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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院奖励性绩效津贴分配办法(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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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院奖励性绩效津贴分配办法(讨论稿).doc

工学院奖励性绩效津贴分配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提升教师科研 能力和学院科研实力,努力把学院学科建设成为为国家培养 人才、服务社会经济建设、促进产业发展的、有自身特色和 优势的学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第三条 发放对象 学院全体在职教职工。 第三章 绩效津贴总量与构成 第四条 学院绩效津贴总量包括校拨经费和学院部分创 收经费。校拨经费是指学校下拨可用于绩效津贴发放的经费; 学院创收经费主要是人才培训、成教分成等途径创收所得收 入。 第五条 学院统筹分配各类收入经费。学院的分配内容 包括:学校规定的应由学院分配的绩效奖励津贴(含预发基 本工作量津贴)和各类贡献奖(院附加分)。 第六条 基本工作量津贴(学校预发部分)发放规定。 根据考勤和年度考核情况发放相应预发基本工作量津贴。 第七条 各类奖励津贴发放规定。绩效奖励津贴分为教 学科研人员绩效奖励津贴、管理人员绩效奖励津贴、实验技 术人员绩效奖励津贴和工勤技能人员绩效奖励津贴,根据完 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情况发放。各类贡献奖根据个人 和集体的附加分值的多少发放。 -1- 第四章 绩效奖励津贴计算办法 第八条 分值当量计算。1 分值当量=院绩效奖励津贴发 放额/学院年度总分值(包括个人分值、集体附加分值)。 第九条 教职工绩效奖励津贴。 每位教职工绩效奖励津贴=本人获得的分值*1 分值当量。 第十条 分值核定。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分值见表 1-4 所示。 表1 职务 教授 档次 A 档 津贴 6000 教学科研人员绩效奖励津贴档次及标准(分╱年) 教授 B档 教授 副教授 C档 A档 副教授 副教授 B档 5000 4400 3500 表2 管理人员绩效奖励津贴档次及标准(分╱年) 4400 C档 讲师 A档 讲师 B档 助教 A档 助教 B档 3000 3000 2620 2400 2350 标准 职务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科员 津贴标准(B 档) 4320 3580 3040 2780 2470 表3 实验技术人员绩效奖励津贴档次及标准(分╱年) 职务 副高五级 副高六级 副高七级 中级八级 中级九级 中级十级 津贴标准(B 档) 3220 3090 3000 2840 2730 2600 表4 工勤技能人员绩效奖励津贴档次及标准(分╱年) 职务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津贴标准(B 档) 2460 2000 1870 备注: 1、以上标准含预发基本工作量津贴,年终统一核算冲抵; 2、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 A 档按照学校相关标准核发, 不计入院绩效津贴总量。 第十一条 全院分值总量。分值总量=教学科研人员岗总 -2- 分值+管理人员岗总分值+实验技术人员岗总分值+工勤技能 人员岗总分值+附加增分。 第五章 附加减分值 第十二条 为调动学院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 有突出贡献者,给与附加分,附加分计入该位职工的总分。 (一)申报国家自然基金(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青年基 金、国际合作基金等),但未获得资助,每项计附加分 60 分。 (二)成功申报一类科研项目,计附加分 1000 分;成功 申报二类科研项目,计附加分 600 分;成功申报三类科研项 目,计附加分 200 分。一类、二类和三类科研项目按实际到 账经费和学校相关规定认定。 (三)获得横向经费满 120 万元以上(相当于一类),计 附加分 1000 分;获得横向经费满 50 万元以上(相当于二 类),计附加分 600 分;获得横向经费满 25 万元以上(相 当于三类),计附加分 200 分。横向经费可累加,跨年度分 批次项目只计当年到帐经费。 (四)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发表三 类论文,计附加分 100 分。 第十三条 为严格考勤制度,对于周三集中政治学习未 能参加者,计负分。附加分计入该位职工的总分。 (一)无故缺席扣 20 分。 (二)因事经请假批准扣 10 分,因公事、因病除外。 (三)周三因上课不能参加扣 5 分,却因非排不可的课程 除外,此项由教务处认定。 -3- 第六章 分值计算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分值计算校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院办、各系、中心和机电工程园根据相关材料和 文件定档、定分; (二)考核小组对每位教职工定档、定分进行复核。 (三)公示复核结果。 (四)公示期间教职工对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学院考核 小组提出申请复核,学院考核小组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核实,并向当事人反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绩效津贴按学校相关办 法执行。 第十六条 58 岁以上(含 58 岁)教学人员,按自愿原 则,可不参加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津贴按学校相关文件执 行。 第十七条 双肩挑人员教学工作量超额部分折半计算, 责任补贴按学校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其他各类津补贴及各类处罚、减发等按学校 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修改 权归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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