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卫健局截至2020年8月行政处罚办件公示(40件) -.doc
随县万和镇新城中心卫生室未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案 随县万和镇新城中心卫生室未按规定 案 件 名 称 处置医疗废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县卫医罚字【2020】002 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姓名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1 鲁顺会 鲁顺会 万和镇新城中心卫生室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 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 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 年 9 月 14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县小林镇桦易口腔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案 随县小林镇桦易口腔诊所使用非 卫生技术人员案 案 件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随县卫医罚字【2020】1 号 王多荣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表人 (负责 人) 姓名 王多荣 身份证 号码 随县小林镇桦易口腔诊所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王多荣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李将 发从事牙科治疗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警告;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2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 年 9 月 8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县三里岗镇刘群诊所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案 案 件 名 称 随县三里岗镇刘群诊所未按规定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县卫传病罚【2020】8 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处 罚 社会信用代码或 当事人 组织机构代码 基 本 法定代 情 况 姓名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三里岗镇刘群诊所 刘群 使用的消毒碘伏未标注启用时间。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消 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3000.00)。 3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7 月 21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县吴山镇联华村卫生室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案 随县吴山镇联华村卫生室医疗废 案 件 名 称 物与生活垃圾混放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处 罚 社会信用代码或 当事人 组织机构代码 基 本 情 况 法定代 姓名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随县卫传病罚【2020】9 号 吴山镇联华村卫生室 李广春 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 (一)项的规定 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5000.00)。 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7 月 29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县唐县镇洁博士消毒餐具配送中心出厂的洁博士消毒餐 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案 随县唐县镇洁博士消毒餐具配送 中心出厂的洁博士消毒餐具未按 案 件 名 称 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 明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处 罚 社会信用代码或 当事人 组织机构代码 基 本 情 况 法定代 姓名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5 随县卫餐罚【2020】4 号 蔡晨 蔡晨 违法事实 消毒后的餐具包装上未标注消毒日期 及使用期限。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80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7 月 29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县小林镇王祥文口腔诊所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案 随县小林镇王祥文口腔诊所医疗 案 件 名 称 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处 罚 社会信用代码或 当事人 组织机构代码 基 本 情 况 法定代 姓名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随县卫传病罚【2020】15 号 王祥文 王祥文 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一)项的规定 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6000.00)。 6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7 月 30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县吴山镇唐有云中医诊所未按照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 量安全管理制度 随县吴山镇唐有云中医诊所未按 照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 案 件 名 称 管理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处 罚 社会信用代码或 当事人 组织机构代码 基 本 情 况 法定代 姓名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随县卫医罚【2020】第 9 号 唐有云中医诊所 唐有云 未建立各项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 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四十七 条第(一)项的规定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12000.00)。 7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 年 9 月 7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县三里岗金兰鑫谷餐具消毒配送中心消毒后的餐具饮具 包装上未标注消毒日期及使用期限 随县三里岗金兰鑫谷餐具消毒配 案 件 名 称 送中心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包装上 未标注消毒日期及使用期限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县卫餐罚【2020】2 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周思梦 行 政 处 罚 社会信用代码或 当事人 组织机构代码 基 本 情 况 法定代 姓名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周思梦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包装上未标注 消毒日期及使用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六条 警告;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8000.00)。 8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7 月 20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县厉山镇三鑫餐具消毒配送中心对消毒餐具饮具未进行 逐批检验 随县厉山镇三鑫餐具消毒配送中 心对消毒餐具饮具未进行逐批检 案 件 名 称 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处 罚 社会信用代码或 当事人 组织机构代码 基 本 情 况 法定代 姓名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随县卫餐罚【2020】1 号 程启蒙 程启蒙 消毒餐具饮具未进行逐批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六条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10000.00)。 9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5 月 18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州市力强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命名标 签与消毒产品安全评价报告不相符案 生产的消毒产品命名标签与消毒 案 件 名 称 产品安全评价报告不相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县卫消罚【2020】1 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随州市力强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 违法自然人姓名 司 行 政 处 罚 社会信用代码或 当事人 组织机构代码 基 本 情 况 法定代 姓名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石云 随州市力强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生产的消毒产品命名标签与消毒产 品安全评价报告不相符。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5000.00)。 1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5 月 18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县厉山镇三河长寿卫生室未按照规定处置医疗废物 随县厉山镇三河长寿卫生室未按 案 件 名 称 照规定处置医疗废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处 罚 社会信用代码或 当事人 组织机构代码 基 本 情 况 法定代 姓名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随县卫传病罚【2020】1 号 三河长寿卫生室 姚德荣 违法事实 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 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 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使用的 消毒物品未标注启用时间及截 至时间。 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 款第(一)项 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6000.00)。 1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1 月 9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县殷店镇汤松口腔诊所汤青松未按照湖北省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下达的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期间规范口腔诊疗工作的通 知,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案 随县殷店镇汤松口腔诊所汤青松未按照湖 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 部下达的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案 件 名 称 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期间规范口腔诊疗工 作的通知。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姓名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号码 人) 随县卫医罚【2020】003 号 汤松口腔诊所 汤青松 未按照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 违法事实 控指挥部下达的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期间规范口腔诊疗 工作的通知。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警告;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8000.00)。 12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5 月 18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李新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唐县镇紫金居 委会自己家中开展治疗活动 李新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擅自在唐县镇紫金居委会 案 件 名 称 自己家中开展治疗活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随县卫医罚【2020】001 号 李新奎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姓名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李新奎 李新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擅自在唐县镇紫金居委会 自己家中开展治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10000.00)。 13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4 月 12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县吴山镇唐王群林卫生室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随县吴山镇唐王群林卫生室医疗 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案 案 件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处 罚 社会信用代码或 当事人 组织机构代码 基 本 情 况 法定代 姓名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随县卫传病罚【2020】10 号 吴山镇唐王群林卫生室 黄宗军 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5000.00)。 1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7 月 29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县尚市镇社九村卫生室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 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工作案 随县尚市镇社九村卫生室未执行国家 案 件 名 称 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 毒与灭菌工作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随县尚市镇社九村卫生室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表人 (负责 人) 姓名 张华玲 身份证 号码 违法事实 15 随县卫传病罚【2020】12 号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工作。 