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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救助——浔幸福 庐山市社会救助政策 宣传手册 庐山市民政局 2022 年 6 月 社会救助基本原则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 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 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社会救助 制度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与其他 1 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及时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 适应,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坚持统筹兼顾,加强政策 衔接,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不断增加困难群 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最低生活保障 (一)认定条件 对持有本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 活保障。 (二)申请、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审核确认程序 1.申请及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 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名义向其户籍所 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最 低生活保障,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①配偶;②父母和未成年子女;③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 育的成年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 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 窗口申请: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 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 2 料:①《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①共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 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 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①前款所述对象因在外 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 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网络自助申请: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网络自助申请的,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①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制账号登录社 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如实填写申请信息;①参照窗口申请,提交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①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原则上应当在线进 行电子授权,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申请人及其家庭 成员应当承诺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入户收取《江西省社会救助 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①履行授权核对其家 庭及家庭相关成员经济状况手续,并自觉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 评估;①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无虚报、隐瞒、伪造;①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如实申明。前款所述最低生活保 障经办人员是指具体办理和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受理、调查、评估、 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 民政府工作人员。前款所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 2.公示。申请受理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受理申请的次 日起,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居务 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申请情况,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审核确认公示:对确认给予和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乡镇人 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固定的政务、村务、居 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的网络平台等场所向社会长期公示。公示内容 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姓名、保障人数、困难原因、家庭月保障金额、 家庭所在村或者社区等信息。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 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信 息公示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确认退出最低生活 保障的家庭信息公示期限为自确认之日起不少于半年。 3.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是通过实地调查、 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调查 分析、评价估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或 者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视情跨地域核对。 4.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公示、家庭经济状况 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 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确定保 障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 不予同意,并在作出确认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 不予同意告知书。 (三)认定标准 4 1.符合情形: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 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①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月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②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 倍(含 2 倍);③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 (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 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④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不 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⑤家庭成员名下拥有 的住房不超过 1 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 不动产;⑥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 2.豁免情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调查核实,可视为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审核 确认时可视情予以豁免:①拥有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 车辆;②无住房,但有唯一一处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 住用途不动产,并将该非居住用途不动产作为家庭唯一居住场所, 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③有大额存款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 12 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 动态管理之日起前 12 个月内三级乙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医 学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 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该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酌情予以豁免;④有工 商登记,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扶贫对象统一 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经济组织。 3.排斥情形: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 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 5 最低生活保障:①拥有 2 套及以上产权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 高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②有非经营性机动车 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 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格高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年标准 15 倍;③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 收入 1.5 倍;④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 10 万元(含 10 万元)。 (四)资金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与户 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根据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困难程度分档发放。差额发放,常补对象按照保障标准实 行全额救助,非常补对象实行差额救助。差额计算公式为:家庭 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 人均收入)×保障人数。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核查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的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生活状况和家庭成员生存状态,根据核 查情况及时做好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审核确认工 作,并将确认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对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生 活状况的核查,常补对象每年至少一次,非常补对象每半年至少 一次;对生存状态的核查,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每季度至少一 次。 申请或者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 申请人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停止 救助,出具告知书,并报市民政局备案。①主动提交退出声明;② 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本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③申请最低生活保 障之前一年内或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④拒绝配 合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⑤采取虚报、隐 瞒、仿造、转移财产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⑥正在服刑(不 含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⑦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 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并获得相应救助。 (六)低保延退机制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延退:①已领取养老保险 金,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 给予 6 个月延退期;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高中或者大学毕业后 实现就业,给予 6 至 12 个月延退期;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 的就业困难家庭,就业稳定后给予 2 年延退期;④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推荐就业的残疾对象,就业稳定后给予 3 年延退期。 (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履行义务 1.主动、及时报告家庭人口增减和家庭成员就业或者重新就 业后收入变化的情况,接受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复核;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人员,应当到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主动就业,每季度向户籍所在 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就业情况; 7 3.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时,主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 民政府提交退出声明; 4.户籍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本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及时申 请最低生活保障转移。 (八)法律责任 申请或者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采取虚报、隐瞒、 仿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将按相关 规定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处骗取金额 1 倍以上 3 倍 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 力:①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 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 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 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8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 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 行义务能力:①特困人员;②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③ 70 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 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和残 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 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 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及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 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 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 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 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 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 9 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 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及 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确 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书 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 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 18 周岁; 年满 18 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 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10 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 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 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 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一)认定条件 家庭对象。登记为同一户籍(居住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构成同一家庭对象。临时救助家庭对象应当具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 上情况:一是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 疾病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二是因生活必需 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 难的低保家庭或特困供养对象;三是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 个人对象(或称特殊困境个人)。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 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意外原因造成的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 支持,个人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对象。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民政局救助站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 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特别救助对象。指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 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或未 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二)申请受理 11 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书面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个人代为提出书 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低保证、残疾证等; 3.村(居)民委会出具的因灾伤亡、损失证明和图片资料, 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 医疗费用证明,子女在校就读证明、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等材料; 4.城乡居民(职工)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凭证及商业保险理 赔清单等;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审核 乡(镇、场、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在接到申请后,应先 予以登记,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对调查情况应分别签署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要签字并加盖公章;属“救急难”对象,因情况 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社会救助窗口可先行受 理,后补办手续;经村(居)委会公示 7 日后,由乡(镇、场、 街道)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市民政局。 (四)审批 市民政局对乡(镇、场、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 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场、街 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市本级设立的“大 病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救助对象报市政府审批。 (五)临时救助备用金 12 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1500 元以内(含 1500 元) 的临时救助均从备用金中支出,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六)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1.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 况的; 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 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 入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 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生活困难的; 5.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以及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 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6.家庭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因选择就读私立学校造成 生活困难的; 7.个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从事封建迷信、传销等非法活动造成 困难的; 8.有赌博、嫖娼、吸毒、卖淫、参与非法组织等行为且尚未 改正的; 9.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 除外); 10.因打架斗殴、自残、交通肇事、酗酒等原因导致困难的; 13 11.因劳资纠纷有明确责任人的; 12.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不应给予临时救助的其他情形; 13.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 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 急救助范围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14 社会救助网络自助申请服务指南 (支付宝赣服通) 1.支付宝搜索“赣服通”,点击进入“赣服通”。 15 2.选择社会救助申请。 16 3.根据个人情况,点击相应的救助服务。 17 4.仔细阅读申请须知后按照页面提示,填写申请单,确认信息无 误,点击下一步。 18 5.按照页面提示完善(增加)家庭成员信息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后, 点击下一步。 19 6.完善每位成员的信息,并上传身份证照片。 20 7.点击人脸授权,如授权人在操作旁边,点击去授权,手机对照 授权人。如授权人在外地,可通过远程授权操作(将授权二维码 发给对应授权人)。 21 8.远程授权操作(该授权人打开支付宝“扫一扫”选择“相册” 中刚保存的授权二维码)。 22 9.现场授权操作。 23 10.最后点“提交申请”,就可以了,等待审核确认。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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