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doc
上海海关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投入 岗位工作积极性,切实保证岗位任务的完成,根据教育部 《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当前 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 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社 会服务工作量 1以及学院布置的与教育教学、岗位职责、职 业发展及其他与学院发展相关的工作。其中,教学工作量是 教师工作量的主体,也是教师业绩考核与确定薪酬的主要依 据。 第三条 聘任教授、副教授岗位教师必须按规定承担本 科生必修课程的授课任务。其中,兼任教授副教授职务人员 应承担不少于 2 学时/周的本科生必修课程的授课任务。 第四条 所有承担课堂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向学生公布 答疑和辅导的时间及地点,具体要求由教务处另行制定。 第五条 教师基本工作量为 9 学时/周,每学年 36 教学 周(校历教学周、不含新生军训周)计算标准,额定学年工 作量标准为 324 学时/学年。根据不同的教师岗位分为: (一)教学科研型教师:7 教学学时和 2 科研学时/周或 1 社会服务工作量一般是指教师参与除教学科研工作以外的校内外工作,如参与学院或部门有关会议及活 动的组织准备、提供会务服务;参与招生咨询和校友服务;参加与产学研合作相关的工作;承担培训项目 设计、教学和评估;为行业或社会有关机构提供专业方案或咨询;学院交办的工作等等,教师在聘期内一 般应参与社会服务工作。 1 者 8 教学学时和 1 科研学时/周(结构由老师根据实际自行选 择,选定后聘期内不得调整) ; (三)教学为主型教师周学时数为 9 教学学时/周; (四)科研为主型教师工作量为:6 科研学时/周,同时 完成一定的科研组织管理任务、承担学院布置的课题研究任 务、兼任一定的教学学时; (五)学生思政教师按要求完成规定带班工作量且每学 年完成不少于 8 学时的第一、二课堂教学工作; (六)兼任部门以上领导职务的教师,完成教学工作量 标准为 2 教学学时和 0.5 科研学时/周,或者承担相应的学生 思政教学和管理任务; (七)管理部门聘任高教研究岗位的教职工,应完成 1 科研学时/周的科研工作量。 (八)学院设立特别通道,教学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教 学科研型岗位教师,确需调整教学科研工作量结构的,可经 个人申请、部门同意,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联合审定, 报请聘任委员会讨论决定。申请人员承担教学工作量不能低 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 50%。 第六条 根据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学院探索完善教师 培训学分制度,教师在聘期内应完成规定的培训学分,正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 2 学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 学分、中级 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6 学分,每一学分为 4 学时,具体实施 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学院探索完善教师 2 产学研践习制度,45 周岁以下中青年专业教师在聘期内应完 成累计不少于 3 个月的产学研践习且考核合格,具体办法另 行制定。 第二章 教学工作量计算 第八条 教学是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工作量是教 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考核的主要依据,其构成 主体是课程及与课程相关的准备与后续环节,如备课、批改 作业、辅导答疑、考试等。 我院教师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承担学院全日制专业硕 士、本科教学计划内的各教学环节的工作量以及承担学院培 训部组织的培训教学工作量。 第九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以课程标准学时为计算单位。 其定义为:为一个标准班上课,完成规定的各教学环节(任 务含量),一个课内学时为一个标准学时。 (一)不同类型的课程(或教学工作)、不同规模的编 班人数,按规定的计算办法折算为标准学时。 (二)未完成规定教学环节的,其工作量要按实际情况 予以折扣。 (三)课程教学包括备课、授课、实验指导、课程论文、 平时作业练习批改、考试出题、组卷、监考、阅卷、评定成 绩等所有教学环节。 (四)教师承担毕业论文、实习、学科竞赛、大学创新 创业训练计划、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等非课堂教学环节的实 3 践教学及相应的指导任务,按相关规定折算课时津贴,不统 计教学工作量。 第十条 教学工作量计算分学期统计,一般计算到开课 单位,非开课单位人员兼课的教学工作量均计算到开课单位。 教学工作量的计算结合实际课表,以教务处、研究生处每学 期审核批准的教学执行计划为准,具体计算标准附后。 第十一条 学院按岗位工资标准和教师实际承担工作 量支付校内岗位工资。其中,教师本科教学工作量达到额定 工作量标准,其超额部分应发给教师工作量超额酬金;教师 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教师按研究生课酬支付办法领取报酬, 不重复计酬;教师承担培训教学任务按培训部课程支付办法 领取报酬,不重复计酬。 第十二条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以 1 个课程 标准学时为计算单位,每超 1 学时按学院核定的专任教师超 课时课酬标准发给酬金,具体标准由学院人事处商教务、财 务等部门拟定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聘任教师岗位但未达到额定教学工作量标 准的,部门应安排其他工作或报学院安排工作予以补足,不 足工作量情况应经人事部门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 准。不予补足的,根据实际取酬并考核。 