机会学会游泳。……六、全省中小学 生普及游泳运动,将于 2016 年完成全部试点工作, 自 2017 年开始全面铺开,进入常态化自主运行。” 1.《山东省体育局 共青团省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2017 年山 东省中小学超体重学生“健康夏令营”实施方案〉 122 区教 育体 育局 中小学超 体重学生 健康夏令 营活动开 展 的通知》(鲁体青字〔2015〕6 号)“三、活动安排 文化 体育 2、市级培训活动:2015-2017 年 17 个市都要全面部 署开展中小学超体重健康夏令营活动,2015 年每市 培训人数原则上不低于 300 人,2016 年增加到 500 人,2017 年增加到 800 人。” 2.《关于认真做好 2016 年全国青少年“未来之星” 阳光体育大会山东省分会场暨全省中小学生健康夏 令营工作的通知》(鲁体青字〔2016﹞7 号) — 56 —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区教体 育局、 区财政 局 无 无 在籍学生 家长 无 无 在籍学生 无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资金 补助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1.《卫生部 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的 通知》(卫医发〔2008〕37 号)“一、健康体检基本 要求(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二)在 校学生每年进行 1 次常规健康体检……” 123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2. 《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鲁 卫办发〔2009〕4 号)“一、组织管理……四承担中 中小学生 健康体检 医疗 卫生 小学生体检的卫生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卫生部、教育 全区中小 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时间和内容, 学生 协助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学生健康档案建档 率应达 100%……六在校学生每学期进行两次视力检 查,每学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四、经费来 源及收费标准 根据《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规定,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费用,纳入学校 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 基一〔2015〕10 号)“三、充分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 124 中小 学、 幼 儿园 中小学幼 儿园家庭 教育指导 公共 教育 中的重要作用 1.强化学校家庭教育工作指导。各地 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家 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 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社会支持的家庭教育工作格 局。”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89 年 11 月 1 日通 125 学校、 学校、幼儿 幼儿 园、托儿所 园、 基本安全 托 防范教育 儿所 过,2010 年 7 月 30 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学校、 公共 安全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开展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 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安全防 范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每学期至少组 织一次应对火灾、地震等灾害的紧急疏散演练,提 高未成年人自救自护能力。” — 57 —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1.《省委办公厅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老年人 无 无 无 老年人 无 无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 年体育工作的意见》(鲁厅字﹝2005﹞39 号)“三、 搞好老年体育骨干培训。各级老年体协要有计划地 组织老年体育骨干,或与老年大学联合培训。各级 体育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和指导老年体育骨干培 126 区老 年体 协 老年体育 骨干培训 文化 体育 训工作。七、加强对老年体育工作的领导体育行政 部门要把老年体育工作纳入群众体育工作计划,加 强业务指导,支持老年体协开展活动。 2.《国家体育总局等 12 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 步加强新形势下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体群字﹝2015﹞155 号)第三项第十条:“要加强 老年人体育工作骨干队伍建设。”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 体育工作的意见》(鲁厅字﹝2005﹞39 号)“五、开 展形式多样的老年体育健身活动。要加强对老年人 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动员和组织更多的社区 127 区老 年体 协 老年体育 健身活动 科学指导 和农村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要利用各种节假 文化 体育 日、纪念日,组织丰富多彩的老年体育比赛表演活 动,营造节日欢快氛围。在城区举办大型公益性老 年文体活动,免收场地费。七、加强对老年体育工 作的领导。体育行政部门要把老年体育工作纳入群 众体育工作计划,加强业务指导,支持老年体协开 展活动。 — 58 —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属于主动公 开范围的政 府信息,行 政机关通过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社 会直接公开。 行政机关依 申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请 人要求的形 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的 形式提供的, 可以通过安 排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或 者其他适当 形式提供 二十二、区科技局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区委宣 传部、 区科协 无 每年 5 月 第3周 每年 5 月 第3周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企事业单 区财政 无 无 5 个工作 依申请 直接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128 区科 学技 术局 信息公开 其他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其他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科技活动周”的批复》(国 129 区科 学技 术局 组织开展 科技活动 周 其他 函[2001]30 号),自 2001 年起,每年 5 月的第三周 为“科技活动周“,在全国开展群众性科学技术活 动。具体工作由科技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30 区科 国家省市 其他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 — 59 —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学技 术局 各类科技 计划项目 推荐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城区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位、社会 组织 (济任政办发﹝2014﹞32 号)正文第 2 页:“第四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局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日完成推 荐上报 服务 提供 备注 条(四)负责申报国家、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家、 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等扶持资金的 申报。(五)组织申报星火计划、科技富民强县工程 等各级各类农业科技计划项目。(六)负责组织申报 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等科技基地计划。 二十三、区知识产权局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131 区知 识产 权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信息公开 其他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60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其他 属于主动公 开范围的政 府信息,行 政机关通过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社 会直接公开。 行政机关依 申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请 人要求的形 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的 形式提供的, 可以通过安 排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或 者其他适当 形式提供 序 号 实施 主体 132 区知 识产 权局 事项 名称 专利资助 及奖励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政策 支持 1. 《 济 宁 市 专 利 创 造 资 助 实 施 办 法 》( 济 知 发]2015]14 号)。 2. 《济宁市任城区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济任政 办发[2014]84 号)。 专利持有 人 无 无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5 个工作 日 依申请 服务 政策 支持 无 每年的 4 月 20 日 -26 日 每年的 4 月 20 日 -26 日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133 区知 识产 权局 组织开展 知识产权 宣传周活 动 其他 《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2010 年 5 月通过)第 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 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 识,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 权文化,为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营造良好社会环 境。 134 区知 识产 权局 “12330 ” 专利维权 援助 知识 产权 保护 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 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7]157 号)。 2.《济宁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暂行办法》。 专利持有 人 无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知识 产权 保护 《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2010 年 5 月通过)第 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培养,编制人才发展 规划和培训计划,鼓励、扶持企业、科研机构、高 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进行知识产权知识培训,提高 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135 区知 识产 权局 知识产权 培训 — 61 —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二十四、区地震局 136 137 区地 震局 信息公开 区地 震局 “防震减 灾 知 识 普 公共 及宣传周” 安全 活动开展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山东省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办法》(2015 年 5 月 6 日 通过,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条:每年 5 月 12 日防灾减灾日所在的一周为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宣传 周。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 62 — 无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其他 无 每年 5 月 12 日防灾 减灾日所 在的一周 每年 5 月 12 日 防 灾减灾日 所在的一 周 直接 提供 主动服 务 序 号 138 139 实施 主体 区地 震局 区地 震局 事项 名称 推广农村 村民住宅 和乡村公 共设施抗 震设防技 术 向社会发 布地震信 息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公共 教育 《防震减灾法》(1997 年 12 月 29 日通过,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订)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 公民、法 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人或其他 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 组织 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 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 的抗震设防水平。” 无 无 无 公共 安全 1.《防震减灾法》(1997 年 12 月 29 日通过,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订)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地震工 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 会提供服务。”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 年 10 月 25 日通过, 2010 年 9 月 29 日修订)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当制定地震应急宣传预案,建立地震信息 报道、地震事件新闻发布制度和协调机制,及时报 公民、法 道和发布地震相关信息,正确处置地震谣传、误传 人或其他 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 3.《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2009 年 11 月 24 日通过,201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在 已经发布临震预警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下 列应急与救援准备工作:(二)加强震情监视,收集、 汇总地震前兆与宏观异常信息,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 三) 适时向社会发布震情信息,答复社会咨 询……”。 无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63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140 实施 主体 区地 震局 事项 名称 开展防震 减灾科普 宣传和地 震应急救 援演练 事项 类别 公共 安全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防震减灾法》(1997 年 12 月 29 日通过,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订)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 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 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 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 演练等工作。”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 年 10 月 25 日通过, 2010 年 9 月 29 日修订)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县 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检验 各部门、各环节执行预案、落实措施的情况,完善 公民、法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和联动协调机制。”第五十一条: 人或其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 组织 灾宣传教育,建立防震减灾社会动员机制,调动社 会力量,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 害的能力。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 震、科技等部门和科协等组织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 普工作,将普及防震减灾科技知识纳入科普规划, 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活动。” 3.《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2009 年 11 月 24 日通过,201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教育、广播电影电视、 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震避震、自救互救、 应急避险等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 64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无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属于主动公 开范围的政 府信息,行 政机关通过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社 会直接公开。 行政机关依 申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请 人要求的形 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的 形式提供的, 可以通过安 排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或 者其他适当 形式提供 二十五、区民族宗教局 141 142 区民 族宗 教局 区民 族宗 教局 信息公开 民族团结 进步宣传 月活动开 展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无 其他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入开 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9〕34 号)“……以开展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活 动为契机,深入进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对于巩固 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维系民族团结的精神纽带; 公民、法 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保持政治安定、社 人或其他 会稳定的大好局面;对于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 组织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对于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困 难和挑战,奋力开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极其重要 的意义。” 无 — 65 —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其他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序 号 143 144 145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区民 族宗 教局 “宗教政 策法规学 习月”活动 开展 区民 族宗 教局 变更民族 成分初审 区民 族宗 教局 春节期间 穆斯林农 户和城市 穆斯林低 保户牛羊 肉价格补 贴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其他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全国宗教工作系统法制 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四、(四) 推进普法工作创新。继续深入开展‘宗教政策法规 学习月’活动,活动参与人员范围可以从宗教界人 士和信教群众扩大到宗教工作干部,活动时间各地 可以根据市级自行安排……” 其他 社会 保障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无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 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 (政)字[1990]217 号)。 0-20 周岁 的少数民 族儿童、 少年及成 年人 无 无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民 政厅关于印发《春节期间穆斯林农户和城市穆斯林 低保户牛羊肉价格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 财行[2015]49 号)。 少数民族 群众 无 无 — 66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15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二十六、区民政局 146 区民 政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67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序 号 147 148 实施 主体 区民 政局 区民 政局 事项 名称 伤残军人 抚恤金给 付 伤残军人 残疾证件 的换发、补 发和变更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社会 保障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令 第 413 号 ,2011 年 7 月修定)。 2.《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的通知(鲁民[2009]86 号 ) 第二十五条 : 残疾人员从 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残 疾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 恤。 3.《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4]5 号)。 任城区管 理伤残军 人 社会 保障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令 第 413 号 ,2011 年 7 月修定)。 2.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 年民政部令第 34 号)。 3.省民政厅《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 则(试行)》(鲁民[2009]86 号)第十九条:残疾证 件的换发、补发、变更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残 疾证件内容有误、有效期满、损毁或者遗失的,当 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到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申请换证、补证,遗失的须在 市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 6 个月后申报。(二)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残 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一式三份,连同 4 张近期 2 寸彩色免冠照片、登报声明、原残疾档案,逐级上 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内容有误 的、有效期满或损坏的证件一并上交。 4.《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4]5 号)。 任城区管 理伤残军 人 — 68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无 审核合格 后 10 个 工作日上 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149 实施 主体 区民 政局 事项 名称 退役士兵 老年生活 补助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 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 号) 经国 务院批准,从 2011 年 8 月 1 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 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第一条:部分农村籍退 役士兵是指从 1954 年 11 月 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 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 岁以上(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 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发 放 老 年 生 活 补 助 政 策 措 施 的 通 知 》( 民 办 发 [2011]11 号)第一条: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 1954 年 11 月 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 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 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 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 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 任城区户 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给部分退役士兵发放老 籍退役士 年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民[2011]52 号);第一 兵 条: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 年 11 月 1 日 国家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 施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未享 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未享受到“核算退休金时 军龄计算为工龄”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军 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待遇的退 役士兵。 4.济宁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给部分退役士兵发 放老年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济民字[2011]42 号) 第一条: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 年 11 月 1 日国家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 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 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未享受到“核算 退休金时军龄计算为工龄”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 保险时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 待遇的退役士兵。5.《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 范》(鲁民[2014]5 号)。 — 69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30 个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150 151 实施 主体 区民 政局 区民 政局 事项 名称 烈士子女 定期生活 补助 烈士认定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社会 保障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 号 ,2011 年 7 月修订)第十六 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 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 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 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 子女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 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或 任城户籍 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 烈士子女 前供养的。 2.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 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27 号)。 3.《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工作的 通知》(济民字[2012]17 号)。 4.《关于切实做好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 助工作的通知》(济民[2012]10 号)。 社会 保障 1.《烈士褒扬条例》(2011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601 号) 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 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 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 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 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 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 任城辖区 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 死者单位 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 或家属 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 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 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 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4]5 号)。 — 70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30 个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无 审核合格 后 10 个 工作日上 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152 153 154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区民 政局 带病回乡 退伍军人 生活补助 区民 政局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 社会 遗属、烈士 保障 遗属定期 抚恤金给 付 区民 政局 在乡老复 员军人生 活补助 社会 保障 社会 保障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令 第 413 号 ,2011 年 7 月修定)第五十 三条 :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 是指在 1954 年 10 月 31 任城区管 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 理带病回 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 无 乡退伍军 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 人 员。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4]5 号)。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 号 ,2011 年 7 月修订)第十六 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 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 任城区户 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 籍因公牺 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 牲军人遗 无 子女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 属、病故 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或 军人遗属、 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 烈士遗属 前供养的。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4]5 号)。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 号 ,2011 年 7 月修订)第四十 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 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 善其生活条件。 2.民政部《关于复员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 助的通知》(民函[2006]127 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 复员军人,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其户籍所在地 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领取 证》,定期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 3.《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4]5 号)。 任城区户 籍在乡复 员军人 — 71 —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无 无 审核合格 后 11 个 工作日上 报 无 无 3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无 审核合格 后 10 个 工作日上 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无 备注 序 号 155 156 157 实施 主体 区民 政局 区民 政局 区民 政局 事项 名称 义务兵优 待金发放 抚恤关系 迁移 抚恤定补 优抚对象 医疗待遇 给付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社会 保障 1.《中共济宁市委 济宁市人民政府 济宁军分区关 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济发 [2011]19 号)。 2. 《中共济宁市任城区委 中共济宁市任城区政府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武装部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 作的意见(济任发[2011]29 号)。 3.《关于做好 2012 年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济民通[2012]17 号)。 4.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军分区司令部 《关于转发鲁民[2013]36 号文件切实做好义务兵家 庭优待金落实工作的通知》(济民字[2013]49 号)。 任城区户 籍义务兵 家属 无 无 社会 保障 1.《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4]5 号)中抚恤优待服务规范第六部分服务流程(四) 抚恤补助关系迁移。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 号 ,2011 年 7 月修订)。 任城区管 理抚恤对 象 无 1.《军人优待抚恤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 号,2011 年 7 月修订)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任城区户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第二十三条:残疾军人、复员 籍抚恤定 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 补优抚对 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 象 优抚医疗待遇。 2.发放标准依据《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 济宁市民政 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济民字[2014]53 号)。 社会 保障 无 — 72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每年 8 月 1 日前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每季度办 理一次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158 159 实施 主体 区民 政局 区民 政局 事项 名称 退役士兵 职业教育 和技能培 训 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 一次性经 济补助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社会 保障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 年 10 月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令第 608 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 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 证书并推荐就业。” 2.《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 〔2011〕23 号)“(一)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退役士 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 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等军 地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承办 和实施。” 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 社会 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 34 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 对象为:2011 年 11 月 1 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 府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 12 年的士官;符 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退役士兵。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 1 自主就业 年 45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 退役士兵 满 6 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 6 个月不满 1 年的 按照 1 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 情况,适时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标准.省财政厅要及时核定并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市、 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上一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配 套资金及时拨付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 73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无 无 无 区财政 局 无 8 月 1 日前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8 月1 日 前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160 161 162 实施 主体 区民 政局 区民 政局 区民 政局 事项 名称 退役士兵 安排工作 军队复员 干部接收 军队无军 籍退休退 职职工接 收安置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社会 保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 年 10 国务院中央军事 委员会令第 608 号)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 服现役满 12 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 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 符合政府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 5 级至 8 级残疾等级的;(四) 安排工作 是烈士子女的。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条件退役 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 士兵 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 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 一次就业。” 区编办、 区人社 局、公 安部门、 无 区财政 局、区 人武部 11 月底前 11 前 社会 保障 《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 〔1993〕2 号、〔1993〕政联字第 1 号)“各年度军队 干部复员计划由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各军区等 大单位应于每年度 1 月底前将本年度军队干部复员 计划报总政治部,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计划和政策 规定做好接收落户工作。” 复员干部 无 无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社会 保障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 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 号)第一条:“军 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 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 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等事业单位 1986 年以前参加 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国后 至 2004 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 1971 年 11 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 作 5 年以上退休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接受安置。…… (九)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由地方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军队无军 籍退休退 职职工 区财政 局、区 医管中 心 无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 74 — 月底 备注 序 号 163 164 实施 主体 区民 政局 区民 政局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军队离休 退休干部、 退 休 士 官 社会 接 收 安 置 保障 和指导服 务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 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 号)“军队离休退 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行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相结合的办法。五年安置规划由总政治部、总后勤 部与民政部、财政部共同编制,经国务院、中央军 委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民政 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有关部门根据 五年规划和部门分工,编制和下达年度安置计划, 安排所需安置管理经费。各地政府和各部队负责组 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军队离休退休干 部服务管理政策,审定安置去向,编制经费预算, 组织接收安置和指导服务管理工作。” 2.《民政部总政治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 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 〕11 号)第三条: “民政部、总政治部组织领导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 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 置部门和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负责交接工作的组织 实施。具体交接事项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 和县级以上政府安置部门共同承办。” 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 一次性经 济补助金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10 号)第 1 条: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 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 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 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 号) 第 1 条:符合城 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社会 保障 共同实 施部门 区财政 军队离休 局、区 退休干部、 医管中 退休士官 心 — 75 — 区财政 局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165 166 实施 主体 区民 政局 区民 政局 事项 名称 退役士兵 档案接收 农村居民 最低生活 保障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社会 保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 年 10 月国务院中央军 事委员会令第 608 号)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 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 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 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 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 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落户介绍 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退役士兵 公安部 门 社会 保障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 序办理:(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 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 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 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 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 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 农村居民 作的意见》(国发[2012]45 号)第二条:(二)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 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 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 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 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 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财政 局 — 76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退役后 30 日内 退 役 后 30 日内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6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167 168 实施 主体 区民 政局 区民 政局 事项 名称 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 保障 农村五保 供养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社会 保障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 序办理:(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 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 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 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 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 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 城镇居民 作的意见》(国发[2012]45 号)第二条:(二)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 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 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 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 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 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财政 局 无 社会 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 任城区户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 籍农村五 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 保人员 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 人员供养。 区财政 局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77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20 个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无 6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169 170 实施 主体 区民 政局 区民 政局 事项 名称 城乡医疗 救助 城乡居民 临时困难 救助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社会 保障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 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第三十 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 公民 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2.《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医疗救助 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3]19 号)第三十二条:县 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 资金发放,及时公开医疗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办 理程序,建立公示制度,设立公开咨询电话。 区财政 局、区 医管中 心 无 社会 保障 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城 乡 居 民 临 时 困 难 救 助 办 法 的 通 知 》( 济 任 政 办 [2014]18 号)第十条:区民政局和镇(街道)民政 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困难职工家庭临时救助的审批 公民 和救助资金的发放。第十三条:区民政局、镇(街 道)民政办公室对遭受突发性灾难需要紧急救助的 家庭和个人,可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直接审批办理, 给予临时救助。 区财政 局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78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60 个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无 3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171 区民 政局 城乡低保 家庭高等 教育新生 入学救助 给付 172 区民 政局 农村贫困 家庭危房 改造 173 区民 政局 灾民生活 救助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社会 保障 1.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 高 等 教 育 新 生 入 学 救 助 办 法 的 通 知 》( 鲁 民 [2009]113 号)第三条第二款:县(市、区)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根据现有低保档案资料对上报材料进行 二次审查和审批。 2.济宁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对城乡低保家庭大 学生实施全程救助的通知》(济民字[2013]48 号)第 三条:县(市、区)民政局根据低保档案资料对街 道(乡镇)上报材料进行二次审查和审批。符合救 城乡低保 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 家庭高等 批意见;县(市、区)民政局直接受理的救助申请, 教育新生 要根据低保档案资料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审 核,了解核实申请人家庭情况和高考入学或在校学 习情况。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申请审批表》,并 由主管领导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县 (市、区)民政部门于每年 8 月 25 日前将救助对象 名单分本科新生入学救助、专科(含高职)新生入 学救助、大学生在校救助三类同时上报市民政局汇 总。 社会 保障 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市 2011 年农村贫困家庭危房 改造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安 居工程资助对象范围是住房困难的农村低保对象家 庭。 社会 保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577 号)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 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 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 (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 农村贫困 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 家庭 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 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 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 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贫困 家庭 — 79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区财政 局 无 区财政 局、区 住建局 无 区财政 局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30 个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无 6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无 收到资金 后 10 日 内发放到 户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174 区民 政局 防灾减灾 宣传教育 公共 教育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577 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 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其他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577 号)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 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 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 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 扶……。” 2.《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 (试行) > 受灾群众 的通知》(鲁民〔2011〕60 号)“一、服务事项,灾区 因灾倒塌和损坏民房的恢复重建。二、服务对象,在 山东省内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和损坏的受灾人 员。三、服务内容,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 的受灾人员重建或修复基本住房,保障受灾人员有 安全住所。四、服务部门,县、乡民政部门。” 区财政 局、区 住建局 社会 保障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577 号)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 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 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2.《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 (试行) > 的通知》(鲁民〔2011〕60 号)“一、服务事项,受灾 受灾群众 人员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救助。二、服务对象,山 东省内因灾造成冬春期间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三、 服务内容,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口粮、饮水、 衣被、 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四、服务部门, 各级民 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是冬春救助工作的基本实施 单位。” 区财政 局 175 176 区民 政局 区民 政局 灾区因灾 倒塌和损 坏民房的 恢复重建 受灾人员 冬春期间 的基本生 活救助 服务 对象 公民 — 80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收到资金 后 10 日 内发放到 户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177 区民 政局 慈善救助 社会 保障 178 区民 政局 结婚登记 和补办结 婚登记 政策 支持 179 区民 政局 离婚登记 政策 支持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任城区慈善总会章程》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一)管理和使用本会的创始基金、 专项基金和其他所捐赠或资助的各类款物。(三)通 过开展义拍、义卖、义演、义赛、义诊、“一日捐” 及网上专项捐赠等各项活动,多渠道募集慈善资金。 公民 (四)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的意愿,实施“安老、 慈孤、扶残、助学、济困、赈灾”等各项慈善救助 项目。(五)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 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1.《婚姻法》(1950 年 5 月通过,2001 年 4 月修正)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 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 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 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婚姻登记条例》(2003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387 号)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 至少一方 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 为任城区 记。 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 户籍公民 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 号)第五 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 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 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 姻登记。 1.《婚姻法》(1950 年 5 月通过,2001 年 4 月修正)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 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 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 理时,发给离婚证。 2.《婚姻登记条例》(2003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387 号) 至少一方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 为任城区 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户籍公民 离婚登记。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 号)第五 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 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 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 姻登记。 — 81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10 个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180 181 实施 主体 区民 政局 区民 政局 事项 名称 补发婚姻 证 撤销受胁 迫婚姻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政策 支持 1.《婚姻登记条例》(2003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387 号)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 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 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 至少一方 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为任城区 离婚证。 户籍公民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 号)第五 十五条: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 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 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无 无 政策 支持 1.《婚姻法》(1950 年 5 月通过,2001 年 4 月修正)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 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 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婚姻登记条例》(2003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387 号)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 至少一方 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 为任城区 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 户籍公民 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 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 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 号)第四 十六条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 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82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182 183 实施 主体 区民 政局 区民 政局 事项 名称 骨灰存放 殡葬服务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其他 1. 《殡葬管理条例》(1997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225 号)。 2.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殡仪馆服务规范 (试行)》的通知(鲁民[2014]49 号)第二条:各级 民政部门和殡仪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殡葬服务管理工作,树立 公民 规范、文明、公开、诚信、优质殡葬服务品牌。第 九条 遗体接运、保存、整容、防腐、告别、火化、 火化烟气后处理、遗物祭品焚烧、骨灰寄存等专用 设备配置齐全,技术先进,在服务时间内处于正常 工作状态。 其他 1.《殡葬管理条例》(1997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225 号)。 2.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殡仪馆服务规范 (试行)》的通知(鲁民[2014]49 号)第二条:各级 民政部门和殡仪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殡葬服务管理工作,树立 公民 规范、文明、公开、诚信、优质殡葬服务品牌。第 九条 遗体接运、保存、整容、防腐、告别、火化、 火化烟气后处理、遗物祭品焚烧、骨灰寄存等专用 设备配置齐全,技术先进,在服务时间内处于正常 工作状态。 — 83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济宁市物 价局《关 于骨灰安 放收费标 准的批复》 (济价费字 〔2008〕 88 号), 济 宁市中区 无 物 价 局 《关于骨 灰安放收 费标准的 批复》 (济 区价费字 〔2013 〕 12 号) 无 山东省民 政厅转发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关于殡 仪馆收费 无 问题的复 函》的通 知(鲁民 电 [2001]39 号)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依申 请提 供 直接 提供 即时办理 依申 请提 供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184 185 实施 主体 区民 政局 区民 政局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地名信息、 行 政 区 域 其他 界线咨询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 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 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 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 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 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 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 务。”第三十一条:“各级地名档案管理部门,要在 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原则下,积极开展地名信息咨询 服务。” 公民、法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 人或其他 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88〕76 号)第十一条: 组织 “民政部门是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 民政部门在行政区划管理中,应认真做好调查研究, 严格办事程序,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完 整的行政区划档案,汇编行政区划手册。”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 区域界线信息系统,通过设立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图 库、界线和界桩数据库、协议书及有关文字资料的 文档数据库,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规范化、标 准化管理,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电子信息化服务。” 无 无 收养登记 1.《收养法》(1991 年 12 月通过,1998 年 11 月修 正)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 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 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 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 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 公证。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 年 5 月民政 部令第 14 号)。3.《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关 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 发[2008]132 号)。 市社会 福利中 心 无 其他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公民 — 84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9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186 187 实施 主体 区民 政局 区民 政局 事项 名称 流浪乞讨 人员救助 孤儿生活 保障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社会 保障 1.《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 年 9 月 4 日通过,2012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 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 护责任。 2.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2003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381 号)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 2 月国务院第 649 号)第五十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 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第 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 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未成年人、老年人和 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 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 行救治。” 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2003 年 7 月 21 日民政部令第 24 号)。5 山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等 19 部门《关于加强流浪 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民[2006]26 号) 任城流浪 乞讨管理 责任区流 浪乞讨人 员 各镇街 无 社会 保障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 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 号)。 2.《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 的意见》(济政办发[2012]4 号)。 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 制度的意见》(济政字[2015]62 号)第三条:主要任 务(一)建立儿童福利生活保障制度。 4.《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 的意见》(济任政发[2014]13 号)。 孤儿 区财政 局 无 — 85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资金 补贴 无 1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188 实施 主体 区民 政局 事项 名称 困境儿童 基本生活 保障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社会 保障 1.《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 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 号。 2.《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困境儿 童生活保障和收养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制度的通 知》济民字[2015]23 号。 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 制度的意见》济政字[2015]62 号 第三条:主要任务 (一)建立儿童福利生活保障制度。 4.《济宁市任城区民政局、济宁市任城区财政局关 于建立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和收养残疾儿童家庭生活 补贴制度的通知》济任民字[2015]19 号。 189 区民 政局 收养残疾 儿童家庭 生活补贴 190 区民 政局 城镇“三无” 社会 人员福利 保障 保障 区民 政局 生活长期 不能自理 经济困难 老年人护 理补贴 191 社会 保障 社会 保障 服务 对象 困境儿童 1.《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困境儿 童生活保障和收养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制度的通 知》济民字[2015]23 号。 2.《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 收养残疾 制度的意见》(济政字[2015]62 号) 第三条:主要 儿童家庭 任务(一)建立儿童福利生活保障制度。 3.《济宁市任城区民政局、济宁市任城区财政局关 于建立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和收养残疾儿童家庭生活 补贴制度的通知》济任民字[2015]19 号。 1.《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城镇“三 无”人员福利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12]81 号)。 2.《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城镇“三 无”人员福利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民字[2012]63 城镇“三 号)。 无”人员 3.《济宁市任城区民政局、济宁市任城区财政局关 于加强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工作的通知》(济 任民字[2012]39 号)。 1.《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建立生活长 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生活长期 (济民字[2014]16 号)。 不能自理 2.《济宁市任城区民政局、济宁市任城区财政局关 经济困难 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老年人 制度的通知》(济任民字[2015]18 号)。 — 86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区财政 局 无 无 10 个工 作日(不 含 5 个工 作日的公 示期) 区财政 局 无 无 1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区财政 局 无 无 1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区财政 局 无 10 个工作 日 1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192 193 实施 主体 区民 政局 区民 政局 事项 名称 居家养老 政府购买 服务 残疾孤儿 手术康复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社会 保障 1.《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大力推进居 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济民字[2011]27 号)。 2.《济宁市任城区民政局、济宁市任城区财政局关 于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济 任民字[2011]25 号)。 社会 保障 1.《关于建立“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 机制的通知》(民函〔2007〕330 号)“各级民政部门 要提高认识,强化措施,通过“明天计划”长效运 行,不仅治愈孤残儿童的身体疾患,而且要努力促 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明天计划’ 长效机制的手术康复对象包括:城乡各类社会福利 机构(包括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乡镇敬老院及 其他收养性福利单位)中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 残疾孤儿 民政部门监护、应当由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但 因当地未建社会福利机构而分散供养的残疾孤儿。” 2.《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 发〔2016〕36 号)第二条第五款:“对于社会散居 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 范围。” 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明天计划 ”工 作的通知》(鲁民函〔2016〕261 号 )。 公民 — 87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区财政 局 无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10 个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购买 服务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194 实施 主体 区民 政局 事项 名称 贫困精神 残疾人康 复救助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残疾人保障法》(1990 年 12 月通过,2008 年 4 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 的权利。 2.《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 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残联〔2012〕 241 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患者,经指定精神 科专科医院确诊后,由居(村)委会和社区精防医 师推荐,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贫 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救助项目申请表》,经街道(乡镇) 具有任城 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县残联审核批准后,由县残联 区户籍且 发放《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 持有《中 医疗救助卡》。” 华人民共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和国残疾 办法》(1993 年 3 月通过,2012 年 5 月修订)第二 人证》 (第 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 二代) 的残 医疗康复救助制度,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 疾人 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对 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贫困残疾人,其住院费用在政 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定期 免费服药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急发性精神病患 者及时实施医疗救助。” 4.《济宁市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 (济任残字[2008]35 号)。 5.《济宁市困难家庭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 — 88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区卫计 局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二十七、区司法局 195 区司 法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89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序 号 196 实施 主体 区司 法局 事项 名称 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 服务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1.《人民调解法》(2010 年 8 月 28 日通过,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 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 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 纠纷的活动。”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 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 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 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 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 解。” 2.《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 法>的意见》(司发通〔2010〕224 号)“全面做好人 民调解工作。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及 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 明……” 公民 — 90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197 实施 主体 区司 法局 事项 名称 道路交通 事故纠纷 人民调解 服务 事项 类别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 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0〕29 号)“调 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可以采取建立道 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者专门的道路交通事 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形式进行,组织建设和队伍建 设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公安、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开 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商请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 意见》(财行〔2007〕179 号)文件精神,解决调解 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工作补助经费…… 人民 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主要适 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 公民 路交通事故。各地可以根据调解员业务素质水平、 调解工作量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遵循 当事人自愿原则,以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为前 提。” 2.《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 法(试行)》(鲁公发〔2011〕15 号)第四条:“调 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条: “各县(市、区)依法设立一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 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悬挂 XX 县(市、 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第十 一条:“调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调解道路交 通事故纠纷;(二)在调解工作中宣传《人民调解 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改进和完善 各项工作措施。” — 91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198 实施 主体 区司 法局 事项 名称 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 者担任村 居(社区) 法律顾问 事项 类别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法部第 19 号令) 第十三条:“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的 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 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 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 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 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中央深 法人或其 改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他组织 制度的意见》:“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 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 律师制度,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法 治山东建设纲要》(鲁发〔2014〕12 号):“实施法 律顾问全覆盖工程,在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 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村(居)委会普遍建立法律 顾问制度”。 — 92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199 实施 主体 区司 法局 事项 名称 医患纠纷 人民调解 服务 事项 类别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 发通〔2010〕5 号)“……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 持,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卫 生行政部门牵头,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 部门参加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 相关部门在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 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指导医 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委员会原则上在县(市、区)设立。各地应结合本 地实际,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不搞一 刀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 收费。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应当由设立单位解决。 经费不足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 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财行〔2007〕179 号)的要求,争取补贴……医疗 公民 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 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 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 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 见》(鲁综治办〔2010〕45 号)“……医患纠纷人民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费,可通过吸纳社会 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 措工作经费,保障调解工作顺利启动、健康运行……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采取说服、教育、疏导 等方式,依法规范调解医患纠纷,促使医患双方消 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 协议……”。 — 93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200 201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区司 法局 司法行政 工作室服 务基层群 众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 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 办发〔2015〕30 号)“推进农村社区法治建设。加强 农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等法治机构建设,指导农 村社区开展各项法治工作,探索整合农村社区层面 法治力量,加强农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推动法治 工作网络、机制和人员向农村社区延伸,推进覆盖 农村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 基层群众 农村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和回应不同 利益主体的关切和诉求,有效预防和就地化解矛盾 纠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 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 〔2015〕44 号)“深化农村社区法治建设。设立社区 司法行政工作室等法治机构;完善人民调解、行政 调解、司法调解联动体系,加强社区法律援助工 作;” 区司 法局 其他行业 性专业性 人民调解 服务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 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 号)文件精 神,解决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工作补助 经费……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 94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政策 支持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202 203 实施 主体 具有 资质 的律 师事 务所 具有 资质 的律 师事 务所 事项 名称 律师法律 服务 律师参与 化解和代 理涉法涉 诉信访案 件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其他 《律师法》(1996 年 5 月公布,2012 年 10 月第三次 修订)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 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第二十五 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 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 税。”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 公民、法 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 人或其他 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 组织 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 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 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 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 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 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 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其他 1.《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 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5〕16 号)。 2.《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 件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鲁政委〔2016〕9 号)。 公民、法 3.《公安机关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机 人或其他 制实施办法(试行)》(鲁公通〔2016〕69 号)。 组织 4.《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 件暂行办法(试行)》(鲁检会〔2015〕10 号)。 5.《关于推动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工作暂行办法(试 行)》 (鲁高法〔2015〕36 号)。 — 95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山东省物 价局 山 东省司法 厅关于山 东省律师 无 服务收费 标准的通 知鲁价费发 〔2014〕 84 号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山东省物 价局 山 东省司法 厅关于山 东省律师 服务收费 标准的通 知鲁价费 发 〔2014〕 84 号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政策 支持 无 备注 序 号 204 205 实施 主体 具有 资质 的律 师事 务所 具有 资质 的基 层法 律服 务所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律师担任 村居(社区) 其他 法律顾问 1.中央深改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制度,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法人或其 2. 《法治山东建设纲要》(鲁发〔2014 〕12 号): 他组织 “实施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在党委、政府、企事 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村(居)委会普遍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服务 《山东省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试行)》(2001 年 3 月)第十四条:“申请设立法律服务所,应当向法 律服务所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本《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 当在十五日之内初审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 查意见书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不符合条件的, 予以退回,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规定: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 见书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核,以书面形式做出准予 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七条规定:“省 公民、法 司法厅自接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备案材料之 人或其他 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 组织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 退回。” 山东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 法(试行)(2001.03.20)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 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应聘担 任法律顾问;(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 讼活动;(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四)主持 调解纠纷;(五)解答法律咨询;(六)代写法律 文书;(七)协助办理公证事项;(八)开展法制 宣传和其他有关业务。” 其他 — 96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山东省物 价局 山 东省司法 厅关于山 东省律师 无 服务收费 标准的通 知鲁价费发 〔2014〕 84 号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购买 服务 无 山东省物 价局 山 东省司法 厅关于山 东省律师 服务收费 标准的通 知鲁价费 发 〔2014〕 84 号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二十八、区财政局 206 区财 政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97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序 号 207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区财 政局 政府采购 社会代理 机构从业 人员业务 培训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鲁 就业 技能 培训 政办发〔2009〕118 号)“要建立集中采购机构和政 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强 化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组织采购的观念,提高政 府采购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 。” 注册地在 任城区的 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 从业人员 共同实 施部门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购买 服务 直接 提供、 购买 服务 直接 提供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 号) 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 业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 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 208 区财 政局 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 学习 就业 技能 培训 辖区内会 计从业资 2. 《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格证持证 人员 (鲁财会﹝2014﹞15 号)第一章第四条:“会计人 内取得规定学分。” 无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区工商 局 无 30 日 10 日 主动服 务 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取 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 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法》(1985 年 1 月通过,1999 年 10 月修订)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 209 代理 记账 机构 从事代理 记账业务 中介 服务 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 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 依法设立 的企业 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 记帐……” — 98 —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二十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0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99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211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就业政策 法律法规 咨询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212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213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职业指导 和职业介 绍 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 代理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 年 3 月修正)第三十 城乡劳动 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 者 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无 无 无 劳动 就业 1.《就业促进法》(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4 月 24 日修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三)职 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 年 4 月 2 日通过,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6 年 3 月 30 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 者提供下列服务……(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 绍……” 有需求的 各类用人 单位和求 职者 人力资 源服务 机构 无 劳动 就业 《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90 号文件进一步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 人社发〔2015〕48 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 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流 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 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 100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政策 支持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214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人事代理 215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社会保险 费征缴服 务 事项 类别 劳动 就业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鲁人〔1997〕3 号, 依据《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 通知》(人社厅发﹝2016﹞75 号)文件修改)“第二 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人 事代理工作,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代 理业务。