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怀化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多 出成果、出好成果,以不断提高学校的科技实力,促进学校科技工作的持续、健 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是科技管理工作中的一个主要环节,一般包括“项 目计划的制定与实施、项目的申报与评审、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成果的鉴定与评 议”等。 第三条 科技处对科研计划项目进行宏观管理,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结 题验收及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与奖励,负责项目中期检查和年度报告的督促 检查,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批和使用管理等。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直接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审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 管理,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与评议,在科技处的统一组织下,负责 项目的中期检查和年度报告,并进行结题考核。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具体负责,其主要责任包括: 1、按合同编制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的具体组织安排,确定项目组成员及任 务分配; 2、负责按计划使用项目经费; 3、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4、负责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结题报告和成果鉴定等材料的 撰写等。 第二章 第六条 项目类别和申请条件 学校的科研计划项目大致有以下 3 类: 1、重点项目:以培育申请省部级项目、省教育厅及其他厅局级重点项目为目标 的科研计划项目; 2、优秀青年项目:以培养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为目标的科研计划项目; 3、一般项目:以围绕学校学科建设、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提高教师 科研能力为目标的科研计划项目。 第七条 重点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 专业技术人员;优秀青年项目的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 40 岁。 第八条 重点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 3—5 年,优秀青年项目、一般项目研究年限 一般为 2—3 年,研究起始时间均为当年的 6 月。 第九条 承担校级科研计划项目尚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准再申请。 每人主持和参与的校级科研计划项目累计不能超过 3 项。 第十条 研究队伍结构合理,申请者及其主要研究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优良,吃 苦耐劳,团结协作意识强,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时间保证。 第十一条 申请的项目选题意义和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分,采用的研究方法、 技术路线及实验方案先进可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清楚,研究内容具体 且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科研计划项目的申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先由项目 负责人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项目申报材料,然后经所在单位初审、筛选并签署意见 后统一报科技处。科技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请同行专家评议,最 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经主管院长审批后,由学校下文 立项。 第十三条 对获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进行书面承若,交由科技处存 档备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课题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特 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备案。 第四章 第十五条 项目的中期管理和结题、验收 科研项目必需按规定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由各单位具体负责执 行,科技处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针对中期检查情况,科技处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予以撤消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已明确表明,项目主持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 和能力的; 3、项目主持人长期因出国、工作变动或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主持人或研究课题的; 5、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必须结题。各单位必须认真提前做好本单位项目的 结题考核工作,项目负责人则应按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书》、 研究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和经费决算表,提供研究成果(论文、著作等)书面材 料,向科技处申请项目验收结题。符合结题要求的由学校颁发结题证书。 第十八条 具备鉴定条件的科研成果,主持人应提前一个月向科技处提交《科 研成果鉴定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具体事宜参照《怀化学院科技成果管理与 鉴定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由科研计划项目产生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成果评议、鉴 定资料等,均应标注“怀化学院资助科研项目”,英文写法统一为 “A a Project Supported by Scientific Research Fund of Huaihu University”。未标注的,一律不能作为验收依据。 第二十条 对无故不按时报送《项目结题报告书》或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 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负责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 等处理,且两年内不受理其新项目的申请,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 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 科技处审核批准。经批准同意延期结题的科研项目可以延长研究期限 1 年左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院外科研项目的管理,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单独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