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节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docx
关于《五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 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 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入市增值收益调节 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五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 市改革实施方案》,五原县财政局起草了《五原县农村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反馈意见可通 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电子邮箱。请将意见发 13354781668@163.com 邮箱, 并请在邮箱主题注明“五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 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五原县财政局,并在信封上 注明“五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邮寄地址:五原县财政 局,邮政编码:015100。 征求意见时间:2023 年 7 月 28 日至 2023 年 8 月 11 日 联系人:高怀勇 联系电话: 0478-5235039 附件:1、五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五原县财政局 2023 年 7 月 28 日 附件 1: 五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 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建立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 益分配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 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内蒙 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操作指南的通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 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 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 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第三条 按照土地征收转用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平衡 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 方式等因素,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四条 调节金征收主体为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征收。 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租 赁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也可以在交易 环节由土地有形交易市场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代 扣代缴。 第五条 调节金征收范围为五原县县域内的农村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交 易行为,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人,发生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 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调节金。 第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 (入股)方式入市的,出让方、租赁方、作价出资(入股) 方应按出让总价款、租金总额、作价出资(入股)金额区分 不同用途按比例缴纳调节金。工矿仓储用地和其他类型用地 按20%比例缴纳,商服用地按30%比例缴纳。作价出资(入股) 金额与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确认的评估价不一致的,以价格 高者为准。 第七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 行再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缴纳调节金。 (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包 括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以再转让收入总额的一定 比例缴纳调节金。其中:商服类用地按3%缴纳;工矿仓储类 用地按2%缴纳。 (二)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 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视同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 (三)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 权(包括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 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 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 再转让收入,视同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 (四)对无偿赠与直系三代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 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 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 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视同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 (五)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 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视同出售方式缴 纳调节金。 第八条 改变土地用途或土地使用条件所产生的土地增 值收益,从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所补缴的土地价款中 计提,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提比例 缴纳调节金。 第九条 在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建立前,参照国 有土地基准地价体系执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出租、作价 出资的,若协议价低于基准地价,以基准地价作为调节金的 征收基数。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 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 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 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发生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行为,受让(承 租)方应按成交地价总额的3%缴纳调节金。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按 合同支付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持缴纳票证由县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确认后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成交价款、调节金等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入市及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或协议及缴款通 知书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到县非税收入汇缴户。 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县财政、县自然资源等相关 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补缴。 第十四条 缴入非税收入汇缴户的调节金要及时足额上 缴县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调节金具体缴库方式按照内蒙古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 关规定执行,暂填列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科目“1030717农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 第十五条 在契税暂无法覆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环节的过渡时期,除本办法所规定的与土地增值收益相 对应的调节金外,须再按成交价款的3%征收与契税相当的调 节金。 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由土地受让方缴纳。 第十六条 调节金缴纳义务时间和收缴方式。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调节金义务时间为签订合 同约定出让价款结算时间3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将土地成 交价款缴入农村集体“三资”账户,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出具缴款票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成交价款的3个工 作日内按规定缴纳调节金至县非税收入汇缴户,并由县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后出具缴款票据。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再转让土地缴纳调 节金义务时间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 转让人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缴纳。 (3)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缴纳调节金义务时间为签订合 同中约定成交价款结算当日,将调节金缴纳至县非税收入汇 缴户,并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后出具缴款票据。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调节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 例》规定使用管理,由县财政部门按县乡镇6:4比例分成结 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调节金主要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环境整治、生态补偿、土地复垦、失地农民保障以及对 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助和特困救助等支出。 第十九条 调节金征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地方同级财政 预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除由县财政部门代扣代缴调节金外,调节金 缴纳义务人应在缴纳义务时间内缴纳调节金,未按规定及时 足额缴纳调节金的,按日加收调节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随同调节金一并缴入县非税收入汇缴户。 第二十一条 对伪造、变造合同或串通订立虚假合同以 及采取违规篡改历史成本、虚列扣除项目等其他不正当手段 逃避或减少缴纳调节金的,由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责令改 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 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 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 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 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五原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负责 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征求意见反馈表 联系人及电话: 文件名 称 修改 意见 和 建议 2023 年 月 日 《五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 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