对处于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女性教师、患较重疾病的教 师,距退休年龄 1 年内的教师,可视情况适当减免工作量, 并按实际工作量取酬,减免工作量情况应经人事部门审核并 4 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应届毕业生和无教学经历的聘任教师岗位入职第一年 必须按要求完成初任培训、教师技能培训、担任导师助教、 参加产学研践习等任务,无额定工作量要求。 第十四条 在管理部门任职、不属于可兼任专业技术岗 位范围的人员确因需要兼任教学工作的,应征得所在部门同 意,兼课按学院核定超课时课酬标准发给酬金,原则上兼任 教学工作量不宜超过 2 标准学时/周。 第十五条 部门以上领导职务的教师兼任教师,额定教 学工作量为 2 学时/周,按所聘教师岗位等级课酬标准发给酬 金,确因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承担超额教学工作量的,按 实计发课酬。 第十六条 外聘教师课酬计发办法由教务处根据实际 情况拟定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做出规定的其他教学环节工作量 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另行制订相关津贴标准并报院长办公 会议审议后实施。 第十八条 学院探索完善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与考 核机制,对于课程教学质量好的教师实行教学奖励,对于课 程教学质量较差的教师,通过督导机制做好跟踪、引导与培 训,对于经过督导、培训,教学效果仍较差的教师,予以降 薪或调整聘任岗位,具体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制定并报学院审 批后执行。 5 第三章 第十九条 科研工作量计算 科研工作是教师工作量的有机组成部分,是 促进学科建设发展、提高科学研究水平的重要抓手。学院规 定教学科研人员的基本工作量,同时鼓励教职工积极争取高 层次的研究项目、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根据科学研究规律,科研工作考核由年度考 核调整为聘期考核,3 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一条 上海海关学院 1 科研学时/周的工作量基本 分值为,正高 90 分,副高 60 分,中级及以下 30 分。 第二十二条 上海海关学院科研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论 文、获奖成果、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等,具体计分标准附后。 第二十三条 学院通过建立教师个人学术活动情况年 度报告制度和年度教职工科研成果统计制度跟踪教师科研 工作情况,具体包括: (一)对于聘期第一年无科研活动和具体成果的,教师 应向系部专题报告没有科研活动和成果的具体原因,并制定 未来两年的科学研究计划;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向教职工本人 发出友情提醒,如需要,可提供适当的科研方法培训; (二)连续 2 年无科研活动和具体成果的,教师向学院 科研管理部门专题报告上两年没有活动和成果的具体原因, 并制定未来 1 年的科学研究计划;科研管理部门向分管院领 6 导和考核委员会报告情况,并与部门及教师本人沟通,了解 具体情况并做书面记录,必要时提供一定的辅导和帮助; (三)聘期结束,上述情况教师未完成聘任岗位基本科 研工作量要求的,应视情况予以降薪、调整聘任岗位,发生 此类情况的,由人事处商科研处及所在部门,具体问题具体 分析,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予以奖励,具体 办法由科研处另行制定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应根据本办法计算教师的学期 教学工作量、聘期科研工作量,经公示后报教学管理部门、 科研管理部门备案。人事处按经教务处、研究生处、科研处、 等单位审核的工作量计发教师岗位工资及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 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讨 论决定,授权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科研处根据职责 分别负责解释。 附件 1.上海海关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规定 2.上海海关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计算规定 7 附件 2. 上海海关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规定 一、科研成果范围 上海海关学院科研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论文、获奖成果、 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等,具体成果计分标准详见各类附表。 二、学术论文 类别 项目 A类 B类 学 术 论 文 ( 文 科 ) 学术论 文(理 科) 《中国社会科学》、国际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 各学科影响因子排名第一的学术期刊论文 SSCI 及 A&HCI 期刊源论文 教育部《专家建议》 各学科影响因子排名第二 各学科影响因子排名第三、第四的学术期刊。 发表在《人民日报》 、《光明日报》等报刊理论版文章 被《新华文摘》 、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分值 1400 1200 700 500 C类 CSSCI、WCJ(World Customs Journal,世界海关杂志) 《中国教育报》 、 《解放日报》 、 《文汇报》等报刊理论版文章 260 D类 北大图书馆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CSSCI 来源集刊、 CSSCI 扩展版来源期刊、《上海海关学院学报》、中国人民大学 《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 载; 被《新华文摘》 、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部分转载 60 E类 国内一般学术期刊 30 F类 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期刊译文及有准印证的海关内部学术刊物 15 A类 SCIE一区收录 1200 SCIE二区收录 1000 B类 SCIE三区收录 700 C类 EI(不含会议论文) 、SCIE四区收录 260 D类 北大图书馆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60 E类 国内外一般学术期刊 30 F类 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期刊译文及有准印证的海关内部学术刊物 15 表 1. 