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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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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 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 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 〔2017〕21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 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 见》(鲁政发〔2007〕41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 〔2014〕25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资助工作,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 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目标和 基本原则 我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总体 目标是: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 励志奖学金为辅,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问题; 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优秀学生 奖学金为主,以各类社会奖学金为辅,引导激励学生奋发成 才;以心理健康教育为疏导帮助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全 面协调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资助工作精准度,不让一个学 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我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基本 原则为:“政策导向明确、责任落实到位、资源配置优化、 分层实施资助”,具体说明如下: (一)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 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奉 献社会。 (二)责任落实到位。学校成立各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工作机构,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 规范操作、强化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精准落 实。 (三)资源配置优化。统筹整合国家、学校、社会等不 同渠道资助资源,合理配置奖、贷、助、补、减等多种资助 方式,使各种资助资源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资助育人作用。 (四)分层实施资助。坚持困难优先的原则,兼顾效益 和公平,针对不同贫困层次的学生予以不同的资助形式和力 度,实施精准资助。具体实施原则如下图所示: 青岛理工大学贫困生分层资助示意图(√:是 贫困类型 生存 经济困 生活 难层次 发展 普遍无偿救助原则 资助 权利义务相关原则 原则 竞争原则 ○:否) 绝对贫困 相对贫困 生存型 生 活 型 发 展 型 贫困 贫困 贫困 √ ○ ○ √ √ ○ √ √ √ √ ○ ○ √ √ ○ √ √ √ 非贫困 ○ ○ ○ ○ ○ √ 国家奖学金 √ 山东省政府奖学金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 国家助学金 √ 校内奖学金 √ 校内勤工助学 √ 校外勤工助学 √ 国家助学贷款 √ 困难补助 √ 学费减免 √ 其它社会资助 √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 资 助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 (一)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机构设置:设立校、院两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领导机构。 1、成立“青岛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 导小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校领导 成 员:学生工作处、校长办公室、监察处、团委、财 务处、审计处、研究生处、教务处、临沂校区及各学院负责 人 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 作,监督检查资助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研究制定资助工作 政策、制度、措施等。 2、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 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等级认定及信息管理,负责联 系安排、组织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负责资助资金的日常 管理使用,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细则和有关 制度,管理校内外有关资助贫困学生奖助学金。 3、各学院成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 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配合学校全 面开展资助工作。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公平、 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 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 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教育部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的通知》(教财厅〔2016〕6 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的通知》(鲁学助〔2016〕7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每学年 初,对取得青岛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一 年一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具体申请认定程 序、管理办法详见《青岛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 定管理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我校所有家庭 经济困难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方面, 学校应建立校、院两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定期更 新,动态管理,以方便实际工作中随时查询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具体情况。 (三)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1、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我校严格落实 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的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制度,即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经过学校一定的认 定程序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 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具体细则见《青岛理工大学新生入学 “绿色通道”工作实施方案》。 2、奖学金 ⑴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本 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激励学生奋发图强, 全面发展。国家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年 8000 元。 ⑵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 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激励学生奋发图 强,全面发展。省政府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年 6000 元。 ⑶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 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全面发展。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 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 励学生奋发图强,积极进取,全面发展。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5)其他奖学金 我校设立“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及社会捐 资设立的“社会奖学金”等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优秀学 生的专项奖学金 。 以上奖学金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详见《青岛理工大学 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及其附件。 3、助学金 ⑴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于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 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在校 生的 14%。 优化国家奖助学金等名额和资金分配机制。在分配资助 名额和资金时,不能简单地划比例、“一刀切”,要统筹考 虑不同学科专业、培养层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 科学合理分配名额和资金。 ⑵其他助学金 由学校校友捐助设立的“贫困新生入学助学基金”助学 金,由省委统战部、泛海公益基金会、山东省光彩事业促进 会设立的“同心·光彩”助学金,山东省教育基金会设立的 “爱心一日捐”助学金等专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助学金,每年向学生提供一定资助。不同形式的社会捐助金 是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有益补充。 以上助学金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见《青岛理工大学奖 助学金管理办法》及其附件。 4、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 宿费问题的重要途径。