(一)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基本素质测 评,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机构、人事 改革方案;(二)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三) 协助委托单位招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 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引进人才及其他聘 或个人 用人员的接收流动手续,协助办理人才流动争议调 解和仲裁;(四)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委托对象的人 事档案、人事关系,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和 资格考评、晋升的申报,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六) 办理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人员的就业推荐工作;(七) 代管党团组织关系;(八)代办社会保险;(九)政府 人事行政部门交办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 业务。”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 年 1 月国务院 令第 259 号)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 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 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三 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 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 其职工。” 2.《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通过)第七章社会 企业、城 保险费征缴。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 年人社 乡居民 部令第 20 号)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 生育保险费。”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 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 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 一征收。” — 101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无 按国家规 定收取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依申 请提 供 直接 提供 无 即时办理 (不包括 银行到帐 时间)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216 217 实施 主体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提供创业 孵化服务、 政策 融 资 等 扶 支持 持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2004 年 4 月通过, 2009 年 11 月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公共就业服 务。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应当为高等学校学生提供职业供求信息,开 展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当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基地的小企业和自 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孵化服务、融资等扶持,并在场 地使用、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 ” 创业人员 职业培训 补贴和职 业技能鉴 定补贴申 请审核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 〔2016〕27 号)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 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 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 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 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 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城乡登记失业 人员、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和强 制隔离戒毒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 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省人社厅、 财政厅每年下达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 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内实际培训人数和初级工 400 元/人、中级工和高级工 600 元/人、创业培训 800 元/人的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对各市给予补助,所需 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 筹安排。”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 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 力证书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 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 能鉴定收费标准的 80%确定。”第二十五条:“各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 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社会 保障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按规定能 享受职业 培训补贴、 职业鉴定 补贴的企 无 业 ( 单 位)、培训 机构或个 人 无 — 102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依申请评 审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依申请申 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218 实施 主体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企业(单位) 吸纳就业 困 难 人 员 政策 社 会 保 险 支持 补贴申请 审核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1. 《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 〔2011〕55 号)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对就 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 二条确定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自初次享 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 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 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 准,下同)。(一)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可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 中,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其为就 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 招用就业 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公益性岗位招用的 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 与其签订 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 劳动合同 无 险费给予补贴。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均不包括就业困 并缴纳社 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 保的各类 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第二十六条: 企业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 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 年 3 月修正)第四 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 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 点帮助:(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 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 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 的单亲家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 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规定的其他人员……”。 — 103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30 个工作 日 30 个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219 实施 主体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事项 名称 创业补贴 扶持 事项 类别 政策 支持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 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 号):“8.完 善创业补贴政策。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 正常经营满 12 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 1.2 万元 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 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给予 不低于 2000 元的补贴。各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 首次领取 区应优先为有创业能力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 小微企业 业困难人员等提供创业场所,按规定给予场地租赁 营业执照、 费用减免。有条件的市对毕业年度的高等院校、技 正常经营 无 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 满 12 个 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一次性创 月的创业 业场所租赁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者 2.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 [2016]27 号)第十二条 “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有条件的市对毕业年度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 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 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 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由各地从就业补助资 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 104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30 个工作 日 30 个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220 实施 主体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事项 名称 社会保险 补贴申请 审核 事项 类别 政策 支持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2009 年 11 月修订)第四 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 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 帮助:(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 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零转移 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 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六)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连续失业 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 就业的人员;(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 员……” 。 第四十三条“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 人员。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基 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 2.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 〔2016〕27 号)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 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 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 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 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 用人单位 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或企业 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 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就业困难人员社 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 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 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二)高 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 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 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 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 1 年内未就业的高 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 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 际缴费的 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高校毕业 生的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 贴重复享受。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 真实性进行审核。” — 105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30 个工作 日 30 个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221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公益性岗 位补贴申 请审核 政策 支持 222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一次性创 业补贴、一 次性创业 岗位开发 补贴申请 审核 政策 支持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 [2016]27 号)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补贴。享 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 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 的适龄贫困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或单位招用的 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 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 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 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 企业(单 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 位) 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 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 45 周岁、男性 55 周岁以上的 人员,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 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3 年。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 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 进行审核。”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 [2016]27 号)第十一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 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 (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 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 12 个月的创业人员, 给予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 1.2 万元的一 次性创业补贴。由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 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 不低于 2000 元。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 的个体工 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 1 商户或小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 微企业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 会保险费满 4 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 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 2000 元的标 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 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服 务对象修改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 106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无 30 个工作 日 30 个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无 无 30 个工作 日 3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223 实施 主体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事项 名称 就业见习 补贴申请 审核 事项 类别 政策 支持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 〔2011〕55 号)第二十条:“就业见习补贴。对企 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 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 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山东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 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 社发〔2011〕8 号)有关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 离校未就 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 业毕业生 提供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 参加就业 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 见习 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 补助明细账(单) 、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 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 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 本账户。”第二十六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 实性进行审核。” — 107 — 共同实 施部门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无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就 业专 项资 金) 备注 序 号 224 实施 主体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事项 名称 企业参保 职工死亡 丧葬补助 金、抚恤金 发放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主席令第 35 号)第 一章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 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 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 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 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 补助金和抚恤金。” 2.《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 劳社〔2003〕53 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含离退 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 准调整为每人 1000 元。” 3.《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 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 企业离退 343 号)“规定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发给 休人员遗 10 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属 4.《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 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 〕33 号) “ 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 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依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 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2〕74 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含 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 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 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 3 类:460 元、410 元、360 元发放。”任城区企业退休职工遗属困难生活补助为 410 元。” — 108 — 共同实 施部门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不包括 银行到帐 时间) 主动服 务 政策 支持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225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失业人员 个人职业 培训补贴 申请办理 226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离休干部 及建国前 老工人生 活补贴 227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失业人员 丧葬补助 金及抚恤 金一次性 发放 事项 类别 劳动 就业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 年 8 月,山东省人民 政府令第 161 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二十四条:“失 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参加依法设立的职 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的, 可以享受失业人员 定点培训 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劳 机构 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条件组织培训的, 失业人员可 以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 到依法设立的职 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持失业登记证、 职业培训收费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 请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职 业培训补贴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予以审核,办理有关 手续,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发放培训补贴。”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社会 保障 无 无 无 即时办理 (不包括 银行到帐 时间) 社会 保障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除因违法犯 罪死亡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 的,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与死亡 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死亡人员的失业登记证明、死 亡证明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和 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予以审核,将审 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对符合规定的按照当地有关 在职职工的规定,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死亡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从次月起停发,当月尚 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无 无 无 无 — 109 — 提供 方式 无 1.《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 围的通知》(组通字〔2011〕29 号)全文; 离休干部 2.《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 及建国前 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0 号) 老工人 “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符合条件 的失业人 员 服务 类型 备注 序 号 228 实施 主体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事项 名称 小额担保 贷款财政 补贴审核 事项 类别 政策 支持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金〔2013〕84 号)全文; 2.《关于进一步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鲁 人社办发〔2013〕105 号); 3. 《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鲁财金〔2011〕7 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 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已发放小 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小额担保贷款 额担保贷 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 款的申请 方面:(一)对符合规定条件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 人 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及劳动密 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使用的小额担保 贷款给予贴息;(二)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增 长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风险补偿;(三)对年度新 增小额担保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第十 三条:“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及承办担保机构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提 出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 110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区财政 局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无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229 实施 主体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事项 名称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 保险办理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 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 17 号)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 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 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衔接手续。”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 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 15 年 (含延长缴费至 15 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 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 限不足 15 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 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 应待遇。” 城乡居民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4〕23 号)第二条:“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 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 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 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 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 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 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 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 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 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 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 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 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 111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230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生育保险 办理 231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女性失业 人员生育 补助金申 领办理 232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事项 名称 失业保险 办理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社会 保障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7 年 3 月省政 府第 193 号令)第三条:“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 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第十六条:“符合本 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持下 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 遇……” 企业职工 无 无 社会 保障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 年 8 月省政府令第 161 号)第二十三条:“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 险金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 持失业登记证明、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凭 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 符合条件 的失业人 员 无 1.《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通过)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 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 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 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 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 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手续。 2.《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 年 8 月省政府令第 161 号)第十五条“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 符合条件 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 的失业人 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员 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 7 日内将失 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 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 60 日内,持原单位为 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 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 金申领手续。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 失业登记、失业待遇发放,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 者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所需资金由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 社会 保障 无 — 112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1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233 234 实施 主体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事项 名称 就业和失 业登记 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 教育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劳动 就业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 年 11 月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 2014 年 12 月人社部令第 23 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 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 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 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法定劳动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年龄内城 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乡单位就 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 业人员和 策。” 灵活就业 2.《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办法》第三条: 人员 “就业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其所属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第 四条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委托具备条件的街 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就业 和失业登记的具体事务。” 无 无 无 就业 技能 培训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鲁政发 〔2005〕第 109 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 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编制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 完善政策,逐年加大投入,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发 专业技术 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 人员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和 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 责继续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行业组织具体负责本 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及相关工作。” 无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113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235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普通大中 专学校毕 业生就业 手续办理 劳动 就业 236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社会保险 个人权益 记录免费 查询服务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 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 号)“毕 业生到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机关、企事业 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 普通大中 主管部门办理。毕业生到省内驻济以外的中央驻鲁 专学校毕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 业生 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 部门办理。毕业生到驻济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 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省外单位就业的, 其就业手续仍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1.《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通过)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 年 6 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4 号) 3.《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7 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 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 号)第 二条、主要任务(二)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 繁琐的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 企业或 节,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要 个人 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明确规定, 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办事部门可通过与其他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 供证明材料。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探索由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进行公示,办事部 门先予以办理,再相应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进一 步减少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 5.《转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 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96 号)。 6.《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专项督导工作 的通知》(济人社办发[2012]118 号) — 114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即时 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237 实施 主体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事项 名称 企业退休 人员社会 化管理服 务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中办发 〔2003〕 16 号);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 〔2003〕11 号)“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的主要工作。 要按照中办发[2003]16 号文件规定 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八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 积极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目前 难以全部落实到位的市,可以先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二是向企业退 企业退休 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三是指导企业 人员 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四是开展 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展工 作内容,并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对街道(办事处) 不具备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条件的,可 以由市或区统一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 化管理服务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各级劳动保障、 组织、计划、人事(编制)、民政、财政、文化、卫 生、体育、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部门、组 织和机构,要根据中办发〔2003〕16 号文件的要求, 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 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 作。” — 115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无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238 实施 主体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事项 名称 免费提供 公共人力 资源服务 事项 类别 劳动 就业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就业促进法》(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 2015 年 4 月 24 日修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 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 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 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 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 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 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 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 年 4 月 2 日通过, 2016 年 3 月 30 日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 城乡劳动 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一)就 者 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 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 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拓展服务功能,不 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 政预算。” 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 年 7 月 24 日 通过,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提 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 准,依法免费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 — 116 — 共同实 施部门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无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主动 提供、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239 240 241 实施 主体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事项 名称 企业薪酬 调查和信 息发布 企业职工 流动手续 办理 省、市级有 突出贡献 中青年专 家申报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直接 提供 其他 1.《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 发布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238 号)“企业 薪酬调查是由政府定期组织实施的以企业中不同职 业劳动者工资报酬水平和不同行业企业人工成本基 本状况为调查内容的抽样调查。”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 企业、企 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 业职工 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这项工作被列为“十二五” 重大计划工程项目。”“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 把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作为信息发布的重 要内容,每年在本单位官网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 指导价位,稳慎发布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和其他分析 数据。” 无 无 无 无 定期 组织 实施, 主动服 务 劳动 就业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劳发〔1998〕75 号)第二条:“凡属企业职工 流动均纳入劳动管理范围,按规定办理有关流动手 续。”第六条:“企业职工流动,须向所在单位提出 企业、企 书面申请,同意后填写《企业职工流动审批表》,经 业职工 主管部门审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转接收 单位。接收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按审批 权限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各镇街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劳动 就业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鲁政办发〔2011〕62 号)第九条:“基层单位按 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同 省、市级 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 有突出贡 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十条:“设 献中青年 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人员 和中央驻鲁单位人事管理机构根据选拔条件,对推 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市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中央驻鲁单位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无 无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政策 支持 — 117 —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242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事项 名称 就业创业 服务补助 243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离退休人 员养老金 及供养直 系亲属定 期生活困 难补助发 放 244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 保险个人 账户一次 性支付 245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社会保障 卡办理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政策 支持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 〔2016〕27 号)第十四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 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以及用于向社 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符合条件 的服务机 构 区财政 局 无 30 个工作 日 30 个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社会 保障 1.《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主席令第 35 号)第 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 社会保险待遇。”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发〔2001〕8 号)全文。 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 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 〔2012〕74 号) 全文。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 号)“九、建立健全 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 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 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离退休人 员、供养 直系亲属 无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资金 补贴 社会 保障 《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主席令第 35 号)第十 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 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离退休人 员、供养 直系亲属 无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资金 补贴 1.人社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 号) 城镇职工 2.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 和城乡居 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人 民参保对 社发〔2011〕31 号) 象 3.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全市社会保障卡发放实施 方案》的通知》(济人社办发〔2012〕147 号) 社会 保障 无 无 无 6 个月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 118 —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246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247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248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事项 名称 工伤认定 申请小额 担保贷款 劳动人事 争议调解 仲裁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社会 保障 1.《工伤保险条例》(2003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375 号 发布,2010 年 12 月国务院令第 586 号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 该职工所在单位。 2.《工伤认定办法》(2003 年 9 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 17 号,2011 年 12 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8 号修订) 3. 《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鲁劳社[2016]14 号) 申请工伤 认定的职 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 和该职工 所在单位 无 无 60 日 政策 支持 1.《关于进一步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鲁 小微企业、 人社办发[2013]105 号)。 个体工商 无 2.《关于进一步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户 (济人社办发[2014]10 号)。 无 20 个工作 日 劳动 就业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 年 1 月人社 部令第 5 号)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调解仲裁工作。第十条 仲 裁委员会可以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 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 年 1 月人社 部令第 3 号)第三十九条: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 用人单位 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 和劳动者 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 调解第四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 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四十三条仲裁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鲁 人社发[2010]73 号)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无 — 119 —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60 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2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调 解 15 调解 15 日; 日;仲裁 仲裁 60 日 60 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249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250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251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252 区人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山东省物 价局山东 省财政厅 关于职业 技能考核 鉴定收费 有关问题 的批复鲁 无 价 费 发 [2005]17 4 号,初 级 180 元、 中级 210 元、高级 260 元。 30 个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10 个工作 日 即时办理 (不包括 银行到帐 时间)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依申请 直接 劳动 就业 1.《劳动法》(2007 年 6 月通过,2012 年 12 月修订)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 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 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 能考核鉴定。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 号)第 申报职业 十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 技能鉴定 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 的单位或 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 个人 考核或考评。 3.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令第 6 号)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 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社会 保障 1.《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通过)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 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 企业 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 年 3 月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 号)。 企业养老 保险参保 变更 社会 保障 1.《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通过)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 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 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 企业 险登记。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 年 3 月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 号) 无 无 10 个工作 日 即时办理 (不包括 银行到帐 时间) 企业养老 社会 1. 《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通过)第五十七 无 无 10 个工作 即时办理 职业技能 鉴定 企业养老 保险参保 登记 企业 — 120 — 无 无 备注 序 号 253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保险参保 注销 保障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 转移 社会 保障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三十日内, 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 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 年 3 月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 号)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 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 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 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 社部发[2009]187 号) 3.《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 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 号)第十一条: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按 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 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 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 15 个工 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 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 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 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 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 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 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 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 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 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办发 [2010]149 号) 企业或个 人 — 121 — 共同实 施部门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日 (不包括 银行到帐 时间) 服务 提供 每个环节 受理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每个环节 受理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254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 保险在职 死亡继承 255 256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企业劳动 用工备案 (新增) 企业劳动 用工备案 (解除)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社会 保障 1.《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通过)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 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 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发 [2013]92 号) 企业职工 遗属 无 无 劳动 就业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 号)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 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8]51 号)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企业建 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鲁劳社[2009]32 号)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劳动用 工备案信息系统相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函 [2009]27 号) 5.济宁市人社局《关于启用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 相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14 号) 企业 无 劳动 就业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 号)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 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8]51 号)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企业建 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鲁劳社[2009]32 号)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劳动用 工备案信息系统相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函 [2009]27 号) 5.济宁市人社局《关于启用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 相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14 号) 企业 无 — 122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不包括 银行到帐 时间) 依申请 服务 政策 支持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15 个工作 日 1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劳动 就业 1.《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 年 9 月山东省 政府令第 188 号)第十五条: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自制定或者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 企业 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分 配三项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鲁劳社(2006)52 号) 无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劳动 就业 1.《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 年 9 月山东省 政府令第 188 号)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政府发布 工资指导线 30 日内,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企业 《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鲁 劳社(2005)49 号) 3.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分 配三项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鲁劳社(2006)52 号) 无 无 20 个工作 日 15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257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企业劳动 用工备案 (续签) 劳动 就业 258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企业集体 合同备案 审查 劳动 就业 259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企业工资 分配(工资 支付)制度 备案 260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企业落实 工资指导 线实施方 案备案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 号)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 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8]51 号)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企业建 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鲁劳社[2009]32 号) 企业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劳动用 工备案信息系统相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函 [2009]27 号) 5.济宁市人社局《关于启用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 相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14 号) 1.《集体合同规定》(2004 年 5 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 22 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 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企业 2.《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 年 10 月,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9 号)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集体合 同备案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 120 号) — 123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备注 序 号 261 实施 主体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事项 名称 企业执行 最低工资 标准备案 事项 类别 劳动 就业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1.《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 年 9 月,省政 府令第 188 号)第十三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 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 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 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企业 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分 配三项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鲁劳社(2006)52 号) 262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推荐申报 中、高级专 业技术职 务资格 劳动 就业 1.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 行)》(鲁人发[2002]26 号)第三章第十条(二)申 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以下单位的, 由县(市、区)人事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呈报。 2.《关于做好 2015 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专业技术 的意见》(济人社字〔2015〕134 号)第二条第 20 款: 人员 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申报评 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或市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 263 区人 力资 初级专业 技术职务 劳动 就业 1.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 行)》 (鲁人发[2002]26 号)第一章第三条:(三). 专业技术 人员 — 124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省物价 局 省财 政厅 省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厅关于规 范专业技 术职务资 格评审收 费有关问 题的通知》 无 鲁价费发 〔2016 〕 4 号 中 级专业技 术职务资 格每人次 160 元 ; 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 资格每人 次 360 元。 《省物价 局 省财 无 政厅 省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15 个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根据当年 省市职称 评审规定 的期限办 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根据当年 省市职称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264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资格认定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企业职工 正常退休 办理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社会 保障 — 125 — 法定 时限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厅关于规 范专业技 术职务资 格评审收 费有关问 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 〔2016 〕 4 号 初 级专业技 术职务资 格每人次 100 元。 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单位)、设 区的市直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 分别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评审工作。 2.《关于做好 2015 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的意见》(济人社字〔2015〕134 号)第一条第一款: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地专 业技术人员队伍管理的具体情况,向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提报组建有关初级评审委员会的方案,经 同意后分别组织实施。 1.《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通过)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 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 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 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 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 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 题的通知》(鲁劳社[2004]7 号)第三条:“城镇个 企业职工 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 员,在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时,累计缴 费年限满 15 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 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 年 5 月鲁政办发 [1999]32 号)第六条:男职工年满 60 周岁、女干部 年满 55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退休的,由市地 或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依申请 服务 政策 支持 评审规定 的期限办 理 无 20 个 工 作日 备注 序 号 265 实施 主体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事项 名称 企业特殊 工种提前 退休审批 初审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通过)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 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 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 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 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 满十年的。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 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 号)第四条:从 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 企业职工 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 批。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 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号)保留的非行政许可 审批项目第 82 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 休审批。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 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32 号) 第六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 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男年满 55 周岁、女 年满 45 周岁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地劳动保障部门审 批。 — 126 — 共同实 施部门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30 日内 上报市局 审批 依申请 服务 政策 支持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266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企业职工 因 病 提 前 社会 退休(退职) 保障 审批初审 267 区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因病退休、 退 职 劳 动 社会 能 力 鉴 定 保障 初审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通过)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 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 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 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 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 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 号)第四条:因 企业职工 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 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 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号)保留的非行政许可 审批项目第 82 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 休审批。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 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32 号) 第六条: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 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的企业职工退休以及 符合条件办理退职的,由市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 山 东 省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 鲁 劳 鉴 发 [2004]8 号)第三章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 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报告;(二)《山 东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三)申请鉴定职 工的身份证明从及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四)申 请鉴定职工的原始病历有效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 单位职工 属职业病、精神病的,需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五) 被鉴定人与死亡职工存在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 证明;(六)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工伤 认定结论和复印件;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需提交 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复印件以及收到原鉴定结论 时间的有效证明。(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 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127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30 日内 上报市局 审批 依申请 服务 政策 支持 无 60 日 内 上报市局 审批 依申请 服务 政策 支持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三十、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68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128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序 号 269 实施 主体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事项 名称 职工医疗 保险费征 缴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通过)第七章 社 会保险费征缴。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 年 1 月国务院 令第 259 号)。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 年 9 月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 号)。 4.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 年 1 月国家统计局第 1 号令)。 5.《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细则》(1990 年 10 月省政府令第 10 号)。 6.《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 单位职工 政办发[2012]149 号)。 7. 《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济政发[2010]28 号)。 8.《关于做好 2015 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济社保发[2015]14 号)。 9.《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的意见》(济劳社[2005]69 号)。 10.《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财政局 关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和单位缴费脱钩有关问 题的通知》(济人社办发[2013]43 号)。 11.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大 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济政办发〔2015〕28 号)。 — 129 — 共同实 施部门 区人社 局 收费依据 及标准 详见济宁 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 《关于调 整城镇职 工基本医 疗保险政 无 策建立大 病医疗保 险制度的 意见》 (济 政 办 发 〔2015〕 28 号)文件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每 月 20 日前 服务 类型 依申请 服务 提供 方式 备注 直接 提供 社会保险 一票征缴 单位,职工 医疗保险 费由任城 区社会保 险事业局 承办,非一 票征缴单 位的职工 医疗保险 费由任城 区医疗保 险管理服 务中心承 办。 序 号 270 实施 主体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事项 名称 职工医疗 保险费补 缴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通过)。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 年 1 月国务院 令第 259 号)。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 年 9 月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 号)。 4.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 年 1 月国家统计局令第 1 号)。 5.《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细则》(1990 年 10 月省政府令第 10 号)。 6.《关于规范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基数调整有关问 题的通知》(济劳社函[2007]22 号)。 7.《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 政策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 人员 政办发[2012]149 号)。 8. 《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济政发[2010]28 号)。 9.《关于做好 2015 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济社保发[2015]14 号)。 10.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的意见》(济劳社[2005]69 号)。 11.《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财政局 关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和单位缴费脱钩有关问 题的通知》(济人社办发[2013]43 号)。 12.《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 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济政办发[2015]28 号)。 — 130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区人社 局 1. 《关于 退休人员 医疗保险 待遇和单 位缴费脱 钩有关问 题的通知》 (济人社 办 发 [2013]43 号)。 2. 《关于 灵活就业 人员参加 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 无 保险的意 见 》( 济 劳 社 [2005]69 号)。 3. 《关于 灵活就业 人员参加 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 保险的意 见 》( 济 劳 社 [2005]69 号)。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以单位名 义的退休 人员(包 括灵活就 业退休人 员)补缴 依申请 工作:20 服务 个工作日。 以灵活就 业名义的 参保人员 补缴工作: 即时办理。 提供 方式 备注 直接 提供 需先补缴 养老保险, 后办理补 缴医疗保 险 序 号 271 272 实施 主体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事项 名称 职工医疗 保险关系 接续转移 居民医疗 保险转职 工医疗保 险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社会 保障 1.《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通过)。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 年 1 月国务院 令第 259 号)。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 年 9 月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 号)。 参保职工 4.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 年 1 月国家统计局令第 1 号)。 5.《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济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济宁市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济政发[2010]28 号)。 社会 保障 《关于印发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的通知》(济政发[2014]21 号) 第二十八条 建立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换和接续 机制: (一)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费转为参加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原个人缴纳的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的,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 新农合的累计缴费年限,每满 5 年视同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缴费 1 年(折算不满 1 年的折算到月),视同 缴费年限的部分,不计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 账户; (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的,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享受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 — 131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直接 提供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办理社会 保险关系 转入手续: 20 个工 作日。 依申请 办理社会 服务 保险关系 转出手续: 5 个工作 日。 区人社 局 《关于印 发济宁市 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 办法(试 行)的通 知 》( 济 政 发 [2014]21 号)第二 十八条。 无 1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备注 序 号 273 实施 主体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事项 名称 居民医疗 保险费征 缴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关于印发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的通知》(济政发[2014]21 号)。 任城区户 2.《关于完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医疗保险管理 籍或取得 服务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49 号)。 任城区暂 3.《关于做好 2016 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 住证的居 关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字[2015]167 号)。 民 4.关于新生儿落地参保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有关 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办发[2016]4 号)。 — 132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各镇街 1. 《关于 做好 2016 年居民基 本医疗保 险个人缴 费有关工 作的通知》 (济人社 字 [2015]16 每年 9 月 7 号)。 1 日至 12 2. 《关于 月 31 日 印发济宁 市居民基 本医疗保 险 办 法 (试行) 的通知》 (济政发 [2014]21 号)。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每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集中征缴 下一年度 参保登记 和缴费。 序 号 274 实施 主体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事项 名称 居民医疗 保险费补 缴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关于完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 务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49 号)。建立漏缴 补缴制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缴费制度, 每年的 9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下一年的参保登记 和缴费期。错过缴费期的居民,次年的 3 月底前可 按照当年的个人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 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 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 1 个月 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 待遇。 任城区户 籍或取得 任城区暂 住证的居 民 — 133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无 1. 《关于 做好 2016 年居民基 本医疗保 险个人缴 费有关工 作的通知》 (济人社 字 [2015]16 7 号)。 2. 《关于 印发济宁 市居民基 本医疗保 险 办 法 每年 1 月 (试行) 1 日至 3 的 通 知 》 月 31 日 (济政发 [2014]21 号)。 3. 根据 《关于完 善居民医 疗保险政 策加强医 疗保险管 理服务工 作的通知》 (济人社 发 [2015]49 号)。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每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补缴居民 医疗保险 费 序 号 275 实施 主体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276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277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事项 名称 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 意外伤害 调查确认 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 目录外病 种住院审 核 区城镇居 民转诊转 院治疗及 报销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15 个工作 日 10 个工 作日(不 含证明材 料提供日 期)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社会 保障 1. 《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济 政发[2000]46 号)。 2. 《济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济政发 [2000]10 号)。 3. 《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济政办发[2000]117 号)。 4.《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 参保人员 付范围及管理暂行办法》(济劳社字[2000]92 号)。 5. 《济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济劳社[2008]40 号)。 6 《关于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和 目录外病种住院实行网上审批工作的通知》(济社 保函[2014]21 号)。 社会 保障 1.《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济 政发[2000]46 号)。 2.《济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济政发 [2000]10 号)。 3.《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济政办发[2000]117 号)。 4.《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 参保人员 付范围及管理暂行办法》(济劳社字[2000]92 号)。 5.《济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济劳社[2008]40 号)。 6.《关于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和 目录外病种住院实行网上审批工作的通知》(济社 保函[2014]21 号)。 无 无 15 个工作 日 10 个 工 作日(不 含证明材 料提供日 期) 社会 保障 《关于印发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济政发[2014]21 号)第三十五条:参 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按规定办理手续转到市外定点 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 10%,未办理转 诊转院手续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 15%,市外转诊转 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执行市内三级医院标准,最 高支付限额与在本市一致。 无 无 无 20 个 工 作日 参保居民 — 134 — 无 无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278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279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280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281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社会 保障 《关于印发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济政发[2014]21 号)第三十四条:参 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市 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应在 5 日内向参保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备案发生的政策范围内 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降低 15%。 外地务工、 经商、探亲、 社会 上 学 期 间 保障 住院备案 《关于加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就医管理服 务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5 号)第三条:参 保人员外地务工、经商、长期探亲、上学期间因病 住院的,应在 5 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 案登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负担 10% 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支付,未备案发生的政策范围内 住院医疗费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个人负 担 15%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门诊慢性 病鉴定及 报销 社会 保障 《关于加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服务 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6 号)第三条、第四 条:参保居民申请门诊慢性病鉴定,鉴定专家依照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运用医学 科学理论和临床专业技术、以疾病事实为依据,根 据病历资料、病情、检查检验结果,科学合理公正 地做出鉴定结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济宁市 居民门诊慢性病医疗证》,门诊慢性病就医实行定点 管理,参保居民可选择辖区内一家综合定点医疗机 构作为门诊慢性病就医的定点医院。 参保居民 社会 保障 1.《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实行总额控制 下复合式结算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3 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 算拨付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70 号)定点医 参保居民 疗机构上报资料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认真审核,不合理医疗费用待审核明确后 从拨付费用中予以扣除。 