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docx
附件 2 友谊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快推进友谊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规范资 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县 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的通知》(黑商联函〔2022〕18 号) 及《友谊县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方案》,结合相关规定 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专项资金,是指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 中央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 ,专 项用于开展友谊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 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9〕50 号)等规定,遵循 “突出重点、科学论证、注重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拨付使 用情况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第四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友谊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工作推进协调机制, - 1 - 根据专项资金支持使用方向和资金安排计划,统筹调配资金使用, 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县商贸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 村局(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共同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并对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章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安排计划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安排计划以《关于印发〈黑龙 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 的通知》 (黑商联函 〔2022〕 18 号)及《友谊县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方案》等相关 文件要求和规定为准。 第六条 项目招标完成后,招标结余资金可直接列支调整至 “约束性指标”建设内容之中。调整后的各项目资金支持标准, 由县商贸服务中心报双鸭山市商务局备案。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七条 为发挥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资金执行率, 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项目承建企业进场后,可提前预 拨不超过单项项目预算总额的 30%启动项目建设。其他资金在阶 段性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项目形象进度进行拨付。 第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按照《友谊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 验收工作方案》执行。 第九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至少 5 个 - 2 - 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主管县领导审核后,按验收合格金额拨 付专项资金。 第十条 承办企业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或未通过验收,县 政府将依据协议(合同)追回前期拨付的资金。由县商贸服务中 心将违约企业报双鸭山市商务局,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五章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投入额度 须在项目承办企业与政府签定的项目建设协议(合同)中清晰明 确,并落实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清单中。对骗取、挪用中央 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 项目承建企业的承建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县商贸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 期对项目建设与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 时指导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方案落地、项目落实。 第十三条 项目承建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 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专账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别核算,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完成 后,项目承办企业须将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形成的相关票据、资产 台账等内页资料复印后提交县商贸服务中心存档。 第十四条 县商贸服务中心对专项资金在项目建设中形成 的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并在县政府与项目承办企业签订的协议中 - 3 - 明晰权属关系,适时进行清点查验,充分发挥设施设备作用,防 止设备闲置或资产流失。项目整体验收完成后,对低质量易耗品, 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损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 拨付、管理与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 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六条 附 则 本制度在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自行废止。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