原则上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 额度不超过 8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8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研究生 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2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 标准总和低于 12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 准总和确定。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鼓励引导学生,积极帮助学生 通过国家助学贷款获得资助。学校将进一步积极宣传国家助 学贷款,完善有关制度,规范管理过程,提高贷款服务质量, 方便学生贷款。积极与省有关单位部门配合,确保应贷尽贷。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4〕25 号)精神,学 校定期选派优秀学生回生源地资助中心开展“校县结对”国 家助学贷款帮扶工作,并按标准发放补贴。 具体细则见《青岛理工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管 理办法》。 5、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手段。我校倡 导和组织大学生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取报 酬,是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 教育的重要举措。勤工助学有助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一 定经济收入、缓解经济困难,帮助他们自立自强,是关心和 服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我校校内设置勤工助学 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岗位,并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划分 为“服务类岗位”(助工)和“辅助类岗位”(助教、助管、 助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教、助管、助研、助工 四大类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同时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申请 临时岗位。具体细则见《青岛理工大学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 法》。 6、特殊补助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对家庭经济特 别困难的学生或因家庭突遭变故、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原 因造成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学生,学校通过发放一 次性困难补助的形式予以救助。包括困难新生临时生活补贴、 困难新生“爱心大礼包”、贫困学生“暖心”返家交通补贴、 学生突发变故“暖心”补助、贫困毕业生“系心”补助、大 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补贴等。具体细则见附件《青岛理工 大学学生特殊补助暂行规定》。 7、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档立卡 农村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 〔2016〕1 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山东省普通 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 (鲁财教〔2016〕61 号)文件精神。对山东省建档立卡农村 困难家庭学生实行资助全覆盖,按“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 续,优先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按照 每生每年平均 3000 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对在我校就读的山东省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在校生 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就读中外合作 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的学生,不免除学费。因重修 和补考形成的学费不免除。) 具体细则见《青岛理工大学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资助暂行规定》。 8、高校学生应征入伍资助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落实好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相关资助政 策。实施退役高考入学士兵教育资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复学高校学生 学费减免、直接招收为士官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规范做好宣传、审核报送及发放等工作。以上各项 资助需依据具体文件要求,实施个人申报制度。 (1)应(往)届毕业生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 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 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 之前产生的利息。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 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 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金额计算,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 (2)在校大学生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 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 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 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 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 (3)录取未报到新生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 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 保留学籍,退役后自愿复学的,复学后需完成的学年制,国 家实行学费减免。 各项入伍资助具体细则见《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及其附件。 9、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资助政策 自愿到山东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服务年限连续 3 年(含 3 年)以上高校毕业生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 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山东省财政困 难县具体名单可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本 项资助由学生本人自主申报,由县级资助中心负责落实,高 校配合审核。具体细则见《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学费补偿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及其附件。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 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制,充 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 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建立完善的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使资助资 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 (二)确保资金落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 入中足额提取 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切实 加强资助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督 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 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努力提高资助资金使用的安全 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加大宣传力度。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 团委、宣传部等部门和各学院通过多种形式在招生、入学、 管理、就业等环节,全过程开展宣传工作,做到计划周密、 措施有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通过学校广播、报纸、网 络等媒体,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与获取资助的方法。 (四)合理统筹兼顾。逐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生资 助管理的制度体系,合理统筹使用好来自国家、学校、社会 的各项资助资源,本着困难优先的原则,兼顾效益和公平, 优先使用各项国家、社会资助手段解决好 A、B 两档困难生 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问题,其次利用各项校内资助资源辅 助解决好所有层面困难生的生活问题,校内各项资助手段的 实施尤其要注意合理兼顾 C 档层面的困难生,要严格按照每 个同学的贫困层次有针对性的给予不同的资助形式和力度, 统筹兼顾,精准资助,充分发挥各项资助工作最大最有效的 资困育人作用。原则上各类奖助学金不可兼得,以扩大困难 学生的受助面。 四、其它 1、本意见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与要求,以学校学生工 作处具体工作通知为准。 2、本意见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资助政策调整, 以国家政策为准。 3、本意见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由学 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 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 1.青岛理工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工作实施方案 2.青岛理工大学学生特殊补助暂行规定 3.青岛理工大学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暂行规定 4.