急诊住院 备案及报 销 定点医疗 机构即时 结算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参保居民 无 无 参保居民 无 — 135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20 个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甲 类 疾 病 甲类疾病 随时办理、 随时办理、 依申请 乙 类 疾 病 乙类疾病 服务 每 季 度 集 每季度集 中鉴定 中鉴定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即时办理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282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区城镇职 工特殊疾 病鉴定及 转诊报销 283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区城镇职 工外地治 疗管理 284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社会 保障 1.《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 则》(济政办发[2000]117 号)第四条:门诊和住院 治疗。 2.《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加强医疗保 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济劳社[2003]70 号)第二 条:扩大特殊疾病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加强特殊 疾病门诊管理。 参保职工 特殊疾 病鉴定 医疗机 构 无 社会 保障 《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济政办发[2000]117 号) 第四条:门诊和住院治 参保职工 疗;第六条:转诊转院治疗;第八条:异地安置、 因公出差、探亲、驻外人员医疗费管理。 无 区城镇职 工基本医 疗保险、公 务员医疗 补助二次 报销 社会 保障 1.《关于进一步调整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 平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60 号) 三、实施医疗 费二次报销。 2.《关于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简化医疗费报销 程序的通知》(济劳社[2008]66 号 )二、实行二次 报销办法。 缴纳公务 员补助的 职工 无 285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区离休人 员外地治 疗 社会 保障 《济宁市任城区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暂行办法》(济 政办发[2015]24 号)。 离休人员 定点医 疗机构 286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区城镇职 工医疗保 险联网结 算 社会 保障 1.《关于实施全市医疗保险“一证通”有关问题的 通知》(济人社办发[2010]120 号)。 2.《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 的通知》(济人社字[2012]58 号)。 参保职工 市内医 疗保险 综合定 点医院 — 136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20 个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2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2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转诊转院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报销时限 依定点医 疗机构 序 号 287 实施 主体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职工工伤 联网备案 确认、转诊 转院审批、 社会 工伤医疗 保障 费用、康复 费用、交通 食宿费用 申领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社会保险法》 (2010 年 10 月通过)第三十八条:因公 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 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解 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公 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公 死亡补助金。 2.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 [2011]25 号)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经确认安装配置 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经 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 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 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 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 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参加工伤 等费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 费用。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实施 保险的职 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 工 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职工 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 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3.《济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济政发[2003]47 号)第 四十九条:工伤职工和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应 当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具有工伤保险定点资格 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除情况紧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的以外,工伤保险 基金不予支付。 4. 《 济 宁 市 工 伤 保 险 市 级 统 筹 实 施 办 法 》( 济 政 发 [2010]28 号)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 应在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的可先 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需转市外医疗机构治疗,属在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属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县(市、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未经批准的工伤保险基金 不予支付。 5. 《济宁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济社 保发[2013]16 号)第十二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 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联网,实现工伤医疗待遇网上结算。 — 137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定点医 疗机构、 无 职工单 位 法定 时限 转诊转院 须在转诊 转院前审 批;联网 备案:门 诊:就诊 前办理 住 院:入院 前或入院 后 3 日内; 其他项目 无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转诊转院、 联网备案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报销在定 服务 点医疗机 构联网即 时报销 提供 方式 备注 直接 提供 经批准转 诊转院、急 诊等在非 定点医院 发生的费 用到医管 中心工伤 生育科报 销 序 号 实施 主体 288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289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事项 名称 工伤职工 辅助器具 安装审核 及报销 工伤职工 伤残待遇 审核支付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 28 日通过)第三十 八条:因公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 险基金中支付:(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 参加工伤 费用。 保险的职 2.《工伤保险条例》(2003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375 号) 工 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 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1.《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 28 日通过)第三十 八条:因公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 险基金中支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2.《工伤保险条例》(2003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375 号) 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 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3.《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 发[2011]25 号)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 出:(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经 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三)住院伙 食补助费;(四)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 参加工伤 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保险的职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 工 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 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 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 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 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十)工伤预防的宣传、 培训等费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 险的其他费用。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 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 照国家规定制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标准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 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 138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辅助器 具定点 机构 无 济宁市 劳动能 力鉴定 无 委员会、 职工单 位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20 个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2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290 实施 主体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事项 名称 工伤职工 一次性医 疗补助金 审核支付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 28 日通过)第三十 八条:因公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 险基金中支付:(一)(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 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2003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375 号) 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 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3.《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 发[2011]25 号)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 出:(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经 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三)住院伙 食补助费;(四)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 参加工伤 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保险的职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 工 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 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 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 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 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十)工伤预防的宣传、 培训等费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 险的其他费用。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 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 照国家规定制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标准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 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 139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职工单 位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20 个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291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292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事项 名称 工亡职工 工亡待遇 审核支付 工伤预防 宣传及培 训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其他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 28 日通过)第三十 八条:因公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 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 用;(八)因公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公死亡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2003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375 号) 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 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3.《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 发[2011]25 号)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 出:(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经 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三)住院伙 食补助费;(四)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 参加工伤 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保险的职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 工 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 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 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 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 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十)工伤预防的宣传、 培训等费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 险的其他费用。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 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 照国家规定制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标准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 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1.《工伤保险条例》(2003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375 号) 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 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 参加工伤 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十)工伤预 保险的职 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工 2.《济宁市工伤预防实施方案》(济人社字[2014]40 号) — 140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济宁市 劳动能 力鉴定 委员会、 职工单 位、供 无 养亲属 所在地 村(居) 委及户 籍管理 机构等 无 20 个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区人社 局、公 安局、 财政局、 无 卫计局、 安监局 等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293 实施 主体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事项 名称 企、事业单 位职工生 育保险异 地生育审 批、异地急 诊登记、转 诊转院审 批、生育医 疗费用报 销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 《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济 劳社[2009]56 号)第二条第一款:具备下列条件的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 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 年以上;第二条(三)款第 4 小款第(3)项:参加 生育保险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应持单位出具的外 地诊疗或生育申请,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输生育保 险异地生育登记;第(4)项:参保职工因急诊、急 救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须在 5 日内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 《关于实行生育医疗费零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2)28 号)第一条第(四)款:参 保职工回原籍分娩等特殊情况,经生育保险经办机 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超 参加生育 过生育保险医疗费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保险的职 低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 工 3. 《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济 政发[2000]46 号)第十八条:因病情需要,经批准 转移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医院住院治疗,其医疗 费用需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疗保 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比例审核报销。 4. 《济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济政发 [2010]28 号)第二十三条:需转市外医疗机构治疗, 属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市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审批;属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的,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未经批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 《济宁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济人社 发[2011]87 号)第二十二条:生育医疗费用实行与 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 141 — 共同实 施部门 定点医 疗机构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法定 时限 异地生育 审批需要 在怀孕后 到拟选医 院诊疗前 办理;转 诊转院审 批须在就 医前批准; 异地急诊 登记在入 院 5 日内 办理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异地生育 审批、转 诊转院审 批、异地 急诊登记 即时办理; 医疗费用 依 申 请 报销在定 服务 点医疗机 构联网即 时报销; 异地生育 报 销 20 个工作日 提供 方式 备注 直接 提供 经批准异 地生育或 急诊、转诊 异地生育 由单位到 工伤生育 科报销。 序 号 294 实施 主体 区医 疗保 险管 理服 务中 心 事项 名称 企业职工 生育津贴 费用报销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社保法》(2010 年 10 月 28 日通过)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 险待遇。 2. 《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济 劳社[2009]56 号)第二条第二款:具备下列条件的 参加生育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保险的职 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 工 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 年以上。(二)(3)生育津贴的支付:生育津贴实行 社会化发放。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的次 月,有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及有 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共同实 施部门 职工单 位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20 个工 作日 服务 类型 依申请 服务 提供 方式 备注 直接 提供 经批异地 生育或急 诊转诊异 地生育由 工伤生育 科报销。 其他 属于主动公 开范围的政 府信息,行 政机关通过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社 会直接公开。 行政机关依 申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请 人要求的形 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的 形式提供的, 可以通过安 排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或 者其他适当 形式提供 三十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95 区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142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序 号 296 297 298 实施 主体 区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局 区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局 区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局 事项 名称 既有建筑 节能改造 建筑企业 养老保障 金 建设科技 成果推广 应用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其他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 年 7 月通过,2008 年 10 月施行)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 年 11 月通过, 2013 年 3 月施行)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 公民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对不 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 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组织进行节能改 造。” 政策 支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 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 通知》(鲁政办发〔1995〕77 号)“劳动保险的内容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供养直系亲属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一)凡我省境内 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土石方工 程,构件制作安装、建筑装饰、桩基础、道路桥涵 公民、法 堤防等工程项目,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及所有 人或其他 制形式,均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办理工程开 组织 工手续前 10 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筑业主管 部门交纳劳动保险费,并凭交纳证明办理开工手续。 劳动保险基金的支出包括建筑企业依照法律和当地 政府有关规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基 金和未纳入社会保险按劳动保险条例等应由企业直 接支付职工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 无 鲁政办发 〔1995 〕 77 号 按 2.6% 鲁建办字 〔2016 〕 21 号 按 1.3% ,且 需要建设 方开具未 开工证明 并经施工 方证实 其他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鲁 建发〔2011〕6 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科技成果推 广应用管理工作。”第十六条:“科技成果推广实行 分级管理制度。……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及推广 站,负责《重点推广项目》在本地区的实施。” 无 无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 143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受理后 3 天内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299 区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局 危房改造 政策 支持 300 区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局 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 程施工图 审查 其他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鲁政发〔2012〕21 号)“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 造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房建设与危房改 造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 通、协调,共同推进农房建设。按照‘渠道不变、 用途不变、互相配套、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原 全区贫困 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整合中央和省、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民 户 政、教育、卫生、电力、通信等领域的涉农资金, 将各类项目资金打捆使用,相对集中安排到农房建 设项目,做到‘农房项目建到哪里,相关部门的服 务和资金配套就跟到哪里’,切实帮助农民群众改善 生产生活条件。”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 1 月国务院第 279 号令)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 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门制定。”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 年 6 月国务 院第 662 号令)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3.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条例》 (2010 年 9 月 29 日通过)第十五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 申请,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后,方可在认定的业务 建设单位 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取 消施工图审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建设字 〔2016〕6 号)“取消收费后,施工图审查支出由地 方财政承担,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务类项目 支出。施工图审查作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 目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 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 号)和《山东省财政 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 财购〔2015〕11 号)等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签 订购买服务合同,监督合同执行和审查质量。” — 144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区发改 局、区 财政局 无 无 无 无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依申请 服务 其他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301 区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局 公共租赁 住房保障 住房 保障 302 区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局 廉租住房 租赁补贴 住房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2014 年 5 月施行)第三十八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 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 方式实施。” 2.《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 号)“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 度建设计划 从 2014 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购改租 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 年度建设计划。2014 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 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 困难群众 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3.《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鲁政办发〔2008〕 16 号)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解决城市 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 和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 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 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 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1.《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 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 号)“二、做 好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 轨后,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 场租赁住房(含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 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为避免政府重复 投资和补贴,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一律采 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2.《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鲁政办发〔2008〕 16 号)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县人民政府 建设、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 困难群众 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 施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监察、 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国税、地税、 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 障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应当采取 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的方式。本办法所称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 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其 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本办法所称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 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 145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303 304 实施 主体 区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局 具有 相应 资质 的勘 察设 计企 业 事项 名称 备案、未备 案的中介 机构名单 公示 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其他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社 部令第 8 号)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 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到所在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备案。” 2.《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 意见》(建房〔2016〕168 号)第十一条“(十一) 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 构应当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 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到机构所在地省 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并到服务覆盖地的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通信、工商 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中介机构 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 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提醒群众防范交易 风险,审慎选择中介机构。”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区工商 局 无 建设单位 无 无 中介 服务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 1 月国务院第 279 号令)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 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设 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 年 6 月国务 院第 662 号令)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业务。 3.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条例》 (2010 年 9 月 29 日通过)第二章第八条:“对从事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 登记手续,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 146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305 实施 主体 具有 房地 产估 价资 质的 机构 事项 名称 房地产估 价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中介 服务 《房地产估计机构管理办法》(2005 年 10 月 12 日建 设部令第 142 号,2013 年 10 月修正) 第一条:“为 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 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 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 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 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 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的中介服务机构。”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三十二、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306 区人 民防 空办 公室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307 区人 人民防空 公共 《人民防空法》(1996 年 10 月 29 日通过)第三十六 公民、法 — 147 — 无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其他 无 无 无 直接 主动服 属于主动公 开范围的政 府信息,行 政机关通过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社 会直接公开。 行政机关依 申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请 人要求的形 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的 形式提供的, 可以通过安 排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或 者其他适当 形式提供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民防 空办 公室 通信、警报 设施为抢 险救灾服 务 安全 308 区人 民防 空办 公室 群众防空 防灾救援 及演练 其他 309 区人 青少年防 其他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 灾服务。” 人或其他 组织 1.《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办公室、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地震局关于加 快城市人口疏散设施融合式发展的意见》(鲁防发 〔2015〕1 号)“三、加强人口疏散综合演练,提高 民众应急反应能力 8.加强人口疏散演习演练。各级 人民防空、民政、地震等部门要按照防空防灾、应 急避难等预案要求,明确疏散路线、疏散方法、安 置程序以及物资经费保障等内容,确保民众能够在 灾后安全、迅速、有序进入疏散地域。要结合人民 防空实战化建设和警报试鸣制度,加强民众的应急 疏散演练,把对民众的防灾救灾和应急救援作为演 练的重点内容,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设施 设备的完好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与对 接,相互支持配合,按照‘5、3、2’(即:省每 5 年一次、各市每 3 年一次、各县市区每 2 年一次) 公民、法 的演练制度要求,适时组织防空防灾综合性演练, 人或其他 切实提高城市居民应急疏散能力和疏散设施的综合 组织 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2.《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军区关 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 〔2015〕20 号)“二、大力加强城市综合防护能力建 设 8、强化人民防空训练演练。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 要认真贯彻‘能打仗、打胜仗’核心要求,有针对 性地组织人民防空指挥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单位、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信息保障队伍等,按照人民防 空训练大纲,扎实开展防空袭斗争训练演练,建立 健全规范化、实战化、常态化的训练机制,不断提 升有效履行人民防空使命任务的能力。各级人民防 空指挥部每 5 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检验性演习。 结合每年防空警报试鸣,各市、县(市、区)要认 真组织人口疏散、防护救援、组织指挥等专项演练, 不断提升防空防灾应急能力。”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 学生 — 148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务 提供 区卫计 局、区 交航局、 无 公安部 门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区教体 无 无 主动服 直接 无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民防 空办 公室 空防灾技 能实践训 练 310 区人 民防 空办 公室 人民防空 宣传教育 其他 311 区人 人防工程 公共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共青团山东省委、山东 省妇女联合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在青少年 校外活动场所增加防空防灾技能训练内容的通知》 (鲁防发〔2014〕4 号)“五、几点要求。(三)积极 协调密切合作。防空防灾技能训练由人防和教育主 管部门负责,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所在单位具体组 织实施。政府应急办、团委、妇联、科协等相关部 门要搞好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在青少年素质 拓展教育中增加防空防灾技能训练的内容、增设相 应训练器材与场所的计划方案,因地制宜地落实训 练设施建设和训练器材配置,积极协助教学,及时 解决教育训练中出现的问题,共同组织好青少年防 空防灾技能实践训练。” 1.《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办公室、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地震局关于加 快城市人口疏散设施融合式发展的意见》(鲁防发 〔2015〕1 号)“四、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民众自救 互救能力 9.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级人民防空、 应急管理、民政、地震等部门要积极推进防空防灾 知识教育,切实加大基层科普宣教力度,适时组织 相关教育培训,构建防空防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结合防空警报试鸣日、防灾减灾日、国防教育日等, 搞好宣传教育,提高民众对灾害的应急响应能力和 防范意识,使民众清楚防灾避灾方法,熟悉防灾避 灾疏散设施位置,从容应对灾害事故。” 2.《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军区关 公民、法 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 人或其他 〔2015〕20 号)“七、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改革发展 组织 的领导 26、深入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各级政府 和军事机关要把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 系,纳入社会普法教育规划。宣传、教育、新闻出 版广电、人民防空、党校、行政学院等部门、单位 要密切合作,建立健全协同推进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的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宣传教育效果。结合防空警 报试鸣、防空减灾日、国际民防日、国家公祭日等 重要节点和重大活动,深入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不断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县级以上 政府应当结合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建设,同步规划 建设人民防空教育体验场馆,有条件的可以建设人 民防空宣传教育基地。” 《人民防空法》(1996 年 10 月 29 日通过)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 — 149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局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务 提供 无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区财政 依据《山 20 日 14 日 主动服 直接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民防 空办 公室 服务群众 生产生活 事业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 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 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洞口管理 房、营业 房租赁户 局、区 机关事 务管理 局 东省行政 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 管理暂行 办法》及 中介机构 评估后拍 卖使用权 后的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务 提供 备注 三十三、区城市管理局 312 区城 市管 理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150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其他 属于主动公 开范围的政 府信息,行 政机关通过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社 会直接公开。 行政机关依 申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请 人要求的形 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的 形式提供的, 可以通过安 排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或 者其他适当 形式提供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无 无 无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公园主 管部门 无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服 务 其他 无 无 主动服 务 其他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济宁 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 313 区城 市管 理局 物业投诉、 其他 信访工作 [2013]76 号)第 3 页:建立健全区、乡镇(街道)、 公民、法 社区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明确相应的物业管理 人或其他 组织 结构,落实物业管理责任,对全区物业管理工作进 行部署、检查和督导,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 面的投诉和信访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旅游业综合竞争力加快 建成旅游强省的意见》(鲁政发〔2013〕16 号)“二、 314 区城 市管 理局 公益性城 市公园免 费开放 其他 大力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四)优化旅游消费环 境。……强化旅游景区价格监管,加快推进公益性 城市公园免费开放,依托公共资源开发的旅游景区 实行低票价制度。” 《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 年 6 月日通过)第三条: 315 区城 市管 理局 园林植物 科普教育 其他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公 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 151 —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三十四、区交通运输和港航局 316 区交 通运 输和 港航 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152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序 号 317 318 实施 主体 区交 通运 输和 港航 局 区交 通运 输和 港航 局 事项 名称 机动车维 修质量纠 纷调解 “路政宣 传月”等路 政政策宣 传活动开 展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其他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 年 6 月交通部令第 7 号,2016 年 4 月修订)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 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第四十一 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 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 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 况。”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 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 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 测机构 机动车维 修车辆的 车主 无 无 公用 事业 1.《路政管理规定》(2003 年交通部令第 2 号)第五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 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 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公民、法 (交公路发〔2014〕106 号)“四、保障措施 18.加 人或其他 强路政政策宣传。将每年 5 月份确定为全国路政宣 组织 传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大 力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与解读工 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 价值体系,大力宣传严格执行 无 无 — 153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政策 支持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319 实施 主体 区交 通运 输和 港航 局 事项 名称 县乡公路 养护 事项 类别 公用 事业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公路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04 年 8 月修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 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 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 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 2.《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08 年 12 月施行)第 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 公民、法 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 人或其他 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 组织 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十 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县道建 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 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第二十四条县道、 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交通主 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 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 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 154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主动 提供 政策 支持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三十五、区航运服务中心 320 区航 运服 务中 心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155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三十六、区水务局 321 区水 务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156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序 号 322 323 324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每年 3 月 22 日-28 日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世界水日、 中国水周 其他 主题宣传 活动开展 《水土保持法》(1991 年 6 月通过,2010 年 12 月修 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公民、法 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 人或其他 (2005 年 11 月通过)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组织 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节约用 水意识和水患意识。鼓励研究节水技术,推广节水 工艺、设备和产品,建立节水型社会。 区水 务局 节约用水 宣传教育 其他 1.《抗旱条例》(2009 年 2 月 11 日通过,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 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 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水型社会。” 公民、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 人或其他 年 11 月 25 日通过,2012 年 1 月 13 日修改)第五条: 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 护水资源意识、节约用水意识。鼓励研究节水技术, 推广节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建立节水型社会。” 无 无 无 每年 3 月 22 日-28 日 区水 务局 水土保持 宣传和教 育 其他 《水土保持法》(1991 年 6 月 29 日通过,2010 年 12 月 25 日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 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无 无 无 每年 3 月 22 日-28 日 区水 务局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 157 — 无 无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三十七、区农业局 325 区农 业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158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序 号 326 实施 主体 区农 业局 事项 名称 “一村一 品”特色产 业助推行 动开展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扶贫 脱贫 《山东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鲁扶贫组办字〔2016〕20 号)“二、产业扶贫 第 四条 鼓励支持发展特色产业。 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因 专业镇、 地制宜,扶持重点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特色种 村 养业、传统手工业、服务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开展 ‘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助推行动,扶持和引导贫困 人口参与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无 无 无 农产品生 产者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327 区农 业局 农产品质 量安全知 识宣传 其他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 年 4 月 29 日通过,200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 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 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 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328 区农 业局 农业技术 宣传教育、 其他 培训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 年 7 月 2 日通过,2012 年 8 月 31 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各级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 训服务的职责。” 农民 无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农作物病 虫预报和 警报发布 1.《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 年 7 月 2 日通过,2012 年 8 月 31 日修正)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 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 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 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第二十四条:“各级国 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 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 农民 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2.《农作物病虫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1993〕 农(农)字第 1 号)第三条:“农作物病虫预报和 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所属病虫测报机构发布。其他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 任何方式擅自向社会、向农民发布病虫预报或警 报。”第八条:“新闻宣传部门不得发布病虫测报机 构以外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的病虫预报。” 无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329 区农 业局 公用 事业 — 159 — 备注 序 号 330 331 实施 主体 区农 业局 区农 业局 事项 名称 农业普法 宣传 新型职业 农民培育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公共 教育 《农业部提出深入推进农业法治建设的意见》(农 政发〔2015〕1 号)“11.加强农业普法宣传。以农业 投入品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 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为重点,采取 农民 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不断增强农村干部群众和涉农生产经营者守法用法 的意识和能力。” 无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其他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 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 号 )“二、积极探 索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 。(四) 建立农民 教育培训制度。各试点县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全面掌握当地农业劳动力状况,以生产经营型职业 农民作为重点对象,根据不同类型新型职业农民从 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 专业大户、 组织实施。” 家庭农场、 2.《山东省 2016 年新型农民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鲁 农民合作 农财字〔2016〕17 号)“省财政资金在全省共遴选安 社、农业 无 排 15 个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示范县(中央财 企业等新 政补助资金部分另行安排)……通过教育培训、 认定 型农业经 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对符合条件者 营主体骨 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配套创设相关政策予以 干 扶持。各示范县要突出需求导向,开展全产业链培 养和后续跟踪服务,参加培训的农民要及时录入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监管系统’,详细记录接受 教育培训情况。要按照《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 原则意见》要求,制定发布认定管理办法,对考核 合格者进行统一认定。”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 160 — 备注 序 号 332 实施 主体 区农 业局 事项 名称 农业技术 推广 事项 类别 其他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 年 7 月 2 日通过,2012 年 8 月 31 日修正)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 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 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 料施用和养殖技术;(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 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三)农产品收获、加 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四)农业投入品安 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本法所称农业 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 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 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九条:“国务院农业、 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 农民 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 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 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十 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 机构, 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第十二条: “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 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 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 构。” — 161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政策 支持 备注 序 号 333 334 实施 主体 区农 业局 区农 业局 事项 名称 农业支持 保护补贴 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 建设和发 展指导、扶 持和服务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政策 支持 《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鲁 财农〔2015〕26 号):“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 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农业 ‘三项补贴’)政策,……结合我省补贴工作情况, 我省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 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 规模经营。根据中央要求,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 农民 贴’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财政、农 业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 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 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 任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区财政 局 无 无 政策 支持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0 年 3 月 31 日 通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 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五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法律、法规 和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管理程序或者未按照法律、法 规和章程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或者盈余分配的,有关 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 三年内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应追缴 已给予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部分或者全部财政扶持 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无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农民专业 合作社 — 162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资金 补贴 无 主动服 务 政策 支持 备注 序 号 335 336 实施 主体 区农 业局 区农 业局 事项 名称 现代农业 示范区扶 持 无公害农 产品产地 推荐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政策 支持 《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意见》(鲁 政办发〔2012〕25 号)“(三)完善政策,强化扶持。 各级要认真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公共财政对示 范区建设的投入,制定有力的政策措施,支持现代 农业示范区建设。要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积极发挥公共财政的导向作用,大幅度增加对农业 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事业的投入。 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和项目,统筹用于示范区建设。 农民 以示范区建设为平台,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 招商引资力度,广泛利用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积 极吸收民间资本,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不断提 升示范区建设水平。在用水、用电、用地、信贷、 保险、税收等方面提供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工作方案,加大推进力度, 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具体指导、管理和服务,及时 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无 无 无 其他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2003 年 4 月农业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64 号)第四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对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 农民 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级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 无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163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政策 支持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政策 支持 备注 序 号 337 338 实施 主体 区农 业局 区农 业局 事项 名称 农业保险 补贴 抗旱(农业 灾情)信息 发布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政策 支持 1.《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2012 年 10 月通过,201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 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 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 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 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2.山东省农业厅、财政厅、金融办、中国保监会山 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种植字〔2012〕3 号)“有 农民 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高附加值经 济作物和集体公益林等其它险种的保险工作,保费 补贴由各地自行承担。” 3.《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鲁农 种植字〔2013〕16 号):“有条件的市、县(市、区) 可根据情况自行自主开展其他特色险种试点,积极 探索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模式。 (二)积极安排资金, 落实财政补贴。对新增农业保险品种的补贴标准和 分担比例,省财政厅将另行下文。” 无 无 无 其他 《抗旱条例》(2009 年 2 月 11 日通过,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资源的分配、调度和保护工作, 组织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集雨设施。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 向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情、雨情和墒 农民 情信息。”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抗旱信息统一发 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 构统一审核、发布;旱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发布;农业灾 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发布;与抗旱 有关的气象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无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164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资金 补贴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339 340 341 342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从事种子 生产、经 营、使用 的个人和 单位 无 无 无 区农 业局 种子质量 纠纷调解 其他 《种子法》2015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 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 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 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 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 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 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 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 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 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区农 业局 农业产业 (林下种 植、设施农 业、特色种 养等)扶贫 扶贫 脱贫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等 8 部门单位<关于开展“精准扶贫+”帮扶 贫困户或 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济任办发[2016]6 号) 贫困基地 第 9 条 实施农业产业帮扶。 区农 业局 农业技术 推广培训 就业 技能 培训 区农 业局 农作物种 子的引进、 试验、示范 和推广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1.《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 年 8 月 31 日通过)第 三十一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县级以上国家农业 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科技示范 区 财 政 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 户 局 提高业务水平。 2.《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 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 (2012 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 1.《农技推广法》(2012 年 8 月 31 日通过)第十七 条:推广农业技术应当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重 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有关科技 发展的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 种子生产、 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经营单位 无 2.《种子法》(2000 年 7 月通过,2015 年 11 月修订) 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 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 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 利益。 — 165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政策 支持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政策 支持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343 344 345 实施 主体 区农 业局 区农 业局 区农 业局 事项 名称 食用菌种 良种推广 农作物高 产栽培技 术示范推 广 无公害农 产品申报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其他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 年 3 月通过,2015 年 4 月农业部令第 1 号修订)第四条:农业部主管 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 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 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 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 营相结合。 其他 其他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食用菌生 产单位和 个人 无 无 无 《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 年 8 月 31 日通过)第二 十一条: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 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 性、适用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 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与农业技术推 广。推广农业技术,应当选择有条件的农户、区域 或者工程项目,进行应用示范。 农民 无 无 《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农业 部农市发[2003]6 号)。 凡生产产 品目录内 的产品, 并获得无 公害农产 品产地认 定证书的 单位和个 人 无 无 — 166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346 347 348 实施 主体 区农 业局 事项 名称 绿色食品 申报 区农 业局 有机农产 品申报 区农 业局 农产品地 理标志申 报 事项 类别 其他 其他 其他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农业部关于加快绿色食品发展的意见》(农市发 [2002]4 号)。 能够独立 承担民事 责任。如 企业法人、 农民专业 合作社、 个人独资 企业、合 无 伙企业、 家庭农场 等,国有 农场、国 有林场和 兵团团场 等生产单 位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 见》(农市发[2005]11 号)。 独立的法 人资格的 企业、农 民专业合 作社等 无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 年 12 月农业部 令第 11 号)。 农民专业 合作经济 组织、行 业协会等 组织 无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 167 —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三十八、区蔬菜服务中心 349 区蔬 菜服 务中 心 信息公开 350 区蔬 菜服 务中 心 蔬菜技术 推广培训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无 其他 《农业技术推广法》济宁市任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蔬菜服务中心机构编制事 项规定》的通知(济任编﹝2014﹞61 号) 无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 168 —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其他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三十九、区畜牧兽医局 351 区畜 牧兽 医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169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序 号 352 353 354 实施 主体 区畜 牧兽 医局 事项 名称 强制免疫 疫苗发放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公共 安全 《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 3 日通过,2013 年 6 月 29 日修订)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 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 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 养殖场户 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 管理。”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区畜 牧兽 医局 动物疫病 扑灭、控制 和防治、净 化 公共 安全 《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 3 日通过,2013 年 6 月 29 日修订)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 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 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 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第三十二条:“发生 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养殖场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 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 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 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第三十四条:“发生 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区畜 牧兽 医局 畜禽养殖 废弃物综 合利用的 指导和服 务 其他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 年国务院令 第 643 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 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养殖场户 — 170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355 区畜 牧兽 医局 动物疫情 监测 公共 安全 356 区畜 牧兽 医局 畜牧兽医 技术推广 其他 357 区畜 牧兽 医局 畜牧业保 险补贴 政策 支持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从事动物 《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 3 日通过,2013 年 6 月 29 日修订)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饲养、屠 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宰、经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 隔离、运 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 输以及动 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 物产品生 无 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 产、经营、 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 加工、贮 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 藏等活动 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 的单位和 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个人 《畜牧法》(2005 年 12 月 29 日通过,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 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 公民、法 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 人或其他 无 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 组织 服务的工作经费。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 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 1.《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2012 年 10 月通过,201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 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 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 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 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财政 2.山东省农业厅、财政厅、金融办、中国保监会山东 局、区 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 养殖场户 施方案〉的通知》 (鲁农种植字[2013]16 号) “有条件 保险公 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情况自行自主开展其他特 司 色险种试点,积极探索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模式。 ” 3.《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鲁 农种植字〔2013〕16 号)“有条件的市、县(市、区) 可根据情况自行自主开展其他特色险种试点,积极 探索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模式。……(二)积极安排 资金,落实财政补贴。对新增农业保险品种的补贴 标准和分担比例,省财政厅将另行下文。” — 171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358 区畜 牧兽 医局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 质量安全 知识宣传 359 区畜 牧兽 医局 生猪规模 化养殖场 无害化处 理补助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其他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 年 12 月国务 令 645 号修订公布)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饲料、饲料添 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指导养殖者安全、合 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生产、 经营户及 无 使用者 政策 支持 1.《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 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 号)“发现病死 猪时,养殖场(小区)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监督下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 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由养殖场(小区)、 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双方签字确认。县级畜牧兽 医主管部门依据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 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进行汇总审核,……县 级财政部门根据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数量核发补助,登记保存原始凭证,以便备查。” 2.《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 关工作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12〕28 号) 养殖场户 — 172 — 共同实 施部门 区财政 局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四十、区农业机械管理局 360 区农 业机 械管 理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173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序 号 实施 主体 361 区农 业机 械管 理局 362 363 区农 业机 械管 理局 区农 业机 械管 理局 事项 名称 农机事故 认定 农机人员 驾驶培训 农机实用 技术培训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公共 安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 9 月国务院 令第 563 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和调解处理。 公民 无 无 60 日 就业 技能 培训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 年 10 月通过,2011 年 4 月修正)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 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 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 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公民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 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 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 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无 无 就业 技能 培训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 年 6 月通过)第二十二 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 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 农民和农 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 业生产经 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 营组织 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 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无 无 — 174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20 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364 365 实施 主体 区农 业机 械管 理局 区农 业机 械管 理局 事项 名称 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 组织农机 跨区作业 服务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政策 支持 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 年 6 月通过)第二十 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 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 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 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 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 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 定。” 农民和农 2.《关于做好 2016 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 业生产经 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6〕7 号)“确定对深松机、 营组织 粮食烘干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棉花收获 机、花生联合收获机及青饲料收获机实行应补尽补, 敞开补贴。把与深松机配套购买的 100 马力以上的 大型拖拉机作为补贴重点, 优先满足农民需求。…… 补贴额度在 2000 元以下的机具,各县(市、区)可 自主确定是否补贴。各级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 坚持先申请后购机的操作流程,严禁透支补贴资金 额 区财政 局 无 政策 支持 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 年 6 月 25 日通过, 200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 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 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 监督管理。”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 年 6 月 26 日农业部令第 29 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 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 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7 年 9 月 21 日通过,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 、协调、指导和 监督管理。”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农民和农 业生产经 营组织 — 175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30 日(不 依申请 含财政局 服务 办理时限) 资金 补贴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政策 支持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366 区农 业机 械管 理局 367 区农 业机 械管 理局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农业机械 安全法律、 公共 法规、标准 教育 和知识的 宣传教育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 9 月 17 日 国务院 563 号令)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 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机械 产品质量、 维修质量 和作业质 量投诉受 理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农民和农 业生产经 营组织 无 无 无 1.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10 年 3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126 号)第三十九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三包 有关质量问题监管职责。” 2.《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7 年 9 月 21 日通过,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县 农民和农 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监 业生产经 督电话,设置监督信箱,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农业 营组织 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投诉,调查 处理质量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 (鲁 农机科字〔2009〕5 号)第三条:“凡因农业机械产 品质量、作业质量和售后服务等引起的争议,均可 向当地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消费者 协会及有关部门投诉。” 无 无 50 个工作 日 — 176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3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四十一、区水产局 368 区水 产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177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序 号 369 370 371 372 实施 主体 区水 产局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农民(渔民) 法律 专业合作 和信 社建设指 息咨 导、扶持和 询 服务 区水 产局 渔业技术 咨询、宣传 教育、培训 服务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区水 产局 渔业水域 污染事故 经济损失 赔偿纠纷 调解 环境 保护 区水 产局 渔船安全 救助服务 公共 安全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0 年 3 月通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 公民、法 管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农业 人或其他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 组织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 年 7 月通过,2012 年 8 月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 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 公民、法 技术。”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 人或其他 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三)农 组织 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 务……” 1.《水污染防治法》(1984 年 5 月通过,2008 年 2 月修正)第八十六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 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 公民、法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 人或其他 民法院提起诉讼。” 组织 2.《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 年 3 月农业部令第 13 号)第十六条:“因渔业水域 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 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埋,当 事人也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 年 9 月通过,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渔业船舶发生事故或者遇险的,应当立即向水上 搜救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机 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必须迅速核实情况,组 织救助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 178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区农业 局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依 申请服 务 区环保 局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区水务 局、区 航运服 务中心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四十二、区商务局 373 区商 务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179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区商 务局 外商投诉 处理协调 服务 375 区商 务局 外派劳务 人员纠纷 协调 其他 376 区商 务局 有意出国 劳务人员 信息录入 劳动 就业 377 区商 务局 对外贸易 经营者备 案登记 其他 374 事项 类别 其他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平稳较快发展 任城辖区 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6 号)。 内注册的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 三资企业 资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64 号)。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620 号)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 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 户籍在任 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城的外派 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出国劳务 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 人员或注 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 册地在任 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 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 城的外派 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未依 出国劳务 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机构 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 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 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 〔2010〕484 号) 户籍在任 2.