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涉企政策汇编.docx
2015 许昌市涉企政策 汇 编 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 年 1 月 20 日 目 录 一、财税资金类政策 国家财政部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 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 知……………………………………………………….. 关于 2016-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关于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 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 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金融类政策 中国银监会关于 2 0 1 5 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南银监局办公室关于推动银行业进一步帮扶困难企业的通知 …………………………………………………………………. 河南银监局关于做好 2 0 1 5 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 意见……………………………………………………………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意见…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 关于印发许昌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许昌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实施细则(试 行)的通知……………………………………………. 三、服务发展类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 2 0 1 5 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 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清理整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涉企收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 意见…………………………………………………………….. 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印发许昌市 2015 年企业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财税资金类政策 国家财政部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 号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 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 额低于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 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 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 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 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 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 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 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号) 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 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 2017 年(含 2017 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 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 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4 年 1 月 1 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 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 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 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 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5%,其中,企业在中国 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 括 150 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6.具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 等基本条件。 三、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4 年 1 月 1 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 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 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 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 60%; 4.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 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 5.具有保证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产品生产的手段 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 150 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 力认证等); 6.具有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 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的范围,分别按照《集成电 路关键专用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附件 1)、《集成电路专用 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附件 2)的规定执行。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 4 个月 内,按照本通知及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规定,凭省级 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省级相关部门 证明出具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确定。 五、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 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存在以下行为所属年度已减免的企业所得 税税款: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 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巧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 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 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 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并提 请相关部门进行有关条件复核。 七、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 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其他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 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八、本通知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 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 意见》(国发〔2014〕14 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 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 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 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 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 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 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 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 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 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 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 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 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 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 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 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 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 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 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 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 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 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 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 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 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 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 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 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 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 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 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执行。本通 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 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现将风力发电 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 2 0 1 5 年 7 月 1 日起,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 的电力产品,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 0%的政策。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 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 6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 局、 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推动创业就业, 经国务院批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 政策的通知》 (财税 〔2 0 1 4〕 7 1 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政策继续执行至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8 月 27 日 关于 2016-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 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5﹞134 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35 号)等文件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将在 2016-2020 年继续实施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 四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 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具体的补助对象、产品和标 准是: (一)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 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 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补助产品。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 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 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2016 年各类新能 源汽车补助标准见附件 1。2017-2020 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 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2018 年补助标准在 2016 年基础上 下降 20%,2019-2020 年补助标准在 2016 年基础上下降 40%。 二、对企业和产品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应向 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免除消费者后顾之忧;纳入中央财 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 基本条件是: (一)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 源汽车产品应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等技术要求,应通过新 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其中,插电式混合动 力汽车还需符合相关综合燃料消耗量要求。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 2。 (二)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新 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新 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地区建立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 故障。 (三)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消费 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 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 8 年或 12 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 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 供不低于 5 年或 20 万公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 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四)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新能源汽 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车辆基本性能信息,并保证所销售的新 能源汽车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推 荐车型目录”内产品一致。 三、资金申报和下达 (一)年初预拨补助资金。每年 2 月底前,生产企业将本年度新 能源汽车预计销售情况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科技、工信、发改 部门(以下简称四部门)申报,由四部门负责审核并于 3 月底前逐级 上报至四部委。四部委组织审核后按照一定比例预拨补助资金。 (二)年度终了后进行资金清算。年度终了后,2 月底前,生产 企业提交上年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 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按照上述渠道于 3 月底前逐级 上报至四部委。四部委组织审核并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科学制定地方性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环卫、公交等公益 性行业新能源汽车推广支持力度,和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 力,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四部委将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 情况的监督、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部委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 评、扣减补助资金、取消新能源汽车补助资格、暂停或剔除“推荐车 型目录”中有关产品等处罚措施: (一)提供虚假技术参数,骗取产品补助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推广信息,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三)销售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型号、电池容量、技术参数等与 《公告》产品不一致的。 五、实施期限及其他 本政策实施期限是 2016-2020 年,四部委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 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政策。 对地方 政府的新能源汽车推广要求和考核奖励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关于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豫政 〔2015〕17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 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 号),创新财政资 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实现政府作用与 市场作用有机结合,建立符合现代财政制度要求的扶持产业发展长效 机制,现就推进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 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国家《深化财 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对竞争性领域专项逐一甄别排查,凡属 ‘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坚决取消,其余需要保留的也要改 进分配方式,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实施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 革,有利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发挥政府研究产业发展方向、科学编 制行业发展规划的职能,把具体支持项目选择权归于市场,使市场在 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较好地实现政府作用与市场作用的有机结 合;有利于通过“直接变间接、无偿变有偿、资金变基金”引导和扩 大社会投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更好地实现政府调控目 标;有利于通过股权投资,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财政资金 的激励效应,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推进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部 署,深化财政支出领域改革,改进财政性涉企资金分配方式,引入市场 化运作模式,把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结合,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 和引导作用,推动转方式、调结构,激励商业模式创新,构建财政资金 激励引导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培育“百千万亿”级优势产业集 群,提高财税体制服务现代产业体系构建和先进制造业大省、高成长 服务业大省、现代农业大省建设的整体效能,促进“四化”(工业化、 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通过基金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政 府支持的重点产业,使政策目标和社会资本盈利目标趋向一致,实现 多方共赢。 ——市场运作,专业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基金管理团队独立决策 和法人治理结构制衡作用,依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 管理和退出,实行市场化运作。 ——循环使用,滚动发展。财政资金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吸引社会 资本,共同设立基金,以股权方式进行投资。基金通过企业上市、并购 重组、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获得的合理回报原则上继续用于扩大基 金规模。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根据不同的基金种类建立管理制度和 激励约束机制,明确相关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 系。建立中期评估和后期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基金监管,规避资金运作 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重点 整合产业扶持类财政性涉企专项资金,与金融机构合作,吸引社 会资本,共同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先进制造业、新型城镇化、科技 创新、现代农业等发展,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其他符合基金化改革方 向的专项资金,逐步纳入涉企基金改革范围。以后年度,根据省级财力 增长情况,财政支持工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服务业发展、科技创新 等领域涉企专项资金的增加部分,原则上用于充实基金;符合基金化 改革方向的其他专项资金逐步纳入基金;基金投资实现的收益及退出 投资收回的资金继续用于滚动发展,扩大基金规模。 按照整体谋划、稳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近期启动省级财 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试点,首批设立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科 技创新、文化产业 4 支政府性产业发展基金。 四、产业发展基金运作模式 (一)管理机制。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投 资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基金的投资领域、支持方向、预期目标和激 励方案,确定基金管理团队。 (二)投资模式。各基金的投资委员会结合实际,确定采取委托专 业团队管理、委托省级投资公司管理或指定省级投资公司代持股份等 模式,并制定操作规程。为减少资金沉淀,在不改变资金投资方向的前 提下,可进行模式转换,统筹使用资金。 1.委托专业团队管理。各基金的投资委员会通过公开程序,遴选 全国大型投资公司进行合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由投资公司组建专 业管理团队,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 2.委托省级投资公司管理。按照省级投资公司的定位,结合财政 性涉企资金使用方向,由省政府指定一家省级投资公司管理基金,由 其现有专业管理团队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 3.指定省级投资公司代持股份。按照省级投资公司的定位,结合 资金使用方向,由省政府指定一家省级投资公司为受托管理机构。投 资项目按程序申报、评审、确定并下达后,省财政厅向受托管理机构 拨付项目资金,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实施 股权投资。 (三)投资管理。 1.出资比例。委托专业团队管理、委托省级投资公司管理或指定 省级投资公司代持股份的,与专业管理团队、投资公司(含金融机构) 合作时,按不同产业的投资风险,财政资金采取不同的出资比例。 2.投资期限。原则上投资期为 5 年,一般不超过 7 年,后 2 年为回 收期。 3.投资对象。限于我省境内未上市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 业注册资本的 20%,不参与企业管理。 4.投资比例。为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和分散风险,对单个企业的累 计投资不超过基金规模的 20%。 5.考核与激励。按单支基金的整体业绩进行考核,将财政增值收 益的 20%用于奖励专业管理团队,并将专业管理团队作为今后优先考 虑的合作伙伴。为鼓励专业管理团队创新,对单个募投项目承认投资 风险,给予一定的投资失败容忍度。 (四)项目选择。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库,由专业管理团队或 省级投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履行决策程序,甄选项目。 (五)退出机制。按照收益最大、风险最小原则,选择 IPO(首次公 开募股)、股权回购、股权转让、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本金及收益 滚动使用。为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财政资金退出可按事先约定略晚 于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 (六)风险防控。产业发展基金运作应当公开透明,面向社会公开 选聘基金管理人,并对拟出资的子基金建立投资前公示制度。健全子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审计制度。 五、组织实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研究产业发展方向、科学编制行业发 展规划的职责,建好项目库,主动服务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财 政部门要整合资金,统筹协调基金设立,研究制定基金监管办法,做好 基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握投资方向,做好产业发展 规划工作,统筹协调项目库建设和各类基金的衔接工作,积极做好基 金备案工作。工商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指导基金管理公司完善 注册材料,限时完成注册备案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积 极配合,认真做好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相关工作,及时公布本 地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项目信息,做好项目对接和服务工作;加大专项 资金整合力度,与省政府共同设立产业基金,扩大基金规模,提高调控 能力。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 年 3 月 25 日 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试点方案 按照整体谋划、稳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近期启动省级财政性涉 企资金基金化改革试点,首批设立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科技创新、文化 产业 4 支政府性产业发展基金。 一、基金概况 (一)先进制造业发展基金。 1.资金来源及规模。整合现有的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 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 2.投资模式。公开选择专业管理团队。 3.投资方向。支持高成长制造业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传统 支柱产业转型升级。 4.管理机制。投资委员会研究确定基金的投资领域、支持方向、预期 目标和激励方案,确定专业管理团队。相关部门负责制定项目指南、组织收 集项目、扩充项目库,参与对基金管理人和募投项目的监督、考核等。 (二)现代农业发展基金。 1.资金来源及规模。整合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补 助资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补助资金、奶业工程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 2.投资模式。委托省级投资公司管理。 3.投资方向。支持农业产业集群发展,支持特色农业主导产业中的设 施农业生产与加工基地建设和都市生态农业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4.管理机制。投资委员会研究确定基金的投资领域、支持方向、预期 目标和激励方案,确定专业管理团队。相关部门负责制定项目指南、组织收 集项目、扩充项目库,参与对基金管理人和募投项目的监督、考核等。省级 投资公司受托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投资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和募投项目进行 日常监督管理。 (三)科技创新基金。 1.资金来源及规模。整合相关科技专项资金。 2.投资模式。公开选择专业管理团队。 3.投资方向。支持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科技 创业,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4.管理机制。投资委员会研究确定基金的投资领域、支持方向、预期 目标和激励方案,确定专业管理团队。相关部门负责制定项目指南、组织收 集项目、扩充项目库,参与对基金管理人和募投项目的监督、考核等。 (四)文化产业发展基金。 1.资金来源及规模。整合相关文化专项资金。 2.投资模式。公开选择专业管理团队。 3.投资方向。推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传 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支持动漫游戏及软件设计、数字内容服务、文 化创意、新型文化休闲娱乐、新型演艺等新型文化业态发展,支持传统出版 业向数字化转型和国有演艺团体市场化运作。 4.管理机制。投资委员会研究确定基金的投资领域、支持方向、预期 目标和激励方案,确定专业管理团队。相关部门负责制定项目指南、组织收 集项目、扩充项目库,参与对基金管理人和募投项目的监督、考核等。 二、工作步骤 (一)项目选择。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由各基 金的投资委员会确定投资方向,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发布项目指南、建立 项目库、向基金推荐项目。 (二)安排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金融部门筹集引导资金。 (三)选择团队。按照基金种类和投资模式,分别通过市场化模式公开 遴选基金管理团队或政府委托省级投资公司(拥有管理团队)的方式确定。 (四)基金注册。按照成熟一支注册一支,争取 2015 年 6 月底前全部注 册到位。 (五)资金募集。按照资金放大比例,由专业管理团队和省级投资公司 将财政出资外的资金募集到位,尽快投放到具体项目。 三、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工作,代表政府 履行出资人职责,确定基金规模、基金类别及基金管理方式。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确定资金投向,建立项目库,推荐项目, 配合选择基金管理公司。 (三)金融机构。负责出资设立基金,受托管理资金。 (四)指定省级投资公司。负责受托管理基金,代持国有股权,作为基金 出资人代表。 (五)专业管理团队。