行政处罚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8 月 5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县环潭镇九里岗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 生活垃圾案 随县环潭镇九里岗村卫生室医疗废物 案 件 名 称 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随县卫传病罚【2020】16 号 随县环潭镇九里岗村卫生室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表人 (负责 人) 姓名 潜卫林 身份证 号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 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5000.00)。 16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8 月 4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县尚市镇星雨村卫生室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 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案 案 件 名 称 随县尚市镇星雨村卫生室未按照类别 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 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县卫传病罚【2020】11 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随县尚市镇星雨村卫生室 行 政 社会信用代码或 处 罚 组织机构代码 当事人 基 本 法定代 姓名 情 况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陈德胜 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 违法事实 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 容器内。 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 (二)项 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30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8 月 5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17 随县环潭镇卫生院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案 案 件 名 称 随县环潭镇卫生院未按照规定妥善保 管病历资料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县卫医罚【2020】5 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随县环潭镇卫生院 行 政 社会信用代码或 处 罚 组织机构代码 当事人 基 本 法定代 姓名 情 况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冯立仙 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 七条 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300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8 月 20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18 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高城二店分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证》从事超市经营活动 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高城二店分公 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 事超市经营活动 案 件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随县卫公罚【2020】011 号 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高城二店分公 司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表人 (负责 人) 李传宗 姓名 身份证 号码 违法事实 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高城二店分公 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 事超市经营活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依据 第一款第四项、第八条;《公共场所卫 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 一款 警告;罚款人民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10000.00)。 19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6 月 17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县环潭镇青锐商务客房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 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案 件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县环潭镇青锐商务客房安排未获得 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 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随县卫公罚【2020】008 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刘方青 行 政 处 罚 社会信用代码或 当事人 组织机构代码 基 本 情 况 法定代 姓名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刘方青 随县环潭镇青锐商务客房安排未获得 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 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1600.00)。 2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 年 6 月 18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县唐县镇棉花宾馆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 所进行卫生检测案 案 件 名 称 随县唐县镇棉花宾馆未按照卫生标准、 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 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县卫公罚【2020】13 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处 罚 社会信用代码或 当事人 组织机构代码 基 本 情 况 法定代 姓名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王晓银 王晓银 违法事实 随县唐县镇棉花宾馆未按照卫生标准、 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 行政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 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2000.00)。 2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7 月 14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殷店二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 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殷店二店安排 案 件 名 称 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 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县卫公罚【2020】16 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李传宗 行 政 社会信用代码或 处 罚 组织机构代码 当事人 基 本 法定代 姓名 表人 情 况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李传宗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殷店二店安排 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 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八 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5000.00)。 22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 年 8 月 19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万和分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 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万和分公司安排未获 案 件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社会信用代码或 处 罚 组织机构代码 当事人 基 本 法定代 姓名 情 况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 顾客服务工作案 随县卫公罚【2020】18 号 李传宗 李传宗 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万和分公司安 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 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5000.00)。 23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8 月 19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安居二店分公司 1、安排未获得有效 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2、未按 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案 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安居二店分公司 1、安排 案 件 名 称 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 为顾客服务工作 2、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随县卫公罚【2020】20 号 李传宗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姓名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李传宗 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安居二店分公司 1、安排 违法事实 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 为顾客服务工作 2、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 行政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 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7000.00)。 2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8 月 18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三里岗分公司 1、安排未获得有效健 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2、未按照 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案 案 件 名 称 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三里岗分公司 1、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 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2、未 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 进行卫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县卫公罚【2020】19 号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姓名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号码 人) 李传宗 李传宗 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三里岗分公司 1、安 违法事实 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 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2、未按照卫生标准规 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 行政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 三十六条第一项 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6000.00)。 2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8 月 17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县小林镇熊体军诊所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案 案 件 名 称 随县小林镇熊体军诊所医疗废物与生 活垃圾混放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县卫传病罚[2019]第 038 号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姓名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号码 人) 违法事实 熊体军 熊体军 随县小林镇熊体军诊所医疗废物与生 活垃圾混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 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 行政处罚依据 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医 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 九条第(三)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 一条 26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 19000 元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 年 11 月 26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县草店镇金锣山村卫生室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 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案 随县草店镇金锣山村卫生室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 案 件 名 称 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县卫传病罚[2019]第 041 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表人 (负责 人) 姓名 张华金 身份证 号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27 张华金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 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 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人民币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 年 11 月 26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县殷店镇王高明内科诊所未对医疗废物进行交接登记案 案 件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县殷店镇王高明内科诊所未对医疗废物进行交 接登记案 随县卫传病罚[2019]第 040 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王高明 行 政 处 罚 社会信用代码或 当事人 组织机构代码 基 本 法定代 姓名 情 况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违法事实 王高明 随县殷店镇王高明内科诊所未对医疗废物进行交 接登记。