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扶贫管理办法.doc
五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战略精神,进 一步加强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 〔2017〕11 号)、《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完善旗县 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扶办发[2018]28 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 意见》(内政发[2018]21 号)等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下达 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持乡 镇农场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具体包括:生产发展、少数民族发 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 笫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 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 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 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1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县财政根据全县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 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按照贫困旗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 作有关文件要求,政府办组织,扶贫办会同财政局及整合资金相 关管理部门拟定整合方案,按程序报上级批准执行。整合资金用 于农牧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的整合资金 项目库项目,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早下达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 由项目实施部门对整合支出进度及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强化 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用于脱贫攻坚项目库中的项目, 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确需支 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项目库项目要贯彻精 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要求,把产业扶贫做为重点,因村、因户、 因人精准施策,提高资金项目效益和脱贫质量。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项目库 项目情况、贫困人数和政策任务等。 第三章 资金下达与支出范围 2 第八条 资金扶持方式有两种,分别是收益式脱贫模式和自 营式脱贫模式,各乡镇农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要求, 结合本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 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 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要在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的前提下,采 取先建后补、预付拨款、入股分红等方式,管好用好扶贫资金。 同步做好项目监管。 第九条 扶贫资金使用要围绕“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 重点扶持产业发展。产业扶持包括特色种养殖、便民商店农家乐、 光伏产业、小家禽等,由贫困户自主选择产业实施项目。自治区 及以下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以奖代补资金以及其他扶贫资金除 用于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和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外,允许用于脱贫攻 坚最急需、最薄弱的环节。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融资平台 注资,不得用于偿还政府债务,不得用于为贫困户购买商业保险 (县配套资金除外),不得注入未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立利益 联结机制的经营主体。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 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3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 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按照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旗县”的原 则,扶贫攻坚项目由县扶贫领导小组根据项目需求分配资金并组 织实施。 (一)上级财政下达专项扶贫资金指标时未明确项目的,要 在 30 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实施部门,具体资金分配程序 是: 1、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标后,各项目主管部门在 10 日内根据项目需求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扶贫领导小组审核 人民政府审批。 2、县扶贫领导小组 10 日内完成审核,同意后由各项目主管 部门 3 日内下达各项目实施部门并向财政报送资金分配计划。 3、各项目实施部门 3 日内向财政提出用款计划申请。 4、财政 3 日内完成向项目实施部门拨款。 (二)上级财政下达专项扶贫资金指标时已明确项目的,由 4 项目主管部门报政府领导批示后送达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用款 单位申请即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为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 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的相关规定管理。对扶贫专项资金滞留和执行进度慢的可由项目 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扶贫领导小组批示同意后,采取收回用于执 行进度快的脱贫攻坚项目。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 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 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同时按规定执行重大项目申报制度。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扶贫资金实行专账专人管理,封闭运行,资金使用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阳光操作的原则,扶贫资金必须专项 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项目实施 完毕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及时按项目整理档 案资料并报账。资金由县财政局与项目主管部门监管,审计局进 行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 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扶贫、民宗、林业等部门分别商财政局拟定财政专项 5 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扶贫、民宗、林业等部门 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审定,及时将方案分配汇总及 项目实施部门的请款报告一同报财政部门。项目实施部门负责资 金的会计核算,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扶贫、民宗、林业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的具体使用 管理、绩效评价、项目库建设、监督检查验收等。按照权责对等 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并接受上级绩效考评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预 算安排和资金下达,会同扶贫等部门推进涉农涉牧资金统筹整合, 实施绩效考评,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各项目实施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和 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 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 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 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 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扶贫部门制定并考 核。 第十九条 财政、扶贫、民宗、林业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 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财政、扶贫、民宗、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 6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 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 《行政监察法》 、 《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 30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扶贫办负责解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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