对投资人负责,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遴选机制、 尽职调查流程、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投后管理制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 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 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 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 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 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 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 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 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 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 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 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 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 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 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 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 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 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 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 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 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 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 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 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 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 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 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 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 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 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 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 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 模型设计等。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 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 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 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 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 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 准,并随之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 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 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 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 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 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 续,追溯期限最长为 3 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 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 20%。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8〕116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同时废止。 2016 年 1 月 15 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1 号) 一、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符合规定条件 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 财税〔2015〕99 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 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 “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 行备案手续。 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 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 过 30 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 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 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五、小型微利企业 2015 年第 4 季度预缴和 2015 年度汇算清缴 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 万元(含)的小型微 利企业; 2.2015 年 10 月 1 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 额大于 20 万元但不超过 3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前和 10 月 1 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 规定处理: 1.10 月 1 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十八条规定的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 税率政策);10 月 1 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 策。 2.根据财税〔2015〕99 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 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 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 年度 经营月份数) 3.2015 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 在月份计算。 六、本公告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8 号)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 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 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 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 号附件“轻工、纺织、 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 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50%(不含)以上 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 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 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 (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 过 100 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 号)或《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08〕362 号)规定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 企业。 三、企业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 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 折旧年限的 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 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 的 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四、企业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 不得改变。 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 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 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 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27 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 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六、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 备查,并建立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七、本公告适用于 2015 年及以后纳税年度。企业 2015 年前 3 季度按本公告规定未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可将前 3 季度应享受的 加速折旧部分,在 2015 年第 4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或 者在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金融类政策 中国银监会关于 2015 年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5〕8 号 各银监局, 各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邮 政储蓄银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 中国小额 贷款公司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 署, 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现就 2 0 1 5 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明确工作目标, 努力实现 “三个不低于”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 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积极推动大众 创业、 万众创新。 2 0 1 5 年要继续执行好现有的各项小微企业金 融服务政策, 强化利率风险定价机制、 独立核算机制、 高效审批 机制、 激励约束机制、 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等 “六项机制” 建设, 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 划、 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 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 单独会计核算的 “四单原则”。 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 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小微企业贷 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 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 水平。 二、 单列信贷计划, 优化信贷结构 商业银行要围绕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 目标, 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 并于一季度末前将经本行 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监管部门, 执行过程中不 得挤占、 挪用。 年中调整信贷计划的商业银行,需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并说明调整原因。 商业银行要优化信贷结构, 用好增量, 盘 活存量。 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腾挪信贷资 源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要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工 作, 对发债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确保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 款。 三、 加强机构建设, 扩大网点覆盖面 商业银行要继续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建设, 增加有 效供给, 提升专业化水平。 要加大小微企业专营机 行、 小微支行,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 规模化、 标 准化水平。 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立足当地、 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 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进一步丰 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 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 镇银行、 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 四、 落实尽职免责, 调动工作积极性 商业银行要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 经检查监督和 责任认定, 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商业银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 在授 信出现风险时, 应免除授信部门和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 商业银行应于二季度末前制定小微企业业务尽职免责办法, 并报送 监管部门备案。 尽职免责办法应对尽职免责的适用对象、 审核程 序、 认定标准、 免责事由、 免责范围规定具体明确的操作细则。 五、 改进考核机制, 激发内生动力 商业银行要按照相关监管要求, 改进小微企业业务的管理、 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资源配置充足。 要在内 部明确小微企业业务的牵头主管部门, 强化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 要强化绩效考核倾斜, 对小微企业业务设立专门的考核指标, 科学 设置小微企业业务在全部业务中的考核权重。 要落实有关提高小 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的监管要求。 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 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 2 个百分点以内 (含) 的, 不作为内部 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六、 加大金融创新, 提升服务能力 商业银行要结合金融系统深化改革和大数据等网络信息技术广 泛应用的新趋势, 加强产品创新、 服务创新和渠道创新。 要落实 《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 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银监发 〔2 0 1 4〕 3 6 号) 要求, 加强小 微企业贷款还款方式创新。 要积极为小微企业全面提供开户、 信 贷、 结算、 理财、 咨询等基础性、 综合性金融服务, 运用手机 银行、 网上银行等新渠道,提高服务便利度。 鼓励商业银行与保 险公司合作, 探索以信用保险、 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主要载体, 多方参与、 风险共担的经营模式。 七、 规范服务收费, 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 康发展的意见》(国发 〔2 0 1 4〕 5 2 号) 、 《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多措并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 0 1 4〕 3 9 号) 和相关监管政策要求, 及时清理收费项目, 进一步规范对 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 要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定 价机制基础上, 努力履行社会责任, 对诚实守信、 经营稳健的优 质小微企业减费让利。 要缩短融资链条, 清理各类融资 “通道” 业务, 减少搭桥融资行为。 八、 严守风险底线, 抓好风险防控 要按照风险可控、 商业可持续原则, 坚持金融服务小微企业 的大方向, 坚守有效识别、 防范、 化解风险的基础防线。 要落 实国家产业政策, 密切防范产业结构调整中 “两高一剩” 产业导 致的风险传染。 要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管理, 防止借款企 业违规挪用贷款。 对符合产业政策、 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 长 期能够实现盈利、 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 不宜简单地 压贷、 抽贷、 断贷。 要加强对互保联保、 过剩产能等重点风险 的识别、 防控, 做好风险处置预案。 对小微企业贷款要提足专项 风险拨备, 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要及时核销。 要加强与政府部门、 司法机关和同业的沟通协调, 防范逃、 废债, 完善风险处置手段, 依法维护银行债权。 九、 强化监管激励约束, 确保政策落实 各级监管部门要坚持正向激励的监管导向, 在市场准入、 专 项金融债发行、 风险资产权重、 存贷比考核及监管评级等方面落 实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政策。 从 2 0 1 5 年起, 商业银 行适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正向激励政策, 应以实现小微企业 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 年同期户数、 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为前提。 各银监局要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条线的人员配置, 确保专 人专岗负责相关工作。 要加强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 服务 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等指标的统计监测, 及时在全辖通报。各级监 管部门要根据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适时对专 项金融债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与使用、 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 产转让腾挪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尽职免责办法制定与执行、 服务收费等事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确保各项监管政策落到实处。 十、 加强多方联动, 优化服务环境 各方要密切配合, 形成合力, 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各银 监局、 商业银行要继续推动和协调各级政府部门有效整合小微企 业信息共享与发布渠道, 推动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加 强与财税政策的配套联动。 建立健全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 担保体系, 积极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 加强银 证合作、 银担合作, 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 发挥非存款类 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 银行业协会、 融资担保业协会 和小贷公司协会要积极发挥在行业信息交流和通报方面的作用。 2 0 1 5年3月3日 河南银监局办公室 关于推动银行业进一步帮扶困难企业的通知 豫银监办发〔2015〕244 号 各银监分局 (含济源监管办), 各监管处, 各政策性银行、 大型银 行河南省分行,邮储银行河南省分行, 各股份制银行、 外资银行郑 州分行, 河南省联社, 中原银行、 郑州银行, 洛阳银行、 平顶山 银行郑州分行, 郑州辖区各村镇银行, 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 策部署, 持续改进和强化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帮助企业积极 应对经济下行压力, 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平稳运行, 现就银行业做好 帮扶困难企业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 承担社会责任, 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动性 当前我国经济进入发展新常态, 特别是目前处于 “三期叠加” 的特殊时期, 部分企业面临外部环境趋紧、 内部调整转型的双重压 力, 经营出现了一定困难, 也给银行业机构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挑战。 各银行业机构要深刻认识当前经济发展的变化特征和运行趋势, 充 分认识银行业与实体经济相互依存、 同枯共荣的关系, 主动承担社 会责任, 主动加强对困难企业的帮扶, 通过不断改进优化金融服务、 积极支持企业发展转型, 共同应对风险挑战, 实现银企合作发展共 赢。 二、 优化金融服务, 加强对 “两有” 企业困难帮扶 各银行业机构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 进一步提 高信贷管理水平, 对于暂时遇到困难, 但符合产业政策、 有信用、 有市场的 “两有” 企业, 要继续支持其合理的信贷需求, 避免 “一刀切” 式的抽贷、 停贷、 压贷, 坚定的做好金融帮扶工作。 要不断的改进业务流程、 创新服务方式, 积极开发利用循环贷款、 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 在贷款金额、 贷款利率, 还 款方式、 还款期限、 贷款审批等方面增强灵活度, 减轻企业还款 压力, 通过拓展抵押品范围, 有效解决抵押物不足、 押品贬值等问 题, 增强金融服务支持供给能力。 要积极调整对困难企业的利率水 平和收费标准, 严格落实不准以贷转存、 不准存贷挂钩等 “七不 准”、 “四公开” 要求, 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降低过高的收 费标准, 清理不必要的资金 “通道” 和 “过桥” 环节, 缩短企 业融资链条, 降低企业经营负担。 要不断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 提高对困难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落实信贷人员尽职免责要求, 增 强业务一线帮扶困难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 开展抱团帮扶, 增强风险抵御和金融服务能力 各银行业机构要充分利用银团贷款、 联合授信等服务模式, 加 强对困难重点企业的抱团帮扶。 要探索建立大型企业和项目主办银 行制度, 牵头行或主办行要加强统筹协调, 加强信息交流共享, 统 一贷款管理和服务政策, 充分发挥优势互补和风险分担机制。 对于 企业出现的困难要统一研究协商解决办法, 积极与地方政府、 担保 机构、 担保基金、 再担保机构等沟通合作, 推动地方政府加大政 策扶持力度, 从贷前增信、 贷中担保和贷后风险补偿等多个环节发 力, 强化信贷风险分担。 四、 维护银行信誉, 树立银行业良好社会形象 各银行业机构要坚决维护银行信誉和银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 对于企业贷款服务中, 已经承诺或签订的续贷协议要坚决执行, 对 需要企业满足的续贷条件要提前清晰的告知企业, 不得虚假承诺, 或者承诺后以各种未纳入协议约定的原因拒绝或拖延履行, 坚决杜 绝骗还现象。 对于组织银团贷款或联合授信的成员单位, 要建立违 约行为约束处罚机制, 督促各成员单位严格遵守合作协议, 不得擅 自采取提前收贷或风险保全措施, 有效杜绝诺而不信的情况, 维护 我省银行业的整体安全稳健。要加强声誉风险管控, 及时回应社会 关切, 充分做好宣传解释, 引导舆论正确导向, 维护我省银行业整 体良好社会形象。 五、 加强指导监督, 推进银行业机构帮扶工作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机构帮扶困难企业工作的日常指 导和监督, 深入开展调研工作, 及时收集详实情况。 对于企业和舆 论反应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 要迅速反应、 主动应对, 及时掌握全 面情况, 深入分析问题成因。 特别是对于银行业机构在应对措施和 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应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督促和引 导各银行业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的企业帮扶力度 河南银监局 关于做好 2015 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豫银监发〔2015〕12 号 各银监分局 (含济源监管办), 各政策性银行河南省分行, 各国有商 业银行河南省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 各股份制商业 银行郑州分行,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中原银行、 郑州银行, 郑州辖区各村镇银行, 各外资银行郑州分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 署, 落实银监会及省委、 省政府工作要求, 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 服务, 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现提出 2 0 1 5 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工作指导意见, 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 指导思想 2 0 1 5 年, 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机构要继续坚持服务小微 企业、 支持实体经济的指导思想不动摇, 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信贷 投放, 持续推进机制建设, 扩大小微企业专营机构覆盖面, 加强金 融创新, 全面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 合力优化小微企业融资 环境, 围绕小微企业着力扩融资、 强服务、 防风险、 筑合力, 构 建和打造全面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二、 工作目标 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应在有效提高增量的基础上, 确保实现全年 “三个不低于”目标, 即: — — —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 — —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 — — —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三、 工作措施 (一) 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 各银行业机构要以实现 “三个 不低于” 目标为底线, 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 层层分解, 严 格考核落实。 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 挪用, 不得擅自调减计划。 享受 “定向降准” 优惠的银行, 必须同比例调增小微企业信贷计 划。 各级监管部门要将 “三个不低于” 目标、 单列信贷计划作 为关键指标和执行差异化监管政策的重要依据, 纳入对银行业机构 的考核评价, 定期开展计划督导、 进度约谈和监管通报, 确保目标 全面实现。 各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银行、 邮政 储蓄银行、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中原银行、 郑州银行、 郑州辖 区各村镇银行于 4 月 3 0 日前将全年小微企业信贷单列计划以本行主 要负责人签批的正式文件报送至河南银监局; 各银监分局于 4 月 3 0 日前汇总辖内法人机构小微企业信贷单列计划报送至省银监局。 (二) 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结构和投向。 各银行业机构要持续优 化信贷结构, 用好增量, 盘活存量, 增加总量, 通过信贷资产证券 化、 信贷资产转让、 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等方式腾挪和扩大 小微企业信贷资源。 各银行业机构省级分行要加强与总行的政策衔 接和项目对接, 争取总行在小微企业信贷规模、 业务授权、 机构 准入、 创新试点等方面给予支持。 要明确贷款投向, 充分把握政 策和市场, 重点支持与河南三大国家战略、 “一带一路” 战略有 效对接的科技型、 创新型、 高新技术型小微企业, 支持与我省新 型工业化、 信息化、 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密切相关的高成长 型小微企业, 加大对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新兴产业、 先进制造 业以及传统改造升级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加大对绿色、 生态、 节能减排型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 各级监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引领, 指导银行业机构正确把握风险偏好, 优化信贷结构。 (三) 持续完善 “六项机制”。 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强化利率风险定价机制、 独立核算机制、 高效审批机制、 激励约 束机制、 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等 “六项机制” 建设。 各银行业机构要对自身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开展有效性评 估, 按照银监会 “六项机制” 建设的要求逐一梳理, 查漏补缺, 健全制度, 完善体系, 改进小微企业业务管理, 明确小微企业业务 的牵头、 主管部门,强化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 切实提升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要加大培训力度, 提高小微金融从业人员 素质。 各级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对 “六项机制” 建设情况的检查 督导, 督促各行抓紧建立健全, 对于机制不健全、 落实不到位的银 行业机构, 要持续加大监管通报, 推进 “六项机制” 在我省各银 行业机构全面落地, 提质增效。 (四) 加快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 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 服务机构体系建设, 加快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 落实小微企业专 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 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 单独客户 认定与信贷评审、 单独会计核算的 “四单原则”,提高小微专营机 构的批量化、 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 大中型银行要增设扎根基层、 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 小微支行; 法人银行机构要坚持服务地方经 济的市场定位,网点和服务向基层延伸, 向薄弱区域和空白点延伸。 各级监管部门要把好机构准入关, 合理引导银行业机构尽可能向小 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 有序推进小微企业特色支行建设, 确保专 营机构在产业集聚区等小微企业集中地区的全覆盖。 (五) 深入推进小微企业金融创新。 创新还款方式, 严格落实 《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 服务水平的通知》 要求, 建立健全相关续贷管理办法, 合理设定贷 款期限, 主动开展提前续贷、 年审制贷款、 循环贷款等业务创新, 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 对于生产经营正常、 信用状况良好、 临 时存在资金困难, 符合新发放流资周转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 按要 求提前办理续贷, 不得无故拖延回绝。 创新服务模式, 积极发展信 用贷款, 继续拓宽各层次供应链、 产业群、 商业圈的批量融资渠 道, 大力推广应收账款、 专利权、 商标权等创新 抵质押担保贷款, 探索信用保险、 贷款保证保险等银保合作模式。 加强渠道创新和网络服务模式创新, 为小微企业提供开户、 信贷、 结算、 理财、 咨询等全方位、 综合性便利服务。 各级监管部门 要对银行业机构是否健全相关续贷管理办法、 有无满足企业续贷需 求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六) 健全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机制。 