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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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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四个一批”行 动计划 加快建设新时代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意见》 (安政〔2018〕15 号)文件精神,引导和推动我市新型研发 机构建设发展,根据《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 办法(试行)》(豫科〔2019〕10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 集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重点领域和技术需求,采用 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从事科研开发及与 之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活动,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是我市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行备案制度,经备案 的市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 视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年度可以申报科技攻关项目。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 和成果转化等相关业务指导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 -1- 构的备案、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辖区 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备案申请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备案 第五条 申请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 非企业单位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 均在安阳市。 (二)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投管分离,独立核算。 (三)业务发展方向明确,聚焦我市主导产业发展需求, 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方面有鲜明特色。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能够给予研发经费保 障。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比例大于 15%。 (五)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 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 科研场所不少于 300 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 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 (六)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 10 人, 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 30%以上。 -2- (七)具有新颖的体制机制。具有区别于传统科研机构 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市场化的人员激励机制、高效的创新 组织模式和灵活的成果转化机制,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在 创新创业和孵化育成方面工作积极有效。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等活动,以及 单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六条 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 (二)相关附件: 1.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2. 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 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3. 合作单位间或单位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共建协议书; 4. 研发人员(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 作岗位等信息)和全体职工人员清单; 5.上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 表并体现研发费用及其占比); 6. 近二年(注册运营不足二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立项 -3- 的国家、省级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项 目编号和资助单位情况等); 7. 近三年(注册运营不足三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科技 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式及收入证明材 料; 8. 单价万元以上(原值)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及发票(含 名称、型号、原价、数量); 9. 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年度征集申报新型研发 机构备案的工作通知,明确申报单位需提交的文件材料、工 作流程和其他相关要求,启动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 (二)材料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登录安阳市科 技局官网,在规定时间内下载、填写《安阳市新型研发机构 备案申请表》、准备有关证明材料,并向主管部门提交盖章 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文档。 (三)汇总推荐。主管部门负责接收申请机构的申请材 料,对材料的真实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 察。审查合格的签署推荐意见,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 -4- (四)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 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五)评审论证。市科技局按要求组织专家采取定量与 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实地考察论 证提出综合意见。 (六)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提出备案意见,并在市科技 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七)予以备案。市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机构, 予以公告并备案入库。 第八条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 急需的机构,可根据需要单独组织论证。 第九条 申请单位须如实填写和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对 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请备案。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十条 市科技局每二年组织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 情况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新型研发机构须向市科技局提交 《安阳市新型研发机构评估申请书》,并对照绩效评价指标 体系,填写各项指标数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 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5- (一)评价得分 80 分(含 80 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80 分至 60 分(含 60 分)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 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市科技局会 同市财政局依据我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予以兑现奖励经费,支持其开展研发活动、购买研发仪器设 备、引进人才团队、建设创新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 等。 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新型研发机构,保留其市级 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不再予以奖励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市新型研发机构, 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 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两个月内以书面 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 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 发机构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 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 -6-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 (五)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六)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七)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五条 被撤销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的,自撤销 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介指标体系 -7- 附件: 安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介指标体系 指标 -8- 分值 标准 备注 5 分;研发人员 6 人 3 分,每 增加 1 人加 1 分。5 分封顶。 研发人员不够 6 人得零分。高级 研发人员情况 10 5 分;高级职称(博士)3 人 得 3 分,每增加 1 人加 1 分。 职称(博士)不 够 3 人得零分 5 分封顶。 50 万以上得 9 分,每增加 10 营 业 收 入 50 万 营业收入 15 万加 1 分,15 分封顶。 以下得零分。 10%得 9 分,增加 1 个百分点 占比小于 10%得 研发费用占比 15 得 1 分,15 分封顶。 零分。 成果(含专利、国家 或行业技术标准、软 获得一项得 10 分,每增加一 著、集成电路布线图、 20 无成果得零分。 项加 5 分,20 分封顶。 农作物新品种等)获 得 成果(含专利、国家 或行业技术标准、软 转移转化 1 项得 10 分,每增 无成果转移转化 著、集成电路布线图、 20 加一项加 5 分,20 分封顶。 得零分。 农作物新品种等)转 移转化 研发仪器设备 20 新增 1 万元得 1 分。20 分封 无新增则为零分 -9- 顶。 建有市级以上创新载体 1 个 创新载体 10 加分指标项 加 5 分,10 分封顶。 新引进高级职称(博士)1 人 引进高层次人才和 10 得 2 分,创新团队 5 分,10 创新团队 封顶。 - 10 - 加分指标项 - 11 - 安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月 29 日印发 - 12 - 2020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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