关于转发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对 城的有意 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商 出国劳务 务外经字〔2010〕737 号) 3.关于对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对 人员 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贯彻意见 (济商务字〔2010〕124 号 ) 1.《对外贸易法》(1994 年 5 月通过,2004 年 4 月 在任城区 修订)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 注册的从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事货物进 或者委托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出口或者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 年 6 月商 技术进出 务部令第 114 号)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 口的对外 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 贸易经营 国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者 — 180 — 共同实 施部门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即时办理 服务 类型 依申请 服务 提供 方式 备注 直接 提供 根据投诉 内容协调 相关部门 处理 根据纠纷 情况转交 相关部门 处理 工商、 人社、 公安等 部门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3-5 个 工 作日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四十三、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78 区文 化广 电新 闻出 版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181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序 号 379 实施 主体 区文 化广 电新 闻出 版局 事项 名称 公共文化 场馆开放 事项 类别 文化 体育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 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 号)“‘十二五’ 时期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国家基本标准、公益性文化 服务、公共文化场馆开放。” 2. 《 山 东 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3-2015)》(鲁政发〔2013〕18 号)“2013-2015 年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基本标准、公益性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场馆开放 公共空间设施和基本服务项目免 费,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 10 个月。” 3.《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 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 〕5 号) “三、……美术馆基本展览实行免费参观。对于少 数特殊展览,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低票价。……公 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指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二是指与其 职能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向 群众提供……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一般 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多媒体阅览室(电子阅 览室)、报告厅(培训室、综合活动室)、自修室等 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开放;文献资源借阅、检索 公民 与咨询、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基层辅导、流动服务 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基本 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验证及存包等 全部免费。文化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多功能厅、 展览厅(陈列厅) 、宣传廊、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 与网络教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学习室(音 乐、书法、美术、曲艺等)、娱乐活动室等公共空间 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 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 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 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 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 存包等全部免费。文化站免费开放主要包括:多功 能厅、展览厅(陈列厅)、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 网络教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书报刊 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群众文艺演出活动、数 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 体育健身、青少年校外活动等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 提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 证、存包等全部免费。” — 182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无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380 381 实施 主体 区文 化广 电新 闻出 版局 区文 化广 电新 闻出 版局 事项 名称 公益性流 动文化服 务 农村广播 电视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文化 体育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 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 号)“‘十二五’ 时期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国家基本标准、公益性文化 服务、公益性流动文化服务。” 2. 《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 办发〔2010〕9 号)“(七)全面加强公共服务。大 力实施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工程。” 3. 《 山 东 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3-2015)》(鲁政发〔2013〕18 号)“2013-2015 年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基本标准、公益性文化服务、 公民 公益性流动文化服务 免费享有影视放映、文艺演出、 图片展览、图书借阅、科技宣传等为一体的流动文 化服务;每个乡镇每年免费送 4 场地方戏曲,逐步 实现每个行政村每年免费送 1 场戏;每学期中小学 生免费观看两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4. 《 山 东 省 基 本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实 施 标 准 (2015-2020)》:“一、服务项目与内容:40.每个 县配备勇于图书借阅、文艺演出、公益展览、电影 放映等服务的流动文化车。” 无 无 无 文化 体育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 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 号)“‘十二五’ 时期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国家基本标准、广播影视、 农村广播电视。” 2. 《 山 东 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3-2015)》(鲁政发〔2013〕18 号)“2013-2015 公民 年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基本标准、农村广播电视 无偿 提供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 视节目及省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等 4 套以上广播和 电视节目服务,逐步增加节目套数和提高播放质 量。” 区广播 电视一 台、二 台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183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382 区文 化广 电新 闻出 版局 383 区文 化广 电新 闻出 版局 应急广播 文化 体育 384 区文 化广 电新 闻出 版局 农村行政 村建立农 家书屋 文化 体育 农村电影 放映 文化 体育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 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 号)“‘十二五’ 时期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国家基本标准、广播影视、 农村电影放映。” 2. 《 山 东 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3-2015)》(鲁政发〔2013〕18 号)“2013-2015 公民 年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基本标准、广播影视、农村电 影放映 行政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每场财政补 贴 200 元。” 3. 《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 办发〔2010〕9 号)“(七)全面加强公共服务。大 力实施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工程。”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 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 号)“‘十二五’ 时期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国家基本标准、广播影视、 应急广播。” 2. 《 山 东 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公民 (2013-2015)》(鲁政发〔2013〕18 号)“2013-2015 年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基本标准、广播影视、应急广 播 在突发事件发生前后及时获得政令、信息等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村村响’广播系统。” 1.《关于印发〈“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的通 知》(新出联〔2007〕2 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 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 见》,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 的部署和要求,‘十一五’期间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农家书屋’工程……“农家书屋”是为满足农民 文化需要,在行政村建立的、农民自己管理的、能 提供农民实用的书报刊和音像电子产品阅读视听条 公民 件的公益性文化服务设施……” 2. 《 山 东 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3-2015)》(鲁政发〔2013〕18 号)“2013-2015 年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基本标准、新闻出版、公共阅 读服务 农村行政村建立农家书屋,图书不少于 1500 册,报刊 20-30 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 100 种(张)并及时更新;城市和乡镇主要街道、大专 院校、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公共阅报栏 (屏),及时提供各类新闻和服务信息。” — 184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无 无 无 区广播 电视一 台、二 台 无 无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385 实施 主体 区文 化广 电新 闻出 版局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公共图书 馆、博物馆 (非文物 建筑及遗 址类)、文 化馆(站)、 文化 纪念馆、美 体育 术馆、非遗 展示馆等 公共文化 设施免费 开放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博物馆条例》(2015 年 2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659 号公布,2015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 费支持……” 2.《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 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 发〔2008〕2 号):“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 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 基地全部实行免费开放。其中,文物建筑及遗址类 博物馆暂不实行全部免费开放,继续对未成年人、 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等特殊群 体实行减免门票等优惠政策。博物馆、纪念馆按照 公民 市场化运作举办的特别(临时)展览,可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门票价格。” 3. 《 山 东 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3-2015)》(鲁政发〔2013〕18 号)“2013-2015 年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基本标准、文化遗产展示、文 化遗产展示门票减免 减免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 物馆的门票。” 4.《山东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 年)》:“一、服务项目与内容 27.公共图书馆、博 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文化馆(站)、纪念 馆、美术馆、非遗展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错时开放时间不低于开放时间的 1/3。” — 185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区文物 局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无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386 实施 主体 区文 化广 电新 闻出 版局 事项 名称 特殊群体 基本公共 文化服务 事项 类别 文化 体育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25 号)“……(七)保障特殊群体享有均等服务。切实保 障好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下岗失业 人员、城市低收入群体、农民工和农村留守人群等 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在设施建设、活动 开展、队伍培训等方面,把保障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权 益放在重要位置。将农民工文化建设纳入常住地公 共文化服务体系,以公共文化机构、社区和用工企业 为实施主体, 满足农民工群体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 的基本文化需求。开展学龄前儿童基础阅读促进工 作,向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出版物、影片。公共图书馆 和农家书屋配备盲文书籍,开展盲人阅读服务。实施 盲文出版项目,开发视听读物,建设有声图书馆。省、 市图书馆建成盲人数字图书馆。省、市广播电台、 电视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新闻节目, 县级 特殊群体 积极创造条件开设相关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加配 字幕。完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 美术馆、科技馆、电影院和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场 所无障碍设施。加强对残疾人文化艺术的扶持。鼓 励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社会力量为特殊群体提供针 对性服务……” 2.《山东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 年)》:“一、服务项目与内容 特殊群体服务。30. 公共图书馆和农家书屋配备盲文书籍, 开展盲人阅 读服务。省、市图书馆建成盲人数字图书馆。31.各 级文化馆、体育场馆每年组织开展针对残障人士、 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文化活动。 32.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 人群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 文化遗产日全民免费参观。” — 186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无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387 实施 主体 区文 化广 电新 闻出 版局 388 区文 化广 电新 闻出 版局 389 区文 化广 电新 闻出 版局 事项 名称 公共文化 服务机构 馆藏产品 数字化服 务 “送电影 进福利机 构”公益电 影放映活 动开展 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 表性传承 人认定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文化 体育 《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中办发〔2015〕25 号)“(十七)推动公共文化服 务机构馆藏产品数字化,为群众提供数字化服务。 统筹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数字博 公民 物馆、数字美术馆、数字科技馆、数字农家书屋、 互联网站等各类数字资源,打造公共文化资源共建 共享数据库,与国家数据库有效对接。” 无 无 无 文化 体育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 厅关于开展“送电影进福利机构”公益电影放映活 动的通知》(鲁新广字〔2015〕790 号)“……为弘扬 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践行彩票公益金‘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和‘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 福利机构 关爱社会弱势群体,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省 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厅、民政厅决定,从 2015 年 10 月开始,在全省部分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院、 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等)和儿童福利院开展‘送 电影进福利机构’公益电影放映活动……” 区财政 局、区 民政局 无 文化 体育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5 年 9 月通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公民 目,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和公示,根据专家评审 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并将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187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服 务 资金 补贴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政策 支持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390 区文 化广 电新 闻出 版局 “文化遗 产日”非物 质文化遗 产活动开 展 391 区文 化广 电新 闻出 版局 山东省“非 物质文化 遗产月”活 动开展 392 区文 化广 电新 闻出 版局 “12316 ” 文化市场 举报电话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文化 体育 1.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 〔2005〕42 号)“国务院决定从 2006 年起,每年六 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2.《关于开展 2015 年“文化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 产活动的通知》(办文物函〔2015〕117 号)“‘文化 遗产日’期间,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以宣传贯彻《非 物质文化遗产法》为重点,围绕‘保护成果、全民 共享’的主题,积极发动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 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 公民 机构、保护机构及文艺表演团体,举办形式多样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演、论坛、讲座、咨询等 活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社区、进乡村、进校 园;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 闻媒体,并通过印发宣传材料、粘贴宣传海报等方 式,集中、全面、深入地宣传非遗保护工作,让人 民群众了解、认知我省瑰丽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自觉参与非遗保护工作。” 无 无 无 文化 体育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5 年 9 月 24 日 通过,2015 年 12 月 1 日施行)第七条:“每年的农 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月。 公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等活动。” 无 无 文化 体育 《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文市发〔2012〕9 号) 第五条:“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12318 文化 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网 站、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社 会监督。”第六条:“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统一使 公民 用 12318 公益服务号码。12318 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可 以纳入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举报中心统一管理。 执法部门设立的其他举报电话,参照 12316 文化市 场举报电话管理。” 区文化 市场综 合执法 局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188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393 区文 化广 电新 闻出 版局 开展群众 性文化活 动 394 区文 化广 电新 闻出 版局 举办文艺 人才培训 班 事项 类别 文化 体育 文化 体育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 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文公共发〔2013〕 3 号):二、重点任务。(二)加强公共文化产品的 创作和生产,丰富服务内容。3.丰富基层群众精神 文化生活。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引导群众在文化 建设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实 施 纲 要 > 的 通 知 》( 文 公 共 发 [2013]3 号):二、重点任务。(四)加强公共文化 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能力。3、加强公共文化队 伍的教育培训,提升队伍素质和服务能力。……强 化公共文化人才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管理能力、 文化素质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公民 无 无 无 各镇街文 艺团体、 队伍骨干 等 无 无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四十四、区旅游局 395 区旅 游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189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其他 属于主动公 开范围的政 府信息,行 政机关通过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社 会直接公开。 行政机关依 申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请 人要求的形 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的 形式提供的, 可以通过安 排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或 者其他适当 形式提供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旅游法》(2013 年 4 月 25 日通过,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 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 396 区旅 游局 旅游公共 信息与咨 询服务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 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 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 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 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 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 边旅游提供服务。” 397 区旅 游局 旅游经营 服务不良 信息公布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旅办 发〔2015〕181 号)第十条:“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 门负责采集的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应当在获取 信息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旅游法》(2013 年 4 月 25 日通过,2013 年 10 月 1 398 区旅 游局 旅游投诉 受理 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其他 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 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 理,并告知投诉者。” — 190 —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1.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 〔2009〕41 号)“(十八)加大政府投入。地方各级 政府要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 要加大对旅游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的支 持力度。” 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 2016 年“中国 旅游日”活动的通知》(旅办发〔2016〕58 号)“(二) 公益惠民。鼓励调动社会资源、结合当地实际采取 399 区旅 游局 “中国旅 游日”活动 开展 其他 措施,推出各类旅游公益惠民措施和促销活动,使 ‘中国旅游日’活动更多地惠及民生、惠及百 姓。……2016 年 5 月 19 日为全国集中组织开展‘中 国旅游日’活动的时间,活动时间可延展到 5 月 19 日前后时段。各省(区、市)可指定一地开展活动 并使用‘2016 年中国旅游日 XXX 省(区、市)分会 场活动’名称。鼓励各省(区、市)内多地同时开 展多项活动,名称可用‘2016 年中国旅游日 XXX(地 区或景点名称)主题活动’。”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 央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 (鲁发〔2015〕22 号 ) “(二)大力发展生产,提高农 400 区旅 游局 旅游产业 扶贫 扶贫 脱贫 村贫困人口收入水平。……采取以奖代补、 先建后补、 财政贴息、财政资金入股等方式,扶持‘农家乐’ 、 特色采摘、农耕体验、休闲养生、旅游产品制作等乡 村旅游业。注重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红色、民族、民 间文化资源,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红色旅游。 ” — 191 —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四十五、区文物局 401 区文 物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192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402 区文 物局 中国文化 遗产日宣 传 403 404 区文 物局 区文 物局 5.18 国 际 博物馆日 宣传 非国有不 可移动文 物有损毁 危险给予 帮助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其他 根据 2005 年 12 月 22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规定,自 2006 年起,每 年 6 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作为“文化遗产日”。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其他 1977 年,国际博物馆协会为促进全球博物馆事业的 健康发展,吸引全社会公众对博物馆事业的了解、 参与和关注,向全世界宣告:1977 年 5 月 18 日为第 一个国际博物馆日。中国博物馆学会于 1983 年正式 加入国际博物馆协会,并成立了国际博物馆协会中 国国家委员会。确定每年 5 月 18 日在全国各省市区 举办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政策 支持 1.《文物保护法》(1982 年 11 月 19 日通过)第二十 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 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 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 非国有不 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可移动文 2.《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 年 9 月 29 日通过)第 物的产权 二十二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 人 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帮 助修缮。符合帮助修缮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 给予帮助。接受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 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经相应的文物行政 部门批准,并退还修缮费用。 — 193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每年 6 月 的第二个 星期六 每年 6 月 的第二个 星期六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每年 5 月 18 日 每年 5 月 18 日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20 个工作 日 7 个工作 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四十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405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194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区财政 局 无 无 区财政 局 无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购买 服务 无 主动服 务 资金 补贴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 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 号)“‘十二五’ 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 居民健康档案。” 2. 《 山 东 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3-2015)》(鲁政发〔2013〕18 号)“基本公共 406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任城区常 住居民及 统 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居住 6 个 3.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 年版)》: 月以上的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 居民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 卫生服务 居民健康档案 建立居民 健康档案 医疗 卫生 为辖区常住人口免费建立 籍居民。以 0~6 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 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二、服务 内容。(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居民健康档案内 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 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 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 号)“‘十二五’ 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407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生服务 孕产妇保 健 医疗 卫生 基本公共卫 孕产妇保健。” 2. 《 山 东 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3-2015)》(鲁政发〔2013〕18 号)“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 孕产妇保健 免费建立保健手册, 享有孕期 任城区常 住居民及 居住 6 个 月以上的 居民 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 年版)》: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部分。 — 195 —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区财政 局 无 无 城乡居民 区财政 局 无 任城区常 住居民及 居住 6 个 月以上的 居民 区财政 局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资金 补贴 无 无 主动服 务 资金 补贴 无 无 主动服 务 资金 补贴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 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 号)“‘十二五’ 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 408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重性精神 疾病患者 管理服务 任城区常 住居民及 2. 《 山 东 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居住 6 个 (2013-2015)》(鲁政发〔2013〕18 号)“基本公共 月以上的 卫生服务: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 居民 随访和康复指导。” 服务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医疗 卫生 3.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规范(2011 版)》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部分。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 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 号)“‘十二五’ 409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基本药物 零差率销 售 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 医疗 卫生 服务 基本药物制度。” 2. 《 山 东 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3-2015)》(鲁政发〔2013〕18 号)“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享有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并全部纳 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 410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结核病患者健康 结核病患 者健康管 理服务 医疗 卫生 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5〕880 号)“(一)筛查及推介转诊……(二)第一次入户 随访……(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四)结 案评估……” — 196 —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医疗 卫生 1.《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 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1 号)“为提高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以下简称 ‘两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提高广大农 村妇女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 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 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 年)》确定的 重点工作,卫生部、财政部、全国妇联决定从 2009 年开始实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利用中央 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妇女‘两 癌’检查。” 2.《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妇女联 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 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19 号) 35-64 周 岁城乡适 龄妇女 区财政 局、区 妇联、 区人社 局 无 无 区财政 局 无 区财政 局 无 411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412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农村孕产 妇住院分 娩补助 医疗 卫生 413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增补叶酸 预防神经 管缺陷项 目 社会 保障 农村妇女 “两癌”检 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实施方 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24 号)“实施农村 孕产妇住院分娩,并实行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补 农村孕产 助政策,使广大农村孕产妇能够平等地享有安全、 妇 有效、规范和便捷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维护广大农 村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 1.《卫生部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0 号)“为加 大出生缺陷干预工作,降低我国神经管缺陷发生率,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 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 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 年)》 确定的重点工作,卫生部决定从 2009 年开始实施增 农村孕产 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 妇 助经费,对全国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 预防神经管缺陷。” 2.《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 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20 号):“四、组 织实施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组 织管理和具体实施。” — 197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城乡居民 无 无 无 医疗事故 争议当事 人 无 无 孕妇 区妇联、 区财政、 区人社 无 局、区 新闻部 门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1.《中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 “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国卫党发 〔2013〕14 号)全文。 2.《关于开展 2015 年“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全国大 414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型义诊活动周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5〕750 “服务百 姓健康行 动”义诊活 动开展 医疗 卫生 号)“二、活动时间 2015 年 9 月 13 日至 19 日,9 月 13 日全国统一启动。四、主要内容 (一)贫困地 区进行义诊……(二)公共场所义诊活动……(三) 对抗战老战士进行义诊……(四)城乡医院对口支 援义诊工作……(五)义诊活动到基层……(六) 举办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大讲堂……(七)二 级以上医院院内的义诊活动……(九)医疗服务进 军营……” 415 416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 年国务院令第 351 号) 医疗事故 争议处理 医疗 卫生 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 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产前筛查 医疗 卫生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产前筛查 基因检测和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 年 4 月 济政办字[2013]44 号)。 — 198 — 备注 序 号 417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因参与突 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 急处置工 作致病、致 残、死亡人 员补助和 抚恤 418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应急处置 辅助 419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对灾害事 故实施紧 急医学救 援辅助工 作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医疗 卫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 年 5 月国务院 令第 376 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 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 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 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 恤”。 因参与应 急处理工 作致病、 致残、死 亡的人员 区财政 局 无 医疗 卫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 年 5 月国务院 令第 376 号)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 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 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需要医疗 救援者 医疗 卫生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 年 4 月卫 生部令第 39 号)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灾 情报告或救援指令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组 织现场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 发生灾害 事故需要 医疗救援 者 — 199 — 区发改 局、区教 体局、区 民政局、 区财政 局、区人 无 社局、区 环保局、 区食药 监局、区 红十字 会 区发改 局、区教 体局、区 民政局、 区财政 局、区人 无 社局、区 环保局、 区食药 监局、区 红十字 会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420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执业医师 培训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乡村医生 培训 421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执业(助 理)医师 无 无 无 乡村医生 无 无 新婚夫妇 区财政 局、区民 政局、团 区委、区 无 妇联、区 新闻部 门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执业医师法》(1998 年 6 月通过)第三十四条:县 医疗 卫生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 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 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医疗 卫生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386 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 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1.《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鲁卫 妇社发﹝2008﹞19 号)“五、积极探索实行免费婚前 422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保健的有效方式,全面提高覆盖率 各地要把婚前保 婚前医学 检查 医疗 卫生 健服务纳入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范畴,实施免 费婚前医学检查。” 2.《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 划>的通知》(鲁卫规财发〔2011〕10 号)“积极推行 免费婚检,强化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和干预措施,减 少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 — 200 — 备注 序 号 423 实施 主体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事项 名称 计划生育 技术指导 咨询 事项 类别 医疗 卫生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 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 号)“‘十二五’ 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技术指 导咨询 免费获取避孕药具,免费享有查环查孕经常 性服务、术后随访服务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 殖健康科普、教育、咨询服务。” 2.《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2006 年 7 月 14 日通过,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家 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 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 计划生育药具。”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 年 12 月通过,2015 育龄人群 年 12 月修正)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和已婚育 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 龄群众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 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 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 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4.《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04 年 8 月山东省政府令第 173 号)第十七条: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 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 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 女进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 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 — 201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424 425 实施 主体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事项 名称 计划生育 宣传服务 农村部分 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 扶助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医疗 卫生 1.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 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 号)“‘十二五’ 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宣传服 务 免费获取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宣传 品。”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 年 12 月通过, 育龄人群 2015 年 12 月修订)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 和已婚育 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 龄群众 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通过, 2016 年 1 月修正)第十五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 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 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无 无 无 其他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通过, 2016 年 1 月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年满六十 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2.《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方案(试行)》(国人口发 [2004]36 号)。 3.《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 符合条件 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 的农村家 整机制的通知》(财教[2011]622 号) 庭 4. 《 山 东 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3-2015)》(鲁政发〔2013〕18 号)“计划生育 奖励扶助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奖励扶 助金夫妇每人年均不低于 960 元。” 5.《济宁市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济 政办发[2008]46 号)计划生育家庭父母享受国家计 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规定和特别扶助政策规定的奖 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 20 元。 无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202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30 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无 无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30 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426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计划生育 家庭特别 扶助 社会 保障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通过, 2016 年 1 月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独生子女 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 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2.《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 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 号)。 3.《国家 5 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 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 号)。 符合条件 4.《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 的家庭 体 确 认 条 件 的 政 策 解 释 > 的 通 知 》( 鲁 人 口 发 [2008]40 号)。 5.《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 5 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 卫办发[2014]3 号)。 6.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完善计 划 生 育 利 益 导 向 机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济 政 办 发 [2008]46 号)第九条:计划生育家庭父母享受国家计 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规定和特别扶助政策规定的奖 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 20 元。 427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独生子女 父母双亡 救助 社会 保障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完善计划 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46 号)第九条:对父母双亡的独生子女,每月发放救 助金 100 元,直至独生子女 18 周岁为止。 父母双亡 且未满 18 周岁的独 生子女 无 无 无 30 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428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农村独生 子女和双 女户加分 照顾 其他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完善计划生 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8]46 号) 第十一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子女在本市行 政区域内初中升高中时给予增加 10 分的照顾。 符合条件 的农村独 生子女和 双女户 无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429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绝育手术 并发症特 别扶助 其他 《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 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制度的通知》 (鲁人 口[2011]24 号)。 符合条件 的公民 无 无 无 30 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 203 —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430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计划生育 公益金、计 生协对独 生子女家 庭 意 外 伤 其他 害保险补助 (计划生 育公益金 扶持补助) 431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病残儿医 学鉴定 其他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通过, 2016 年 1 修正)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 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 符合条件 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第二十九条: 的独生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 女家庭 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 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 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 年 6 月国务 院令第 309 号公布,2004 年 12 月修订)第九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 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 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 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 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 2.《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 年 1 月国家计 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7 号)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 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 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 因生育病 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 残儿要求 门规定的其它资料。”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 再生育的 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 育龄夫妻 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 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 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 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 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 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 30 个工作日将所 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五 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 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 204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中国人 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济宁分 公司任 城支公 司 无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20 个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90 个工作 日 30 个 工 作日内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432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计划生育 手术并发 症鉴定 433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已婚育龄 夫妻绝育 后申请施 其他 行输精(卵) 管复通术 审核 其他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在计划生 育技术服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人口科技 务工作中 [2011]67 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 直接造成 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 死亡、残 的鉴定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 废、组织 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器官损伤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 导致功能 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 障碍等人 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 体健康损 生部门确定。 害的育龄 群众 无 无 无 《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04 年 8 月 山东省政府令第 173 号)第十条:接受绝育手术的 夫妻因特殊情况需要再生育的,由街道镇办事处出 具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审核,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可以接受恢复生 育手术。 无 无 20 个工作 日 实施依据及条款 接受绝育 手术因特 殊情况需 要再生育 的育龄夫 妻 — 205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20 个 工 作日内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434 实施 主体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事项 名称 避孕、节育 技术免费 服务 事项 类别 其他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 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 号)“‘十二五’ 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临床医 疗服务 免费享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 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 应的诊断、治疗。”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 年 6 月国务 院令第 309 号)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 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 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 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 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 适当补助。 实行计划 3.《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04 年 生育的育 8 月山东省政府令第 173 号)第七条:避孕、节育技 龄夫妻 术服务免费项目包括:(一)孕情、环情监测;(二)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 学检查;(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 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 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第九条:农村实行计划 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技术服 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通过, 2016 年 1 月修正)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 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206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435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436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437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事项 名称 免费孕前 优生健康 检查 避孕药具 发放 流动人口 基本公共 卫生计生 服务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其他 1. 《 山 东 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3-2015)》(鲁政发〔2013〕18 号)“计划生育 服务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免费享受 19 项孕前优 生健康检查项目,每对夫妇补助不低于 240 元。” 2.《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免费孕前 优 生 健 康 检 查 项 目 全 覆 盖 的 通 知 》( 人 口 科 技 [2013]21 号)。 纳入计生 服务管理 的准备生 育一胎、 二胎的育 龄夫妻 无 无 其他 《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04 年 8 月 山东省政府令第 173 号)第九条:农村实行计划生 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育龄人群 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 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等服务。 无 医疗 卫生 1.《国家五部委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 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 ﹞82 号) “三、主要任务……(二)将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卫 生计生服务对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 二五’规划》和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将流动人口 作为服务对象,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为流 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2.《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实 施意见》(鲁卫流管发〔2015〕1 号)“二、明确总体 目标和重点任务,扎实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 计生均等化服务……(二)……在流动人口中全面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优先落实好儿童预防 流入人口 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 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 6 类基本公共服务。 1、做好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服务……2、强化流动人口传染病 防控措施……3 、完善流动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 理……4、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健康档案……5、落实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6、开展流动人口健康教 育……在开展以上服务同时,要加强严重精神障碍 患者管理服务,及时将流动人口中的严重精神障碍 患者纳入属地管理,定期随访,进行危险性评估, 提供服药依从性及康复指导。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应 包括流动人口。积极探索新增服务项目,使流动人 口公平地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无 — 207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妇女群众 区防艾 办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1.《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57 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 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一)向农村艾滋 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 滋病病毒治疗药品;(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 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 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 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四)向感 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 438 区卫 生和 计划 生育 局 播的治疗和咨询。”第四十五条:“生活困难的艾滋 预防艾滋病 医疗 “四免一 卫生 关怀” 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 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 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 用。” 2.《山东省妇女发展 “十三五” 规划》(鲁政字 〔2016〕 161 号)“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 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 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 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艾滋病、 梅毒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孕产妇艾滋病、梅 毒检测率达到 98%以上,预防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 干预率均达到 95%以上……”。 — 208 — 无 无 备注 序 号 439 440 实施 主体 医疗 卫生 机构 医疗 卫生 机构 事项 名称 健康教育 儿童保健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医疗 卫生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 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 号)“‘十二五’ 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 健康教育 。” 2. 《 山 东 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3-2015)》(鲁政发〔2013〕18 号)“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 健康教育 免费享有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 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等。” 3.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 年版)》: “健康教育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 二、服务内容。(一)健康教育内容。1. 宣传普及 任城区常 《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 住居民及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2.对青 居住 6 个 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 岁儿童家长、 月以上的 农民工等人群进行健康教育。3.开展合理膳食、控 居民 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 控烟、限酒、控制药物依赖、戒毒等健康生活方式 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4.开展高血压、糖 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宫颈癌、结核病、 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布病等 重点疾病健康教育。5.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 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计划生育、学校 卫生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6.开展应对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灾、家庭急救等健康 教育。7.宣传普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区财政 局 无 无 医疗 卫生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 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 号)“‘十二五’ 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 儿童保健。” 任城区常 2. 《 山 东 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住居民及 (2013-2015)》(鲁政发〔2013〕18 号)“基本公共 居住 6 个 卫生服务 儿童保健 免费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享有新 月以上的 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生长发 居民 育检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 年版)》: “0~6 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部分。 区财政 局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209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主动服 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任城区常 住居民及 居住 6 个 月以上的 居民 区财政 局 无 任城区常 住居民及 居 住 12 个月以上 的居民 区财政 局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资金 补贴 无 无 主动服 务 资金 补贴 高血压患 者、糖尿病 患者 备注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 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 号)“‘十二五’ 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 老年人保健。” 441 医疗 卫生 机构 2. 《 山 东 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老年人保 健 医疗 卫生 (2013-2015)》(鲁政发〔2013〕18 号)“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 老年人保健 65 岁及以上老人免费享有登 记管理,健康危险因素调查、一般体格检查、中医 无 体质辨识,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 等健康指导。” 3.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规范(2011 版)》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部分。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 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 号)“‘十二五’ 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 慢性病管理。” 2. 《 山 东 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442 医疗 卫生 机构 慢性病患 者健康管 理服务 (2013-2015)》(鲁政发〔2013〕18 号)“基本公共 医疗 卫生 卫生服务 慢性病管理 高血压、 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 人群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 格检查。” 3.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规范(2011 版)》“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2 型糖尿病 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部分。 4.《关于印发<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 年)>的通知》。 — 210 — 无 无 序 号 443 实施 主体 医疗 卫生 机构 事项 名称 卫生监督 协管 事项 类别 医疗 卫生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 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 号)“‘十二五’ 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 卫生监督协管。” 2. 《 山 东 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3-2015)》(鲁政发〔2013〕18 号)“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卫生监督协管 免费享有学校卫生、职业 卫生咨询、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等服务与指导。” 3.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规范(2011 版)》:“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部分。 4.《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 意见》(卫监督发﹝2011﹞82 号)“二、进一步明确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卫生监督协 任城区常 管服务是政府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产品,主要任务 住居民及 是由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基层卫生监督机 居住 6 个 构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 月以上的 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巡查、信息收 居民 集、信息报告并协助调查。目标是在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充分利用三级公共卫 生网络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前哨作用,解决基层 卫生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建成横向到 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及 时发现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广大群众公 共卫生安全。同时,通过对广大居民的宣传、教育, 不断提高城乡基层群众健康知识和卫生法律政策的 知晓率,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风险和疾病防控意 识,切实为广大群众提供卫生健康保障。” 5.《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协 管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卫法监字﹝2012﹞35 号)。 — 211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区财政 局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无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主动服 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444 445 实施 主体 医疗 卫生 机构 医疗 保健 机构 事项 名称 中医药健 康管理服 务 出生医学 证明办理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医疗 卫生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 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7 号)“老年 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一、 辖区内 65 岁及以上常 住居民。 每年为老年人提供 1 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 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一) 中医体质辨识。按照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 录表前 33 项问题采集信息,根据体质判定标准进行 任城区常 体质辨识,并将辨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二)中 住居民及 医药保健指导。根据不同体质从情志调摄、饮食调 居住 6 个 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穴位保健等方面进行相 月以上的 应的中医药保健指导。二、辖区内居住的 0~36 个 居民 月儿童。 在儿童 6、12、18、24、30、36 月龄时 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具体内容包 括:(一)向家长提供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 动指导;(二)在儿童 6、12 月龄给家长传授摩腹 和捏脊方法;在 18、24 月龄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 里穴的方法;在 30、36 月龄传授按揉四神聪穴的方 法。” 区财政 局 无 无 医疗 卫生 1.《母婴保健法》(1994 年 10 月 27 日通过,199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 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 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 新生儿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国卫妇幼发 〔2013〕 52 号)附件 2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一、 首次签发情形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 学证明》。” 公安部 门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212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资金 补贴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446 447 实施 主体 医疗 保健 机构 医疗 机构 事项 名称 新生儿疾 病筛查 死亡医学 证明办理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社会 保障 1.《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8 年 12 月 1 日 通过,200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条:“本办法 规定的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 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 力障碍。卫生部根据需要对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 种进行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资源、群众需求、 疾病发生率等实际情况,增加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 疾病筛查病种,并报卫生部备案。” 2.《山东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试行)》(鲁 卫妇社发〔2012〕6 号)“(四)切实保障经费投入。 新生儿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财 政保障机制,把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 预算;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 的设备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健康教育 及管理网络运行等工作。” 3.《山东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鲁 卫妇社发〔2012〕11 号); 4.《关于印发山东省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疾病免费筛 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3 〕8 号)。 区财政 局、区 无 人社局、 区妇联 无 无 主动服 务 资金 补贴 医疗 卫生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 卫规划发〔2013〕57 号)“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 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 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二) 《死亡 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 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三)《死亡证》签 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 构……(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 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死亡居民 — 213 — 无 备注 序 号 448 449 实施 主体 医疗 机构 医疗 机构 事项 名称 出具医学 证明文件 住院病历 复制、查阅 事项 类别 医疗 卫生 医疗 卫生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执业医师法》(1998 年 6 月 26 日通过,199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 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 患者 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 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 年版)》(国卫医发 〔2013〕31 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 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 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 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 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 行审核……”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 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 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 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 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 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 住院患者 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 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 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 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第二十一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 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 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 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第 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 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 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 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 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 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 费。” — 214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关于济 宁市第一 人民医院 部分医疗 项目收费 标准的批 复 》( 济 价 费 字 〔2010 〕 147),每 张 0.5 元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450 职业 病诊 断机 构 451 具有 职业 健康 检查 机构 资质 的医 疗卫 生机 构 事项 名称 职业病诊 断 职业健康 检查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中介 服务 1.《职业病防治法》(2001 年 10 月 27 日通过,2016 年 7 月 2 日修正)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 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 年 1 月 9 日 通过,2013 年 4 月 10 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职业 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 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 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 析,作出诊断结论。” 中介 服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 年国家卫计委第 5 号令)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 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 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 时的健康检查。”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 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职业 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 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 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 者。” 公民 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 害作业的 劳动者 — 215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无 《山东省 (驻济、 省部属) 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 价格》 (鲁 价 费 发 [2009]16 2 号)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四十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52 区疾 病预 防控 制中 心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216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453 区疾 病预 防控 制中 心 健康教育 与健康促 进 医疗 卫生 《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卫妇社发 [2010]42 号)。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医疗 卫生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 年 4 月 23 日修正公布)第二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 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 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 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预防接种工 作规范》(2016 年版) 第一章 3.1.4 县级疾控机构 职责:(1)协助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免疫 规划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协助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接种单位和接 种人员的资质管理,对辖区预防接种服务进行技术 指导。 公民、法 (3)负责辖区免疫规划疫苗的接收、分发和使用管理, 人或其他 负责第二类疫苗的计划、采购、供应和使用管理。 组织 (4)协助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冷链装备更新 计划,负责辖区疫苗冷链监测管理和温度监测工作。 (5)开展常规免疫接种监测,对辖区预防接种工作质 量进行考核评价。 (6)开展疫苗可预防疾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 控制。 (7)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对疑似预防接种异 常反应进行调查诊断。 (8)负责辖区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和管理。 (9)开展预防接种健康教育、人员培训。 (10)收集和上报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11)组织或协助上级疾控机构开展预防接种相关业 务的调查研究。 454 区疾 病预 防控 制中 心、 接种 单位 国家免疫 规划疫苗 预防接种 管理 — 217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无 收费,按 照鲁价格 二 发 〔2017 〕 132 号 , 二类疫苗 每剂次收 取接种单 位储存、 运输费 12 元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455 实施 主体 区疾 病预 防控 制中 心 事项 名称 传染病防 制 事项 类别 医疗 卫生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传染病防治法》(1989 年 2 月 21 日通过,2013 年 6 月修订)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 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 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 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 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 传染病防治工作。”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实 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二)收集、 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 流行趋势;(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 管理;(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 公民、法 治知识;(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人或其他 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八)开展传 组织 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九)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 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 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 号)“‘十二五’ 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 传染病防治。” 3. 《 山 东 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3-2015)》(鲁政发〔2013〕18 号)“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 传染病防治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 例及时得到发现登记、报告、处理,免费享有传染 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 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 年版)》“传 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部 分。 — 218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456 实施 主体 区疾 病预 防控 制中 心 事项 名称 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报告和处 理 事项 类别 公共 安全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传染病防治法》(1989 年 2 月 21 日通过,2013 年 6 月修订)第十八条:“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 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 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 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 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 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 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 公民、法 生物检测。” 人或其他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 年 5 月 9 日 组织 发布,201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第二章 预防与应 急准备;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第四章 应急 处理。” 3.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 年版)》: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 部分。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 管理办法》(2003 年卫生部令第 37 号)第八条:“各 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 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 与管理工作。” — 219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457 458 459 实施 主体 区疾 病预 防控 制中 心 区疾 病预 防控 制中 心 区疾 病预 防控 制中 心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地方病防 治(包括1. 儿童和孕 妇尿碘、碘 医疗 盐监测、儿 卫生 童甲状腺 肿大率监 测;2.疟疾 监测。)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 门山东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鲁政 办发〔2012〕57 号)“三、防治措施。(一)加强病情 监测……( 二) 落实防治措施……( 三) 加强健康教 育……” 2.《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碘缺乏病 监测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6]359 号)其 中《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2016 版)。 3.《山东省消除疟疾监测实施方案》(2012 年 7 月山 东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印发)。 公民 无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艾滋病咨 询 医疗 卫生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57 号)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 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 公民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 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 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无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医疗 卫生 1.《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 年卫生部令 第 41 号)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 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 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 检查。”第四条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 公共卫生 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 服务人员 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2.《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 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0 号) 健康检查单位 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化妆 品生产人员发给健康证明,并加盖健康检查单位的 公章。 