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 免责制度, 经调查核实、 责任认定, 小微企业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 人员在贷款发起调查、 审核发放、 贷后管理过程中, 均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制度尽职履责的, 在授信出现风险时, 应免除其 合规责任。 各银行业机构应于 6 月末以前制定小微企业业务尽职免 责办法, 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尽职免责办法应对尽职免责的适用对 象、 审核程序、 认定标准、 免责事由、 免责范围明确具体操作 细则。 落实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的监管要求, 小微企业贷款不 良率高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 2 个百分点以内 (含) 的, 不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高出河 南全辖各项贷款不良率 2 个百分点以内 (含) 的, 不作为当年监管 评级的扣分因素。 (七) 开展小微企业服务收费专项治理。 严格执行 “七不准” 和 “四公开” 规定。 持续开展小微企业服务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 项检查和治理, 及时规范、 清理违规收费, 对于变相提高利率、 以贷收费、 转嫁成本、 以贷转存及收费项目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 一经发现, 将严肃问责和处罚, 并纳入本年度监管考评。 各银行业 机构要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定价机制, 科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浮 动幅度, 严禁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 对于诚实守信、 经营稳健 的优质小微企业要主动减费让利。 除银团贷款外, 不得对小微企业 贷款收取承诺费、 资金管理费, 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 费、 咨询费等。 清理各类融资 “通道” 和 “过桥” 环节, 缩 短融资链条, 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八) 严格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排查。 各银行业机构要高度关注 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上升较快的地区、 行业, 密切防范 “两高一剩”、 互联互保、 非法集资等导致的风险传染, 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加强 对担保公司的名单制管理, 加大对参与民间融资的贷款企业的清理。 针对小微企业贷款互联互保、 非法集资等风险加大排查力度, 严格 防范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聚集, 对重点关注区域、 行业、 机构及时 开展风险预警, 做好风险处置预案, 提足专项风险拨备。 加强对贷 款资金流向的监测管理,防止信贷资金被违规挪用, 特别要防范个人 违规道德风险和非法集资诈骗贷款案件的发生。 要切实承担社会责 任, 对暂时出现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小微企业,要一户一策, 区别对待, 不简单压贷、 抽贷、 断贷。 (九) 强化督导检查和考核激励。 各级监管部门要坚持正向激 励的监管导向,在市场准入、 专项金融债发行、 风险资产权重、 存贷比考核及监管评级等方面落实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政 策。 从 2 0 1 5 年起, 各银行业机构适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 正向激励政策, 应以实现小微企业贷款 “三个不低于” 目标为前 提。要强化督导检查, 及时跟踪评估各地区、 各机构、 各项政策 的落实进度和效果。 要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条线的人员配 置, 确保专人专岗负责相关工作。 加强对辖内小微企业各项指标的 统计监测和分析, 及时在全辖通报。 (十) 合力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各级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 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衔接, 加快促建各级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目前省级和 1 1 个地市已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尚未建 立的 7 个地市要争取年内促。 继续加强与政府主导的再担保机构的 合作, 拓宽风险补偿渠道, 健全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 系。 继续加强与工信等部门的配套联动, 认真组织开展好 “第三届 全省银行业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对接活动”。 大力推广 “中小企业网 络融资服务平台”, 建立银企对接 “线上线下一站式服务” 的常 态化机制。 继续加强银证、 银担、 银保等多方合作, 丰富小微企 业金融服务方式。 加强调研宣传, 切实营造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良 好氛围。 2015 年 4 月 9 日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意见 豫政办 〔2015〕10 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 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 号)精神,切实解决企业特别 是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金融服务、着力 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促进有效信贷投放 认真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 导全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为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创造良好 的货币环境。一是优化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限额在全省各地间的 分布,用好、用足全省限额。使用再贷款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和 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其借用的再贷款增量,贷款利率应低于其他 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二是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大力推 动开展“央行再贴直通车”业务。按照定向支持、自愿参与、专项规 模、适度利润、涉农中小企业优先原则,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三农”、 小微企业票据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涉农和小微企业票据 优先办理再贴现,对票面金额 500 万以下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金 融机构办理再贴现票据的贴现利率应低于其同期同档次贴现加权平 均利率。三是认真落实宏观审慎政策,动态监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 款增长情况,适时调整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力度大、贷款需求旺 盛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政策参数。四是落实定向降准措施,定期对 金融机构实施考核,按是否达标动态调整其差别存款准备金率。五是 使用常备借贷便利工具,及时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人行郑州 中心支行负责) 二、抑制金融机构筹资成本不合理上升 进一步丰富银行业融资渠道,加强银行同业批发性融资管理,积 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和“三农” 金融债,专项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积极支持郑州银行等地方法人 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增强主动负债能力,优化负债结构。规范发展 互联网金融,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 结构,通过提高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能力、优化资金配置等措施,遏制变 相高息揽储等非理性竞争行为,规范市场定价竞争秩序。大力推进信 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加快资金周转速度。进一步做好打击和处置 非法集资工作,加强风险监测、排查、协调和化解处置,维护良好的金 融市场秩序。(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 监局、保监局负责) 三、缩短企业融资链条 加强对银行间市场成员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通过现场 检查、非现场监测等方式,掌握我省市场成员机构同业业务、理财业 务等开展情况,规范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 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引导资金更多流向 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贷款管理,紧紧围绕 我省三大国家战略(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 综合实验区)规划实施,积极满足重点领域资金需求,有效保障全省经 济社会发展。严密监测贷款资金流向,防止贷款被违规挪用,确保贷款 资金直接流向实体经济。按照国务院部署,加强对影子银行、同业业 务、理财业务等方面的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 环节,各类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或运用原则上应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 切实整治层层加价行为,减少监管套利,引导相关业务健康发展。(人 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负责) 四、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 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 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4 年第 1 号),坚持按价格目标规范收费,严 格执行中国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对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不得设置收费 项目。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 构和有关部门的收费行为,清理小微企业融资涉及的各类收费,加强 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取缔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取消直接与贷款挂钩且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取消 不符合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严禁自立项目、 自立标准、超范围和变相收费、分解收费。银监、价格主管部门要加 强监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费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 规问题,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河南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五、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 督促引导金融机构采取提前续贷审批、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 滚动融资等多项措施,优化审贷程序,缩短审贷时间,减少企业高息 “过桥”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灵活采用按月、按季、按年等还 款周期,等额本金、等额本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月、按季、按年 还息到期还本等多种模式,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 方式创新,以产业集聚区、高新园区、协会等为载体,通过利用行业协 会、互助资金、担保基金等进行增信,降低企业贷款门槛和融资成本; 大力推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发放;不断扩大专利权、商标权、仓单、 订单、产业链融资等新型信贷产品发放规模。深入推动农村金融产品 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融资培育、 保障性住房融资金融服务等工作,引导金融机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 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同时,坚持“区别对待、有 保有控”的信贷政策,对产能过剩行业中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不搞 “一刀切”。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对出现资金风险的企业,及时 采取措施切断风险链,防范传导性、群发性、区域性风险,同时严防恶 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省工业和 信息化委负责) 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考核评价指标和内部考核机制,适当降 低存款、资产规模等总量指标的权重,从制度源头上遏制银行业金融 机构存款“冲时点”行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 激励暂行办法》,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激励,对发放小微企 业、“三农”贷款较多的给予适当加分。省级设立的小微企业信贷风 险补偿资金,对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信贷给予风险补偿,对 省辖市、县(市)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奖励。(省政府 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省财政厅负责) 七、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继续深化全省农信社改革,坚持“成熟一家、组建一家”的原则, 积极推进县级农信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加快消化历史包袱,积 极优化监管指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向现代金融企业转变。加大 村镇银行组建力度,积极引进合格发起人,尽快实现县域全覆盖。鼓励 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动地方 法人银行、装备制造大型企业等组建金融租赁公司。争取开展消费金 融公司试点。推动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积 极在县域和基层地区增设机构网点,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支持银行 通过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手机银行等提供多层次服务,发展普惠金 融。(省政府金融办、河南银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 八、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统筹推进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加快推动在中国证监会接受审核的 企业尽快通过发审会审核。分类组织境内、境外企业上市培训,大力 培育农业、金融、文化、旅游等行业优质企业上市。支持企业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立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备企业库,开展后备企业培训,研究 出台有关扶持政策。扩大债券融资规模,鼓励各级政府建立债券增信 担保机制,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 集合票据、私募债等。发挥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引导作用,对 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等的中小企业,按照实际发行 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发行费补贴。加快设立我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 争取尽快开业运行,为我省中小微企业提供债信融资、并购重组、股 权融资的平台。鼓励社会资本申报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 投资基金。推进创业投资拟投企业信息库建设。推动有行业背景和专 业特长的天使投资人、法人机构及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天使投 资基金。研究设立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吸引社会投资,为持 有科技成果的科研机构、高校和科研人员提供转化资金支持,以及对 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股权投资支持。进一步完善我省股 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政策,放宽基金设立条件。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 设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对为企业直接服务相关部门的 金融业务培训。(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 息化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证监局负责) 九、积极发挥保险、担保的功能和作用 与保险机构总部开展对接,推动保险机构通过项目投资、股权投 资、债权投资等各种形式,为我省轨道交通、高速铁路、干线公路等 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 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支持保险资金参与我省产业投资基金、私募 股权基金等的发起设立。鼓励保险机构在我省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 心、后援中心、灾备中心等。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履约保证 保险等产品,扩大出口信用保单项下贸易融资规模,开展保单质押贷 款服务,发挥保险融资增信功能,帮助小微企业获得外部融资。建立担 保机构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对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代 偿给予补偿,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省 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河南银监局、保监局负责)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 许政办〔2015〕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大力发展高端金融服务业,促进我市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 健康发展,吸引投资机构到我市落户,推动金融创新,优化资源配置, 拓宽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 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 〔2014〕56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一)本意见适用于登记注册在我市并按程序备案或登记的创业 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企业。 (二)本意见所指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具体 含义是:“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 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二、登记注册 (三)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 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 可以使用“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 (四)在我市注册并备案或核准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当满足以 下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 币。 三、支持政策 (五)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达 1 亿元的, 市财政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注册资本达 5 亿元的,市财政一次性奖 励 20 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 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 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 2 亿元的,市财政奖励 10 万元;募集 资金达到 3 亿元的,市财政奖励 20 万元。加快推进我市创业服务中 心建设,对入驻创业服务中心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企业给予办公用房租金减免优惠政策。 (六)基金注册成立后,每年在通过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考核后, 根据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由市财政给予一定奖励,具 体标准经协商后,在市政府对基金的考核目标责任书中约定。 (七)帮助争取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支持。积极帮助在我市注册的 股权投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省级以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 扶持。 (八)加强我市政府引导基金运作。转变财政支持产业结构调整 资金的使用方式,设立我市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跟投等 方式支持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投资,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扩大效 应。 (九)建立股权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市政府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 资金构成股权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补偿股权投资基金在财务 年度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风险投资损失,帮 助股权投资基金降低投资风险。 (十)引导机构投资者出资参与。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专门部门或 机构,加大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力度,发挥投资银行的中介作用。重 点邀请国内外大型金融机构、中央企业、上市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 司、年金公司、信托公司、全国社保基金、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等投资 主体,参与我市股权投资基金。 (十一)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投资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境 外资本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入。支持大型民营企业选择投资能力 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委托管理。鼓励基金管理机构加强与其他金融 机构合作,选择高净值财富个人作为投资人,建立股权投资基金的稳 定资金来源渠道。 四、项目支持 (十二)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本辖 区上市后备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动员上市后备企业积极引进战略投资 者,并对我市股权投资基金有意投资入股的项目给予大力支持。 (十三)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在选择投资项目时,优先选择投资我 市的上市后备企业及项目,积极推动全市企业上市工作。 (十四)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基金拟投企业信息库建设,围绕城市 基础设施等重点建设领域和我市的特色产业、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 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定期筛选一批成长快、具有核心竞争 力的企业向股权投资基金推荐。鼓励支持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资中前 期创业企业、高科技中小微企业。尽快建立公正、透明、及时的股权 投融资信息采集和发布制度,打造良好的投融资信息共享环境。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五)提供优质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为股权投 资基金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市金融办负责研究提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 发展的政策建议,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支持政策 的落实和协调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服务工作。 (十六)加大宣传引导。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 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基础知识的普及、先进典型的宣传,扩大股 权投资基金的社会影响,引导社会各界认同股权融资方式,营造良好 投融资氛围。 (十七)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和控制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风险,建 立起规范与发展并重,高效、健康、良性的监管机制。市发展改革委 要牵头制定监管政策,做好股权投资基金的指导管理工作;市工商局 要协助做好工商登记工作;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 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内的监管工作, 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各类活动,确保行业规范 健康发展。 2015 年 2 月 17 日 关于印发许昌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许政办〔2015〕10 号 许昌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吸引国内外资金、资本支持我市经济建设,推进我市 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自 2015 年 起设立许昌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 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令第 39 号)等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 金,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 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支持我市经济建设,促进国内 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市聚集。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投向:一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 市内外社会资本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展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增强其资 金实力;二是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引导市内外社会资本在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规模暂定 1 亿元人民币,今后视情况再增加。 第五条 引导基金来源: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政府 支持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投资总公司出资,吸引有实力 的企业、大型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参与,财政投资收益部分,个人、 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资金等。 第六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 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通过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投入、退 出、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引导基金安全运行。 第七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 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 行或购买国债。 第二章 第八条 组织架构 设立许昌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引导基 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为:确定引导基金规模、投 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委托授权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引进基金进 行日常管理;批准投资方案;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 策;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 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科技 局、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办、投资总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 公室是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具体负责: (一)起草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和业绩考核 等制度; (二)贯彻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 业投资基金,组织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 (四)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六)完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使用引 导基金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决策的 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金融办、科 技局、工业信息化局、创业投资行业代表及社会专家组成。其中创业 投资行业代表和社会专家不低于半数。建立投资评审专家库,随机抽 取除参评企业人员以外的专家参与评审,确保评审质量。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选择并委托相应的托管机构履 行出资人权利,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包括: (一)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具体实施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 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四)根据需要,向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并通过 派驻代表参与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五)承办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选择 1 家符合资质条件的 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 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资金托管银行应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资 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费用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核 定,主要用于支出评审费、咨询费以及审计费等。