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寿)文罚字〔2021〕第 001 号 当事人:寿县网趣网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成龙 住 所 ( 住 址 ) :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现代汉城金湾广场 E3 区 118-120 号 2021 年 5 月 23 日 15 时 38 分至 15 时 52 分,寿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磊 (D20020084)、成冰(D20020086)、涂德轩(D20020061)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 镇现代汉城金湾广场 E3 区 118-120 号寿县网趣网吧,在向该网吧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 后,依法对寿县网趣网吧进行检查。该网吧经营期间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执法人员发 现现场共有 53 名上网消费者,其中 19 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该行为违 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 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营业现场、收银台电脑屏幕进行拍照取证,并责令该网吧负责人立 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寿)文检字〔2021〕第 465 号《现场检查笔录》1 份; 2、《网趣网吧顾客上网登记簿》登记当前页 1 张、现场取证照片 4 张; 3、2021 年 5 月 25 日,寿县网趣网吧委托负责人陈诚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 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没有提出异议;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 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 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 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2021 年 5 月 30 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寿)文罚告字〔2021〕第 001 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 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截止 2021 年 6 月 3 日,当事人 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内容)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经营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 处罚:警告,并处 2500 元人民币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寿县寿春镇南门外城投大厦一楼寿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务分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或淮 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寿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 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寿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1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