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目录.docx
潢川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目录 序号 权责种类 及数量 行政权责名称 依据 行政处罚 共 124 项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 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 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 四十六条 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2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 修正本)第四十八条 生产条件的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处罚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 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条 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 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 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 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 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 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 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 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 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 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 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 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 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6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 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 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 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 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 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 7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 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 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 8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 9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 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 10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 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 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 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 11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 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 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 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 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 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 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12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13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的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1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 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生 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处罚 15 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 有关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 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 七十二条 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16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 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 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 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 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 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 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 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 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绝、 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 家进行现场检查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 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 监察指令的处罚 17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九十五、九十六条 18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九十五、九十六条 19 生产经营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 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 第五十条 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 储等条件的处罚 20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 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 的处罚 21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未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条 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 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 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 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 况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 事故的处罚 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22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罚 23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 罚 24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 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国 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 务院令第 591 号)第八十二条 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 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5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26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 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罚 27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 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 设项目的处罚 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28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 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处 罚 29 第五十一条 第三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 测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 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 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 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 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 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 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 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 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 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 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 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 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 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 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 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 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 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 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 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 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 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 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 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 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危险化学品专用 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 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 双人保管制度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 制度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 显标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 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 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 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 续的处罚 30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 查的;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 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 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 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 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 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危 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 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 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 检验的处罚 31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 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 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 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 第三十六、第三十七、第三十八 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 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 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 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 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32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 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第三十六条 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 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 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33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 的、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 处罚 34 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9 条 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5 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 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产的处罚 36 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转让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处罚 37 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未经许可生产、经 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 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 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超许可范围 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 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 六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济源产城 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制定。 无此项业务 38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 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 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 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 六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 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济源产城 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 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制定。 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 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无此项业务 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 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 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 志的处罚 39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 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 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 引火线的,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 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 罚 40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 六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济源产城 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制定。 无此项业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 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 六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济源产城 的处罚 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制定。 无此项业务 41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 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 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采购和销 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在仓库内违反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 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 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假冒伪 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 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 及时销毁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 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 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未将黑火药、 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 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仓储设《河南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 六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 花爆竹,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制 定。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 六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济源产城 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制定。 无此项业务 无此项业务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 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变更企业名 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 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向未取得零售许 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 罚 42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 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 六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 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济源产城 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 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制定。 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无此项业务 43 建设单位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 三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44 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 管理总局令第 53 号) 第四条 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 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 、 第二十九条 续的处罚 45 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 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 规定的;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 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 年国家安 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3 号)第四条、第二 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 十二条、第三十条 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转让、冒用 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 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 的;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 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46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 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 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 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 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生 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 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 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易制毒 和国国务院令第 445 号,2005 年 8 月 17 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 日国务院第 102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 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 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易制 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 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易制 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 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47 危险化学品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修正版)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第三十四条 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 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 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 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 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 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未对 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 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 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 检测、检验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8 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 第三十一条;危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 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7 号) 第三十八 49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 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50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 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 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 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 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 法》(2015 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 令第 79 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 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 查确认的;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51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采用欺骗、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 (2015 年修正本)第三十八条 查的处罚 5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四十三 (受委托) 条 5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法》(2015 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 (受委托) 5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 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或者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四十五条: 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受 委托) 5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 法》(2015 年修正本) 生产的处罚(受委托)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5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 办法》(2015 年修正本) 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 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 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 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受委托) 5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危险化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法》第 48 条 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 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受委托) 58 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 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5 年修正本) 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未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 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 年修正本) 第五十 条 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受委托) 59 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 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60 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 危险物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 登记注册或者提供规范的中文安全标签 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6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 2007 年 11 月 30 日)第 经营、储存活动的处罚 六条、第五十条 62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 设施未经审查同意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 工验收擅自投产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 护用品、矿山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 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设计未经 安全论证,未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并取得 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的处罚 63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 储存区域未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生 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 商店、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不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64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 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处罚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65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未取得资质认证或者 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 务的处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6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 年 4 月 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 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发布) 第 40 条 第 2 款 67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 的,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总局令第 3 号)第三十一条 68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 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未按照规定对 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未 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经专门 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 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69 生产经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 年 3 月 1 日 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 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70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时间未按规定或 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罚 7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第三十 档案的处罚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2. 