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投资对象 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 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基金不直接投资创业投资项目和产业投资 项目。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重点与投资业绩突 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 基金进行合作。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注册资本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出资人首期出资在 1 亿 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 2 年内出资总额达到 2 亿元人民币以 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至少有 3 个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 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 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额 15% 以上; (四)至少有 3 名具备 5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 高级管理人员;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 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 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等; (六)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投资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产业投资方向,主要投向我市十大产业链; (二)注册资本在 3 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出资人首期出资在 1 亿 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 2 年内出资总额达到 3 亿元人民币以 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对行业发展规划研究透彻,发展定位准 确、明晰。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 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等。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投资管理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 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 任。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和产 业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 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 7 年。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应 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 60%; (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 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为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分散风险,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 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或产业投资基金自身注册资金的 20%; (四)原则上不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稳定 运营以后,可在适当时机将股份通过下列途径完成退出:将股权优先 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开转让股权,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或产业投资基金 到期后清算退出等。 第二十四条 以优先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收益参照银行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协商确定。跟进投资的投资收益按照协议规定向共同投资的 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 第二十五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应在《投资合作 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 基金退出; (三)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未按章程规定投资企业 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第二十六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其他股东自引 导基金投入后 3 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转让价 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 3 年的,转让价格按不低 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 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 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 应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7 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引导基金不 得投资。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及相关机构不干预创业投资 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操作程序 引导基金申请使用程序: (一)征集: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 合作的投资机构; (二)申报:申请人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扶持方案; (三)受理: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托管机构对申请扶持 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扶持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 (四)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拟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 金提出的申请扶持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 2/3 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五)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拟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 在指定的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对无问题的,将材料 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 (六)决策: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作 出决定; (七)实施:基金托管机构按投资方案具体实施。 第六章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 基金托管机构于每半年末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送引 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 会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由基金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 评估,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基金管理委员会对托管机 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形成资产进行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年度 考核不合格的,由基金托管机构予以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若考核不 合格且有重大失误的,可按合同约定更换基金托管机构。 关于印发许昌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共保 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许政办〔2015〕21 号 许昌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持续深化规范提升我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工作,按 照许昌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为满足名录库内各类 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由小微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以银 行业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此保险作 为主要担保方式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在小微企业未按借款合同约定 履行还贷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是指参加我市 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试点的保险公司为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整体承保能 力,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组 成联合体,就同一性质、同一类型风险共同承担风险损失责任,各家 保险公司约定共保比例,按照共保比例收取保费和承担相应损失赔偿。 第四条 按照“先试点、再推广、全覆盖”的原则,积极稳妥 地开展我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试点工作,在“银行+ 共保体”模式下推行小微企业“批量化”、“集群化”融资,促进银 行业金融机构和共保体之间、共保体内部之间有效分担、缓释小微企 业贷款风险,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风险控制与规模效益的 双赢。试点期间,选择若干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经验丰富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共保体”合作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初期以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为主,信用保证保险为辅,待取得经验后逐 步放开类别并扩大各方参与范围。 第二章 试点资格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资格:具备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的 服务能力或承办同类业务的经验,并设有专营部门或指定专门机构的 在许保险公司,都可以提出申请加入共保体,并与试点银行业金融机 构签订银保合作备忘录。 第六条 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具备的资格:同意本细则规 定的各条款,并与试点保险公司签订银保合作备忘录。 第三章 第七条 贷款条件 小微企业名录库由市金融办牵头建立,各县(市、区) 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筛选、汇总、上报, 市金融办负责向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驻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征集优 质小微企业名单。 第八条 名录库小微企业向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应 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品(服务)有市场、有效益,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 务的能力,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提供企业近 3 年财务年报(成立不足 3 年的,提供 成立以来的年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企业与征信已出现不良记录的企业无股权关联或互保关 系; (四)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试点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小微企业单笔单户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 800 万元;贷 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过 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或项目建设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资金流 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 第十条 贷款利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协商确定,原 则上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 第十一条 保险费率根据小微企业的资信状况、贷款利率、贷 款期限、所属行业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报市金融办备案。试点期间, 年费率一般不超过贷款本金的 1.5%,经办保险机构可根据借款小 微企业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实行差别费率,如遇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 第四章 第十二条 贷款流程 名录库小微企业向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 请,并附送相关材料。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贷款申请后,及时审查并 向小微企业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并告知投保相关事宜。试点银行业金 融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并在相关资料齐全情况下,审查批准过程不超过 8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贷款申请经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准后, 向“共保体”提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申请。经“共保体”主承保方审 查批准后,小微企业交清保费,“共保体”出具相应险种保险单。 “共保体”从接受投保单到出具保险单过程不超过 8 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小微企业持“共保体”出具的保险单与银行业金融 机构签订《借款合同》,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一般在 2 个工作日内向 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发放贷款后,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共保体” 应当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核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并互相通报相关 信息。对小微企业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采 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共保体”按照各自的管理 规定,对小微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小微企业应当积极 配合,如实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共保体”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小 微企业一旦发生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共保 体”应当及时核实企业还贷能力,采取措施保全或追偿,并通报市金 融办和金融监管机构。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政策扶持 试点期间,参与试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共保体” 为名录库内小微企业贷款发生损失时,市政府以设立的小微企业贷款 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偿。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保体”应建立风 险监控、贷款发放叫停机制,确保贷款逾期率控制在 6%以内。 第十七条 对小微企业未偿还的贷款净损失部分(仅限贷款本 息损失,不包括因贷款逾期而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等),“共保体” 和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双方风险分摊比例分担。小微企业欠息连续 达 3 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 1 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追 索未果的,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即可向“共保体”发出索赔通知书。 “共保体”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按照贷款本息扣除依法追回 相关赔偿部分后的净损失,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保险赔款。财政补 偿为贷款净损失部分。 第十八条 对于“银行+共保体”模式下的名录库内小微企业 贷款发生损失时,市政府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共保体”之间的贷 款风险分摊比例据实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逾期率 2%(含)以下的补贴逾期未 还本息的 20%,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共保体)补贴额=贷款逾期未 还本息的 20%×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共保体)的风险分摊比例;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逾期率 2%—3%(含)的补贴逾期 未还本息的 10%,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共保体)补贴额=贷款逾期 未还本息的 10%×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共保体)的风险分摊比例;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逾期率 3%以上的,补贴逾期未还本 息的 5%,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共保体)补贴额=贷款逾期未还本息 的 5%×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共保体)的风险分摊比例。 第十九条 试点期间,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第十六条确定的 逾期率控制比例以内的贷款发生的风险,“共保体”向试点银行业金 融机构支付保险赔款后,可于每年的 10 月 15 日前,对上一年度 10 月 1 日至当年 9 月 30 日期间符合补偿条件的贷款损失统计汇总,形 成真实、完整、合法的补偿申报材料报送市金融办。经市财政局、金 融办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核确认(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后及 时拨付财政应分担的部分资金。在财政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发生的追 偿所得,“共保体”必须按财政当时对出险贷款的分担比例、按原拨 付渠道及时返还市财政。 第二十条 根据政府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试点银行业金融 机构与“共保体”合作开展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在考核评价时视业务 开展情况给予加分,按照贡献度调整政府性资金存放。 第二十一条 对于单个试点保险公司与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合 作承保名录库内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参加试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 细则,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合同文本,加强 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的密切合作。建立健全由市 金融办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财政局、人民银行许昌市中 心支行、许昌银监分局等部门参加的打击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绿色通道”,构建有序、高效、顺畅的小微企业失信惩戒机制。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附 则 本细则所指银行新增贷款逾期率为银行业金融机 构追索未果的名录库小微企业逾期贷款本息占考核期内名录库小微 企业新增贷款(含新发放贷款)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服务发展类政策 国务院 关于印发 2015 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5〕29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 《2 0 1 5 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 能工作方案》, 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 2015 年 5 月 12 日 2015 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 三中、 四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作出了部署, 提出了要求。 两年多来, 国务院把 简政放权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 和转变政府职能的 “当头 炮”, 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 有效释放了市场活力, 激发了 社会创造力, 扩大了就业, 促进了对外开放, 推动了政府管理创新, 取得了积极成效。 2 0 1 5 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 是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 也是稳增长调结构的紧要之年, 简政放 权、 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的任务更加紧迫、 更加艰巨。 为把 这项改革向纵深推进, 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继续取得突破性进展,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 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 按照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 《 政 府工作报告》 确定的任务要求, 紧扣打造 “双引擎”、 实现 “双 中高”, 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 协同推进简政放权、 放 管结合、 优化服务, 坚持民意为先、 问题导向, 重点围绕阻碍创 新发展的“堵点”、 影响干事创业的 “痛点” 和市场监管的 “盲 点”, 拿出硬措施, 打出组合拳, 在放权上求实效, 在监管上求创 新, 在服务上求提升, 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建设法治政府、 创新政府、 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方面迈出坚实步伐, 促进政 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 工作目标 2 0 1 5 年, 推进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工作, 要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 新任务, 从重数量向提高含金量转变, 从 “给群众端菜” 向 “让群众点菜”转变, 从分头分层级推进向纵 横联动、 协同并进转变, 从减少审批向放权、 监管、服务并重转变, 统筹推进行政审批、 投资审批、 职业资格、 收费管理、 商事制 度、教科文卫体等领域改革, 着力解决跨领域、 跨部门、 跨层级 的重大问题。 继续取消含金量高的行政审批事项, 彻底取消非行政 许可审批类别, 大力简化投资审批, 实现 “三证合一”、 “一照一 码”, 全面清理并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和资质资格认定, 出台一批规 范行政权力运行、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制度和措施, 推出一批创新 监管、改进服务的举措, 为企业松绑减负, 为创业创新清障搭台, 为稳增长、 促改革、 调结构、 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 培育经济社 会发展新动力。 二、 主要任务 (一)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 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公布清单、 锁定 底数, 今年取消 2 0 0 项以上。 全面清理和取消国务院部门非行政 许可审批事项, 不再保留 “非行政许可审批” 这一审批类别。 继 续取消和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进一步提高简政放权的含 金量。 基本完成省级政府工作部门、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 权力清单的公布工作。 研究建立国务院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 度, 开展编制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试点工作。 严格落实规范行政 审批行为的有关法规、 文件要求, 国务院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 要逐项公开审批流程, 压缩并明确审批时限, 约束自由裁量权, 以 标准化促进规范化。 研究提出指导规范国务院部门证照管理的工作 方案, 对增加企业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 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公布保留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清单, 破除垄断, 规范收费, 加强监管。 对国务院已取消下放的行 政审批事项, 要严肃纪律、 严格执行, 彻底放、放到位, 及时纠正 明放暗留、 变相审批、 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 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 按照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 0 1 4 年本)》, 进一步 取消下放投资审批权限。 制定并公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强制性中 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简化投资项目报建手续, 大幅减少申报材料, 压缩前置审批环节并公开审批时限。 制订 《 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 项目管理条例》 。 推进落实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 加快建 设信息共享、 覆盖全国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创新投资 管理方式, 抓紧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推动国务院有关部门主动协同 放权、 落实限时办结制度, 督促地方抓紧制定细化、 可操作的工 作方案和配套措施。 打破信息孤岛, 加快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推动 有关部门间横向联通, 促进中央与地方纵向贯通, 实现 “制度+技” 的有效监管。 (三) 深入推进职业资格改革。 进一步清理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 年内基本完成减少职业 资格许可认定任务。 指导督促地方做好取消本地区职业资格许可认 定工作。 研究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加强对新设职 业资格的管理。 研究制订职业资格设置管理和职业技能开发有关规 定。 加强对职业资格实施的监管, 完善职业资格考试和鉴定制度, 着力解决 “挂证”、 “助考”、 “考培挂钩” 等问题。 制定行业 组织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管理办法, 推进水平评 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由行业协会等组织承担。 加快完成国家 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 编制国家职业资格规划,形成与我国经济社 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相适应的职业资格框架体系。 (四) 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 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 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越 权设立的, 一律取消; 凡擅自提高征收标准、 扩大征收范围的, 一 律停止执行。 清理规范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 取消政府提供 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收费; 取消政策效 应不明显、 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政府性基金; 对收费超过服 务成本, 以及有较大收支结余的政府性基金, 降低征收标准; 整合 重复设置的收费基金; 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并入相应的 税种。 清理规范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凡没有法定依 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 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 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费。 整顿规范行业协会 商会收费, 坚决制止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 以及强制企业付费 参加各类会议、 培训、 展览、 评比表彰和强制赞助捐赠等行为; 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清理规范 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 费, 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 公布全国性、 中央部门和单位及省级 收费目录清单。 开展收费监督检查, 查处乱收费行为。 (五) 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推进工商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三证合 一”, 年内出台推进 “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实现 “一照一码”。 全面清理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 制定落实 “先照后证” 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 审批事项的意见。 公开决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加快推进 与 “先照后证” 改革相配套的管理规定修订工作。 总结自由贸易 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经验, 加快在全国推进外商投资 审批体制改革, 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建设小微企名 录, 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 实现政策集中公 示、 扶持申请导航、 享受扶持信息公示等。 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 “全国一张网” 建设。 加快推进 “信用中国” 网站和统一的 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继续创新优化登记方式, 研究制定进 一步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的指导意见, 指导督促地方 制定出台、 修改完善住所 (经营场所) 管理规定。 