无 无 无 3 个工作 日 依申请 服务 购买 服务 公共卫生 服务人员 健康合格 证明办理 — 220 —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460 区疾 病预 防控 制中 心 疫源地消 毒 医疗 卫生 461 区疾 病预 防控 制中 心 托幼机构 消毒质量 监测 医疗 卫生 462 区疾 病预 防控 制中 心 医疗机构 消毒质量 监测 医疗 卫生 463 区疾 病预 防控 制中 心 结核病防 治 医疗 卫生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传染病防治法》(1989 年 2 月通过,2013 年 6 月修订)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 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 列措施:(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 疫源发生 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 地 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2.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3.《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 2012 版)。 1.《传染病防治法》(1989 年 2 月通过,2013 年 6 月修订)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 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 列措施: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 托幼机构 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 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2.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3.《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 2012 版)。 1.《传染病防治法》(1989 年 2 月通过,2013 年 6 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 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 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医疗机构 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 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2.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3.《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 2012 版)。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年 2 月卫生部令第 92 号)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 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 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二)收集、分析信息,监 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 结核病及 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三) 疑似结核 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四) 病居民 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 的追踪工作;(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 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 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七)组 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 — 221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15 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15 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区卫计 局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资金 补贴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464 区疾 病预 防控 制中 心 饮用水卫 生质量检 测 医疗 卫生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 年 7 月建设 部、卫生部令第 53 号)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 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65 466 467 468 区疾 病预 防控 制中 心 区疾 病预 防控 制中 心 区疾 病预 防控 制中 心 区疾 病预 防控 制中 心 公共场所 空气质量 卫生检测 食饮具消 毒质量卫 生检测 职业危害 因素检测 评价 放射防护 检测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需要饮用 水卫生质 量检测的 单位 无 无 20 个工作 日 15 个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医疗 卫生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 年 4 月国务院发 布)第三条:公共场所下列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卫生 标准和要求…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 年 3 月 卫生部令第 80 号)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二)空气、微小气候(湿 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 情况。 需要公共 场所空气 质量卫生 检测的单 位 无 无 15 个工作 日 1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医疗 卫生 《食品安全法》(2009 年 2 月通过,2015 年 4 月修 需要食饮 订)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 具消毒质 标准,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 量卫生检 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 测的单位 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无 无 15 个工作 日 1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医疗 卫生 《职业病防治法》(2001 年 10 月通过,2011 年 12 月修正)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 病防治管理措施:(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需要职业 危害因素 检测评价 的单位 无 无 15 个工作 日 1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医疗 卫生 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2005 年 9 月国务院令第 449 号)第七条:生产、销售、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 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 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 施和设备。 2.《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 年 10 月卫 生部令第 17 号)第七条:建设单位….(二)建设 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 需要放射 防护检测 的单位 无 无 15 个工作 日 1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 222 —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四十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69 区食 品药 品监 督管 理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223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序 号 470 实施 主体 区食 品药 品监 督管 理局 事项 名称 食品定期 或不定期 抽样检验 结果公布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1.《食品安全法》(2009 年 2 月 28 日通过, 2015 年 4 月 24 日修订)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 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 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 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 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 他费用。” 2.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1 号)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 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对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 检信息。 3.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1 号)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 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 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 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 224 — 共同实 施部门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无 服务 类型 主动服 务 提供 方式 备注 直接 提供 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 部门可以 自行抽样 或者委托 具有法定 资质的食 品检验机 构承担食 品安全抽 样工作 序 号 471 实施 主体 区食 品药 品监 督管 理局 事项 名称 食品药品 安全科普 宣传 事项 类别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食品安全法》(2009 年 2 月 28 日通过, 2015 年 4 月 24 日修订)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 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 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 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 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 〔2012〕20 号)“七、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二十五) 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 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 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 公民、法 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 人或其他 的良好社会氛围。” 组织 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安 全科普行动计划(2011~2015)的通知》:“五、 具体安排(一)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 自 2011 年起,将每年的 9 月定为“全国安全用药 月”。每年 9 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围绕 “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大张旗鼓地开展各种宣传 活动。每年安全用药月期间,国家局将结合当年监 管形势及监管中心工作,推出不同的主题活动。各 地要围绕国家局确定的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 动。力争通过五年的努力,使“全国安全用药月” 成为公众知晓度较高的活动品牌。” — 225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无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472 区食 品药 品监 督管 理局 473 区食 品药 品监 督管 理局 事项 名称 12331 投诉 举报 学生小饭 桌名单及 监督举报 电话公告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 年 1 月 12 日国家食药总局令第 12 号)第八条:“各级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 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 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 互联互通。” 2.《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 年 1 月 12 日国家食药总局令第 12 号)第十条 食品药品投诉 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对直接 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5 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 报机构;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自 收到之日起 5 日内转交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部 门。 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 年 1 月 12 日国家食药总局令第 12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 款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 在 60 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 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 举报人办理结果。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 一般不超过 30 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鲁食药监餐〔2011〕233 号)第六条:“每学期开学 前,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 各中小学校门前醒目位置,公告学校周边登记的学 生小饭桌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学生家长选 择。”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 226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60 日,情 况复杂可 延长期限 不超过 30 日 60 日,情 况复杂可 延长期限 不 超 过 30 日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每学期开 学前 每学期开 学前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四十九、区环境保护局 474 区环 镜保 护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227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序 号 475 476 477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环境 保护 《环境保护法》(2014 年 4 月 24 日修订通过,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 良好风气。” 法定 时限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全年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区环 镜保 护局 环境保护 宣传和普 及 区环 镜保 护局 空气质量、 水质量等 环 境 质 量 环境 及 环 境 监 保护 测信息发 布 《环境保护法》(2014 年 4 月 24 日修订通过,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 公民、法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 人或其他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 组织 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无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市级环境 教育基地 环保理念 和知识教 育 《环境保护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 实践基地的通知》(环发〔2012〕113 号)“一、充分 认识建立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重要意 义……推动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是各 级环保部门和教育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环 境保护部和教育部决定在各地普遍开展中小学环境 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的基础上,联合建立中小学环境 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各级环保和教育部门要进一步 加强协作、相互配合,探索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 发挥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环境教育 的资源优势,认真遴选本地区各行业、单位中适合 面向中小学生开放的场所,共同建立中小学环境教 育社会实践基地,以体验式、研究性学习的形式, 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环保理念和环保知识教育,促进 青少年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行为养成。”济宁市环境 教育基地评选命名工作依据《关于加强生态山东建 设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和省环保宣传教育工作相 关要求开展。 区教体 局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区环 镜保 护局 环境 保护 青少年 — 228 —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478 区环 镜保 护局 出具建设 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 验收监测 报告 环境 保护 479 区环 镜保 护局 六五世界 环境日宣 传活动 环境 保护 480 具有 相应 环境 影响 评价 资质 的机 构 编制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中介 服务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 11 月国 务院令第 253 号)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 需要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 的建设单 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位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环发[2000]38 号) 《环境保护法》(2014 年 4 月 24 日修订通过,2015 公民、法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每年 6 月 5 日为 人或其他 环境日。” 组织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 10 月 28 日修订通过, 2016 年 7 月 2 日修改)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 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 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 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 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并公布。”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 企事业单 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 位 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的机构。”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 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 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 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 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 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 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 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 用。 — 229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无 无 20 日 无 无 无 市场价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10 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每年的 6 月5日 每年的 6 月5日 主动服 务 直接 服务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其他 备注 序 号 481 实施 主体 具有 相应 资质 的机 构 事项 名称 编制竣工 环境保护 验收监测 报告 事项 类别 中介 服务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 年 12 月 22 日环境保护部令第 16 号修订发布)第十一 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 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建设 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 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 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 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三) 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 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 企事业单 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 位 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 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 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 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 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1998 年 11 月国务院令第 253 号)第二十 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 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 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 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验收。” — 230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市场价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其他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五十、区林业局 482 区林 业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231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序 号 483 484 485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区林 业局 区林 业局 区林 业局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保护野生 植物宣传 教育 林业普法 宣传教育 全民植树 宣传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其他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 年 9 月国务院令第 204 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 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无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 年全国普法依法 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普法办〔2016〕2 号)第四 公民、法 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动各 人或其他 行业、各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 组织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无 无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1.《《森林法》(1984 年 9 月通过,2009 年 8 月修 订)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 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 展植树造林活动。” 2.《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国发〔1982〕36 号):“一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 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当地 公民、法 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 人或其他 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主 组织 管部门,不另增加编制。二、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 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 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 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 大意义。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 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 开展植树运动。” 无 无 — 232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486 487 488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区林 业局 林业科技 推广 区林 业局 保护野生 植物宣传 教育 区林 业局 保护野生 动物宣传 教育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公用 事业 1.《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 年 6 月林业 部令第 13 号发布施行, 2011 年 1 月国家林业局令第 26 号修正)第八条:“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的主要任务 是: (一)提供与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有关的技术、信 息服务;(二)对推广使用的林木良种进行试验、示 范;(三)指导下级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群众性科 技组织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 2.《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 年 7 月通过,2012 年 8 月修正)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 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 技术。”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 (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 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无 其他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 年 9 月国务院令第 204 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 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其他 1.《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1992 年 3 月林业部发布)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 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 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动物宣传月、 公民、法 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人或其他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组织 办法》(1991 年 12 月通过,2010 年 9 月修正)第九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 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为 省‘爱鸟周’,十一月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无 无 — 233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489 实施 主体 区林 业局 事项 名称 森林抚育 补贴 事项 类别 政策 支持 490 区林 业局 森林火灾 信息发布 491 区林 业局 森林防火 宣传教育 区林 业局 长期、中期、 短 期 森 林 公共 病 虫 害 预 安全 报发布 492 公共 安全 其他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政策 支持 无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或依 申请服 务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政策 支持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森林法》(1984 年 9 月通过,2009 年 8 月修订)第 公民、法 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二) 人或其他 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 组织 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森林防火条例》(1988 年 1 月发布,2008 年 11 月 修订)第四十三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 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务院林业 主管部门发布。” 1.《森林防火条例》(1988 年 1 月发布,2008 年 11 月修订)第一章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 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2.《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3 年省政 府令第 268 号)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 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 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开展森林防 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 ” 1.《森林法》(1984 年 9 月通过,2009 年 8 月修订) 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 虫害防治工作。” 2.《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278 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 的调查和检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 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3.《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 年 12 月国务院令第 46 号)第十条:“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 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 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4.《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 年 4 月通过)第二 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 织制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预测 预报体系,严格实施森林植物检疫制度,防止林业 有害生物侵入。” 共同实 施部门 — 234 — 备注 序 号 493 494 实施 主体 区林 业局 区林 业局 事项 名称 森林生态 效益补偿 湿地保护 宣传教育 和培训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政策 支持 1.《森林法》(1984 年 9 月通过,2009 年 8 月修订) 第八条:“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 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 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 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 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主管该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 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2.《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财 农〔2007〕7 号)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中央 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3.《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14〕 9 号)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 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 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 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公用 事业 1.《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 年 3 月国家林业局令 第 32 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 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 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 护意识。” 2.《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2012 年 12 月省政府令 第 257 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 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 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协调解决湿地管 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无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无 — 235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五十一、区统计局 495 区统 计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236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序 号 496 497 498 实施 主体 区统 计局 区统 计局 区统 计局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律 统计资料 和信 公开、查询、 息咨 咨询 询 1.《统计法》(2009 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 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 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 年修订,200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 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 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 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统计法制 宣传教育 活动开展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无 其他 《关于集中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活动的通知》(鲁统 办字〔2016〕57 号)“……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集 中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活动的通知》(国统办政法字 〔2016〕70 号),集中开展以 12 月 4 日国家宪法日、 12 月 8 日《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和 12 月 31 日第三次 全国农业普查标准时点为重点宣传日,以宪法和统 计法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中国统 计开放日” 其他 活动开展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开展第六届“中 国 统 计 开 放 日 ” 活 动 的 通 知 》( 国 统 办 综 合 字 〔2015〕56 号)“三、创新统计知识普及,用好新媒 体传播开放日是各级统计机构进一步宣传推广统计 知识、树立统计公信和权威的重要机遇。因此,要 将做好统计科普宣传作为此次开放日的重要内容之 一……”。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 237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五十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99 区安 全生 产监 督管 理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238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序 号 500 实施 主体 区安 全生 产监 督管 理局 501 区安 全生 产监 督管 理局 502 区安 全生 产监 督管 理局 事项 名称 安全生产 专项资金 支持 特种作业 人员信息 查询、公告 安全生产 应急预案 宣传教育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政策 支持 《关于印发<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鲁财企〔2012〕15 号)第六条:“各级政 府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主体,市及以下政府安 全生产经费主要由本级保障。对符合专项资金重点 扶持范围的项目,市(县、区)已安排资金的,省 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第七条:“专 项资金采取定额补助、贷款贴息、资金奖励等支持 方式。” 第九条:“符合年度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单 位或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局、安全监管部 门提出资金申请……” 生产经营 单位 区财政 局 无 其他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 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 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2.《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152 号,2015 年 12 月修改)第二十九条:“省安监局建设全省统 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在全省范围 内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数据交换标准上传有关数据至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 试网络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实现全国信息共享和 查询。” 特种作业 人员 无 政策 支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 年 4 月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 号公布,2016 年 6 生产经营 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修订)第三 单位、从 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 业人员和 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 公民 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 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无 — 239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3 个工作 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503 区安 全生 产监 督管 理局 “安全生 产月”活动 504 区安 全生 产监 督管 理局 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 和安全生 产知识宣 传 505 区安 全生 产监 督管 理局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其他 1.《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通过,2014 年 8 月 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 全生产意识。” 公民、法 2.《关于开展 2016 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 人或其他 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6 〕1 号) 组织 “( 一) 开展安全发展主题宣讲活动……( 二) 开展 “6·16”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三)举 办“守护生命”安全知识大赛……(四)举办“安全 发展忠诚卫士”演讲比赛……(五)举办安全文化精 品网上博览会……(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安委会 成员单 位 其他 《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通过,2014 年 8 月第 二次修订)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公民、法 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人或其他 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 组织 产意识。” 安委会 成员单 位及有 关部门 《职业病防治法》(2001 年 10 月通过,2011 年 12 月修正)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 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 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 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区卫计 局、区 人社局、 无 区总工 会 开展《职业 病防治法》 其他 宣传周活 动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生产经营 单位、从 业人员 — 240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每年 6 月 每年 6 月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每年 4 月 最后一周 每年 4 月 最后一周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506 具有 职业 卫生 技术 服务 资质 (乙 级、丙 级) 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 中介 职业病危 服务 害控制效 果评价 507 具有 安全 评价 资质 (乙 级) 的机 构 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 安全评价 (含安全 预评价和 安全验收 评价) 中介 服务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职业病防治法》(2001 年 10 月通过,2016 年 7 月 修正)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 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 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 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 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 用人单位 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 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 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 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 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1.《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通过,2014 年 8 月第 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 年 1 月国务院令 第 591 号,2013 年 12 月修订)第十二条:“建设单位 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 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0 年 11 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2015 年 1 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77 号修订)第八条:“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生产经营 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 单位 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 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4.《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 法》 (2009 年 5 月省政府第 213 号令)第八条:“设 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 查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 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评价, 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 — 241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按市场行 为定价 无 按市场行 为定价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15 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待建设项 目的安全 生产防护 设施符合 国家标准 和要求后 15 日 内 完成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五十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508 区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242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序 号 509 实施 主体 区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510 区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511 区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保护消费 者合法权 其他 益的法律、 法规宣传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 年 10 月通过,2013 年 10 月修正)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 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 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 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公民、法 2.《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8 年 8 月 1 日 人或其他 通过)第四十九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 组织 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 知识教育,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 开展消费调查和比较试验,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 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安全、卫生、性能及信誉 情况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 无 无 无 消费信息 和咨询服 务 其他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 年 10 月通过,2013 年 10 月修正)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 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 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 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公民、法 2.《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8 年 8 月 1 日 人或其他 通过)第四十九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 组织 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 知识教育,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 开展消费调查和比较试验,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 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安全、卫生、性能及信誉 情况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 无 无 企业登记 档案资料 查询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 第 398 号,2003 年修改)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已经 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 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 243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512 区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企业信息 公示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513 区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守合同 重信用”企 业公示 其他 514 区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合同争议 调解 其他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 年 7 月通过)第五 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 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 公示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 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 各公司、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企业 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 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 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 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 示。” 1.《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 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 号)“二、‘守 重’企业公示的概念、范围及职责分工:‘守重’ 企业公示,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自愿申报 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等进行记录并向社会 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全国范围内依法登记注 守合同重 册的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均可申报参加“守重”企 信用企业 业公示活动。” 2.《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鲁工商 合规字〔2014〕1 号)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公示, 应向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也可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申请。”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1997 年 11 月 3 日国家 工商局第 79 号令公布,1997 年 11 月 3 日起施行) 法人、个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法人、个人合伙、 人合伙、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 个体工商 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 户、农村 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承包经营 “申请合同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 交书面调解申请和合同副本。”第二十一条:“合同 户以及其 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调解终结。遇有特 他经济组 殊情况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 织 过一个月。” — 244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无 20 个工作 日 20 个工 作日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3 个月 2 个月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515 516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区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消费者投 诉调解 区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提供创业 辅导、企业 咨询、投资 融资、技术 支持、企业 信息化、人 才引进、岗 位培训、对 外合作、展 览展销等 服务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其他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 年 10 月通过,2013 年 10 月修正)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 公益性职责:“(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 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 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 解……”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2014 年 2 月 14 日公布,2014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第四 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 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其他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1991 年 4 月通过)第 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七)为会员提供创业 辅导、企业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 化、人才引进、岗位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 服务。” 个协会员 无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517 区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侵犯商标 专用权赔 偿数额争 议调解 知识 产权 保护 《商标法》(1982 年 8 月 23 日通过,2013 年 8 月 30 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三款:“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 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18 区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特殊标志 侵权案件 民事赔偿 调解 知识 产权 保护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 年 7 月 13 日国务院令 第 202 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 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 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245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519 区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侵犯世界 博览会标 志专有权 赔偿数额 调解 520 521 区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区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侵犯奥林 匹克标志 专有权赔 偿数额调 解 工商和市 场监管法 治宣传教 育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知识 产权 保护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 年 10 月 13 日通 过,200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二款:“应 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世界 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 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知识 产权 保护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2002 年 1 月 30 日通过,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条:“未经奥林匹克 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 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 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 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 公民、法 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人或其他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组织 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 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 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无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法治 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 (2016-2020 年) >的通知》 (工 商法字〔2016〕133 号):“三、普法对象和工作要 求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 况,按照本规划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商 和市场监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无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 246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522 实施 主体 区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523 区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524 区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事项 名称 个体工商 户登记档 案资料查 询 个体年报 公示 山东省著 名商标认 定的转报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0 年 10 月 29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条:“档案管理 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一 公民、法 般不得借调和查阅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档案 人或其他 的,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借阅档案,要 组织 遵守档案借阅制度。”第十二条:“有关单位需查询 个体工商户的档案时,要持有单位介绍信。查询档 案应交付查询成本费(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除外)。” 无 无 其他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 年 8 月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9 号)第四条:县、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 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县、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 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 个体工商 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第十条: 户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 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 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无 知识 产权 保护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6 年 2 月省 政府令第 185 号)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 责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 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 好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注册商标 连续使用 3 年以上 的规模企 业 — 247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10 个工作 日 1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五十四、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525 区质 量技 术监 督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248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序 号 实施 主体 526 区质 量技 术监 督局 527 区质 量技 术监 督局 528 区质 量技 术监 督局 529 区质 量技 术监 督局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法律 “质量月” 和信 息咨 活动开展 询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国发〔2012〕9 号)“六、优化质量发展环境。(五)加强质量舆论 宣传。深入开展全国‘质量月’、‘3.15’国际消费 者权益保护日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质量 活动,深入企业、机关、社区、乡村普及质量基础 知识。” 世界标准 日宣传纪 念活动开 展 “5·20 世 界计量日” 宣传活动 开展 特种设备 安全宣传 教育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每年 9 月 每年 9 月 主动服 务 其他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1. 《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 年)》 (国办发〔2015〕89 号)“五、保障措施。(四) 加大标准化宣传工作力度。……广泛开展世界标准 日、质量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群众性标准化宣 传活动,深入企业、机关、学校、社区、乡村普及 公民、法 标准化知识,宣传标准化理念,营造标准化工作良 人或其他 好氛围。” 组织 2.《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 2015 年世界标准日宣传工 作的通知》(国标委办〔2015〕56 号)“为做好 2015 年世界标准日宣传纪念活动,形成集中宣传效应, 国家标准委将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至 10 月 23 日在 京举办‘世界标准日宣传周’。” 无 无 每 年 10 月 14 日 每 年 10 月 14 日 主动服 务 其他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 (2013-2020)>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7 号) “广泛宣传《规划》,宣传、普及计量基础知识,提 公民、法 高全社会对计量工作的关注和重视程度。” 人或其他 2.《质检总局计量司关于做好 2016 年全国计量宣传 组织 工作的通知》(质检量函〔2016〕13 号)“以 5.20 世 界计量日为重点,加强计量主题宣传。” 无 无 每年 5 月 20 日 每年 5 月 20 日 主动服 务 其他 公共 教育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6 月 29 日通过,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 公民、法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人或其他 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 组织 安全意识。” 无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其他 — 249 — 备注 序 号 530 实施 主体 区质 量技 术监 督局 531 区质 量技 术监 督局 532 区质 量技 术监 督局 事项 名称 标准查询 12365 产品 质量举报 受理 计量纠纷 调解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无 无 无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 (鲁政发〔2009〕84 号)“二、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指 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加强标准化研究服务 机构建设,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手段,建成具有强大 辐射功能的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五、实施标 准化战略的保障措施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 应机制,加强对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的领导和协 调。” 公民、法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山东标准” 人或其他 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47 号)“(六)提高 组织 服务能力。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统一的标准 信息平台,汇集国际、国家、地方标准和社会组织、 企业标准信息,依法公开标准信息内容,为全社会 提供及时、可靠、有效的标准信息服务。探索建立 标准制定、实施、推广、统计、评估、分析报告制 度,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和结果运用,为政府决策 和社会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其他 1.《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 年 3 月国家技术 监督局令第 51 号)第三条:“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 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 理产品质量申诉。” 2.《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 12365 举报处置指挥系 统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执〔2010〕78 号)“三、全面推进 12365 系统建设的主要任务 市 (地区、州、盟)局 12365 工作机构,负责受理辖区内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举报;指挥协、督查督办本辖区 举报处理工作。县(区、旗)局 12365 工作机构, 负责受理、处理辖区内打假举报。”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7 日内告 知,30 日 内终结 其他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 年 2 月国家计量局令第 3 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 关、合同管理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 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无 — 250 —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其他 7 日内告 知,30 日 内终结 主动服 务 其他 无 主动服 务 其他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533 区质 量技 术监 督局 山东名牌 认定推荐 其他 534 区质 量技 术监 督局 国家地理 标志保护 产品申报 其他 535 机动 车安 全技 术检 验机 构 事项 名称 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 验 事项 类别 中介 服务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本办法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第六条: 符合年度 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 名牌目录 无 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山东名牌的推荐 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 的企业 门负责对山东名牌获得者实施监督。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 年 5 月国家质检 总局令第 78 号)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 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 政府认可 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 的申报机 无 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构 2.《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质检科〔2009〕222 号)第五条:(一)协助申 请人进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 8 号)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 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 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 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 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 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 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使用单位、 无 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 个人 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 年 4 月国务院 令第 405 号)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 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 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 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的情况进行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 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 251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济宁市物 价局《关 于保持济 宁市机动 车安全技 术检验和 排气污染 检验服务 收费价格 稳定的提 醒函》 (济 价 检 〔2016 〕 5 号); 市场调节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536 实施 主体 机动 车排 放尾 气检 测机 构 事项 名称 机动车排 放尾气检 测 事项 类别 中介 服务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 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 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共同实 施部门 使用单位、 无 个人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济宁市物 价局《关 于保持济 宁市机动 车安全技 术检验和 排气污染 检验服务 收费价格 稳定的提 醒函》 (济 价 检 〔2016 〕 5 号)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五十五、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537 区政 务服 务中 心管 理办 公室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252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其他 属于主动公 开范围的政 府信息,行 政机关通过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社 会直接公开。 行政机关依 申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请 人要求的形 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的 形式提供的, 可以通过安 排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或 者其他适当 形式提供 序 号 538 实施 主体 区政 务服 务中 心管 理办 公室 事项 名称 政务服务 事项 类别 其他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 《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 办发〔2011〕22 号):“三、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体 系建设。11.充分发挥服务中心作用。服务中心是 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各地要 因地制宜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服务中心。凡与企业 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 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服务 中心办理。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进入服 公民、法 务中心办理的,由本级政府决定。双重管理和垂直 人或其他 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 组织 事项,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适合依托 服务中心的可纳入当地服务中心办理。”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 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 ﹞86 号):“(六)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等六 项工作,务求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 强服务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 平和群众满意度。” — 253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区直具 有行政 许可和 公共服 务事项 的部门 单位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无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五十六、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539 区金 融工 作办 公室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254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序 号 540 541 实施 主体 区金 融工 作办 公室 区金 融工 作办 公室 事项 名称 防范、处置 非法集资 宣传教育 服务企业 改制中介 机构费用 支持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政策 支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 号文件 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6〕8 号)“(三)广泛宣传,注重实 效,提高公众识别能力。1.建立常态化宣传教育工 作机制。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信、 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 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 公民、法 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深入开展进机关、 人或其他 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宣传教 组织 育活动,充分发动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发 展培训义务宣传员,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地进行宣 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 敢揭发,切断非法集资在基层的传播链条。组织指 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社 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 标识。” 无 无 政策 支持 《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贯彻落实济政发 〔2015〕 17 号文件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实施 意见》(济任政发〔2015〕12 号)“三、7.对企业改 制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机构费用支出给予支持。通过 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聘请符合有关部门规定条件 并提供中介服务的财务顾问、投资银行、会计师、律 师等支出给予支持。相关中介机构有关执业活动应 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法人或其 他组织 — 255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购买 服务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五十七、区红十字会 542 区红 十字 会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256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序 号 543 544 实施 主体 区红 十字 会 区红 十字 会 事项 名称 红十字青 少年活动 开展 自然灾害 和突发事 件的救护 救助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公共 教育 1.《红十字会法》(1993 年 10 月 31 日通过,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三)开展红十字青少年 活动……” 2.《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 年 5 月 6 日通过)第 十条:“(八)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 字青少年活动。” 社会 保障 1.《红十字会法》(1993 年 10 月 31 日通过,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第三章第十二条:“红十字会履行下列 职责:(一)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 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 助……”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2002 年 9 月 28 日通过,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条:“(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对自然灾害和 自然灾害 突发事件中的伤病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和突发事 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 年 5 月 6 日通过)第 件中的伤 二章第十条:“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病员和其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 他受害者 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 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 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 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 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 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 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学生 — 257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政策 支持 备注 序 号 545 实施 主体 区红 十字 会 事项 名称 应急救护 和防病知 识宣传、普 及、培训服 务 546 区红 十字 会 遗体、器官 (组织)捐 献服务 547 区红 十字 会 艾滋病预 防控制宣 传和教育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公共 教育 1.《红十字会法》(1993 年 10 月 31 日通过,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第三章第十二条:“红十字会履行下列 职责:(二)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 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 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 活动……”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2002 年 9 月 28 日通过,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公民、法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下列工作:(三) 人或其他 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 组织 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 年 5 月 6 日通过)第 十条:“(三)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 普及、培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 学校和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中开展初级卫 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 现场救护;提高应急条件下的应急救助能力和水 平。” 无 无 社会 保障 1.《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2003 年 1 月 12 日通过,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主管遗体捐献工作,负责遗体捐献的组织 和监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具体工 作;第十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遗体捐献的登记 公民、法 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遗体捐献的登记工 人或其他 作。” 组织 2.《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 年 5 月 6 日通过)第 十条:“(七)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 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 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 作。” 无 社会 保障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 年 5 月 6 日通过)第十 条:“(七)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 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 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 作。”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 258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一年至少 2 场次 主动服 务 政策 支持 无 无 3 个工作 日 依申请 服务 其他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548 549 550 实施 主体 区红 十字 会 区红 十字 会 区红 十字 会 事项 名称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造血干细胞 (骨髓)、 器 官、遗体捐 政策 献的动员、 支持 宣传和数 据储存、检 索服务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2002 年 9 月 28 日通过,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条:“(四)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 血;开展造血干细胞(骨髓)、器官、遗体捐献的动 公民、法 员、宣传和数据储存、检索工作。” 人或其他 2.《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 年 5 月 6 日通过)第 组织 十条:“(四)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 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 作。” 无 无 社会救助 及相关服 务 社会 保障 1.《红十字会法》(1993 年 10 月 31 日通过,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 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2.《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 年 5 月 6 日通过)第 公民、法 十条:“(六)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对 人或其他 易受损人群进行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在社 组织 区、农村中建立红十字服务站,开展服务群众、宣 传培训、募捐救助等活动;开展帮助寻找失散亲人、 重建家庭联系等其他人道服务工作。” 无 社会 保障 1.《红十字会法》(1993 年 10 月 31 日通过,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 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七) 依照日内瓦条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 战时和武 作。” 装冲突时 2.《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 年 5 月 6 日通过)第 期需要救 十一条:“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 护救助的 字会在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履行下列职责:(一) 对象 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二)在武装 部队中依法协助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三)对 战区平民进行救助;(四)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 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 的通信渠道;(五)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 无 战时和武 装冲突时 期救护救 助等服务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259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551 实施 主体 区红 十字 会 事项 名称 红十字志 愿服务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2002 年 9 月 28 日通过)第七条:“(六)组织会 员、志愿工作者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和其他人道主义 服务工作……” 2.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 发﹝2012﹞25 号)“四、大力加强红十字会的组织和 队伍建设:(十五)加强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设。 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 规划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建立 和完善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拓 展红十字志愿服务范围,为社会各界参与志愿服务 公民、法 提供平台和渠道。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符合条件的, 人或其他 按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红十字会要加强对志愿者 组织 骨干的培训,发挥其在志愿服务工作中的组织引领 作用。积极推行志愿服务积分和评比制度,对优秀 的红十字志愿者给予宣传和表彰。” 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 年 5 月 6 日通过)第 十条:“……(九)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为红十字志愿者 注册审批机构;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经县级以 上红十字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志愿者登记、 注册工作。”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积 极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建立不同专业、领域的志愿 服务队伍,开展富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 — 260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无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五十八、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552 区供 销合 作社 联合 社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261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五十九、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553 区爱 国卫 生运 动委 员会 办公 室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262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序 号 554 555 实施 主体 区爱 国卫 生运 动委 员会 办公 室 区爱 国卫 生运 动委 员会 办公 室 事项 名称 公共环境 消杀蚊蝇 组织爱国 卫生月活 动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根据季节 和蚊蝇密 度适时开 展 其他 《济宁市除四害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0]59 号) 公民、法 第七条: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应加强除 人或其他 四害工作人员技术培训和除四害工作的督促检查, 组织 定期组织除四害工作的考核、评比和验收。 各镇街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其他 《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1996 年 6 月通过, 2010 年 9 月修订)第十一条:每年四月为全省爱国 卫生活动月。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应当结合当地 实际,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 各镇街 无 每年 4 月 每年 4 月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六十、市中公安分局、任城公安分局 556 市中 公安 分局 、 任城 公安 分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者其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他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263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其他 属于主动公 开范围的政 府信息,行 政机关通过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社 会直接公开。 行政机关依 申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请 人要求的形 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的 形式提供的, 可以通过安 排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或 者其他适当 形式提供 序 号 实施 主体 557 市中 公安 分局 、 任城 公安 分局 558 市中 公安 分局 、 任城 公安 分局 559 市中 公安 分局 、 任城 公安 分局 事项 名称 户口登记 项目内容 变更更正 证明 注销户口 证明 亲属关系 证明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其他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公通字〔2016〕21 号)“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 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 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 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 9 类情形:1.户口登 公民 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 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 5 项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 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 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无 无 其他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公通字〔2016〕21 号)“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 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 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 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 9 类情形:……2.注 公民 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 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 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 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无 其他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公通字〔2016〕21 号)“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 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 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 公民 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 9 类情形:……3.亲 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 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 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264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560 市中 公安 分局 、 任城 公安 分局 临时身份 证明 561 市中 公安 分局 、 任城 公安 分局 出生(包括 收养)、恢 复登记 事项 类别 其他 其他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公通字〔2016〕21 号)“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 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 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 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 9 类情形:……7.临 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 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 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 公民 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 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 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 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 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 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 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 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1.《户口登记条例》(1958 年 1 月通过)第七条 :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 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出生登记。 2.《收养法》(1998 年 11 月通过)第十六条:收养 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 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3.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 [2016]179 号)第十四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父 母或监护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和《出生 医学证明》申报。第二十五条:公民依法收养未成 公民 年人,应当持收养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收养登记证或 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第三十条:军 人退出现役的,按照退役、转业安置政策,到入伍 前户口所在地或安置地申报,公安机关应当核查入 伍前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情况。第二十八条:被人 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后重新出现的人员, 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 的生效判决书申报。第三十二条:因判刑被注销户 口的公民,刑满释放后应当持释放证明申报。