青岛理工大学学费减免办法 二○一八年九月 附件 1 青岛理工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 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 意见》(鲁政发〔2007〕41 号)、《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 2008 年高等学校新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2008〕11 号)、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档立卡农村家庭 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6〕1 号)等相关 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工作,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使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 新生都能顺利报到入学,特制定本方案。 一、“绿色通道”实施对象及实施原则 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新生,未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暂时又没有办法筹措足额学费、 住宿费的新生,一律采取“先入学,再核实,最后分类资助” 的原则,切实做到每位大学生平等接受高等教育。 山东省建档立卡农村困难家庭新生,如本人申请,按照 “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二、“绿色通道”实施程序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受教育,是实施教育脱贫攻坚行动 计划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 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 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为进 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的 “绿色通道”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资助政策体系的贯彻落 实工作,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领导机 构,健全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体系。 校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 指导管理我校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工作,包括制 定相关政策、措施、制度,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等。校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负责具体落实开展。各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 助工作小组”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工作。 (二)规范组织实施,确保畅通无阻 1、宣传:积极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教育部关 于要求各地和有关媒体加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 助政策体系落实和宣传的通知》要求,通过校报、广播、校 园网等形式,全方位宣传国家及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政策。为使新生全面详细地了解国家及我校资助政策体系的 具体内容,学校每年在寄送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均同时夹送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宣传手册,力争使所有家庭 经济困难新生消除顾虑,按时报到入学。(迎新网宣传、绿 色通道、贷款信息、建档立卡信息等) 2、咨询:新生报到处设立“绿色通道咨询台” ,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咨询相关问题,现场发放《青岛理 工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审批表》。本表一式三份, 学生处、财务处、学院各一份。学生办理程序是:学生申请 —→学院审核—→学生处审批。 3、申请:学生个人详细如实填写《青岛理工大学新生 入学“绿色通道”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自动复写) 。 4、审核:申请学生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 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 表》、身份证、录取通知书等资料,由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 任和所在学院的党总支副书记负责详细审核,由学院党总支 副书记签批意见。学生提供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 查表》由学院负责收存备查。 5、审批:学生凭学院审核后的审批表到学生处审批。 审批通过者发给学生盖有学生处公章的“绿色通道卡”。学 生处收取《青岛理工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审批表》 第一联。学生将审批通过的《青岛理工大学新生入学“绿色 通道”申请审批表》第二联交给财务处和学院各一份。 6、报到:学生凭审批通过的《青岛理工大学新生入学 “绿色通道”申请审批表》第二联到财务处交费处办理暂缓 交费手续,凭审批通过的《青岛理工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 道”申请审批表》第三联到所在班级报到(第三联由班级交 学院党总支存档),凭“绿色通道卡”办理其它报到手续。 7、复核:新生入校后,应认真如实填写《青岛理工大 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所在学院对通过“绿色通道” 已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应按照《青岛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之规定,通过信件、电话、实地 走访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措施予 以资助。对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入学后所有资助 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8、资助:我校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目 前已经建立起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奖学金、政府奖助学金、 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措施在内的较为完善的资 助体系,切实为学生解决后顾之忧。详细资助措施见《青岛 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体系的实施意见》。 三、其它 本方案适用于本校每学年新入学本专科生、研究生,由 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青岛理工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审批表 青岛理工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申 请 审 批 表 编号: 年 姓名 单位 性别 学院 民族 级 月 学号 专业 班 家庭地址及 邮政编码 家庭电话 有无接受何团体(或个 人)资助及金额 建档立卡□ 城乡低保家庭□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 残疾人□ 建档立卡编号: 低保证编号: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证编号: 残疾证编号: 其他原因: 申 请 理 由 (符合选项用“√”标注,并在“具体原因”中详述) 本人保证上述内容真实无误。 筹 集 学 费 措 施 本人拟缴费时间: 学院意见 年 本人签名: 月 日 学生处审批意见 本人签名: 财务处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盖公章) (盖公章) (盖公章) 注:本表一式四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学院留、学生分别留存) 日 附件 2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特殊补助暂行规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 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 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 〔2017〕21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 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 意见》(鲁政发〔2007〕41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 财字〔2014〕25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资助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特殊补助属于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二条 特殊补助类别 1、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临时生活补助。每年 9 月份向部 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发放,补助比例为新生数的 5%~ 10%,补助金额为 300 元/人~500 元/人。 2、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爱心大礼包”。新生报到期间, 向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发放一定数量生活用品,发 放比例为新生数的 2%~3%,“爱心大礼包”价值为 300 元/ 人~500 元/人。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寒假“暖心返家”交通补贴。每 年 12 月,向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帮助其购买返家 车票及生活用品。发放人数为在校学生数的 1%。发放标准如 下: (1)生源地为新疆、西藏、黑龙江、海南、云南、广 西的学生,500 元/人。 (2)生源地为吉林、广东、福建、江西、湖南、贵州、 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重庆、青海的学生,400 元/人。 (3)生源地为浙江、安徽、江苏、湖北、河南、山西、 陕西、河北、北京、天津、辽宁的学生,300 元/人。 (4)生源地为山东省的学生,150 元/人。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突发变故“暖心”补助。对因突 发严重疾病或家庭突发重大变故致贫的学生发放 “暖心” 救助金。发放标准:1000 元/人~3000 元/人。 (1)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重大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 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2)家庭出现突然变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3)遇到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 5、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系心”补助。