组织开展企业 名称登记管理改革试点。 修订 《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简化和完善注销流程, 开展个体工商户、 未开业企业、 无债权债 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 制定进一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工作 的意见, 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系统。 研究制定全国企业登 记全程电子化实施方案。 (六) 深入推进教科文卫体领域相关改革。 适应互联网、 大数据等技术日新月异的趋势, 围绕打造大众创 业、 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 公共服务 “双引擎”, 研究推进 教科文卫体领域创新管理和服务的意见, 尤其是对新技术、 新业态、 新模式, 既解决 “门槛过高” 问题, 又解决 “无路可走” 问题, 主动开拓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新形式、 新途径, 营造良好的创业创 新环境。 落实好教科文卫体领域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逐项检 查中途截留、 变相审批、 随意新设、 明减暗增等落实不到位的行 为并加以整改。 研究加强对教科文卫体领域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逐项检查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否及时跟上、 有力有效, 是否存在监管漏洞和衔接缝隙, 对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 对教科文卫体领域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 再取消下放一 批行政审批事项, 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七) 深入推进监管方式创新, 着力优化政府服务。 按照简政放权、 依法监管、 公正透明、 权责一致、 社会共 治原则,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实践, 积极借鉴国外成熟做法, 转 变监管理念, 创新监管方式, 提升监管效能, 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 公平竞争发展环境, 使市场和社会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 研究制 订 “先照后证” 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开展加强对市 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试点工作。 抓紧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管平台, 推 进综合执法。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 度、 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指导各地实施企业经营异 常名录、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相关制度, 构建跨部门执法联动响应 及失信约束机制。 积极运用大数据、 云计算、 物联网等信息化手 段,探索实行 “互联网+监管” 新模式。 推行随机抽查、 告知承 诺、 举报奖励等办法,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 充分调动社会监督 力量, 落实企业首负责任, 形成政府监管、 企业自治、 行业自律、 社会监督的新格局。以创业创新需求为导向, 切实提高公共服务的 针对性和实效性, 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为人 民群众提供公平、 可及的服务。 搭建为市场主体服务的公共平台, 形成集聚效应, 实现服务便利化、 集约化、 高效化。 发展知识产 权代理、 法律、 咨询、 培训等服务, 构建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服务 体系。 提供有效管用的信息和数据, 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和开拓市 场提供信息服务。 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积极履行政府法律援助责任。 加强就业指导和职业教育, 做好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 制订完善人 才政策, 营造引智聚才的良好环境, 为市场主体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引入市场机制, 凡是企业和社会组织有积 极性、 适合承担的, 通过委托、 承包、 采购等方式尽可能发挥社 会力量作用; 确需政府参与的, 也要更多采取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 方式。 政府要履行好保基本的兜底责任, 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 生活, 消除影响群众干事创业的后顾之忧。 (八) 进一步强化改革保障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要抓紧建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推进 机制。 要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和要求, 守土有责、 守土尽责, 强 化责任、 积极跟进, 搞好衔接、 上下联动。 要树立问题导向, 积 极探索, 主动作为, 明确改革重点, 推出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本地区 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国务院推 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 (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要切实发挥统筹指导和 督促落实作用。 要加强改革进展、 典型做法、 意见建议的沟通交 流。 针对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前瞻性、 长远性问题, 进行深 入调研, 提出对策建议。 对出台的重大改革措施, 组织开展第三方 评估。 加大督查力度, 对重大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 查。 抓住典型案例, 推动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 配合各项改 革, 做好法律法规起草、 修订、 审核、 清理等工作。 对简政放 权、 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事项进行专家评估, 客观公正地提出 意见建议。 从建设法治政府、 创新政府、 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的高度, 加强理论研究, 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三、 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协调小 组各专题组、 功能组组长要高度重视, 勇于担当, 切实担负起推进 本地区本领域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 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重任。 要切实提高推进改革的效率, 根据本方案要求, 及时组织制定工作 方案并限期出台改革文件, 明确时间表、 路线图和成果形式, 将任 务逐项分解到位、 落实到人。 对主动作为的要激励, 对落实不力 的要问责, 以抓铁有痕、 踏石留印的作风, 务求有进展、 有突破、 有实效。 (二) 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区、 各部门和协调小组各专题组、 功能组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密切协作、 协调联动、 相互借鉴, 勇于探索创新, 敢于率先突破。 各地区、 各部门负责 推动解决属于本地区本领域的问题; 协调小组各专题组要发挥牵头 作用, 协调解决好跨部门跨领域的问题; 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各功能 组要加强沟通协调和支持保障, 形成工作合力, 确保各项改革整体 推进。 (三) 加强地方指导。 国务院各部门和协调小组各专题组、 功 能组要注重对地方改革的跟踪指导, 搭建经验交流推广的平台。 及 时研究解决 “接、 放、 管” 和服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为地方 推进改革扫除障碍。 加强对地方政府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 职能 转变工作的考核, 完善考评机制, 切实推动基层政府职能转变, 着 力解决 “最后一公里” 问题。 (四) 加强舆论引导。 要及时发布权威改革信息, 回应社会关 切, 引导社会预期。 加强改革举措的解读宣传, 凝聚改革共识, 形 成推动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清理整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运行〔2015〕 149 号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各省、 自治区、 直 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 (联席会议): 今年以来, 党中央、 国务院对清理整治涉企收费和减轻企业负 担工作做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 为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中央教 育实践活动办公室) 印发了 《 关于进一步整治“执法、 监管、 公共服务等窗口行业和领域违规收费和收红包、 购物卡” 的实施 方案》 (群办函字 〔2 0 1 5〕 2 0 号) 和 《 关于进一步整治乱 摊派的实施方案》 (群办函字 〔2 0 1 5〕 2 1 号), 明确要求工 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的联席会议负责涉企乱收费、 乱摊派问题的清理 整治。 近期, 国务院成立了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 部署了清理规 范涉企收费工作, 明确作为联席会议今年重点任务, 由财政部、 发 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 并要求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 担工作机制的作用,抓好涉企收费监管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现就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清理整治相关工作通 知如下: 一、 提高思想认识, 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 国务院的决策部 署上来 要从加强作风建设的高度, 狠抓乱收费、 乱摊派问题整治, 坚 决斩断向企业乱伸的 “黑手”; 要从稳定经济增长的大局, 推进减 轻企业负担工作, 通过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进一步激发微观主体的 活力; 要从推进职能转变的角度, 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 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清单制度, 形成减轻企业负担的长效机制。 二、 加强组织领导, 抓好各项重点任务的贯彻实施 要突出工作重点, 在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基础上, 重点落实好 涉企收费清单制度, 狠抓清单之外乱收费、 乱摊派问题的整治。 要围绕重点任务, 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总, 加强组织 保障, 抓好贯彻实施。 要细化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目标, 明确任务 分工和完成时限, 建立跟踪落实和督促整改机制, 确保取得实效。 要加强协同配合,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责, 形成合力; 各地 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 (联席会议) 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 组织调动各方力量, 抓好督促落实和监督检查, 形成上下联动的工 作格局。 三、 加强监督检查, 进一步强化查处和问责机制 要对所在地区、 行业和领域的涉企收费工作全面开展自查, 及 时纠正各种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并对涉企收费清单之外的乱收费、 乱摊派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要强化问责机制, 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 区和部门, 要进行通报批评; 对查实的涉企乱收费、 乱摊派行为, 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 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 追究相关 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要加大曝光力度, 定期通过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曝光典型案件, 形成震慑作用。 要强化审计监督, 将涉企 收费作为审计工作重点, 形成规范涉企收费长效机制。 要加强社会 监督, 建立企业举报和督办制度, 完善第三方评估工作。 三季度, 联席会议将组织全国专项督查, 确保清理整治涉企收费各项工作落 实到位。 四、 加强宣传引导,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加强宣传引导, 为清理整治涉企收费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要配合联席会议做好第四届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活动, 重 点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解读涉企收费清单, 让全社会知晓和熟悉清单, 让清单之外的乱收费、 乱摊派行为无处藏身。要组织新闻媒体开展 明察暗访, 披露问题, 反映成效; 要定期通过企业负担调查和满意 度评价等工作, 听取企业心声; 同时对新闻媒体和企业反映的问题, 要及时核查处理, 回应社会关切。 五、 加强信息交流, 争取新的政策和工作支持 要建立信息通报交流机制, 及时跟踪涉企收费清理整治工作进 展, 反映新的情况和问题, 争取政策支持。 既要定期向所在党委、 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争取支持;也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反映有关 问题, 提出政策建议。 同时, 地区之间、 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 相互学习、 相互促进。 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通过 《 减轻企业负担 工作简报》 等形式, 反映各地区、 各部门的典型作法和先进经验, 通报典型案例和督查情况, 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和中央教育实践 活动办公室。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 0 1 5年5月5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 通 知 财税〔2015〕102 号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检总 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旅 游局、 保监会,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新建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发展改 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 我们对全国性及 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决定取消和 暂停征收一批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 2 0 1 5 年 1 1 月 1 日起, 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 3 7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见附件)。 二、 自 2 0 1 6 年 1 月 1 日起, 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 (包 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三、 取消和暂停征收上述收费后, 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 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 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保障工 作正常开展。 四、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 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 各省 (区、 市) 财政、 价格部门要抓紧对省级设立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 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 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 违背市场经济基本 原则的不合理收费项目。 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六、 各地区、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对公 布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各级财政、 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不按 规定取消和暂停征收相关收费项目的, 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并追 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 取消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 0 1 5年9月2 9日 附 件 取消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3 7 项) 一、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3 3 项) 民政部门 1 . 出具 (无)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费 财政部门 2 .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考试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 .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考务费 4 .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考务费 5 .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务费 6 . 助理广告师、 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 考务费 7 . 咨询工程师 (投资) 职业资格考试、 考务费 国土资源部门 8 . 土地估价师考试、 考务费 9 . 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考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 0 . 房屋租赁手续费 1 1 .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考试费 1 2 .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考务费 交通运输部门 1 3 . 磁罗经校正员考试费 农业部门 1 4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 1 5 . 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收费 海关部门 1 6 . 报关员资格考试费 税务部门 1 7 .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务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 8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1 9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 2 0 . 计量认证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 1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请求延期处理费 体育部门 2 2 . 参赛个人和团体年度注册费 2 3 . 参赛运动队和运动员比赛报名费 2 4 . 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手续费 2 5 . 棋类和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 2 6 . 车手等级认定费 2 7 . 运动马匹注册费 旅游部门 2 8 . 入境签证费 2 9 . 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 (含证书) 费 3 0 . 星级标牌 (含证书) 工本费 3 1 .A 级旅游景区标牌 (含证书) 工本费 保监会 3 2 . 精算师资格考试费 地方 3 3 . 铁路护路联防费 二、 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4 项) 农业部门 1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海关部门 2 . 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 林业部门 3 . 森林植物检疫费 4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开展涉企收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5〕45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 委、 各直属机构,高法院, 高检院: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 推进普遍性降费, 激发市场活力,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 现就在全国范围开展涉企收费 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理规范的目标 取消、 降低一批涉企收费,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加快建立完 善监管机制, 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 对确需保留的涉企收费基金项 目, 建立依法有据、 科学规范、 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 二、 清理规范的范围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行政审批前置、 涉及市场监管和准 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 涉企收费等, 均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 三、 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 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 凡没有法律、 行政 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 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部门批准, 越权设立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国办发 〔2 0 1 4〕 3 0 号)印发后,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部门未报经国务院批准, 新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 违反规定擅自提高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扩大征收范围的, 一律停 止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 强制企业参加培训、 学术研讨、 考核评比并收费的, 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二) 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 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 对国家明令取消、停征、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以及降低的收费标准, 要逐项落实到位,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 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 费继续收取。 要落实好对小微企业、 养老医疗服务业、 保障性住 房建设、 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 加大对小微企业、 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 (三) 对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进行分类清理规范。 对按 规定权限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要按照 “清费 立税” 原则, 进一步清理、 整合和规范, 逐步减少项目数量。 取 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 以及主要目 的是养人、 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结合投融 资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 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 不适应市场经 济发展的政府性基金。 归并征收对象相同、 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 相似, 重复设置的收费基金。 对超过服务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及存在较大收支结余的政府性基金, 要降低征收标准。 结合税制 改革, 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改为税收。 (四) 清理规范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结合国务院审 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的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 对相关 中介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 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 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 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 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 强 制服务、 强行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要与审批部门彻底脱钩, 打破 垄断、 引入竞争机制, 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对短期不能形成 充分竞争、 确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 纳入政府定价目录, 严格核 定服务成本, 制定服务价格。 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 纳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 务活动, 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 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 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坚决取消不合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不 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 用。 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不合理的市场监管或准入条件, 增加企业 缴费负担。 (五) 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坚决制止行业协会商会强 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 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 培训、 展览、 考核评比、 表彰、 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 订购刊物 等行为。 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 设立收费项目、 提高收费标准。 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 关脱钩, 使其真正成为代表企业利益、 提供服务的主体, 建立公开 透明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约束行业协会商会不合理 收费行为。 (六) 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 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涉企行 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由 中央和省两级编制目录清单, 明确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收费标 准等。 清单编制完成后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今后确需新 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必须依据法律、 行政 法规的规定或报国务院批准, 并纳入清单管理。 各部门要将清单内 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 包括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征收标准、 征收程序、 法律责任等, 通过门户网站、 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 所对外公开。 各地区、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 清单之外 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七) 加强涉企收费监管。 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 作用, 抓好涉企收费监管工作。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组织开展乱收费、 乱摊派的专项整治。 各级财政、 价格、 工信、 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 并 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情况, 及时纠正并查处乱收费。 涉企收费部门要 强化内部约束机制, 监督本部门、 本系统各单位严格执行涉企收费 管理规定, 杜绝乱收费行为。 强化企业举报和查处、 问责机制。 通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 网络平台、 电子邮箱等途径受理企业举 报, 建立督办制度, 定期公布查处结果, 曝光典型案例。 对查实的 乱收费问题, 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 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 责人的责任。 四、 组织实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息化部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并加强政策指导、 统筹协调 和督促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财政、 价格、 工信部门 牵头, 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制定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 统筹安排、 认真实施。 (二) 明确任务分工。 中央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对本部门、 本系 统、 所属事业单位、 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及举办企业的涉企收费 进行全面清理, 提出取消、 保留、调整和规范管理的意见, 于 2 0 1 5 年 7 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同时抄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 财 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 公布取消、 调 整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措施, 并将保留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 位涉企收费编制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 其中,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 费目录清单, 在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清 单基础上编制。