被假 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持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 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 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申报。 — 265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出生即时 办理,收 养、恢复 20 个工作 日 出生即时 办理,收 养、恢复 15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562 563 实施 主体 市中 公安 分局 、 任城 公安 分局 市中 公安 分局 、 任城 公安 分局 事项 名称 户口注销 登记 事项 类别 其他 居民身份证 (含临时 其他 身份证)签 发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户口登记条例》(1958 年 1 月通过)第八条:公 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 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 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 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 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 证件,注销户口。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 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公民 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 不发迁移证件。 2.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 [2016]179 号)第四十条:公民死亡后一个月以内, 户主、亲属或村委会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死亡公民 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材料申报。第四十 三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入伍前,本人、户主 等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申报。 1.《居民身份证法》 (2003 年 6 月通过)第七条:公 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 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 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八 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签发。第十二条第一款:公民申请领取、 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 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 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 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 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 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 公民 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2005 年 4 月公安部 令第 78 号)第八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 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 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 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 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 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 266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发改价格 [2003]23 22 号,初 次申领、 换 领 20 元,补证 或损坏换 证 40 元, 临时居民 身份证 10 元 60 个工作 日;临时 身份证 3 个工作日 60 个 工 作日;临 时身份证 1 个工作 日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15 个工作 日 15 个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山东省公安机关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鲁公通 (2016)130 号)第一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 地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登录“山东公安 民生服务在线”或“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 564 市中 公安 分局 、 任城 公安 分局 系统”据实填报流动人口信息,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 持本人身份证、居住、就业、就学等证明材料,到 居住证核 发 其他 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第二条:流动人口离 公民 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居住地设区市市区或县内居住 半年以上,并同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 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 住证。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持本人身份证、 居住、就业或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 所申请办理。对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 267 — 备注 序 号 565 实施 主体 市中 公安 分局 、 任城 公安 分局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户口主项 变更(姓名、 民族、性别、 其他 出生日期 变更)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户口登记条例》(1958 年 1 月通过)十七条第一 款: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 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 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2.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 [2016]179 号)第八十一条:公民具有六种情形之一 的,可以申请姓名变更。第八十二条:未满 18 周岁 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应当由其父母共同协商一致, 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申请。第八十四条: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员需要变更姓名的,应当提 供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证明。在 校学生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所在学校同意变 更的证明。 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 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项:干部的 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 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 的,均不再办理。《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 公民 行)》 (鲁公通[2016]179 号)第八十九条:公民的出 生日期不可变更。确因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出生日 期有误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足以 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资料申请更正:(一)出 生证明或公安机关原始户口登记资料;(二)原错 误登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况说明和 原始户口底册复印件;(三)存在逻辑关系错误的 材料;(四)其他足以证明出生日期有误的原始凭 证材料。 4.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 [2016]179 号)第九十三条:公民申请民族成份变更, 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市级民族事 务部门的审批意见申报。 5.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 [2016]179 号)第八十七条: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性 别矫正后,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 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 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申报。 — 268 — 共同实 施部门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20 个工作 日更正出 生日期 45 个工作日 15 个工 作日更正 出生日期 45 个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566 市中 公安 分局 、 任城 公安 分局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户口登记 项目变更 更正(姓名、 民族、性别、 其他 出生日期 等主项变 更除外) 567 市中 公安 分局 、 任城 公安 分局 568 市中 公安 分局 、 任城 公安 分局 569 市中 公安 分局 、 任城 公安 分局 干部工人 调动和招 录人员迁 移 570 市中 公安 普通大中 专学生迁 公民定居 国(境)外 注销户口 和回国(入 境)登记户 口 投靠迁移 及其购房 迁入户口 其他 其他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户口登记条例》(1958 年 1 月 9 日通过)第十七条 第一款: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 公民 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 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 山 东 省 户 口 登 记 管 理 规 范 ( 试 行 )》( 鲁 公 通 [2016]179 号)第四十九条:公民出国后已获得居住 国永久居留权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 国居留证明申报。第五十条:公民在国(境)外定 居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但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 记的,经核实确认后,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户口。 第三十七条: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提交华侨 回国定居证以及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等有效身份证 件,在定居证件有效期内,向拟定居地申报。 《 山 东 省 户 口 登 记 管 理 规 范 ( 试 行 )》( 鲁 公 通 [2016]179 号)第五十六条: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 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 条件的,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五十八条: 投靠迁移,应当由被投靠人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亲属关系证明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报,同时提交 投靠人同意的书面说明。 公民 公民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注销户口 无,登记 户口 20 个 工作日 注销户口 即时办理, 依申请 登记户口 服务 15 个 工 作日 直接 提供 无 符 合 条 件 符合条件 手 续 齐 全 手续齐全 的 , 市 内 的,市内 依申请 当场办理, 当场办理, 服务 市 外 上 报 市外上报 分 局 当 场 分局当场 办理准迁 办理准迁 直接 提供 直接 提供 直接 提供 其他 《 山 东 省 户 口 登 记 管 理 规 范 ( 试 行 )》( 鲁 公 通 [2016]179 号)第六十七条:干部工人调动和省内招 录人员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县 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动通知书、调动人员 情况登记表申报。 公民 无 无 符 合 条 件 符合条件 手 续 齐 全 手续齐全 的 , 市 内 的,市内 依申请 当场办理, 当场办理, 服务 市 外 上 报 市外上报 分 局 当 场 分局当场 办理准迁 办理准迁 其他 《 山 东 省 户 口 登 记 管 理 规 范 ( 试 行 )》( 鲁 公 通 [2016]179 号)第六十三条: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的 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毕业 公民 无 无 符合条件 手续齐全 — 269 — 符合条件 手续齐全 依申请 服务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分局 、 任城 公安 分局 571 572 市中 公安 分局 、 任城 公安 分局 市中 公安 分局 、 任城 公安 分局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刻制公章 申请登记 备案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证书和劳动合同申报;其中,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派遣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 和就业协议书申报。第六十五条:我省生源毕业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 明材料申请迁往现家庭户口所在地:(一)在省外院 校就读期间或毕业后出国就业就学,户口在省外学校 集体户的;(二)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暂不符合就业 地落户条件的;(三)未落实就业单位的。 移 立户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的 , 市 内 的,市内 当场办理, 当场办理, 市 外 上 报 市外上报 分 局 当 场 分局当场 办理准迁 办理准迁 其他 《户口登记条例》(1958 年 1 月通过)第五条:户口 登记以户为单位。《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 行)》 (鲁公通[2016]179 号)第十条:公民依法拥有 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实际居住的,可以在该房屋 所在地设立家庭户;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 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可 以在注册地设立集体户。同一地址原则上只能设立 一个家庭户或集体户。 其他 1.《印铸业刻制业暂行管理规则》 (1951 年 8 月发布) 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制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 人民政府公安局申请登记。第六条:凡经营印铸刻制 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 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 件, 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2.《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申请从事 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1999 年 10 月发布) 二十三条: 公章刻制 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 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的单位、 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 个人、行 位刻制。二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政机关、 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 企事业单 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 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 位、社会 理。二十六条: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 团体 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 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 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 3. 《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鲁编办发 [2012]14 号) 。 公民 — 270 — 无 无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一般 5 个 工作日, 加急 2 个 工作日 一般 5 个 工作日, 加急 2 个 工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573 574 575 实施 主体 市中 公安 分局 、 任城 公安 分局 市中 公安 分局 、 任城 公安 分局 市中 公安 分局 、 任城 公安 分局 事项 名称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适龄青年 无 无 其他 1.公安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颁发 《征兵政治审 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政联字第 13 号)。 2.《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1995 年 8 月省人大 通过)第十一条: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 (市、区)公安机关及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对 调(迁)入时间不足半年、外出时间半年以上、居 住地界接合部和有其他问题需要审查的应征公民, 还应当组织联审。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 应征公民及其亲属的政治表现和有关情况,并根据 需要出具证明材料。 适龄青年 无 招收士兵、 其他 士官 1.公安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颁发 《征兵政治审 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政联字第 13 号)。 2.《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1995 年 8 月省人大 通过)第十一条: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 (市、区)公安机关及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对 调(迁)入时间不足半年、外出时间半年以上、居 住地界接合部和有其他问题需要审查的应征公民, 还应当组织联审。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 应征公民及其亲属的政治表现和有关情况,并根据 需要出具证明材料。 适龄青年 无 招收飞行 员政治考 核 招收国防 生政治考 核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其他 1.公安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颁发 《征兵政治审查 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政联字第 13 号)。2.《山 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1995 年 8 月省人大通过) 第十一条: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 区) 公安机关及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对调(迁) 入时 间不足半年、外出时间半年以上、居住地界接合部 和有其他问题需要审查的应征公民,还应当组织联 审。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应征公民及其 亲属的政治表现和有关情况,并根据需要出具证明 材料。 — 271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576 市中 公安 分局 、 任城 公安 分局 治安调解 其他 577 市中 公安 分局 、 任城 公安 分局 被拐儿童 身份证明 其他 578 市中 公安 分局 、 任城 公安 分局 捡拾弃婴 (儿童)报 案证明 其他 579 市中 公安 分局 、 任城 公安 分局 非正常死 亡证明 其他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 年 3 月通过,2012 年 10 月修正)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 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 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 公民 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 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 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 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公通字〔2016〕21 号)“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 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 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 公民 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 9 类情形:……4.被 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 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公通字〔2016〕21 号)“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 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 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 公民 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 9 类情形:……5.捡 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 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 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公通字〔2016〕21 号)“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 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 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 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 9 类情形:……6.非 公民 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 (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 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 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 272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直接 提供 无 无 现场调解、 现场调解、 3 个工作 3 个工作 依 申 请 日或 7 个 日或 7 个 服务 工作日 工作日 无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580 581 实施 主体 市中 公安 分局 、 任城 公安 分局 市中 公安 分局 、 任城 公安 分局 事项 名称 无犯罪记 录证明 人身伤害 认定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其他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公通字〔2016〕21 号)“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 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 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 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 9 类情形:……8.无 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 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 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 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 公民 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 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 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 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 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 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 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其他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 号)第二十条: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 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 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需 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 书》,送达被聘请人。 伤害案件 的受伤人 — 273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7 个工作 日 7 个工作 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六十一、市中交警大队、任城交警大队 582 市中 交警 大队、 信息公开 任城 交警 大队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274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序 号 实施 主体 583 市中 交警 道路交通 大队、 事故社会 任城 救助基金 交警 大队 其他 584 市中 交警 机动车档 大队、 案信息查 任城 阅服务 交警 大队 其他 585 事项 名称 市中 交警 机动车驾 大队、 驶证申领 任城 科目考试 交警 大队 事项 类别 公共 安全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9 符合道路 年 9 月财政部令第 56 号)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 交通事故 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 社会救助 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 基金救助 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 情形的道 用的社会专项基金。”第四条第三款:“地方公安机 路交通事 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 故中受害 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人。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 号, 2012 年 11 月 30 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车辆管 理所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 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 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 的,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 公民、法 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 人或其他 身份证明。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 组织 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 料的,经业务领导批准。除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到原 登记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 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的变更登记外,已入库的机动 车档案原则上不得再出库。”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39 号修订,2016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第三章第二 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 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 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 (以下简称‘科目三’)。”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39 号)第二条:“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 公民 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 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摩托车驾驶 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 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 275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无 18 个工作 日 18 个工 作日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鲁价费函 〔2015 〕 51 号。汽 车、低速 载货汽车 驾驶许可 考试费每 人次 560 元;其他 机动车为 每 人 次 400 元 无 根据考生 预约考试 情况确定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六十二、市中消防大队、任城消防大队 586 市中 消防 大队、 信息公开 任城 消防 大队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276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序 号 587 588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市中 消防 大队、 消 防 宣 传 任城 教育 消防 大队 市中 消防 大队、 应急救援 任城 消防 大队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公共 教育 《消防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及其 公民、法 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 人或其他 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 无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公共 安全 《消防法》(1998 年 4 月通过,2008 年 10 月修订)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 公民、法 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 人或其他 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第四十五条第六款:“调 组织 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 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无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六十三、区国土资源分局 589 区国 土资 源分 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277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其他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序 号 590 591 592 实施 主体 区国 土资 源分 局 区国 土资 源分 局 区国 土资 源分 局 事项 名称 汛期地质 灾害气象 风险预警 建设项目 压覆重要 矿产资源 查询 全国“土地 日”主题宣 传周活动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 年 11 月国务院令第 394 号)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 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 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 公民、法 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 人或其他 灾地区的重建工作。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 组织 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 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 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区住建 局、区 水务局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 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2〕161 号)第五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 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 公民、法 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 人或其他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压覆范围或者规划区内无矿 组织 业权设置、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向项 目所在地县、市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后, 将查询表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1.《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 年 6 月通过)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 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公民、法 2.1986 年 6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人或其他 颁布,标志着我国土地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为了 组织 增强全民的土地忧患意识,1991 年 5 月 24 日国务院 第 83 次常务委员会决定,把每年的 6 月 25 日确定 为“全国土地日”。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278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5 个工作 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593 区国 土资 源分 局 世界地球 日主题宣 传活动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594 区国 土资 源分 局 “12336 ” 举报电话 595 区国 土资 源分 局 全国测绘 法宣传日 活动开展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 年 6 月通过)第十七条: 公民、法 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 人或其他 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组织 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无 无 无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规定》(2002 年 4 月国土资源部 令第 12 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 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 作人员,设立接待场所并配备必需的设备。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1.《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 年 6 月通过)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 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2.《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开展 2016 年全国测绘 法宣传日活动的通知》(测办〔2016〕46 号)“为加 强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贯彻落实 各项法律制度,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引导 全社会更加关注、理解、支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 一、宣传的主要内容:深入宣传以测绘法为核心的 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宣传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在 公民、法 法治保障下所取得的成就,重点宣传《地图管理条 人或其他 例》的各项制度,彰显地图在辅助政府决策、服务 组织 大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大众维护地理信 息安全意识和国家版图意识,增强各级测绘地理信 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全社会依法测绘的法治 观念。四、有关要求:(一)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 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做好测绘 法宣传日主题口号、宣传口号、公益短信、宣传画 有奖征集活动和行业单位学法用法活动。(二)地方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所属行 业单位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三)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报道测 绘法宣传日活动……提升宣传效果。”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 279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60 日 30 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596 实施 主体 具有 相应 资质 的测 绘单 位 事项 名称 权属界址 图和平面 图测绘 事项 类别 中介 服务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 年 6 月通过,2005 年 5 月修订)第十六条:“向单位或者个人发放的 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海域使用权证书, 应当附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测绘的权属界址图和 平面图。”第十七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依法 公民、法 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申请乙级、丙级、 人或其他 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单位可以向省测绘行政主管 组织 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将有关材料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审批。”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根据测绘 生产成本 费用定额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视难易情 况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六十四、区城乡规划分局 597 区城 乡规 划分 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598 区城 城乡规划 其他 《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通过,2015 年 4 月修 公民、法 — 280 — 无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其他 无 无 即时办理 直接 依申请 属于主动公 开范围的政 府信息,行 政机关通过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社 会直接公开。 行政机关依 申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请 人要求的形 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的 形式提供的, 可以通过安 排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或 者其他适当 形式提供 序 号 599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乡规 划分 局 查询 区城 乡规 划分 局 对举报违 反城乡规 划行为的 受理 事项 类别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订)第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 有权就涉及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 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通过,2015 年 4 月修 订)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 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 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人或其他 组织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无 即时办理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服务 提供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六十五、任城公路局 600 任城 公路 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281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其他 属于主动公 开范围的政 府信息,行 政机关通过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社 会直接公开。 行政机关依 申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请 人要求的形 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的 形式提供的, 可以通过安 排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或 者其他适当 形式提供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3 个工作 日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1.《公路法》(1997 年 7 月通过, 2004 年 8 月修正)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 601 任城 公路 局 国省道路 面及附属 设施日常 养护 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 公用 事业 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通过辖区 路段的车 辆和行人 593 号)第四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 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 态。 — 282 — 无 无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直接 提供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 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 关通过政 府网站、政 府公报等 渠道面向 社会直接 公开。行政 机关依申 请公开政 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 以提供;无 法按照申 请人要求 的形式提 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 申请人查 阅资料、提 供复制件 或者其他 适当形式 提供 六十六、区盐务分局 602 区盐 务分 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鲁办发﹝2016﹞43 号)“推进决策公开、推 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 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山东省 公民、法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 人或其他 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 组织 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 2016﹞63 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 2015 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 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 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 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283 — 无 无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 依申请公 依 申 请 开:15 个 服务 工作日 序 号 实施 主体 603 区盐 务分 局 604 区盐 务分 局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盐业政策 法规咨询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其他 受理盐业 违法行为 投诉举报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无 1.《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00 年 10 月通过,2013 年 11 月修订)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盐 业管理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盐业管理法规的 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2.《盐业行政执法办法》(1991 年 6 月,原轻工业部 令第 2 号)第九条: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职 责是:(四)受理对盐业违法行为的举报; 3.《山东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办法》(1998 年 11 月省政府令第 96 号、2004 年 7 月省政府令第 172 号修订)第四条:消费者对假碘 盐或不合格碘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或盐业主管机构举报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盐业 主管机构要及时调查处理。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 2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镇(街道)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序 号 1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政府、 信息公开 街道 办事 处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其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 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 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十二条:“乡(镇)人 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 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 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 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 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 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 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 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 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 生育政策的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 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 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 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 285 — 共同实 施部门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法定 时限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或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其他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2 各镇 人民 政府、 开 展 社 区 街道 教育 办事 处 3 各镇 人民 农村土地 政府、 承 包 经 营 街道 权流转合 办事 同鉴证 处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公共 教育 1. 《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第八章第二十五条:“加强城乡 社区教育机构和网络建设,开发社区教育资源。” 2.《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 职成﹝2004﹞16 号)第四部分第一条:“各地教育 行政部门要把开展社区教育作为推进社区建设、 构建 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措 施,纳入地方教育发展计划,纳入教育检查评估范 畴,采取得力措施,不断推进社区教育工作。”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 公民 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0〕23 号)第三部分第三条:“要充 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社区广场等 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教育 活动。” 4.《教育部等 9 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 的意见》(教职成﹝2016﹞4 号)第三部分:“各级 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开展社区教育作为推进教育现代 化的重要内容。” 无 无 无 其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 年 1 月 通过农业部令第 47 号)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 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 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无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种植户 — 286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4 5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政府、 农 业 支 持 保护补贴 街道 办事 处 各镇 人民 种植业保 政府、 险保费财 街道 政补贴 办事 处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区农业 局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政策 支持 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 号)“三、切实做好 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1.调 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 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的 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 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部门合作, 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 种粮(小 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地方 麦)且 11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各 月 20 日 项工作的有序推进。” 2.《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 之前出苗 (鲁财农〔2015〕26 号)“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 的 农 户 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农业 (含种粮 ‘三项补贴’)政策,……结合我省补贴工作情况, 我省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 大户、家 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 庭农场) 规模经营。根据中央要求,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 贴’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财政、农 业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 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 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 任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审核上报 政策 支持 《财政部关 于 2008 年 度中央财政 农业保险保 1.《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 费补贴工作 案〉的通知》(鲁农种植字〔2012〕3 号)“有条件的 有关事项的 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高附加值经济作物 通知》 (财金 和集体公益林等其它险种的保险工作,保费补贴由 〔2008〕52 种植小麦、 各地自行承担。” , 《山东 区 农 业 号) 省政策性农 无 2.《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玉米的投 局 业保险工作 (鲁财金〔2008〕41 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植 保农户 实施方案》 、 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有指对有关农业保险经办机 《山东省种 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 植业保险保 业保险业务,各级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 费财政补贴 资金管理办 保农户提供的补贴。” 法》(鲁财金 〔2012〕41 号) 无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审核上报 — 287 — 序 号 6 7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政府、 农 业 机 械 购置补贴 街道 办事 处 各镇 人民 政府、 农 业 技 术 推广 街道 办事 处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政策 支持 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 年 6 月通过)第二十 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 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 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 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 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 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 从事农业 定。” 生产的个 2.《关于做好 2016 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 人和农业 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6〕7 号)“确定对深松机、 生产经营 粮食烘干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棉花收获 组织 机、花生联合收获机及青饲料收获机实行应补尽补, 敞开补贴。把与深松机配套购买的 100 马力以上的 大型拖拉机作为补贴重点, 优先满足农民需求。…… 补贴额度在 2000 元以下的机具,各县(市、区)可 自主确定有否补贴。各级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 坚持先申请后购机的操作流程,严禁透支补贴资金 额度。” 区农机 局 无 无 其他 《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 年 8 月修正)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 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 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 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 农民 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 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 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 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无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288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审核上报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序 号 实施 主体 8 各镇 人民 就业政策、 政府、 法律、法规 街道 咨询 办事 处 9 各镇 就业登记、 人民 失业登记及 政府、 劳动 《就业创 街道 就业 业登记证》 办事 发放 处 10 各镇 人民 失业保险 政府、 待 遇 申 领 初审及报 街道 办事 送 处 11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职业指导 政府、 和职业介 街道 绍 办事 处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 年 3 月修正)第三十 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 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 询……”。 社会 保障 劳动 就业 服务 对象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 年 3 月修正)第三 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 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 事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就 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 年 10 月劳动 部令第 8 号)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 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 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 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 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 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失 业保险待遇申领初审及报送”。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公民 无 无 无 公民 无 无 企业失业 职工 区人社 局 无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 年 3 月修正)第三 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 供下列服务……(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 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 公民 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 “单位招聘登记、个人求职登记、职业介绍服务及 信息管理、职业指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发 社区就业岗位”。 — 289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即时办理 即时上报 依申请 提供 资金 补贴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审核上报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 年 3 月修正)第四 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 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 点帮助:(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 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 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 的单亲家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 公民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 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规定的其他人员……”。 2.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 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 “就业援助”。 无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12 各镇 人民 政府、 就业援助 街道 办事 处 13 各镇 就业困难 人民 政府、 人员认定及 劳动 《 就 业 援 就业 街道 助卡》发放 办事 处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 年 3 月修正)第四 十二条:“……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制定。”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就 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援助卡发放》”。 公民 无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14 各镇 双零家庭 人民 政府、 认定及《就 劳动 业援助卡》 就业 街道 发放 办事 处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 年 3 月修正)第四 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和实施城镇 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岗位援助制 度,确保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双 零家庭认定、《就业援助卡发放》”。 公民 无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就业 技能 培训 — 290 — 备注 序 号 15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对就业困 人民 难人员和 政府、 高校毕业 街道 生的社会 办事 保险补贴 处 事项 类别 政策 支持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 年 3 月修正)第四 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 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 点帮助:(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 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 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 的单亲家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 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规定的其他人员……”。 2.《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鲁财社〔2016〕27 号)第七条:“社会保 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 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 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 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 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 公民 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 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 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 年龄为准)。(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 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 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 1 年内未就业的高 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 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 际缴费的 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高校毕业 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重复享受。”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灵 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初审及报送”。 — 291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区人社 局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无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审核上报 序 号 16 17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各镇 人民 政府、 (公益性) 政策 街道 岗位补贴 支持 办事 处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 年 3 月修正)第四 十三条:“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 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2.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 符合条件 〔2016〕27 号)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补贴。享 的 企 业 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 (单位) 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 吸纳就业 的适龄贫困人员。 困难人员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企 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初审及 报送”。 区人社 局 各镇 人民 组织就业 政府、 技 能 培 训 和创业培 街道 训 办事 处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 年 3 月修正)第五 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全民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 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进行创业培训。” 2.《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 规划(2014-2018)》(鲁人社发〔2014〕2 号)“三、 突出培训重点进一步打破省内地域限制、部门限制。 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开展职 业技能培训,重点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 公民 力、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城乡未能继 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企业在岗职 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组 织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区人社 局 就业 技能 培训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292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即时办理 即时上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审核上报 无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序 号 18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一次性创 人民 业补贴、一 政府、 次性创业 街道 岗位开发 办事 补贴 处 事项 类别 政策 支持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新注册小微企业 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3 号)“四、加大创 业政策支持力度。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 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12 个月的创 业者,给予不低于 1.2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 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 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 2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 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1 年社会保险补贴。” 2.《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鲁财社 〔2016〕 27 号)第十一条:“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 发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登记注册) 、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 保险费满 12 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次性创业补贴,补贴 标准不低于 1.2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由条件的市可 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 商户,补贴标准不低于 2000 元。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 符合条件 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 的个体工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 商户或小 保险费满 4 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 微企业 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 2000 元的标准给予企 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第二十三条:“(七) 一次 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符合条件的小 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向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 性创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或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社会 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 细账(单) 、财务报表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企业注 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并提供以 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 《就业 创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社 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 (单) 、财务报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 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 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件: 《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协助创业 补贴申报”、“协助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 — 293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区人社 局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无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依申请 提供 资金 补贴 审核上报 序 号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9 各镇 人民 政府、 创 业 项 目 街道 推荐 办事 处 劳动 就业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 年 3 月修正)第二 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创业人员提供 创业培训、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 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创 业项目推荐”。 有创业愿 望或从事 创业活动 的城乡各 类劳动者 20 各镇 创业担保 贷款申请 人民 政府、 推 荐 及 创 业担保贷 街道 款跟踪服 办事 务 处 其他 其他 21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离校未就 政府、 业 高 校 毕 业生实名 街道 办事 登记 处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 公民、法 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件: 人或其他 《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 组织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35 号 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鲁 政办发〔2013〕17 号)“二、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 业服务……对离校未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和就业 困难毕业生要逐一登记,依托基层就业服务平台, 一对一地开展服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高 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离校未就 业高校毕 业生 — 294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区人社 局 无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审核上报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22 各镇 人民 灵活就业 政府、 人 员 认 定 街道 《就业援 办事 助卡》发放 处 劳动 就业 23 各镇 人民 居民养老 政府、 保险参保 街道 登记 办事 处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 知》(鲁人社发〔2011〕19 号)“二、认真做好灵活 就业人员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要重点针对上述人群,按照我省就业失业登记管 理有关规定,采用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报、社区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初审、街道(乡镇)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机构复核的程序,如实填写《山东省灵活 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见附件 1),对灵活就业人员 公民 给予审核认定,并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在 《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灵活就业’,符合就业 困难群体范围的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 助卡”栏目中注明……”。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其 他公共就业服务”。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4〕23 号)第二条:“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 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 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 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 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市、区、旗,以 年 满 16 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 周 岁 ( 不 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 含在校学 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 生),未参 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 加其它社 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 会养老保 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 险的城乡 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 居民 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参 保登记”。 — 295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24 各镇 人民 居民养老 政府、 保险保险 街道 费收缴 办事 处 社会 保障 25 各镇 人民 居民养老 政府、 保险关系 街道 转移接续 办事 处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4〕23 号)第二条:“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 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 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 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 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 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 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 参加城乡 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 居民养老 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 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保险的人 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 员 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 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 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保 险费收缴”。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4〕23 号)第二条:“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 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 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 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 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市、区、旗,以 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 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 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 参加居民 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 养老保险 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的人员 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 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 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 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关 系注销转移接续”。 — 296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无 无 无 区人社 局 无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审核上报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26 各镇 人民 居民养老 政府、 保险待遇 街道 支付 办事 处 社会 保障 27 各镇 人民 居民养老 政府、 保险信息 街道 变更 办事 处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4〕23 号)第二条:“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 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 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 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 年 满 60 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 周岁、按 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 规定参保、 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 未享受国 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 家规定的 区 人 社 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 其他养老 局 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 保险待遇 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 的居民和 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 已领取待 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 遇的人员 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待 遇支付”。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23 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 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 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 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 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 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 参加居民 区人社 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 养老保险 局 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 的人员 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 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 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 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 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 297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无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28 各镇 人民 居民养老 政府、 保险关系 街道 注销登记 办事 处 社会 保障 29 各镇 人民 被征地农 政府、 民 参 加 居 街道 民基本养 办事 老保险 处 社会 保障 30 各镇 个体工商 人民 户、灵活就 政府、 业 人 员 基 街道 本养老保 办事 险参保登 处 记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23 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 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 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 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 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市、区、旗,以下 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 参加居民 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 养老保险 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 的人员 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 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 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 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 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鲁 政发〔2013〕13 号)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已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衔 接。”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 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 被征地农 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 民 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五条:“……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共同组织 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做好相关工作。”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 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 37 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 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 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 符合参保 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 条件的人 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员 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 下沉的指导意见》 (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件: 《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 “个体工商 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登记” 。 — 298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区人社 局 无 无 区人社 局 无 区人社 局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审核上报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31 各镇 个体工商 人民 户、灵活就 政府、 业 人 员 基 本养老保 街道 险申报缴 办事 费 处 社会 保障 32 各镇 个体工商 人民 户、灵活就 政府、 业 人 员 基 本养老保 街道 办事 险退休申 处 报 社会 保障 33 各镇 个体工商 人民 户、灵活就 政府、 业 人 员 基 街道 本养老保 办事 险减员登 处 记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 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 37 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 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 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 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 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 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协助办理 申报缴费”。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 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 37 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 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 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 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 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 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退休申 报”。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 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 37 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 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 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 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 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 下沉的指导意见》 (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件: 《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 “个体工商 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登记” 。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符合参保 条件的人 员 区人社 局 无 无 符合参保 条件的人 员 区人社 局 无 符合参保 条件的人 员 区人社 局 无 — 299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34 个体工商 户、灵活就 业人员基 各镇 本养老保 人民 险死亡人 政府、 员丧葬费 街道 和一次性 办事 救济费、养 处 老金个人 账户继承 领取 社会 保障 35 各镇 人民 居民基本 政府、 医疗保险 街道 参保登记 办事 处 社会 保障 36 各镇 人民 居民基本 政府、 医疗保险 街道 申报缴费 办事 处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 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 37 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 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 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 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 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 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条件的人 2.《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 员 劳社〔2003〕53 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含离退 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 准调整为每人 1000 元。” 3.《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 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 343 号)“规定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发给 10 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 号)“二、参保范围 和统筹层次 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 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 公民 民基本医疗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城 乡居民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 号)“二、参保范围 和统筹层次 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 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 公民 民基本医疗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城 乡居民医疗保险 申报缴费”。 — 300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区人社 局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序 号 37 38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居民基本 政府、 医 疗 保 险 街道 省外就医 报销 办事 处 各镇 人民 居民养老 政府、 保 险 待 遇 街道 领取资格 办事 认证 处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 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 号)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跨省异地安置退休 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异地急诊人员等不同人群的 特点,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做好服 务…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按规定实行直接结算的, 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原则上先由就医地 医疗保险基金垫付,再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与就医地 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对异地就医造成的就医地经办 参保居民 机构增加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同级 财政统筹安排。鼓励各地探索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 办等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 务水平。”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城 乡居民医疗保险 零星报销结算初审”。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23 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 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 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 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 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 参加居民 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 养老保险 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 人员 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 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 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 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 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 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 301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区医管 中心 无 无 无 无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序 号 39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居民养老 政府、 保 险 丧 葬 街道 补助金领 办事 取 处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4〕23 号)第二条:“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 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 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 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 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 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 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 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 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 参加居民 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养老保险 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 的人员 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 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 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 号):“五、养 老金待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 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 死亡后 30 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 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 500-1000 元。具体数额 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承担。” — 302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区人社 局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无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序 号 40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企业退休 政府、 人员档案 街道 关系接收 办事 处 事项 类别 其他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 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 号)“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集中 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 〔2003〕11 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 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 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 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 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 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 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 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 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 领取养老 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 待遇人员 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 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 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 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 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 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 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 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 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 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 调解决。”