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 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 废物管理方法》第三十九条第(三) 行政处罚依据 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 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 废物管理方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内容 28 警告,罚款人民币 15000 元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 年 11 月 26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县小林镇大田口腔诊所 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 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 案 件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县卫传病罚[2019]第 044 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表人 (负责 人) 姓名 孙涛 身份证 号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29 孙涛 随县小林镇大田口腔诊所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 生活垃圾。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警告,罚款人民币 9000 元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 年 12 月 5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州金环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 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案 案 件 名 称 随州金环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 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 档案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县卫职罚【2019】6 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随州金环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姓名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徐建新 随县环潭镇随州金环水泥有限责任公 违法事实 司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 者健康监护档案。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七十条第(二)项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1 月 9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县厉山镇幸福村淳玉华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案 随县厉山镇幸福村淳玉华未取得医疗 案 件 名 称 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县卫医罚字【2020】6 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处 罚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淳玉华 姓名 淳玉华 负责人 身份证 号码 淳玉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违法事实 在厉山镇汉孟路 108 号后院擅自开展 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 四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31 警告;没收药品、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整(¥30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7 月 28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雷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超市超市经营活动 案 案 件 名 称 雷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从事超市超市经营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县卫公罚【2020】003 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处 罚 社会信用代码或 当事人 组织机构代码 基 本 法定代 情 况 姓名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违法事实 雷昆 雷昆 雷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从事超市超市经营活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依据 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32 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60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 年 5 月 26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县均川镇乐卖特购物中心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案 件 名 称 随县均川镇乐卖特购物中心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 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县卫公罚【2020】002 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随县均川镇乐卖特购物中心 行 政 处 罚 社会信用代码或 当事人 组织机构代码 基 本 法定代 情 况 姓名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秦鹏 随县均川镇乐卖特购物中心安排未取 违法事实 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为顾客服 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依据 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33 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30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5 月 25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高城分公司 1、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 证明的人员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2、未按照卫生标准、规 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案 案 件 名 称 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高城分公司 1、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 为顾客服务工作、2、未按照卫生标准、 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 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县卫公罚【2020】012 号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姓名 表人 身份证 (负责 号码 人) 违法事实 34 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 李传宗 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高城分公 司 1、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的人员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2、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 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 行政处罚依据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 三十六条第一项 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70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6 月 17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县安居镇诚信购物广场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案 件 名 称 随县安居镇诚信购物广场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 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县卫公罚【2020】006 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随县安居镇诚信购物广场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表人 (负责 人) 秦鹏 姓名 身份证 号码 随县安居镇诚信购物广场安排未取得 违法事实 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为顾客服务 工作。 3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依据 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40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6 月 3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州市时代新宸矿业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 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案 随州市时代新宸矿业有限公司未 案 件 名 称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 者健康监护档案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随州市时代新宸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姓名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违法事实 36 随县卫职罚【2019】1 号 薛谷良 随州市时代新宸矿业有限公司未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 者健康监护档案。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七十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 年 11 月 26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县华丰石业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案 案 件 名 称 随县华丰石业有限公司未建立、 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 测及评价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县卫职罚【2019】2 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37 随县华丰石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姓名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黄昭波 随县华丰石业有限公司未建立、 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 测及评价制度。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七十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 年 11 月 28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县圣地石材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案 案 件 名 称 随县圣地石材有限公司未建立、 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 测及评价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县卫职罚【2019】3 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38 随县圣地石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姓名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朱其细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随县圣地石材有限公司未建立、 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 测及评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七十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 年 11 月 26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州市世纪威龙石业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 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案 随州市世纪威龙石业有限公司未 案 件 名 称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 者健康监护档案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39 随县卫职罚【2019】4 号 随州市世纪威龙石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姓名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郑真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随州市世纪威龙石业有限公司未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 者健康监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七十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 年 11 月 26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 随县三和石业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 健康监护档案案 随县三和石业有限公司未建立、 案 件 名 称 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 监护档案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40 随县卫职罚【2019】5 号 随县三和石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姓名 表人 (负责 身份证 人) 号码 游智银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41 随县三和石业有限公司未建立、 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 监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七十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 年 11 月 26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