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省 (区、 市) 涉企收费清理 规范工作, 于 2 0 1 5 年 8 月 2 0 日公布取消、 调整和规范涉企收 费的政策措施, 并将保留的省级涉企收费编制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 除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在修订政府定价目录基础上公布外,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于 2 0 1 5 年 8 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将清理规范结果 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减 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 清理规范工作结束后,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情况报告国 务院。 (三) 严格监督落实。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各成 员单位要各负其责, 及时跟踪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情况, 加强督促检 查, 确保取得实效。 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工作, 不如实清理及隐瞒 不报涉企收费情况的, 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 加强舆论引导。 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和 公共媒体等渠道,加强涉企收费政策宣传解读, 及时发布信息, 做好 舆论引导工作, 统一思想、 凝聚共识,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清理 规范涉企收费事关全局, 涉及面广、 政策性强。 各地区、 各有关 部门要高度重视,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责任意识, 把专项清理规范 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周密部署, 严格落实责任制, 强化监督考核, 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实现专项清理规范工作 目标。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工信部 2015 年 4 月 24 日 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 通 知 豫政 〔2015〕24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 年以来,全省经济呈现新常态下增速换挡、结构调整和动力 转换的阶段性特征,经济运行缓中有稳、缓中有进,农业生产形势较好、 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居民收入稳定增长、结构调整取得新进展。但总 体上看,在国际国内问题相互叠加、需求不足和结构性矛盾相互交织 的影响下,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部分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局面 仍在持续,投资后续支撑能力不强,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财税收入大 幅回落,部分领域、部分地方困难增加、风险上升,保持经济持续健康 发展需要付出艰苦努力。各级、各部门要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忧患 意识、责任意识,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争取主动、变中求机,牢牢把 握经济工作主动权。 做好第二季度经济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认真落实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 摇,把稳增长作为当前全局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急抓投资、缓则调 转、长靠需求、远要造势”,狠抓关键稳增长,狠抓重点带全局,狠抓 大事谋长远,努力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要坚持把扩大有效投 资作为关键手段,为稳定经济增长提供有力支撑;坚持把优化要素配 置作为重要保障,着力破解要素瓶颈制约;坚持把开放招商作为综合 措施,激发发展活力;坚持把大事要事作为突破口,以重点带动全局发 展;坚持把粮食生产作为重要基础,确保夏粮丰产丰收;坚持把全面深 化改革作为根本举措,增强发展动力;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出 发点和落脚点,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坚持把风险防控 作为基本底线,及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行业风险、债务风险、社会 稳定风险。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 年 4 月 29 日 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有效遏制经济下行趋势,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特制定以下政策 措施。 一、加大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力度 1.简化项目审核程序。对已纳入全省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交通、 水利、社会事业等重大项目,除报国家审批的外,全部合并审批项目建 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取消企业投资 项目银行贷款承诺、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电网接入意见等 18 项 核准前置审批;对采用招拍挂供给土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办理核准 手续时取消土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前置审批。对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 不设置备案前置条件,项目备案后分别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省直 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同步推进相关改革。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储备, 确保储备的下一年度接续项目总投资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投资的 150%,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更新。选择一批规划“十三五”期间开工的 项目,加快前期工作,争取提前到 2015 年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发 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2.强化项目督导考核。完善重点项目建设责任考核办法,明确扩 大有效投资“双十”计划确定的 8000 个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建设节点。 把重点项目建设与各级、各部门年度考核评价挂钩,与项目审批和要 素分配挂钩。落实重大项目领导分包责任制,按照项目建设责任,明确 一名省直部门或省辖市政府领导分包,全程跟踪协调。完善联审联批 制度,采取每周一次集中办公方式,落实牵头责任,增强联动意识,力 争全年审批任务上半年完成 70%以上、10 月底全面完成。省政府成立 督导组,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督导,对督导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 进展缓慢的项目,采用通报批评、约谈、发提醒函、黄牌警告等方式 督促整改。(责任单位:省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 开展项目用地全面清理活动,对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闲置满一 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土地,依法征收闲置土地使用费;闲置满两年的,坚 决依法收回,重新安排项目用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3.加快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对 2014 年计划下达的中央投资,提前 着手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确保资金下达后即可开工建设。对中央投资 计划随到随转,加快下达省基建资金投资计划,对计划下达后半年内 仍未开工的,收回资金,调整到具备开工条件的同类项目。(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4.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加快推进 100 个省级政府和社会资 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实行一月一调度,及时协调解决问题;从省基建 资金中安排 1.8 亿元,作为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引导资金,通过 设立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对成功引入社会资本开工建设的省级示范 项目给予支持。从省级收回结余结转资金中安排 10 亿元,设立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开发性基金,激励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尽快实 施。第二季度再向社会资本推介一批适合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 式的重大项目。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对接,争取一批项目获得支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 推动设立总规模超过 3000 亿元的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 现代服务业 3 支大型产业投资母基金,统筹省财政涉企资金基金化改 革,推进中原航空港、铁路、物流等 13 支产业投资子基金首期资金募 集和基金公司设立。推动河南投资集团等加快组建公私合作产业发展 投资基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培育壮大发展亮点 5.积极扩大有效产能。省、市、县三级集中筛选一批经营形势好、 订单充足的高成长企业,5 月上旬确定企业名单,分解到各地、各部门, 加强跟踪服务,支持其开足马力、加快生产。全面排查已具备投产条 件但尚未达产稳产的项目,在流动资金贷款、用工需求、煤电油气运 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促其尽快达产达效。利用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 全省筛选支持一批工期较短、水平较高、投产较快的项目,尽快形成 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 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金融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强力推动 1500 个重大工业结构调整项目建设,力争第二季度再 开工亿元以上工业结构调整项目 200 个、投产 140 个。(责任单位:省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6.着力壮大优势产业集群。督促省辖市、县(市、区)加快制定实 施主导产业集群培育行动计划。抓紧在全省产业集聚区筛选一批公共 服务平台和智慧园区建设项目,综合运用产业集聚区集群发展奖补、 “三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增量奖励资金、工业结 构调整等专项资金给予支持,6 月底前将资金下达到位。在全省选择 100 家产业集群龙头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将其正在实施的项目全 部纳入联审联批范围。上半年全面启动产业集聚区与乡镇行政区域管 理套合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 7.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 建成全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和通关服务平台,完成已确定运 营单位跨境电子商务仓储建设及场地改造工作,加快引进 3—5 家龙 头电商。(责任单位:省政府口岸办牵头,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支持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高 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国税局、地税局) 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 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筹措资金 3 亿元,对“互联网+”行动计划重点行业项目给予奖补; 对“互联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等能力建设,主要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对获得第三方网上支付牌照的省 内企业给予奖励,对注册在我省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自营平台、垂直 细分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给予资金扶持;支持制造业企业向咨询设计、 工程施工、设备租赁、仓储物流、交易市场等生产服务型经营转变, 对年服务营业收入居全省前列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 20%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实施商业模式创新培育工程,调整省级 5000 万自主 创新资金使用方向,在全省公开选拔推介一批商业模式创新示范项目, 并给予一定奖励。启动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筹 措资金 3000 万元,对我省企业生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一定的 保险保费补贴。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基础设施建设,将整车推 广应用补贴范围扩大至所有购买我省企业生产的新能源客车的本省 终端用户;在郑州、新乡等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城市,由省、市两级财 政共同投资建设 1—2 个充换电示范站;对省辖市、县(市、区)根据新 能源客车推广数量核定拟配建的充换电站和购买充电桩,按照建设成 本的 30%给予补助,由省辖市、县(市、区)按“先建后补”方式吸引 社会资本投资。(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科技厅、通信管理局) 三、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 8.加大对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6 月底前组织开展《河南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豫 政办〔2014〕152 号)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确保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土地、 财政、税费、价格、行政审批等政策落实到位。统筹利用支持服务业 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全力抓好 1000 个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加快培 育 100 家服务业领军企业。加快推进服务业领域财政涉企资金基金化 改革,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重点支持服务业示范园区公共服务 平台和自主创新平台建设、信息化改造提升、品牌建设。(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国税局、地税 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9.扩大消费需求。修订完善旅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开展自联 入境旅游包机、旅游专列业务成绩突出的旅行社给予奖励,支持各地 广泛开展旅游惠民活动,通过推出旅游消费券、旅游一卡通和实行景 区门票减免、淡季打折等措施,扩大旅游消费。(责任单位:省旅游局) 落实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营 利性机构建设减半征收的政策,支持各地适当提高民办非营利性养老 服务机构新增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和运营补贴标准。加快发展健 康、养老商业保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 生计生委、河南保监局) 实施六大领域(养老健康家政、信息、节能环保、旅游休闲、住 房、文化教育体育)消费工程。切实改善消费环境,开展市场秩序整顿 专项活动,降低流通费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振消费信心。(责任 单位:省商务厅、工商局) 四、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10.扩大住房消费需求。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居民普通自住和改善 性住房需求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政策。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职 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及以上,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 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 最低首付比例为 20%,最高贷款额度不低于当地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商 品住房总房款的 80%,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 5 年;职工购 买自住房的,可凭 5 年内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金,并可同时提取父母、配偶、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 价总额;出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实施办法。加快出台促进县(市) 政府引导农民到县城购房的激励政策。鼓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试点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对因城郊撤村并城、整村拆迁需安置且收入 水平较低的进城农民购房给予支持。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加快拨付中央补助、省级安排的各类保障房建设资金,力争 6 月底前 拨付下达 80 亿元。(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郑州中心支 行、河南银监局、省财政厅) 11.鼓励利用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库存较多的 省辖市、县(市、区)在政府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中,应有不低于 30% 的比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或购买存量商品房筹集安置房。调整省 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补贴资金补贴重点,重点支持棚户区 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房源和货币补偿等货币化安置方式。购 买商品房作为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时,可适当放宽所购商品房的户型 和面积标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12.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引导各省辖市、县(市、区)根据 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住房供应明显偏多 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较大的省辖市、县(市、区)应减少住宅用地供应 量,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城市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效增加住宅 用地供应规模。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 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作出调整, 大力发展中小户型住房。(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积极鼓励市、县级政府组织开展土地一级开发、加大土地收储力 度,从省级土地出让收入中调剂安排 5 亿元,按省辖市、县(市、区)当 年新增“净地”储备规模,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对采取政府和社会资 本合作模式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13.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程序, 缩短审批时限。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对保障性住 房项目和 144 平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按 20% 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 30%。加快供电、通 信和供气、供水、供暖、环卫等市政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社区服 务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责任 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省教育厅、卫生计生委、文物局、 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等单位配合) 五、持续深化对外开放 14.创新招商模式。鼓励各地加强与行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 投资咨询公司等的战略合作,培育一批园区综合运营服务商,以区中 园的方式进行整体规划、综合开发、专业运营,实施中介招商、以商 招商,推动集群引进、抱团发展,增强招商实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15.强化招商项目落实。办好中央企业河南行等重大招商活动,力 争再签约一批重大项目。在全省筛选 100 个重大在谈项目和 100 个重 大签约项目,明确推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项目联审联批,推动项 目早日落地。组织年中签约项目落实情况专项督查活动,及时解决立 项、环评、土地、资金等问题,促进已签约项目尽快落地达产。(责任 单位:省商务厅) 16.加强开放平台载体建设。建成投用进口肉类指定口岸郑州、 漯河查验区;开工建设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二期、铁路口岸多式联运监 管中心、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三期、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争取年底 前建成投用。全面运行河南电子口岸,建立“一站式”大通关服务体 系,促进各类口岸和特殊监管区之间互联互通、功能集成、协同配套。 (责任单位:省政府口岸办、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财 政厅) 17.积极扩大进出口。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建立并公开收费 项目清单。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有关专项资金,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 费、进口先进技术设备,以及中小企业申请国际认证、专利、商标等 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支持省辖市、县 (市、区)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商务厅) 六、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 18.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尽快将 2015 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细化 到可执行的具体项目,实现财政支出进度与时间时序相协调,确保上 半年全省支出进度达到 50%以上,项目支出完成 60%以上;进一步盘活 财政资金,全面清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转移支付及部 门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将收回的存量资金统筹用于稳增长、调结构、 惠民生的重点领域。(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19.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基金项目落地, 争取上半年落地基金项目达到 500 亿元、全年突破 1000 亿元。4 月 底前将 30 亿元新型城镇化转移支付和 20 亿元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补助 资金下达完毕,引导各地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抓 紧做好第一批 343 亿元存量置换债券和 172 亿元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 度分配和项目确定工作,力争 5 月底前发行首批债券;新增债券除解决 年初预留省级配套项目缺口外,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铁路、普 通公路、智慧城市、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 从收回结余结转资金中安排 5 亿元,以贴息或补助形式支持农村电网 建设。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可采取预拨资金等方式,支持其早开工、 早见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20.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杜绝收过 头税,规范非税收入征缴,完善税源监控体系和非税收入管理,堵塞征 管漏洞,促进财政收入平稳增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税局、地 税局) 七、完善资金保障机制 21.加大融资协调服务力度。分行业、分专题、分层次加强银企 对接,组织省项目融资对接专家服务团,深入企业协调解决项目融资 问题。组织各金融机构定点联系一批有市场、有潜力、资金紧张的实 体经济,解决融资难问题。完善银行对企业抽贷报告制度,对抽贷额度 超过 1000 万元或占该企业未到期贷款 50%以上的,要向同级政府金融 办、人行、银监和行业(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 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 局) 再增加 80 亿元国库资金,按照对我省经济发展贡献度等因素,对 有关商业银行给予存款支持,调动银行放贷积极性。安排部分资金充 实全省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推动中国保监会和太平洋保险集团在第二季度与省政府签订战 略合作协议,跟踪落实与平安集团、中国人保集团等保险机构总部签 订的合作协议,再筛选一批基础设施、养老产业等保险投资偏好领域 项目,向保险机构总部推荐。(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 委、河南保监局) 清理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 价、政府定价目录管理,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违 规收取费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河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银行间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建立企业上市扶持制度,加大企业上市工作 力度;引导中小微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 等直接融资产品。(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 心支行、河南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支持有关企业发行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 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等专项债券。(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2.壮大发展地方金融主体。5 月制定出台 2015—2017 年改制组 建农商行专项工作方案,确保年内新增 40 家县级农信联社达到农商 行组建标准。推动中原农业保险公司 5 月开业运营。推动相关企业组 建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加快完善多层次资本市 场体系,第二季度完成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批准筹建工作。(责任单位: 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河 南保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23.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出台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 的指导意见,积极稳妥处置企业资金风险。加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 法集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风险排查,建立风险台账;完善分类 监管和风险化解处置方案。对有关省辖市、县(市、区)开展非法集资 整治年活动情况进行督导。(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 八、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24.强化企业服务。健全省、市、县三级服务体系,动态调整省、 市、县三级重点服务企业名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发布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政府性基金涉企收 费项目清单,凡未列入清单的一律不准征收,保留的收费项目一律按 最低标准执行。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 费目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严禁有关涉企收费部门、单位和机构强制企业购买指定服务和设 备,停止一切不必要的涉企评比达标活动。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工业企 业需要缴纳的各种规费,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灵活的方式酌 情减免或予以缓缴。完善小微企业纳税申报软件,自动识别小微企业 身份,主动提示享受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 深入开展产销对接活动。开展名优产品扩消费活动。支持品牌工 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鼓励省辖市、县(市、区)对网上年销 售额较大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组织召开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与省内企业购销对接会,协调项目建 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省内骨干钢铁、水泥、有色、装备制造 等企业的优质产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25.加大对困难行业的帮扶力度。省电力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力争 实现省外来电与全社会用电量同增减,稳定省内发电市场,优化节能 调度运行机制,提高发电运行负荷率。(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 完善煤电合作机制,加强考核、保量提质,保持省内外电煤适当价 差,督促兑现电煤购销合同,实现省内发电企业采购三大煤业集团省 内电煤 5600 万吨,促进煤炭行业稳定生产。落实国家下调电价和城乡 同网同价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增强竞争力,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按照 “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制定支持措施。加快推进中央在 豫企业“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暖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继续 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工 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地 税局、国税局、河南银监局) 九、稳定扩大就业 26.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建立企业裁员报告制度,企业确需裁员 20 人或 10%以上的,其裁员方案要提前 30 日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并向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全面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通过采取在职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 薪酬、待岗发生活费等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 稳岗补贴。