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8 (一)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按标准计分。 (二)多人合作完成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获得该论文 分值的 70%。最后一位作者所占比例按 30%(N-1)的公式计算, 其余作者所占比例按 30%(N-1)*70%的公式计算。N 为该作者 的论文排名位数。 (三)各学科内期刊影响因子以《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 子 年 报 》 为 准 。 检 索 论 文 ( SSCI 、 A&HCI 、 SCIE 、 EI 和 SCIENCE、NATURE)以上海科技信息研究所提供的检索报告, 或有效检索报告为准,理工科各许可科技论文的分区以中科 院分区表跨年正式颁布为准。Science、Nature 以及 Nature 子刊发表论文另议。 (四)文科予以统计的学术论文的字数须在 4000 字以 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解放日报》 和《文汇报》等报纸理论版发表论文或专稿均须字数在 2000 字以上,并有“上海海关学院”标注。 三、决策咨询成果 类别 决策 咨询 类成果 项目 分值 A类 获得国家领导人的肯定性批示 1400 B类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领导的肯定性批示 700 C类 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成果要报录用 200 表 2.决策咨询成果计分标准 研究者所取得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是指为政府部门进 行社会、经济问题决策所提供的已经取得或者能够取得明显 社会、经济效益的咨询研究报告。 9 四、著作 类别 著作 项目 分值/万字 自行出版的专著 30 自行出版的译著 20 学校资助出版的专著、译著 15 编著、工具书、教材等其他 5 表 3.著作类成果计分标准(I) (一)著作类的科研成果主要包括专著、译著、教材、 编著、工具书等形式(含再版,再版修改部分字数需超过原 著总字数的三分之一)。 类别 第一署名主编 著作 第二署名主编或副主编 项目 分值/部 编著 60 译著 40 教材、工具书及其他 30 编著 40 译著 30 教材、工具书及其他 20 表 4.著作类成果计分标准(II) (二)除专著之外的著作类科研成果的主编和副主编单 独予以加分。 (三)除专著之外的著作类科研成果,参编人员的编写 字数应在10000字以上,否则不予计分。参编情况要在编著 内明确体现,包括参写章节及内容,否则先扣除本科研成果 计分分值的50%,然后再由主编分配参写人员的分配比例并 报科研处书面备案后方可计分。 五、知识产权 教职工取得的专利以国家专利局颁发的证书为准。 10 类别 知识产权 项目 分值 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200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60 表 5.知识产权成果计分标准 六、获奖成果 类别 项目 国家级获奖 奖励成果 省部级获奖 国家一级专业学 会获奖 作者排名要求 分值 特等奖 居前三位 5000 一等奖 居前三位 4000 二等奖 居前二位 2000 三等奖 居第一位 800 特等奖 居前三位 3000 一等奖 居前三位 2000 二等奖 居前二位 800 三等奖 居第一位 400 特等奖 居前三位 120 一等奖 居前三位 80 二等奖 居前二位 40 三等奖 居第一位 20 表 6.获奖成果计分标准 七、科研项目 类别 项 目 重大项目 万元 500 重点项目 国家社会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含单列学科一般 科 学 基 金 一般项目 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 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含单列学科青年 青年项目 项目)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300 150 100 200 国家自然 重点项目 科学基金 面上项目 省部级 分值/ 300 150 青年科学基金 70 重大项目 260 11 重点项目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单列学科部级重点项目 上海市决策咨询重点项目 150 一般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含教育部专项)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单列学科部级其他项目 上海市决策咨询专项项目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海关总署署级课题 上海市软科学项目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80 青年项目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青年项目及系列项目 70 招标类委办级项目 60 横向项目(含非招标类委办级项目) 50 院级项目 20 表 7. 项目成果计分标准 (一)各级科研项目承担者,以项目批准单位正式立项 通知书为准,申报书上的承担单位必须是上海海关学院。 (二)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按立项经费金额计分,经费到 达学院账户后,财资处出具到账证明并在科研处登记备案后, 方可计入科研工作量;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未能通过结项的, 将扣除其原来所有计分。 (一)各级各类获奖的科研成果,我院须为第一完成单 位,学院按照获奖等级给予一次性加分。 (二)获奖成果只设优秀奖而不分等级的奖项,一律按 三等奖给予计分。 八、其他 教职工取得的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的科研成果, 本办法无对应计分标准或其他争议事项的,提交学术委员会 讨论决定。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