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表.doc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陕质监量〔2017〕24 号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做好计量收费停征后计量器具 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质监局,西咸新区、杨凌示 范区质监局,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 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0 号) 、 《质检总局关于贯彻 落实取消或停征 4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 〔2017〕140 号)要求,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计量强制检定收 费全面停征。为规范全省计量检定工作秩序,确保国家相关政策 落实到位,现就做好停征收费后我省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通知 如下: 一、明确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等规定, 下列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二)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行 政执法、司法鉴定工作方面,已列入我省公布实施强制检定工作 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二、公开我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资质能力 为便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照查询和申请送 检,省局将依法公开全省依法设置和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全 部资质能力,各级质监部门也要依法公开本行政区域内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的资质能力。公开内容应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 电话、检定项目、测量范围和不确定度等级等。 三、强制检定工作原则 全省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关于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规定。 (1)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县(市) 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 的,可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落实属地检定的要求,对 具有资质能力的强制检定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确 有特殊情况不能开展已获授权项目检定工作的,应当向当地计量 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得准许后方可暂停相关项目检定工作; 未经准许,机构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已获授权项目检定工作。 (3)省管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能 检定的,可以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分别向渭南市、榆林市计量 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也可以向省局指定 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四)鉴于西咸新区目前尚未依法设置计量检定机构,其辖 区内强制检定工作暂由省计量院负责。 四、强制检定申请规定 (一)计量标准器具(含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 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检定机 构申请周期检定。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需提供《计量标准 考核证书》和上一周期检定证书。 (二)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 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 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 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 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 请周期检定。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填报《陕西省计 量器具申请指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申报单(试行)》(参见附 件 2),经当地和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后,持《陕西省强制检 定计量器具指定计量检定机构通知单(试行)》(参见附件 3)送指 定的机构检定, 五、强制检定工作的责任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送检单位或个人、计量检定机构、计量行政 部门在强制检定工作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送检单位或个人承担主体责任。送检单位或个人是强 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主体,应承担界定强制检定工作计 量器具的主体责任。应根据陕西省发布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 器具目录,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分类登记 造册,按规定填写《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承诺书》 (参见附 件 1,以下简称《备案承诺书》 ) 。对所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工作计 量器具实行首次备案承诺,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 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备案承诺后新增或变更强制检定工作计 量器具的,必须再次填写《备案承诺书》,重点明确强制检定工作 计量器具调整变更情况,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备案;备案承诺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无变化,到期申请后 续检定的,只需提供上一周期的检定证书或《备案承诺书》 。 (二)计量检定机构承担检定责任。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根 据自身资质能力和陕西省发布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依法受理经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的强制检 定业务。强制检定完成后,妥善保存工作档案,并将强制检定情 况按年度报同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三)计量行政部门承担监管责任。依法督促单位或个人将 其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分类登记造册,受理其备案承诺 材料,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承担检定任务的 计量检定机构,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加强强制检定工作监 督管理,重点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备案承诺、检定 等各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送检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的,严肃 追究法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计量技术能力建设。全省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建 立健全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满足当地经 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本地区欠缺的计量检定项目,特别是强制 检定项目,要尽快建立所需的计量标准。各级各类法定计量检定 机构要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省质监局将 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情况,列入对市级质监部门年度工作考 核的重要内容。各市级质监部门也要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情 况,列入对县(区)质监部门年度工作考核之中,确保基层社会 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稳步提升。 (2)提升标准化服务能力。