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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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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文件 巢办发〔2017〕30 号 ★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才住房保障 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 及驻巢各单位: 《巢湖市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 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21 日 - 1 - 巢湖市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建设人才高地,充 分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 规定及《合肥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合办 〔2016〕4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住房保障是指市政府对来巢创 新创业的各类人才,提供人才公寓、发放租房补贴、契税财政补 贴等住房保障方式。 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的人才住 房保障工作。各相关单位职责如下: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社局负 责组织协调、督导人才住房保障考核及人才住房保障审核工作, 做好各类人才的资格认定,编制人才公寓建设需求;市房产局负 责人才公寓、租房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发放,人才公寓后期管理等 相关工作;市国土局负责人才公寓建设用地的供应、产权登记和 提供房屋产权信息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资金,用于人才公 寓建设和租房补贴发放等工作;市物价局会同相关单位认定人才 公寓的销售价格;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住房保障对象 - 2 - 第四条 按照巢湖市人才分类目录,人才住房保障对象分为 六个层次,分别为:国内外顶尖人才(A 类)、国家级领军人才 (B 类) 、省(部)级领军人才(C 类) 、市(厅)级领军人才(D 类) 、高级人才(E 类) 、紧缺人才(F 类) 。 第五条 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优先保障引进的增量人才,条件 成熟后逐步扩大到现有的存量人才。 第三章 住房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来巢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在巢湖无住房的,可享 受折扣价购买精装修人才公寓住房一套。A、B 类人才,分别按照 销售价格的 20%、30%,购买 220 平方米以内的人才公寓一套;C、 D 类人才,分别按照销售价格的 50%、60%,购买 180 平方米、150 平方米以内的人才公寓一套;E、F 类人才,分别按照销售价格的 70%、80%,购买 120 平方米、100 平方米以内的人才公寓一套, 超出优惠面积标准部分,人才个人按照市场价购买。 由于价格原因造成的税费问题,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 予契税财政补贴。 第七条 在巢湖尚未购买自有住房的各类人才,可申请发放 租房补贴,A、B、C、D、E、F 类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分别为 5000 元、4000 元、3000 元、2000 元、1000 元、500 元/月。补贴期限 3 年,按年度发放。 租房补贴资金由市政府与人才所在单位按 8:2 的比例承担, 实行一年一补,于次年第一季度根据上年度实际房租缴纳情况予 - 3 - 以补助。租赁期间,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来巢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夫妻双方同属一种或分 属不同类型人才,采取就高原则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 复享受。 第四章 住房保障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一)申请。各类人才所在单位向市房产局集中提出申请, 填写巢湖市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表。申报材料主要为: 1.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巢湖人才绿卡。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受理。市房产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三)审核。市委组织部对 A、B、C、D 类人才进行审核, 市人社局对 E、F 类人才进行审核。 (四)公示。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 示,公示时间为 5 天。 (五)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 意,确定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和保障方式。 第十条 各类人才的住房保障待遇,由市房产局、市财政局 等相关单位按季度受理并负责实施。 - 4 - 第五章 人才公寓的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按照“供需平衡、高端优 先、政策倾斜、优化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实物售租为主、货币 补贴为辅,以政府主导为主、市场运作为辅。人才公寓规划建设 与产业布局、高校和科研院所分布、人才结构相匹配,按照距离 适中、交通便捷、环境优美的要求进行选址。在人才公寓规划建 设中,逐步完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建设主要采取以下模式: (一)市政府统建。根据城市空间布局和人才需求,集中规 划建设一批人才公寓。市国有投资公司(机构)应作为投资建设 主体。 (二)开发企业建设。开发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中建设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通过以下方式供应土地: (一)产权型人才公寓采取“定房价、定供应对象、定建设 标准、定套型面积、定交易年限” ,以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二)租赁型人才公寓以划拨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第六章 人才公寓的产权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产权型人才公寓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 - 5 - 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人才公寓” ,同时注明购买标准内面积、 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产权型人才公寓自不动产登记之日 起 5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抵押。购房人在巢创新创业不满 5 年的, 由市政府按原价格收回购房人所购买的人才公寓。创新创业超过 5 年但不满 10 年上市交易的,溢价部分的 50%归政府所有。在巢 创新创业满 10 年的,获得房屋完全产权。工作时间以连续工作时 间计算。 第十五条 租赁型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 用人才公寓,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不得转借、转租,不得 擅自调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 租赁型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租赁合 同,收回已租赁的住房: (一)调离巢湖或不在巢湖工作和生活的; (二)改变人才公寓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连续 3 个月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租赁住房的情形。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按照我市政府性投资建设 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市财政局等单位建立人才公寓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掌握人 才公寓房源、配租配售、后期管理等情况。 - 6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类人才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期间离开巢湖的, 原用人单位自离职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告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各相关部门自其离职当月起暂停其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人才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以行 政处罚的,或者被解除租赁合同、终止发放租房补贴的,市房产 局和市人社局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相 关征信机构依法将相关个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在征信记录中 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市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人才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由市委组织部、市 人社局会同相关单位,对保障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查验,对于不 符合条件的人员,取消其人才住房保障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人 才住房保障政策的单位和个人,5 年内取消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的 资格。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直各相关单位、居巢经开区管委会应根据本 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 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7 -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 - 8 - 2017 年 6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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