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 会化管理服务 退休人员移交”。 — 303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41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建成区企 人民 业退休人 政府、 员档案关 街道 系转移申 办事 请 处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社会 保障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鲁办发 〔2003〕11 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 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 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 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 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 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 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 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 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 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 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 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 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 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 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 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 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 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 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 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 调解决。”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 会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日常管理”。 领取养老 待遇人员 — 304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42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企业退休 各镇 人员丧葬 人民 费和一次 政府、 社会 性救济费、 街道 保障 养老金个 办事 人账户继 处 承领取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等部门< 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 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 号)“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帮助死 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 贴……” 2.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2011 年 6 月人社部令第 13 号)第六条:“参加职 工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 全部依法继承。”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 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 号): “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 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 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 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 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 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 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 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 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 符合条件 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 人员 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 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 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 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 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 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 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 4.《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 知》(劳社厅发〔2001〕8 号)“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企 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 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要在 7 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 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区管 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 3 日内向死 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 4 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后其亲属要在 7 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 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 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 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305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区人社 局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即时办理 即时上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序 号 43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企业退休 政府、 人员遗属 街道 定期补助 办事 处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 28 日通过)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 险工作。”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 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 待遇支付等工作。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 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 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等部门< 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 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 号)“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帮助死 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 贴……”。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 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 符合条件 号) :“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人员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 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 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 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 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 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 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 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 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 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 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 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 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 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 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 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 助协调解决。 ” — 306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区人社 局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即时办理 即时上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审核上报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44 各镇 人民 企业退休 政府、 人 员 领 取 街道 养老金资 办事 格认证 处 社会 保障 45 各镇 人民 企业退休 政府、 人 员 个 人 信息变更 街道 申请 办事 处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 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 号)“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跟踪 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2.《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 领取养老 格认证实施办法》(鲁社保发〔2011〕32 号)第十九 条:“资格认证工作结束后,承担认证任务的街道 待遇人员 (乡镇)服务机构、参保单位应将资格认证的信息 整理汇总后,填制《山东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资格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社保经办机构。” 3.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 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资格认证”。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 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 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 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 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 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 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 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 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 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 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 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 领取养老 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 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 待遇人员 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 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 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 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 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 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 决。 ”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 会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日常管理”。 — 307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46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企业退休 人民 人员养老 政府、 金发放银 街道 行变更申 办事 请 处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 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 号)“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 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鲁办发 〔2003〕11 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 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 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 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 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 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 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 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 领取养老 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 待遇人员 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 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 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 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 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 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 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 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 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 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 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 调解决。”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 会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日常管理”。 — 308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47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企业退休 政府、 人 员 养 老 街道 金待遇变 办事 更申请 处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 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 号)“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 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鲁办发 〔2003〕11 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 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 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 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 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 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 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 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 领取养老 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 待遇人员 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 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 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 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 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 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 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 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 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 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 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 调解决。”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 会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日常管理”。 — 309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区人社 局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序 号 48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查阅及复 政府、 印 企 业 退 街道 休人员档 办事 案材料 处 事项 类别 其他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 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 号)“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为企 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 务;……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 〔2003〕11 号)“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的主要工作。要按照中办发〔2003〕16 号文件规定 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八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 积极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目前 难以全部落实到位的市,可以先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企业退休 一是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二是向企业退 人员 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三是指导企业 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四是开展 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展工 作内容,并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对街道(办事处) 不具备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条件的,可 以由市或区统一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中由省委 管理的领导干部,在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时,人事 档案暂不移交,街道和社区可先建立这些退休人员 基本情况信息库。”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2014〕26 号)附件: “《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退休 人员移交、社会化日常管理”。 — 310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49 各镇 人民 社会保险 政府、 个人权益 街道 记录查询 办事 处 社会 保障 1.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 年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14 号令)第十五条:“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 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 人权益记录查询”。 50 各镇 人民 政府、 社 保 卡 申 街道 领及发放 办事 处 社会 保障 劳动 就业 51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政府、 劳 动 争 议 调解 街道 办事 处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无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 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件: 公民 《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保卡 申领及发放”。 区人社 局 无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 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 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 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 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 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 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发 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 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 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 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劳 动争议调解”。 无 无 公民 符合条件 的劳动者 或企业 — 311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审核上报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52 各镇 人民 政府、 临时救助 街道 办事 处 社会 保障 53 各镇 人民 政府、 医疗救助 街道 办事 处 社会 保障 54 各镇 人民 自然灾害 政府、 受灾生活 街道 救助 办事 处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 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 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四十八 公民 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 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 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公民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 60 号)“城乡医疗救助服务规范”部分“四、服务部 门 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等特定困难群众,由定 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 平台实施救助,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 对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由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县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 公民 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 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 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 312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区民政 局 无 无 区民政 局 无 区民政 局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序 号 55 56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自然灾害 政府、 受 损 居 民 街道 住房恢复 重建补助 办事 处 各镇 人民 政府、 家 庭 住 房 街道 困难救助 办事 处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社会 保障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 年 7 月 8 日国务院令 第 577 号)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 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 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 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 扶……”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 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 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 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 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 受灾群众 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 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2.《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 (试行) > 的通知》(鲁民〔2011〕60 号)“一、服务事项,灾区 因灾倒塌和损坏民房的恢复重建。二、服务对象,在 山东省内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和损坏的受灾人 员。三、服务内容,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 的受灾人员重建或修复基本住房,保障受灾人员有 安全住所。四、服务部门,县、乡民政部门。” 区民政 局 无 无 社会 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 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 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 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 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 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区民政 局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公民 — 313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序 号 57 58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低保及低 政府、 保 边 缘 居 街道 民大病救 助 办事 处 各镇 人民 孤儿基本 政府、 生活费发 街道 放 办事 处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社会 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 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 号)“二、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各地要从 2016 年起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重特 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从按病种救助转向按费用救助。 原则上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 救助比例越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 助限额,由县级以上政府综合考虑当地救助对象需 公民 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 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 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起付线标准可以当 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救助 对象因特殊困难无力住院治疗或者住院治疗期间医 疗费用难以负担的,各地可探索开展医前救助或医 中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 目等,原则上参照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区民政 局 无 无 社会 保障 1.《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 知》(鲁民〔2010〕62 号)“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 变化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 生活费的手续。……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人民政府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 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 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 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 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 号)“(一)妥善安置 孤儿……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 安置孤儿。(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 级政府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孤儿发放 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 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 无 无 10 个工作 日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公民 — 314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10 个 工 作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59 各镇 人民 低保家庭、 政府、 孤儿、边缘 社会 困 难 家 庭 保障 街道 教育救助 办事 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 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 号)“……(四)落实 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学校免收其杂费、课本费和 寄宿费,将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入我省城乡低 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项目给予资助……”。 公民 区教体 局 无 无 60 各镇 孤儿和事 人民 实无人抚 政府、 养儿童入 街道 住市级儿 办事 童福利院 处 社会 保障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 号)“城乡孤儿生活保障服务规范”部分“办理流程: ① 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受理申请,并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报 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孤儿和事 实无人抚 养儿童 无 无 61 各镇 人民 城镇“三无” 政府、 老年人、残 社会 街道 疾 人 入 住 保障 办事 福利机构 处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 号)“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规范”部分 “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出申请;②社区居委会受 理申请,于 5 个工作日内到城镇“三无”老年人、 残疾人家中进行走访,提出初步安置意见,报街道 办事处;③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安置意见 5 个工作日 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 门……”。 老年人、 残疾人 区民政 局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 315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5 个工作 日 5 个工作 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5 个工作 日 5 个工作 日 依申请 服务 政策 支持 审核上报 序 号 62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生活长期 人民 不能自理 政府、 经济困难 街道 老年人护 办事 理补贴 处 事项 类别 政策 支持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 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 〔2014〕28 号)“三、申请审批程序失能老年人护理 补贴,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子女代为申请,由县级民 政部门审批。(一)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由本 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填写《山东省经济困难失 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在申请表背面粘 贴低保证复印件,经村(居)委会审查、签署意见 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 申请后,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 并组织由民政、卫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 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 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 评估,并在申请表上填写身体评估情况、认定评估 困难失能 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对评估符合条件的, 老年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 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评估结果的 真实性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村、居) 公示栏中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 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级民政部门。(三)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复核,并组织 由民政、卫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评估 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享受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人员身体状况,按照不低于 20%比例入户抽查。经审核、抽查无异议的,县级民 政部门作出审批意见,并从下个月起为申请人发放 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收入。” — 316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区民政 局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0 个工作 日 10 个工 作日 主动服 务 资金 补贴 审核上报 序 号 63 64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退役士兵 政府、 老年生活 街道 补助 办事 处 各镇 人民 参战退役 政府、 人员身份 街道 认定审核 办事 处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社会 保障 1.《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的通知》(民发〔2011 〕110 号)“经国务院批准, 从 2011 年 8 月 1 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 老年生活补助。” 2.《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 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 〕11 号 )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 年 满 60 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 周岁以上 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退役士兵 3.《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 60 号)“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身份认定”部分“办 理流程……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 门受理与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 部门对申请人服义务兵役有效证明材料和养老保险 情况等统一组织核查……”。 区民政 局 无 无 社会 保障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 号)“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 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山东省参战退役 人员登记审批表》。②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 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 参战退役 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③ 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 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 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 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 申请人补充材料……”。 区民政 局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317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65 各镇 人民 参加核试 政府、 验 退 役 人 街道 员身份认 定审核 办事 处 社会 保障 66 各镇 人民 带病回乡 政府、 退伍军人 街道 身份认定 办事 处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 号)“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 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 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山东省参 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②村(居)民委员 会受理与审核。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 参加核试 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验退役人 民政部门。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 员 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 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 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签署意见,连 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1.《军人抚恤条例》(2004 年 8 月通过,2011 年 7 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 是指在 1954 年 10 月 31 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 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 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 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的通 知》(鲁民〔2008〕83 号)“二、(二)乡镇民政部门 初审。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 伍军人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乡镇 带病回乡 (街道)民政部门印章,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 退伍军人 合申请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3.《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 60 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 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 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 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 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 318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区民政 局 无 无 区民政 局 无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序 号 67 68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在乡复员 政府、 军人身份 街道 认定 办事 处 各镇 人民 政府、 伤 残 等 级 评定、补办 街道 办事 处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社会 保障 1.《军人抚恤条例》(2004 年 8 月通过,2011 年 7 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 是指在 1954 年 10 月 31 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 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 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 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 在乡复员 60 号)“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 军人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 材料 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 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 政部门。” 区民政 局 无 无 社会 保障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 年 7 月通过,2013 年 7 月修订)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 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 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 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 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 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 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 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 60 号)“残疾等级评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 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 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 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 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区民政 局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残疾人 — 319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无 依申请 服务 政策 支持 审核上报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69 各镇 人民 政府、 生 育 登 记 街道 服务 办事 处 70 各镇 计划生育、 人民 优生优育、 政府、 生 殖 健 康 其他 街道 宣传、科普、 教育、咨询 办事 服务 处 医疗 卫生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通过, 2016 年 1 月修改)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 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 制度。” 2.《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 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卫指导发 〔2016〕 1 号)“二、登记受理机构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 育龄妇女 住证》办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首接负责制。” 3.《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 年 4 月通过)第十 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 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 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材料……”。 无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 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 号)“十二五时 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宣传服务 免费获取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宣传品” 公民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 年 6 月公布, 2004 年 12 月修订)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 育、咨询”。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320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提供 直接 提供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提供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71 72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政府、 提 供 避 孕 街道 节育药具 办事 处 各镇 人民 流动人口 政府、 基 本 公 共 街道 卫生计生 服务 办事 处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医疗 卫生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 年 7 月 通过)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 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第五条: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 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 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 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 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 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 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 和随访服务。” 医疗 卫生 《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实施 意见》(鲁卫流管发〔2015〕1 号) “……(二)重点 任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 划》和户籍制度改革深化实施居住证制度的要求, 将流动人口作为服务对象,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 体系。在流动人口中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 目,优先落实好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 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 6 类基本公共服务”。 育龄妇女 无 外来人员 无 — 321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提供 直接 提供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提供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73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农村部分 政府、 计 划 生 育 街道 家庭奖励 办事 扶助 处 事项 类别 医疗 卫生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通过, 2016 年 1 月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农村年 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 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2.《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 规范》(人口厅发〔2006〕122 号)第十六条:“人 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 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 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 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 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督促代 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 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 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3.《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 格确认和信息管理办法》第七条:“奖励扶助对象 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 初审公示、县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符合奖励扶助 符合农村 条件但因故当年未纳入资格确认程序的人员,原则 部分计划 上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第 生育家庭 九条:“每年 2 月 28 日前,村级审议公示。村(居) 奖励扶助 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 的人员 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 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格式见附件 4)。 公示结束后村级应在《申报表》上签署审议意见。 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 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 《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 街道办事处初审;对上年度符合条件,本年度因信 息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 填写《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退出情况报告单》(见附件 5,以下简称《退出报告 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有 关信息虽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 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 办事处初审。”第十条:“每年 3 月 31 日前,乡级 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 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格式见附件 6)。 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 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定。” — 322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区卫计 局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无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依申请 服务 政策 支持 审核上报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74 各镇 人民 计划生育 政府、 家庭特别 街道 扶助 办事 处 75 各镇 人民 病残儿医 政府、 学鉴定情 街道 况核实 办事 处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医疗 卫生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通过, 2016 年 1 月修改)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独生子 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 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2.《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 号)“…… (三)扶助对象确认……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 批并公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依托 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 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 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 符合计划 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 生育家庭 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特别扶助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 的人员 省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 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3 号)“二、计划生 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三)扶助对 象的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 具体程序是:1.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会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3.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4.市级和省级 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 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 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区卫计 局 无 无 医疗 卫生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 年 1 月国家计划 生育委员会令第 7 号)第十三条:“乡(镇、街道)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 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 病残儿 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 生育行政部门。” 区卫计 局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323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依申请 服务 政策 支持 审核上报 无 依申请 提供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序 号 76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各镇 人民 计划生育 政府、 医疗 关系迁入、 街道 卫生 迁出 办事 处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 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的通知》(鲁卫指导发 〔2016〕3 号)“跨省管理移交户籍迁出省外的人员。 由管理地打印《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按照迁入地 的规定要求,由乡级或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盖章后交 本人,作为外省计划生育管理建档的依据之一。县 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对移交外省管理信息进行确认, 并审核外省乡级或乡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管理回执, 予以备案。 迁(婚)入育龄妇女:省外迁入需提供 原计划生育管理单位出具的纸质婚育状况证明;违 法生育者需提供处理处罚落实情况证明及相关票据; 持再生育计划者需提供《生育证》原始证件,省外 迁入《生育证》原始证件丢失的由原管理地县级卫 生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流动人口 2. 《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 鲁卫指导发 (2016)4 号)第二项:“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运行 与操作(一)《基础信息卡》的建立与移交(二)《基 础信息卡》的移交(1)育龄妇女省内跨乡镇迁移一 律以网上传输形式,通过全省育龄妇女迁入迁出平 台进行信息通报,取消各种纸质移交材料。按照统 计口径赢移交的育龄妇女,迁出地通过平台向迁入 地发出迁出通报,迁入地要在 15 日内对婚姻、孕情、 生育等信息核实上报变更,确认迁出或向迁入地发 送回执。原管理地与新管理地进行统计移交后,均 应通过 WIS 系统《基础信息卡》备案存档,原管理 地备注‘信息移交’,新管理地标注‘信息移入’。 (2)育龄妇女跨省迁移由迁入地和迁出地以纸质形 式进行管理移交和信息通报。” — 324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提供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77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独生子女 政府、 父母奖励 街道 扶助 办事 处 事项 类别 医疗 卫生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通过, 2016 年 1 月修改)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一) 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 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 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 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 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 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 公民 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 补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 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 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 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 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 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 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 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 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 奖励扶助……”。 — 325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区卫计 局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无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依申请 提供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序 号 78 79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出具流动 政府、 人口婚育 街道 证明 办事 处 各镇 人民 出具流动 政府、 人 口 避 孕 节育情况 街道 办事 证明 处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医疗 卫生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 年 4 月通过)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 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 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 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 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 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 流动人口 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 具婚育证明。” 2.《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流动人 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的通知》(鲁卫流管字 〔2016〕3 号)第二条第三项:“电子婚育证明打印。 流动人口在办理相关事宜时,需要出具婚育情况证 明的,可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授权的镇级 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办理打印。” 无 医疗 卫生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 年 4 月通过)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 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 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流出、流 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 入育龄妇 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 女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 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 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 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 查。”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326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提供 直接 提供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提供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80 81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直接 提供 政策内流 引产需审 核上报 直接 提供 各镇 计划生育 人民 技术服务 政府、 医疗 (“四术” 街道 卫生 证明申请、 办事 审核) 处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 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 号)“十二五时 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临床医疗 服务 免费享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 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的诊断、治疗”。 育龄妇女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 年 6 月公布, 2004 年 12 月修订)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 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 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区卫计 局 无 无 无 依申请 提供 各镇 人民 孕前优生 政府、 健 康 查 体 医疗 街道 预约登记、 卫生 随访 办事 处 《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 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人口发〔2010〕 31 号)“四、服务机构与人员要求(一)服务机构要 求 1.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承担,并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 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 育龄妇女 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乡级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机构配合指定的县级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 主要承担健康教育、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一 般人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任务。有 条件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部分临 床检查项目。” 无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提供 — 327 — 序 号 82 83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政府、 春 蕾 计 划 街道 助学行动 办事 处 各镇 申请贫困 人民 家 庭 0-9 政府、 岁残疾儿 街道 童免费康 办事 复训练 处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社会 保障 1.《全国妇联转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关于进一 步实施“春蕾计划”的意见〉的通知》( 妇字〔1996〕 12 号):“为辅助国家发展女童教育,让更多的失学 女童重返校园,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实施‘春蕾计 划’” 。 2.《山东省妇女发展 “十三五” 规划》(鲁政字 〔2016〕 161 儿童 号)“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3) 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等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 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自觉性。继续实施‘春蕾计划’, 建立健全防止女童辍学制度,确保贫困家庭女童完 成九年义务教育。” 无 无 无 社会 保障 1.《残疾人保障法》(1990 年 12 月通过,2008 年 4 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 的权利。 2.《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贫困残 疾儿童免费康复训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 办字[2009]20 号)。 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 任城区贫困残疾儿童免费康复训练工程实施方案的 通知》(济任政办发[2009]8 号)。 4.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 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的通知》(济残联字[2014]32 号)。 区残联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持有《中 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 人证》 (第 二 代 )的 0—9 岁贫 困残疾儿 童 — 328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无 依申请 提供 资金 补贴 备注 审核上报 序 号 84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贫困精神 政府、 残 疾 人 医 街道 疗康复救 办事 助 处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残疾人保障法》(1990 年 12 月通过,2008 年 4 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 的权利。 2.《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 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残联〔2012〕 241 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患者,经指定精神 科专科医院确诊后,由居(村)委会和社区精防医 师推荐,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贫 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救助项目申请表》,经街道(乡镇) 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县残联审核批准后,由县残联 持有《中 发放《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 华人民共 医疗救助卡》。” 和国残疾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人证》 (第 办法》(1993 年 3 月通过,2012 年 5 月修订)第二 二代) 的贫 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 困精神残 医疗康复救助制度,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 疾人 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对 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贫困残疾人,其住院费用在政 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定期 免费服药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急发性精神病患 者及时实施医疗救助。” 4.《济宁市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 (济任残字[2008]35 号)。 5.《济宁市困难家庭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 — 329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区民政 局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无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依申请 提供 购 买 服务 审核上报 序 号 85 86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申请肢体 政府、 残疾人燃 街道 油补贴 办事 处 各镇 人民 残疾人个 政府、 体经营扶 街道 持 办事 处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社会 保障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 贴的通知》(财社﹝2010 ﹞256 号)“规定中央财政 从 2009 年开始对残疾人轮椅车燃油给予适当补贴。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 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 (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2. 《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鲁 财社〔2010〕73 号)“四、补贴资金申报和发放程序 (一)下肢残疾人机动三轮车车主应向户籍所在地 或长期居住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并 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3. 《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济 财社[2011]4 号)。 持有《中 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 人证》 (第 二代)、有 机动轮椅 车辆的贫 困肢体残 疾人 区残联 无 无 政策 支持 1.《残疾人保障法》(1990 年 12 月通过,2008 年 4 月修订)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 择业、自主创业。 2.《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 年 2 月通过)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 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 持有《中 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 华人民共 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国残疾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 人证》 (第 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二代) 的残 3.《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 年 11 月省政府 疾人 令第 270 号)。 4.《济宁市残疾人就业办法》(济政发[2014]25 号)。 5.《关于印发<济宁市“共享阳光”残疾人自主创业 扶贫工程实施方案> 的通知》(济残联字[2010]32 号)。 区残联 无 无 — 330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依申请 提供 资金 补贴 审核上报 无 依申请 提供 资金 补贴 审核上报 序 号 87 88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残疾学生 人民 及贫困残 政府、 疾人家庭 街道 子女学生 办事 救助 处 各镇 人民 残疾人辅 政府、 助器具适 街道 配 办事 处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社会 保障 1.《残疾人保障法》(1990 年 12 月通过,2008 年 4 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 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 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 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 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2.《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 年 8 月国务院令第 161 号)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 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3. 《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 〔2012〕24 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 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 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第二十五条:“按照有关规 定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人学生给予国家助 学金等资助,保障其完成学业。” 4.《济宁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济政发[2010]9 号)。 5. 《济宁市任城区残疾人保障办法》(济任政发 [2014]36 号)第三章:教育。 持有《中 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 人证》 (第 二代) 的贫 困残疾学 生、以及 享受最低 生活保障 待遇的残 疾人家庭 子女 区残联 无 无 社会 保障 1.《残疾人保障法》(1990 年 12 月通过,2008 年 4 月修订)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 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 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 法》(鲁政发[2012]24 号)第四十五条:……对享受 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免费适配 基本型辅助器具,对其他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给予 补贴…… 3.《关于印发济宁市贫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精 准适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残联字[2016]8 号)。 区残联 无 无 持有《中 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 人证》 (第 二代) 的贫 困残疾人 — 331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依申请 提供 资金 补贴 审核上报 无 依申请 提供 直接 提供 审核上报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89 各镇 适合残疾 人民 人就业的 政府、 公益性岗 街道 位开发及 办事 补贴 处 90 各镇 人民 特殊群体 政府、 基本公共 街道 文化服务 办事 处 91 各镇 开展防震 人民 减灾科普 政府、 宣传和地 街道 震应急救 办事 援演练 处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社会 保障 1.《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 年 11 月省政府 令第 270 号)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者 扶持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 照不低于用工总数 1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 人民政府发展社会性服务、建立完善社区服务点, 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乡镇、县(市、区)人民 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专职干事纳入社会工作者队伍, 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对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和社区的残疾人专职委员按照规定给予补 贴,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 “整体赶平均、共同奔小康”行动方案(2014-2017 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4 号)“(二)围 绕增加残疾人家庭收入,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 工程。…… 2.积极推进集中就业、公益岗位和辅助 性就业。……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 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不低于 10%……”。 残疾人 无 无 无 文化 体育 《残疾人保障法》(1990 年 12 月通过,2008 年 4 月 修订)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 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 残疾人 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 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无 无 公共 安全 《防震减灾法》(1997 年 12 月通过,2008 年 12 月修订)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公民、法 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 人或其他 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 组织 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 互救的能力。” 无 无 — 332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政策 支持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92 各镇 人民 开展节水 政府、 抗旱知识 街道 宣传 办事 处 93 94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环境保护 政府、 宣传和普 街道 及 办事 处 各镇 人民 公共场所 政府、 病死畜禽 街道 收集处理 办事 处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其他 《抗旱条例》(2009 年 2 月通过)第四十二条:“干 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 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 作。”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无 环境 保护 1.《环境保护法》(1989 年 12 月通过,2014 年 4 月 修订)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 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 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 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 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 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 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 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 年 10 月 30 日 通过,2004 年 12 月 29 日修订)第六条:……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 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环境 保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的意见》(国办发〔2014〕47 号)“三、落实属地管 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 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 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 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 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 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 政府报告。跨省际流入的病死畜禽,由农业部会同 有关地方和部门组织调查;省域内跨市(地)、县 (市)流入的,由省级政府责令有关地方和部门调 查。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 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 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及时向国务 院报告。”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 333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提 供 直接 提供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95 96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动物疫病 政府、 防治相关 街道 知识宣传 办事 处 各镇 人民 信访事项 政府、 受理及处 街道 理服务 办事 处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环境 保护 1.《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13 年 6 月 修订)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 防与控制工作。”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 年 11 月 16 日通 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 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 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其他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无 《信访条例》(2005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31 号)第 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 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 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第六条:“县级以 有需要向 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 上级反映 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 问题的群 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 众 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 作。”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 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 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 事项……”。 无 无 无 — 334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97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政府、 民 间 纠 纷 街道 调解 办事 处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1.《人民调解法》(2010 年 8 月通过)第五条:“国 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 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 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八条:“村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十四 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 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民间纠纷。” 2.《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 年 4 月司法部令第 8 号)第二条:“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司法 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第 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 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 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 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十五条:“处理民间 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 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 基础上,达成协议。”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 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 定。”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 335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98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人民 刑满释放 政府、 人员安置 街道 帮教 办事 处 事项 类别 其他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 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 中办发〔2010 〕5 号):“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 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 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 管理活动。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 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 倾向的人员。工作范围包括:(一)对服刑、劳教人 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二)向 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 人员 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三)引导、 扶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 路问题。(四)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 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 罪的措施。 (五)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满释放、解 除劳教人员依法从重惩处。通过安置、帮教工作, 力争使大多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增强改过自 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 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预 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目标。” — 336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具有任城 区户籍且 符合第二 代残疾人 证评残标 准的公民 区残联 无 具有任城 区户籍的 白内障患 者 80 周岁以 上低保老 年人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7 个工作 日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残疾人证 需区残联 统一盖章 区残联、 区卫计 无 局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区民政 局、区 财政局 5 个工作 日 5 个工作 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 〔2008〕10 号)附件 1“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 99 各镇 人民 政府、 残 疾 人 证 街道 办理 办事 处 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 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 其他 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 2.《关于下放“一专两员”管理和<残疾人证>办理 权限的通知》“二、《残疾人证》办理 1.市残联负责 全市办证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县(市)区残联 负责《残疾人证》的办理、审核把关、发放和管 理……”。 1.《残疾人保障法》(1990 年 12 月通过,2008 年 4 100 各镇 人民 政府、 白 内 障 免 费复明 街道 办事 处 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 的权利。 社会 保障 2.《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创建白 内障无障碍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10 号) 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 任城区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济 任政办发[2008]63 号)。 1.《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为全省 80 周 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鲁民 101 各镇 人民 80 周岁以 政府、 上 低 保 老 年人高龄 街道 办事 津贴 处 [2013]64 号)。 社会 保障 2.《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为全市 80 周 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济民字 [2013]76 号)。 3.《济宁市任城区民政局、济宁市任城区财政局关 于为全区 80 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 知》(济任民字[2013]47 号)。 — 337 — 无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无 20 个工 作日(不 含 5 个工 作日的公 示期)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无 20 个 工 作日(不 含 5 个工 作日的公 示期)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 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 号文件 102 各镇 人民 困难残疾 政府、 人生活补 街道 贴 办事 处 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5]27 号)。 社会 保障 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济 困难残疾 人 区民政 局、区 无 财政局、 区残联 重度残疾 人 区民政 局、区 无 财政局、 区残联 政发[2016]6 号)。 4.《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残疾人 联合会关于贯彻济政发[2016]6 号文件做好困难残 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 知》(济民字[2016]19 号)。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 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 号文件 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103 各镇 人民 重度残疾 政府、 人护理补 街道 贴 办事 处 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5]27 号)。 社会 保障 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济 政发[2016]6 号)。 4.《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残疾人 联合会关于贯彻济政发[2016]6 号文件做好困难残 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 知》(济民字[2016]19 号)。 — 338 — 备注 序 号 104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镇 提供妊娠 人民 十四周以 政府、 上的妇女 街道 终止妊娠 办事 证明 处 事项 类别 其他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 年国务院 令第 309 号)第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 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 终止妊娠。” 2.《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 终止妊娠规定》(2002 年 11 月计生委、卫生部、国 家食药监局第 8 号令)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 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 14 周以上)非 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通过, 2016 年 1 月修正)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 因医学需 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要妊娠 14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周以上需 4.《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 要终止妊 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 年 11 月通过,2005 年 9 月 娠的妇女 修订)第九条:“(一) 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 的;(二) 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 因妊娠妇 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 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四) 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 准的其他情形。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妊娠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 ,应当 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 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因本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 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 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报告。” — 339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区卫计 局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105 各镇 人民 政府、 高 龄 津 贴 街道 发放 办事 处 106 各镇 人民 《山东省 政府、 老年人优 街道 待证》办理 办事 处 107 各镇 人民 为 60-64 政府、 周 岁 老 年 街道 人免费健 办事 康查体 处 108 各镇 为 60-80 人民 周岁老年 政府、 人免费赠 街道 送银龄安 办事 康保险 处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社会 保障 1.