全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落 实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断提高计量检定/校准和检 验检测工作质量,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服务区域经济 发展的能力。要在遵守强制检定范围、落实属地检定责任的基础 上,全面强化服务观念和效率意识,优化检定工作流程,切实提 高服务质量。 (3)积极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计量发展规 划(2013-2020 年)》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计 量发展规划(2013-2020 年)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积极申请 同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增加对公益性计量技术机构的投入,重点扶 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增加强制检定所需的计量检定设备投 入。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 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 号)规定,积极申请 将本行政区域的计量强制检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对于需要跨地区送检的,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所在地计量行政部 门负责协调本级财政保障解决。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强制检定政策的宣传解读。全省各级计量行政管 理部门、相关计量检定机构要广泛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收费停征政 策,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 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做好舆论引导,确保全省强制检定工作规范 有序。 (二)健全强制检定工作信息系统。全省各级计量行政管理 部门要建立并及时发布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资质能力信息。要 认真组织填报《备案承诺书》,全面摸清辖区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底数,切实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为做好强制检定工作提供基础 支撑。 (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全省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和法定计 量检定机构,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既要 看到改革新政对传统计量工作带来的问题和挑战,更要看到肩负 的使命和责任。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局关于加快 “放管服”改革的部署安排,依法履职,确保计量工作特别是强 制检定工作规范有序。对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进行 强检计量器具备案承诺的,将作为不诚信信息列入全省企信用“红 黑榜”。对计量检定机构故意拖检、不检,甚至故意损坏或自行暂 停和终止检定工作的,或以其他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强检的,计 量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省质监局将依法追究有关机 构、单位或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全省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内授权开展 强制检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对计量收费停征后出现的新问题或 相关工作建议应及时上报省局。 联系部门:计量处,联系人:郭伟波,联系电话:63915937、 63915936(带传真) ,电子邮箱:1967gwb@163.com 。 附件:1.陕西省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承诺书(试行) 2.陕西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指定法定计量检定机 构检定申报单(试行) 3.陕西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指定计量检定机构通知单 (试行)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年 10 月 16 日 附件 1: 编号: 陕西省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承诺书 (试行) 单位名称(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联 系 系 人 电 话 承诺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 理办法》和《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单位/我 本人现郑重承诺如下: 本次我单位/本人申请强制检定的( )类工作计量器具(详 见附件《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表》),均属强制检定的工作 计量器具。如有情况不实,我单位/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备案并检定。 附件:《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申请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表 受理部门: 序 号 计量器具 名 称 备案时间: 规格 型号 测量 范围 准确度 等级 年 制造厂商 月 日 编号: 仪器 编号 使用 部门 仪器 用途 使用 状态 填表说明: 1.“编号”栏,由受理备案的计量行政部门根据申请备案区域顺序编号。 2.“准确度等级”栏,填写计量器具的等、级、最大允许误差或扩展不确定度。 3.“仪器编号”栏,填写计量器具的出厂编号,没有出厂编号的填写单位资产管理编号。 4.“仪器用途”栏,可填写贸易结算(a)、安全防护(b)、医疗卫生(c )、环境监测(d)、行政执法 (e) 、司法鉴定(f)。 5.“使用状态”栏,应根据仪器使用情况,分别填写为新购、在用、备用、停用。 6.本表一式 3 份,所属省、市、县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单位(个人)各 1 份。 7.超出本页项目可续页。 附件 2: 陕西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指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申报单(试行) 申请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意见: 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盖章) 指定日期: 指定机构: 承办人: 联系电话; 器具名称 数量 规格型号/量程 出厂编号 使用领域 国家强检目录编号 确认结果 1 2 3 申报声明: 1.此次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为强制检定计量器 具。 2.申报人对所填报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为此承 担责任。 送检单位/个人(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查意见:经审核,同意安排到上级计量行 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强制 检定计量器具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个人所 在地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本级财政保障 解决。 所在县区级质监部门(盖章): 确认人: 联系电话: 审查意见:经审核,同意安排到上级计量行政部 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强制检定计量 器具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个人所在地计量行政 部门负责协调本级财政保障解决。 所在市级质监部门(盖章): 确认人: 联系电话: 说明:1.超出本页项目可续页;2.无送检单位公章或送检个人签字,申报单无效;3.办理申报时,需携带上一周期的检定证书,新购买的强检工作用计量 器具需提供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办理的备案承诺书。 附件 3: 陕西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指定计量检定机构通知单(试行) 年第 号 : 经审核,同意 申报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到你机构进检定,所需费 用由该单位/个人所在地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本级财政保障解决。 附件:陕西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指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申报单(试行) (指定机构的省市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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