72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 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第一款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5 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 73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 第 36 条第 1 款、第 40 条 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74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证或者使用伪造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第四十一条 处罚 75 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 产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和安全生产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 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 法》第三十一条 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76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 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2010 年第 36 号)第五 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条、 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 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77 生产经营单位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的处罚 78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 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 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 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的;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 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的处罚 79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 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2010 年第 36 号) 出具虚假报告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80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 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 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 十六条 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 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 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81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 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 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 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第七条、 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8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 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管总局令第 1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83 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安 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84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 的处罚 条 85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 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的处罚 职业健康(属于卫计委) 86 用人单位未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 实施方案,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职业健康(属于卫计委) 87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 年国家安 业的处罚 全监督管理总局第 11 号令) 第三十条 88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 年国家安全 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监督管理总局第 11 号令) 第三十一条 89 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 业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 的;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 执业印章的;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 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执业之 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 利益的;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超 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 执业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90 非煤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冒用、使用 第四十二条 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91 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 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 全监管总局令第 20 号)第四十五条 罚 92 非煤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 罚 全监管总局令第 20 号)第四十六条 93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没 有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 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未按照 验收办法》(安全监察局令第 18 号)第三十一 批准的设计施工或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 条 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94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 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处罚 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 18 号)第 三十二条 95 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以下规定:应当至 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 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9 号)第三十六条 服务的处罚 96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项目安全设施不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 第三条、第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处罚 97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的 (安监总局令第 39 号)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处罚 98 小型露天采石场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 之间最小距离不大于 300 米、不采用中 深孔爆破,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 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 方式、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 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 大挖掘高度、未采用台阶式开采条、未 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9 号) 第 业人员进行爆破、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 三十九条 矿岩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剥离 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 4 米以上、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 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 业。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 作业、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使用人工装 运矿岩、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驶室外 侧、车斗内站人等的处罚 99 小型露天采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 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 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 无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电气设备无 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无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 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 二十三条、第四十条 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未制定完 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 响安全的,未设置截水沟;每年年末未 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 并归档管理的处罚 100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对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 系统;每三年未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 评价、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 确定为危库、未对险库和病库的采取相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关措施;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编制 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未建立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 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在出现 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 重大险情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 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 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 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 预案,进行抢险的:、未经生产经营单 条 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 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 害尾矿库安全作业的;闭库设计未按安 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的处罚 101 生产经营单位或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技 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进行下列变更:(一)筑坝方式;(二) 排放方式;(三)尾矿物化特性;(四)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 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 终坝轴线的位置;(五)坝体防渗、排 督管理总局令第 38 号)第十八条、第四十条 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六)排洪系统的 型式、布置及尺寸;(七)设计以外的 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的处罚 102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在尾 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 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8 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 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不主动实 一条 施闭库的处罚 103 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 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6 号) 点;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 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 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 条 、第二十七条 、 第三十七条 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进入煤气 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 仪器;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 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未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 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 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 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104 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 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未从合法的 条 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 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 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105 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本规定为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 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规定》第二十八条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106 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 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 间管理台账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 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 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 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 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 规定》(2015 年修正本)第三十条 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 业的、工贸企业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 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的、工贸企业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 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 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107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 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建档的;未按照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 (2015 年修正本)第三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未制 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108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 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 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 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 第 30 条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非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 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 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109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 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4 部门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 号)第十九条、第二十、第二十一 下井月度计划的;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 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110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工作的机构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11 非煤矿山企业违反规定,未对承包单位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未 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未向承 第十条、第十四条 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 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的的处罚 112 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 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 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 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 项发包的处罚 113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未根据承揽工程 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承包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 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未配备与工程施 十一条 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项 目部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资格证后上岗;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 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 部负责人等的处罚 114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未向作业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 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2015 年修正本)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 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 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的处罚 115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5 年修正本)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大型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 第二十六条 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 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违反规定,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未在 5 个 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违反规定,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 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116 非煤矿山企业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 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2 号)第三十二条 处罚 117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 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照有关规定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 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18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 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 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行为处罚 119 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不按照地震安 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抗震设防的处罚 120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 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121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小区划工作的 区域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 工作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 局令第 7 号)第十七条 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 设防的处罚 122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 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123 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 业务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名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允许 (国务院令第 323 号)第二十四条 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 评价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 本)》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 共2项 1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国家保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材的查封或扣押 2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执行停 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 设备,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通知相关 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破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行政检查 共4项 1 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运行和地震观 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 4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五十八条、 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检查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十八 条、第七十六条 其他职权 共8项 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3 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 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 局令第 26 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4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 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 款 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6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 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储存地 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备案 7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 备案 第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 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 地震监测环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九条、《地 程核准 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 8 条 行政奖励 共1项 对改善安全生产、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参加抢险救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1 位和个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以及举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 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