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国县强化科技创新赋能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doc
兴府办字〔2022〕80 号 关于印发《兴国县强化科技创新赋能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 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兴国县强化科技创新赋能若干政策措施》已经 2022 年 9 月 4 日县政府第 15 次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 年 9 月 10 日 1 兴国县强化科技创新赋能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进一步提升创新驱动 发展能级,加快打造县域性科创高地,根据县第十九次党 代会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大力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 术企业(中小企业需先入库登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属规 模以上企业的由县财政给予 30 万元奖励,属规模以下企业 的由县财政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到期复审并再次认定为国 家高新技术企业且每年履行研发活动统计义务的由县财政 给予 15 万元奖励。 2.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 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由县财 政一次性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 1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 县财政一次性奖励 2 万元。以上奖励就高不就低,同一企业 跨梯次认定按差额部分补齐奖励。 3.加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培育。对当年认定为县 级知识产权引领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 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 奖、江西专利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20 万元 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 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鼓励企 2 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对获得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对 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 品)”的企业或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对新获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投入使用的企业(个体 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0 元。(该条目具体由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申报、认定、验收等工作) 二、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4.鼓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 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由县财政按照国家拨款额的 15%,给予最高 150 万元的配套支持;对承担国家重点研发 计划项目(课题)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国家拨款额的 10%,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配套支持。 5.支持关键核心科技攻关项目。对获得立项的省、市 “揭榜挂帅”项目,由县财政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配 套奖励;对获得省、市科技重大研发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 立项的,按上级项目支持额度的 4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 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 居全县前 15 名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 8 万元 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增幅居全县前 20 名且连续两年 研发经费支出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 5 万 元补助。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3 7.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企业开发的省级重点新产 品年销售收入达到 200 万元以上,通过验收(鉴定)其技术 水平达到国际水平、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的企业,分别给 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5 万元和 10 万元;对通过省级认定 的新产品,给予企业奖励 2 万元/个,对获得省级优秀新产 品(重点新产品)的,给予企业奖励 5 万元/个。 8.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二等奖的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 100 万元、50 万 元;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创新主体,分别 奖励创新团队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获得市科学技术 奖一、二、三等奖的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 10 万 元、5 万元、3 万元。 三、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 9.大力支持引进院士专家项目落地转化。重点围绕我 县首位产业,优先支持院士专家项目落户,凡成功落户我 县的院士专家项目,经论证评估后,采取“一事一议”重 点支持。 10.支持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及项目产业化。支持重大高 新技术成果或项目产业化,按照产业化投资规模(指固定 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 资产的费用)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配套支持。配 套资金必须用于科技研发投入,不可用于购买土地、租赁 土地等。 11.鼓励企业引进技术实施转化。对高校、科研机构科 4 技人员携带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专利)来我县创办 企业或与县内企业以技术入股形式合作,当年注册且项目 投产一年内实现销售收入 200 万元以上,或本县企业通过购 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项目投产一年内实现销售收入 200 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达 50 万以上,给予企业购买科技成 果投入的 20%、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鼓励本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利用“江西省网上 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和技 术服务的技术出让方和技术受让方,按市级补助额度由县 财政给予 2:1 配套补助。 四、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3.支持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组建的国家级 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临床医 学研究中心,县财政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组 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对新获批 组建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 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对新 获批组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 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同一法 人单位同一类别创新平台只奖励一次,获更高层级认定的 补齐差额。 14.推动研发平台提质增效。对国家、省、市评价为优 秀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由县财政分别给予 50 万 元、20 万元、5 万元奖励,以上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 5 重复奖励。 五、大力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业 15.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 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由 县财政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同一法人 单位只奖励一次,获更高层级认定的补齐差额。 16.支持科技金融发展。对首次获得“科贷通”等科技 金融支持的企业,在正常偿还贷款金额后,由县财政按贷 款额度的 1%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17.深化知识产权融资服务。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运 营,支持企业以许可、转让、投资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价 值转化。支持企业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直接或间接质押 融资,用于我县项目生产,对其质押融资产生的利息给予 30%的贴息补助,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2 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知识产 权质押贷款产生的评估、保险、担保等有关费用,按实际 发生费用(单个贷款项目最高不超过 5 万元)予以补贴。 (该条目具体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申报、认定等 工作) 18.支持“科创飞地”建设。对总部设在县内的企事业 单位在发达地区独立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创新、技术转化、 项目孵化、人才服务飞地,经市级以上认定合格,由县财 政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 六、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育 6 19.全力引进创新创业人才。涉及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人才引进、人才服务等人才政策按县委党建和人才服务中 心相关文件执行。 20.鼓励和支持“周末工程师(专家)”制。联合企业 实施“双聘制”、“周末制”,鼓励建设“周末工程师(专 家)人才驿站”。每引进 1 名服务次数(时间)和成效达到 规定条件的“周末工程师”,经市级以上认定合格,由县财 政给予 2 万元奖励,专项用于“周末工程师(专家)”交通 保障、餐饮住宿以及办公管理等开支。 (备注:工程师(专 家)指高级工程师或教授、博士以上人才)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 的,按本政策执行。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政策发布之日的, 按照《赣州市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赣市 府办字〔2022〕12 号)文件精神,执行本政策。 本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县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的 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所述技术革新人员为县域 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企业的员工,或符合柔性引才要求 的聘用人员。 本政策措施与兴国县招商引资投资优惠政策重复部分 以兴国县招商引资投资优惠政策优先且不重复享受。 7 8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10 日印发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