及时将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在保障基本 生活的同时,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7.全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支持小 微企业、促进科技创新、支持创业就业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发 展众创空间,统筹省级科技资金 1 亿元,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利用闲 置楼宇构建众创空间,根据其改造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采用政府 购买服务方式,对众创空间提供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费用,给予 一定比例补贴;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根据其新增 孵化面积、新增在孵企业数量等因素给予运行费补助;对省级科技企 业孵化器投入的种子基金按不高于 20%给予配套支持;对科技人员创 办科技型企业、河南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团队创办企业给予 10 万元 的创业资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 加快商事制度改革,年内全面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力争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稳定 在 80%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综合运用投资补助、阶段参股、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等方式,对 中小微企业租金、会展、贷款贴息、信用保险等给予补助。用好用活 预算安排的 5 亿元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 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加强跟踪问效 28.强化主动作为。各地、各部门要全力落实省委、省政府重 要决策部署和各项大事要事,结合实际研究提出扩大增长点、转化拖 累点、抓好关键点、稳控风险点、抢占制高点的具体举措。强化责任 落实,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领导分包制,把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到具 体责任单位,专题专案专人负责,形成责任具体、环环相扣的“责任 链”,层层传导抓落实的压力。(责任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 29.强化配合联动。继续落实重大事项部门协调联动推进机制,建 立月度经济运行会商机制,强化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配套,加快出台 有利于稳定经济增长、激发市场活力的措施,形成全省上下齐心协力 稳增长的强大合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工业 和信息化委、统计局、商务厅、农业厅、省政府金融办等有关部门配 合) 30.强化督查督办。组织督导组督导 18 个省辖市和 10 个省直管县 (市)稳增长工作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账销号,切实清 除“中梗阻”,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事事有着落、件 件有结果。强化考核评价,创新考核方式,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对因主 观原因影响任务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增强以考核促落实的效 应,力争各项政策措施尽快发挥作用。(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 实施意见 豫政 〔2015〕31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 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 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 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 号)和《河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 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战略纲要》要求,加快发展我省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 服务平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依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 技术开发区、产业聚集区、高校、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小 企业创业基地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加快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 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为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 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 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大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充分利用闲置厂 房或楼宇构建众创空间。鼓励依托创业投资机构,打造孵化与投资相结 合的众创空间,为小微企业和创业人员提供融资支持。(省科技厅、教 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河南证监局负责) 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打造“互联网+”创新平台,建设 “互联网+”创业社区,促进互联网与各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提升众创空 间服务能力。(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有条件的地方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法律 财务服务等要给予支持。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 强对众创空间的分类指导,引导众创空间快速健康发展。(省科技厅、 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 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等创业服务载体,在土地、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积极支持。鼓励 高校举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各地工商部门要为科技企业孵 化器、大学科技园等法人主体注册提供便利,及时快捷予以登记。鼓励 行业骨干企业建立专业孵化机构,完善创新链,加快壮大小微企业群体。 (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 乡建设厅、工商局负责) 鼓励各类孵化载体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专门的孵化运营团队 (运营管理机构),实行市场化运营。完善“苗圃+孵化+加速”孵化服务 链条,建设一批产业整合、金融协作、资源共享的创业孵化示范区,探 索创业孵化新机制、新模式。(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鼓励孵化器设立孵化资金,支持利用孵化资金对在孵企业进行 投资和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省财 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并根据其运行情况给予一定补贴。(省科技厅、教 育厅、财政厅负责) 三、降低创新创业门槛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工作,积极推进“三证”(工商营业执照、组 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认真实施“先证后照”改革,优化工 作流程,强化服务效能,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为各类创业主体 准入营造宽松便捷的环境。(省工商局负责)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孵化载体要为创业者提供房租优惠、技术共享、 创业辅导、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 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 推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各高校开设创新创业教育 课程,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重点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学校。 整合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 共服务和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高校加强与金融部门、小额 担保贷款管理部门合作,探索设立校内大学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指导 服务站,提升贷款审批效率。(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团队,在各专业管理部门设立专项培训课程, 定期由行业导师授课,指导大学生熟知国家技术政策及导向。(省教育 厅、科技厅负责) 加快建设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实践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大学科技 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创业实践示范基地等孵化载体作用,为大学 生创业者提供创业空间、创业培训、营销代理、工商注册、法律服务、 创业交流、融资对接等服务,解决大学生创业初期资金和经验不足等难 题。(省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到各类孵化载体休学创办小微企业,可向 学校申请保留学籍 2 年,并可根据创业绩效给予一定学分奖励。(省教 育厅负责) 五、健全科技人员创业激励机制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省属高校 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 补助。(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中用于奖励科研负 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 50%。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允许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 作和单位权益的条件下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省 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 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 5 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股权、 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可分期纳 税。(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六、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实施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 快、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帮助其发 展成为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实施省科技型中小 企业培育专项,引导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升创 新能力。(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加强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备案工作,鼓励其建立企业实 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鼓励和引导 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与升级,支持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 设备,调整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 息化委负责) 加大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力度,鼓励小 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与首台(套)示范项目。(省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七、完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科技企业孵 化器与省级以上各类协同创新中心对接合作,建设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优化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 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 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加大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 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社会开放力度。(省科技厅、发展 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以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审查河南中心、 河南技术产权交易所等国家级科技服务机构为依托,加快建立覆盖全 省、服务企业的技术转移网络。(省科技厅、财政厅、知识产权局负责) 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利的服务平台, 提高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优化创新创业项目资源库。建立创新创业信息发布机制,广泛征 集创新创业项目,使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促进项目成功转化。(省科 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八、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发挥省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通 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种子期、 初创期小微企业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 导基金和创业券等多种方式支持创新创业。(省财政厅、科技厅和各省 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通过科技型企业培育、自主创新产品、科技金融结合等专项,采 取以奖代补、后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激 励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创新创业。(省科技厅、 财政厅负责) 加快技术转移转化,对经技术转移机构促成在我省转化的项目, 省财政科技资金按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技术承接单位转化补助,并 给予技术转移机构转化奖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九、构建创业投融资体系 围绕创新创业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积极引导社会力 量,构建多层次的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鼓励优秀企业家、创业导师等 对创业团队和种子期、初创期的小微企业提供天使投资。省财政对向 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投资和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省发展改革 委、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行郑州 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负责) 加大对小微企业改制和上市辅导等工作环节的支持力度,积极 引导和鼓励创业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 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对小微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成功实现融资的,省财政给予一定 比例的发行费补贴。(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 化委、财政厅、河南证监局负责)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大力发展金融服务。鼓励开展互联 网股权众筹融资、债券市场融资、知识产权质押、科技融资担保等多 种金融服务。(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 监局、证监局负责) 十、丰富创新创业活动 开展“创新创业引领中原”活动,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 技园、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大企业等举办各种创业大 赛、投资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活动,营造人人支 持创业、人人推动创新的创业文化氛围。(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 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做好河南省科技创业雏鹰大赛举办工作,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 业者搭建对接平台。对新创办小微企业的获奖创业团队,省财政给予一 次性创业资助。(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完善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体系,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建立创 业导师辅导机制,开展创业导师服务绩效考评,并给予奖补。(省科技厅、 财政厅负责) 发展创业服务业,引进、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创业服务企业。 加强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积极开展高校 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 就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强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和政策落实 加强省、省辖市、县(市、区)联动,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整合集 成创业创新资源。完善区域创新创业考核督促机制,引导和督促各省辖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加强创新创 业基础能力建设。(省科技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省科技部门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 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省科技厅负责)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 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尽快制定出台本地、本部门支持措施,进一步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加大国家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 落实力度。(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省直部门负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 年 5 月 15 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许政〔2015〕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鼓励、支持、引导我市民营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培育 壮大骨干民营企业,促进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放宽投资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原则办理市场准入登记。除 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资本和外资进入的领域,一律对民营 企业开放 。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公路、水利、垃圾处理、医疗、 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民间资本通过 股权转让、资产收购、改制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经营管 理。 2.实施培育工程。按照大型企业抓保障、中型企业抓成长、小微 企业抓培育的思路,每年筛选 5 家大型企业,由市级重点保障,促其 稳步发展;筛选 50 家中型企业,由市、县两级重点扶持,促其成长 壮大;筛选 500 家小微企业,由县级重点培育。建立动态培育企业库, 在项目用地、要素保障、市场开拓等方面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 予入选企业扶持,并加强跟踪服务工作,实行部门联动,协调解决相 关问题。到 2020 年底,新增主营业务收入超百亿元企业 4 家,超 50 亿元企业 8 家,超 10 亿元企业 30 家。对纳入培育范围并达到目标的 企业,实行表彰奖励,其中,大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100 亿 元、300 亿元、500 亿元,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并授予“百亿跨越奖”的荣誉称号。 3.减轻企业负担。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已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和减免政策。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对涉及企业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面 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为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 下放基层管理。对现有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 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 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加 大督导检查力度,禁止变相收费和隐性收费,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 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4.强化企业服务。建立企业服务长效机制,做好“三项对接” (产销对接、银企对接、用工对接)工作,着力拓市场、破瓶颈、解 难题。完善三级重点企业服务机制、政企沟通机制、企业权益保护和 问题受理机制。认真落实领导分包、“服务特派员”、现场办公、审 批服务“绿色”通道等制度、措施,及时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提高 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切实简化报批、审批手续,积极推广网上申报、 审批、办公、监管、咨询等信息化手段。利用各种方式,及时发布各 级各部门出台的涉企优惠政策。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确 保涉企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为依法进行。开展集中整 治企业和重点项目周边治安环境专项行动,确保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秩 序。 5.规范经营行为。各级政府要根据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 相关制度,依法履行对其监督管理职能。引导民营企业严格执行法律 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自觉遵守产品质量、节能减排、环境保 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促其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保护企业 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设立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建立健全维护民 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援助体系。 6.发挥协会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以产品、产业 为纽带,组织行业自律性协会和商会。充分发挥工商联、行业商会、 私营协会等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在制订涉及 民间投资的政策时,要及时听取有关行业协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 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授予行业协会或 商会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参与行业规划、维护行业权益和公平竞争 等职能。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7.政府采购扶持。积极推荐我市有关产品纳入河南省《实施政府 采购和重点项目建设优先使用省内产品目录》,对纳入目录的产品, 同质同价情况下优先采购,并优先邀请本市民营企业参加招标采购活 动。扩大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份额。负有编制预算职责的部门要安排不 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 30%的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微型 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 8.财政资金支持。全市各类涉企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结 构调整、技术改造、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以及贷款担保、市场 开拓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要根据财力状况,安排专 项扶持资金。充分发挥市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作用,通过业务奖励、 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支持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小企业创 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给予 社会保险补贴。政府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小微企业免费提供技能培 训、市场开拓等服务。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由市、县公共就 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档案。 9.落实税收优惠。严格落实国家、省支持民营企业创业、技术创 新、营改增、资源利用、用工及小微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充分 利用报纸、电视台、宣传栏、网络、电话热线等宣传媒体,加大宣传 力度。举办税法大讲堂、辅导班、座谈会及走访企业等形式,为民营 企业详细讲解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优化服务措施,构建减免税绿色 通道。 10.保障发展用地。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对全市 项目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科学编制年度供地计划。积极做好用地 预审和规划衔接工作,确保上报用地项目能及时审批。加大清理整治 闲置土地力度,建立闲置土地常态化处理机制。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 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 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 三、提供金融支撑服务 11.加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引导股份制银行在民营企业相对活 跃、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增设机构网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小 微企业信贷计划,设立服务小微企业专营机构;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 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扶持发展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基金; 积极引进证券机构;鼓励引导金融租赁、信托、金融消费公司等入驻 我市。 12.加大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强对民营企业的财务辅 导、信用培植和融资方案设计,全面满足处于创业、成长、转型等不 同时期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对企业实行差 异化服务,大力复制推广小微时贷、助保贷、商盟贷、创业贷、行业 协会贷款等信贷产品和扫街式服务方式,科学运用小额信用贷款、存 货融资、金融租赁等更灵活便利的融资模式。积极推动应收账款、存 货、仓单、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业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 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确权登记工作,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 房财产权抵押等贷款品种。积极开展“小巨人”企业、“成长之星” 创建活动。 13.深化政银企对接。建立企业贷款需求日常征集和政银担企合 作机制,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企业贷款需求。用足用好用活每季度一 次的银企洽谈会。不定期举办多层面、多形式的融资服务洽谈会。组 织“金融机构企业行”活动,为其量身定做各类金融产品,实现金融 产品和有良好发展前景企业项目的对接。用好市企业发展互助资金、 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14.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引导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逐 步扭转企业过度依赖互保、联保的贷款模式。各县(市、区)要至少 设有一家注册资本金 1 亿元以上的国有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其中, 国有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20%。银行要降低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入门槛, 提高放大倍数。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 的民营企业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 制。对风险控制能力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银担风险分担机制。 15.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强化上市后备企业 培育,并实行动态管理,对入选的企业各级政府予以重点支持,并享受 我市企业上市扶持奖励政策。加大债券融资力度,扩大短期融资券发 行规模;加快“区域集优”集合票据的发行工作进度,重点推进中小企 业私募债发行工作;推广资产支持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保障房非公 开定向债务融资等工具。加强与华融、信达、长城、东方等资产管理 公司对接,从资产管理、信托、金融租赁、投资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 16.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支持大型民营企业牵头发起或参 股设立注册资本金在 3 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的 贷款业务涉及的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和股权、动产、知识产权等 抵(质)押登记,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尽快将小额贷款公 司接入征信系统,降低坏账风险。