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9-09-27.doc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5 年 7 月 30 日)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招收录取的攻读 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规 定,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申请相应的学位。 学位申请人在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申请学位的同时,不 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学位申请 第三条 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规定》 (附件) , 结合学位申请人的培养计划进行。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且其学位论文经审查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 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可向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 列材料: (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申请书》一式 2 份; (二)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撰写的学位论文,需提交的 份数由各培养单位确定,博士学位论文应附电子版; (三)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 印件或取得的其它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四)学位论文详细摘要(中英文)(具体份数由各培养单位确定)。 学位论文评阅 第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需聘请两至三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具有副研究 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务。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需聘请三至五位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一至两位为外单位 的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具有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职务。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 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七条 学位论文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评阅书》,应由培养单位研究 生管理部门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申请者本人及导师不得 参与。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培养单位学位评 定委员会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学 位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三至五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正、副研究 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五至七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员(或 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答辩委 员会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 2/3。 答辩人导师不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副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 任。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主席应是该学位论文所涉及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较深的 专家。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相关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答辩委员 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硕士论文报告不超过 30 分钟,博士论文报告不超 过 45 分钟);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四)答辩人答辩结束、答辩人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 明; (五)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会(答辩人导师和教育管理干部可列 席): 1.答辩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论 文发表情况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 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评议答辩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投票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含 2/3)票数同意,方可做出 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4.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 5.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 书》。 (六)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人发言,答辩会 结束。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 具有中级以上职务人员(或在学研究生)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 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 详细的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 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的委 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作出 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 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作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的决议。 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 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学位初审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的基本情况和学位 论文摘要一并提交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阅。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 全体组成委员的 2/3。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 进行全面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培养 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成员过半数通过,方可作出拟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分别于每年 3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之前,将 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加盖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及其学位授予电子信 息(通过互联网上传)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同时还需向中国科学院图书馆 提交学位论文(附电子版)1 份。 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 3 月和 7 月分别召开全体会议, 审核、通过各培养单位上报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同时对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 委员会提出的本单位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 学位授予日期,为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发文公示三个月,对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学位证书。 其 它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研究生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9-09-27.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