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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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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 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财教〔2008〕3 号)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0 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 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计划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0〕 87 号)等文件的精神,加强我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学校的 评定审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含二年 级)以上在校生中上学年或本学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免 费师范生除外。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 2 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本硕连读 或本硕博连读等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 6 年起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上学年所有课程(不含文修及副修课程)初 次考试不能有不及格现象,且 2011-2012 学年智育成绩(不含文修及副修课程) 平均分在 75 分以上,择优评选。 5、上学年或本学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8、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只能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和国家励 志奖学金三项中的一项。 9、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 -1- 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三、名额分配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达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学校统筹管理, 统一审核。 四、评审程序 1、通知发放。学生工作处发布工作通知。 2、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3、学院初审。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上学年和本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受助情况、学习成绩及在校表现,确定符合评审条件的初选名单,报学生资助 管理机构复审。 4、学校审批。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将复审结果报校资助工 作领导小组。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核,提出评审建议名单。 5、全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评审建议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教委审核。 6、市教委审批。 五、发放形式 学校在收到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财政拨款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至获奖学生的深圳发展银行学思卡,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 二○一二年九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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