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 543 号 【执行时间】:20090101 【信息来源】:国务院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公路建设 • 第三章 公路养护 • 第四章 路政管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 扩展知识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 00 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 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该条中有关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 卡”的规定,并将这一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 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 的站卡。” 三、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修正) (1987 年 10 月 13 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 2008 年 12 月 27 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 理条例》的决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 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 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 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省道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 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 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 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 配合。 第七条 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专用公路的建设计划,由专用单位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路 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运输时,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或者县道。 第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 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公路建设还可以采取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以工代赈的办法。 第十条 公路主管部门对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 路和大型的公路桥梁、隧道、轮渡码头,可以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 还集资和贷款。 通行费的征收办法由交通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制定。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确定新建公路或者扩宽原有公路路基、增建其 他公路设施需要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修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等设施正常使用时,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未按国 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公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修建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配套设 施。 公路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设置各种交通标志。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 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 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 进行公路维修应当规定修复期限。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 临时不能通行的,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发布通告。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民工建勤养护相结合的制度。 民工建勤的用工、用车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公路交通遇严重灾害受阻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动员 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协助公路主管 部门限期修复。 第十九条 因公路修建、养护需要,在空地、荒山、河流、滩涂取土采石,应 当征得县(市)人民政府同意。 在上述地点取土采石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和水利、电力、通讯设施以及农田水 土保持。 在县(市)人民政府核准的公路料场取土采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 或者索取价款。 第二十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公路绿化必须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 公路两侧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有权 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构筑设施、种植作物。禁止任意利用公 路边沟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 第二十三条 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 安全。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大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的上、下游各 200 米范围内采挖 沙石、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者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在公路 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100 米范围内任意取土、采石、伐木。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渡口管理规章。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履带车和铁轮车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 上行驶,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不得过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 公路、桥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 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 必须事先取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 关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 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 第二十八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架设管线等,应当考虑公路的远景 发展,符合公路的技术标准,并事先征得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 关同意。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 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 20 米,省道不少于 15 米,县道不少于 10 米,乡道不 少于 5 米。 第三十条 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批准。 设计、修建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十一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 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 责令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路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路主管 部门提出申诉;对上级公路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 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公路主管部门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由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 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 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 少于 1 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 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 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交通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 198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扩展知识: 1、公路两侧红线控制范围是如何定义的? 公路两侧红线控制范围以中轴路公路中心线为基准。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公路 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 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 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2008 年 12 月 27 日国务院修订并重新颁布, 该条改为第二十九条)。 由于当时《公路法》尚未制定出台,《公路管理条例》的这一规定是国家法律 法规层面最早有关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规定。 2、公路级别是如何划分的? 公路根据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五个等级: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 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其中: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 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二级公路为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三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四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 高速公路:是具是有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的公路,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 道,并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立体交叉并具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与管理设 施、服务设施,全部控制出入,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专用公路。能适应年平均 日交通量(ADT)25000 辆以上。 一级公路:是连接重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部分立交的公路,一般能适应 ADT=10000~25000 辆。 二级公路:是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工矿区的干线公路、或运输繁忙的城郊 公路,能适应 ADT=2000~10000 辆。 三级公路:是沟通县或县以上城市的支线公路,能适应 ADT=200~2000 辆。 四级公路:是沟通县或镇、乡的支线公路,能适应 ADT<200 辆。 3、公路路政管理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一、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公路路政巡查; 三、依法检查和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 法行为;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 罚); 五、依法管理辖区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审批建筑控制区内有关事项, 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和设施; 六、负责管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并对其运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七、依法审批挖掘、占用、利用公路项目; 八、负责监督和管理公路交通标志、标线; 九、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十、参与路政复议、诉讼案件; 十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供电、通信设施、水利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 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二、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三、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许可; 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五、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七、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八、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九、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 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许可; 十一、更新、采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护路林的许可; 十二、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 1000 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 架设浮桥的许可; 十三、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 500 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