每年 6 月,向 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毕业生发放“系心”补助,帮助其顺 利毕业。发放比例为毕业生数的 5%左右,补助标准为 300 元 /人~500 元/人。 6、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补贴。每年 6 月,向响应 国家政策志愿服务西部的应届毕业生发放一次性补助,补助 标准为 6000 元/人~10000 元/人。 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假期走访慰问金。寒暑假期间, 学院选派学生工作干部实地走访困难学生家庭,并现场发放 慰问金或慰问品。 第三条 特殊补助申请条件 l、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4、为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突发变故导致经 济困难的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学生。 第四条 特殊困难补助申请程序 1、学院对需要资助的学生进行审核、公示并将名单报 学生工作处审核。 2、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财务处 进行发放。(新生爱心大礼包由学院筛选推荐,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在迎新现场发放)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青岛校区全日制本专科生, 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3 青岛理工大学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资助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 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 〔2016〕1 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山 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 订的通知》(鲁财教〔2016〕61 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 学校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结合我校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 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建档立卡贫困 户学生。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山东省籍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外省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由其所 在省相关部门实施。 第二条 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1、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所确定的我校在 校学生。 2、由山东省生源地镇级或县级扶贫办确认的建档立卡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当地镇级或县级扶贫办出具《建档 立卡贫困学生证明》)。 第三条 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公布山东省 籍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校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进行核准确认。 2、未登记在“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 的我校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报《建档立卡贫 困学生证明》,到生源地镇级或县级扶贫办盖章确认,校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即 时补录。 第四条 山东省籍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 助政策 1、按“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山东省籍建档立卡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如本人申请,按照“绿色通道”办 理入学手续。 2、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山东省籍建档立卡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选当学年青岛理工大学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库,并认定为 A 档“特别困难学生”。 3、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山东省籍建档立卡农村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本人申请,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4、优先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山东省籍建档立卡农村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本人申请,优先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5、发放国家助学金。对山东省籍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按照每生每年平均 3000 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 金。 6、免除学费。对在我校就读的山东省全日制本、专科 (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 费。(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的学生, 不免除学费。因重修和补考形成的学费不免除)。 7、其他资助政策。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证明(模板) 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证明(模板) 学生姓名: (身份证件号 码: ), 家 庭 住 址 : , 其家庭户主姓名 码: ,身份证件号 , 系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国家或省级 认定建档立卡贫困户。 特此证明。 脱贫属性:□ 未脱贫 证明人: □ 已脱贫享受政策 联系电话: (镇级或县级扶贫办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青岛理工大学学费减免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经济上确有极特殊困难的学生能够顺 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等相关文 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经济上确有特殊困 难,无力支付学费的,可申请减免学费。 第三条 学费减免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应缴尽缴、按需减免的原则; (三)先贷款、后减免的原则; (四)确保减免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特殊政策性减免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进行。 学校掌握的学费减免,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 学费减免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主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且当学年度 受助金额未达到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可申 请学费减免: (一)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 孤儿或家庭无经济来源者; (二)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第六条 学费减免办理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验查原件,上交复印件一份) ;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长审核,并提出学费减 免具体意见; (三)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后,由财务处进行学费减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 (一)上学年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不及格;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三)存在过度个人消费情况。 第八条 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减免资 格;学生减免学费后被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减免资格, 并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第九条 新生入学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可持当地 乡(镇、街道)级政府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通过绿色通道先 办理入学手续,按本规定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给予减免学费。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荣获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为学 校做出较大贡献者应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经费由学校统一核算的学院,减免学费由学 校承担;经费独立核算的学院,学校确定减免额度,减免学 费由学院承担。 第十二条 对确定减免学费的学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公示。 第十三条 减免学费工作要结合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 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相互补充,从而达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 目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由学生 工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理工 大学学费减免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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