《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 (鲁政发〔2011〕54 号) 第二条:“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 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 300 元,所需资金由省、 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将 高龄津贴补贴范围扩大到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 2.《济宁市老年人规定》(济政办发〔2009〕12 号) 80 周岁及 第五条:建立老年人养老补贴制度。市财政对全市 90 以上老年 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老年人养老补贴金 50 元。 人 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 区管委会应根据实际建立按年龄段发放老年人养老 补贴制度,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支付。 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 任城区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济任政 办发〔2016〕1 号 区老龄 办、区 无 财政局、 各镇街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其他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 号) 第三十九条:“《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 60 周岁及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样式,各市、县(市、区) 以上老年 老龄工作机构制作发放,老年人自愿办理。制作和 人 发放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不得向老年人收取任何 费用。” 区老龄 办、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社会 保障 1.《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2016 年为民办好十 件实事的通知》(济任政发[2016]2 号)第七条:为 60 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健康查体。 2.《关于为任城区 60-64 周岁老年人免费健康查体 的通知》(济任老办发[2016]5 号)。 60-64 周 岁老年人 区老龄 办、区 卫计局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社会 保障 1.《关于实施“银龄安康工程”的通知》鲁老办发 [2008]43 号。 2. 济宁市任城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济宁市任城区实施“银龄安康工程”财政补贴暂 行办法》的通知(济任老发[2016]1 号)。 60-80 周 岁老年人 区老龄 办 无 无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 2 — 备注 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序 号 1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村、 信息公开 社区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其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 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 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十二条:“乡(镇)人 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 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 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 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 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 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 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 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 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 生育政策的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 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 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 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 341 — 共同实 施部门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法定 时限 主动公开: 20 个工作 日; 依申请公 开:15 个 工作日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主动公开: 20 个 工 主 动 服 作日; 务或依 依申请公 申 请 服 开:15 个 务 工作日 其他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序 号 2 3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村、 开 展 社 区 社区 教育 各村、 农 业 技 术 推广 社区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公共 教育 1. 《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第八章第二十五条:“加强城乡 社区教育机构和网络建设,开发社区教育资源。” 2.《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 职成﹝2004﹞16 号)第四部分第一条:“各地教育 行政部门要把开展社区教育作为推进社区建设、 构建 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措 施,纳入地方教育发展计划,纳入教育检查评估范 畴,采取得力措施,不断推进社区教育工作。”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 公民 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0】23 号)第三部分第三条:“要充 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社区广场等 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教育 活动。” 4.《教育部等 9 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 的意见》(教职成﹝2016﹞4 号)第三部分:“各级 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开展社区教育作为推进教育现代 化的重要内容。” 无 无 无 其他 《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 年 8 月修正)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 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 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 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 农民 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 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 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 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无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342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序 号 实施 主体 4 法律 就业政策、 各村、 和信 法律、法规 社区 息咨 咨询 询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 年 3 月修正)第三十 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 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 询……”。 职业指导 各村、 和职业介 社区 绍 5 6 事项 名称 各村、 就业援助 社区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公民 无 无 无 劳动 就业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 年 3 月修正)第三 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 供下列服务……(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 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 公民 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 “单位招聘登记、个人求职登记、职业介绍服务及 信息管理、职业指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发 社区就业岗位”。 无 无 就业 技能 培训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 年 3 月修正)第四 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 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 点帮助:(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 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 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 的单亲家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 公民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 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规定的其他人员……”。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就 业援助”。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 343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序 号 7 8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组织就业 各村、 技 能 培 训 和创业培 社区 训 离校未就 各村、 业 高 校 毕 业生实名 社区 登记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就业 技能 培训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 年 3 月修正)第五 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全民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 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进行创业培训。” 2.《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 规划(2014-2018)》(鲁人社发〔2014〕2 号)“三、 突出培训重点进一步打破省内地域限制、部门限制。 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开展职 业技能培训,重点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 公民 力、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城乡未能继 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企业在岗职 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组 织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无 无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人社局 办理 其他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35 号 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鲁 政办发〔2013〕17 号)“二、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 业服务……对离校未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和就业 困难毕业生要逐一登记,依托基层就业服务平台, 一对一地开展服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高 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无 无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离校未就 业高校毕 业生 — 344 —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9 居民养老 各村、 保险参保 社区 登记 社会 保障 10 居民养老 各村、 保险保险 社区 费收缴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4〕23 号)第二条:“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 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 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 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 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市、区、旗,以 年 满 16 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 周岁( 不 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 含在校学 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 生), 未参 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 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加其它社 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 会养老保 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 险的城乡 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 居民 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参 保登记”。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4〕23 号)第二条:“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 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 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 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 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 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 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 参加城乡 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 居民养老 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 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保险的人 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 员 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 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 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保 险费收缴”。 — 345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序 号 11 12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居民养老 各村、 保险关系 社区 转移接续 居民养老 各村、 保险待遇 社区 支付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社会 保障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共同实 施部门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4〕23 号)第二条:“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 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 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 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 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市、区、旗,以 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 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 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 参加居民 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 养老保险 无 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的人员 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 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 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 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关 系注销转移接续”。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4〕23 号)第二条:“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 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 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 年 满 60 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 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 周岁、按 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 规定参保、 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 未享受国 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 家规定的 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 无 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其他养老 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 保险待遇 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 的居民和 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 已领取待 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 遇的人员 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待 遇支付”。 — 346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无 承诺 时限 无 无 服务 类型 依申请 服务 依申请 服务 提供 方式 备注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人社局 办理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人社局 办理 序 号 13 14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居民养老 各村、 保险信息 社区 变更 居民养老 各村、 保险关系 社区 注销登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社会 保障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23 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 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 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 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 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 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 参加居民 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 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 的人员 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 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 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 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 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社会 保障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23 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 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 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 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 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市、区、旗,以下 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 参加居民 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 养老保险 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 的人员 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 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 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 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 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 347 — 共同实 施部门 无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无 承诺 时限 无 无 服务 类型 依申请 服务 依申请 服务 提供 方式 备注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人社局 办理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人社局 办理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15 居民基本 各村、 医疗保险 社区 参保登记 社会 保障 16 居民基本 各村、 医疗保险 社区 申报缴费 社会 保障 17 居民养老 各村、 保 险 待 遇 社区 领取资格 认证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 号)“二、参保范围 和统筹层次 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 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 公民 民基本医疗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城 乡居民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 号)“二、参保范围 和统筹层次 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 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 公民 民基本医疗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 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 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城 乡居民医疗保险 申报缴费”。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23 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 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 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 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 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 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 参加居民 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 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 人员 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 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 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 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 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 348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序 号 18 19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居民养老 各村、 保 险 丧 葬 社区 补助金领 取 各村、 社 保 卡 申 社区 领及发放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社会 保障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4〕23 号)第二条:“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 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 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 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 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 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 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 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 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 参加居民 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养老保险 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 的人员 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 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 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 号):“五、养 老金待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 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 死亡后 30 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 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 500-1000 元。具体数额 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承担。” 社会 保障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 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 号)附件: 公民 《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保卡 申领及发放”。 — 349 — 共同实 施部门 无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无 承诺 时限 无 无 服务 类型 依申请 服务 依申请 服务 提供 方式 备注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人社局 办理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人社局 办理 序 号 20 21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村、 临时救助 社区 各村、 医疗救助 社区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社会 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 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 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四十八 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社会 保障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 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公民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 60 号)“城乡医疗救助服务规范”部分“四、服务部 门 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等特定困难群众,由定 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 平台实施救助,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 对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由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县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公民 — 350 — 共同实 施部门 无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无 承诺 时限 无 无 服务 类型 依申请 服务 依申请 服务 提供 方式 备注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民政局 办理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民政局 办理 序 号 22 23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自然灾害 各村、 受灾生活 社区 救助 自然灾害 各村、 受 损 居 民 社区 住房恢复 重建补助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社会 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 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 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 公民 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 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 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社会 保障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 年 7 月 8 日国务院令 第 577 号)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 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 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 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 扶……”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 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 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 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 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 受灾群众 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 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2.《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 (试行) > 的通知》(鲁民〔2011〕60 号)“一、服务事项,灾区 因灾倒塌和损坏民房的恢复重建。二、服务对象,在 山东省内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和损坏的受灾人 员。三、服务内容,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 的受灾人员重建或修复基本住房,保障受灾人员有 安全住所。四、服务部门,县、乡民政部门。” — 351 — 共同实 施部门 无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无 承诺 时限 无 无 服务 类型 依申请 服务 主动服 务 提供 方式 备注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民政局 办理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民政局 办理 序 号 24 25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村、 家 庭 住 房 社区 困难救助 低保及低 各村、 保 边 缘 居 社区 民大病救 助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社会 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 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 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 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 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 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 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 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 号)“二、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各地要从 2016 年起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重特 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从按病种救助转向按费用救助。 原则上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 救助比例越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 助限额,由县级以上政府综合考虑当地救助对象需 公民 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 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 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起付线标准可以当 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救助 对象因特殊困难无力住院治疗或者住院治疗期间医 疗费用难以负担的,各地可探索开展医前救助或医 中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 目等,原则上参照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民 — 352 — 共同实 施部门 无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无 承诺 时限 无 无 服务 类型 依申请 服务 依申请 服务 提供 方式 备注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民政局 办理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民政局 办理 序 号 26 27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困难残疾 各村、 人生活补 社区 贴 重度残疾 各村、 人护理补 社区 贴 事项 类别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社会 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 号文件 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 号)“二、 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 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 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 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 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 6 个月以上时间)……三、 公民 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 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 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 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二)审核。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 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无 无 无 社会 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 号文件 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 号)“二、 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 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 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 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 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 6 个月以上时间)……三、 公民 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 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 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 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二)审核。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 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无 无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 353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28 孤儿基本 各村、 生活费发 社区 放 社会 保障 1.《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 知》(鲁民〔2010〕62 号)“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 变化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 生活费的手续。……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人民政府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 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 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 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 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 号)“(一)妥善安置 孤儿……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 安置孤儿。(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 级政府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孤儿发放 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 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 29 低保家庭、 各村、 孤儿、边缘 社会 社区 困 难 家 庭 保障 教育救助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 意见》(鲁政办发〔2011〕47 号)“……(四)落实孤 儿教育保障政策……学校免收其杂费、课本费和寄 宿费,将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入我省城乡低保 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项目给予资助……”。 公民 公民 — 354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无 承诺 时限 无 无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教体局 办理 依申请 服务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30 80 周岁以 各村、 上 低 保 老 社区 年人高龄 津贴 31 孤儿和事 实无人抚 各村、 养儿童入 社区 住市级儿 童福利院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社会 保障 1.《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2011〕54 号) 第二条: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 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 300 元,所需资金由 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地 方可将高龄津贴补贴范围扩大到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 2.《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为全省 80 周 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鲁民 〔2013〕64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 保障法》要求,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为全省 80 周岁以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待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三、发放程序(一) 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 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 公民 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 80-99 周岁低保老年 人高龄津贴申请表》。老年人因身体原因本人无法提 出申请的,可由其子女代为申请。无子女或子女无 法提出申请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经村 (居)委会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 章,于 5 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人民政府。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在接到申请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 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 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从 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从下个月起发放高龄津贴。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 社会 保障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 号)“城乡孤儿生活保障服务规范”部分“办理流程: ① 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受理申请,并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报 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无 实施依据及条款 孤儿和事 实无人抚 养儿童 — 355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5 个工作 日 5 个工作 日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无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32 城镇“三无” 各村、 老年人、残 社会 社区 疾 人 入 住 保障 福利机构 33 生活长期 不能自理 各村、 经济困难 社区 老年人护 理补贴 政策 支持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 号)“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规范”部分 “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出申请;②社区居委会受 理申请,于 5 个工作日内到城镇“三无”老年人、 老年人、 残疾人家中进行走访,提出初步安置意见,报街道 残疾人 办事处;③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安置意见 5 个工作日 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 门……”。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 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鲁民 〔2014〕28 号) “三、申请审批程序失能老年人护理 补贴,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子女代为申请,由县级民政 部门审批。 (一)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由本人 (或其监护人)申请,填写《山东省经济困难失能老 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并在申请表背面粘贴低 保证复印件,经村(居)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 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二)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组织由民政、卫 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 估机构,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 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并在申请表上填写 困难失能 身体评估情况、认定评估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 老年人 认。对评估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基 本情况、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 在社区(村、居)公示栏中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 的,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级 民政部门。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 料之日起,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和复核,并组织由民政、卫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 估小组或评估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报的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人员身体状况,按 照不低于 20%比例入户抽查。经审核、抽查无异议的, 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意见,并从下个月起为申请人 发放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收入。 ” — 356 — 共同实 施部门 无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5 个工作 日 无 承诺 时限 5 个工作 日 无 服务 类型 依申请 服务 主动服 务 提供 方式 备注 政策 支持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民政局 办理 资金 补贴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民政局 办理 序 号 34 35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退役士兵 各村、 老年生活 社区 补助 参战退役 各村、 人员身份 社区 认定审核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社会 保障 1.《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的通知》(民发〔2011〕110 号)“经国务院批准, 从 2011 年 8 月 1 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 老年生活补助。” 2.《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 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 〕11 号 )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 年 满 60 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 周岁以上 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退役士兵 3.《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 60 号)“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身份认定”部分“办 理流程……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 门受理与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 部门对申请人服义务兵役有效证明材料和养老保险 情况等统一组织核查……”。 社会 保障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 号)“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 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山东省参战退役 人员登记审批表》。②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 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 参战退役 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③ 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 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 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 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 申请人补充材料……”。 — 357 — 共同实 施部门 无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无 承诺 时限 无 无 服务 类型 依申请 服务 依申请 服务 提供 方式 备注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民政局 办理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民政局 办理 序 号 36 37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参加核试 各村、 验 退 役 人 社区 员身份认 定审核 带病回乡 各村、 退伍军人 社区 身份认定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 号)“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 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 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山东省参 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②村(居)民委员 会受理与审核。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 参加核试 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验退役人 民政部门。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 员 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 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 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签署意见,连 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1.《军人抚恤条例》(2004 年 8 月通过,2011 年 7 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 是指在 1954 年 10 月 31 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 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 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 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的通 知》(鲁民〔2008〕83 号)“二、(二)乡镇民政部门 初审。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 伍军人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乡镇 带病回乡 (街道)民政部门印章,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 退伍军人 合申请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3.《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 60 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 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 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 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 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 358 — 共同实 施部门 无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无 承诺 时限 无 无 服务 类型 依申请 服务 依申请 服务 提供 方式 备注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民政局 办理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民政局 办理 序 号 38 39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在乡复员 各村、 军人身份 社区 认定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计划生育、 优生优育、 各村、 生 殖 健 康 其他 宣传、科普、 社区 教育、咨询 服务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军人抚恤条例》(2004 年 8 月通过,2011 年 7 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 是指在 1954 年 10 月 31 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 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 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 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 在乡复员 60 号)“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 军人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 材料 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 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 政部门。” 无 无 无 无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民政局 办理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 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 号)“十二五时 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宣传服务 免费获取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宣传品” 公民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 年 6 月公布, 2004 年 12 月修订)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 育、咨询”。 无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提供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 359 — 序 号 40 41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村、 提 供 避 孕 社区 节育药具 流动人口 各村、 基 本 公 共 社区 卫生计生 服务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医疗 卫生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 年 7 月 通过)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 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第五条: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 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 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 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 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 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 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 和随访服务。” 医疗 卫生 《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实施 意见》(鲁卫流管发〔2015〕1 号) “……(二)重点 任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 划》和户籍制度改革深化实施居住证制度的要求, 将流动人口作为服务对象,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 体系。在流动人口中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 目,优先落实好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 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 6 类基本公共服务”。 育龄妇女 无 外来人员 无 — 360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提供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提供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序 号 42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农村部分 各村、 计 划 生 育 社区 家庭奖励 扶助 事项 类别 医疗 卫生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通过, 2016 年 1 月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农村年 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 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2.《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 规范》(人口厅发〔2006〕122 号)第十六条:“人 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 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 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 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 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督促代 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 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 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3.《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 格确认和信息管理办法》第七条:“奖励扶助对象 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 初审公示、县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符合奖励扶助 符合农村 条件但因故当年未纳入资格确认程序的人员,原则 部分计划 上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第 生育家庭 九条:“每年 2 月 28 日前,村级审议公示。村(居) 奖励扶助 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 的人员 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 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格式见附件 4)。 公示结束后村级应在《申报表》上签署审议意见。 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 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 《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 街道办事处初审;对上年度符合条件,本年度因信 息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 填写《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退出情况报告单》(见附件 5,以下简称《退出报告 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有 关信息虽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 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 办事处初审。”第十条:“每年 3 月 31 日前,乡级 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 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格式见附件 6)。 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 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定。” — 361 — 共同实 施部门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无 服务 类型 依申请 服务 提供 方式 备注 政策 支持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卫计局 办理 序 号 43 44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计划生育 各村、 家庭特别 社区 扶助 病残儿医 各村、 学鉴定情 社区 况核实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医疗 卫生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通过, 2016 年 1 月修改)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独生子 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 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2.《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 号)“…… (三)扶助对象确认……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 批并公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依托 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 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 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 符合计划 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 生育家庭 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特别扶助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 的人员 省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 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3 号)“二、计划生 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三)扶助对 象的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 具体程序是:1.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会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3.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4.市级和省级 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 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 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医疗 卫生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 年 1 月国家计划 生育委员会令第 7 号)第十三条:“乡(镇、街道)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 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 病残儿 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 生育行政部门。” — 362 — 共同实 施部门 无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无 承诺 时限 无 无 服务 类型 依申请 服务 依申请 提供 提供 方式 备注 政策 支持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卫计局 办理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卫计局 办理 序 号 45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计划生育 各村、 医疗 关系迁入、 社区 卫生 迁出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 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的通知》(鲁卫指导发 〔2016〕3 号)“跨省管理移交户籍迁出省外的人员。 由管理地打印《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按照迁入地 的规定要求,由乡级或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盖章后交 本人,作为外省计划生育管理建档的依据之一。县 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对移交外省管理信息进行确认, 并审核外省乡级或乡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管理回执, 予以备案。 迁(婚)入育龄妇女:省外迁入需提供 原计划生育管理单位出具的纸质婚育状况证明;违 法生育者需提供处理处罚落实情况证明及相关票据; 持再生育计划者需提供《生育证》原始证件,省外 迁入《生育证》原始证件丢失的由原管理地县级卫 生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流动人口 2. 《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 鲁卫指导发 (2016)4 号)第二项:“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运行 与操作(一)《基础信息卡》的建立与移交(二)《基 础信息卡》的移交(1)育龄妇女省内跨乡镇迁移一 律以网上传输形式,通过全省育龄妇女迁入迁出平 台进行信息通报,取消各种纸质移交材料。按照统 计口径赢移交的育龄妇女,迁出地通过平台向迁入 地发出迁出通报,迁入地要在 15 日内对婚姻、孕情、 生育等信息核实上报变更,确认迁出或向迁入地发 送回执。原管理地与新管理地进行统计移交后,均 应通过 WIS 系统《基础信息卡》备案存档,原管理 地备注‘信息移交’,新管理地标注‘信息移入’。 (2)育龄妇女跨省迁移由迁入地和迁出地以纸质形 式进行管理移交和信息通报。” — 363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提供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46 独生子女 各村、 父母奖励 社区 扶助 医疗 卫生 47 出具流动 各村、 人口婚育 社区 证明 医疗 卫生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通过, 2016 年 1 月修改)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一) 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 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 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 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 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 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 公民 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 补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 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 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 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 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 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 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 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 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 奖励扶助……”。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 年 4 月通过)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 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 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 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 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 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 流动人口 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 具婚育证明。” 2.《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流动人 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的通知》(鲁卫流管字 〔2016〕3 号)第二条第三项:“电子婚育证明打印。 流动人口在办理相关事宜时,需要出具婚育情况证 明的,可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授权的镇级 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办理打印。” — 364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无 无 无 依申请 提供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卫计局 办理 无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提供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序 号 48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出具流动 各村、 人 口 避 孕 社区 节育情况 证明 事项 类别 医疗 卫生 49 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 各村、 医疗 (“四术” 社区 卫生 证明申请、 审核) 50 孕前优生 各村、 健 康 查 体 医疗 社区 预约登记、 卫生 随访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 年 4 月通过)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 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 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流出、流 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 入育龄妇 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 女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 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 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 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 查。”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 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 号)“十二五时 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临床医疗 服务 免费享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 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的诊断、治疗”。 育龄妇女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 年 6 月公布, 2004 年 12 月修订)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 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 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 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人口发〔2010〕 31 号)“四、服务机构与人员要求(一)服务机构要 求 1.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承担,并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 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 育龄妇女 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乡级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机构配合指定的县级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 主要承担健康教育、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一 般人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任务。有 条件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部分临 床检查项目。” — 365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提供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无 无 无 无 依申请 提供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政策内流 引产需审 核上报区 卫计局办 理 无 无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提供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序 号 51 52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村、 春 蕾 计 划 社区 助学行动 申请贫困 家 庭 0-9 各村、 岁残疾儿 社区 童免费康 复训练 事项 类别 服务 对象 实施依据及条款 社会 保障 1.《全国妇联转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关于进一 步实施“春蕾计划”的意见〉的通知》( 妇字〔1996〕 12 号):“为辅助国家发展女童教育,让更多的失学 女童重返校园,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实施‘春蕾计 划’” 。 2.《山东省妇女发展 “十三五” 规划》(鲁政字 〔2016〕 161 儿童 号)“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3) 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等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 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自觉性。继续实施‘春蕾计划’, 建立健全防止女童辍学制度,确保贫困家庭女童完 成九年义务教育。” 社会 保障 1.《残疾人保障法》(1990 年 12 月通过,2008 年 4 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 的权利。 2.《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贫困残 疾儿童免费康复训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 办字[2009]20 号)。 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 任城区贫困残疾儿童免费康复训练工程实施方案的 通知》(济任政办发[2009]8 号)。 4.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 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的通知》(济残联字[2014]32 号)。 持有《中 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 人证》 (第 二 代 )的 0—9 岁贫 困残疾儿 童 — 366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无 承诺 时限 无 无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依申请 服务 资金 补贴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资金 补贴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残联办 理 依申请 提供 序 号 53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贫困精神 各村、 残 疾 人 医 社区 疗康复救 助 事项 类别 社会 保障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1.《残疾人保障法》(1990 年 12 月通过,2008 年 4 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 的权利。 2.《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 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残联〔2012〕 241 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患者,经指定精神 科专科医院确诊后,由居(村)委会和社区精防医 师推荐,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贫 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救助项目申请表》,经街道(乡镇) 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县残联审核批准后,由县残联 持有《中 发放《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 华人民共 医疗救助卡》。” 和国残疾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人证》 (第 办法》(1993 年 3 月通过,2012 年 5 月修订)第二 二代) 的贫 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 困精神残 医疗康复救助制度,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 疾人 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对 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贫困残疾人,其住院费用在政 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定期 免费服药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急发性精神病患 者及时实施医疗救助。” 4.《济宁市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 (济任残字[2008]35 号)。 5.《济宁市困难家庭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 — 367 — 共同实 施部门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 时限 无 服务 类型 依申请 提供 提供 方式 备注 购买 服务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民政局 办理 序 号 54 55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申请肢体 各村、 残疾人燃 社区 油补贴 残疾人个 各村、 体经营扶 社区 持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社会 保障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 贴的通知》(财社﹝2010 ﹞256 号)“规定中央财政 从 2009 年开始对残疾人轮椅车燃油给予适当补贴。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 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 (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2. 《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鲁 财社〔2010〕73 号)“四、补贴资金申报和发放程序 (一)下肢残疾人机动三轮车车主应向户籍所在地 或长期居住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并 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3. 《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济 财社[2011]4 号)。 持有《中 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 人证》 (第 二代)、有 机动轮椅 车辆的贫 困肢体残 疾人 政策 支持 1.《残疾人保障法》(1990 年 12 月通过,2008 年 4 月修订)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 择业、自主创业。 2.《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 年 2 月通过)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 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 持有《中 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 华人民共 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国残疾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 人证》 (第 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二代) 的残 3.《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 年 11 月省政府 疾人 令第 270 号)。 4.《济宁市残疾人就业办法》(济政发[2014]25 号)。 5.《关于印发<济宁市“共享阳光”残疾人自主创业 扶贫工程实施方案> 的通知》(济残联字[2010]32 号)。 — 368 — 共同实 施部门 无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无 承诺 时限 无 无 服务 类型 依申请 提供 依申请 提供 提供 方式 备注 资金 补贴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残联办 理 资金 补贴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残联办 理 序 号 56 57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残疾学生 及贫困残 各村、 疾人家庭 社区 子女学生 救助 残疾人辅 各村、 助器具适 社区 配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社会 保障 1.《残疾人保障法》(1990 年 12 月通过,2008 年 4 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 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 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 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 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2.《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 年 8 月国务院令第 161 号)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 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3. 《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 〔2012〕24 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 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 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第二十五条:“按照有关规 定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人学生给予国家助 学金等资助,保障其完成学业。” 4.《济宁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济政发[2010]9 号)。 5. 《济宁市任城区残疾人保障办法》(济任政发 [2014]36 号)第三章:教育。 持有《中 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 人证》 (第 二代) 的贫 困残疾学 生、以及 享受最低 生活保障 待遇的残 疾人家庭 子女 社会 保障 1.《残疾人保障法》(1990 年 12 月通过,2008 年 4 月修订)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 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 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 法》(鲁政发[2012]24 号)第四十五条:……对享受 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免费适配 基本型辅助器具,对其他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给予 补贴…… 3.《关于印发济宁市贫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精 准适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残联字[2016]8 号)。 持有《中 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 人证》 (第 二代) 的贫 困残疾人 — 369 — 共同实 施部门 无 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无 无 承诺 时限 无 无 服务 类型 依申请 提供 依申请 提供 提供 方式 备注 资金 补贴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残联办 理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审核上报 区残联办 理 序 号 58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适合残疾 人就业的 各村、 公益性岗 社区 位开发及 补贴 59 特殊群体 各村、 基本公共 社区 文化服务 60 开展防震 减灾科普 各村、 宣传和地 社区 震应急救 援演练 61 开展节水 各村、 抗旱知识 社区 宣传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社会 保障 1.《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 年 11 月省政府 令第 270 号)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者 扶持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 照不低于用工总数 1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 人民政府发展社会性服务、建立完善社区服务点, 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乡镇、县(市、区)人民 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专职干事纳入社会工作者队伍, 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对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和社区的残疾人专职委员按照规定给予补 贴,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 “整体赶平均、共同奔小康”行动方案(2014-2017 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4 号)“(二)围 绕增加残疾人家庭收入,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 工程。…… 2.积极推进集中就业、公益岗位和辅助 性就业。……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 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不低于 10%……”。 残疾人 无 无 无 文化 体育 《残疾人保障法》(1990 年 12 月通过,2008 年 4 月 修订)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 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 残疾人 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 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无 无 公共 安全 《防震减灾法》(1997 年 12 月通过,2008 年 12 月 修订)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 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 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 互救的能力。”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其他 《抗旱条例》(2009 年 2 月通过)第四十二条:“干 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 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 作。”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 370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主动服 务 政策 支持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无 无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序 号 62 63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环境保护 各村、 宣传和普 社区 及 公共场所 各村、 病死畜禽 社区 收集处理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环境 保护 1.《环境保护法》(1989 年 12 月通过,2014 年 4 月 修订)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 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 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 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 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 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 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 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 年 10 月 30 日 通过,2004 年 12 月 29 日修订)第六条:……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 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环境 保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的意见》(国办发〔2014〕47 号)“三、落实属地管 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 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 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 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 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 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 政府报告。跨省际流入的病死畜禽,由农业部会同 有关地方和部门组织调查;省域内跨市(地)、县 (市)流入的,由省级政府责令有关地方和部门调 查。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 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 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及时向国务 院报告。”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无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无 无 无 — 371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序 号 64 65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动物疫病 各村、 防治相关 社区 知识宣传 信访事项 各村、 受理及处 社区 理服务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环境 保护 1.《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13 年 6 月 修订)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 防与控制工作。”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 年 11 月 16 日通 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 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 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其他 《信访条例》(2005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31 号)第三 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 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 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第六条:“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 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 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 作。”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 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 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 事项……”。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公民 无 无 无 有需要向 上级反映 问题的群 众 无 无 无 — 372 —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无 主动服 务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序 号 66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各村、 民 间 纠 纷 社区 调解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法律 和信 息咨 询 1.《人民调解法》(2010 年 8 月通过)第五条:“国 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 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 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八条:“村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十四 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 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民间纠纷。” 2.《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 年 4 月司法部令第 8 号)第二条:“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司法 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第 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 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 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 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十五条:“处理民间 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 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 基础上,达成协议。”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 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 定。”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 373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 序 号 67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刑满释放 各村、 人员安置 社区 帮教 事项 类别 其他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 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 中办发〔2010 〕5 号):“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 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 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 管理活动。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 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 倾向的人员。工作范围包括:(一)对服刑、劳教人 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二)向 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 人员 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三)引导、 扶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 路问题。(四)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 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 罪的措施。(五)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满释放、解除 劳教人员依法从重惩处。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力 争使大多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 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 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预防 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目标。” — 374 —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无 无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依申请 服务 直接 提供 协助各镇、 街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