享受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涉 农贷款补助资金等政策。对符合村镇银行准入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 以按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17.建设企业诚信系统。由许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牵 头,整合金融、税务、工商、质监、环保、人社、住建、司法、海关 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着力打造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健全失信主体 惩戒机制,促进诚信经营,为企业融资奠定信用基础。 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18.支持技术创新。支持民营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对新创建国 家级、省级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 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全社会研发 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 2%;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 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 1.6%;科学技术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达到 2%。 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民营企业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 术改造项目和进口设备,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实施传统产业技术创 新工程,引导企业利用高新技术、信息技术对生产流程、工艺和产品 层次进行提升改造。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加速产 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实施服务业提升工程。充分利用各类企业技术 创新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9.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以三大主导、四大特色和五大战略性新 兴产业为重点,以龙头骨干企业为依托,集中力量培育、建设和发展 一批高水平研发中心,对新建的企业研发中心给予 5-20 万元的资金 支持。充分发挥企业研发机构的作用,研究开发新装备、新技术、新 产品和新工艺,对引进技术和装备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围绕我市重 点发展的产业和关键技术领域,组织相关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20.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建设。大力实施质量立市和标准化 战略工程,提高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支持申报 专利、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原产地标识,申报新产品、 新领域的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鼓励民营企业主持或参与国际、 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对参与标准制定且出台执行的企业,分别给 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实施品牌战略,加强质量品牌建设,每 年争取培育省长质量奖企业 1 家、河南省名牌产品 5 个。 五、实施创新人才战略 21.打造一支企业家队伍。引导现有企业家树立远大目标,不断 拓展战略思维能力,以企业做大做强为终身追求,靠企业的发展和成 功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通过举办企业家培训班、企业研讨座谈,企 业家论坛、企业家俱乐部等形式,加快推进企业家职业化建设。加强 对现有企业家、企业第二代接班人、掌握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创业者的 培养,完善企业家队伍梯次。 22.引进优秀专业人才。重点围绕用好用活专业性人才,指导民 营企业健全完善专业人才工作管理体制,从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 流动配置、激励保障等方面形成更加科学、更具活力的一整套机制, 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民营企业发展。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重点企 业共建研究基地和高端人才培养基地,落实市委与许昌学院共同实行 的校地共建人才“双百工程”。以股权配给、职称评定、成果奖励、 知识产权保护、政府津贴等政策措施为手段,重点培育一批科技人物、 技术骨干和创新团队。充分发挥现有人才政策及专项资金的作用,吸 引一批能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国内外知名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建 立健全人才保障体系,鼓励产业聚集区、高新区建设专家公寓等,为 其提供优良的科研和工作生活环境。 23.大力开展创业培训。以高校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留学回 国人员为重点创业培训对象,在对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 人培训中加大创业方面内容。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建立创业 指导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公共创业培训。聘请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 者及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建创业咨询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有 针对性的财会、法律、政策、信息、技术和融资指导等服务,解决企 业初创阶段的突出困难。建立覆盖城乡的创业培训体系,逐步将有创 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大力实施“创办和改善 你的企业(SIYB)”培训项目,认真开展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和跟踪 问效工作,不断提高培训实效。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面 向各类创业主体开展培训。加强创业教育,在各类大中专院校开设创 业培训课程。 24.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开展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倡导 参加在职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并通过到党校、高校和专题研讨、高 层论坛、实践锻炼等途径,重点加强对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的产业升级、 现代企业管理、市场竞争、商务营销、信息化、法律和外语水平等内 容的培训。强化人才工作职能部门在人才培训中的服务职能,组织企 业经营管理人员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博士课程,参加职业经理人培训。 突出用人单位在人才学习培训中的主体地位,推动管理人员自主培养 开发;同时和引进海外人才相结合,大力引进职业经理人。 25.加强用工服务。建立重点民营企业的沟通机制,深入企业, 了解人才需求状况。不定期举办技工、普工等专场招聘会;开展民营 企业和各类院校的定向交流会;通过订单培训、送教上门等形式拓宽 民营企业招聘、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渠道。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 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不断提高就业人员参保率。加强对企业收 入分配的宏观指导,依法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企业文化建 设,不断提高职工职业荣誉感和企业凝聚力。 六、深化“两化”融合 26.推进信息化与传统产业融合。引导企业将信息化作为企业发 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的全面渗透、综合集成 和深度融合,推行信息智能工具、推广工业机器人应用、推进信息管 理系统,促进企业智能发展。运用信息技术优化设备功能,提高产业 装备的信息化水平;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工艺和生产流程,提高生 产效率和能源综合利用率; 推动信息共享、系统整合和业务协同, 提高精准、高端能力;普及信息控制系统,深化制造、管理、采购、 销售等核心业务系统的综合集成。 27.发展信息服务业。积极发展面向服务、支持制造资源按需使 用、制造能力动态协同的云制造服务平台。围绕基础设施、工业控制、 现代物流等重大应用领域,开展物联网应用。加快建立信息产业发展 联盟,培育综合集成服务能力。向企业提供“销售管家”、“企业管 家婆”、“企信通”等较成熟的信息化服务,大力发展信息化咨询、 规划、实施、维护和培训等增值服务。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 行业应用平台,为民营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 设计等社会化服务。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市场,不断提高 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比重,提升网络营销能力。鼓励我 市民营企业参与“智慧城市”建设,共同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和社会化 开发利用。 七、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28.抓好产业集聚区发展。按照市域培育超千亿元主导产业集群、 县域培育超百亿元特色产业集群的目标,结合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现 状,做好顶层设计;围绕主导产业、抓好龙头企业培育;依托龙头企 业,发展与之配套的中小企业;实现资源配置优化和生产要素有效集 中,提升行业的竞争力。加大用工、融资、创新、物流、生活等方面 的服务,提升公共服务水平。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完善环保基础设施,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29.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建立以市 级综合服务平台为枢纽,各县(市、区)和产业聚集区专业性产业服 务平台为依托,以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机构为基础的资源共享、服务协 同、覆盖全市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全市企业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对于省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高于 50 万元的补贴, 每年的市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向公共服务平台倾斜。 30.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入竞争机制,扶持和培育一批服务 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行规范化的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 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 仓储、现代物流等社会化服务。 八、保障措施 31.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许昌市企业服务活动联席会议的作 用,综合协调民营企业发展工作,统筹推进本意见的实施,将促进民 营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全市企业服务工作考核中。各县(市、区)政府 要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市有关部 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32.加强统计监测。要把民营企业纳入市经济发展统计监测体系, 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调查统计和监测分析工 作,建立完善反映民营企业发展情况的分类统计体系、监测分析指标 体系、定期发布制度、市场监测制度、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为政府 决策提供依据。 33.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深入基层、企业和产业 集聚区送政策、送服务,让广大民营企业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足 用好各项政策。加强舆论引导,树立创业典型,每年对为我市经济发 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进行表彰奖励,授予“优秀民营企业”称 号,对企业负责人授予“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 34.引导加强党建工作。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和 工会组织,搭建企业与党委政府良性沟通的桥梁,为企业排忧解难。 加强党组织对企业工会的领导,建立和弘扬先进企业文化,引导企业 依法经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培养社会责任感,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2015 年 1 月 23 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许昌市 2015 年企业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许政办〔2015〕1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 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 2015 年企业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 年 2 月 28 日 许昌市 2015 年企业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企业服务 的针对性、实效性,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总体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 针对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主动适应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突出创 新驱动、信息化提升、解决企业存在的现实问题,围绕完善服务长效 机制、努力开拓产品市场、创新融资方式方法、强化人力资源保障、 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壮大市场竞争主体、注重运 行监测调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努力实施全方位、多层次服务,为 促进经济发展,建设“五型许昌”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一)保持平稳增长。2015 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 10%; 100 户重点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2600 亿元,增长 12%;新入库规模 以上工业企业 100 家。 (二)加快转型升级。新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4 个,市级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0 个;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8 家;新培育省市级 创新型企业和试点企业 15 家;新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2-3 家、优 势区域 1-2 个。 (三)提升服务效能。进一步精简涉企行政审批项目,提高审批 效率。针对广大企业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应收帐款和库存居高不 下等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措施,着力有效破解。企业反映问题及 时得到办理,政策范围内和规定时限内问题办结率达到 100%。 三、重点工作 (一)完善服务长效机制,实现企业服务常态化。一是健全政企 沟通机制。筛选确定 2015 年百户重点企业,落实政策咨询会制度, 利用问卷调查、热线电话、电子信箱、网络直通车等多种形式,畅通 问题受理和服务渠道。积极开展服务下基层活动,企业服务活动联席 会议成员单位及涉企职能部门,每月要到重点企业走访调研,帮助协 调解决问题。二是强化网络服务机制。完善市、县企业服务网功能, 发挥企业服务微信公众号的作用,整合企业服务活动联席会议成员单 位及法律、培训等中介机构资源,为企业提供政策宣传、法律咨询、 形象展示、问题互动等服务。三是落实问题办理机制。按照《许昌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反映问题办理工作的意见》(许政办 [2011]46 号),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及时办理,对涉及企业的共性问 题,市企业服务活动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广泛征求重点企业对职 能部门的意见,纳入年终企业服务综合考评。四是加强企业家队伍建 设。持续开展企业家培训,在完成与北京大学合作开展我市企业家培 训的基础上,认真实施《2015—2017 年全市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规划》,为全市重点企业、行业骨干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及部分中小 企业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全方位培训、轮训。 建立企业家联谊机制,定期组织企业家联谊活动。 (二)努力开拓产品市场,解决企业库存增加问题。一是调整产 品产业结构。帮助企业了解市场供求信息,引导企业减少库存积压产 品生产,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二是开展产销产业对接活动。加大对企 业拳头产品宣传力度,鼓励政府采购和重点项目建设优先使用市内产 品。开展市内重点项目单位、生产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的产销产业对 接活动,全年组织开展产销产业对接活动 15 次以上,帮助企业消化 库存 20 亿元以上。三是加强产业配套协作。扩大与许继集团、烟草 系统对接成果,推广产业配套对接模式,依托重点企业开展技术对接、 产品对接和信息交流活动,推动上下游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积 极运作,使我市成为迅达集团、国家电网等国内外知名企业的 OEM 基 地。四是多渠道促进产品销售。加快中华棉花集团棉花仓储交易物流 园、中原国际农产品物流中心等专业市场建设,积极参与第四届中国 国际服务贸易大会、第十九届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展 会,组织好我市三国文化周、花博会、钧瓷文化节招商活动,加快许 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办业务和许昌海关筹建,抓好现有国家级、省 级产业出口基地建设,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进出口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鼓励新办企业办理自营出口权,实现直接出口。五是利用新型业态, 促进产品销售。鼓励、引导重点行业、企业与槟果(中国)等供应链 管理公司合作,与众品等区域物流平台对接,实现商务流、物流、资 金流、信息流的有效互动。引导企业利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和 信息技术,对产品设计、品牌推广、营销方式、渠道物流、支付结算、 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革新,通过与阿里巴巴等平台合作设立服务专区, 实现优势产品线上推广和销售。 (三)创新融资方式方法,缓解企业资金困难。一是营造良好金 融生态环境。发挥“检银监督机制”作用,落实“不压贷、不抽贷、 不变更担保条件”要求,建立企业经济纠纷案件主动管理会商制度, 规范银行收费服务。切实控制和防范企业“互保”风险,扩大互助资 金规模,进一步发挥企业发展互助资金的作用。二是完善银企对接合 作机制。建立企业金融服务主办银行管理制度,帮助企业制定融资计 划,为企业提供授信、结算、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鼓励非主办银行 积极开展授信等各类银企合作业务。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银企项目洽 谈会,充分利用省融资对接信息系统平台,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企业 项目融资需求。三是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积极稳妥开展小微企 业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试点工作,完善中小企业担保和融资服务 体系,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增加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 公司注册资本金总量,鼓励大型企业对融资性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战 略重组。四是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做好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推进企业 “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和 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集合 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扩大融资规模。五是推进与华融资产管理 公司等国内金融、保险、信托机构合作。在已经成立华融资产管理公 司驻许昌专项工作推进组的基础上,推进我市企业金融风险防范专项 工作开展,帮助企业利用 VC(PE)投资、信托计划、金融租赁等直接 融资工具,实现企业融资品种多元化,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四)强化人力资源保障,解决企业人才用工问题。一是跟踪服 务常态化。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用工及对各类人 才的需求状况,建立完善人力资源需求数据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每半月开展一次上门服务,帮助企业破解人事管理方面的难题,指 导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二是对接服务特色化。围绕产业 集聚区、百户重点企业、中小微企业用工需求,因地制宜,搞好对接 服务,促进求职人员与用工企业充分对接,力争全年举办用工对接及 专场招聘会 80 场次以上,为企业招聘工人 1 万人以上。三是培训服 务规范化。建立企业用工及培训需求台账,扎实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大力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等企业急需的各 种技能人才“储备式”、“订单式”和“提升式”培训,全年培训 1 万人次以上,为重点企业发展输送急需的技能人才。四是引智服务制 度化。充分利用人才引智平台,做好国外高端专业人才引进工作,实 现企业与外国专家智力对接。组织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结合企 业需求,开展针对性服务,实现企业与所需高层次人才、技术人才对 接。五是保障服务法制化。加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指 导企业建立健全依法合理的用工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工资报酬、福利 待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完善社会保险,指导企业及时化解劳资纠 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五)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一是强化产学研 平台建设。促进许昌学院转型发展,推动“政产学研用”一体化,搭 建产学研用创新平台。围绕电力装备制造、超硬材料等重点产业,选 择一批关键共性技术进行重点攻关、深度对接,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 新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4 个,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0 个。 二是强化产业产品创新。不折不扣落实国家扶持自主创新优惠政策, 进一步调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高端产品的积极性。突出抓好产 业创新,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切实抓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申报 工作,全年申报成功 8 家以上,实施省级重大科技专项和高新技术产 业化项目 5 个,新培育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和试点企业 15 家。三是强 化专利转化平台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培育,加快 专利转化平台建设,促进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2015 年,新培育知 识产权优势企业 2-3 家、 优势区域 1-2 个, 新取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 40 项以上,专利申请量保持在 4000 件以上。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 为专项行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强化质量品 牌建设。引导企业运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方法,提升整体质量水 平。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 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修订。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完善计量管理体系和 计量检测体系,增强提高产品质量和节能减排的技术保障能力。大力 推动商标战略实施,引导企业走品牌发展之路。2015 年,全年争创 河南省名牌产品 10 个以上,获得河南省质量诚信 A 等工业企业 10 家 以上,认真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六)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是帮助企业加 强营销和财务管理,确保应收账款按期回收。完善销售考核和约束制 度,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加强对客户应收账款的账龄和销售货款回款 率分析,防止出现死滞账款。提前与客户沟通,及时确认应收账款数 额等,为后续办理质押贷款或转让提供条件。加大对逾期应收账款清 欠力度,支持企业依法追讨债权,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二是推广 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等融资方式。加强与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和华融等 资产管理公司合作,鼓励企业采取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或应收账款转让 方式,盘活存量资金。三是加强对应收账款后续管理。加强对企业法 律事务的指导,对应收账款回收出现问题、债务人已经陷入危机的, 应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债权人申请破产程序,以减少自身损失。如对方 有发展潜力,应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最大限度保全债权。 (七)壮大市场主体,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一是落实重点企业支 持政策和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集中各种要素资源推动企 业做大做强,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二是依托优势产业 强化集群培育。优先发展电力装备首席产业链,培育壮大新一代信息 技术、工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三大新兴产业链,优化提升生物医药、 汽车及零部件、电梯、食品及冷链、超硬材料及制品、再生金属及制 品六大优势产业链。依托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强化项目建设、招商引 资、战略重组、配套协作,推动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培育打造集群经 济。三是推动企业强强联合,加快战略重组。抓住央企主辅分离、业 务拆分的战略机遇,推动与央企多层次、全方位合作。推进我市企业 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加快一林纸业破产重整步伐,积极引进 中航工业集团等央企重组我市企业。加快中棉集团棉花物流园及 20 万锭高档纱综合开发项目、国家电网中电装备襄城县风电公司紫云山 风电场等项目进度。四是推动困难企业转型解困。对纺织、水泥、造 纸等传统产业企业逐一研究,提出措施,综合运用技术改造、兼并重 组、承接转移、节能降耗、淘汰落后等手段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推动 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对我市电力电子、发制品、有色金属、铸造等行 业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鼓励中小企业以股份制改造为契机引进国内外 有实力的大型骨干企业。 (八)注重运行监测调节,做好运行预警与要素保障。一是加强 工业经济监测分析。准确把握国内外经济走势和宏观政策调整,及时 发现和了解新的消费需求。工信、发改等部门要定期到企业调研,了 解企业生产形势、经营状况、效益情况和市场开拓等信息。组织行业 专题调研,掌握行业运行状况和发展趋势。二是确保生产要素稳定供 给。完善监测监管和应急保障机制,做好对全市发电量、电煤储量、 用电量、用电负荷的监测,强化运行调度。三是强化用地保障。力争 我市重点项目列入省直接配备年度计划指标的省级重点项目序列,争 取省全年计划指标对我市倾斜,加大差别化用地管理,对重大项目用 地做到应保尽保。四是创新环境保护机制。深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制度改革,健全完善重点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机制。开通重点项目、 重点企业“直通车”,探索项目网上审批,积极开展送证上门、电话 预约等特色服务。 (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创优经济发展环境。一是进一步梳理 支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优化政策组合,明晰政策范围、标准和操 作程序,确保政策落实,提高财政扶持政策兑现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 二是减少行政审批,逐步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推动 市、县审批权限下放产业集聚区,推行“直通车”服务,建立代理员 “一站式”服务机制,使企业从项目签约到落地投产与行政审批部门 “零接触”。创新主导产业项目审批机制,推动在主导产业领域实施 重点项目手续办理预审制。三是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和评比检查。根 据已公布的市本级保留、取消、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目录,全面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控制对企业的达标、 评比、表彰、评估和检查活动。四是进一步优化企业周边环境。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各负其 责、落实责任”的企警地共建治安环境长效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利益 矛盾,妥善解决突发事件,严厉打击危害企业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的 各类违法行为,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服务工作的组织 领导,定期召开全市企业服务活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企业服务方面 的重大问题。市企业服务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综合协调、督导 指导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联络员, 建立企业问题收集办理责任制,按照职能分工主动对接、主动服务, 形成服务企业发展的合力。 (二)加强督导,严格考核。完善督导服务制度,市企业服务活 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企业服务工作的督导服务,帮助解决 实际问题,督促政策落实到位。实行企业反映问题办理情况季通报制 度,每季度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 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企业问题情况。完善 企业服务年度考核制度,年终由市企业服务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企业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对 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强企业服务工作宣传,加大中央、 省、市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服务企业的典型做法, 企业在创新驱动、科学管理、转型解困成功经验等方面的宣传力度, 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企业成长、支持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